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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國通史》,作者是呂一民,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
3、《法國史》,作者是喬治·杜比。
4、《法國革命史》,作者是喬治·勒費弗爾,具有通史的性質。
5、《法國大革命的起源》,作者是威廉·多伊爾,英語國家修正派關于大革命起源的代表作。
6、《法國大革命史》,作者是阿爾貝·索布爾。
8、《現代法國的起源》,實證主義史學的代表。
9、《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和階級》,作者是林·亨特。
電影《青春雷鋒》,是一部試圖將“雷鋒”請下精神圣壇的傳記性電影。影片擷取了雷鋒短短22年的生命中的最為動人的青春故事,真誠地塑造了一個真實的雷鋒,一個閃耀著當代精神的可親近、可學習的光輝形象,對于我來說,也是一個可以接近的老鄉。
雖然如此,讓人好奇的是導演、劇組何以萬人海選一個“外國人”(外籍華人)出演在中國人民心目中神級的雷鋒形象?要知道,雷鋒的扮演者胡家華,出生于荷蘭鹿特丹,成長于德國,據他自己說在接戲之前,他從未了解過這個人物,對他的生平更是一無所知。更加讓人感到神奇的是一個“外國人”把雷鋒演得“神似”,征服了中國觀眾,何以成為可能?當然,他似乎與雷鋒有有著冥冥中的緣分,他不但與雷鋒長的形似,而且他的出生與雷鋒的出生相隔51年,他在大熒幕上出演雷鋒與雷鋒的去世也恰恰相隔51年;再有,他的成功肯定與他對演技的悉心揣摩和向老演員的虛心學習有關。但我以為根本而言毋寧是人類高尚精神的相通。雷鋒生于中國,“雷鋒精神”卻絕非中國獨一份的土特產。中國人學習雷鋒做好事,西方同樣有人無私奉獻社會。令人汗顏的是,許多去過國外的人會發現,西方某些國家似乎遍地是雷鋒,而中國的雷鋒們似乎越來越成為“少數派”。2012年在東莞來自巴西的老外抓小偷被暴打,卻引來數十國人圍觀,治安員竟稱不在服務區;經常見到北京地鐵里老外主動為老人、殘疾人提包,而他們身邊的中國年輕人卻無動于衷。非常戲劇性的是,2011年7月在合肥來自美國的一位小伙在廣州鬧市區連追四條街抓小偷被譽“洋雷鋒”,如此看來,超越胡家華和雷鋒之間的國家、民族、宗教、代際的這種神秘力量恰恰在于“雷鋒精神”的普世價值性。雷鋒所選擇的道路也即“雷鋒精神”,實在是人類任何一個人類社會實現社會和諧,任何人類個體實現個人價值的必由之路。
《青春雷鋒》表現的“雷鋒精神”的標本意義還在于它是一條實現“抽象的人”與“具體的人”結合的唯一現實之路。法國歷史學家托克維爾曾經在其名著《舊制度與大革命》中批判法國大革命中的羅伯斯皮爾等極端革命者只愛“抽象的人”而不愛“具體的人”,是導致法國大革命走向血腥清洗的重要原因。的確,古今中外掌握了道德制高點的人很容易走向“道德絕對主義”,要么拋棄眾生,獨享高尚的孤獨,要么以火與血瘋狂改造社會,最終走向反人類的邪路。雷鋒有著自己的處事原則與精神追求,但他卻以一個現實主義者的高尚情感與冷靜理智幾近完美地演繹了一個“具體的人”帶領一群“具體的人”如何克服人類的缺點從而達到完滿,實現幸福的傳奇人生。他不但想往彼岸的“理想社會”,而且對此岸的生活充滿熱愛,感恩社會,珍視生命;他不但愛抽象的“理想的人”而且愛有瑕疵的“具體的人”,不抱怨,不氣餒,以其腳踏實地、可親可敬的現實主義態度與激情飛揚的的浪漫主義情感相結合的巨大榜樣力量,感染人,幫助人。
初二:許慧敏
無論是美國夢,還是中國夢,它是有關國家的夢想,更是個人的夢想。而國家的價值。正在于提供一種相對公正的秩序,使身處其中的個人不必為上訪和躲避城管之類的事浪費時間甚至丟掉性命,而是專心于實現自己的夢想。
今天。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談中國夢,這是中國的希望之所在。即使措辭尖刻的言論。也是國家賴以上進的動力,所謂“愛一個國家,先要學會恨它”。這里的“恨”,是“恨鐵不成鋼”,是理性之愛,是清除壞事物的斗志,更是痛定思痛后的透徹。
你是否實現了中國夢?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個人還好,至于這個國家,讓我再想想……這是許多人的態度。至于這片土地未來會怎樣,即將到來的是崩潰還是持久的繁榮。沒有誰準確地預言過。正如過去十幾年來我們所見證的,這個國家有太多的變量。也有太多的恒量。有些方面千年不變。有些方面一日千里。
也有人說:“我的中國夢就是在中國多賺點錢,能夠早日移民美國,實現美國夢。”這不是簡單的自我解嘲,而是許多人的真實想法。伴隨著社會的開放,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不過在國外我也遇到過許多華人,他們苦于去留兩難:對異國若即若離,對故鄉藕斷絲連。正如韓素音在《瑰寶》里說的:“我的一生將永遠在兩個相反的方向之間奔跑:離開愛,奔向愛:離開中國。奔向中國。”
這個社會會好嗎?無論是準備離開還是回到中國的人。抑或久居此地的人。都會經常思考這樣一個問題。這里的水、空氣以及食品的質量問題。什么時候會有所改善?不受約束的權力。什么時候能夠被關進籠子里?中國會像過去一樣從終點又回到起點。在麥比烏斯圈上徒勞無功地打轉嗎?
近些年,我每年執筆給一家媒體寫元旦社論。其實也是和大家一起在做中國夢:希望在這片土地上長久地生活,希望這里的自由越來越多,暴力越來越少。而這也恰恰是幾千年來中國的未解之結。
荷馬說:“當一個人成為奴隸時。他的美德就失去了一半。”對此,阿諾德補充說:“當他想擺脫這種奴隸狀態時,他又失去了另一半。”
人被奴役的時候會失去自己的美德,人爭取解放的時候也會失去自己的美德。如此一針見血的對比著實讓人贊嘆。究竟是什么原因讓一個人在被壓迫時卑躬屈膝,喪失人格。而一旦有力量解放自己時,又變得飛揚跋扈,傷及同類?
從概念上說。它關系到對自由與權利的理解。托克維爾曾經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嘲笑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法國人“似乎熱愛自由,其實只是仇恨主子”,也正是因為仇恨大于自由,法國大革命最終血流成河。反抗與仇恨都不等于自由,自由是一種普遍權利,真正的革命不是為了奴役別人,更不是為了殺戮,而是為了建立起一種持久的自由秩序。以便讓所有人能夠在這種秩序中平等地生活。
從政治上說。它關系到對強力的約束。沒有誰甘愿受人壓迫。只要這種暴力邏輯不被打破,當有朝一日強者轉弱,弱者轉強,類似恃強凌弱的悲劇仍會再次上演。
從歷史上說。中國人已經經歷了太多“以反抗始,以悲劇終”的革命或者反抗。如果革命的目的不是為了自由。而只是為了反抗或者解放本身,那么革命不僅毀壞了過去的文明,也迷失了未來的方向。
【關鍵詞】法國民法;形式沿革;習慣法;成文法;法典化
法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其民法歷史源遠流長。法國的民法是在羅馬法和日耳曼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法蘭克王國時期。公元5世紀編纂的《撒理法典》就包含了如所有權、契約、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事法律規范。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更是法學史上的經典,為世人所矚目,對后世的民法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文章將從四個階段來闡述法國民法在刑事上的演變與發展。
一、法國民法習慣法階段
在法國民法的演變當中,習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法蘭西王國初期,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法國北方主要通行日耳曼習慣法,法國北方主要通行羅馬法。日耳曼習慣法大多是司法判例,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是早期農業社會的表現。盡管各個地方通行著不同的習慣法,但是內容上大同小異。這一時期,習慣在泛濫西法律當中占據主要地位,為數極多,全法蘭西有300多種習慣,習慣的內容很不確定,地方習慣的力量非常強大。習慣也成為封建時期以及革命之前的主要法律淵源。
二、法國民法習慣法的成文化階段
(一)成文化的原因
1.習慣法的不確定性影響司法效率。習慣法將地理性、人文性、社會性融于一體,最初存在于人們的記憶之中,感性多于理性,缺乏較為完善的法律系統性和科學性,充滿了反復不定性、多樣性與不確定性。法官裁判案件的時候就必須對習慣的有無及具體的內容向鄰近的人們進行確認。這使得司法效率非常低下,不利于司法活動的有效進行。
2.習慣法阻礙商業經濟的發展。10世紀以后,法國社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手工業從農業當中分離出來,商業得到了一定的恢復與發展。而此時諸侯割據式的習慣法阻礙了商業經濟的發展。
(二)成文化的發展
法國民法習慣法的成文化和統一化從12、13世紀開始。
最初的習慣法匯編都是純粹的私人作品,比如1250年的《諾曼底習慣法大全》、1253年的《韋爾曼德瓦習慣法集》、1280年的《博韋地區習慣法》等均是私人完成的作品。而在這一時期正式羅馬法復興運動傳播到法國的階段,進行習慣法采編的作者都是具有身后羅馬知識的學者或者行政長官。因此,將對《國法大全》的研究方法、注釋原則、概念體系等嫁接到對習慣法的整理匯編上。總的來說,這一時期對習慣法的整理匯編仍然主要停留在文字上,是一種成文化的運動。
15世紀,國王政府決定編纂官方的習慣法匯編。1454年法王查理七世下令要求將往國內每個地區的習慣、習俗和慣例記錄成文并予以簡化。的《蒙蒂?勒?圖爾敕令》,要求各地的習慣法應該在國王的專家委員會的協調下進行,并且要求將那些已經記錄在冊的匯編重新編纂,這對法國習慣法的匯編整理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16世紀,這一時期最為著名的習慣法編纂是《巴黎習慣法》,這部法律匯編于1510年出版、1580年進行了修正。它是由巴黎最高法院組織編纂的,由于該法院的管轄范圍很大,所以這部法律匯編的影響力也很大。
到18世紀末大革命前夕,幾乎所有重要的習慣法都被采錄整理匯編,但由于原來的習慣法實在太多,所以這一時期仍然有60多部區域性的習慣法。
習慣法的成文化無疑有利于統一司法,有利于法官證明習慣的存在、進而有根有據地處理糾紛。官方主導的習慣法編纂事實上是一種立法程序。在法國進行的習慣法的官方編纂活動當中,較之于后世的立法,就是簡單滴把地方習慣整理出來,通過地方議會的審議通過,然后以過往的名義加以公布。
三、法國民法法典化階段
1804年頒布執行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法國民法發展史上一部豐碑性的著作,它是近代法典化的開端與起點,也是近代人類社會制度的光輝典范。迄今為止,這部偉大的法典已經頒布了二百多年了,它的主體部分仍然是二百多年前所奠定的。
(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產生背景
第一,大革命前夕,法國的法律非常散亂和破碎習慣法、羅馬法、王室法、教會法城市法和商法并存,而在已有的法律樣式內部又有很多種互不統一的規定。
第二,政治和經濟的力量要求制定統一的法律。王權的集中是政治上的實現,而在經濟方面17世紀末至18世紀,因為受英美國家進行工業革命的影響,法國也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工業革命資本主義在工業革命得以快速發展。到了18世紀中期法國的工業總產值僅次于英國成為歐洲的第二大經濟大國。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卻在極大的阻礙自由貿易的發展,資本主義工商經濟的發展則要掃除法制分立的障礙,這是經濟上的現實。
第三,法律統一化已經付諸于實際的行動,比如習慣法的采錄整理與匯編已經持續了四個多世紀,王室頒布和通行的法令也有了兩個多世紀的時間,但這仍然與社會的需要有很大差距。
第四,法國普通法思想的形成使法國沒有像德國那樣全盤繼受羅馬法。這種理念為習慣法的采集整理匯編和王室法令的推行等統一法國法的行為提供了觀念上的支持,并且理念和實踐形成了良好的互動關系。
第五,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高舉“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了舊制度在法國的統治,此思想深入人心,也成為《法國民法典》的指導思想。
第六,拿破侖的個人影響與貢獻。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當中,拿破侖的親自主持就有55次之多,拿破侖以其果斷的決斷力、天才的組織能力、淵博的知識和超凡的智慧,保證了民法典的高效、高質量的進行。
(二)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1.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貫徹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則。第一,民事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在民事領域中確立了法律主體的平等地位。第二,私人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第三,意思自治原則。(又稱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就可以包括任何事項,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約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同時法典對于七月的種類,和保證契約的履行做了詳盡的規定。第四,過失責任原則。
2.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特點。第一,它是一部典型的資本主義早期的民法典,上述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得到了明確的表達。第二,反映了革命原則與傳統之間的折中與妥協。保持了法國大革命的精神,但放棄了革命中才缺德激進措施,甚至回到了傳統原則。第三,發電注重實質效用。拿破侖要求法典具有實用性,四名起草委員都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實踐家,是從實踐的角度看待法典的。
(三)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貢獻
首先,它統一了法國的民事法律,對法國法制與經濟社會的發展均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其次,它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確立了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將文藝復興以來的觀念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來。
四、法國民法的單行法階段
為了使法典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政治條件和法律社會化的需求,一方面,一些條文在審判實踐中已經被賦予新的含義,另一些條文則只是具有純粹理論上的意義了。另一方面,對法典具體條文的修改從未間斷。主要可以為兩個階段進行分析:
第一階段是:1804年到19世紀末。在這一階段里法國民法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盡管19世紀前期法國政體形式變更頻繁,但法國民法典仍是法國的基本法典,從法典頒布到19世紀末,法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典的主要條款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第二個階段是:19世紀末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由自由轉向壟斷,由注重個人自由轉向社會公共利益,法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都發生了重要的變化,民法也做了很大的改變。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后,19世紀末以來,法國對民法典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法典中的一些條文,甚至整個章節都已經被廢除卻而代之以新的條款。
此外,法國民法在這一時期的發展主要是通過法典外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釋、法典修訂來實現的。
從法律形式上來看,商法的范圍日益擴大,并脫離民法而獨立存在。
從法律原則上來看,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古典民法原則開始動搖,個人權利的絕對性和意志自由開始受到限制,轉而強調個人義務和社會責任,強調個人利益應該服從社會利益。例如在財產法方面其傾向是走向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借以達到更合理的分配財產,更合理的履行義務。
從法學思想的方面來看,19世紀末以來隨著生產和資本逐漸走向集中和壟斷,及產階級開始改變過去那種反對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態度,轉而要求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關系和其他關系,從而維護資本主義的制度。于是以社會法學為基礎的新的民法理論應運而生,他主張法律應該著重保護社會利益,個人利益要服從社會利益。
五、思考啟示
摘要:伴隨著法治國思想的傳播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在法國逐步產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則和行政均衡原則。這兩項原則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整體。
關鍵詞:法國行政法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均衡原則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國”之譽,其行政法被許多國家奉為典范。法國最先從理念上承認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并通過行政法院富有創造性的努力構建了一個完整的行政法體系。支撐這一龐大的行政法體系的是隱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使法國的行政法體系雖然規模宏大但不顯得雜亂無章,雖然范圍廣博但卻構成一個和諧的整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勒內。達維在談及法國行政法時自豪地說:“一系列行政法原則已經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則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勝一籌。”[①]深入研究集中體現法國行政法精神的基本原則可以使我們深刻理解和領會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內涵、主要觀念和規范體系,同時,這對在國情上與法國有許多相同之處的中國也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
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概言之,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經濟、思想準備,大革命時期建立起來的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標志著法國行政法的產生,并使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與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鮮明對比。正是伴隨著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出現的法治國思想和獨立行政法院制度的發展,在法國逐步產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則和行政均衡原則,這兩個原則被認為是法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治國思想的影響
在法國,法治國的思想產生于1789年資產階級大革命前的啟蒙時代。以孟德斯鳩、盧梭、伏爾泰等為代表的一大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以理性作為武器向宗教神學和君主專制發起了猛烈的攻擊。其中,作為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的孟德斯鳩和盧梭比較系統的闡述了法治國的思想。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制衡論”、盧梭的“天賦人權論”、“社會契約論”、“人民論”都包含有豐富的法治國思想。他們傾向于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認為“國家權力不是絕對的,國家和個人都應服從法律,法律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害。”[②]啟蒙思想家的法治國思想伴隨著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進一步深入人心,并成為法國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1789年《人權宣言》第5條規定:“……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不得受到妨礙,任何人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該宣言的第6條規定:“法律表達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經由其代表來參與法律之形成。不論保護抑或懲罰,法律必須對所有人一樣。……”。上述規定都是當時法治國思想的表現。
個人的自然權利是孟德斯鳩、盧梭等啟蒙思想家構造其法治國思想的邏輯起點,這種學說對于弘揚民主、平等、自由等價值觀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適應了當時資產階級革命的需要。但是,隨著法國的政治風云變換和壟斷資本對加強國家權力的需要,建立在形而上學的個人主義之上的自然權利說被實證主義社會法學派的學說所取代。以狄驥為代表的實證主義社會法學不是從個人的自然權利出發,而是以社會的連帶關系為邏輯起點對法治國的思想進行了闡述。狄驥認為:“法律的強制力量并不統治者的意志,而是法律與社會相互依存的一致性。由此,法律對統治者的約束同其對庶民的約束一樣嚴格,因為統治者與庶民一樣,也受建立在社會相互關聯性基礎上的法律規則約束。”[③]狄驥與啟蒙思想家的法治國思想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在使國家的公權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約束方面是一致的。比如,狄驥認為:“國家必須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該法律未被廢除。國家可以修改或取消某項法律;但只要該法律存在,國家限制行為,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都必須在該法律法定范圍之內,而正是因為這一點,國家才是法治國家。”[④]
法治國思想的傳播為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首先,法治國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國家公權力從屬于法律,這種精神在行政領域的體現就是行政法治原則,即作為國家公權力之一的行政權也應當到法律的支配。其次,法治國思想不僅要求公權力服從于法律特別是制定法(形式法治國),而且進一步要求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觀念(實質法治國)。二戰后,隨著從經濟自由主義向國家干預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行政權更加廣泛地深入到法國社會之中。為了應對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更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情況下,體現形式法治國思想的行政法治原則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為了加強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行政法院通過判例發展出了行政均衡原則。該原則要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行為必須合理、適度、均衡。而這正是行政法院根據公平、正義等實質法治國的觀念對行政行為提出的要求。
(二)行政法院制度與判例的作用
法治國思想在行政法領域的應用必須有制度性的保障才能使該思想變為生動的現實。在這方面,法國的行政法院制度與判例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成為對法國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則的形成具有較大影響的另一重要因素。
“法國的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適用的特殊法律,而行政法院正是為適用行政法而創造的。”[⑤]大革命時期,法國人的一個共同信念是:最高法院代表舊制度,大革命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取消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干預。至今仍然有效的1790年8月16日—24日的法令宣布:“司法機構應當同行政職能相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行政人員的活動,違者以瀆職論處”。“這項規定意味著一個終點,但它卻恰恰是法國行政法的起點的標志。”[⑥]自此以后,法國行政法院從最初的保留審判權到后來的委托審判權直至1889年通過“卡多案件”正式取消部長法官制,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才逐漸同實際的行政相分離。這個分離的過程是行政法院的獨立性逐步增強的過程,是行政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逐漸強化的過程,同時也是法國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則逐步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法國行政法院自創立以來已有二百年的歷史,在此期間它對推進法國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則的發展起到了獨特而卓越的作用。對此,美國學者莫里斯。拉朗熱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行政法院所發揮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國獨創的。在這個國家里,政府經常變動,憲法也并不持久而來回更改,行政法院卻是主要的穩定因素。它所賴以建立的原則,越過成文的憲法,構成一個真實的不成文的憲法。……在這個多次發生革命的國家里,行政法院以漸進的方式發揮作用,它做事既謹慎,又有效,有時也被急風暴雨所顛覆,但很快又達到恢復,就這樣保持著國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連續性。”[⑦]法國行政法院在控制行政權濫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尤為顯著。在第五共和國創立憲法委員會之前,行政法院歷年所發展的案例法幾乎是唯一限制政府權力的法律。[⑧]行政法院通過判例的形式不僅率先發展了權力濫用理論,從而豐富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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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而且在20世紀80年代,又發展了行政均衡原則。均衡原則與英國的合理性原則、德國的比例原則、日本的無瑕疵裁量請求權和裁量零收縮理論同屬對行政裁量權的有效控制手段,但更能體現法國行政法特色。在比較法國新舊兩個時代時,托克維爾認為二者唯一實質性的區別在于“大革命之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專橫的手段才能庇護政府官員,而大革命以來,它已能合法地讓他們違反法律。”[⑨]這種判斷在托克維爾所處的時代也許是真知灼見,但是在后托克維爾時代,伴隨著獨立的行政法院制度的出現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這種說法已經與法國當代的現實顯得距離過于遙遠。
法國本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同至今仍以判例法為基礎的英國法相比,法國法則有以制定法為中心的法結構這種大陸法的特征。”[⑩]因此,法院判案原則上以成文法為根據,然而在行政法中起主要作用的卻是判例。這是由法國行政法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一方面在公法和私法相互分離的傳統之下,行政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不適用民法和其他私法的規定;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項極為繁雜,法官經常遇到無法可依的情況,不得不在判決中確定所依據的原則。在法國,“行政法的重要原則,幾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產生。”[11]一位法國行政法學家用生動的語言說,如果我們設想立法者大筆一揮,取消全部民法條文,法國將無民法存在;如果他們取消全部刑法條文,法國將無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們取消全部行政法條文,法國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為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12]這幾句話雖然有些夸張,但卻十分生動地說明了判例對于法國行政法的重要性,也說明法國行政法的特點。在法國行政法中,判例占據如此重要的地位,這或許有兩個原因:一是行政事務復雜多變,成文法難以適應這種速度;二是判例出自具有較高素質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手,質量比較高。[13]此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逐月逐年公開發表,供學術界討論和研究,法學界對于判決的評價,也能提高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質量。
法國行政法中的原則大都先由法官或法學家們在案件發生后提出或創造出來,經過實踐的檢驗,有的成為普遍性的成文法原則,如行政法治性原則;有的則仍處于判例狀態,僅僅出現在法學家們的學術研究中,行政均衡原則即屬此類。這些原則由判例產生,經過實踐的檢驗,所以具有高度的適應性和靈活性,這正是法國行政法的優點之一。
綜上所述,法治國思想的傳播為法國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獨特的行政法院制度為之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則根據實踐需要通過高質量的行政判例不斷對其進行豐富和完善。正是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逐步推動了行政法治和行政均衡兩項基本原則在法國的形成與發展。
二、行政法治原則
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活動的國內公法。調整行政活動是指行政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在其違反法律時受到一定制裁,例如引起無效、撤銷或賠償責任的結果。這就是法國行政法學上所謂的“行政法治原則”。具體而言,它是指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權限、手段、方式和違法的后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并積極保證法律的實施。[14]該原則是法治國思想在行政法領域最為重要的體現,是法國行政法的核心原則。
(一)行政法治原則的主要內容
行政法治原則主要包含以下三項內容:
1.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采取行動,這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根本要求。對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自由行動,而無須法律授權。但是,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則沒有這種自由,而必須嚴格遵循“凡法律所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規則。這是行政行為與公民個人行為的最大區別。唯有如此,才能使行政機關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行政機關的權限(包括事務、時間和地域三方面),主要規定在憲法、法律等成文法之中,當成文法規定不明確時,行政法院根據法的一般原則對成文法的規定進行補充和解釋。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自由行動,否則,構成“無權限”。無權限行為是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在越權之訴中,“無權限”是行政行為被撤銷的首要理由。但是,如果無權限機關所作出的行為,屬于羈束行為,且該行為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機關在同樣的情況下也只能作出同樣的決定,行政法院對這種行為并不撤銷,因為撤銷該行為“并不影響行政決定的結果和當事人的利益,而徒浪費訴訟時間。”[15]
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不僅要求行政行為的存在須有法律依據,而且進一步要求行政行為的實施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和目的。也就是說,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過程必須合法。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法律對行政行為全程的監督和控制,使行政權在法律所設定的軌道上運行。但是,我們不能把行政法治的這一要求,簡單理解為行政機關只能機械地把法的抽象原則適用于具體事件而沒有任何斟酌選擇的余地。行政行為有羈束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之分,它們受法律制約的程度上是有所區別的。但是,二者都必須受制于法律這一點是共同的,不可動搖的。根據行政法治原則,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如下法律要求:
第一,形式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和考慮對行政行為規定不同的形式和程序,比如行政條例的咨詢、討論和公布程序,行政處理的說明理由和書面形式等。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部分形式和程序是出于保障相對人權利的考慮,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否則行政法院將宣布該行為無效。但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慮,行政法院對于形式違法的行政行為也并不是一概予以撤銷,而是根據形式違法的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撤銷、不予撤銷和補正等不同形式的靈活處理。
明確的管轄權與合法的形式共同構成了控制行政權行使的主要條件,無權限和形式上的缺陷是國家參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撤銷行政決定的最初的兩個理由。在當代的法國,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因為“手續不僅限制每個公務人員的權力,也使每個公務人員受到其他公務人員的制約和補充。”[16]比如,法國在1978年公布實施了《改善行政機關與公眾關系法》,1979年公布實施了《說明行政理由及改善行政機關與公眾關系法》,1983年又公布實施了《行政機關與其使用人關系法令》等單行的行政程序法。
第二,目的合法。行政行為的目的合法也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內容。首先,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即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而不能出于以私人或黨派或者所屬團體的利益。例如,當某家旅館與市長的某個親戚開辦的旅館形成競爭時,該市長不得以危害公共秩序為借口關閉該旅館。其次,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授權的特別目的。例如,在1875年的巴利塞訴省政府一案中,行政法院撤銷了省長作出的關閉巴利塞先生的火柴場的決定,理由是該行為的目的不是法律與規章授予他權力時要保障的目的,而是為了維護國家財政部門的利益。[17]
行政行為的目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是行政法治原則進一步深化的表現。在法國行政法治進
,
程的初期,只要一種行政行為是由具備法定權限和資格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法院就會認定該行為合法,而不問該行為的目的和動機是什么。隨著行政法治的進一步發展,行政法院發展了濫用權力的理論,根據該理論,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動機。如果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動機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行為將被行政法院以濫用權力為由予以撤銷,從而使每一項行政行為都處于行政法院的監督和控制之下。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目的和動機的審查極大地擴展了行政法治原則的內容,狄驥認為這導致了自由裁量行為概念在公法領域的消失。[18]
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除了要求行政行為的形式和目的合法之外,還要求行政決定的內容和法律根據合法。
3.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法治有兩層含義:消極的行政法治和積極的行政法治。消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方式、程序和目的。積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以自己的積極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這是法國行政法治原則的最新擴展。
根據積極行政法治的要求,不僅行政機關拒絕作出實施法律的具體行政處理決定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而且當法律和上級機關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制定條例,而行政機關不履行該義務的行為同樣也是違法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行政機關在情況需要的時候如果未制定有效的條例來維持秩序,就是違反法律。[19]1969年,最高行政法院又重申了上述觀點:當制定行政條例為實施某個法律所必要時,行政機關有義務制定這個條例。[20]
(二)行政法治原則的限制
行政法治原則是法國行政法的主要原則,行政法院利用該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廣泛的監督,對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無論是行政處理行為還是行政條例都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支配。但是,該原則的適用是有限制的,不能適用于行政機關的某些行為,這類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政府行為。行政法院出于避免與總統、議會和管理國際關系的當局發生正面沖突的實際政治需要,對下列的政府行為提起的訴訟不予受理:
第一,涉及政府與議會兩院之間的憲法關系的行為,比如總統召集議會或推遲議會的命令,終止議會會議或解散眾議院或參議院的命令等。
第二,政府的外交行為,也就是涉及法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行為。比如政府對于國際條約的磋商、簽定、批準、執行等行為。
“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歷史就是一筆財富,她提供給我們許多的資源和經驗。從某方面來說,一部民法典的特點,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歷史文化條件決定的。中國未來民法典,代表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國國情①。
一、我國未來民法典是否需要傳統文化?
法律是對傳統的一種選擇性的繼承,民法典調整一般社會關系,必然反映社會中的各種因素。
第一,從現實來看,傳統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傳統影響著我們日常思維方式、行為習慣等,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并且隨著現代化建設將進一步發揚光大。我國未來民法典作為我國文化的高峰,必然會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正確認識傳統文化的巨大影響力是我們全面把握傳統文化和我國未來民法典之間關系的前提。
第二,從法理學的角度看,任何一個國家法律的完善和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繼承,傳統文化是應然之意。
我國《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如草案的第四編和第五編(親屬和繼承),不僅這兩編由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條:凡隸于一戶籍者為一家。父母在欲別立戶籍者須經父母允許;第1324條:家長以一家中之最尊長者為之。②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這些規定當然不合適,但是卻反映當時傳統文化對民律草案的深刻影響。
第三,從現實的民事法律規定看,有些規定極具有中國的傳統特色,如《民法通則》中民事責任承擔中的賠禮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習慣等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從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礎,我國古代強調宗法倫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禮”及習慣的運用,并且幾千年來也沒有發生特別大的變動,可以說“禮”及習慣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喚起和堅定民眾對民法典的信仰,必須要堅持從本土出發,這方面主要是從心理方面進行。一部民法典要獲得民眾對她的尊敬和信仰,必須在某些方面能夠和民眾能夠達成“一致”。民法典對傳統文化吸收與重視,可以調和法律與實踐的矛盾,增加人們對民法典的“好感”,從而為民法典的在中國鄉情社會中打下夯實基礎。
第六,從民法的產生上看,習慣是民法的內涵之一,而習慣的產生必然含著傳統文化的因素。另外,民法制定者都有著特定的文化背景,未來我國的民法制定者們肯定是具有高學歷、豐富的經驗,必然熟悉本國的傳統文化和法律發展史,這些因素影響著制定者,也影響著民法典。
二、傳統文化在大陸法其他國家民法典中的影響
1、法國
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國的傳統文化,其中有些傳統影響根深蒂固。
明顯的一點就是《法國民法典》的體例,采用的是沒有“總則”編的三編制,其顯然繼承了《法學階梯》編排體例。
“大革命有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在第一階段,法國人似乎要摧毀過去的一切;在第二階段,他們要恢復一部分已被遺棄的東西。舊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習慣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幾年后重又出現,恰如某些河流沉沒地下,又在不太遠的地方重新冒頭,使人們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③托克維爾的這段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國大革命后傳統的巨大影響力和生命力。
2、德國
《德國民法典》在很多方面對傳統文化進行了繼承,“學派之爭”更能說明此點。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方面的使命》一書中對民法典的立法作了相關闡述。他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具體體現,并由該民族的歷史文化決定,他主張制定的法典,必須要飽含德意志的民族精神,歷史法學派的該觀點對法典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族精神和民族傳統文化理應體現在法典之中。
3、日本
日本民法典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更為明顯,“法典論爭”中發出了“民法出,忠孝亡”的悲呼,窺探出傳統文化對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的影響。后來,日本民法典的起草更加重視本國的國情,并且對外國人參與持保留態度,由本國人編纂,傳統文化得以保留。
4、瑞士
一方面,作為瑞士統一私法和民法典的理論基礎,胡貝爾著名的著作《瑞士私法的體系與歷史》就是對瑞士的傳統及歷史的一種理論上的把握,同時也體現出瑞士關心本國法律現實,注重法律繼承。④
另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的一個特殊點就是法典的第五編——債務法,它先于法典產生,并在瑞士實施,人民已經接受,在納入民法典時只是做了極少的修改,這恰恰表明了瑞士對本國國情和傳統的重視和接納。
三、傳統文化對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影響
傳統文化有巨大的影響力,民法典的制定必受其影響,我們必須加以認真對待。
首先,在民法典制定的指導思想方面,我們堅持本土化和開放性的平衡,重視法律的繼受。在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應當具有開放精神。從另一角度看,一個國家民法典重點是調整本國的社會關系,其根本性在于本國的國情,只有尊重歷史和傳統文化,才能真正的使一個國家的民法典具有實際的社會作用,民法典才會具有生命力和活力,否則,沒有文化內涵和傳統的民法典就如鏡花水月一般,沒有實際效果,也不會令普通民眾滿意。
其次,在歷史使命上看,我國傳統上是禮儀之邦,我國的文明持續時間最長,在我國人民的心中,具有一部恢弘的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中華文明的一座高峰,在這種傳統思想文化影響下,新時代我國的民法典必然要承擔起一種象征意義和歷史使命,它必須體現我國文明的新高度,進一步增強我國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復次,中國民法典的特色之處在于其具有的民族性。綜合分析法國、德國、瑞士民法典,他們特色為世人所稱贊。我國制定民法典,必須具有具有中國特色,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優秀的傳統文化會使民法典更具民族特色和鮮活的生命力。
再次,在吸收借鑒內容方面,我國未來民法典重點要發掘傳統文化中對現代法治建設有用的積極的方面。我國傳統上是人情社會,注重鄰里關系的和諧及社會的穩定。在這其中,“家”起了很大的作用。“家”作為社會的細胞和單位,不僅僅關系到個人的生活安寧,更是社會穩定的保障。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維系于“家”。
最后,重視民事習慣,科學合理地確定民事習慣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同時發掘傳統文化中優秀的法律資源和法律思想,充分合理地利用,并在日常生活和爭議處理中發揮其應有作用。
關鍵詞:城市化;法治;秩序
中圖分類號:D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11-0031-03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曾將中國的城市化視為21世紀對世界影響最大的兩件事之一。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發展的城市化階段,城市化進程必然會對城鄉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一、城市房屋拆遷及政府與房屋被征收所有權人的利益博弈
城市化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城市的規劃、改造以及對部分城市居民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房屋是城市居民重要的財產,如果不能公正、合理地補償、安置,必然會引發房屋被征收者的不滿、抗爭。近年來,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上訪、“自焚”、被“活埋”、暴力抵抗等事件屢見報端,這讓我們不得不反思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國務院在城市房屋拆遷方面先后頒布了三部行政法規,即1991年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2011年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01年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1991年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一脈相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政府單方面制定補償標準。而實際在商業拆遷中,政府為了最大化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對房屋被征收所有權人的補償標準就不會太高。在房屋征收程序方面,這兩部拆遷條例都將拆遷設置成行政許可模式,由政府給拆遷人頒發許可證,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而政府躲在幕后。一旦達不成拆遷協議,當事人只能向行政機關請求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而政府還可以強制拆遷。這兩部先后實行的拆遷條例使得城市房屋拆遷變成了政府、拆遷人、被拆遷人之間的一場利益博弈。政府改造城市的任務由開發商的商業行為完成,權力和資本很容易結盟,而房屋被征收者的利益則被漠視,這也是近年城市房屋拆遷引起民眾抗爭的根源。
國務院2011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先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在保護公民財產權、規范國家權力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其本身也存在亟待改進之處,如征收城市房屋的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機關只對房屋進行補償,而對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權不進行補償,這很有可能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補償。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明確規定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市、縣人民政府才能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但我國目前對城市房屋商業拆遷如何運作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落實仍需要不斷深入理解與把握,難免不會有地方政府想“渾水摸魚”。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現實中有些地方政府及開發商并不會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而隨著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由城市房屋征收引起的糾紛即使經過了司法程序,仍有部分房屋被征收權利人對裁判結果不會心悅誠服。實踐中,我們也看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拆遷糾紛,甚至血案仍時有發生,并對城市社會秩序產生影響。
二、政府對農村土地征收及政府與失地農民的博弈
隨著城市人口的增長、經濟社會事務的發展,城市必然會在空間上擴張,這就涉及到城市對周邊農村土地的征收。自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以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關系上出現了“財權上移、事權下移”的局面,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征收城市周邊農村土地并有償轉讓就成為地方政府的生財之道,“土地財政”盛行。
征收城市周邊農村土地自然要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很顯然,這種以產值定補償的方法并未充分考慮市場因素,補償標準明顯偏低。有些地方政府為謀求自身利益,甚至會壓低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土地是農民基本的社會保障,一旦失地農民利益受損,就容易產生紛爭。由于征地規模較大,涉及失地農民的數量較多,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很容易引發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開發商之間的沖突,失地農民會自發組織維權抗爭。據中國社科院長期研究農村問題的學者于建嶸統計,2004年至2009年五年間,每年發生的農地沖突約占全國發生的的25%,占農村群體性突發事件的65%左右。許多政府官員也已經公開承認土地是誘發農村的主要因素,乃至認同:50%以上的中國農村地區群體性抗議事件都是由于農地遭到地方政府強行暴力征占造成的。越來越多的事實和研究都表明,中國的農地沖突已成為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1]。
因征地而失去家園的農民進入城市,他們的身份也將轉變為市民。“被城市化”的他們或許還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就不得不面對進城后謀生方式、生活方式的轉變。而失地農民城市生活的狀態不僅關涉自身利益,而且會直接影響城市社會秩序。失地農民的適應過程是被動的,政府的安置保障措施將會直接影響到失地農民進城后的生存狀態。對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是否足夠?失地農民的住房是否妥善解決?失地農民是否參加城市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享受低保?政府是否對失地農民進行職業培訓或引導自主創業?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城市秩序的發展走向密切相關。只有失地農民在城里“安居樂業”,這種由失地農民向市民的轉變才可以說是成功的。如果失地農民進城后境遇惡化,淪為城市貧民,這就將成為影響城市管理秩序新的社會問題。
三、政府采取措施引導農民變市民對城市秩序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農民自愿進城,經商或打工,一些“成功人士”在城市定居,已融入城市生活。但大部分打工農民像候鳥一樣往返于城鄉之間,他們脫離農業生產,大部分時間生活在城市,但大多享受不到城里人的福利待遇。這種現象被一些學者稱為“半城市化”。
農民工的“半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嘗試將農民變市民的改革。自2005年開始,天津、重慶、北京、廣東、成都、嘉興、無錫先后開始農民變市民實踐。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筆者的家鄉――寧夏平羅縣采取以下措施,促進農民向城鎮有序轉移:(1)降低農民進城的戶籍準入門檻,規定在縣城有住房、經商或就業等相關情況的,可以辦理城市戶籍;(二)保留進城進鎮落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三)農民首次進城鎮購房享受優惠政策;(四)對進城農民就業進行培訓、扶持;(五)進城農民養老、醫療、子女入學等方面保障到位。寧夏平羅縣農民變市民的惠民政策吸引大批農民進城,僅2011年,就有2萬農民轉變為市民。
寧夏平羅縣農民變市民的實踐為我國城市化提供了鮮活的經驗材料。中國政法大學的學者蔣立山認為:“從法學意義上說,中國的城市化本質上是一場權利運動,即中國公民開始享有遷徙自由權和部分城市居民享有‘市民權利’向惠及包括農村居民的公民權利轉化的過程。”[2]城市化不僅僅是對農民戶籍身份的變動,更是身份背后的權益共享,否則城市化后的農民就有被社會邊緣化的危險。寧夏平羅縣的城市化實踐表明,政府應當做出把農民轉變為市民的具體規劃,在戶籍、住房、就業、養老、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制度設計和保障。農民具有很強的實用理性,他們會在農村務農與進城謀生的“期望收益”之間理性地做出自己的選擇。
幾億農民進入城市,這本身就是對城市秩序的挑戰。進城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程度、在城市境遇的好壞、進城農民與原住居民融合的程度都會對城市秩序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不僅如此,“億萬農民的城市化發展必然產生或伴生諸多的社會問題和矛盾,而且還將有一個持續的過程。在高速發展的城市化中,中國的社會在克服舊有社會問題的同時,也必然產生新的社會問題。”[3]城市化意味著人口向城市聚集,人口不斷膨脹就會影響到城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催生出一系列的城市社會問題,迫使政府必須有所作為。以就業為例,城市化并不能自動解決轉化為市民的農民的就業問題,政府要為農民進城就業創造更多的機會。政府還需要對進城農民進行培訓,鼓勵進城農民就業或自主創業。為了應對城市化進程中人口、就業、住房、交通、生態、教育、治安等社會問題帶來的壓力,城市的管理者要以城市資源環境承載力作為城市化發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城市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做出通盤、周密的安排。托克維爾在《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分析法國大革命時認為,許多國家發生大革命,發生秩序的混亂,不是因為不改革,恰恰是因為改革。城市化對我國當前社會來講是一場深刻的變革,更需要周密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安排,才不致于引發因變革而導致的秩序動蕩。
四、城市化對農村社會秩序的影響
城市化不僅對城市產生影響,而且對傳統的農村社會秩序也產生了沖擊。一些農民進城打工,一些農民在政府引導下轉變為市民,他們保留在農村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就不可避免了。一些進城打工農民或轉變為市民的農民將其保留在農村的土地交給其他村民耕種,收取報酬或不收取。當然,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方面,一些地方也出現了制度創新。2006年,在寧夏平羅縣興起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是一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介組織,這種土地流轉的成功模式實際上已在全國推廣。隨著在城市站穩腳跟,一些進城農民會選擇放棄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而獲得補償,這就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機制。隨著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土地集約經營就具有了現實可能性,家庭農場、股份制農場等新興事物在農村出現也不再是“癡人說夢”。寧夏平羅縣已在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機制,設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宅基地和房屋產權退出收儲基金,并已實踐操作。家庭農場也成為重點培育模式,截止2013年4月,寧夏平羅縣已成立家庭農場107個,流轉土地5.57萬畝。以上農村改革實踐已讓我們看到了城市化對農村經濟生活產生的連鎖反應。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農村會因人煙稀少、空房增多而顯得有些“凋敝”,甚至一些地方還出現了“村落的終結”。中國傳統的農村秩序似乎已衰落,但我們并不是看不到希望,一種新興的現代農村秩序即將產生。為了開發進城農民放棄的分散各處的宅基地,農村原有居住格局就會改變,為了生產生活的方便,必然會形成統一、現代的農村新社區。這種農村新社區或許與城市的設施并無太大區別。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大規模流轉、集約化經營的發展,留在農村的農民就會逐步轉變為家庭農場主或現代農業工人,他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都會發生變化,一種基于市場經濟和合同規則基礎上的新型人際關系就會形成,這不是預言,而是現實生活中已發生的真實的改變。“但是,認為鄉村社會和鄉下人將來變得和大城市的情況一樣,這是一種過于簡單化的幻想。”[4]這種新型的農村社會秩序依然有別于城市秩序,有其獨特的“田園色彩”。
五、余論
城市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但不可否認的是城市化也不可避免地伴隨著一些社會矛盾、社會沖突。在法律層面上,城市化中出現的社會沖突大多最終會歸結為權利和權力的沖突。“工人、農民、市民等群體為了自身利益采取集體上訪、游行示威等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和意愿,本來應該被看作是在行使公民正常的利益表達權利,卻被當成了影響穩定的‘’。”[5]穩定的社會秩序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但“不要將民眾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不要將公民正當的利益訴求與表達視為不穩定因素”[6]。只有維護了民眾的基本權利,才能最終維護社會的穩定。我國歷史上“治亂循環”的規律表明,社會秩序惡化的主要責任承擔者往往是政府,是政府的恣意妄為導致民眾不滿進而引發社會矛盾尖銳。英國的霍布斯曾將政府比作《圣經》上的海怪――利維坦,它的強大既可以保護民眾的利益,當然也可能會損害民眾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之類的說法。在城市化進程中,政府要約束自己的行為,不能以“維穩”為借口,侵害民眾的合法利益。
當下,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都在發生深刻變化,所以產生各種利益矛盾和社會沖突是很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社會沖突具有雙重功能。社會沖突一方面會產生社會問題,耗費社會資源,破壞社會秩序;但另一方面,不涉及社會基本矛盾、不沖擊核心價值的社會沖突也具有促進社會發展的功能。美國社會學家科賽就強調過沖突在社會系統中的正面功能[7]。所以,政府應以平常心對待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沖突與秩序問題,將社會沖突納入法律框架,理性地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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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初高中歷史教學 過渡 差異
初中學生在升入高中后,常常感到歷史課無論在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上都難以適應,也常常會聽到歷史老師抱怨學生基礎太差,思維能力不強,自主學習的習慣不好,更主要的是部分學生感覺歷史學習廣度和深度太大,歷史學習太難。下面淺談一下自己個人對初高中歷史教學過渡的想法及做法。
初高中歷史教學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第一,課程容量的差異。高中課程和初中課程相比,高中課程多,容量大,學生學習的時間加長,學習任務繁重,在課程的學習上要求學生的,不僅僅是知識的記憶,更注重能力的培養。第二,初高中教學方法的差異。絕大部分高中教師沒有教過初中,甚至沒有聽過初中課,對初中教學知之甚少,教師的教學具有一定的主觀性,這就使相當一部分學生在較大的知識難度的壓力下,又加上對教法的不適應,從而一上高一便造成了掉隊現象。初中平常考試,甚至中考,都有程度不同的課內內容考查,許多教師給學生圈范圍,畫重點,讓學生死記硬背,以獲取高分。許多學生平時沒有好好學,根本不理解教材的內容,所以這些學生到了高中看到考試及平時教學、復習的方法大變,便感到明顯不適應。第三,初高中課改踐行的差異。隨著初中課改的深入實施而形成的初高中教育教學觀念上的差異,影響著學生對高中新知識的接受。初中進入課程改革后,許多教師在教學方式上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師生平等對話和交流互動,重視知識和能力、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達成上都有了很大的改進;學生的學,在以自主、合作、探究為主的學習方法的具體實施上也有了明顯改進。與初中課改相比,高中課程改革剛剛起步,高中教學方式還相對滯后,教學方式改革發展不均衡,教師“一言堂”,教法陳舊單一的現象普遍存在。這樣,學生由初中很活潑的課堂教學環境走進高中相對死板沉悶的教學環境,便產生了很大的不適應。
【關鍵詞】網絡傳播;精英主義;網絡空間
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人通過與其他人的符號交換建立對自己的認識。人類本身具有形成群體的傾向,而高度交互性的Web2.0互聯網則提供了形成社會的技術基礎。在中國的互聯網上,一個獨立于現實社會的網絡社會已經形成。在剛剛起步的階段,人們普遍認為互聯網是一個自由、平等的網絡烏托邦,但是這只是源于對Web1.0時代的網絡的表面認識,雖然網絡中的信息向一切人敞開,但是卻并不能推動民主與平等。在Web2.0時代,用戶擁有更高的參與度,新的網絡傳播模式進一步拉開了用戶之間的差距。網絡社會的復雜與多變,與現實社會相比毫不遜色。雖然表面上看,互聯網上的“草根精神”與“精英主義”格格不入,但是在本質上,網絡傳播正表現出不可逆轉的精英主義趨勢。
一、網絡傳播中的精英主義趨勢概述
網絡社會是一個新興的社會,既有其自身的先進性,也有其相比現實社會發展較欠缺的部分,例如大眾的出現和發展。“大眾”這一觀念產生于工業時代之后,“工業革命、資產階級革命和新興的傳播模式打破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等級秩序,社會成員成為孤立、分散和均質的、原子式的存在”[1]——這與剛剛進入Web2.0的網絡非常相似。Web1.0時代每一個只能獲取信息的用戶突然成為相互連接但卻孤立和分散的存在,成為網絡社會中的一個個個體,就如同工業時代開始時,封閉的農民階層被圈地運動強行轉化為城市勞動人口(大眾)一樣;與工業時代印刷開啟民智類似,互聯網進一步擴大了個人所能接觸的信息總量,現在網絡中一個人所能獲取的知識遠超過去的任何一個時代。
“大眾社會理論”產生時間正是工業革命之后“大眾”開始形成的時期。這個時期的大眾觀是早期精英主義即貴族主義所主導的,他們對大眾形成的社會力量感到恐懼,并對這種情況進行批判,他們認為大眾只是一種缺乏歷史感、自我意識和義務意識,只有強烈的欲望和權利意識的平庸者的集合體,認為這是對有理性有創造力的少數社會精英的壓迫。[2]這種貴族階級式的思維方式,在當今的互聯網中我們依然可以見到。如果說當今的網絡社會類似工業時代之后產生的現代社會,那么這種思維方式也反映出網絡社會中“貴族階級”的客觀存在。
如今的網絡傳播過程中充滿了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加上網絡社會本身的虛擬性,促成了網絡中對于優越感的追求。如今開始出現的網絡社會中的大眾,正為這種對優越感的追求提供了最好的土壤。有大眾必然會有與之相對應的精英階級。在以信息和知識為貨幣的網絡社會中,擁有信息即為貴族,這種“低成本的貴族化”現象會促使越來越多的人采取精英主義式的思維方式,這種傾向會越來越明顯地反映在網絡傳播中。
網絡傳播過程中會產生多次反饋。網絡中的個體的信息會產生連續的逆向反饋。對于個體的第一個信息A,能產生一個反饋X與之對應,而由于網絡的便捷性,這個反饋X可以直接影響信息者,產生第二個基于反饋X的信息A1,而信息A1則會產生對應的反饋X1,同時,第一次信息A隨著信息本身的傳播繼續生成反饋X,由此也催生了信息A的無數個衍生版本。這種反饋與信息更改的反復影響,會提高網絡受眾對其他個體的信息依賴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網絡傳播極易產生偏差,而這種偏差是“信息階級”產生的一大原因。
綜上可見,在網絡傳播中,精英主義不但是客觀趨勢,而且也是必然趨勢。
二、網絡傳播中出現精英主義趨勢的原因
當今的網絡傳播已經跨過了Web1.0時代,進入了Web2.0時代。[3]而相對于Web1.0時代,Web2.0時代明顯的改變就是從單向度的“接受信息”轉變為“獲取信息——進行反饋”的雙向交流,而且這種受眾的反饋是網絡傳播過程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Web2.0被視作“Web of human communication”,即“人的交互網絡”,其中的核心詞是“互動”和“溝通”。這種變化的本質就是從“Push(推送)模式”向“two-way communication(雙向傳播)模式”的轉變。[4]這個轉變促使網絡從一個信息公示平臺轉變成一個復雜的社會,使網民從一個簡單的、只具有數據標識的閱讀用戶變成了網絡社會范疇中的“人”,社會成為關系的聚合。社會的聚合也要依托于傳播的存在,因此,網絡傳播也可以被視為網絡以及現實世界的聚合方式。
Web2.0時代賦予了網絡以社會性,也促成了網絡中傳播的多樣性。網絡傳播這種傳播類型涵蓋了以前所有的社會傳播模式,從簡單的人際傳播、群體傳播(QQ等通訊軟件和論壇)到大眾傳播模式(門戶網站),在網絡中都有出現。這種融合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殊性。在網絡中,受眾接受類似大眾傳播的單向傳播,但是卻比大眾傳播過程中的受眾更容易產生反饋;在網絡中的群體傳播中,一對多和多對多的傳播速度與人際傳播無異,這種被高強度加速的傳播導致了更大規模的群體感染和比任何社會群體更強的身份認同;網絡中的人際傳播則因多媒體媒介的使用而變得更快、更豐富、表達手段更多樣,信息傳遞量也更大。由于技術上的優勢,網絡傳播由變質的傳統傳播模式所組成,但又并非是這些元素的機械相加。這種傳播上的特殊性是網絡社會不同于現實社會的根源。
網絡傳播的另一個特殊性在于,它可以塑造網絡中的人。互聯網具有虛擬性,這種虛擬性主要體現在個體的匿名性上。網絡上每個人的個人信息都很難確定其真實性,在網絡中,對于他人的認知基于其提供的未知真假的信息,對于自己的認知則來自對自己提供的信息的認同感。在網絡社會中,每個人都是舞臺上的演員,我們通過其他演員的“臺詞”認識他們扮演的“角色”,也通過自己為自己撰寫的“臺詞”認識網絡中自己的“角色”。在網絡中,每一個個體都是無屬性、無形象的基本社會單位,只有通過對信息的接受與分析才能獲得這些個體在網絡社會中的形象,但不同于現實社會中的信息交換,網絡中的信息很難被完全證實或證偽——正由于此,在缺乏物質層面基礎的網絡社會中對于信息的依賴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這是網絡社會特殊性的根源。
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緊密聯系的同時,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網絡傳播與現實社會中的傳播的關系亦是如此,網絡傳播可以在現實中的某一種傳播模式中找到自己的原型,但又與之不盡相同。這種差異也是導致出現精英主義的重要原因。
而從根本上來說,互聯網的出現直接拉大了人與人在信息層面上的差距,加之在網絡社會中人對于優越感的追求,這種趨勢一旦出現,就會不可避免地不斷加速。特別是網絡中的信息傳播速度和傳播量遠遠超過了大眾媒介所能提供的信息,因此知溝的出現和擴大速率也都呈幾何級數提高。再加上進入互聯網的用戶并非是白紙一張,他們擁有在現實社會中學習和生活的經驗和知識,進入網絡社會前就存在的差異,在網絡中會被立刻放大為不同階級之間的知識鴻溝,知溝所帶來的兩側的信息不對等,就是精英主義孕育的溫床。
而另一方面,網絡社會中的“上限效果”幾乎不存在。首先,網絡中雖然充滿了近似于大眾傳播的一般性信息,但是也絲毫不缺少高端、精尖的知識,在獲取了大量的低端知識后,的確有一部分人滿足于此,但也有更多的人因為知識的積累而提升了素質,選擇了進一步學習和吸收,這些人將因此成為相對于前者更精英的階層;另外在網絡中,知識的廣度也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對于網絡傳播來說,只要存在差異,則傳播行為必定會產生優越感,這種差異可以是深度上的區別,也可以是廣度上的差異,在某一領域知識達到一個相對飽和狀態的個體,很有可能為了保持其精英地位來擴展自己的知識面,因此隨著信息接收量的提高,網絡社會中的知溝必定會一直存在并不停地擴大,完全不會呈現縮小的趨勢。
知溝的存在,使得網絡社會呈現出一種復雜的層級結構,為網絡傳播過程中的精英主義趨勢提供了根本上的動力。
三、網絡傳播過程中精英主義趨勢的效果與意義
(一)網絡傳播中精英主義趨勢的正反效果。網絡傳播精英主義趨勢的正面效果主要在于對整個網民群體素質的提高,無論是出于對知識的渴望還是僅僅是為了追求優越感,所有人都會傾向于學習和了解新事物。Web2.0時代盛行的草根文化,本質上即是網絡社會中的大眾對精英化的追求的產物。正是這種追求高端、滿足優越感的自由精英化行為,才創造了現在屬于平民的網絡文化。博客、播客、微博、維基百科等技術興起,公告欄、論壇和門戶網站的沒落,本質上都是為了滿足網民對于成為信息貴族、成為信息精英階層的需求。互聯網進一步強化了“受眾分化”的過程。受眾自身的角色正在從原子式的分散轉變為一個個特征鮮明的權利個體。從另一個側面說,網絡中的每一個個體所追求的并不是獨立化和個性,獨立化是對精英化的外在反映,個性是對精英的身份認同。
這種精英主義趨勢的反面效果也不容忽視。本質上說,在網絡中每一個大眾都擁有成為精英的愿望和拒絕奮斗的惰性。這樣一來對于精英的優越感的追求就演變為一種純粹的虛榮心的滿足。由于高質量的信息能帶來更高的價值,那么那些不具備高質量信息來源且想要獲得相應的高地位的人就會使用謠言和炒作來制造一種虛假的高地位。這也是網絡傳播過程中虛假信息泛濫,謠言糾正困難,網絡信息難以監管的主要原因。
(二)網絡傳播中精英主義趨勢的現實意義。在分眾論成為主流,“放羊式”的網絡營銷行為效果越來越差的現在,把握網絡傳播過程中客觀存在的精英主義趨勢是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因為對于互聯網中的營銷行為,分眾成本極高且難度很大,互聯網讓市場調查成本變低了,但是卻使得其真實性大打折扣。
在這種情況下,認識網絡傳播過程中精英主義趨勢的客觀性的現實意義在于,讓我們認清在網絡社會受眾中普遍存在的精英主義思維,并以順應這種思維方式為前提,進行實用層面上的運作。
精英主義思維方式即是每個網民都具有的追求高端、追求自我精英化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能有力地引導人們的行為。如果我們能明確這種思維方式,則可以通過制造高端、提供優越感的方式使很多網絡傳播行為獲得更高的效率。
在網絡實際應用過程中,如何利用網民普遍具有的精英主義思維提高網絡傳播實際應用的效率?有正向和逆向兩種應用方法。
正向應用法順應人人皆有的網絡精英主義思維,以制造高端的方式引導受眾產生對自我的精英認同感,以此獲得優越感和滿足感,即“制造高端”。在網絡社會中,“精英”是一個相對概念,網絡上的每一個人都有趨向精英的傾向,而成為相對的精英也十分簡單:獲得更多更高質量的信息。正由于此,在網絡傳播過程中,通過提供小規模的高質量信息,就可以正向引導網民的精英主義思維,使其產生足夠的優越性。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所謂的高質量信息并不一定是艱深的知識或者純粹的機密性信息,對于大眾精英主義思維的正向引導,需要的是在明確大眾的知識層級的基礎上,向其提供適度精英化的信息。過度高深、吸收難度大的信息,會直接使大眾產生抗拒感,從而產生反面效果:人們會真正地“草根化”,認為這種東西是賣弄學問,是毫無用處的“屠龍之技”。例如,《魔獸世界》這一游戲本身并不“復雜”,只是玩家將“相比其他網游更豐富的游戲性”當作了復雜,它將“游戲性”與“社交性”進行了平衡,在保證游戲內容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提高了社交活動的樂趣——《魔獸世界》有一個“虛門檻”,這個門檻是不存在的,但是任何一個“邁”過這個門檻的玩家都會獲得滿足感,都會認同自己的“高端”,產生作為“精英”的自我認同。對于那些已經進入了游戲的玩家而言,就應該進一步地制造“高端”,強化其中的“精英認同”。
逆向應用法則是通過創造更低級的群體來反面提升受眾的相對社會地位,以此來提供精英認同感,產生優越感和滿足感,即“補充大眾”。網民群體有很多種,不同類型的人群,對于渴求精英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對于本身不具備精英素質的群體,我們不能否認其中依然有這種精英主義思維,他們依然會追求自身的優越感。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正向引導的方法,不但成本極高,而且效果很弱。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進行引導,即為他們創造出更低層次的“大眾”。當一個群體能接觸到更低層次的群體時,會不由自主地將后者視作“大眾”,從而產生優越感和精英認同。與《魔獸世界》拉高玩家群體的整體素質、創造高端不同,中國網頁游戲的策略在于以一種更低成本的方式“販賣”精英認同感,這種方式就是為它的用戶提供更弱勢的群體,以此凸顯其自身的強大和優越。當一個受眾群體既不具備成為精英的素質,也沒有追求高端的傾向時,如何利用其心中本質上存在的追求精英主義的思維傾向?要做的就是為他們創造出所謂“愚昧的大眾”,從逆向襯托這一群體,使他們產生優越感和精英的認同感,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網絡傳播行為,提升網絡傳播實際應用的效果。
總的來看,網絡傳播中精英主義趨勢的出現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網絡傳播精英主義趨勢對網絡社會具有正反兩種效果。而針對這種精英主義趨勢所采取的兩種非常高效率的應用模式則可以概括為“制造高端”和“補充大眾”。
[本文為遼寧省社科聯2013年度遼寧經濟社會發展立項課題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郭慶光.傳播學教程(第二版)[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4):151.
[2]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
[3]汪靜,等.現代網絡平臺WEB3.0取代WEB2.0的哲學必然性探討[J].電腦知識與技術,2012(2):84-90.
[4]Fuchs,C.&Hofkirchner, W.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Web: Cognition,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Towards an Understanding of Web 1.0, 2.0, 3.0. Future Internet,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