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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業在組織形式和業務運作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強調規模經濟、范圍經濟以及協同效應的大型金融組織——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FHC)成為金融業的熱點。處于金融全球化的時代,我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這一巨大變革的影響,金融控股公司也成為我國金融企業以及非金融企業競相進行創新探索和實踐領域。在目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如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集團化經營,更好的整合金融資源,應對入世后激烈的競爭,不僅是我國金融理論與實踐所亟待研究的一項重大的課題,也需要從法律角度探討這一組織形式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與應對之策,為其發展構建一個理想的法制空間。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由1998年美國《金融服務業法》創設的,它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銀行業金融組織創新形式在立法上的最終體現。標志著以美國為代表的世界金融業進入一個新的時期,金融分業經營制度趨于終結,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主體的大型金融集團將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所在。
隨著發達國家金融制度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控股公司也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探索與爭論。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入世以后金融領域的逐步開放,我國的金融競爭將變得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并,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必將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盡管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實際中已經形成了一些類似于集團混業經營、子公司分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個控制權下面所受監管的實體明顯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從事兩種以上的業務。”根據巴塞爾國際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這一界定標準,我國事實上已經存在著眾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者。具體而言,大致可分為三類:以中信、光大、平安為代表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以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等為代表的產業資本控股模式;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代表的銀行金融機構控制模式。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出現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此背景下,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已逐步放開政策之門,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因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而開始松動。如在尚無正式立法的情況下,針對實踐中不斷涌現出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雛形的組織所引發的監管問題,2003年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舉行的“金融監管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的《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對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了規定。該備忘錄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內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在我國當前法律明確規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并且短期內改變立法成本太高的現實狀況下,金融控股公司為實現金融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提供了組織平臺。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所指出的,“金融混業在全世界范圍內已經成為大趨勢,對中國的金融機構來說,一方面要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一方面又必須應對跨國金融集團混業經營、全程式服務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兩者兼顧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不錯的中間過渡平臺。”
金融控股公司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從現實來看,由于法律對混業經營的限制以及尚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明確的法律界定,我國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基本環境,目前出現的所謂金融控股公司也只是在形式上具備了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尚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正式的法律法規中也找不到“金融控股公司”這一詞,2002年2月我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誕生,就經歷了我國在相關法律上尚無“金融控股公司”一詞的困境。中信最終拿到的牌照不是“中國中信金融控股公司”,而是“中國中信控股公司”。而更為突出的問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對我國金融法制提出嚴峻挑戰,應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缺乏明確的政策和法律依據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嚴格的分業經營政策下在法律的空隙中自發地產生與發展的。目前,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組成的法規群構建起來的。在這些法律法規之中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均無明文規定,但同時相關法律對此亦無明文禁止,這樣就在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架構中存在著一條法律的灰色地帶。這個灰色地帶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空間,但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這個灰色地帶不僅暴露出我國現行金融法制的空白與缺陷,使得實踐中大量涌現的金融控股公司實際上游離于法律之外,而且,長此下去,極有可能引發大的金融風險。(二)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受到嚴峻的挑戰
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是在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條件下制定的,由于法律規范的缺失,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對于金融控股公司運營中防止關系人交易、異業間利益沖突等弊端的監管束手無策。那么,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企業極有可能借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進行一些日后會被明令禁止的行為,給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埋下隱患。以我國企業集團投資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為例,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僅直接違反國際通行的“金融業與工商業相分離”的基本原則,而且其完全可以利用掌控的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股票發行市場“圈錢”,或者通過發行新股,在股票交易市場上操縱價格獲取暴利,或者利用證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和賬戶便利以及銀行的資金實力和擔保手段融資,構造龐大的資金鏈條,從關聯交易及股票交易市場獲利。從而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再購并—銀行融資”的循環。由于其起點和終點都是銀行融資,一旦資金鏈條斷裂,銀行將遭受巨大損失。“德隆事件”再一次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使人們意識到對我國當前不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有效監管的緊迫性。除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其他類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當集團內一個子公司經營不善或倒閉時,亦將導致嚴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牽連集團其他單位。
總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規模巨大,若是長期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一旦發生經營風險,那么受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戶、投資者和債權人,極有可能波及整個金融行業,威脅到國家的金融秩序與安全。
構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議
面對我國當前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客觀存在并不斷發展的趨勢,規范、有序地發展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已擺上了議事日程。有關方面需要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來籌劃金融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在確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推進金融創新戰略,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這不僅是迎接金融全球化,實現金融創新的要求,也是保證我國金融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制框架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與調整涉及到《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因而采用什么樣的立法形式是首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從我國目前金融立法的實際情況分析,相關法律主要是采取按機構分別立法為主線的方式。與此相對應,金融監管也是基本以機構監管為主線,按照上述立法方式,要對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法律規制,也就是說需要一部專門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單獨法規,這是遵循立法慣例,保持法律體系協調一致的一個基本要求。
而且,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金融跨業經營的模式,其運營過程中將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關聯交易、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問題,因而需要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匯集,在立法過程中整合各個法規中相關條款,使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與整個金融法律體系相互銜接與融合,減少規范的沖突,保障法律適用的公平。同時從借鑒當代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經驗的角度來看,美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共同特點之一就是采取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配套法規為核心的完備的法律體系。
論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間隙中生存發展,在某種程度上出于脫法狀態,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而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監督工作顯得尤為迫切。本文簡述了中國控股公司的立法狀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構想,希望能夠制訂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金融業總體上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不過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了“但書”,即“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使得在銀行業基礎上組建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間。金融業界和理論界對于與國際金融業接軌,修改《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中的相關限制,逐步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并且也有一些切實可行的立法與政策建議。此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2003年9月召開了第一次聯席會議并簽署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第8條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初步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牽頭監管制度。
二、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問題和監管盲區
1.我國金融法制構架中缺少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仍舊秉持傳統的立法觀念,按照“宜粗不宜細”、“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原則開展立法活動。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立法問題上,直接導致立法嚴重滯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實踐了數年之后,尚無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計劃。
2.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監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缺位且制度設計失靈。首先監管制度供給不足。根據對上一問題的分析,我國目前尚無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專門法律制度。《備忘錄》雖然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但仍存在《備忘錄》不是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沒有強制力;對產業資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定不明確等問題。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討
1.立法模式
我認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應當借鑒這種整體修法的先進立法技術制定一部單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體修法的立法技術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所必需的條款,加入經營規則、監管制度等內容,從而形成內容完備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現代金融法律。
2.從法律上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
在我國,金融監管技術和手段并不發達,更應當將企業和銀行分離,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可參照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相關規定,其本質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純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從事具體的金融業務,而專事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和風險控制,主持和協調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權控制為紐帶組建的金融集團,由于母公司沒有具體業務,其全部資金可用于對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資本運作方面具有較高效率。
3.監管機構之選擇
目前學界有一個共識,就是應當由綜合性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進行全面監管,而且該綜合性監管機構還應具有協調各專業監管機構的職能。但目前對綜合性監管機構采取新設一個金融監督委員會,還是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仍有爭議。我贊成采取將綜合性監管職責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比較可取。因為,“一行三會”是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的客觀現實,賦予央行綜合監管職能適應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勢,也避免了新設金融監管機構所帶的未知影響。
4.經營規范之構建
總的來說,對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幾方面的經營規則:
(1)轉投資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資、控制及管理金融相關事業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轉投資的對象只能以金融相關事業為限,從而保證金融控股公司以經營相關業務為主,以防止其跨業于實業部門。
(2)資本充足性要求。資本是金融機構賴以從事一切業務的基礎,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緩沖器。我國金融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不高,在資金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會把已經很脆弱的銀行風險擴散到整個集團,危險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據巴塞爾協議制定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適用于銀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資產狀況。
(3)內部防火墻的制度安排。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管“防火墻”條款,如設置資金、業務和規模的“防火墻”,設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墻”,設置市場化管理的防火墻。
(4)子公司的救援機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在財務上應視為一體,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成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當其子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時立法應當規定集團公司有救援的責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閉而造成金融市場的不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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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中,金融控股公司在世界各國得到了普遍的重視與快速的發展。但任何事物都有兩重性,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次貸危機中,雷曼兄弟控股的破產不僅對美國的經濟部門造成災難性的沖擊,還引發了連鎖效應導致全球性的金融海嘯。這一深重的教訓不僅是世界金融市場的前車之鑒,更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充滿了警示作用!公司治理作為一項經營與控制公司的核心制度安排,不僅直接決定著企業的運作效率與經營效益,也是企業凝聚力、向心力和企業文化的基礎與源泉。對于金融控股公司來說,有效的公司治理更是風險管理與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公本司治理的弊病
(一)股權結構不合理
(二)股東大會虛置
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國有主體常常缺位,國有股權實際上是由政府有關部門代為履行出資人角色——在金融領域,該職責由財政部、人民銀行、中央金融工委和發改委等眾多部門共同行使。但是這些部門同時又是公司的監管者,“自己人管理自己人”的方式往往造成角色重疊、職責不清與暗箱操作。股東大會本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所有股東共同決策共同行使權力的場所。但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是國有股一股獨大,大股東執牛耳現象相當普遍。于是,股東大會實質上成為“大股東會”。
(三)董事會結構設置不合理
股東大會的特點,決定了董事會成員的組成。在許多國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其董事會成員主要由控股公司指派。控股公司一般將上市公司改制前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派進董事會。這種安排的結果直接導致董事與經營班子高度重疊,也決定了董事會不可能對股東大會負責,而只能對大股東負責。同時這種安排也導致了董事會與經營班子之間的職能混亂。雖然從2002年6月起,中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設 2名獨立董事,到2003年6月之前,要求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為1/3,主要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認可。但是,我們觀察到的情況是,在目前的股權結構和法律框架下,獨立董事能夠發揮作用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
(四)對管理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
在正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的大多數的經理人員并不是經過競爭而上崗的,含混不清的股權機制導致了行政性的任命與委派大行其道,于是任人唯親、暗箱操作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的泛濫也就不足為奇了。當然,我國目前的經理人市場尚不成熟也是造成這種現象的客觀原因之一。
從薪酬激勵上看,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其一,薪酬結構不合理。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報酬激勵并未能按照崗位重要性、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對其給予相對應的收入回報,這是計劃經濟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思想在作祟。這不但不能體現公平,更是對人力資本價值的否定。以高管的薪酬為例。其二,薪酬與股價表現脫鉤。到目前為止,薪酬激勵手段只是短期激勵,還沒有普遍實行類似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長期激勵機制。此外,精神激勵的主旨作
用不明確。由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期,“向錢看”的思想常常成為左右人們各種行為的直接杠桿,而集體榮譽感、回報社會的反哺精神卻日趨淡化。
二、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對策
(一)改善股權結構,建立開放式、多元化的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而國有股股權人的實際缺位形成了內部人控制現象,要想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系統,可以借鑒德國全能銀行的成功經驗,采取以下做法:
大力發展民間機構投資者,擴大民間機構投資者在股權中的比重,發揮民間機構投資者參與決策、共同管理的優勢。
3、 通過引進外資,允許其持有一定比例的國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形成一定的外來監督和約束機制并起到一定的市場導向作用,從而有利于內部管理的良好實施。
(二)明確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責,維護董事會的獨立性
在股權多元化的前提下,股東大會才能真正代表最廣泛的利益并表現出活力。在本次次貸危機中,美國的“雷曼”和“兩房”等上市公司之所以敢從事一些高風險的商業行為,最后落到破產或被接管的地步,與其奉行的董事會主義或CEO中心主義不無關系。鑒于美國的教訓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國家控股的特性,重新確立股東大會中心主義的思路尤為重要。
在股東大會真正行使了決策權、選舉權等核心權力之后,構建董事會的框架與健全董事會的職能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我國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并未建立,許多董事其實是個虛職,也沒有設置必要的常設機構,兩職兼任現象普遍。這樣的董事會無法對經理階層形成必要的制約,致使企業普遍發生內控失效、經營不善的現象。因此,如何強化虛弱的董事會是改善企業內部控制的重中之重。可以借鑒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對現有的董事會結構進行調整完善,減少內部董事,相應增設外部董事,特別是要充實專業知識扎實、工作經驗豐富并且有獨立判斷能力的獨立董事。要盡量杜絕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擔任的情況發生,若特殊情況需兼任的,還應考慮設立首席獨立董事,由其協調外部董事發揮制衡作用。
(三)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
論文關鍵詞 企業國有資產法 國有產權 轉讓機制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論文摘 要]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出現了與證券、保險等業務領域逐漸融合的綜合化經營趨勢。如何在我國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框架內實現對銀行綜合經營的有效監管,逐步構建科學的銀行綜合經營監管模式,防范和控制銀行綜合經營風險,穩步推動銀行綜合經營發展,是亟待研究的課題。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分析了國內商業銀行以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反映出國內現行監管模式面臨的挑戰并對其問題進行剖析。在此基礎上,借鑒美國的傘型監管模式形成一系列中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模式下監管的架構及主要內容。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金融一體化的發展不斷加速,面對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尤其是商業銀行順應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綜合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綜合經營在中國確已客觀呈現了一定的發展態勢,它的現實存在迫使我們關注目前中國商業銀行的矛盾所在:即綜合經營的日益發展態勢、分業監管的法律及監管模式。因此積極探索適合國內商業銀行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過渡的監管模式,尤其是對綜合經營條件下搭建符合中國國情的監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中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
鑒于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的現實情況以及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國不宜拆除在銀行業務和證券、期貨等業務之間的“防火墻”,直接采用德國全能銀行模式。比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團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并表、各負盈虧”的特點,是推進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一種現實選擇。
根據我國目前的金融環境,以銀行為主構建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這是因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企業集團,必然要有一個足以控制和有效影響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這個母公司通常是主導組建者或者說是組建的牽頭人。在中國金融體系中,行業結構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資產中銀行業占絕對優勢,遠非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所能比擬。但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憑借專有的經營壟斷,卻享受著令商業銀行心動的高利潤率,因此商業銀行通過并購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動力極強。
(二)從發展趨勢看,商業銀行主導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金融業中將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有利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集團化改造和綜合經營。對銀行而言,通過控股公司的架構,即可保持原來商業銀行業務的獨立性,又可通過設立其他非銀行子公司發展具有潛力的新業務、分離優質資產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國內尚未集團化的銀行,都表示集團化是其發展方向。中國銀行的高層在不同場合表明,中行的目標就是金融控股,最終實現綜合經營。招商局集團董事會主席、招行董事長秦曉也表示,如政策允許將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險公司交給招商銀行運營,招商銀行未來將成為綜合經營銀行、保險、基金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監管層目前對我國以控股公司方式發展的金融集團也采取默許、鼓勵態度,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對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認可。央行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我國部分有實力的大型金融機構已經具備一定的資本運作、風險控制、交叉銷售和業務整合能力,其中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也可探索通過跨行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的方式開展綜合經營。”
二、中國商業銀行現階段監管模式的問題剖析
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態勢的日趨強烈,機構監管中存在的監管漏洞、板塊割據、制約創新等缺陷以及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效率低下的問題也日益突出。綜合來講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分業監管格局不能覆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將一些特別的服務項目或產品置于監管成本最小或監管最寬松的領域,從而產生“監管套利”現象。金融控股公司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存在監管真空。
(二)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監管重點不同可能導致沖突。證監會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特別強調證券發行人和經紀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詐行為。而銀監會注重審慎監管,關注銀行系統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保監會維護保險業的穩健經營與被保險人的利益,關注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目標不同、指標體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結論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當對金融控股公司有雙重目標要求,又只受某一機構監管時,單個監管者可能不會去承擔其他監管者的工作和責任。
(三)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三家監管部門協調難度大。 “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是平級的,若金融控股公司發生風險,確定由誰作最后裁決等存在一定現實困難。盡管可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但仍會存在溝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問題,影響監管的有效性。
(四)我國監管當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關注不夠。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者的監管對象只是一個金融機構,而對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的透明度并不關心。因此,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監管部門難以將監管對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員隔離,而且也難以綜合性地審視控股公司的風險。
三、對中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監管模式的設計
國內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如何監管,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在我國尚不具備實施統一監管模式的條件下,美國傘型監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決我國分業監管體制和有限度綜合經營矛盾的手段。這種模式一方面通過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業監管體制下形成的機構監管優勢,符合我國現有的制度約束;另一方面,通過傘型監管者的機制 (在我國目前可以考慮有人民銀行來充當)實現了各監管者間的協調,通過功能型監管避免了分業監管體制面臨綜合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在我國商業銀行走向綜合經營的過渡期間,這種模式無疑是一種立足現實、面向未來的適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監管體制。
(一)監管主體、職能及監管體制框架
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信托投資管理局。
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傘型監管者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托投資管理局,分別負責對銀行和信托投資業務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同時證監會將投資業務的監管職能移交信托投資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信托投資管理局均是功能監管者。
(二)基于傘型監管體系下的監管措施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以及機構之間的監管數據的共享建設。在現階段,可考慮在強化各監管機關的責任、分工的基礎上,建立各監管機關間規范化的協調制度和有關負責人定期聯席制度。通過有關機關負責人的定期聯席會議,解決監管中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運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監管效率。
2.監管者應從控股公司層次強化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措施,包括對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談話機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規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間的防火墻措施,如業務限制、人員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過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監管機構的工作,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整個業務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勵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業務風險管理的內部風險控制的機制和評價體系,實施自律性質的風險約束。防范經營風險不僅是外部監管對公司的強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選擇。監管者應積極支持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這一體系的運作和有效性。
4.監管當局應建立資本金與控股公司運作風險相聯系的計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綜合監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監管者對各自監管對象所需要資本金的總量評估基礎上確定控股公司應該交納的資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有關監管信息等。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我國綜合經營發展趨勢以及國內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關鍵字]金融控股集團 現狀 風險 統一監管
一 背景介紹
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便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二場金融自由化的浪潮,有關金融創新的理念被提上日程,一些以新型的金融工具為代表的創新產品在市場上泛濫起來,金融控股集團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通過集團控股和參股多家金融企業,對金融子公司進行管理,資產主要以對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形式存在,并且對金融企業的投資額度不受自身的資產比例限制。
二 金融控股集團在我國發展現狀
在我國,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這主要是由于歷史原因所形成的。以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為代表。一般來說,這類金融控股集團通常是通過注冊成立一家控股公司,由這家公司來控股其他子公司。
(2)由銀行類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嚴格來說,這是商業銀行為了規避《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禁止銀行投資,因此為逃避監管,這類金融機構在海外注冊非銀行類的子公司,再通過注冊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以此達到投資的目的。以中銀國際、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為代表。
(3)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隨著產業資本在金融業各個領域的滲透,我國企業投資逐步市場化,不少企業集團已經在多個金融領域成功控股了金融機構。這類金融控股集團最大的缺點就是企業沒有對旗下的金融機構有效整合,而只是簡單的集中起來。以海爾集團、山東電力集團為代表。
三 金融控股集團面臨的風險
(1)財務風險。金融控股集團面臨的最大風險當屬財務風險。這是由于集團旗下有眾多的金融機構,內部或關聯交易較多,而關聯交易往往不是按照市場價值進行的,這在產生協同效應從而降低成本的同時也可能產生很多不良的內部交易,這種不正當的內部交易其實隱藏了很多問題,一旦暴露,后果不堪設想,甚至會在同一集團內部多個金融機構之間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從而引發財務恐慌。加上金融控股集團本身所具有的金融創新的特點,使其帶來了較高的財務杠桿風險。另外,國內銀行普遍存在資本充足率不足的情形,因此金融控股集團也可能存在著“資金瓶頸”的問題。
(2)內部管理控制風險。龐大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機構眾多,業務綜合復雜,規模較大。這種復雜的組織結構會使得集團內部同的協調性降低,同時也使監管機構對其風險程度的判斷程度下降。金融控股集團可以比較容易的利用這種復雜的組織結構來規避監管機構的監管,間接導致風險。
(3)利益訴求不一致引發的風險。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利益主體較多,像管理者,所有者(股東),債權人,政府等。不同的主體利益訴求自然不一樣,這種差異性的存在導致了利益沖突,從而引發風險。例如委托一問題,就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不一致導致的風險。
四 對金融控股集團監管的構想
筆者認為,對金融控股集團應該實行統一監管。所謂統一監管。就是指由一個統一的機構實施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金融安全和穩定負責,防范和化解系統風險,還要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商業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管。
關于統一監管的動因,我們可以從收益與成本以及效率的角度來進行分析。有監管必然就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可以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這是從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角度來劃分的。具體說,要設立一個機構來負責監管,就牽涉到管理方面以及制定規章條例,包括硬件設施,人員培訓等,這一過程必然會產生費用,這就是直接成本,而作為被監管者,要執行監管條例,聘請專人,制作報表等也會有開銷,有些甚至是與現金無關的,譬如監管致使的福利水平的降低,這就是間接成本。現行的分業監管由于監管機構眾多,因此管理成本較大,還有許多是重復監管,而金融機構面對重復監管也將付出較多的執行成本。這將會造成的一個后果便是,原本期望通過使被監管者承擔一定成本從而產生規避自身不規范的行為的動力也將隨著被監管者把這一成本轉嫁給投資者而消失。分業監管下,除了要承擔巨大的管理成本,還存在一個外部協調成本,即是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相互溝通與協調的過程中產生的成本。加上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業務的交叉,會使協調成本大大上升。如果實行統一監管,將會使監管者的管理成本得到很大的降低。外部協調成本不復存在,多了一個內部協調成本,這是在統一監管機構下各監管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我們相信,只要內部組織良好,內部協調成本是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關于如何在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間進行權衡,這就是監管者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需要考慮的。
【關鍵詞】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協同效應
近年來,為了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我國正在進行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試點工作。協同效應是企業集團存續發展的根本,能夠合理地解釋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行為。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機制和環境的支持,綜合經營并不能實現協同效應,為商業銀行帶來效益。本文在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協同效應的現狀以及阻礙協同效應發展的制約因素的基礎之上,給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協同發展的建議。
1.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協同效應
協同效應(Synergy)源自協同學,即指共同工作帶來的效應。在經濟領域中,安索夫于1965年最早提出協同效應的定義:“一種使公司整體效益大于各組成部分總和的效應,是通過相互的合作而導致的2+2=5的效應。”與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理念相結合,協同效應是指企業通過利用其有形或無形資源的潛在機會以及這種潛在機會與公司技能之間的緊密聯系,以取得生產成本的減少或銷售收入的增加,致使整體的價值大于各部分價值之和的效應過程。其中,創新的實現、無形資產的共享和技術的轉移等價值增值方式是協同效應實現價值創造的根源。
2.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協同效應現狀
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初期試點過程中,主要通過與證券公司和保險業的合作來實現跨行業經營的。
2.1 業務上的協同發展
2.1.1 銀證合作
2001年《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了規定了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開辦金融衍生品業務和信息咨詢、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使我國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合作越來越緊密。目前,我國銀行與證券之間的業務合作已初具規模。
我國銀證合作業務主要有以下幾類:(1)資金業務,即證券公司通過商業銀行經營網點進行客戶交易資金的存管、支付和結算等業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2)中間業務,即商業銀行政府債券、企業債券,承銷、發行、買賣基金,股票開戶,發放股利、債券利息等。(3)融資業務,商業銀行同證券公司合作,為上市銀行提供貸款、融資、配股方信息支持等業務。
2.1.2 銀保合作
自1999年,我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合作業務的范圍包括:(1)中間業務:商業銀行在其營業網點銷售保險公司產品,并從中收取傭金。保險公司所收取支付的保險金通過商業銀行支付系統結算。(2)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長期的、穩定收益的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并轉化為可投資的金融債券以供保險公司進行投資。(3)其他業務形式: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抵押貸款、保單質押貸款業務,保險公司還將保險資金注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客戶資源信息共享等。
2.2 綜合經營平臺的協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最典型的綜合經營平臺,目前我國很多商業銀行都在采取這種模式進行綜合化經營,即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控股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開展不同業務的子公司。由于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我國商業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投資,故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走的是“曲線”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或收購非銀行子公司,并有他們投資國內的非銀行業務,從而完成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布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國銀行國際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的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等。
3.阻礙協同效應發揮的制約因素
3.1 業務合作深度不夠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處于分業經營的狀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面臨著短期利益沖突和長期競爭關系,同時三者之間沒有形成良性的合作氛圍和經營環境。再加上市場環境和機制的約束,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然是商業銀行的盈利核心、業務結構單一。以上因素都導致了三者的協同效應并沒有發揮出來,致使目前商業銀行與證券、保險的跨業合作還處于較低層次,特別是聯合開發創新產品很鮮見。
3.2 綜合經營發展緩慢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目前只允許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立或參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與保險公司開展相互投資試點等。這造成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開展以收購或創設境外金融子公司為主,因此商業銀行綜合經營在國內發展的腳不是非常緩慢的。
3.3 協同效應沒有真正發揮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建立的銀行控股公司雖已初具規模,但并沒有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協同效應。首先,從內部結構來看,金融控股公司雖然形成了簡單架構,但這種結構局限于表面,也未實現對所控股的非銀行金融子公司的統一經營和管理。其次,由于國內外存在巨大的市場文化差異,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程度較低,而其境外金融子公司卻都處于高度市場化的市場中,在這種情況下,母子公司之間實現協同效應難度較大。最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也嚴重制約了金融控股公司協同效應的發揮。
4.總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知道,我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協同效應并沒有完全的發揮出來。要建設好中國特色的商業銀行綜合經營體制,首先應該遵循協同效應的實現機制,堅持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改革思路,穩步推進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試點工作;其次,商業銀行應該整合資源,促進同證券業和保險業方面的業務合作與創新,抓住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發揮協同作用的關鍵因素;再者,我國商業銀行應該按照國家戰略和監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加快構建事業部制主導的組織結構,形成集團公司與各事業部各司其職、協調發展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后,商業銀行在建設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時,要精心做好品牌開發管理工作,建設、宣傳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識別度,建立客戶忠誠度。強大而統一的品牌對綜合經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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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小額信貸;組織模式;管理體系
國外開辦農戶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表明,他們都建立了與本國情況相適應的組織管理體系,作為實施農戶小額信貸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綜合小額信貸制度模式時,也應該尋求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減少成本。鑒于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多頭、無序的管理現實,我們也必須有一套適合于我國國情的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實現我國小額信貸的統一化管理。
一、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設計的總體思路
1.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設計的原則
小額信貸組織管理模式選擇,總體應該以政策性為主導,適當運用市場化的手段和方式,充分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業和小額信貸的現狀和未來的發展趨勢。基本原則如下:
第一,服務農業原則。小額信貸組織制度設計應該定位于農村,服務于農民,支持農業發展,在農戶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提供其生產發展和生活必需的資金,從而起到支持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作用。
第二,非營利原則。從世界范圍看,不同的國家,對小額信貸的經營方式普遍采取非盈利的政策,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主張采用綜合組織制度模式,鼓勵多元化發展,但一般應該以非贏利為目的,這是由于小額信貸面對的對象以及農戶從事的農業生產性質決定的。
第三,減輕農民負擔原則。設立小額信貸組織,要以成本為基礎,參照市場利率,確定合理、均衡的小額信貸利率,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第四,政府扶持原則。國家對小額信貸要給予經濟上、法律上和必要的行政上的支持。我國小額信貸20多年的歷史表明,它對農業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國家應當扶持,目前國際上開展小額信貸較好的大多體現了國家對小額信貸的扶持。
2.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設計的指導思想
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農民基本生產和生活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抓住“三農”問題的重要戰略機遇,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的方略,注重改革創新。本著服務“三農”的基本原則,建立和完善宏觀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和微觀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確立小額信貸產品體系,合理規范小額信貸利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小額信貸支持體系,積極推動我國小額信貸事業的發展。
二、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設計
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管理體系是指一個國家(或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對管轄區域內從事小額信貸的組織進行有效管理所建立的一套運行體制。鑒于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多頭、無序的管理現實,本文設計了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管理體系,提出組織管理運行機制。
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管理體系應該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資金管理組織體系;二是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協調組織管理體系,三是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監管組織體系。
(一)農村小額信貸資金管理組織體系
初步的設想是通過發行股份,組建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采用控股公司的經營模式。主要經營小額信貸業務。下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和縣(市)三級分支機構(圖1)。
1.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的性質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屬于國有控股公司的性質。國有控股公司是國有控股性質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是經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和授權,對其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行使出資者所有權,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本經營活動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負責,經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結合中國小額信貸的實際情況,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應該構建成為股份制控股公司。
股份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國有股份控股公司是經授權批準設立的;(2)具有相當的經濟規模;(3)是以資產為紐帶的企業(集團)群體;(4)普遍實行多元化經營;(5)具有較強的籌資、融資能力和抗擊市場波動能力。
由于具有這些特征,國有股份控股公司這一獨特的組織形式,具有其它形態公司不具有的優點:能夠大量節約企業規模擴張、集團化所必需的資金;企業之間依據資本紐帶容易形成牢固的結合關系;可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發揮協同優勢,提高競爭力;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政府對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可以集中高層次的專門人才,通過專業化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這樣看來,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是專門從事小額信貸的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一級法人制度,按照行政區劃設置三級分支機構,自成系統,垂直管理。其主要職責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運用占用的資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按董事會制定的目標,具體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2.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的資金來源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初始資金由國家承擔,可以占控股地位,其他的股份主張采取定向發行的方式,主要對象為小額信貸組織。國家承擔的資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渠道籌措:國家財政小額信貸專項資金;地方財政小額信貸專項資金;國家專項扶貧款的部分資金;其它資金等。
3.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內部機構設置
(1)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總部內部機構設置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是由控股設立的特殊企業法人,在相關部門的監管下代表出資者行使所有者權利,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從事產權經營和資本運作。股份控股公司設立股東大會,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公司領導體制。政府對股份控股公司的決策管理通過委派政府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及擔任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政府部門除行使一般社會行政管理職能外,不直接干預國有股份控股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
各個職能部門的設置要比較充分地考慮到公司的性質和經營的業務特點,主張采用事業部的性質來進行內部的機構設置(圖2)。除了設立一般的職能部門外,突出小額信貸管理職能。根據業務的開展情況,可以考慮設置下級部門,從而構建比較科學和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
(2)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一級、二級分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應該采取區域化的組織設計模式。以河南省為例,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一級分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按職能部門進行設計,下設辦公室、計劃財務部、稽核監察部、市場開發部、銀行業務部、小額信貸部、客戶服務部和總務部等職能部門。下屬機構的設置按區域進行規劃,在全省十多個地(市)(如鄭州市、洛陽市、南陽市等)分別設立二級分公司。地(市)的二級機構內部組織設置與一級機構的設置一致,業務實行部門歸口管理。
三級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基層單位,直接負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所以,在內部機構設置上應該以業務部門進行組織機構的設置(圖3)。銀行業務由自己經營,小額信貸業務一般進行業務委托,將其業務委托給保險公司。但在有條件的地方,三級分公司也可以自己設立營業部,直接經營小額信貸業務。
4.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內部職能分工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實行的是總公司下屬三級分公司的管理模式。總公司及各級分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職能和權限(這里主要討論的是小額信貸管理職能)。
總公司的職能:主要負責執行國家小額信貸產業政策;擬定小額信貸基本條款和利率;領導、監督和管理全國分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全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開展投資業務;建立全國性的調劑基金;根據國家授權,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小額信貸業務的國際活動;授權省級分公司業務活動范圍等。
一級分公司的職能:主要負責領導、監督和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屬公司的業務活動;建立轄區的調劑資金;開展部分投資業務;授權市級支公司業務活動范圍等。
二級分公司的職能:主要負責領導、監督和管理本地(市)下屬公司的業務活動;建立轄區的調劑基金;開展部分投資業務;授權縣級支公司業務活動范圍等。
三級分公司的職能:主要負責領導、監督和管理小額信貸商的業務活動。在有條件的地方,也可負責辦理各類小額信貸事物的具體管理業務;建立轄區內調劑基金;向農民提供小額信貸咨詢服務等。
(二)農村小額信貸協調組織管理體系
對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協調管理體系,可以通過建立和完善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和縣(市)四級協會分會來實施有效的管理。
1.農村小額信貸協會的設置
中國農村小額信貸協會是經銀行監管機構批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由農村小額信貸機構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農村小額信貸自律組織。在全國按照現有的行政體系,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和縣(市)三級協會分會(圖4)。
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按照國家金融法規和政策,以促進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農村小額信貸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能,為農村金融和經濟的健康發展服務。
2.內部機構設置
各級協會實現董事會領導下的管理和運營機制,日常工作主要有秘書處進行處理。
在各級協會內部,分別設立綜合部、自律部和維權部等三個部門,負責協會的各項具體事宜(圖5)。
3.協會職責
各級農村小額信貸協會要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農村小額信貸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三)農村小額信貸監管組織體系
如何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農村小額信貸監管組織體系是十分必要而緊迫的,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1)建立和完善統一歸口的監管體系。鑒于目前小額信貸多頭、無序的管理現狀,建議在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資金組織管理體系和協調組織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通過這兩大組織管理體系,把目前的監管體系進行統一歸口管理。
主要的做法是把我國目前小額信貸的主要監管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構的有關監管的政策、法律和法規統一由各級小額信貸公司和小額信貸協會來執行,從而形成統一歸口的監管體系(圖6)。
(2)要突出對農村小額信貸法人機構的監管,在人民銀行總行內部成立相對獨立的銀行監管局,領導全國銀行監管工作,負責制定監管政策和法規,確定監管目標,負責對全國性法人機構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監督。
(3)要以分行監管辦為主體,根據中國農村小額信貸總公司的工作重心,具體組織領導轄區內的監管工作,并負責對省級銀行業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要以地市中心支行為基礎,按照上級行的要求和部署,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并靈活的根據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直接負責對縣級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
這樣做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可以加大現場檢查頻率和覆蓋面,增強非現場信息反饋的及時性、準確性,提高檢查的效率和作用;二是可以提高對基層行非法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綜合考核力度,將考核重點真正落實到其經營行為、經營業績上來;三是可以提高對風險的分析預測能力,增強風險早期識別和早期預警;四是可以對農村小額信貸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合規性監管,促進其合法合規經營,從而降低風險;五是增大監管的連續性、系統性和目的性,提高信息資源綜合利用率;六是可以加強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有效溝通和交流,使得監管評價更加切合實際。
綜上所述,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資金組織管理體系和協調組織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應建立和完善統一歸口管理的監管組織體系。具體的監管職能由各級農村小額信貸資金組織管理體系和各級農村小額信貸資金協調組織管理體系來負責轄區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
基金項目: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招標課題“河南省農村金融組織創新研究”(編號B200);河南省教育廳自然科學項目“河南省農村小額信貸績效評價研究”。
參考文獻:
[1] 鄧國取.中國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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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毅.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下的國有控股公司[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0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防火墻
中圖分類號:F830.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6-0072-03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包含銀行、證券、保險、租賃、集團財務公司等多個不同金融行業的子公司,其內部存在著大量的諸如資金相互劃撥、相互擔保、抵押等關聯交易。如果在透明有效的監管之下,依照審慎原則進行符合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的金融關聯交易業務,可以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協同效應的獨特優勢,比如降低成本,增加交易機會,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和資產盈利能力,形成控股公司內部不同子公司之間的優勢互補,從而實現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效率的提高以及利潤的最大化。但是,如果在不加約束的情況下,進行不符合審慎原則和業務操作流程的關聯交易,卻會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一系列的風險。
一、不規范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的風險
(一)子公司層面上的風險
對于關聯交易所帶來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銀行子公司首當其沖。集團內的銀行子公司可為成員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貸款融資,在這個過程中。作為金融集團資金樞紐的銀行子公司面臨著多種風險:由于金融集團內部的利益制衡關系,銀行子公司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貸款時可能不會按照嚴格的執行標準和操作程序對其風險進行審查;銀行子公司可能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過大的融資額度;對于缺乏資金償還意愿的成員貸款企業,銀行子公司也有可能在集團的干預下而不愿或不能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討等等。[1]
(二)公司整體層面上的風險
1.利潤轉移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間在金融產品的相互交易當中,可以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比如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等。通過此類不規范的關聯交易,實現集團內部利潤在各子公司之間進行轉移,以達到各子公司以及整個金融集團的各種目的。比如為了使某一子公司具有上市資格,而將其他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它身上。再如將效益較好的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到虧損的子公司內部,以實現逃避稅收的目的。如此操作,使得各子公司利潤出現虛增或虛減,與其真實性并不相符,為監管造成很大障礙,也為投資者帶來很多風險。
2.資本金重復計算風險
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存在母公司向子公司撥付資本金、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或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的情況,如果母公司和各子公司財務部門有意忽視會計準則和各項相關規定,通過各種手段使得整個金融集團合并會計報表時不能對相應資本金進行正確合理的計算,就會產生資本金重復計算問題,使得整個金融集團的資本金水平高于其真實情況。資本金是衡量企業抵御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資本金虛增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著很多潛在的風險和問題。[2]
3.風險傳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由于復雜的關聯交易與持股關系,形成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整體關聯格局,在這樣的情況下,其中一家子公司的風險很容易傳遞到另外的子公司甚至影響金融控股公司整體。這種風險傳遞可分為風險的實質性傳遞和表面性傳遞。風險的實質性傳遞即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財務、持股等關聯關系而造成的實質性的風險傳染。比如,集團內一家子公司如果出現資金短缺問題,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出于關聯利益而為其提供幫助,就有可能在這些公司中產生新的資金短缺風險。風險的表面性傳遞是指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品牌一體性,其中一家子公司的風險會被社會公眾認定為整個金融集團的風險,從而使公眾產生對集團內部其他子公司的不信任感。顯而易見,風險的表面性傳遞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銀行子公司影響最為嚴重,公眾對整個集團的不信任感會導致其銀行子公司擠兌風險的產生,從而對銀行子公司的生存造成致命威脅。
綜上所述,不規范的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了種種風險,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整體安全性和各子公司的安全性,必須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之間以及各項業務之間設立適當的“防火墻”,對不規范的關聯交易進行防范和控制。
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制度的原則
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的設立并非只是建立簡單的隔離措施,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制度建設。在這個過程當中,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的影響,并且注意平衡各種關系。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制度的原則如下。
(一)平衡關聯交易帶來的協同效應和風險
我們在高度警惕不規范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的風險的同時,必須還要考慮到規范的關聯交易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的協同效應。在防火墻制度的設立過程中,如果控制太嚴,就會影響到各子公司之間的正常協作,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失去其建立的意義;如若控制過松,則防火墻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不規范關聯交易進行有效控制,必然導致不規范關聯交易的泛濫和風險的產生。因此,防火墻的制度建設中,只有把握好“度”,才能在關聯交易帶來的協同效應和風險當中保持平衡。[3]
(二)平衡防火墻制度為金融控股公司帶來的收益與成本
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防火墻制度需要付出相當的成本以及占用一定的經濟資源。如果防火墻制度的設置過于繁瑣冗雜,包含過多的層級與程序,雖然對防控不規范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實施起來也必須花費很大的人力與資金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運作效率。這些成本如果大于設立防火墻制度所帶來的收益,那么對整個金融控股公司來說反而得不償失。所以,在建立防火墻制度的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其為金融控股公司所帶來的總體收益和成本,合理設置相應各項措施的步驟與程序,力爭花費最小的成本并獲得最大的風險防范收益。
(三)平衡防火墻制度的制度剛性和適應彈性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龐大的結構,其內部包含資金、債務、信息、人事等眾多復雜的關系和鏈條,在其內部建立防火墻制度,必須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剛性,在各方面建立起嚴格且不可輕易改變的制度規范,才能在最大限度內發揮防火墻制度的作用,對不規范關聯交易進行限制。但是,防火墻制度必須在堅持剛性的同時,也要注重其適應彈性,即隨著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經濟形勢和內部環境的發展變化,及時做出相應調整,使得其各項標準與設定都能隨時保持與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情況相適應,才能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最適當的風險防控。這就要求防火墻制度必須既保持嚴謹性又要具有一定的協調性,既保持穩定性又要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在“變”與“不變”當中仔細斟酌,在制度剛性和適應彈性當中取得平衡。
三、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墻的設立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各法人實體之間的防火墻;另一方面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項金融業務之間的防火墻。[4]
(一)金融控股公司各法人實體之間的防火墻
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實體之間的防火墻包括母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和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
1.母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母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加以明確。母子公司都是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母子公司的相互關系應當是出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管理機構,子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受母公司的限制,母公司不能干涉子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母公司對各子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控股方式進行,各子公司應該保持決策的自主性,并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此外,法律禁止母子公司之間相互持股,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資而成為子公司股東后,子公司不得再向母公司投資而成為母公司的股東。這一點對于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資金流動和不規范關聯交易風險尤其重要。
2.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子公司之間的防火墻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子公司相互獨立,具有自己獨立的資本金、財務帳目、人事管理體系等。具體而言,包括明晰產權關系,規范各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投資,設置各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限額;限制各子公司之間的資金交易數額,防止不正當的大額資金轉移;各子公司均應該獨立建立各自的財務賬目,從而擁有獨立的財務體系;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員工,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在不同的子公司中兼任職務等一系列措施。
(二)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項金融業務之間的防火墻
1.明確各子公司的業務范圍。在金融控股公司的運作過程中,應該依照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子公司的相應定義和業務許可,嚴格劃分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子公司只能從事各自規定的業務,而不能為了謀取利益而超出自身業務范圍,經營本屬于其他子公司業務范圍內的業務。當涉及到需要各個子公司相互協作的混合業務時則要更加謹慎,劃清各自職責范圍,嚴防子公司超越業務范圍進行經營。
2.嚴格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嚴格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對于防控不規范關聯交易帶來的利潤轉移風險非常重要。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業務,在對其進行定價的過程中,應當將其等同視為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市場價格定價,以保證交易的公平性。[5]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銀行子公司向集團內部其他子公司提供貸款時,就應該適用該銀行對集團外部一般企業的貸款利率,而不應該有所優惠。
3.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各項金融業務,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據業務特點和監管要求及時將業務信息向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監管機構和內部監管部門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披露。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情況,各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合作情況,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定價和交易數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人員任職情況等等都必須及時進行披露,以便外部監管機構和內部監管部門能夠實現對金融控股公司運作情況的實時掌控。從而為外部監管機構和內部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金融控股公司運行當中的異常情況并采取相關糾正措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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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葛恒雷.我國設立金融防火墻制度研究――基于對金融管制的放松[M].東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Analysis Concerning Fir Wal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Finance Holding Company
WANG Na LIU Yan
(School of Finance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