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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鄉行政區域內,在報經省政府批準的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對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以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用于生產、經營的土地,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鄉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含務工人員)超過5000人、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且區域內企業數量較多或規模較大的集鎮或工商企業集中地,經市、縣(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由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可作為工礦區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本省不同土地等級對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3元、6元、9元、12元、15元;
縣城、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區位條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土地等級級數和范圍,選擇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城市土地等級劃分級數不少于3級。
各市、縣政府可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等級劃分級數、范圍和適用稅額標準。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不包括這些單位的經營、出租用房或場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八條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征收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市、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地稅局審核,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逐級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降低稅額標準的執行期限一次不得超過3年。
第九條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稅局確定。
第十條除《條例》規定的免稅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征、免征一律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征管上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土地使用稅調節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作用的發揮,影響了稅負公平,容易引起納稅人的誤解和不滿。
1、征管基礎信息未掌握。一般來說,企業使用土地應該擁有土地使用權證,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由于歷史的原因有不少國有、集體老企業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企業日常申報土地使用稅估計個面積數,出現少面積的情況;有的企業增加了房地產也不報,一個面積數申報了很多年;有的企業有多處房產,申報時只報一處房產占地面積,其它地方的房產占地面積一律漏報。
2、部門間協作配合不夠。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基礎工作涉及國土、建設、物業管理等部門及相關鎮街,單靠地稅部門一家的努力難以見效。雖然有關政策法規明確規定,相關部門單位有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基礎信息的責任和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尚未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形成慣例的部門協作機制和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地稅部門很難實時取得房產、土地的登記資料及變動情況。
3、稅收宣傳力度不足,公民依法納稅意識不強。由于地方稅種類較多,對一些小稅種的稅法知識及法律責任宣傳普及依然不足,加上日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規范,使得少數納稅人稅收法律意識淡化,以為土地使用稅等可以能逃則逃、能少則少。
4、協稅護稅網絡不健全。社會化綜合治稅的征管體系尚未形成,從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來看,目前的協稅護稅網絡建設還不夠健全,各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調動發揮出來。如何采取委托代征、統一扣繳等多種有效方式,擴大試點范圍和力度,構建一套較為完善的社會化征管體系,值得我們進一步去認真探索。
5、征稅等級標準長期未調整。近年來,許多地方的城區不斷擴大,新的工業開發園區不斷涌現,其經濟發展勢頭良好,而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等級及標準往往多年未做調整,上述區域大多處于低征稅等級的區域,征稅標準遠低于老城區,造成老城區與新城區、開發區之間的稅負嚴重失衡。比如,某市一處新建的鄉鎮工業園區由于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園區發展很快,現有50多家企業,占地面積達2000多畝,因工業園區所在地恰好在城鄉交界線之外,按照當地政府6年前核定的土地使用稅標準,其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僅為一路之隔的某企業的八分之一。據筆者調查,這種因征稅等級和標準長期未調整而造成的稅負失衡現象非常普遍,顯然不能貫徹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級差收入的初衷,也不利于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和經濟發展。
二、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的對策
各級稅務部門應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稅收宣傳,細化工作措施,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征管,不斷提高土地使用稅征管的精細化水平。
1、加強稅收宣傳和政策輔導。組織全局稅收管理員學習相關政策,熟悉和掌握轄區內不同地段土地適用的等級稅額標準。同時,結合市局對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及計稅依據的重新調整,加大對外宣傳力度,利用大廳公告欄、電子顯示屏對調整后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進行公示,并將政策文件及調整后的土地等級和稅額新標準的宣傳資料分送給納稅人,加強對企業的納稅輔導,多方式多渠道爭取社會各界對該稅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強動態管理和調查核實。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狀況,及時申請調整土地使用稅的地段等級和稅額標準,公平企業稅負,使土地使用稅真正發揮調節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作用;充分運用現代化稅收管理手段,將已普查清楚的稅源底子如應稅土地面積、應納稅款、土地座落地、房產原值面積、租賃情況等逐戶輸入計算機;實行"巡查制",要求管理員日常加強巡查,對差異戶重新輸入微機管理,并明確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數據庫加強嚴格監控和維護,為今后加強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提供良好的條件認真開展征收范圍內所有企業土地面積的調查核實工作,要求納稅人提供土地使用證的復印件,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信息登記表》;同時,調查人員必須核實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必要時采取實地勘測丈量、實地調查,采集相關信息,并針對采集到的土地信息進行重點比對、分析納稅人申報數據是否準確、采集錄入信息是否真實可靠,認真核實,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3、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深化土地使用稅覆蓋式管理,達到以地管稅的目標,各地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籍資料比較完整、準確、詳細。我們應當以地籍資料為基礎,以地管稅,使土地使用稅管理更加細致。首先要取得國土管理部門的配合,利用該部門擁有的電子地圖系統數據庫資料對全部土地進行覆蓋,確定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證編號、面積、廠區內使用面積、土地使用權所有人詳細資料、土地等級、應納稅額等,出租土地應有承租土地使用人詳細資料,其次要將電子地圖系統的數據庫資料定期與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及時發現征管漏洞,第三要及時將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建規劃部門的有關資料及時更新到數據庫內,這樣我們的土地使用稅管理水平會得到極大提高。
4、強化申報嚴格審核。嚴格審核納稅人是否按照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申報繳納稅款,對未按規定申報和只申報不繳稅的納稅人,采取深入調研和發送稅務文書責令限期改正等形式,使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個別確有困難的企業按規定辦理緩繳,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非農業人口一萬人以上、工商業產值一千萬元以上的建制鎮和非農業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范圍;
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范圍;
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工礦區按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域范圍。
第三條 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經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取得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土地使用范圍內建房、出租、出典的,由產權人、出租人、承典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與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組織測量的,如持有人民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關于該幅土地使用面積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則以文件資料上的土地面積計算;沒有文件資料可證明的,則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再由稅務機關核定。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距級和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海口市、三亞市分六個距級,稅額為四角至四元;
(二)通什市、縣城分五個距級,稅額為三角至三元;
(三)建制鎮、工礦區分四個距級,稅額為二角至二元。
同一地區有兩個距級的,以最高距級標準稅額計算征收。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第五條所列的稅額距級幅度內,根據各個地段和區域的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制定出各距級以及相對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保亭、陵水、樂東、東方、昌江、白沙、瓊中、通什等少數民族自治縣(市)減百分之三十稅額征收。
第七條 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用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農貿市場、垃圾場用地;
(五)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
(六)鐵路路基、站場用地,公路路基用地,港區碼頭、堆貨場、道路用地,機場跑道、停機坪及安全區用地,水利、水電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輸電線路、變電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用地;
(七)礦區、林區、油田、鹽田內建筑物以外的生產用地,油庫、炸藥庫安全區用地;
(八)經財政部、省財政稅務廳批準免稅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定期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五年;
(二)經批準填海(河)整治的土地,從使用之日起免稅十年;
(三)經國家批準停建或者緩建的國家基建工程用地,在停建后或者緩建期間免稅;
(四)高科技開發項目用地免稅十年;
(五)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占總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企業,其生產用地當年免稅。
第九條 城鎮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機關按權限上報省財政稅務廳審核后,報經國家稅務局批準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公布后兩個月內,納稅義務人應將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積等權屬資料據實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在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納稅人過遷手續。國土管理機關辦理征地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交送文件副本,以便稅務機關為土地征用者辦理納稅手續。
第十四條 新征用的土地,屬納稅范圍的,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耕地,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非耕地,從批準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不適用于“三資”企業。
第二條 在我省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內,凡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計稅依據,在土地占用面積未進行全面測量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條例》前形成的圍墻、房舍、道路、界樁等標志為界,計算土地使用面積。
三、沒有土地使用證書和標志的,由納稅人申報,經稅務機關核實后,計算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二十萬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不滿二十萬的為小城市。非農業人口按公安機關在冊正式戶口人數計算。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村)。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為三個等級: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
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稅額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前條規定的稅額幅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劃分土地等級,確定適用稅額,報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全部或部分事業經費的單位,免繳土地使用稅。經費全部白給的事業單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繳納土地使用稅單位的廠區、宿舍區內部道路、小花園、綠化區等公共用地,均應計征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經批準專門用于耕地、林池、畜禽飼養場、魚塘漁場等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經批準整治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持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可從使用之月起,十年內免繳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次繳納:上半年于六月份征收入庫,下半年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庫。
房產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月繳納。
第十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
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城鎮土地包括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港保稅區和**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土地和各縣人民政府
所在地及其建制鎮范圍內的土地。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部門核實計稅。
第四條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七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附后)。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于免稅范圍。
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
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月。
第八條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農村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果貴公司的廠房建在鎮政府所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 土地權屬 稅收征管 問題 對策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權屬的稅收征管環節中,時常遇到一些稅收政策未予明確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涉及拆遷補償等問題的土地權屬轉移問題。這些問題界于政策之外,基層征管人員和納稅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擾,易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欠稅,影響稅收征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對這些特殊情形進行了梳理,并對其成因和對策進行了探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征管遇到的問題
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種特殊情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以此為由形成欠稅。
第一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也未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與出讓方(國土部門,下同)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遷進度等原因生產土地糾紛,未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2億元,土地面積9.32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億元。出讓方由于廠房拆遷進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導致雙方產生土地糾紛,受讓方以此為由不辦土地使用證,對該宗土地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但已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項,但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受讓方也已實際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3億元,土地面積9.8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2億元,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該公司實質上也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仍以未辦土地使用證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因特殊原因(如拆遷遇上釘子戶等)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時提供給受讓方使用。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土地面積1.5萬中因拆遷遇上釘子戶導致有3000土地不能開發,該公司對這部分土地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屬于生地,需通過開發才能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屬于生地(如荒山等),在進行房地產開發前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對荒山進行平整,荒山平整成為熟地后才能開發。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對等,導致納稅義務時間認定難
由于地方政府部門間未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地稅部門的土地交易信息來源,主要依靠基層征管人員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資料,以及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資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滯后于納稅義務時間,既需要通過合法有效渠道證實這些資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時間了解整個土地交易過程,從而產生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欠稅問題。
(二)違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導致土地計稅面積認定難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基本上是由當地政府代表國家對外出讓土地。由于拆遷、補償、安置等種種原因,造成當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響了納稅人按合同總土地面積辦理土地使用證。于是,納稅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讓合同的辦法,分期辦理部分土地使用證,分期申報部分土地計稅面積,給地稅部門核定土地計稅面積帶來難度,給納稅人少申報土地計稅面積帶來理由。
(三)納稅人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導致稅收政策執行難
納稅人在前期簽訂土地招標拍賣成效確認書,取得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受當時政策、市場、資金等因素影響,推遲房地產開發計劃。在利益的驅動下,能推則推遲辦理土地使用證,以規避政府“兩年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一年不開發的土地要收閑置費”的風險,從而達到拿地擴大土地儲備的目的。同時,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認定為企業資產,在稅務處理上則以未實際交付土地使用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而達到困擾基層征管人員執行稅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對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過程,正確認定納稅義務時間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的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讓和企事業單位轉讓,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過拍賣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讓方將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征用非耕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耕地的,受讓方自應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化解認識誤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此同時,少數企業利用四種特殊情形與地稅部門周旋,從而達到不繳或者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目的。作為地稅部門,應通過報刊、媒體、網絡、短信平臺等載體進行稅法宣傳,以及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面對面稅法宣傳,為納稅人解疑答惑,促進征納互動,改善了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只有解決認識上存在的誤區,才能真正維護納稅人自身合法權益。
(三)巧用先征后補政策,合法規避企業稅收風險
針對第一、三種特殊情形,由于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讓方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實質上是政府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就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問題談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稅部門先征)后補(政府補償)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而產生的損失,又合法規避企業的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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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對于礦業領域內的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并熟悉現行法律法規甚至是地方性規定對于礦業稅收的具體要求,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影響著投資者投入成本與資本回收之間的比例,資金壓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時間等諸多方面,進而左右著投資者是否進入礦業領域或具體進入哪個礦種領域。
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繳納多項稅收。歷經多次稅收政策改革,對于礦業領域內稅收的征收種類,征收范圍,征收幅度等,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體系。盡管相關政策從理論層面仍然存在諸多爭議,實踐操作上也受到眾多質疑。然而,從實務角度來講,相關法律政策并不因為爭議或質疑而不被執行。一旦在稅收方面出現漏洞,礦山企業將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現行礦產資源開發稅收法律政策體系概覽
對于礦山企業來說,其需要繳納的稅種既包括一般企業可能面臨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稅種,也包括只有本行業內企業才需要繳納的資源稅,
具體來看,礦山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筆者將于下文這些稅種的征繳的范圍以及征繳標準等諸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繳納該稅種。詳細來講,就是企業就其每年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說,目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調整為25%。
如果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持續時間超過該外國企業所在國與中國在雙邊稅收協定中約定的期限,則從稅法角度來看應視其已在中國設立了機構場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同樣為25%。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外國企業在華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應到區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稅務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
(二)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于礦產勘查企業來說,如果接受委托對外提供除鉆孔打井之外的簡單勘探服務,則應按照“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企業接受委托從事地質鉆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以及為礦山企業提供建筑物、構筑物、礦井、與礦山不可分割的采礦機電和其他機器設備修繕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建筑業”稅目來繳納營業稅,稅率為3%。
(三)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只要在境內銷售貨物,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普通稅率為17%。如果銷售的產品為煤氣、石油液化氣、沼氣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稅率則為13%。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行業的發展,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的減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稅收體制改革以來,我國對黃金礦山、冶煉企業生產、銷售的黃金一直免征增值稅。
(四)資源稅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特定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資源稅,征收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原礦,鹽等。現行政策對上述不同的礦種實行不同的稅率政策,從量征收,銷售產品的量越大,需要繳納的資源稅越多。
盡管,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能決定資源稅稅目以及稅額幅度的調整。但是現實中,很多地方稅務部門都向國家財政部以及國稅總局申請調整某一種或多種礦產資源的資源稅稅額。例如,山西省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于2004年就已經調整至3.2元/噸,今年新疆境內的煤炭資源稅稅額也調整到3元/噸。
此外,資源稅改革已經引起多方關注及討論。在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發改委《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研究制定并擇機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從現有跡象來看,資源稅改革的趨勢在于擴大征收范圍并將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這些都是值得礦業領域投資者密切關注的。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其中,工礦區是指工商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征稅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征收標準為0.6—12元/平方米新晨
盡管有上述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在該稅額幅度范圍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不過,最終稅額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稅額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稅額幅度,則須報財政部批準。由此可見,不同地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稅額標準并不相同。
此外,國家對礦山企業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122號),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低于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當征收土地使用稅。當然,還有專門針對煤礦企業、鹽礦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相關法律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
2、《營業稅暫行條例》
3、《增值稅暫行條例》
4、《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5、《資源稅暫行條例》
6、《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7、《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國發[2009]26號
5、《新疆自治區地稅局關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資產轉讓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8]362號
6、《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