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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信息化、電子化的發展和互聯網運用的普及,C2C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但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難,導致大量稅款流失。筆者基于傳統征管手段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的困境,分析了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困境的成因和征稅的必要性,提出了借助大數據、互聯網、智能化等技術,設計C2C電子商務稅收系統框架設計,輔助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大數據;互聯網;稅收管理
0引言
近年來,大數據技術發展迅猛,應用于眾多傳統行業,如醫療、能源、通信和零售等。應用大數據技術,能夠在海量的數據中收集、分析、提煉最精準、有效的關鍵信息,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能力。在互聯網+稅務戰略的發展下,借助大數據技術整合海量稅收數據,破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難題和優化稅收管理勢在必行[1]。
1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目前,電子商務按照購銷主體的不同,分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種類型。C2C指交易雙方均為個人(自然人)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主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2],如淘寶網等進行交易。C2C電子商務因其經營方式靈活、交易成本更低等優點備受市場青睞、發展迅猛。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律法規,公眾對個人網店是否應繳納稅款意見不一[3]。稅務機關對C2C電子商務實行稅收管理存在一定困難,導致個人網店或部分企業假借個人名義偷逃漏稅,造成稅款大量流失,影響市場正常秩序和經濟健康發展。因此,研究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2C2C電子商務傳統稅收存在的問題
摘要:目前來說,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仍然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實施力度有待進一步的加強。一些電力企業沒有充分的認識到稅收籌劃的含義與作用,所以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與進步。鑒于此本文對新時期下企業如何做好稅收籌劃工作進行了細致地探討和研究,希望對讀者產生或多或少的借鑒意義與參考價值。
關鍵詞:企業;稅收籌劃;機遇
1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1.1電力企業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稅收籌劃主要是納稅人在稅務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運營、投資等活動進行之前,采用科學性的籌劃,選擇最有利的處理方式,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從而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在實際運營中經常會遇到較為復雜的業務場景,在稅法的規定范圍內存在有兩種或多種處理方案時,具有差異條件的企業最終會使稅負產生較大差異,合理運用稅法組織經濟活動,達到交納最少的稅額的目的,實現交稅后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與偷漏稅是不一樣的,它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法、合歸的基礎上而進行的經濟活動。所以電力企業可以合理的開展企業稅收籌劃。
1.2電力企業稅收籌劃目標
企業對任何活動和方案的執行都不可盲目開展,電力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也不例外,作為資產密集型大型企業,不合理的業務處理將會給企業帶來大額資金損失以及較壞的社會影響。因此在業務處理前應多與部門開展會審,以期最大限度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同時運用合理稅收籌劃手段實現減輕企業稅負的目標。由于電力企業一般都是國有大型企業或者是上市股份企業,在保證企業合理發展的同時肩負著巨大的社會責任,很多投資項目是為了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此時如果單純的以企業經濟效益考量是不合適的,二者相沖突時社會責任更為重要,此時不應已減少稅負為稅收籌劃的單純目標還應同時考慮企業社會形象。
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時期,財政事權的不斷下移使地方政府承擔了較多的支出責任,然而在收入上還是中央政府占大頭,這就使得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出現不匹配的現象[1]。以2020年為例,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為100124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54.74%;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為210492億元,占全國的比重為85.71%。針對這一現狀,亟須通過完善我國地方稅體系來解決,一方面,有助于培育地方稅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平衡地方財力與事權支出的關系,為做好“六穩”工作和落實“六保”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一、我國地方稅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地方稅的規模
在2016年“營改增”全面完成之前,收入全部歸屬地方的稅種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8個稅種。從2017年開始,地方政府失去了主要的稅收收入來源,隨后于2018年開征的環保稅被納入地方稅體系中,目前稅收收入全歸屬于地方的稅種仍有8個,但因地方缺失主體稅種,地方稅稅收收入呈下降態勢。由表1可知:在2010-2020年的十年間,受“營改增”政策的影響,我國地方稅收入規模呈先增長后下降的趨勢,從2010年的17854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33939億元,下降到2020年的20863億元。在2010-2016年的七年間,營業稅占地方稅稅收收入的比重平均為55.7%;隨著“營改增”全面推行后,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收入占地方稅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17年的56.7%逐年增加到2020年的64.8%,逐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收入來源。
(二)地方財政收支情況
2000-2020年期間,地方財政收入逐年增長,從2000年的6406億元增長到100124億元,二十年間增長了93718億元,增長了14.6倍;同期地方財政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保持相對穩定,在45.04%~54.74%之間,平均在49.9%左右(見圖1)。二十年間,地方財政支出逐年增長,從2000年的10367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210492億元,增長了200125億元,增長了19.3倍;同期,地方財政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整體呈上升趨勢,在65.3%~85.71%之間,平均在79.4%左右(見圖2)。總的來說,近二十多年來,地方財政承擔了近八成的支出,卻只擁有約五成的收入,這就嚴重制約了地方財政事權的發揮。
二、我國地方稅體系面臨的主要問題
摘要:在后“營改增”時代,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管理普遍存在管理層認知能力不足,基層專業人才匱乏,稅收執法環境差異較大,增值稅進銷項時間錯配,業稅融合程度不深,信息化載體建設滯后等的情況。在分析現狀的基礎上,從頂層設計的戰略層面和具體業務處理的戰術層面提出應對策略,為提升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能力,促使經營業績高質量發展提供思路。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稅務管理;應對措施
建筑施工企業是傳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和資金密集型企業,它關聯著上下游產業鏈眾多行業,承載著民生就業和聚集財政稅收的重要作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在經濟新常態下建筑行業呈現出規模不斷擴大和轉型升級持續發展的新動向,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為有效應對國家財稅體制改革對行業的宏觀調控,實施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精細化管理和稅務管理漸成行業共識。基于此,研究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管理和稅務管理的關聯關系,對提升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能力、提升建筑施工企業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的稅務管理問題現狀
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具有資金占用量大、項目輻射地域廣、建設周期長、產業鏈條復雜和利潤率相對較低的特征。建筑施工企業的這些行業特征決定了其成本精細化管理的難度,在“營改增”的財稅改革背景下,這些成本管理項中首當其沖的就是稅務管理成本以及稅務管理延展出來的其他管理成本。就當前的建筑施工企業,項目成本的稅務管理存在如下問題現狀。
(一)高層認知力不夠,基層財稅專業人才匱乏由于行業管理模式歷史沿革的影響,建筑施工企業多為粗放式管理,管理層普遍存在重市場開拓輕項目管理、重項目財務核算輕項目稅務管理的現象,傾向于通過規模擴張來驅動產值提升,傾向于通過財務核算來替代成本管控監督,尚不能從根本上認識到稅務管理在施工項目成本壓降和精細化管理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對稅務管理的認知能力不足。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基層項目部囿于工作環境和薪資待遇的制約,沒有條件招聘到高水平的財務從業人員,更沒有專門的稅務管理人員。現有財務管理人員大多工作年限不長、資歷不深,沒有豐富的經驗應對紛繁蕪雜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尤其是在財稅體制深化改革、稅法政策變更頻繁的當下,財務從業人員普遍疲于應付日常的會計核算工作,鮮少能有時間全面深入研究行業稅法變更對成本管理和經營效益的影響。財務人員對行業稅收風險把控力度不夠、經驗不足,習慣用傳統財務管理思維統籌現代成本精細化管理和稅務管理,對影響行業深遠的“營改增”政策研究不透、掌握不實,缺乏主動稅務管理的意識,也不具備全面稅務管理的能力。
(二)稅收執法環境差異較大,管理難以模式化部分優質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集團化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于施工資質高、信譽口碑好、資金充沛等優勢往往不局限于一地發展,一般都是采取以總部坐落地為中心輻射周邊行政區域的發展模式,項目標的眾多且遍布各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地經濟基礎不同財政收入天壤之別,鑒于建筑施工企業異地項目流轉稅及其附加稅種屬地征收的原則,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項目駐在地稅收執法環境差異較大,很難用一套標準化的稅務管理流程和模式實現統一規范化管理,無形中加大了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的難度,對不同施工項目的稅務管理提出因地制宜的更高要求。
摘要: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建筑行業管理變革以及營改增政策環境變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建筑企業的涉稅風險明顯提升,普遍高于其他行業。為此,本文以典型建筑企業所涉主要稅種為分析對象,實證分析了企業各個稅種面臨的稅務風險,通過對各個稅種的分析發現,建筑企業的整體稅務風險防控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需深入了解行業的共性問題與企業的個性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對策,旨在為構建建筑企業的稅務風險防控體系提供參考。
關鍵詞:建筑業;建筑企業;主要稅種;稅務風險;風險管理
一、引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中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對原有建筑物進行維修活動的物質生產部門。近年來,我國建筑業發展迅猛,完成了一系列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基礎建設工程,極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條件,并在世界上享有盛譽,也是稅收來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十八大以來,在充分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建筑業結構更加優化,成為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推動力。2015年-2019年建筑業增加值逐年攀升,如圖: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違法成本提高及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囿于建筑企業實際管理水平,營改增以后,一些大型建筑企業感覺稅收負擔較重;另一些企業感覺自身存在稅收風險,但又不能準確找到風險點。本文主要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入手,分析新稅制下建筑企業存在的稅種管理問題及應對方法。
二、增值稅方面的風險及應對
1.收入金額與開票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建造合同》準則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新準則對收入確認的原則是控制權,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約定義務。準則中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務。但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建設方一開始就對建筑服務具有控制權。因建筑企業是沒法留置、取回所提供建筑服務的最終成果的,如房產、綠化、道路、橋梁、裝修工程等成果,故建設方自始至終都具有控制權。例如,A公司總體工程量為10,000萬元(不含稅價),一段時間內投入25%,也就是完工量為2,500萬元;經監理審核確認的工程量達到22%,即經審核確認完工量為2,200萬元,收入也按此金額確認;客戶僅付15%,也就是1500萬元的款項,故A公司按1500萬元向客戶開具發票,并申報增值稅135萬元(1500萬*9%)。按稅法規定,企業應按開票收入1500萬元、未開票收入700萬元,合計2200萬元申報增值稅。但未開票收入700萬元企業未予申報,涉及稅額63萬元(700萬*9%)。根據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在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與開具發票的當天孰先的原則確定納稅義務時間。應對:在履約進度經甲方認可時,納稅義務已產生了,應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如開票金額大于履約進度的則按開票金額申報納稅。
2.福利性質支出抵扣了進項稅額的情況根據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有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建筑企業屬地工作的特性決定了需產生大量租賃費,因其辦公及人員住宿用房需在施工地租賃。辦公用房是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除老項目或簡易計稅項目外,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而住宿用房是福利性支出,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例表:應對:凡福利性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做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做進項轉出處理,避免稅務風險。其他如處理廢舊物資未申報增值稅,需要價稅分離分別確認收入與銷項稅額,并依法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