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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研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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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研究論文

    第1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稅收策劃;財務管理;企業利益最大化

    策劃是指人們為了達成某種特定的目標,借助一定的科學方法所進行的創造性構思及運作方案設計。凡有決策和計劃的領域都有策劃。南宋辛棄疾在《議練民兵守淮疏》中說:“事不前定不可以應猝,兵不預謀不可以制勝,”他把策劃定義為做事之前的深思熟慮。

    企業的稅收策劃是以企業發展的全局出發,為減輕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而做出的一種戰略性的策劃活動,它是現代企業財務戰略的重要構成部分。稅收策劃是一項系統工程,貫穿于企業的設立到經營理財的全過程。稅收策劃是提升企業整體價值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動力。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策劃就不能有效安排稅收事宜,也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更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的情況下實現稅負最低、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策劃的重心所在。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的范圍內,通過對融資、投資、經營活動等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最優化選擇的一系列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所鼓勵的,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籌劃的實質就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實現節稅的目的。為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策劃必須貫穿于企業運作的各個階段。

    1稅收策劃貫穿于企業機構的設置過程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納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某汽車運輸公司擁有汽車運輸、汽車維修和站務幾個業務部分。在企業組織機構重新設置過程中,一種方法是將汽車修理業務獨立設置為子公司。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對集團公司中的汽車修理視為對外業務修理,在業務承接過程中要獨立核算修理業務收入而向稅務機關繳納流轉環節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而如果將其修理業務部分設置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對集團公司的汽車修理視為對本企業的維護業務,不繳納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及附加稅,可見,由于企業機構設置的差異將導致企業承受的稅負有著明顯的區別。

    2稅收策劃貫穿于企業的經營行為

    某汽車運輸公司下屬公交汽車客運公司和長途汽車客運公司兩個子公司,依據稅收政策,公交客運公司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而長途汽車客運公司則要依據經營業績繳納所得稅。隨著業務的發展,長途汽車運輸公司出現季節性的運輸車輛短缺,而公交客運則有閑置的運輸車輛,一種方法是長途公司直接向公交公司租借運輸車輛并支付租金,另一種辦法是由公交公司向長途公司租借線路經營權,扣除必要的手續費和站務設施費,經營利潤留歸公交公司。經過綜合測算二種方法的預期收益率,選擇公交公司收益較大的一種方法,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這樣就整個公司來說減少了所得稅支出。3稅收策劃貫穿于會計核算過程

    某出租車公司的經營方式是實行車輛抵償承包責任制,其經營模式是出租車價款由駕駛員實際承擔,但出租車輛的經營權則屬于出租公司,針對這種經營模式,在會計核算的方式上,一種是將駕駛員向公司交的管理費、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客票附加費和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納入收入核算,參照交通運輸企業繳納3%的營業稅,由于營業稅稅基較大,因而出租車企業的負擔也是比較重的。另一種核算方式是將駕駛員向出租公司繳納的管理費作為勞務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而將駕駛員向政府繳納的各種費用按代收代繳核算,雖然營業稅率提高了,但稅基變小了,因而總的稅負反而減輕了,這樣也可以為進一步減輕出租車行業整體費用負擔留下一定的空間。

    以上的稅收策劃雖然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任何一項稅收策劃方案都具有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策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獲取部分減輕稅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及因選擇該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的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和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策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和損失大于收益時,該方案是失敗的。一項成功的稅收策劃必然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納稅人總體利益的下降。因此,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策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

    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往往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策劃就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稅收策劃的大門雖然對一切納稅人開啟,但節稅的機遇卻并不等同,經濟因素、稅收因素、管理因素、策劃技能等都從不同方面制約策劃的利益,作為稅收策劃的主體,除了掌握各種經營管理的必備知識外,還必須充分了解稅收制度可掌握科學有效的稅收策劃方法,以取得盡可能的節稅利益。

    稅收籌劃與逃稅有著本質的不同,逃稅是指納稅人通過采取虛報、謊報、隱瞞、偽造等各種非法欺詐手段,達到不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目的的違法行為,逃稅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因而不受法律法規保護。

    第2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一、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據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1]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是過失推定責任,認定該責任應當考察以下幾個構成條件:

    (一)汽車道路交通事故須在特定的道路上發生

    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只有發生在道路上的汽車道路交通事故,才構成交通事故責任。這里所稱的道路專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2]不包括鄉、鎮、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3]因此,只有發生在法定意義道路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才是交通事故責任,除此以外,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及其公共院內的路,均不屬于交通事故中所稱的道路,發生于上的損害賠償也不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損害

    (三)加害人(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有過失

    按照《辦法》第2條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法上的交通事故責任,僅以加害人主觀上的過失為限。如何認定駕駛人的過失呢?我們認為,應采用過失推定的方法。具體講,要考察駕駛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法規,如果駕駛人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法規,則推定其有過失,駕駛人如欲免除責任則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法規)。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推定為過失,實際上是法律上的過失推定,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行為人違反法定的特殊義務而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之中。從過錯推定的理論來看,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所以被推定為有過失,正是因為行為人違反了法定的特殊義務,而不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損害的一般義務。既然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已經違反了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事實上造成了對他人的損害,故無需由原告就過錯舉證。

    (四)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

    相當因果關系一般是指“若無該行為,通常不會發生該損害的場合”和“若有該行為,通常會發生該損害的場合”。[4]史尚寬先生人為,一般有發生同種結果之可能者,其條件與其結果為有相當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實際上是把一切被認為可能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都認為是原因,并認為各個行為在原因力上是等同的。[5]駕駛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但其過失行為如果與損害的發生并無相當因果關系,則不發生賠償責任。那么,是否只有當肇事車輛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時方認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對此,日本理論界認為肇事車輛與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觸(包括衣服)方能認為過失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我國臺灣地區對此問題的限制為寬,曾隆興先生認為,在通常情形,車輛如未碰觸被害人身體者,自不構成過失。惟如駕駛車輛過于緊迫通過被害人身邊,被害人因而驚慌失措,跌倒受傷死亡者,有時仍應負過失之責。[6]而日本實務界也采與臺灣相同之立場,例如,日本判決謂:于侵權行為,認定車輛之行駛與行人之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系,通常須車輛直接接觸被害人,或車輛中突出之物體接觸被害人,但亦非僅限于此。亦即雖未直接接觸被害人,但如車輛之運行反于被害人預測之常軌,致行人失去避免危險方法,以致跌倒受傷害時,則車輛之駕駛與行人受傷之間,自有相當因果關系。[7]我們認為,以上述標準認定相當因果關系未免失之過嚴,無法正確認定雖非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但卻直接致其損害的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在認定相當因果關系問題上,不應拘泥于人車接觸說,否則對受害人保護將十分不利,例如甲車碰撞乙車致乙車中乘客丙受傷,如果嚴格按人車接觸說認定因果關系,則甲車未與丙接觸,不存在交通事故責任中所說的相當因果關系,那么,甲車對丙所承擔的僅是一般過失侵權責任,此時丙的舉證責任將加重,甲則不負舉證責任。但事實上,甲車乃是利用乙車為工具致丙受傷,因此對交通事故中相當因果關系,應作擴大理解,不應僅限于人車接觸。

    二、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特殊責任承擔方式之一:替代責任

    《辦法》第31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此為代負責任(替代責任)的規定。

    對英美法中,雇用人對其受雇人于從事職務時,因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臺灣學者將其稱為代負責任,大陸學者將其稱為雇用者責任;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將此種責任定義為雇用人侵權責任。

    現代社會,汽車所有人親自駕車從事事務者,不在少數,但對企事業組織而言,常雇用雇員駕駛汽車從事業務。如果受雇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此時若拘泥于理論令雇員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雇員財力通常較為薄弱,受害人極難獲得賠償。而企事業組織因雇員之服務而受有利益,自應負擔損害,此為交通事故責任中確立代負責任的根據所在。

    機動車的所有人(下稱雇用者)代負責任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是否存在雇用關系

    如何認定雇用關系的存在,有人認為,應當考察雇用人與駕駛人之間是否存在著勞動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雇傭合同關系,同時要考察駕駛人是否受有報酬,符合上述條件者,可認為雇用關系的存在。我們認為,汽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雇用關系的認定,應以雇用者與駕駛人之間客觀上有實質的選任、監督關系為限,不應局限于是否存在書面合同和受有報酬,凡事實上為他人駕車提供勞務者,不問有無合同、報酬,均為受雇人。即使所謂“臨時工”、“一時的幫手”、“半工半讀”的學生等,只要這些人與正規的從業人員一樣,客觀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揮、監督,即應當承認他們與雇用者之間有雇用關系。如果僅有合同關系,而無選任、監督關系,就不存在受雇人責任。例如,甲乘出租車,甲與司機存在合同關系,但因不具有選任、監督關系,無責任之存在。

    實務中,如果出借之司機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例如,甲建筑公司租用乙攪拌站的司機丙,但丙之工資仍由乙公司支付,攪拌機之養護、維修亦由乙公司負責。一日,丙駕車由此土地赴彼工地途中撞傷行人丁,丁請求賠償,甲公司與乙攪拌站互相推諉,拒絕承擔雇主責任。我們認為,出借之受雇人在執行職務期間侵害第三人時,究應由原雇用人或臨時雇用人負責,應依以下標準認定:1.在損害發生時,誰監督或控制受雇人行為;2.雇用人究為誰的利益在執行職務。本文中,丙駕車從此工地赴彼工地,顯系受甲公司指示、監督,乙攪拌站雖為其支付工資,但對其已失去指示、控制,丙已失去其為乙站的雇用人的負格,難以確認攪拌站對其有雇主之責;況且,丙從此工地赴彼工地,顯系為甲公司之利益執行任務,基于受益者承擔責任的原則,甲應承擔雇用人責任。當然,當采用上述二標準無法決定誰承擔雇用人責任時,則可基于保護受害人利益之原則,衡平各方利益,判令一般雇用人與臨時雇用人負連帶責任。

    (二)是否是“因某事業”而雇用他人

    此所謂“因某事業”,不以該事業的營利性為必要,非營利性的、非連續性的乃至無償的事業均包含于內。

    (三)是否是在執行職務范圍內

    損害與駕駛人所從事的職務之間有相當的關聯,雇用人方承擔責任。執行職務范圍的認定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界定執行職務范圍的總的標準,是與雇用人所命執行的職務相關聯的一切事項。當然,由于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是復雜的,因此決定駕駛人的職務范圍,除遵循上述總的標準外,還應考慮下述各種因素:1.職務的時間或地點。如果駕車肇事行為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是在授權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并且有為雇用人服務的目的,可認為是職務行為。2.職務上給予機會的行為。如果駕駛人利用職務給的機會而實施侵權行為,該行為確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則應認定為屬于職務范圍。3.故意行為。駕駛人執行職務故意加損害與他人,如果其行為與職務有內在關聯,即使其目的是為了達到私利,也應認定為職務范圍。4.嬉樂及繞道行為。駕駛人分明從事公事,借機處理自己私事,導致交通事故損害發生,雇用人應否負責?應考察駕駛人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聯及是否純為個人利益兩方面因素。例如,甲駕車送貨,繞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將人撞傷。因探望父母是私事,與職務無關,雇用人自不負責。

    (四)駕駛人違章致第三人損害

    就某一案件,如從上述各方面考察符合條件者,可認定雇用人的代負責任。有疑問的是,駕駛入執行職務發生侵權行為,雇用人能否舉證證明自己對駕駛入的選任及其事業的監督已盡相當的注意,或即使已盡相當的注意損害仍會發生而主張免除自己的代負責任?這涉及到雇用人責任的歸責問題。由于我國法律對雇用人代負責任未加規定,而《辦法》中也未規定代負責任人的免責事由,因此我們認為,雇用人責任應采無過失責任。即:只要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雇用人即應承擔代負責任。

    與審判實踐有關的另一問題是,如何理解《辦法》第31條規定的代負責任的承擔?此種責任是否是連帶責任?如不是連帶責任,為什么《辦法》又規定代負單位有權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實踐中的做法是,于此情形,均將雇用單位與肇事的駕駛員列為共同被告,并判決雙方互相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固然在訴訟上比較便利,國外立法也有先例,然而我們認為此法不妥。原因是:1.從《辦法》的規定看,對于代付責任發生的情形,強調由雇用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有在其賠償損失后,方能向駕駛員追償。這說明,代付責任的義務主體只能是雇用人,駕駛員不是代負責任的責任主體。而雇用人賠償損失后,對駕駛員享有的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由于請求權基礎不同,二者很難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代負責任不是連帶責任。2.從有關司法解釋角度講,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也缺乏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用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此條規定完全可以類推適用于駕駛員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的場合。3.有人認為代付責任是不真正連帶債務,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并不妥當。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各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在客觀上就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債務均歸于消滅的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條件是:(1)多數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不同的債務。(2)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3)數個債務偶然聯系在一起。(4)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5)在多數情況下不真正連帶債務有終局責任人。將《辦法》第31條與上述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條件相比較,很顯然,在機動車肇事代負責任中,受害人對雇用人和駕駛員并不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駕駛員對受害人也不負有債務,因此代付責任不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我們認為,《辦法》第31條規定的代負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這種責任的特點就是雇用人作為債務主體清償全部債務,而真正的侵權人駕駛員并不是代付責任的主體,也不負有賠償受害人的義務,在機動車肇事代付責任糾紛中,被告只能是雇用單位。

    三、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特殊責任承擔方式之二:墊付責任

    《辦法》第31條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此種責任是一種墊付責任,墊付責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墊付責任的發生以駕駛員負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而且此種責任僅限于金錢給付責任

    (二)墊付責任的承擔須以駕駛員無力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

    墊付責任類似于一般保證責任,墊付責任人對受害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駕駛員即實際侵害人資力不濟,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墊付責任人方承擔墊付責任。實踐中為了減少訴累,受害人多將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應注意,雖然二者均為被告,但應明確,只有在查明駕駛員無力承擔責任時,方能判決墊付人承擔墊付責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墊付責任是一種填補責任,補足駕駛員無力承擔之部分,以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其既不是為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也不是懲罰墊付責任人,而是一種衡平利益的責任。

    (三)墊付責任的承擔以駕駛員與墊付責任人具有特定的關系為前提

    由于墊付責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只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此責任的承擔應嚴加限制,僅限于發生在具有特定關系的主體之間。按照《辦法》第31條的規定,墊付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駕駛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關于此點,實踐中應注意:

    1.駕駛員所在單位與機動車的所有人非為同一人時訴訟地位如何?駕駛員甲的所在單位是乙公司,而汽車的所有權人是丙廠,甲駕車撞傷丁后無力賠償,于此情形,誰應承當墊付責任?單從《辦法》第31條的規定看,丁應先從乙公司和丙廠中擇一而訴,一旦被訴人也無力承擔,則另行另一人。這樣會導致丁需兩次,法院就同一事實審理兩次,于訴訟上并不經濟。我們認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廠實際上對丁承擔的乃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乙公司和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為訴訟上的便利,可將乙公司和丙廠列為共同被告,但判決中載明:乙公司或丙廠均負有獨立承擔墊付責任的義務,其中一人清償后,另一人的義務便免除,實踐中有的法院判決駕駛員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并不妥當。

    2.如何認定駕駛員的所在單位?甲是乙大學的講師,甲個人擁有一輛轎車,一日,甲駕車撞傷丙,甲無力賠償,乙大學是否承擔墊付責任?此類問題在實踐中多有發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來汽車已進入千家萬戶,個人擁有量日見增多。如上案所述,與汽車無任何關系的單位,僅因肇事人是其單位的一員,單位應否承擔墊付責任?就《辦法》字面上理解,其將駕駛員所在單位與車輛所有人并列,顯然車輛所有人并非駕駛員所在單位,因此,似可得出結論:上述情形,乙大學應承擔墊付責任。但此種墊付責任承擔的合理性卻十分令人懷疑,僅因肇事人是其員工,就令其承擔墊付責任,難致公允。因此,對此條作下列擴張解釋較為妥當:駕駛員駕駛單位車輛非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無力賠付時,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的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駕駛員駕駛私人車輛致害,其所在單位不承擔墊付責任。就此問題看,《辦法》第31條的規定確有檢討的必要,應當予以修正或由有權機關作出有權解釋。

    (四)墊付責任只能發生在執行職務之外

    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那么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將承擔代負責任,而非墊付責任。

    (五)墊付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

    由于墊付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只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此種責任時,方發生墊付責任的承擔,不能擴大適用。

    (六)墊付責任是一種代償責任

    承擔墊付責任的人有權向侵權行為人追償全部或部分費用。

    注釋:

    [1]楊立新:{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頁。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發“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案

    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

    [3]參見公安部1991年8月5日公交管[1991)96號《關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扎

    [4]加藤一郎:《侵權行為》1974年增補版,第154頁

    [5]史尚寬:《債法總論》,(臺)1978年版,第163頁。

    第3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等機動車輛日益成為與工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要交通工具。盡管我國的汽車擁有總量占世界汽車總量的比例很低,汽車人均擁有量與發達國家相比也有相當大的差距,但是,受路況、車況差等客觀條件及人們交通守法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影響,我國汽車交通事故的數量和損害后果卻并不低。2001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為76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萬人死亡,54.9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9億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嚴重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處理變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處理上,盡管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駕駛執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詳盡規定,但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還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解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方面難以操作,更讓受害人難以了解民事賠償的具體內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維護自身權益。

    我國現行法律對汽車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四川省公安廳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規范性文件對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規定很不完善,主要體現在:

    第一,沒有考慮到汽車營運中的優勢地位和汽車以外的非機動車、行人的弱勢地位。汽車與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相比,在其結構和操作上都比較復雜,在營運中表現出更大的危險性。法律應當賦予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較非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大的風險責任。但是,現行法律卻將汽車交通事故與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作出共同性規定,沒有充分反映出汽車這種交通工具的危險性和處理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時對非機動車、行人的特殊保護。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國性立法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學界的一般觀點,《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包括汽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嚴格責任的范疇。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車交通事故)是“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特別法及事故處理機關將汽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視為過錯責任。

    第三,對受害人的賠償標準不科學、不統一、不規范。一是由各省級公安、民政部門每年規定損害賠償標準,執行時間為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導致同年同地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利于對同類受害人的公平保護。二是受害人為城鎮人員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農村人員,不符合部分地區農村人員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人員年均收入的實際,缺乏對農業人員的公平保護。三是賠償中只規定了對物質損失的賠償,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完善汽車交通事故處理的立法、指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裁決、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正確理解汽車交通事故的基本含義

    本文所指汽車交通事故的外延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狹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形態上,可分為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以及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或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實質上限于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發生。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車站、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場所。公路則是指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使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在地面上借助鐵軌運行的機動車輛如有軌電車、火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我國《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二是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三是在汽車營運過程中發生,即至少有一方車輛處于啟動、行駛、剎車、減速、加速、轉彎等運動過程中。機動車輛一方處于正確的停放狀態而非機動車輛一方或行人處于運動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四是有損害后果,因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筆者認為,不論道路交通事故還是汽車交通事故,都屬于“事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事故”是指“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車營運中發生的“意料之外”的損失或災禍都屬于汽車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為人違章或有過錯為要件。《辦法》將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及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顯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種,曲解了“事故”的內涵,從而認為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和及時解決事故。這樣,就可以對汽車交通事故下定義,所謂汽車交通事故,就是機動車輛一方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之間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這里著重闡明幾個相關概念,一是汽車機械事故。所謂汽車機械事故是指駕車人無法預見、突然發生機械故障所導致的損害后果的事故。根據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車在地面營運過程中與其他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了損害后果,不論其原因如何,不論是否機械事故,均應視為汽車交通事故。只是在認定責任的主體、處理依據、處理程序和責任承擔等與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車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夠發現機械故障但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是汽車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預見、無法克服的汽車質量問題所造成的損害,受害人可根據損害賠償及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向侵權行為人、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人要求賠償,可不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解決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是汽車在起步、制動、轉彎過程中導致乘車人劇烈晃動,與其他物體發生碰撞,或開、關車門時發生擠壓造成旅客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故,它也屬于汽車交通事故。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并非完全基于汽車駕駛員的違章行為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未必有違章行為),主要是基于交通運輸合同對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負的是無過錯責任而非過錯責任,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對造成人身傷亡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汽車剎車(門傷)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向承運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賠償或提訟。

    三、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就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損害賠償理論中,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以此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實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證明所受損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并承擔民事責任。其與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承擔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后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損害后果均無過錯,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

    汽車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各國立法例上不盡相同,從我國現行全國性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看,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在德國,對汽車時速超過20公里以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按嚴格責任確定。反之,則按照一般侵權責任對待。德國法的做法已經被日本、法國、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所廣泛接受。

    筆者認為,我國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歸責原則上應當借鑒德國法的做法,同時體現我國的立法特點。具體包括: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發生汽車剎車(門傷)事故,致乘客(旅客)傷亡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僅造成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分別是:

    第一,汽車等機動車輛對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是一種危險性比較高的機器,它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處于優勢地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都比非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擁有的危險物所產生的損害后果負責,承擔教高程度的責任。此外,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車運動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應當對所獲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價,才能體現法律對強者—汽車與弱者—非機動車、行人的公平保護。因此,對汽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規定由受害人證明損害后果系行為人所致,若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其責任。

    第二,機動車之間優勢差異較非機動車、行人小,根據交通法規容易認定駕車人的違章行為,便于確定行為人過錯程度。因此。對汽車與其他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便于事故處理機關迅速認定責任,提高解決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車所有人、使用人與乘客(旅客)之間一旦建立客運合同關系包括旅客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無票搭乘,承運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就負有在運輸過程中確保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除非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運人客觀上無過失或證明自己無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說,這是新《合同法》第302條對發生的剎車(門傷)致人身傷亡事故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第303條的規定,對剎車(門傷)造成旅客(乘車人)自帶物品損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過錯,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減輕承運人的責任。因此,對發生的門傷、剎車交通事故區分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汽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的確定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找誰索賠”、“索賠范圍多大”、“損失如何分擔”等問題是受害人最關心的問題,也是處理事故,解決民事賠償的難點問題。

    (一)民事賠償的主體

    從理論上講,汽車交通事故的當事各方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車人一方多為受害主體,為賠償請求權人,機動車方常常是施害主體,為賠償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的主體實質就是明確機動車方具體的賠償義務人。通常存在以下情況:

    1、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所指使用人是駕駛車輛的人)。當車輛由其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則應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確定賠償主體。

    其一,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是受機動車所有人雇傭或是該單位職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員)之間有雇傭(勞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應由該機動車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雇傭(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追償。

    其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員)租用或借用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常常僅以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進行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機動車所有人一樣,是汽車交通運輸的受益者,是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的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機動車租用人或借用人應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立法上可規定雙方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

    其三,盜開他人機動車輛(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車輛和取得他人車輛的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不應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開他人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許多地方,營運客車由個人出資購買但車籍掛靠到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造成交通事故,處理時,通常將運輸公司視為車輛所有人,由運輸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出資購買車輛的人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通運輸中獲得利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人而非所有人,與當前某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是收取了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因此,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主要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民事賠償的范圍

    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受害人財產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當前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經考慮并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處理個別交通事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權益。

    (三)民事賠償的程序與責任分擔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說明立法上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上述規定與該《辦法》第44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的規定矛盾。這一矛盾規定的認識根源在于,沒有對交通事故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進行邏輯區分,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直接成為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依據。實際上,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環節與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的環節之間,還有一個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優者負擔危險”原則。

    如前所述,汽車具有較高的危險性,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應承擔更多的危險,用以調整與受害人的關系,實現社會公平。這即是國外立法創設的“優者負擔危險”原則。根據該原則,行為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條件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優者負擔危險”主要體現在:事故發生時,汽車(機動車)之間,以增減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汽車(機動車)與行人、乘車人之間,也是以汽車(機動車)為優者。

    在確定損害賠償時,酌情考慮“優者負擔危險”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因弱者(劣勢)地位承擔的風險或損害在賠償時得到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更利于對受害人的權利保護。因此,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式(或程序)應當是:

    交通事故責任+“優者負擔危險”=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落實到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上是:

    (1)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然后,分析汽車之間的優勢,對優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最后,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后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例如,一輛東風大貨車與一輛長安面包車發生碰撞,發生修車費10000元(東風大貨車3000元,長安面包車7000元),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兩車負同等責任,初步確定賠償比例各為總損失的50%,即雙方各承擔5000元,但是考慮到東風大貨車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長安面包車的危險性多,在事故發生時占有優勢,故酌情增加10%的承擔比例,最后,東風大貨車與長安面包車對10000元損失的分擔比例為60%和40%,即東風大貨車方承擔修車費6000元,長安面包車方承擔修車費4000元。

    (2)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確定賠償責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當汽車(機動車)無責任時,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機動車)方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的規定,正是“優者負擔危險”原則的立法體現。只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學理研究中進行完善。

    參考書目

    1、王利民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馬原主編:《中國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編:《法律法規分類適用全書——民法卷Ⅲ(侵權行為法)》,河海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料匯編》。

    第4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自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以來,責任認定書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法律文書,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爭議,20__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雖沒有提到交通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書,但從本質上并無取消責任認定這一環節,而是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說成交通事故認定書,其認定主體、程序、內容、原則、作用等并無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而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交通事故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對責任認定作了兩點規定,但規定過于籠統,過于抽象,對責任認定的標準、救濟、監督、責任推定與“疑罪從無”原則如何銜接等問題都沒作出任何規定,也沒相關解釋,致使責任認定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的問題和困惑,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1.責任認定標準混亂。無論是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是新出臺的《安全法》,都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和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地域、上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一單位的不同民警,對同一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認識和見解,對同樣情形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能做出不同的認定結果,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認定結果。這是因為不同的人會從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結論,并且都有一定的道理,常常是誰也說服不了誰,最終往往是根據領導的看法定,法治也就走向了人治。這樣就導致了目前事故責任認定隨意性大,定責失衡等有礙執法公正的問題,這也是社會普遍反映強烈的問題。

    2.責任認定監督失控。從理論上說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監督方式有兩種:一是外部監督。外部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來自人民警察以外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監督和制約。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監督的主要表現方式為不予采信,但不能從根本上對責任認定作出重新認定。在交通事故刑事和民事訴訟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最重要的依據,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如果說民事案件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進行判決而對責任不予采信,那么在刑事訴訟中,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和處罰均以行為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為前提條件,拋開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個最重要的證據,人民法院則無法對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人民檢察院無法對行為人進行批捕、。所以,在責任認定中,外部監督就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內部監督。主要表現在人民警察隊伍內部,包括人民警察的上下級機關之間、同一人民警察機關的領導和干警之間,以及各業務部門之間建立的監督檢查制度。如《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消或者變更”。但在實踐中,這種監督主要表現在接警出警、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有否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法民警在辦案過程中有無、等違法違紀行為,至于責任認定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則無法得到有效監督。

    3.責任認定救濟缺失。根據現行事故處理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事實進行的綜合鑒定行為,主要起一個事實認 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出具的認定書本質上是一種鑒定結論。因此,對這種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起重新鑒定。當事人如不服,只能以的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在就交通事故提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過程中,要求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責任,僅具有證據的效力,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審判活動都沒有當然的拘束力。從法律上講,讓責任認定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這無疑是正確的??蓡栴}的關鍵在于,事故責任認定本質上是一種鑒定結論,但實際上我國目前并沒有獨立、系統的進行事故責任鑒定的機關,完全是由公安機關決定,其處于絕對壟斷的地位。在法院審判活動中,人民法院認為事故責任不妥的,其不能主動改變事故責任,也無法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再認定,更不能在沒有責任認定的情況下對案件作出處理。因此,事故責任認定本質上雖然是鑒定結論,但從認定體制上看又不符合鑒定行為的法律特征,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制約,實際造成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基本由事故處理機關最終決定的局面,人民法院對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成了走過場的程序性活動。如陳興良教授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性質及責任認定》一文中就浙江嘉興余定海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中指出:“在本案中,盡管辯護律師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但兩級法院還是直接采信交通管理部門的顯然有瑕疵的責任認定意見,以此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就認為,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是交通肇事案件審理中的一種具有權威性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形式上仿佛具備了一審終審的效力”。

    4.責任推定適用錯位。根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查清事故事實后,依據各方當事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般稱之為認定責任。二是由于事故后發生了當事人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特定的情形,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清,當事人有否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與事故之間有否因果關系均無法確定的情況下,而依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一般稱之為推定責任。根據《刑法》或《解釋》中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條件的規定來看,只是指出以當事人在事故中負主責或全責為前提,但并沒明確推定責任能否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普遍的做法就是事故責任不論是認定的還是推定的,只要當事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都作為定罪的依據。筆者認為,把推定責任用在交通肇事罪中,以此作為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顯然不妥。因為:(1)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在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中,客觀方面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交通違法行為與嚴重的事故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因果關系不能查明,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解釋》的規定,我國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不但要確定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還要確定因果關系的大小。而推定責任,就是因為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履行保護現場等義務并由此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清,當事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事故后果之間有否因果關系以及所起的作用大小均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并不是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中因果關系的客觀表現,自然也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2)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罪行法定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事原則。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并未將事故發生后逃逸、毀滅證據等行為規定為犯罪。交通肇事罪中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應該是指事故發生時的交通違法行為,如超速、違反交通信號等。雖然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的逃逸等行為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影響,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前提是交通違法行為的存在。當推定事故責任時,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及其作用并未查清,如果將這樣的推定責任作為定罪依據,實際上就是根據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表現來對其定罪,因此,是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一般理論。(3)推定責任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理論,客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之一。所謂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上確實存在的事實,是與客觀實際的真實情況相符合的事實。而推定責任是事故事實無法查清、違法行為有無及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所作出的一種推定,其本身不一定反映事故事實的真實情況,很可能使主要責任變成了次要責任,無責任變成了全部責任,很難與客觀的事實相符,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要求。因此將一種從法律推定出來的事實作為定罪的重要依據來使用,其結果不是冤枉了無辜,就是放縱了真正的罪犯。(4)混淆了民法和刑法上不同的歸責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一,可以根據推定出來的過錯作為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因此,推定的事故責任可以作為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但是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存在推定、類推等情況。疑罪從無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推定事故責任實質就是對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仍存在著疑問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一種責任認定,將此帶有疑問的責任作為定罪依據是和罪疑從無的原則相矛盾的。(5)將逃逸而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時的推定責任作為定罪依據,實際上違背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因為,定罪時雖以推定責任作為依據,但適用推定責任的主要依據是逃逸行為,這樣實際上逃逸行為在定罪時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又將逃逸行為作為量刑情節來適用,從而導致逃逸這一事實既在定罪時予以法律評價,在量刑時又予以使用,這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所規定的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評價,定罪情節不得在量刑時再次使用的要求相背離。

    二、完善措施

    1.統一責任認定標準。道路交通系統是一個動態的復合系統,在其內部,只要道路交通參與者、車輛、道路以及交通環境任何要素發生變化,均會導致系統本身發生變化,進而使得相同結果的交通事故有其不同的誘發原因,這也使得全方位羅列事故原因,包羅萬象地法定事故責任是不可能的。但是根據道路交通活動的特性,在一定范圍內是能夠實現責任法定的。如:20__年5月1日,北京市試行責任認定AB制。即對在交通事故中,車輛駕駛員、非機動車、行人較常見 的違章行為羅列出來,并根據其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歸納為A、B兩大類。當事人各方違章行為系同一類型,則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如不同類的,則違反A類的負主責,違反B類的負次責。又如:20__年6月份,大連市交警部門用電腦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所以筆者認為:作為國家法定的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的公安部應充分結合信賴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優者危險負擔等原則,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以“判例法”為主導的責任認定新機制,實現責任認定法定。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定期搜集通報若干典型案例,對行人、非機動車橫穿道路;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車輛違停等若干常見情形下發生的事故,明確當事人承擔責任的一般判定原則。在沒有具體判例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來分析當事人的責任。這有利于實際操作和統一標準,排除事故處理民警的主觀因素而更客觀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使同種情形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最大限度地趨于同一。

    2.加強責任認定監督。責任認定作為一種意見證據,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專門人員就案件某方面的特殊事實進行的專業判斷,其不可避免的會附著鑒定人的主觀因素或受社會其他因素的干擾。所以強化責任認定的監督機制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為此,《公安部》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但筆者認為:這種監督制度并不合法。責任認定作為一種鑒定性質的證據,只要鑒定人具有法定的資格,且認定書也符合證據的法定表現形式,則該認定書就應具有證據的法律特性。上一級公安機關無權對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的證據作出撤銷的決定,而只能對該案的認定作出自己的意見或看法。而且,工作規范中對該條所帶來的相關后續工作則沒作任何規定,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如:甲駕車與乙所駕的車發生事故。經大隊認定:甲乙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且雙方也同意責任認定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調解并到保險公司領到理賠金。后支隊如果認為該案責任認定不當并作出撤銷決定。由此先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又該如何處置?其已到手的理賠金又該如何處置?這些后續工作在規范中均無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筆者建議:在加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事故處理人員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公正實施審查和監督的同時;應通過扎實推行“六公開六見面”、“鑒定結論告知”、“事故公開認定”等一系列制度,增加事故責任認定的透明度,加大社會和公民的外部監督力度;通過實行對口檢查,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等方式來提高內部監督力度;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責任認定人的法律責任制度、實行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強化鑒定人親自出庭作證、接受質證的義務、推行鑒定人崗位責任制度和錯案追究制,提高鑒定人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以提高責任認定的公正性。

    第5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一、重視基本概念和規律的教學

    從建國以來的第一個教學大綱(1952年的教學大綱)起,我們就一直強調基本概念和規律的教學。三十多年來,也有過一些搖擺。1957年之前,覺得基礎知識講多了,太深了,要精簡,曾先后發出過多次精簡指示。1958年以后,又覺得基礎知識講少了、太淺了,要補充,當時一些地方編的達到大一和大二水平的課本,就是這個思潮的產物。1964年以后,又提出要作更大的精簡,砍去三分之一,為些曾編寫了所謂“中改本”,還沒來得及使用就發生了。在中,否認基礎知識的重要性,用“三機一泵”來代替了物理知識,所產生的惡果大家都是記憶猶新的。這些經歷教育了我們,使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逐慚深化了。

    1、我們必須從國家“四化”建設的需要出發,根據(為了滿足這個需要而確定的)普通教育的任務以及物理學科的特點,來認真研究和確定中學物理學科的特點,來認真研究和確定中學物理教學的目的要求,并以此為根據來考慮教學內容。這個出發點非常重要,必須十分明確。如果在這上面不夠明確堅定,則就很容易把方向搞偏了。一般來說,最容易出現的偏向往往是只考慮物理學科的特點,而忽視社會的需要,只考慮少數學生升學的要求,而忽視大多數學生就業的需要。國外前些年曾出現進一個“課程設計的結構”理論,有人看到了覺得新鮮,想搬過來改造我們的中學物理內容體系。其實這個理論中雖然有些好的見解,但總的來說是只強調學科特點,忽視社會需要的。我們只能吸取其中合理有用的部分,不能照搬。國內近年的物理教學,特別是高中物理教學,圍繞著高考的“指揮棒”轉,這中間雖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這種作法,總是不符合大綱中規定的“在中學階段學好物理,將為參加工農業生產和進入高一級學校打下必要的基礎”這一全面要求的。

    2、要根據學生的智力發展水平來考慮教學內容的深廣度。怎樣恰如其分地估計學生的智力發展水平,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我們的經驗是,在強調可接受性的時候,往往把學生估計過低,在強調發揮學生的潛力時,又往往把他們估計過高。要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還需要對我們的學生有更多的了解并進行理論的探討。國外近來比較推崇皮亞杰的“兒童智力發展的階段”理論,并且具體地把這個理論用到各學科的教學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果。我們在這方面開展的研究工作不多,實際問題往往還是靠經驗摸索著去解決。我希望有經驗的教師和各級教研人員能大力開展對學生智力發展情況的深入細致的研究,并希望我們的教育學家,心理學家能在這上面給我們的教育專家、心理學家能在這上面給我們更多的指導和幫助。

    3、在根據上述兩條考慮來選擇確定中學物理的內容時,首先要抓住最基本的、作為物理知識的主干的知識,要抓住在現代科學技術中應用最廣泛、最活躍的知識。把這些東西搞扎實了,要進一步提高和運用,才有牢靠的基礎。這里最要緊的是精選,不能貪多求全、面面俱到。在中學程度可以學懂的物理知識很多很多,在有限的課時內不可能都講到。另外,更為重要的是,只要打好了一定的基礎并培養了一定的能力,那末一些在工作中需要但原來并沒有在學校學過的東西,是完全可以自己學會的。關于這一點,我想大家都是有所體會的。至于怎樣才能抓好這個最重要、最基本、應用最廣泛的基礎知識,這除了我們搞中學物理教學的人要認真研究外,很希望國內老一輩的和活躍在科研前沿的物理學家們多多關心和指導我們的工作。

    4、對于精選出來的中學物理教學內容,還有一個根據它們在物理知識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在現代生產技術和生活中的應用情況來區分主次的問題。1963年的大綱里就提出了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這以后我們又進一步有意識地把教學內容分成重點知識、一般知識、次要知識三類,分別提出了不同的教學要求。這樣既可以使學生的知識面有一定寬度,又可以使他們較為深入地理解最重要、最基本的知識,并有助于避免他們的負擔過重。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一條的運用也有一些偏差,這就是重點知識越“重”,某些一般知識和次要知識越來越“輕”,有點比例失調。突出重點本是好事,但突了又突,突過了頭,而且一頭突到無邊無際的難題中去,好事就給辦壞了。

    5、精選出來的中不物理教學內容,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和社會需要的發展而變化。從發展的趨勢來看,經典物理的內容要進一步精選,現代物理的內容要有所加強;在經典物理范圍內,有些知識(例如幾何光學)的得要性將逐步提高。但是,這個變化也不能太快、太急,要經過慎重的討論研究,搞得穩妥一些。變得太快太大,一下子搞得面目全非,往往要失敗。國外某些新課程雖曾風靡一時,但過不不了多少年就偃旗息鼓,這是一個例子。

    關于選好和教好物理基本概念和規律的問題,我們雖然有一些認識,但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認識到或者認識不深刻。在選擇基礎知識方面,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如何根據學生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需要解決的是如何根據學生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需要來選擇不同的教學內容并確定其深廣度,從而改革長期以來存在的教學內容“一刀切”的現象。在教好基礎知識方面,我們曾經提出以基本概念為中心展開物理知識的教學,學生應該通過自己動手、動腦來理解概念,而不能只是靠聽老師的中心展開物理知識的教學,學生應該通過自己動手、動腦來理解概念,而不能只是靠聽老師的講解來知道這個概念。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問題,需要不斷總結經驗,開展討論研究,以以進一步提高和豐富我們的認識。

    二、加強演示和學生實驗

    解放前,除少數學校外,我國中學物理教學很少作演示和學生實驗。解放以來,從1952年的第一個教學大綱起,就一直強調演示和學生實驗,歷次修改大綱,對演示和學生實驗的要求都逐步有所提高。前,這方面的形勢是很好的。儀器的生產逐步發展,配備比較正常,學校教學中的演示和學生實驗日益增加,日益提高??上б粓鰟觼y,把這些來之不易的成果摧殘殆盡。粉碎“”以后,又得從零開始。在這個“之”字形的道路上前進中,我們也取得了一些基本認識。下面僅談談關于學生實驗的基本認識。

    1、對于學生實驗的目的,我們在五十年代強調的是培養學生使用基本儀器的技能。到1978年搞大綱時,認識提高了一步,感到使用基本儀器的技能不宜過分強調,主要強調一般的實驗修養。因為,使用基本儀器的技能達到一定程度主可以了,不必要求學生很熟練。他們將來從事工作,如果要經常使用某些儀器,是完全可以在工作中熟練起來的。而一般的實驗修養,如1978年大綱中提到的“會正確使用儀器進行觀察、測量和讀數,會分析實驗數據并得出正確的結論,了解誤差的概念并學會初步的誤差計算,會寫簡要的實驗報告”等,則是對所有學生無論將來從事什么工作都是很重要的。這一認識的發展,對選用什么實驗和如何指導學生實驗都有很大影響。

    2、對學生實驗的要求有了提高。五十年代我們是把實驗步驟一一寫出。學生照著一步步去做,使用的還是多年流傳下來的老辦法。這種辦法的缺點是學生要求太低,他們可不以不動腦筋地“照方抓藥”,實驗做完了,為什么要這樣做往往并不清楚,因此收效不大。1978年以后,我們除了在初中開始階段還寫出實驗步驟外,以后就過渡到不寫步驟,而是對每個實驗講清其目的要求、原理、基本作法和注意事項,讓學生自己去考慮完成實驗的步驟。并自己設計記錄數據的表格,使學生在實驗中手腦并用。這樣做實驗,既有利于發揮學生的主動性,提高他們的實驗修養,還有助于發展他們的科學思維能力。

    3、實驗的性質和方式逐步多樣化。原來我們的實驗是以驗證性的為主的,后來逐步增強了探索性的實驗。測定重要物理常數的實驗也在逐步加強,使用比較精密的現代化的設備的實驗也已出現。在實驗方式上,原來基本上都是一課時完成的正規實驗,后來逐步增加了兩課時的、要求較高的實驗,邊講邊作的小實驗,課外自愿做的簡易小實驗。另外,不少學校還實行了實驗室開放的制度,學生隨時可以去作實驗,甚至作自己設計的一些簡單的實驗。這樣,我們在實驗的性質和方式上越來越靈活,多樣化,實驗的內容日益豐富,實驗在教學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學生在掌握知識、發展能力上從實驗得到的好處日益增加。

    4、我們從五十年代起就吸收部分學生到少年宮和其他科技館進行校外實驗活動,這種做法目前正在恢復。校外實驗活動是校內教育的重要補充,對發展學生興趣、培養學生能力作用很大。此外,我們在五十年代曾規定結合物理教學進行一些參觀活動,這一活動由于單科搞參觀有許多實際困難而未能開展起來,但對工農業生產單位的參觀,使學生了解生產實際,懂得物理知識在實際問題上如何真刀真槍地發揮作用,是很有意義的?,F在我們中學都要開設勞動技術教育課,在這門課程中學生將親自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并進行一些參觀,物理教師和生產技術課的教師密切合作,可以在這方面進行許多有益的工作。

    這些年來,大家對恢復和加強演示和學生實驗上都很重視,作了許多努力,許多省市舉辦了實驗的展覽會、交流會,許多老師任勞任怨,盡可能多作演示和學生實驗,還自制了不少教具。我們恢復的速度相當快,形勢是很好的。當前在儀器生產上我覺得有過于追求“高級”,“精密”的傾向,這樣一來,儀器往往搞得很貴,學校買不起。我覺得,除了引入少量的有普遍意義或重要意義的現代化儀器外,一般來說,我們在儀器的生產上還是應注意現象的明顯,原理的清晰,不要過多地去追求精確度,中學實驗中即使有較大的誤差也不那么要緊,不要把儀器搞得那么貴。順便說一下,我到日本和美國中學去看過,他們使用的儀器,也大多是一般的,并沒有多少“高級”、“精密”的設備。

    三、強調理論聯系實際

    這是我們從老解放區的教育工作中繼承下來的一個很好的傳統。在統治區,中不物理教學是很教條、脫離實際的,三十多年來,我們堅持了這一條原則,但由于對老解放區的經驗學習研究不夠,加上種種干擾,這一條堅持得不夠好,有較大的搖擺。在強調打好基礎時,往往忽視聯系實際,把聯系實際的內容看成額外負擔,輕易刪掉。在強調聯系實際時,又往往忽視基礎知識,熱衷于去講那些具體的技術問題。好好總結這些經驗教訓,可以使我們在貫徹這一原則中明確堅定些。我看可以明確以下幾點。

    1、理論聯系實際可以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所學的知識,更鞏固地掌握知識,懂得所學知識的用處,這些都是對的,都是聯系實際的重要作用。但是,聯系實際的最重要的作用不在這里,而在于使學生學會如何運用所學知識來分析解決實際問題。對于物理知識,如果只是“懂”了,甚至“鞏固掌握”了,但不會運用它,那么,費那么大的精力去學習它又有什么意思呢?“精通的目的全在應用”,同志的這句話說得很對、對我們很有啟發的。因此,培養學生運用知識的能力是很重要的。要培養這個能力,除了聯系實際外別無他法。理論聯系實際最根本最重要的作用就在這里。

    2、為了培養學生的這個能力,教學工作中一般應分兩步走。第一步是講過理論知識后,講授所學知識的應用的典型事例。在這里,不要去講那些技術細節,而要突出物理知識是怎樣被用來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在教學方法上,不要去追求老師自己講得清楚明白,而是要啟發和引導學生來一起分析討論,最后共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并注意總結在分析問題中正確的和不正確的思維方式。這一步,可以說是在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半獨立地學習如何運用知識,有點象大人扶著兒童學走路一樣。

    3、緊接著的第二步就是在練習題里讓學生去獨立解決一些簡單的聯系實際的問題。我覺得,當前我們課本和實際教學中,從這個角度來選編的有實際意義的需要學生用所學知識來分析考慮一番的練習題是很不夠的。市場上有許許多多習題集,但其中充斥著人為的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根本遇不到或者根本不會去加以考慮的所謂綜合題。這樣的題,我想不是少作一些好。聯系實際的題,可以涉及學生常見的事物,也可以涉及學生沒學過的不知道的新問題。我們不能把物理教學搞得那么死,不要什么問題都要書上寫了、老師講過,才能要求學生去解決。此外,不可以進一步考慮讓學生自己提出一些實際問題,自己去想辦法解決??傊?。這一步是讓學生練習獨立運用所學知識,當然必要時老師也要作些指引,還可以組織學生進行一些討論。

    4、聯系實際的范圍不要只限于聯系工農業生產實際。生產實際當然是先要聯系最重要的方面,但除此以外,在日常生活中,科學實驗中、社會生活中也有許多有關物理的問題,也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系的。聯系的面寬廣了,學生的視野就開拓些,思想也活潑些,對物理知識的廣泛應用以及如何應用就知道得更多些。

    這些年來比較強調基礎知識,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忽視聯系實際的苗頭。有的同導寫文章指出這個問題,這是很對的。但也有少數文章一講到聯系實際,又提出中學生不會修收音機、不會修拖拉機之類的問題,也就是又回到1958年和1966年那個提法上去了。我想,對中學物理教學的聯系實際,不能老是這樣提出問題,更不能老是搖擺不定。我們應該遵循一條正確的原則前進。當然,搖擺一下也許晃可避免的,但這個搖擺至少應該是“減幅振蕩”,不能老在那里搞“等幅振蕩”。國外在自然科學教學長期忽視聯系實際之后,近年來又強烈提出著重應用的主張。對這個動向我們要注意,一些好的想法和作法我們可以借鑒,但對各種議論一不定要有分析。我們在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上有豐富的經驗教訓,只要認真總結,加強研究,是可以作得更好的。

    四、重視培養學生的能力

    這一條可以說是我們在三十多年的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來的。1952年的大綱提出了培養實驗技能,1956年的大綱提出了培養解題能力和實驗技能,1963年的大綱又增加了培養思維能力,1978年的大綱對培養能力的提法就比較完整,同時把培養能力提高到與打好基礎同等重要的地位??梢钥闯?,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在逐步發展、逐步深化的。可惜的是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竟然中斷了十余年之久,而正好在這十多年中,國外隨著六十年代革新課程的出現,大力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因此,與國外比較,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研究,無論廣度和深度上,都落后了。我們要急起直追。這些年大家很重視這個問題,我們這次會議也以這個問題作為中心議題,這是很可喜的現象。

    要培養學生的能力,首先必須使學生在學習中主動起來,積極起來,手腦并用。如果學生消極被動,或者被迫去死記硬背和完成作業,那么能力是培養不起來的。因此,課本必須寫得有啟發性,能引導學生去正確地分析考慮問題,教學必須采用啟發式,教師當然還是要講解知識,但更重要的是啟發和指導學生去動手動腦,自己探索知識。為此,教師在備課時不但要備課本,還要備學生。我們應該強調更多地更深入地了解學生。對不生的了解不能只憑印象。教了幾年書以后,對學生總會有些印象,大致能知道他們在什么地方會出現些什么問題。但這還不夠,這只是一些感性的東西。我們還應該有目的地進行科學的調查研究,對學生在理解物理知識出現的種種問題加以統計分析,找出其中的規律性,取得理性認識。在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國外近年來也在搞這方面的調查研究,他們有些發現是很有趣的。例如已經是大學生了,對速度、加速度這些概念還有人并沒有真正理解,不少中學生甚至大學生對力的概念有著各種錯誤的理解。要培養學生的能力,首先要深刻了解他們,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去啟發引導他們。如果不在了解學生上狠下工夫,培養能力就落不到實處。

    第6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水八角;掌裂葉秋海棠;抗炎;鎮痛

    Thestudiesonanti-inflammatoryandanalgesiaactionsofbegoniapedatifidalévl

    YANZhu-yun,PENGCheng,WANDe-guang,etal.ChengduUniversityofTCM,Chengdu610075,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studyanti-inflammatoryandanalgesiaeffectofBegoniapedatifidaLévl.MethodsToinvestigateanti-inflammatorybyeggwhite,dimethylbezeneandFreund’sadjuvantinmice.alsoinvestigateanalgesiaeffectbyhot-platetest(55℃)and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inducedwrithingtestinmice.ResultsItwasfoundthattheswellingdegreeofratsfeetinducedbyeggwhite,themiceearsoedemacausedbydimethylbezene.Italsoreducedthenumberofwrithing,aswellasdecreasedthepainscoreofmiceintheformalintest.ConclusionRhizomeofBegoniapedatifidaLévlhasanti-inflammatoryandanalgesiaeffect.

    【Keywords】begoniapedatifida;anti-inflammatory;analgesiaeffect

    水八角始載于《分類草藥性》,來源于秋海棠科植物掌裂葉秋海棠BegoniapedatifidaLévl.的根莖。其味酸澀,性寒。具有清熱涼血、消腫止痛、止血的功效。常用于風濕性關節炎、血栓性脈管炎、水腫、尿血、痢疾、支氣管炎、咽喉腫痛、跌撲損傷、毒蛇咬傷等的治療[1,2]。以“大半邊蓮”之名收入了《廣西中藥材標準》(1990年版)[3]。但其藥理作用未見報道,為進一步研究開發民間民族藥,本文對其進行了抗炎、鎮痛的藥理研究,現報告如下。

    1實驗材料和儀器

    1.1動物SD8號大鼠:由我校動物實驗研究中心提供(約200~250g)。昆明種7號小鼠:由我校動物實驗研究中心提供(約20g)。

    1.2藥品阿司匹林(石家莊神威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批號:000208),強的松(浙江醫藥有限公司,批號:000316),哌替啶(青海制藥廠生產,批號:980517),弗氏完全佐劑(由我校動物實驗中心提供)。

    供試藥的制備:實驗藥材采自四川省洪雅縣,經筆者鑒定為秋海棠科植物掌裂葉秋海棠BegoniapedatifidaLévl.的根莖。稱取水八角200g,加水1000ml泡1h,加2000ml水煎煮1h,過濾后再加水2000ml煎煮1h,過濾,再加水1600ml煎煮1h,過濾,合并濾液,濃縮至2000ml。

    1.3儀器天平,大鼠足容積測定器,熱板測痛儀。

    2方法與結果

    2.1對急性炎癥的影響[4]

    2.1.1大鼠蛋清性足腫脹法取雄性大鼠30只,隨機分成3組,用苦味酸標記,分別灌胃給藥水八角煎液、阿司匹林水溶液,給藥30min后,每鼠右后足掌遠端注射0.1ml蛋清(10%)致炎,不同時間測得每鼠右后足踝腫足容積,得其腫脹程度,結果見表1。

    表1水八角對大鼠蛋清性足腫脹的影響(x±s)

    注:與空白組比較*P<0.05

    結果表明,水八角煎液對鼠蛋清性足腫脹在2h、4h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1.2小鼠耳腫脹法取雄性小鼠36只,按體重均衡隨機分為3組,用苦味酸標記,分別灌胃給藥水八角煎液、地塞米松水溶液,于末次給藥后1h,將各鼠左耳廓兩面涂以二甲苯30μl/只,致炎0.5h后沿耳基線剪下左右兩耳,用9mm打孔器分別在同一部位打下圓形耳片,精密稱重,按下式計算炎癥腫脹率,結果見表2。

    公式

    表2水八角對二甲苯致炎小鼠耳廓腫脹的影響

    注:同生理鹽水組比較**P<0.01

    結果表明,水八角水煎液對二甲苯產生的急性炎癥均有一定抑制作用。

    2.2對慢性炎癥的影響(對佐劑所致大鼠足腫脹的影響[4])取雄性大鼠30只,隨機分成3組,用苦味酸標記,分別灌胃給藥水八角煎液、阿司匹林水溶液,首次給藥1h后每只大鼠足掌遠端進針踝關節附近,注射弗氏完全佐劑0.1ml,每只鼠每天測量1次,灌胃1次,連續22天,測量右后足腫脹容積共22次,結果見表3。

    結果表明,水八角煎液對弗氏完全佐劑對大鼠的慢性炎癥無明顯抑制作用,強的松水溶液對慢性炎癥有明顯的抑制作用。

    2.3鎮痛作用

    2.3.1對小鼠熱板致痛作用的影響[5]選取基礎痛閾值為5~30s的雌雄小鼠30只,隨機分成3組,灌胃水八角煎液和腹腔注射度冷丁懸濁液,給藥后15、30、45、60、90min,測定小鼠在(55±0.5)℃痛閾值,痛閾值超過60s者按60s計,結果見表4。

    表3水八角和強的松對佐劑所致大鼠足腫脹影響(x±s)

    注:與空白組比較,*P<0.05

    表4水八角對熱板致小鼠疼痛反應的影響(x±s)

    注:與空白組比較,*P<0.05

    結果表明,水八角煎液組在1.5h,2h時與空白組比較有明顯差異(P<0.05),說明水八角能有效地提高小鼠的鎮痛閾,作用時間長。

    2.3.2對醋酸引起小鼠扭體反應的影響[5]取小鼠30只,雌雄各半,隨機分成3組,用苦味酸標記,按表5中所示劑量灌胃水八角煎液和度冷丁水溶液,30min后分別腹腔注射0.6%的醋酸溶液0.2ml/只致痛,觀察注射醋酸后20min內各鼠出現扭體反應的次數,結果見表5。

    表5水八角對醋酸引起扭體反應的影響(x±s)

    注:與空白組比較,*P<0.05

    結果表明,水八角煎液給藥前能減少對醋酸引起小鼠扭體反應的次數。

    3討論

    水八角在民間常用于風濕性關節炎,血栓性脈管炎,水腫,尿血,痢疾,支氣管炎、咽喉腫痛、跌仆損傷、毒蛇咬傷等。本實驗證明水八角具有一定抗急性炎癥和鎮痛的作用,但對急慢性炎癥都沒有明顯的抑制作用。表明民間用于治療風濕性關節炎的用藥經驗可能與其抗炎和鎮痛的作用相關。其有關有效部位和成分的研究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注:本課題為四川省教育廳重點科研基金資助項目)

    【參考文獻】

    1嚴鑄云,萬德光,曾萬章.水八角的生藥學研究.成都中醫藥大學學報,2000,23(1):45.

    2《四川中藥志》協作編寫組.四川中藥志.第一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199,230.

    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廣西中藥材標準.南寧:廣西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13.

    第7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教育理論;統計學教育;教學方法

    現代教學理念強調“以學生發展為本”,確立“學生主體觀”,使學生積極主動地學習,以促進學生的終身發展。而建構主義理念正是倡導學生主動建構,自主學習。因此,以建構主義理論為依托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僅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從學生“學”的特點出發,探討統計學教師課堂“教”的特色方法。

    一、建構主義理論學生“學”的特點

    建構主義對學生學習活動的本質進行了科學的分析,認為學生學習有如下特點:

    1、學生學習不是從零開始的,而是基于原有知識經驗背景的建構。即學生在學習統計課程之前,頭腦里并非一片空白。學生通過日常生活的各種渠道和自身的實踐,對客觀世界中各種自然現象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建構了大量的樸素概念或前學科概念。這些前概念形形,共同構成了影響學生學習統計學概念的系統。學生的前概念是極為重要的,它是影響統計學學習的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前概念指導或決定著學生的感知過程,還會對學生解決問題的行為和學習過程產生影響。

    2、學生學習知識是一個主體建構的過程,要突出學習者的主體作用。學習不僅僅是知識由外到內的轉移和傳遞,而是學習者主動地建構自己的知識經驗的過程,即通過新經驗與原有知識經驗的反復的、雙向的相互作用,充實、豐富和改造學習者原有的知識經驗。在這種建構過程中,學生一方面對當前信息的理解要以原有的知識經驗為基礎,超越外部信息本身;另一方面,對原有知識經驗的運用又不只是簡單地提取和套用,個體同時需要依據新經驗對原有經驗本身也做出某種調整和改造,即同化和順應兩方面的統一。學生不是被動信息的吸收者,而是主動地建構信息,這種建構不可能由其他人代替。因此,教師不能直接將知識傳遞給學生,而是要組織、引導,使學生參與到整個學習過程中去。

    3、學生學習既是個體建構過程,也是社會建構過程。雖然知識是在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構起來的,但社會性的相互作用也很重要,甚至更重要。因為人的高級心理機能的發展是社會性相互作用內化的結果(正如統計的特點具有社會性)。此外,每個學習者都有自己的經驗世界,不同的學習者對某種問題可以有不同的假設和推論,學習者可以通過相互溝通和交流,相互爭辯和討論,合作完成一定的任務,共同解決問題,從而形成更豐富、更靈活的理解。同時,學生可以與教師、統計專家等展開充分溝通。這種社會性相互作用可以為知識建構創設一個廣泛的學習共同體,從而為知識建構提供豐富的資源和積極的支持。因此,課堂上師生交互和生生交互活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學習共同體”的形成以及對課堂社會環境和情境的營建是學生獲得學習成效的重要途徑。

    二、建構主義理論教師“教”的特點

    建構主義理論認為教師在課堂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教師是課堂教學的組織者、發現者和中介者。

    1、教師是課堂教學的組織者,起主導作用和導向作用。教師應當發揮“導向”的作用和教學組織者的作用,努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幫助他們發現問題,進而去“解決問題”。

    2、教師是課堂教學的發現者。教師要高度重視對學生錯誤的診斷與糾正,并用科學的原理和原則,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指引。

    3、教師是課堂教學的中介者。教師是學生與教育方針及知識的橋梁。教師既要把最新的知識和分析方法提供給學生,也要注意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從辯證法的角度看,教學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動態過程,教與學是對立統一的矛盾運動,隨著教學活動的變化,矛盾的主要方面,或在教師,或在學生。分開來看,“教”的主體是教師,客體是學生,教師發揮主導作用,學生發揮能動作用;“學”的主體是學生,客體是教師,學生進行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教師則對這些活動施加影響。合起來看,在教學活動這一不斷發展、循環往復的全過程中,教師與學生的主體客體地位是相互依存、相互規定,又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的。因此,“基于教師在課堂中組織者、發現者和中介者”的角色作用,教師可以實行“提出問題──探索問題──解決問題”的模式組織課堂教學。

    “基于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思想,在教學過程中,“學”與“導”的活動、學生與教師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互動的、融合的,在和諧中不斷向前發展。因此,按照“學與導和諧發展”的教學要求,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按照“提出問題──探索問題──解決問題”的模式組織課堂教學時,可以采取“誘導試學——引導探學——開導活學”方法組織課堂教學。

    (1)設置情境,提出問題,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熱情

    教師引導學生學習首先要從現實的、有興趣的、富有挑戰性的真實問題情境開始。讓學生一開始進入學習探索就真切地感受到統計就在自己身邊,體驗到學習統計的價值,從而激發起學習統計的興趣,萌發積極主動探索統計理論和方法的求知欲望。教師要通過對課堂的組織,讓學生對學習統計產生學習興趣,“熱愛是最好的老師”,興趣盎然地進入了對統計學知識的探索,學生才能學有所長

    (2)探索問題,增強學生主角意識,激勵學生積極參與

    “基于教師在課堂中組織者、發現者和中介者”的角色作用,課堂教學方式應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教師講、學生聽,教師指揮、學生操作的教學現象。學生要在自己生活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地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對各種信息進行加工轉換,對新經驗和舊經驗進行綜合概括,解釋有關現象。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引導,設計有思考價值、有意義的問題。學生可以進行小組合作研究探索,教師允許學生從不同的角度去觀察分析,允許學生用自己喜歡的方法學習,通過各自想法的交流、碰撞,發現學生有價值的建設性建議及方法措施,及時制止學生運用統計方法計算分析問題時可能出現的偏差,使問題得到正確的解決。

    (3)解決問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在以往統計學教學中,我們關注比較多的是學生能否記住計算公式、方法、意義、應用條件,能否利用這些知識完成所設問題的正確計算。而“基于教師在課堂中組織者、發現者和中介者”的角色作用,教師在課堂中,就應該更加關注學生能否將科學知識與自己的生活經驗緊密聯系起來,關注學生在靈活應用統計學知識、創造性地解決實際問題時所表現出來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并通過實踐活動,使學生對學習統計產生興趣,變抽象的科學法則、科學方法為得心應手的工具,從而使學生在解決問題過程中,體驗參與學習統計的快樂,享受成功解決實際問題的愉悅。

    三、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統計學教法探討

    1、設計課堂教學新模式

    統計學課程旨在培養學生能夠運用統計學基本理論和定量分析方法,對經濟現象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評價。統計學課程內容基本分為三個模塊兩個層次。第一模塊:研究統計學的一般問題,屬于基礎理論。第二模塊:推斷統計的理論與方法,相關與回歸分析,屬于一般的統計方法及其在社會經濟領域的運用。第三模塊:時間序列分析與預測,統計指數與因素分析,統計綜合評價,屬于社會經濟統計方法的特有問題,側重于各種統計分析方法運用。兩個層次即理論部分和計算分析部分,兩部分知識比為30:70。反映了知識、能力、素質培養的要求。在建構主義學習環境下,教師和學生的地位、作用和傳統教學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因而首先教師必須改變傳統的教育思想與教育觀念,以現代教育思想和學習理論為指導,利用多媒體等現代化技術優勢,探索最優的課堂教學模式。課堂教學中應進一步發揮好學生的主體作用,讓學生主動地參與到獲取知識的過程中去,做到:(1)合理處理好教材,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充分展示學習內容的實用意義。(2)教學思路清晰,過程流暢、自然。(3)采用啟發式、精講多練式、答疑式、案例式等教學方法,構建情景逼近式的教學模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2、設計課內課外相融共生的大課堂

    課堂教學不僅要教會想要傳授給學生的知識,還要教會學生在書本之外查閱圖書、報刊、雜志、網絡等資料,以開闊視野,擴大知識面,吸取精華,為我所用,要教給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此外,還要通過課內設計的實訓教學內容激發學生主動參與的熱情,實訓教學內容主要包括統計調查方案的編制、調查問卷的設計、統計表統計圖的制作、綜合指標分析、統計案例分析等內容。統計實訓的課內教學采用精講、示范、多練、答疑的方式;課外教學采用學生自行分散復習和有組織分組制表、制圖、社會調查、整理計算分析等方式。

    3、實行點、線、面、體相結合的大統計

    “點”是指讓學生根據某一知識點完成作業、實習?!熬€”是指讓學生針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懊妗笔侵缸寣W生把若干知識點聯系起來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實訓?!绑w”是指讓學生能就學科體系及相關學科的內容進行深入、全面、綜合的分析與應用。在講授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的同時,注重學生基本技能培養、綜合能力培養、設計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從高度整體把握統計的思路和統計分析、評價思想。

    4、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建構主義理論強調學習者在建構性學習中的積極作用,是要求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善于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學生主動積極的學習。教學中應根據統計教學內容和學生特點,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靈活運用適當的教學手段,設置懸念,使學生產生好奇心和強烈的求知欲。統計學教學過程中涉及到特有的概念及科學家,教學中可以適當拓展,開闊學生的視野,影響學生的心智,塑造學生的靈魂,在潛移默化中激發學生學習統計的興趣;教師的教學語言要準確生動形象,善于設疑,啟發學生思維,活躍課堂氣氛,使學生充滿求知思索的激情;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強化學習的動機,激發學生學習統計持久的濃厚的興趣,激勵學生不斷提高對自己能力的欲求,不斷增強自己的學習信心,不斷地在自我實現中超越自我。

    5、設置情境,在交互中實現教學目標

    學校是社會的一個細胞,是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課堂也不單純是“老師教、學生學”的木訥課堂。課堂中的社會性環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師生之間的交互,二是學生之間的交互。建構主義認為,每個學習者都有自己的經驗世界,不同的學習者可以對某種問題形成不同的假設和推論。師生在課堂上可以通過合作解決問題、小組討論、意見交流、辯論等形式,促進學習者之間的溝通和互動。統計教學要從過去主要關注“人機交互”到關注“人際交互”;從只關注學生與教師、教學信息的交互到關注學生之間的交互以及學生與校外專家、實踐工作者的交互;從關注個別化學習到同時關注學習共同體的建立。教學中要充分利用社會性資源,調動學生的學習情趣,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在交互中實現最佳的教學效果。

    6、構建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8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留守兒童心理問題美術心育策略研究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他們在為城市創造大量財富的同時,也為廣大農村帶來了我國現時期特有的“留守族”和“留守現象”。

    一、農村留守兒童心理特征

    留守兒童在情緒問題、自卑心理、逆反心理三個方面與非留守兒童相比有著較大的差異,因缺少父母的引導、關愛和教育,心理上大致有以下問題:柔弱無助、自卑閉鎖、寂寞空虛、逆反心理,對父母怨恨與情感隔膜。這種現象對兒童心理發展的影響是非常深刻而復雜的。由于得不到及時的引導、糾正,便形成了留守兒童一些明顯的心理與行為問題。

    二、美術心育對留守兒童心理問題的“治療”

    1.美術與心育

    美術作為美育的主要實施途徑,不僅要進行美術知識的傳授和美術技能培訓,同時也肩負著培養學生健康心理的教育任務。美術教學活動,可以消除學生心理上的緊張、焦慮、沖突等精神壓抑,使各種心理功能趨于和諧,并獲得放松、樂觀的心理狀態,進而為實現“完整的人”奠定基礎,這就是說美術和美術教育同樣具有心育治療作用,同時也為人類治療心理疾病、保障心理健康發展提供了一種方法。通過美術活動及美術心育治療模式,為我們從事探索、分享與回饋,促進留守兒童在心理、行為等方面健康發展提供另一種可行途徑。

    2.美術心育治療對策研究

    美術心育治療是一種特殊的心理治療方法,即利用美術媒介、美術創作來幫助個人或團體達到身心整合目的的一種藝術療法。治療的重點在于創作中內心歷程的探索,通過治療的過程、方式、內容和聯想,顯示出個人的人格發展、人格特征和相關的潛意識。作為一種“非語言的心理治療”,美術心育治療可以從他們的創作中了解和排除各種心理疾患,并借助創作走進留守兒童的內心世界,疏導焦慮情緒,改善兒童的心理狀態。

    (1)美術創作中的心育治療

    兒童在美術創作中流露出他們內在的潛意識情感,在不知不覺中把內心深層次的動機、情緒、愿望投射在作品中。教師要從中細心觀察,通過美術作品深入兒童內心世界。一旦發現了學生的不良情緒應該爭取多接觸他們,與他們達成心理溝通,在充分尊重其個性表現的同時,幫助他們走出心理的隱患,通過自由創作,使內心的沖突投射在作品中,使心靈得到“凈化”。我們應該盡可能讓這些學生畫出心中的恐懼、焦慮和不快,宣泄郁積于他們心里的傷痛。當這些留守兒童表達和宣泄心中的不快時,內心激烈的焦慮能通過繪畫宣泄和釋放,以維持心理的平衡,從而矯正異常心理。

    (2)團體活動中的美術心育治療

    在團體活動中,教師應注重對留守兒童加以引導,通過團體生活,使他們學習如何與同伴交往及進行各種美術實踐活動,在活動中要融合游戲的競賽機制,培養他們的個性化審美趣味和敢于嘗試的精神。通過手工制作、構建等活動培養他們的合作意識和創造力,在合作中形成尊重、關懷、友愛等品質,使他們的能力和人格都得到和諧發展,以達到協調、整合其身心的治療目的。

    采取不同的方式讓留守學生融入生活,如激勵和引導他們參加各種形式的社區活動、美術展覽、美術興趣小組、校園美化活動等,增加學生交往、協作的機會,有助于學生增強群體意識。在豐富多彩的美術活動中,學生與教師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平等、信任、愛心、責任感等社會性情操內容得到極大擴展,學生之間產生感情上的共鳴。研究表明,在實踐中進行團體治療有很多優勢,當事者在活動中宣泄潛意識,取得成功的體驗,教師可以在活動過程中獲得心理活動信息便于引導和治療,當事者在活動中不知不覺獲得了治療,從而讓他們獲得穩定的心理支持。

    (3)藝術活動評價中的美術心育治療

    信心是孩子社會性發展的一種重要品質,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非智力因素。美術心育療法提倡從表現性評價和檔案夾評價兩方面來實施。

    在美術情境教學中,教師要盡可能地發現留守學生身上的閃光點,對他們實施適度的鼓勵性評價,維護和強化他們學習的內驅力,使教學活動和評價活動高度融為一體;通過激勵,幫助他們樹立在美術活動中的自信心;教師不僅可以通過學生作業或課堂表現進行評價,還應調動學生的自評和互評的積極性,從多方面、多角度完成表現性評價。

    美術活動檔案夾評價是一種在學生美術學習全過程中,重視學生自主評價的形成性評價方式,旨在幫助學生成為對自己美術學習歷史具有思考評價能力的人。美術檔案夾的評價特別注重學生藝術學習的探索過程,注重學生心理與教學活動和藝術實踐的有機聯系,學生自身就是藝術檔案夾內容和形式的決策者和建設者。

    通過制定美術成長過程的資料夾,在學習美術的探索過程中,注重學生心理與教學活動和美術實踐的有機聯系,促進學生美術學科的主體性發展。而美術活動檔案夾評價的主要意義就在于留守兒童作為檔案夾創造、開發、評估的參與者,使他們能夠學會自己判斷自己的進步,從而使他們的創造力和自信心得以提高。

    結語

    美術這種安全的自我表達方式不僅有助于兒童宣泄情感,更有助于提升其獨立性和滿足感,從而更好地適應環境和社會。美術教育工作者在美術教學過程中,從美術創作、團體活動、藝術活動評價三個方面探索消除留守兒童心理問題的辦法和措施,培養與增強留守學生的自我調節、自尊、自信等良好的心理,使其焦慮、自卑、偏激等心理得到矯正。因此,滲透美術心育藝術治療的方法能夠進入留守學生的心靈世界,使其達到心理上的完善,能有效地減少留守兒童的不良情緒和行為,提高留守兒童與周圍環境相處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陸春燕,張威林.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健康問題及其對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第9篇:交通研究論文范文

    關鍵詞:探究度;模塊;興趣

    在義務教育化學新課程對于學生探究能力培養的基礎之上,高中化學新課程進一步將“科學探究”作為一種重要的學習方式,旨在倡導積極主動的學習方式,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為此,高中化學教師應積極創設促進學生主動探究的學習情景,幫助學生構建以探究為核心的學習過程,使學生在豐富多彩的探究活動中理解化學知識,并獲得對探究活動的親身體驗。由于高中化學課程由必修和選修構成,大部分課程內容設計為螺旋上升的不同階段,教師必須深刻理解課程標準和教材對內容的深廣度要求,充分考慮學生的能力發展水平,有計劃、分階段地培養學生的探究能力。

    在探究活動的設計上,要注意適應高中生不同年級的能力基礎和學習的特點,整體考慮探究度的把握,安排設計多種形式、不同層次的探究活動,由簡單到綜合,先扶后放,循序漸進,使學生探究能力逐漸發展。下面以“碳酸鈉與碳酸氫鈉的性質”的探究學習在蘇教版教材不同模塊中的活動設計為例加以闡述。

    一、化學必修模塊的探究

    高中化學新課程的必修模塊具有全面性和基礎性的特點。就模塊1而言,其在課程內容上的功能定位,簡言之,就是“承前啟后”。

    所謂“承前”,是指必修模塊內容與義務教育課程內容是繼承發展的關系。對于高中化學課程中的元素化合物知識的學習同義務教育新課程一樣,依然強調要關注學生的已有經驗和將要經歷的經驗,提倡從“生活走進化學,從化學走向社會”。要在義務教育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學生的科學素養。

    所謂“啟后”,是指必修化學模塊要為選修模塊打下必要的基礎,為學生進入高一級的學習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方面有所準備。但是,這種打基礎并不意味著選修模塊內容的所有基礎都由必修模塊承擔,有的基礎性內容可以在選修模塊進一步提升,這是由必修模塊的教學時間決定的。

    新課程標準的要求已經改變了,所以也需要我們改變教學策略。教師在實施新課程必修模塊元素化合物教學的時候,不要像以前那樣過多地關注全面透徹。在必修1中,“碳酸鈉的性質與應用”是安排在離子反應學習之前,是離子反應學習的鋪墊知識,所以在這節內容學習時不適宜探究碳酸鈉溶液與鹽酸互滴反應、碳酸氫鈉與堿的反應。教師應該更多關注學生核心觀念的建構,尤其是元素觀、分類觀和轉化觀;教師要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分析元素化合物內容的深廣度,站在觀念的建立和研究方法的指導層面上。

    對于必修化學1、2模塊,應以指導性的實驗探究為主。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探究意識,通過老師提出問題逐漸過渡到促使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引導學生合理猜測與假設,指導學生設計簡單的實驗方案,讓學生在探究學習過程中逐步學會自己思考并與同學、老師思維交流碰撞,感受到探究學習帶來的快樂,并且能夠形成化學學科的思想。相對原來的化學知識體系的掌握,教師要注意把握教學的難度和知識量,必修不要過多延伸,重在培養學生探究學習興趣。

    因此,關于碳酸鈉和碳酸氫鈉性質的探究在必修1模塊教學中應該從以下四方面入手:

    1.根據碳酸鈉所屬物質類別探究它能與哪些物質反應?(建立分類觀,學會合理假設)

    在元素化合物知識的教學過程中,應有意識地培養學生探究物質性質的一般程序(觀察物質的外觀了解物質的部分物理性質根據物質的類別預測物質可能的化學性質設計并實施實驗驗證預測分析實驗現象得出結論)和方法。

    初中學習碳酸鈉沒有將它作為鈉鹽或碳酸鹽來研究?!陡咧谢瘜W課程標準》則強調從物質的類別及通性的角度來學習物質性質。因此,教學過程中可引導學生從鈉鹽和碳酸鹽的性質特點來推測碳酸鈉的溶解性和化學性質。組織學生討論:與碳酸鈉溶液反應的酸堿鹽試劑的選擇(簡單實驗設計),實驗后匯報實驗現象與結論,歸納總結碳酸鈉的性質。

    2.根據碳酸鈉的俗名和用途探究其溶液的酸堿性。(聯系生活生產實際引導學生提出問題:碳酸鈉為什么稱為純堿?它的水溶液為什么可以作洗滌劑?)

    學生會進一步提出問題:碳酸鈉屬于鹽類,可它的水溶液有堿性,為什么?

    教師可以讓學生復習堿的概念,引導學生從問題的矛盾性得到解決問題的思路:碳酸鈉可能是與水反應生成堿性物質。接著介紹在《化學反應原理》模塊會深入學習,激發學生學習選修模塊的興趣。

    3.根據教材提供的信息:碳酸鈉與碳酸氫鈉水溶性、堿性、熱穩定性、與酸反應劇烈程度的性質比較探究如何區別碳酸鈉和碳酸氫鈉。(學會查閱資料提取相關信息,交流與討論,初步學習簡單的實驗方案設計)

    4.探究碳酸鈉與碳酸氫鈉相互轉化及其在除雜中的實際應用。(以課本上習題學以致用,討論交流解決實際問題檢驗學習成果)

    二、選修模塊《化學反應原理》的探究

    《化學反應原理》揭示了化學反應的本質規律,是基礎理論模塊之一。由于高中化學課程不再是學科中心課程,而且課程分為若干的模塊,原先基礎理論在中學化學知識結構中的核心和主干地位有所削弱。但是,化學反應原理在高中化學課程中所起的作用并沒有發生本質變化,它能幫助學生深入理解元素化合物知識,能促進學生的化學反應知識系統化、結構化,能幫助學生發展邏輯推理能力,提高學生的科學素養。因此在本模塊應積極開展探究活動和專題研究等豐富的學習活動,讓學生通過科學探究獲得對化學反應所遵循的一般原理即化學反應本質的認識,增進對科學探究的理解,增強探索化學反應原理的興趣,進一步提高探究能力。根據模塊的要求和學生探究能力的發展水平,在《化學反應原理》模塊教學中應重視實驗探究與交流研討、問題分析和推論、解釋說明等理性思維方式的培養,在探究活動的設計上,適當增加過程比較完整的、綜合性較強、自主開放程度大一些的、有一定難度的探究活動。

    對于碳酸鈉和碳酸氫鈉的性質在《化學反應》模塊中只出現在鹽類水解的信息提示中以及多元弱酸的分步電離的資料卡中有涉及,但是碳酸鈉和碳酸氫鈉的性質是元素化合物重要內容,跟生產生活聯系緊密,它們之間有共性又有不同點,特別容易混淆。探究碳酸鈉或碳酸氫鈉的各類反應實質,不僅有助于對它們性質的掌握,而且對離子反應、弱電解質電離平衡、鹽類水解、沉淀平衡理論知識得到進一步鞏固,更重要的是使學生的問題分析的思維能力得到培養。

    總之,科學探究能力的形成和發展是一個逐步提高、持續進步的過程。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已初步形成科學探究能力,教師要在這一基礎上制訂高中階段學生探究能力培養的具體方案,并認真加以實施。

    參考文獻:

    [1]王磊,劉克文,等.高中化學選修課教與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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