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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國環境破壞已經危機到外貿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貿易壁壘極大的影響著我國的外貿出口,如何跨越國際貿易領域中環境貿易壁壘這個障礙,確保我國外貿持續、穩定發展,須探討有效的對策和措施,減少以環保為借口的環境貿易壁壘所帶來的影響。
2.國際貿易中的環保問題。
隨著資源短缺、生態破壞等全球化環境問題的不斷出現,印證了環境污染無國界的說法,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許多國際組織及社會團體發起了國際性環保運動,制定了各種規章、制度、標準,成立了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來推動國際范圍內的環保。
國際上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最初是在關貿總協定時達成的決議,全球各國不同的環境標準存在的區域差異性導致了環境與貿易間的矛盾。環境與貿易矛盾在社會分工產生與交換活動伊始便存在,表現為具有增長機制的貿易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限性和具有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且在國際貿易活動的強化和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惡化中被激化起來。各國為環保執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環境貿易措施直接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更甚。
3.環境貿易壁壘。
3.1產生背景。
近年來,出于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各國政府進行環境立法,實施環保措施,倡導綠色消費,制定了分門別類的環境貿易壁壘,特別是發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環境綠色法規法律,使得環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開始發揮其作用[1]。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許多國家開始仿效,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手段正向法規化和國際化同步邁進[2]。
3.2概念及特征。
環境貿易壁壘又稱綠色壁壘,是一種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保護有限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以達到貿易保護目的。
環境貿易壁壘具有如下特征:(1)表現內容的合理性和表現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圍的廣泛性和實施中的傳遞性;(3)保護方式的隱蔽性;(4)實施效果的歧視性[3]。
3.3內容和形式。
3.3.1環境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科技水平較高,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均以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較少或者基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難以企及的,進而輕易地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3.2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或生態標志,是指認證機構依據一定的環保標準、指標或規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種特定標志,以向消費者證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消費、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極小。環境標志易構成潛在的貿易歧視和現實的貿易沖突,能夠起到誘導消費者選擇的作用,且對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起到貿易壁壘作用。
3.3.3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制度是指規范商品包裝(物),包裝材料要符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違反環境要求的有關包裝方面的法律、規章。
3.3.4綠色補貼。
指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財稅上補貼出口企業,或在出口產品成本中補貼保護環境與資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國際貿易中實行較低的環境標準,以使產品明顯低于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影響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招致進口國采取反綠色補貼的措施。
3.3.5衛生檢驗制度。
《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中規定的有關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檢疫的國際標準,其中規定成員國人畜事務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動植物攜帶疾病的傷害,有權采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3.3.6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綠色關稅指進口國以環保和人類健康為由,對其認定的污染環境、危害健康的進口產品,除了繳納正常的關稅外,格外加征的環境進口附加稅。市場準入指進口國以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以及違反有關的國際環境公約或國內環境法律、規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國產品進口措施。
3.3.7環境貿易制裁。
指對違反國際環保、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保護公約等,而導致環境污染、野生動植物多樣性缺失的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貿易制裁措施。
4.環境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
4.1對我國產品出口市場的影響。
我國外貿出口市場集中在歐美發達國家與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其出口份額約占80%,這些國家和地區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成員,現已從環保立法階段轉向了環保執法階段。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技術標準比較高,如針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苛刻的環境標準,這將使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著縮小的危險。
4.2對我國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國際上針對工業品貿易、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品和投資等提出了環境方面的規范,而這些貿易為我國外貿中比重較大的出口貿易,若發達國家對這些類的產品進口執行嚴格的環保標準,其產生的環境貿易壁壘,將嚴重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增長速度。
4.3對我國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貿易壁壘的制定影響著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要求其過程為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我國企業缺乏資金,環保技術落后,為了達到進口國家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保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支付相關費用,還需對產品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做大幅度的調整,這勢必將增加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導致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使出口產品的企業的經濟效益受到影響。
4.4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發達國家以環保為名而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與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抵制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案例甚多,這樣便形成了只有發達國家存在的區域性經濟組織的自由貿易區,使我國無法介入。
4.5實例。
4.5.1包裝行業。
2006年1月開始執行的環境包裝制品的回收率要達到85%以上這條標準,對發展中國家的包裝行業沖擊很大。我國的一次性餐具因沒有綠色標準而被禁止出口歐美市場,許多商品出口歐美還要支付高額的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等。
4.5.2家電行業。
國際貿易中我國家電產品進口關稅被削減,國內產品的價格優勢降低,國外品牌在質量上的優勢添補了價格上的差異,從而對我國家電產品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受環境貿易壁壘影響,上海2006年8月份小家電出口歐盟呈明顯下降趨勢,在歐盟實施《廢舊電子電氣設備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電出口量降低到當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歐盟實施的《生態設計指令》的技術壁壘,進而對電氣電子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到回收利用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嚴格的環保要求,這也將對我國相關產品出口構成較大的影響。
4.5.3紡織服裝工業。
紡織服裝工業是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性產業,也是外向依存度較高的行業,我國加入WTO后,該行業受惠較大,但受環境貿易壁壘的影響,我國紡織行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據案例了解,因服裝沒有達到生態紡織品標準而被處以罰款或被迫回銷等情況常有發生。例如歐盟有關國家通過的OKO-TES100紡織品環保標準,就對進口服裝的甲醛、重金屬、防腐劑等100多種有害物質含量進行限制,這些規定對中國服裝出口形成了技術性的環境貿易壁壘。
4.5.4農業。
我國是農業大國,受環境貿易壁壘影響較大的也是農業,我國農產品出口現存問題很多,主要是國內動植物疫情、農畜藥殘留問題。近些年來,我國發生的涉及到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技術貿易壁壘有40多項,其中涉及出口問題的有17項,80%的出口企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日本是中國農產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場,日本政府實施了肯定列表制后,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量大幅下滑,因該項檢測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的制度涵蓋了302種食品、799種農業化學品以及54 782個限量標準。而各項標準大約是現行全部規定的3~5倍,且限量指標更為嚴格。這份名單涵蓋了大部分我國的輸日農產品。
4.5.5化學工業。
國際貿易中對化學工業中的化學產品與醫藥產品的出口有較嚴格的規定,此類產品的出口主要受到對危險化學品分類管理、嚴格的化學品管理、對進口新化學品的管理、對農藥的管理、對合成洗滌劑的管理等規定的影響。例如美國在很早就開始限制和禁止中草藥的進口,進口藥品到美國必須經過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檢查,而我國國內單項品種能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檢查的生產廠家僅有20多個企業,直接影響了該行業產品出口。
4.6可持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全球的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國際貿易中的可持續發展,一是經濟發展,因環境問題是在經濟發展中產生,也只有在其中方可解決;二是經濟發展過程必須考慮到來自環境與生態資源的支持與發展,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是在于謀求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本質上就是環境與發展的關系,只有良好的貿易和環境政策才可促使環境資源有效的配置,使環境與貿易互惠互利。
5.對策與建議。
5.1提高環保意識,完善環保立法。
5.1.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環保意識,樹立綠色觀念。
環境貿易壁壘多由發達國家制定,作用于發展中國家,這種行為能夠保證全球經濟良性的持續發展。為了我國外貿事業與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對全民進行生態知識和環保的普及宣傳,使其認識到環境質量與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從而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積極地推進環保事業。
此外,我國應樹立正確的綠色觀念,引導大眾的綠色消費,為我國綠色產業發展開拓空間。尤其是我國的企業應投身到環保潮流中,積極自我完善,加強環境方面的技術研發,以在環保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增強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打破環境貿易壁壘的局限[5]。
5.1.2加強環保立法完善環境法制體系。
我國近年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律、與環境有關的資源法律及多項環保法規和標準,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構成的法規體系。隨著環保問題的升溫及國際貿易形勢復雜化,我國應加強環保立法與環境法制體系的修改和完善,并加大執法力度,為外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5.1.3加強國際環保法規的研究和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
國際貿易的環境貿易壁壘種類繁多,涉及環保立法分門別類,我國應建立專門的研究機構和外貿環境技術標準的信息系統,了解主要貿易國的環保法規、技術與標準,維護自己的利益,避免貿易中的摩擦產生。
此外,作為WTO的成員,我國應積極參與到多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體制中去,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并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協作,有利于我國突破各種形式的環境貿易壁壘[6]。
5.2積極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并將環保納入外貿發展戰略。
環保產業的發展能夠提高我國企業的污染防治能力,為其產品能夠沖破環境貿易壁壘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并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此外,還應制定適應形勢的技術標準與規定,將管理納入法律規程,并開展消除環境貿易壁壘影響的戰略謀劃,改變傳統的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5.3促進環境成本內在化,推行企業清潔生產。
環境成本包括開發、生產、運輸、使用、回收和處理商品及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所需費用,為減少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影響,外貿企業可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市場價格之內,使環境資源成本內部化,這樣可實現貿易比較成本優勢的產品生產和出口,有利于環保和公平競爭,并消除了環境所造成的貿易障礙,使企業從根本上能夠逾越環境貿易壁壘。
清潔生產有利于克服企業管理中生產與環保相脫離的問題,促使企業的技改具有針對性,即成為實施環境管理體系重要的基礎。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在資源利用上提高市場競爭力,接軌國際以便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為突破環境貿易壁壘創造條件。
5.4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
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的認證等對企業是非強制性的,但其具有公正性的特點,企業申請認證有利于企業利益和效率的提高,應重視并加強此類的認證。
5.5嚴禁洋垃圾的流入。
因經濟利益的驅動和道德法制觀念的缺乏,我國曾發生多起進口工業垃圾和有害物質的事情,這嚴重的違背了《巴塞爾公約》等規定,還嚴重影響著生態環境,我國應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此類產品入境。
5.6充分發揮綠色營銷作用。
環保意識與市場營銷觀念共同形成了綠色市場營銷觀念,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傾向,使綠色營銷成為企業競爭力的體現。綠色營銷在營銷策略上講究綠色化的組合,在產品策略、促銷策略、渠道策略和價格策略方面都體現了很強的綠色特性。我國綠色營銷發展具有極大的潛質,我國出口企業應借鑒國際綠色營銷戰略,以開辟增強競爭力的新途徑,從而打破環境貿易壁壘。
5.7注意國際動態,打破環境貿易壁壘。
時刻注意國際貿易壁壘的動態,把握發展趨勢和特點,采取有效的措施,打破環境貿易壁壘,擴大我國的出口創匯。需研究國外環境貿易壁壘,提高產品的質量,總結近年受阻經驗,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有效對策,使我國產品順利打入國際市場。
關鍵詞: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
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超級秘書網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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