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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冊申請材料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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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公司申請注冊資本XX萬元,設立登記時實繳XX萬元。其中: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如下:

    本公司全體股東承諾:

    1、在規定時限內實繳資本不能達到注冊資本數額,視為預先申請停業,應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2、公司資本額按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本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對分期到位的注冊資本應提供驗資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注冊資金承諾書二

    工商局:

    茲有XX公司,公司設立(增加)注冊資金為XX萬元人民幣,現金存入XX銀行,其中:XX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股東XX出資(增)資XX萬元,已于XX年XX月X日完成繳付,其出資金額占總注冊資本的XX%;

    本公司全體股東承諾,本次出資情況屬實,如因股東虛假出資行為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均有本公司及股東承擔。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XX月XX日

    公司注冊資金承諾書三

    企業了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政策、規定、管理結構和申報認定流程,基于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采用的安全方案、保密措施、網絡身份識別和驗證系統的充分信任,自愿申請注冊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的注冊企業,并做出如下承諾:

    一、在注冊過程中將真實、準確地填報《企業注冊登記表》,并對該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2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不低于500萬)。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7、經政府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第3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第4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一、關于證券公司的設立

    證券公司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其變更、終止事項及業務活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管理。

    (一)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分類是一個逐步實施的過程,原則是成熟一家,審批一家;成熟一批,審批一批。在分類過程中,證券公司從事承銷、自營業務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

    經紀類證券公司:1、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3、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6、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業務資料報送系統;7、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具備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五億元;2、近三年新股發行主承銷次數不少于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交易額均占市場交易總額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連續盈利;5、有規范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開管理的體系;6、五名以上具有證券自營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五名以上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十名以上具有證券承銷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7、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記錄。

    設立證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證券營業部;證券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營運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證券公司可以由國有獨資或股份制經營。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1)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3)累計虧損達到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決訴訟標的金額達到凈資產百分之五十的。2、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國有資產代表單位,綜合類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設立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除外。3、新設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以貨幣出資。

    (三)證券公司應按批準的業務范圍,合規經營。經紀類證券公司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下業務:證券的買賣,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登記開戶。

    綜合類證券公司經批準除可從事經紀類證券公司業務外,還可以從事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和上市推薦,證券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四)期貨交易所等機構在清理整頓中改組為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履行正常的審批程序。改組過程中,其股東的入股資本應當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且貨幣資金占入股資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具體程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關于證券公司的變更

    (一)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股東或者股權、公司名稱、住所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本金的增加或者減少,合并與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遷址,證券營業部的遷址與轉讓等事項,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二)鼓勵證券公司通過收購、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產結構。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距前一次募集資金一年以上;2、申請前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十;3、申請前二年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4、新增股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為公司公積金轉增;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關于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監事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一)證券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財務風險監管指標:1、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二千萬元,其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八十。2、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二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凈資產的八倍,流動資產的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的余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四十。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交易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交易風險準備金余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百分之十的,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可不再提取。

    (二)證券公司應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出現下列情況,要在三個營業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并說明原因和對策:1、凈資本低于本意見要求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2、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總額超過凈資產七倍的;3、證券公司流動資產余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關于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一)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證券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證券公司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是證券公司全資附屬的非法人機構,不得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不得以承包、租賃方式經營。證券營業部不得再下設營業性場所;不得將遠程終端演變為營業場所,利用遠程終端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開戶和清算不得在證券營業部之外進行。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不得利用互聯網絡進行證券交易。

    (二)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存入的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的資產應當是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并應當存放于商業銀行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實行分帳管理。

    (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證券公司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融資,開展正常業務活動。但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舉辦實業項目,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互相投資參股,不得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以交易傭金分成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不得在法定會計帳冊外設立帳冊,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小金庫”。

    (四)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證券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清理整頓或者實行兼并。

    (五)證券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部分證券業務、注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營業許可證》的處罰。

    證券公司的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以欺騙手段取得股東資格以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取消其股東資格,并限期轉讓其持有的全部股權。

    五、信托投資公司在分業過程中設立證券公司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公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及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附件:證券公司的報批程序

    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現對證券公司的報批程序規定如下:

    一、證券公司的籌建

    (一)申請設立證券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發起人協議;

    5、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背景材料及發起人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6、公司章程(草案);

    7、籌建負責人名單及其簡歷;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籌建報批前,應當依法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二)證券公司申請籌建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可行性報告;

    3、籌建方案;

    4、籌建負責人名單、簡歷及資格證書;

    5、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及復印件;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未通過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籌建申請。

    (四)籌建申請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準籌建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籌建期限的,應當書面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但是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五)籌建申請人完成籌建工作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開業。

    二、證券公司的開業

    (一)申請證券公司開業,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開業申請報告和籌建情況報告;

    2、股東會或者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6、擬任法定代表人和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及資格證書;

    7、營業場所及設備、信息系統、業務資料電腦報送系統的說明材料;

    8、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9、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證券公司申請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開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開業申請報告和籌建情況報告;

    2、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券營運資金審驗報告;

    3、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及資格證書;

    4、營業場所及設備、信息系統的說明材料;

    5、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規定對開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未通過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開業申請人應當持開業批準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領《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營業許可證》,并持批準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五)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應當自注冊之日起一個月內開業。逾期未開業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證監會收回許可證,遇有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延期開業的除外。

    (六)經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由證券公司在指定報紙公告。

    三、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

    (一)證券公司申請增資擴股,應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東大會決議;

    2、增資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3、新增股東名冊、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其擬出資額、出資方式、背景材料及經審計的連續三年的財務報表;

    4、增資后股權比例;

    5、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國證監會依據《意見》對增資擴股材料進行審查,并將批準的增資額度、股東資格和增資擴股方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未通過的,中國證監會應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增資擴股申請。

    第5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應屆生上海戶口積分細則一、申辦條件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xx年4月1日前注冊登記(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除外)、信譽良好的各類直接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用人單位,如確需引進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原則上須在20xx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門、所在區縣政府或園區主管機構的人力資源工作部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范圍。

    (二)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已與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直接錄用協議);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和行為;

    3.應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培養方式為委托、定向或在職培養(在校期間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除外)的畢業生不屬于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范圍。凡申請直接落戶的畢業生,相關受理機構將對其在學期間繳納社保的情況進行核查。凡發現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的,其申請將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本市戶籍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須由用人單位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并簽字加蓋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辦理戶籍申請表》(含申請材料清單);申請表須在上海學生就業創業服務網(以下簡稱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上填報后下載打印(申請材料清單將根據網上填報內容自動生成,須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個人信息表》(含學習成績評定和學校推薦意見;表中所涉及學科(專業)代碼與學科(專業)名稱必須按照教育部相關學科(專業)目錄填寫,自設專業須填寫上級學科名稱和代碼;表格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三)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推薦表。

    (四)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的就業協議書(如該協議書含有畢業生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將解除就業協議內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蓋章的成績單(按學期分列)。

    (六)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教務部門或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復印件。

    1.外語水平證書一般應在畢業生畢業學校或培養單位考點取得。所學專業屬體育學類(一級學科)和藝術學門類的本科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計算機等級考試應由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文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門類)專業本科畢業生須提供一級及以上證書,理工科(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專業學生須提供二級及以上證書。畢業研究生及藝術學門類、體育學類、數學類、電子信息科學類、電氣信息類、自動化類、計算機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畢業生在其最高學歷學習階段所獲獎項證書的復印件(驗原件),包括以下:

    1.校級以上(含校級)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領到有關證書的,須提供發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并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交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蓋章的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2.全國性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全國大學生飛思卡爾杯智能汽車競賽等,以上獎項含地方賽區,不含專項競賽)獲獎證書。

    (八)用人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非法人企業須另提供以下材料(已連續3年獲準受理落戶申請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項材料):

    1.上級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且注冊資金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2.20xx年上級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權書原件(當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職員工在滬社保繳納通知書復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4.上年度在滬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稅單復印件(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九)畢業生在本人最高學歷學習期間獲得發明專利證書,須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專利登記簿副本不受理),并須提供經學校(或研究生培養單位)就業工作部門在本校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由帶教導師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公示證明樣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上下載)。

    (十)在本市出資創辦企業(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補注入資金的創業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就業協議,并須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冊驗資證明,公司注冊成立時間應不晚于20xx年5月31日;

    2.由畢業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的《創業情況報告》及20xx年畢業生自主創業情況申報表(可在就業創業服務網下載);

    3.20xx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為員工(包括畢業生本人)繳納社保單據復印件(驗原件),如畢業生本人因戶籍原因無法繳納社保的,須提供其本人未在滬繳納社保的證明;

    4.20xx年度內連續3個月所創辦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復印件(驗原件);

    5.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情況的相關材料:如屬自購房,須提交自購房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如屬租房,須提交租賃房屋產權證和租房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6.所創辦企業營業場所繳納的公用事業費單據復印件(驗原件),包括水電、通信、物業賬單等。

    (十一)其他材料:1.畢業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支邊支內職工的,須提供:

    ⑴由父母當年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⑵父母雙方或一方支邊支內工作經歷證明;

    ⑶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2.畢業生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上海市的,須提供:

    ⑴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⑵由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畢業生已婚且配偶戶口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的,須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之一:

    ⑴畢業生為博士畢業生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⑵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⑶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⑷畢業生為碩士畢業生的,其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⑸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博士學歷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⑹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碩士學歷(或中級職稱)的須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結婚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結婚不滿3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任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后戶籍進滬滿3年,驗原件);

    ⑺畢業生為本科或專科畢業生的,戶籍在滬配偶為本科學歷且結婚滿5年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復印件(驗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及《學位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其配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驗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單位認為確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關材料或有關說明。

    三、申報流程

    (一)初審機構須在20xx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提交《初審機構基本情況及下屬(轄)用人單位登記表》。

    (二)用人單位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后網上提交給相應初審機構。

    (三)用人單位須備齊單位和畢業生的相關書面材料,由人事工作專員帶好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至相應初審機構進行現場申報。

    (四)相關初審機構確認相關網上填報信息和紙質材料一致,審核通過后,在網上提交相關申請信息并預約時間,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受理。

    (五)如用人單位尚無相對應初審機構的,可登錄就業創業服務網上的用人單位管理服務平臺,在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核對無誤后網上提交給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按照預約時間攜相關材料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四、受理期限

    20xx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申請的集中受理時間為即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受理時間至20xx年12月20日(以上均不含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

    五、審核依據

    依據《20xx年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在就業創業服務網另行公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評定。20xx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

    六、受理單位、聯系方式及結果查詢

    詳見就業創業服務網。

    一、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統一辦理領取《高等學校畢業生進滬就業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手續。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依據申領條件到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領取《通知單》手續。

    (二)《通知單》的第一聯用于畢業生去用人單位報到,第二聯用于辦理《居住證》積分對應材料。同時,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戶所需的《就業報到證》。

    (三)領取《通知單》受理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31日。

    二、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到其實際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領《居住證》。

    (二)申辦材料申請辦理《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4.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三、申請居住證積分

    (一)已持有居住證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二)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第6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范本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7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于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后,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準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并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準。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8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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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概念包括幾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具有根本性,是對于公司及其運作有根本性影響的事項,諸如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備法律文件;三是由發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經股東同意。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

    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法律文件,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

    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進行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原則及細則,它是公司內外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義務和確立的內部管理體制,是公司對內進行管理的依據。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對人了解公司組織和財產狀況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開申明的公司宗旨、營業范圍、資本數額以及責任形式等內容,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便于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便于公司與第三人間的經濟交往。

    第9篇:公司注冊申請材料范文

    積極推動內陸開放高地和兩江新區建設,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外企字〔〕9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外商投資者來渝投資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不限于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一)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置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且與同轄區內已登記企業字號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許在名稱中使用不反映行業特點的字詞。二)凡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營范圍跨國民經濟行業兩個大類。

    使用表明其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的各類新興行業用語、行業字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如“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營銷中心”研發中心”現代物流”物流配送”創意設計”商務會展”等。三)允許跨國公司、世界500強企業、境外知名企業等在渝設立的服務業企業。

    商(字)號預保護的有效期為3年,四)外國(地區)企業可直接或通過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投資性公司申請商(字)號預保護。3年之內,人不得申請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號。

    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渝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五)經審批機關批準。積極支持外國(地區)投資者與我市企業和個人共同舉辦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只需提交原登記機關“已收取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原件”證明復印件(由原登記機關蓋章確認)無需再次辦理相關公證認證或者轉遞手續。六)對在市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地區)投資者來渝進行再投資的其有效期內的主體資格(身份)證明在公證認證或簽章轉遞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之內。

    無需提交當地公證文件或簽章轉遞文件。七)港澳臺地區自然人來渝投資的持近期有入境記錄的相關來往通行證、臺胞證等有關身份證明經登記機關核對后可直接辦理登記。

    除涉及危險化學品、客貨運輸等高危行業外,八)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且籌建期較長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實行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適當分離的登記制度,核發標注有“經營籌備”字樣的營業執照。

    暫不能提供住所或營業場所房屋產權證的可提交保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加蓋印章的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九)簡化住所證明手續。凡入駐各類保稅區、市級或國家級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注冊登記。

    作為其對所投資公司的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和審批部門批準,十)允許外商投資者將其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境外投資者可以其對所投資公司的債權轉增為注冊資本。

    原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可繼續保留股東身份。十一)積極支持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積極支持外資并購內資企業。

    市內直接核準登記的其母公司注冊資達到3000萬元以上人民幣,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組建集團。母子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人民幣,且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名稱可直接變更為“XX集團)有限公司”或“XX集團有限公司”

    二、提高外資登記工作效率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

    由企業所在地的被授權局或遠程登記工作站負責登記或核準。十三)加大對各被授權局和遠程登記工作站局的授權力度。原則上住所在當地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需要市局增設遠程登記工作站,十四)支持符合條件的區縣局爭取國家工商總局直接授權登記。實現外商投資企業就近登記注冊。

    簡化審批環節。堅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的一審一核”制度,十五)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簡易登記事項的審核合一”制度。

    凡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人員直接行使初審、核準職權,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簡易登記事項。一人辦結。

    1.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住所變更登記;

    2.外商投資的公司備案登記;

    3.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變更、注銷登記;

    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變更(備案)注銷登記;

    5.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備案)登記;

    6.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當年度年檢。

    三、提高服務外資企業水平,進一步改進服務方式。

    十六)積極服務外商投資企業調整產業結構。鼓勵外資對落后企業兼并重組和優勢企業強強聯合;支持發展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工作,提高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無違法記錄,十七)積極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引導和幫助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等方式進行融資;對己繳付首期注冊資本。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準,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

    開展全程跟蹤服務。十八)建立重點外商投資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聯系制度。對重點外商投資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要確定專人負責。

    就近開展登記服務工作。十九)支持和指導各級工商部門進入各類保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外資登記服務窗口。

    開展企業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加強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聯系溝通,二十)建立外商投資企業工商聯絡員制度。全力推進外商投資企業免費培訓計劃。對聯絡員反映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困難,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給予有效幫助和指導。

    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二十一)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與發改委、經信委、外經委、國資委、外匯局、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通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情況,交流相關信息,解決相關問題。

    推動外資登記窗口前移;逐步推行“網上申請”網上預審”等工作方式,二十二)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信息化水平。不斷完善“市局登記+授權登記+遠程核準”登記模式。進一步提高外資登記工作效率。

    建立外資登記管理數據綜合利用和機制,二十三)切實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數據監測分析質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資登記管理數據質量。強化公共服務效能,為各級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督促出資人落實出資責任、履行出資義務、提高出資信用。二十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行為的規范管理。建立出資提示、出資催繳、出資公示制度。

    對重熱點行業以及信用等級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強審查,二十五)推行外商投資企業網上年檢和分類年檢制度。全面實現“網上年檢”對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簡化年檢手續。建立守法經營獎勵機制和違法經營懲戒機制。

    由登記機關或轄區工商所向外商投資企業預約后上門聽取企業的需求,二十六)建立定期回訪制度。對設立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定期回訪。解企業的經營情況,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難題。

    四、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十七)強化競爭執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積極開展打假維權專項執法行動,二十八)營造和諧消費環境。強化消保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國馳名商標”市著名商標”和區縣“知名商標”推薦和認定力度,二十九)加大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有效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商標權。嚴厲打擊侵犯涉外高知名度商標專用權行為,營造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積極支持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發展,三十)加強廣告監管。深入開展廣告市場整治工作,加大對損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切實維護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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