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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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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第1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委托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名稱、內容、規模與范圍詳見委托勘察設計項目表(見附件)。

    第二條 乙方根據委托的勘察設計項目,和主管部門的規定,按初步設計(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分階段進行。在具備各個階段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協議書,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設計文件資料的名稱和日期,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一)按照各設計階段協議書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有關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委托勘察測繪工作的,在勘測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測繪技術要求及標有擬建工程準確位置的地形圖,圈定測量范圍的平面圖。土地使用證的復制件,并安排好現場工作條件。

    委托初步設計應提出以下資料:①經過批準的設計任務書,②選址報告;③規劃要求;④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⑤經批準的工藝設計資料,民用項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測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人防、消防、勞動保護、工業衛生、環境保護預測資料等。

    委托施工圖設計時,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二)收到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后,應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審查意見用書面轉送給乙方。組織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共同商定有關技術條件,組織設計技術交底,通知乙方參加試車考核及竣工驗收。

    (三)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委托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五)維護乙方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對轉讓后重復使用的項目,乙方不負任何技術責任。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時付給勘察、設計費。

    2.乙方責任

    (一)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設計基礎資料編制設計文件。根據各階段協議書的規定,按期交付各階段的設計文件(初步設計六份,施工圖設計八份),并保證質量。需增加設計文件的份數時另行收費。需復制供應標準圖時另行收費。

    (二)乙方要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并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質量提出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三)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需重作設計時,須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四)乙方對所承擔設計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開工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的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并參加隱蔽工程驗收。

    (五)對于復雜項目,需要乙方協助收集設計基礎資料時,應按技術服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標準、規范、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四條 勘察設計取費

    乙方根據國家批準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及辦法計取勘察設計費。設計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給乙方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乙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時,甲方再付給乙方設計費百分之三十;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甲方負責結清全部設計費。小型設計項目及復用設計項目、分兩次撥付設計費,即簽定設計合同時先撥付百分之二十做為定金,完成施工圖時付清全部設計費。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給乙方勘察費的百分之三十,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時,甲方負責結清全部勘察費。

    第五條 經濟賠償

    1.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時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設計基礎資料,或因資料原因影響乙方設計進度或造成設計修改,乙方除可推遲交付設計文件日期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損失的工日,以日產值三十元計算,增補設計費。

    3.甲方因故要求變更設計,經乙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議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設計費。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停止設計,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償還,定金不足設計進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設計實際進度補交費用。

    5.甲方報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時間超過半年時,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入的定金和設計費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設計錯誤,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時,乙方除負責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外,要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并應付給甲方與直接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7.勘察設計文件(圖紙)交付時間按協議規定時間拖后時,由甲乙雙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該階段勘察設計費的百分之一,提前時,甲方付給乙方該階段設計費的百分之__。(經批準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設計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按天數累計計算,每天償付勘察設計費百分之一的違約金,但每天償付最高額不得超過一百元。

    9.乙方不及時到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不及時按審批機關意見修改設計時,每影響一天應減付設計費百分之一。

    第六條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糾紛,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由各自主管部門組織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時由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調解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

    第七條 其它

    1.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也同樣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2.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設計項目表以及勘察設計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甲、乙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執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門一份,工程所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經辦銀行一份。

    建設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通信地址:

    市城鄉建委設計科研處

    (蓋章)

    年 月 日

    編號:

    勘察設計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通信地址: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蓋章)

    第2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工程名稱:

    委托單位:

    設計單位:

    設計編號:

    合同編號: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訂

    建筑安裝工程設計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和________批準的計劃任務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設計項目,建筑安裝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批準總投資為_____________萬元,建設地點在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業經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工程選址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準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文

    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的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甲方對上述資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變更。

    2,及時辦理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審批工作。

    3,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組織有關施工單位,與乙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應通知乙方參加竣工驗收。

    4,在設計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工作時,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因技術上的特殊需要進行試制試驗,所需一切費用以及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費均由甲方負責。

    5,甲方必須維護乙方的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復制,重復使用或擅自擴大建設范圍。甲方有義務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設計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術設計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其中,初步設計文件一式______份,技術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數和需要模型費,另行收費。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完畢所有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大型建筑安裝工程,甲乙雙方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進行設計,在具備設計條件時,雙方簽訂階段設計合同,具體規定甲方應提交各階段設計資料的名稱和日期,乙方交付設計文件的日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2)。)

    2.乙方必須根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準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提交符合質量的設計文件。

    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乙方應負責承擔。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

    四,設計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設計,經乙方同意后,除設計文件交付時間另定外,甲方應按乙方實際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設計費,或按設計階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計算。

    2.原定任務書如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已經進行了的設計費用的支付,按前條辦法計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設計時,應及時用書面通知乙方,已付設計費不退,并按該階段的實際耗工日,增付和結清設計費,同時結束合同關系。

    五,設計費的數量和交付辦法

    本設計合同生效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交付相當于設計費的20%的定金,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____%的設計費;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文件后____天內,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全部設計費(設計周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圖階段的設計費,可按單項工程設計完成后分別撥付)。

    六,獎勵與違約責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資控制數內,由于乙方采用先進技術或合理建議而節省了工程投資,可以從節約投資額中提取____%獎勵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準確提供有關設計資料,致使乙方無法進行設計或造成設計返工,乙方除可將設計文件交付日期順延外,還應由甲方按乙方實際損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計算增付設計費。

    3.甲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設計費,應根據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誤設計文件的交付時間,每延誤____天,乙方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設計費的____%的違約金(甲方可在設計費中扣除)。

    5.因乙方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應由乙方繼續完善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設計費。對于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設計任務完成后失效。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抵觸。

    在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

    設計單位(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聯系人:

    聯系人:

    通訊處:

    通訊處:

    電話或電報:

    電話或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附: (1。)______________設計項目收費表;

    (2。)______________工程設計補充協議書。

    ________設計項目收費表

    附件(1)

    附件:三

    ─────────────────────────────────

    │項目│項目│單位 │設計│單位造│工程款量│投資│設計費收│設計費│

    │編號│名稱│平方米│內容│價元/│平方米 │估算│費率(%)│(元)│

    │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工程委托設計共

    平方米

    投資估算總計 元,估計設計費│

    │總計

    元。簽訂合同時由甲方付給乙方設計費50%,暫按 元撥付。│

    ─────────────────────────────────

    注:投資估算為甲方所提,設計后的投資金額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修正設計概算為準。

    建設單位:(蓋章)

    設計單位:(蓋章)

    基建負責人:

    基建負責人:

    簽訂收費協議

    附件(2)

    ___________工程設計補充協議書

    編號:

    本協議依據

    號建筑設計合同簽訂,為原合同的附件。

    業經

    需編制

    設計,雙方協定:

    一,甲方應按時交下列建設文件設計基礎資料:

    ──────────────────────────────────

    │ 序

    號 │

    文件和資料名稱

    交付日期(或期間)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在甲方按時提交上述文件,資料的前提下,應按時交付下列設計文件:

    ──────────────────────────────────

    │序

    號 │

    設計文件名稱和內容

    交付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設單位

    (蓋章)設計單位:

    (蓋章)

    基建負責人:

    設計室主任:

    簽訂協議日期

    第3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也陸續頒布了配套的規定,我市也頒布了《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及配套規定,這些規定對于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今年以來,為了做好施工、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國家計委(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區縣政府要認真組織學習,準確理解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自覺性。通過核準招標事項,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等工作,向招標投標當事人宣傳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依法核準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項目審批部門要依法核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計劃(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于需要政府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申請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邀請招標的條件和不招標的條件,依法核準。

    三、依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市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關于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意見》的要求,落實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完善監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監督環節、程序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涉及多個行政監督部門,各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相互協調,主動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30號令)

    第4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基礎設施、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含圖紙、圖表)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工程勘察設計。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不得進行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測繪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申報程序,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的,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原資格證書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通過互認或者考試取得內地注冊資格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士,已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還可以在本自治區再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格證書、圖簽、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發包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資格證書、未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應急的救災等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持有的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個人和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可由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參加聯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都應當具有承包該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應的等級的資格證書,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第十七條 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部分單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國家和自治區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給予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章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批準的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拒絕發包方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程序分階段進行,達到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工程勘察階段劃分應當與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相適應,符合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要求。

    工程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還包括方案設計階段。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推薦淘汰和不合格產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標明編制單位的名稱、資質證書等級、編號,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及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及國家規定的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中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文件修改部分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說明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設計而引起的技術問題,參加投產試運行、工程竣工驗收。

    重大、復雜的工程應當按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計算機軟件及其所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轉讓、重復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的;

    (二)工程項目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就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其發包行為無效,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等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不合格產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格等級和吊銷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其職權范圍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不按資格條件審批資格證書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的資質20xx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0號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強調: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第5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等,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概預算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勘察設計項目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使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省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優秀成果的評選活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揭發。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或者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規定的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認定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認定,由省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證書專用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設計文件、提供圖簽、代蓋證書專用章。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勘察設計項目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但必須選定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設計項目的總體協調與配合。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殊專業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但勘察設計項目主體結構的設計不得分包。

    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對承包單位負責,并與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勘察設計項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轉包勘察設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費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隨意壓低或者抬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省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活動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文件;未經勘察或者勘察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

    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要件;

    (三)勘察設計人員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

    (五)加蓋單位資質證書專用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發包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預算等重要內容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歸原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復制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校核和審簽制度。

    因勘察設計文件質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擇優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做好施工過程中與設計有關的服務工作,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技術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準。編制設計文件時采用的標準設計,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采用標準設計圖集。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應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三)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未經勘察發包設計,或者未經設計發包施工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證書專用章或者為其他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有關機構吊銷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手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罰沒處罰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6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投資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委托方根據本合規定填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委托書(見附表一、二)

    第三條 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勘察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合同生效后

    天內,委托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不足部分委托方應在

    天內一次結清(或訂為分若干次結清)。

    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本工程的勘察費為

    元估算設計費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 委托方的義務

    1.委托方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見附表三。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條件:

    (1)……

    (2)……

    (3)……

    3.委托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承包方參加。

    4.按有關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如期如數付給承包方勘察設計費。

    5.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第五條 承包方的義務

    1.承包方應在

    日前提交有關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并承擔責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圍、進度和質量,以及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詳見附表四。

    2.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3.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書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并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常駐代表費用由雙方協商(另附協議)。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承包方繼續完善勘察設計任務,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具體規定如下:

    (1)……

    (2)……

    (3)……

    2.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給委托方與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交勘察成果、設計文件,每拖延一天,應向委托方交納按勘察設計費5‰的違約金。

    4.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返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托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

    (2)……

    (3)……

    5.因委托方責任造成勘察設計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加勘察設計費用。

    6.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該工程勘察設計費的5‰計算。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一個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合同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增加補充下列

    項條款(沒有增補以“空白”記入)。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未言明事項,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附件:《建設工程設計委托書》、《工程地質勘察委托書》、《建設文件和勘察設計基礎資料交付日期一覽表》、《勘察設計文件交付日期一覽表》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執1份;副本 份,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工

    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銀行備案。

    委托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鑒(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經辦人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鑒(公)證機關(章)

    委托人(簽名):

    委托人(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電掛:

    電掛: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__________

    有效期限

    第7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關鍵詞:勘察設計招標;特點;評標;方法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economic development, China 's construction project survey and design bidding has also been a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the project survey and design the bidding did not quite get the promotion is one of them. In this paper,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bidding method for the in-depth discussion on the project survey and design.

    Key words: tender of the survey and design; characteristics; bid evaluation; method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在很多成功的案例表明,建設項目投標的效益的七成以上都是由建設前期階段所決定的。其中建設工程的總投入也是在建設前期確定下來的。因此,勘察設計作為前期主要的工作就顯得意義重大了。所以通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可以從充分的調動競爭的水平,對提高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縮減勘察的工作進度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

    一、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概況

    建設工程的勘探是要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進行詳細的調查、分析以及評價建設地區的地質地理的一些特征或是巖土工程條件,總結出建設工程地質勘查文件的任務;建設工程的設施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要的技術、資金以及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的分析、論證,總結出建設工程在施工中所需的文件。建設工程的整體要遵循先勘查,再設計,最后進行施工的基本要求。勘察的基本要求:

    1、測區的概況

    有些測區多為城縣,大多都包含居民地、農田,而在農田中還有高桿的農作物以及樹木等,可見通視的條件是相當差的。在勘察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如果只是單一的使用全站儀進行勘察的話,工作效率會很低,因此就要采用GPSRTK和全站儀的聯合勘察,以此來應對勘察區質量不佳的部分。

    3.碎部的測量

    1)圖根控制的測量

    測區圖根控制要在勘察之前進行測區的布設,基準站應設在測區中心的控制點上,流動站的邊長均不可超過三千米。布設圖根點要求十四個,要密度合理、布設的均勻,方可完全滿足測圖的需要。

    2)地形圖的測繪

    地質的勘察主要是用來測繪地形圖,要在已知的勘察控制點上安置好基準站,然后再根據其它的已知點來求定轉換參數,流動站就可進行數據的采集。在采集的過程中,如遇到高大的樹木、高壓線、建筑物等時,地質勘察的效果將會受到干擾,影響勘測的精度,此時,需要在測區的勘測中采取一些手段來加強勘測的質量與準確度。

    在地質勘測地形圖測繪過程中,可以采取不同地質結構采用不同的勘測方法,把地質的特性在勘測中結合起來,取長補短,將優勢最大化,達到工程項目勘測的最佳效果。

    二、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的分類及特點

    國家對建設工程的企業在實施工程勘察、設計時,要求必須按照國家所制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勘察和設計。建設工程的勘察需要綜合的資質、工程勘測的專業資質以及工程勘察的勞務資質。

    一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分為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 對于技術比較繁瑣又缺乏經驗的項目來講,在設計中按實際要求,可以必要的增加技術方面的一些研究工作。招標工作人員應該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特點決定工作的施工范圍。即可以采用設計全過程式施工的一次性招標,也可以采用分段施工的招標。

    勘察設計招標的特點

    勘察設計招標是為了能夠較好的滿足施工項目所建立的。要選擇勘察的設計單位以及設計中的最佳方案或最佳的工藝流程。因為質量和內容難以像貨物一樣進行采購或挑選,工程招標不能定量的進行描述,招標人員只能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條件,預期所能達到的技術經濟標準、進度要求以及投標的資金等,這些要分別報告出工程項目的構建計劃以及實施的方案和報價。招標人員要注重的是由投標人員專業知識決定的能力及質量,不不能僅僅看投標的價格單一的因素。由于項目的勘察設計時常會涉及到某種特定的技術以及工藝,常常會與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發生沖突,不能充分的滿足勘察單位的實際要求,對勘察的實際效果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勘察設計招標的方式要規定好招標的公開性、積極邀請一些招標的企業,還要有招標征求建議書以及競爭性質的談判等形式。

    三、建筑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中常存在的問題

    招投標形式上的不規范。建筑單位在實行招標或是公開招標的建筑工程時,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體系,甚至采取各個方式的違規干預、弄虛作假以及規避招標等違法的行為,應該將公開的招標建設工程采取邀請式的招標,排除潛在的招標人員。在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時,一些企業通過自身的優勢以及長處壓低價位,把陰陽合同作為中標的先決條件,干預插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侵害承包單位的自身利益,造成建設單位與中標企業串通一氣,弄虛作假。招標運行不夠完善。有的建設單位沒有正規的法律合同方面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士,對招標方面的管理工作并不熟練,在制定招投標細節時考慮的不夠全面,導致招投標的標準不夠準確,并且在法律上機構上存在著一些不足,泄露低標、串標的現象時常發生,完全影響了招投標的公開透明的性質。同時,由于自身的需要,招標企業會有意識的壓低招標的價格,采用微利標、無力標以及虧損標,這也是招投標的編制缺乏規范性所導致的。

    四、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的方法

    1.完善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前期工作的管理

    規范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的前期工作管理,通過合同管理以及成果驗收管理,可以將基礎資料完全的掌握在招標企業的相關部門手中,與招投標部門的資料共享,最大限度的滿足勘察設計招投標的實施,做到公平競爭的原則。

    2.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中要對招標企業的能力有所要求

    對招標企業能力的要求主要包括對本招標工程所投入的技術力量以及所擁有的技術設備兩個方面的要求。勘察設計的專業性非常的強,在設計中常常會制定項目的施工工期,以此來達到工程的進度、保證施工的質量。所以必須要對投標模擬投入本工程,要求勘察設計的項目設計人員、項目的技術人員以及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員的資歷和經驗以及工作的業務有著一定的高度。并且對正常的勘察設計中對所需要設備以及設備的數量和完工的進度等情況要了解清楚,做出詳細明確的方案和規范。

    3.建立有效的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機制

    建立有效的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首先,在設計的市場管理中,要制定詳細的招投標文件和合同范本以及招投標所要運行的程序。搞好設計中資質的管理與咨詢資質的監督;建立完善的設計監督機制,指導相關的管理文件,規劃出設計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行業的收費標準;建立健全的資質認證以及信譽管理制度,把資質認證與市場的通行和處罰相結合,方便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與咨詢領域的扶優扶強、優勝劣汰。

    總結: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也有了相應的完善。 建設工程只有在前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才能夠通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充分的調動競爭的水平,提高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才能夠取得最大的利益,對縮減勘察的工作進度也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的前期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工程項目勘察的設計工作。因此,能否做好勘察工作是建設工程的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1].劉軍.產業技術創新視角下產學研戰略聯盟模式選擇卟中國高校科技與產業化2010. (10).

    第8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管理和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本市有關專業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建筑活動應當堅持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五條  建筑活動實行從業單位資質認定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報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施工許可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安全監督制度。

    建筑活動實行發包制度、工程造價咨詢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第六條  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建筑市場發展。

    第二章  資質和資格

    第七條  本市下列單位,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建委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活動: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二)建設工程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

    第八條  外地單位應當持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有關資料,向市建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從事建筑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經本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會同市建委批準獲得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條  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

    經注冊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執行業務,由所在單位統一接受委托。

    第十一條  市建委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核發資質證書和承接業務許可證書,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已經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業務許可證書的,應當接受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度審驗。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更名、分立、合并、撤銷、歇業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其中分立、合并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變更手續;更名、撤銷、歇業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三章  工程發包和承包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立項文件批準后的規定時間內,持有關批準文件,按規定審批權限向市建管辦或者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第十五條  發包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第(三)項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發包。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發包:

    (一)有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立項文件;

    (二)有建設工程勘察或者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三)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發包:

    (一)初步設計方案已獲批準;

    (二)建設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以及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發包給一個建設工程承包單位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二十條  超過規定總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采用招標發包和投標承包:

    (一)政府投資的;

    (二)事業單位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

    (四)國有資產控股企業投資的;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保密工程、軍事設施工程等特殊建設工程和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招標發包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采用規范的評標辦法,并接受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承包。

    第二十三條  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可以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承包;也可以將一個建設工程的勘察項目、設計項目、施工項目分別發包給承包單位總包。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發包施工項目的,以建設工程中的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

    第二十四條  設計總包單位可以單項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

    施工總包單位可以單位工程為最小標的,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在本市的外地設計、施工總包單位分包業務的,應當經市建管辦批準后,方可實施。

    分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其承包的全部業務,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進行分包。

    第二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業務不得分包:

    (一)丙級及其以下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

    (二)四級、專業級或者非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的施工業務。

    第二十六條  按照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以下簡稱承發包合同)約定,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由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單位或者供應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按照承發包合同約定,發包單位自行采購或者要求承包單位購入其指定的生產單位或者供應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需提供該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性能、質量依據;因該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原因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應當持有資質證書或者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建設工程。

    第二十八條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發包合同約定對發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總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轉包給他人。

    第三十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建設工程的發包業務。

    發包單位不得轉讓發包業務。

    第三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大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贈款、貸款的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工程。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并出具相應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與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或者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經營性業務關系,接受該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的監理委托;

    (二)與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或者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

    (三)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資金入帳憑證;

    (三)通水、通電、通路以及場地平整的有關證明;

    (四)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副本;

    (五)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申報所需要的資料。

    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當簽訂承發包合同。

    承發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參照使用國家和本市的合同示范文本。

    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建筑材料、人工、機械設備等費用的市場變化情況編制,并由市建委定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市場供求情況,參照市建委的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通過招標確定或者協商議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工程款結算,以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者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定額以及費用計算方法為依據。

    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單位給付工程款;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總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單位給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條  承發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發生增減變化的,對增減變化部分的工程款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向雙方共同委托的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認可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以下簡稱造價咨詢單位)咨詢后確定。但發包單位不得以造價咨詢為理由而拖延承發包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條  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內,接受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的委托,從事相應的咨詢服務活動。

    建設工程造價的咨詢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建設工程實際工作量與核定額相結合的原則,由市建委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造價咨詢單位對委托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文件,負有保密的義務。

    與承發包單位任何一方有資產利益關系的造價咨詢單位,不得接受相對方的業務委托。

    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五章  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本市建設工程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文件的技術交底,并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和其他必要的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安全和現場管理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區、縣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無償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全部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總承包的,由該總承包單位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包單位對其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的規定。設計中對選用的建筑材料、設備等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并提出質量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單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單位。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單位應當根據承發包合同的約定,負責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合同約定,負責本單位承接的施工業務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總包單位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科學組織施工,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做好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生質量、傷亡事故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應當對其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專業人員和操作工人實行培訓上崗制度,經過建設工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單位應當進行工程質量自驗;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全面驗收,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驗收的,監理單位應當出具驗收書面報告;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勞動保護監察。

    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并在業務上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四十九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建設工程保修期內,除不可抗力外,因勘察、設計、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先行負責維修、返工、重建;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市建委、市建管辦和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參加建設工程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未取得許可證書,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的;

    (二)國家規定實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從事相應業務的;

    (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發生更名、分立、合并或者撤銷事項,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未采用招標發包建設工程的;

    (二)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承包單位承包的;

    (三)違反總包規定發包建設工程的;

    (四)違反分包規定發包建設工程的;

    (五)應當投標承包而未采用投標承包建設工程的;

    (六)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

    (七)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而未委托監理的;

    (八)將承包的建設工程業務轉包給他人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期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施工許可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業務或者不履行規定義務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筑活動、予以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承發包合同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但最低不低于五千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一)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或者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傷亡事故的;

    (三)建設工程未達到合格標準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七條  逾期未申辦年度審驗的,經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證書失效;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建管辦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內按低一個資質等級承接業務或者核減承接業務范圍;連續兩次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個資質等級,資質等級為最低級的,取消資質或者吊銷承接業務許可證書。

    第五十八條  市建委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以及發包、監理、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暫扣、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承接業務許可證書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或者擾亂建設工程承發包工作秩序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市建委、市建管辦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資質證書、承接業務許可證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作出錯誤決定,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線工程及其相關的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二)建筑活動,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其相關的發包、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活動;

    (三)單項工程,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

    (四)單位工程,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五)轉包,指不行使承包者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9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范文

    關鍵詞:工程勘察;質量;對策

    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我國的各項工程建設事業蓬勃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快速地帶動了國內工程勘察市場的壯大,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勘察單位的發展,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已實現了工程勘察技術的高速發展,技術人員的知識得到了更新換代,工程技術不管從勘探手段、測試設備、試驗儀器、計算機技術的應用還是技術人員知識的廣度和深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1. 工程勘察質量現狀

    一是工程勘察文件中還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問題,甚至還有不少嚴重安全隱患,施工圖審查一次合格率偏低;

    二是部分工程勘察達不到深度要求,工程勘察質量與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2. 工程勘察質量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

    (1)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壓價問題比較突出,勘察單位疲于應付市場競爭,降低了質量;過低的收費無法保證必要的工作量、試驗手段和技術創新。

    (2)一些勘察單位不重視工程勘察的質量策劃工作。部分勘察項目不編寫勘察綱要或編寫的勘察綱要不滿足工程需要,對勘察活動的實施缺乏指導作用。

    (3)勘察第一手資料的準確性差。野外原始記錄不規范,有的記錄過于簡單,甚至弄虛作假,地層描述無章法,文字表達不清楚,層位記錄不準確,不能正確地按照規范規定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加以描述。

    (4)個別勘察單位質量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質量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具體表現為資料簽署不全,校審程序不全,勘察成果歸檔不及時,歸檔資料不全等。

    (5)一些勘察單位的鉆探和試驗設備落后,新技術更新遲緩,管理、技術人員觀念落后。

    (6)建設主管部門存在管理不到位問題。對勘察隊伍控制不嚴,市場準人多,市場清出少,造成隊伍偏多,低級別單位比例大,客觀上導致壓價競爭;勘察市場監督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健全,缺少勘察行業地區性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處罰多,指導少,缺少針對勘察薄弱環節的質量培訓。

    3. 提高工程勘察質量的對策措施

    建議建設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工程勘察專項治理,凈化勘察市場,打擊壓價競爭,提高勘察質量;工程勘察單位加強質量管理,加大技術創新力度。

    (1)完善勘察市場制度建設,依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地特點的勘察招投標制,防止惡意壓價,不鼓勵低價中標,規定最低投標價格不低于新勘察收費標準,同時防止勘察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假合同”、“雙合同”出現。

    (2)加強對勘察質量的監管,把集中整治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完善長效管理機制。要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保障勘察市場的有效運行,整頓和長效的規范管理須相結合,標本兼治。

    (3)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穩步推進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將建設工程設計審查納入基本建設程序中,把建設工程施工圖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審查作為監管勘察質量最直接的手段,規定未經施工圖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施工招標,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工程竣工驗收。

    (4)嚴格市場準入、清出,把資質年檢與質量檢查直接掛鉤,實行“紅、橙、綠”三色通道制度是有效的控制手段之一。對質量檢查不合格的單位實行經濟處罰、暫停營業整頓、直至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單位的資質,加大企業違規的成本。

    (5)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業主市場行為。近年來,國家大力抓建筑市場的整頓,更多的是抓勘察設計,抓施工主體,而抓業主的比較少。對業主的監督和規范,首先要強化對業主執行法定程序的監督,當前的重點是規范政府投資工程的業主市場行為;二是依法規范業主的招投標行為,嚴格查處規避招標,招投標弄虛作假和不執行招投標程序;三是建立完善業主的市場信用約束機制,解決業主惡性壓價,拖欠工程款和不執行強制標準的行為。

    (6)加強對勘察隊伍的培訓與管理:一是加強隊伍的培訓與管理。他們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工作成果的好壞 為了提高勘察質量,首先要對基層施工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加強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素質,不能讓他們帶著一種僥幸心理來作業。若是小的項目,應在進場進行技術交底和思想動員,若項目大,還應在施工期間進行思想再教育。二是加強技術員隊伍的培訓與管理。首先要加強技術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能全心全意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去,才能提交真實準確的報告;再者是要做好技術人員的專業再教育工作,做好持證上崗工作是一種很好的方式。作者認為對勘察行業技術人員應該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規范、標準和知識更新培訓、教育,積極創建學習型企業,樹立終身學習的良好風氣。

    (7)發揮企業自律作用,成立監督委員會,打擊壓價競爭。為監督工程勘察單位的質量和市場行為,發揮企業自律作用,打擊壓價競爭,建議建設主管部門成立工程勘察單位質量及市場行為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勘察單位執行國家收費標準行為,并制定工作章程。監督委員會由工程勘察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家組成,負責對舉報的壓價問題進行調查,凡經監督委員會查實存在壓價行為的勘察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審查,記入勘察單位的不良記錄,并由監督委員會提出處罰建議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4. 結語

    勘察工作是關系到工程質量的大事,勘察工作無小事,勘察質量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科學性很強的工作,抓好這項工作,必須要加強政府各部門的寫作,只要政府職能部門真正下了決心,使勘察市場在價格管理等環節上走上正規,勘察行業內部的質量管理也就好抓了。

    參考文獻:

    [1]胡茂森.抓全面質量管理,促進工程勘察施工業的發展[J].中國地質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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