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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安全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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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安全知識

    第1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關鍵詞 道德風險 逆向選擇 政府監管 信息制度

    [中圖分類號]F0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47-662X(2012)02-0069-07

    引言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發了中國食品行業的大地震,直接催生了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新法的無縫監管、統一食品國標、重典處罰等五大制度創新構筑了食品安全新防線。曾幾何時,公眾普遍期待,政府監管能夠有效保證食品的安全。然而,新法頒布兩年多來,食品安全問題并未得到預期的有效解決。先是奶產品市場出現“皮革奶”;繼而肉制品行業又出現“健美豬”。可見,事情遠遠沒有如此簡單。

    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問題是利益分割機制扭曲,造成市場行為失范,進而導致市場績效低下。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僅僅依靠政府監管是不夠的,它需要構建完善的食品質量安全機制,這是一個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宏觀層面的立法,也需要產業層面的有效監管,更需要市場組織微觀層面的有效治理機制。其中,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博弈的納什均衡構成這一機制的有效制度保證,才能使得制度人人遵守而不流于形式。以牛奶產品為例,其質量安全問題的癥結在于信息的非對稱性,這導致博弈中不可避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發各種各樣的質量安全問題。然而,面對千千萬萬分散的奶農,政府的有效監管勢必成本高昂效率有限,從而導致法律懲罰威懾的可置信性大打折扣,所以,必須同時在產業與微觀層面構建有效的博弈機制來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促使博弈達成合作的納什均衡,這首先意味著博弈各方合理的利益分割機制,其次才是合作的行為規范,進而形成有序的競爭與交易的市場績效。

    要構建完善的牛奶產品質量安全機制,使博弈達成合作的納什均衡,首先需要了解真實的博弈過程,才能有效優化博弈的信息結構,降低信息的非對稱性所帶來的機會主義后果,解決牛奶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所以,本文將運用博弈論分析方法,從博弈過程人手,探索如何改善博弈的信息結構,完善博弈機制,促使博弈達成合作的納什均衡。

    一、博弈過程的理論分析,以牛奶生產為例

    (一)微觀層面的博弈

    微觀層面主要考察個體奶農與個體奶企的行為。在鮮奶市場,奶農與奶企的行為并不僅僅是利潤最大化的新古典選擇,而是相互博弈的均衡結果。

    鮮牛奶具有獨特的性質。處在泌乳期的奶牛每天都會定量分泌牛奶,如果不及時擠出,奶牛會得炎從而影響泌乳數量和質量。擠出的鮮牛奶必須在兩小時內冷卻到攝氏4°,否則鮮奶會腐敗變質。正是鮮牛奶產品這樣的特性,導致奶農對奶企的高度依賴:每天都有鮮奶生產出來,而且生產出來就必須馬上賣給奶企,否則就會造成損失,于是在奶農與奶企的交易中,奶農天然的處于弱勢地位,客觀上助長了奶企的不合作行為;但同時,在博弈中,奶農又處于信息優勢地位,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奶農很容易選擇不合作策略。

    由于奶農的分散性和養殖規模較小(早期每戶只養1-2頭奶牛,每天產奶30-50公斤),奶農一般每天擠三次奶賣給奶企,對奶農和奶企而言,每次的交易都要耗費人力物力和時間,奶販的出現節約了奶農和奶企雙方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率得到提高。此時,鮮奶市場呈現奶農一奶販一奶企的結構形態,博弈分為三個層次:

    1 奶農-奶農:完全信息動態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

    奶農-奶農的博弈中,合作行為就是不添加任何有害物質,不合作行為就是添加比如三聚氰胺。養殖奶牛的農戶基本集中居住在一個自然村里,低頭不見抬頭見,相互之間非常熟悉,在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策略博弈中,基本滿足完全信息的要求,即誰家給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瞞不過別人。如果奶農都選擇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則鮮奶質量可以得到保證,奶農可以得到長期的優質優價的高收益;但當別人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則會蒙受損失;所以奶農的最優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于是,一個奶農添加以后,很快在奶農中形成示范效應,擴散開來。但當所有奶農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時候,牛奶質量低下,導致低質低價,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在奶農一奶農的無限重復博弈中,奶農之間并不會相互施加懲罰,第二方懲罰機制不可置信;來自奶販和奶企的第三方懲罰承諾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其實施成本必然高昂從而使得第三方懲罰機制也不可置信;示范效應下第一方懲罰機制更是缺乏效力。所以,囚徒困境長期無法突破,奶農往鮮奶中摻水摻假的行為屢禁不止,并且隨著牛奶檢測技術的提高,所添加的物質也不斷變化,從乳清粉、脂肪粉到現在的三聚氰胺。

    2 奶農-奶販:非對稱信息動態博弈,道德風險、逆向選擇

    在奶農與奶販的博弈中,奶農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奶販并不掌握相關的信息,所以在奶農與奶販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導致市場治理模式下,存在普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1)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信息優勢一方借另一方觀測監督的困難而采取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又稱為隱藏行動,涉及的是事后的、行動的非對稱信息。

    在奶農與奶販的博弈中,奶農掌握完全的有關自己行動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種物質如三聚氰胺在鮮奶中,而奶販對此信息一無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頗高,即觀測監督十分困難。這樣一來,奶農往鮮奶中摻水摻假的道德風險行為變得有恃無恐,并逐漸演變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

    (2)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是信息優勢一方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對稱性所進行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決策選擇,又稱隱藏信息,涉及的是事前的、知識的非對稱信息。

    在鮮奶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表現的十分突出。由于奶農掌握完全的有關鮮奶質量的真實信息,奶販對此質量信息并不掌握,但奶販知道奶農一定存在摻水摻假行為,由于無法準確分辨鮮奶質量之高低,奶販只愿意根據鮮奶的平均質量支付收購價格。這樣一來,質量高于平均水平即并未摻水摻假的奶農就會吃虧,高質量鮮奶就會退出市場,只有低質量的鮮奶愿意交易。結果是,鮮奶市場上出售的鮮奶質量下降即摻水摻假越來越嚴重,而奶販愿意支付的收購價格進一步下降,更多的較高質量的鮮奶退出交易,如此等等。

    就摻水摻假現象而言,在當時的檢測技術下,由于高質量鮮奶與低質量鮮奶無法分辨(分辨成本巨

    大),生產高質量鮮奶的奶農無法傳遞自己鮮奶的高質量信號以區別低質量者,信號傳遞機制無法有效運行,而奶販也無法進行信息甄別,導致鮮奶市場長期的逆向選擇現象,鮮奶質量低下,收購價格低下。

    3 奶販-奶企:非對稱信息動態博弈,道德風險、逆向選擇

    在奶販與奶企的博弈中,存在著與奶農一奶販博弈類似的情形。奶販對自己所售鮮奶的質量以及自己的行為擁有完全信息(假定奶販從奶農手中收購的全是高質量的鮮奶),即是否存在摻水摻假行為以及質量高低自己完全知曉,而奶企對此并不知情。同樣的,在奶販與奶企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這導致市場治理模式下,存在如前所述的普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一方面,奶販往鮮奶中摻水摻假的道德風險行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奶企愿意支付的鮮奶收購價格也長期低下。奶販的信號傳遞機制無法有效運行,而奶企也無法進行有效的信息甄別,導致奶源市場長期的逆向選擇現象,鮮奶質量沒有保證,收購價格徘徊低迷。

    綜上所述,鮮奶市場最大的問題就是奶農與奶企利益分配機制扭曲,造成市場行為失范,進而導致市場績效低下。究其原因,卻是產業層面的博弈出了問題。下文將分析,由于牛奶產品市場的博弈特征,使得奶農的生產成本不能有效傳導給奶企,進而傳導給消費者,奶農合理的利益分割機制無法保障,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摻水摻假。

    (二)產業層面的博弈

    在產業層面,有三個利益相關者:所有奶企、所有消費者和政府。在這里,政府不是博弈的主體,而是凌駕于博弈雙方一奶企、消費者之上的中立第三方,它實施可置信的懲罰承諾,以保證博弈在集體理性下達到合作的納什均衡,即均衡支付保證合作收益的分割規則;均衡策略保證相應的合作行為規則;這意味著制度的出現并穩定下來,于是,有序的競爭與交易的市場績效得以實現。然而,現實的博弈卻并沒有出現合作均衡的穩定制度。

    1 競爭博弈:奶企-奶企

    (1)在牛奶產品市場,奶企之間就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博弈與奶農-奶農之間的博弈非常類似。如果奶企都選擇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則牛奶產品質量可以得到保證,奶企可以得到長期的優質優價的高收益;但當別的企業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則會蒙受損失;所以奶企的最優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但當所有奶企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時候,牛奶產品質量低下,導致低質低價,甚至市場萎縮,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2)奶企-奶企之間的價格競爭博弈中,如果所有奶企都選擇漲價的策略行為,則所有企業都能獲得高的收益支付;但別人漲價自己不漲,可以把別人的市場份額搶過來,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支付;大家都這么做的結果,就是都不敢漲價。尤其表現在降價競爭博弈時,別人不降而自己降價,可以搶奪別人的市場份額而獲得更高的收益,所以,牛奶產品市場價格大戰頻頻發生。

    由此看來,在目前的情況下,奶企-奶企之間的競爭博弈很難擺脫囚徒困境。即使奶企是無辜的,自己沒有向牛奶產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但價格競爭博弈的結果,使得成本因素成為關鍵,這直接導致奶企在鮮奶收購中壓級壓價,破壞了牛奶產業價值鏈,奶農的生產成本和合理利潤不能有效傳導到產業終端,價格傳導機制即奶農一奶企利益分割機制扭曲,客觀上逼迫奶農往鮮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降低自己的成本。于是,反映在奶農一奶企博弈中,就是長期的囚徒困境: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并存,奶農與奶企兩敗俱傷。

    2 交易博弈:奶企-消費者

    前已述及,奶企破壞了牛奶產業價值鏈,使得奶農的生產成本和合理利潤不能有效傳導到產業終端,客觀上逼迫奶農往鮮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對此,奶企可能也會抱怨:誰敢漲價啊?價格傳導機制即奶農-奶企利益分割機制扭曲,終極的原因是奶企-消費者的交易博弈中出了問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都嚴重存在。

    在奶企-消費者的交易博弈中,奶企掌握完全的產品質量信息,而消費者對于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并不掌握,所以在奶企與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導致市場交易博弈過程中,存在普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這表現為:一方面,奶企掌握完全的有關自己行動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種物質如三聚氰胺在產品中,而消費者對此信息一無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頗高,即觀測監督十分困難。這樣一來,奶企就會摻水摻假,出現道德風險行為;即使有些奶企沒有添加此類物質,但也缺乏有效的信號傳遞機制把自己與添加者區別開來。另一方面,由于消費者對產品質量信息并不掌握,但知道一定存在摻水摻假行為,由于不能準確分辨,消費者無法進行信息甄別,只愿意根據產品的平均質量支付較低的交易價格,甚至完全退出交易,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久而久之,市場萎縮甚至崩潰――這正是目前牛奶產品市場的真實寫照!

    二、對策研究和機制設計

    機制設計的目的是要走出困境,達成博弈的合作均衡――即構建合作制度。其中的關鍵在于信息,它是懲罰機制的基礎;況且,事后的懲罰建立在確定發現不合作信息以后,它雖然可以威懾不合作行為,但改變不了不合作行為已經發生的事實,因而有一定的實施成本。所以,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防范,從改進博弈的信息結構人手,使博弈達成合作均衡。本部分的分析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路。

    (一)奶農合作組織:走出奶農一奶農博弈的囚徒困境

    為了使前述的奶農一奶農博弈走出囚徒困境,達成合作的納什均衡,需要建立奶農合作組織¨奶農專業合作社作為制度的載體,在組織制度框架內實行選擇性激勵,以使博弈達成集體理性下的合作的納什均衡。

    合作社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一個村子的奶農共同發起注冊成立合作社,民主管理,統一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合作社作為凌駕于博弈參與者之上的組織,利用奶農博弈的信息優勢,由合作社來實施選擇性激勵:對合作者給予獎勵,對不合作者給予懲罰,以達成博弈的合作均衡。選擇性激勵的關鍵是關于合作與不合作的信息能否低成本獲得。

    合作社統一與奶企進行交易,節省了奶販環節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合作社對鮮奶提供完全的品質保證,奶企對合作社的鮮奶給予優質優價,這可以保證合作的奶農即不添加者從合作社可以獲得較高的合作收益b,從而使R+b>T,S+b>P,這樣的話,奶農出于最大化選擇的結果,就會出現(合作,合作)的納什均衡。

    為了確保鮮奶質量以保證合作收益的穩定獲取,合作社還必須對不合作者施加有效的懲罰。懲罰是建立在信息基礎之上的。由于共同生活在一個村子里,且都養殖奶牛,低頭不見抬頭見,相互之間非常熟悉,誰家給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瞞不過別人。這樣以來,由于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出于自己的利潤最大化考慮,奶農之間會互相監督,低成本地及時準確地發現添加三聚氰胺的不合作行為,并由博弈的第三方機制――合作社及時施加有效的懲罰,進而達成博弈的合作均衡。而且在合作社內部,可以逐

    步培養合作的意識,建立第一方懲罰機制,由于關聯博弈的廣泛存在,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為在合作社內部將受到巨大的壓力,從而提高懲罰額度,迫使合作。

    為了使懲罰威懾足夠有效,合作社對嚴重的不合作者必要時可以加以驅逐――開除出合作社。為了提高懲罰額度,降低其保留支付,奶企應明確規定,只與合作社進行交易,不收單個奶農交來的鮮奶。這樣的懲罰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為,確保博弈在集體理性下達到合作的納什均衡。這一合作均衡體現了合作社制度的特征:均衡支付確定了奶農之間合作收益的分割規則;均衡策略確定了奶農相應的行為規則:合作。同時,在合作社與奶企之間,也可以達成合作均衡:合作收益的分割規則與合作的行為規則。

    當然,由于建立奶農專業合作社可能需要一定的組織成本和運行成本,尤其需要帶頭人來進行制度創新,所以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形成一定的覆蓋面和規模。

    (二)機械化奶站:化解奶農一奶販博弈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機械化奶站是一種新型的奶販。集中機械化擠奶的方式,鮮奶直接通過管道打入冷藏罐,杜絕了奶農摻水摻假的機會,改善了奶販與奶農博弈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遏制了奶農在擠奶環節的機會主義行為,奶農的道德風險問題基本得以解決。同時,機械化擠奶站是一種信息甄別機制,自然分隔開了優質管道奶與低質的手工奶。奶農自愿選擇到機械化奶站集中擠奶,是奶農的信號傳遞機制,相當于發出了自己鮮奶是高質量的信號。對于從機械化奶站收購的管道奶,奶企實行優質優價。于是,在信號傳遞與信息甄別機制下,奶農-奶販博弈基本可以走出逆向選擇的市場困境。

    但是,單純的機械化擠奶站模式下,由于資產的專用性(地域專用性),一般只能服務于本自然村,奶源數量無法得到保證,投資收益自然受到影響。為了保證奶站奶源數量,依托于機械化奶站,養殖小區模式發展起來了。而且,機械化奶站只是遏制了奶農在擠奶環節的機會主義行為,但在飼養環節,比如飼料質量、比如防病防疫,仍可能發生機會主義行為,比如濫用激素、濫用抗生素,進而導致鮮奶質量的低下。養殖小區的統一管理、統一防疫、統一品種改良、統一飼料供應、統一機械化擠奶,極大地降低了奶農行為的不確定性,優化了奶農一奶販博弈的信息結構,節約了小區機械化奶站為了保證所收的牛奶的質量所必須花費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治理的優勢,提高了交易效率及治理績效。

    機械化奶站模式雖然改善了奶農一奶販博弈的信息結構,基本解決了博弈中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但機械化奶站畢竟需要巨大的投資,其發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雙邊治理與一體化治理:杜絕奶販一奶企博弈中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機械化奶站雖然化解了奶農一奶販博弈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但是在奶販一奶企博弈中,奶企仍然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博弈中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仍然嚴重。應對之策,是奶企自己投資建立機械化奶站、養牛場,進行雙邊治理甚至一體化治理,杜絕奶販的機會主義行為。

    所謂雙邊治理就是奶企與其他經濟主體合資建設機械化奶站,一體化治理就是奶企進行縱向一體化經營,將產業鏈向原料鮮奶生產延伸,自己投資興建機械化奶站甚至養牛場。

    雙邊治理與一體化治理模式雖然有效,但無疑投資巨大,只有大型奶企才能負擔得起。在目前的發展階段,對于大量的中小奶企,它可能不如奶農專業合作社來得成本低廉,所以,二者更可能是互補關系而不是替代。

    (四)第三方懲罰機制:非政府中介組織與政府監管

    在產業層次,不論是奶企之間的競爭博弈,還是奶企一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博弈,要達成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的合作均衡,需要有效的懲罰機制。前已述及,懲罰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懲罰承諾的可置信性、懲罰額度、信息問題。

    博弈中,由于奶企的利潤最大化追求,第一方懲罰機制幾乎不可置信;由于消費者勢單力薄,要發現奶企摻水摻假的不合作信息已經很難,更不要說自己去實施懲罰,所以第二方懲罰機制由于信息問題導致實施成本太高也缺乏可置信性。

    那么行業協會作為凌駕于博弈雙方之上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有效實施第三方懲罰機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行業協會不是利益中立者,盡管在奶企之間的博弈中有可能有所作為,但在奶企――消費者的交易博弈中,它肯定會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得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所以,在產業層次,必須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懲罰機制的存在,來保證博弈在集體理性下達到合作均衡。

    第三方懲罰機制一般可以由非政府中介組織來實施,由于懲罰機制完善性和規模經濟性兩方面的原因,由國家作為第三方實施的政府監管不必可少。當然,有效的第三方懲罰機制是建立在準確及時的信息發現基礎上的,所以,有效的信息制度――信號傳遞機制與信息甄別機制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五)《食品安全法》下的政府監管以及進一步的機制改進

    法律是最可置信的懲罰承諾!所以,政府第三方懲罰機制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規范下來,形成最可置信的懲罰承諾,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博弈達成合作均衡,形成穩定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檢驗、法律責任(懲罰額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都做了具體的規定,那為什么還是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呢?究其原因,要從前述的博弈模型中去探討。

    1 懲罰額度太低。應對之策:集體訴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條雖然規定了對不合作者10倍貨值的賠償金,其它條款也規定了對各種不合作行為5到10倍貨值的懲罰額度,但對于其巨額的不合作收益而言,可能仍然只是九牛之一毛,根本不足以威懾不合作行為。所以,應對之策應加大懲罰額度,方法是建立食品安全集體訴訟制度,使假冒偽劣者的不合作行為一經法律查處,其余未參加訴訟的消費者自動獲得同樣的賠償,賠得假冒偽劣者傾家蕩產,使他們再也不敢、再也無力造假販假,杜絕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機會主義行為。

    2 信息制度有效性不足。應對之策:信息舉報制度與食品安全信息權威制度

    (1)信息舉報制度

    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食品產業鏈涉及各個環節,食品企業數量眾多,尤其是小型企業甚至手工作坊手法隱蔽,從信息獲取渠道和獲取成本來看,政府可能不具有完全的優勢,這就需要設立正式的信息舉報制度,對舉報人以高額獎勵,以建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全方位的信息監控網絡,為政府部門的第三方懲罰機制提供準確的信息來源,從而保證懲罰的有效及時,構成對食品安全違法的最可置信的懲罰威懾,合作的集體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達到。

    (2)食品安全信息權威公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條規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公布制度,但是,對于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并未規定統一,而是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自行公布,這是新法最大的不足!

    前已述及,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正是由于缺乏權威、客觀、準確、及時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種虛假廣告才大行其道誤導消費者,才使得食品市場長期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得不到改善,導致長期普遍存在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問題,引發頻繁的食品安全質量事件!由此可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權威的食品安全日常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由縣級以上政府責成一個部門定期在當地影響最大的媒體公開進行統一的信息公布,才能保證食品安全信息的權威、客觀、準確、及時,才能引導消費者購買安全食品,以實施對采取合作策略的生產經營者的獎勵;引導消費者對不安全食品聯合抵制購買,以實施對不合作廠商的懲罰――不購買是對不合作者最大的最有效的懲罰!只有建立了這樣的信號傳遞機制與信息甄別機制,選擇性激勵機制才能建立起來,合作的集體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達到,食品質量安全機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3 監管不力。應對之策:對“監管者”的懲罰與激勵

    前已述及,懲罰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懲罰承諾的可置信性、懲罰額度、信息問題。監管不力甚至包庇違法者甚至勾結極大地降低了懲罰承諾的可置信性,從而使得法律規定流于形式。要提高監管者的監管效率,一是加大對“監管者”監管不力的懲罰額度,二是改進目前的罰款提成激勵機制,從財政資金上提高對監管者的激勵水平。

    三、簡單的結語

    第2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一、活動時間

    2012年4月30日至7月30日。

    二、工作目標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預防和遏制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為目標,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關鍵環節,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整治堵塞通道和鎖閉出口的違法行為。通過專項整治,確保整治范圍內建筑物疏散設施100%完好、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道100%暢通,確保發生火災時人員能安全疏散、消防部隊能順利到場救援。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12日前,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村(居)要結合轄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建立工作機制;相關部門要召開專題會議對整治工作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并通過新聞媒體發動群眾廣泛參與。

    (二)排查整治階段。5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整治活動確定的目標、范圍、標準和要求,對相關場所進行逐一摸排,填寫《市“打通道、暢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調查登記表》(見附件),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涉及安全疏散的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逐個核查,做到排查不留盲區、整治不留死角,確保事事都有登記、件件都有回復。

    (三)重點治理階段。6月20日前,各地要將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不落實管理責任的多產權單位作為治理重點。要督促和指導有火災隱患的單位落實整改方案、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間,對單位難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確保按期消除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成立技術服務隊,及時提供技術指導。

    (四)檢查評比階段。7月15日前,由各地組織專班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評比。對未按要求開展整治活動的,要責令其重新開展并嚴格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專項整治期間,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將組成聯合督察組,對各地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督察,并將通報督察結果。

    請各地按要求及時上報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情況。于5月15日前上報本地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及部署情況;6月10日前上報本地區排查情況和《市“打通道、暢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調查登記表》;6月底以前報階段患整改工作進展情況;7月15日前將活動專題報告上報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到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把“打通道、暢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作為一項民心工程擺上單位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為了加強對此次活動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副市長師永學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支隊,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組織領導機構,制訂工作目標職責。

    第3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法律至上,規范執法,服務發展”的執法理念,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建立規范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堅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執法活動,有效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有效改善安全生產執法環境,確保安全生產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數三項指標“零增長”。

    (三)主要任務

    1、依法進行行政許可、審批、審核和備案;

    2、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經營和非煤礦山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3、組織安全生產系列專項執法行動;

    4、重點打擊“三非”、“三違”和事故瞞報行為;

    5、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

    6、依法監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

    7、針對全市重點行業、領域的突發性事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檢查;

    8、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9、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二、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

    (一)總法定工作日測算:

    我局現有在冊人員為24人,按不低于70%的要求,我局為24×70%,約為17人。

    總法定工作日為:17×250=4250日。

    (二)執法檢查工作日測算:

    執法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4250日-其他執法工作日1950日-非執法工作日2000日=300日。

    三、安監部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

    1、直接監管的重點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非煤礦山企業75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165家,劇毒化學品經營、使用單位217家,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16家,尾礦庫2家。

    2、其他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1232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2267家,安全生產中介機構8家。

    四、執法抽查

    市安監局本級無直接監管單位,根據現有力量、裝備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安全執法抽查計劃如下:

    1、全市非煤礦山企業75家,抽查15家次左右;

    2、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165家,抽查30家次左右;

    3、全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1232家,抽查35家次左右;

    4、劇毒化學品經營、使用單位11家,抽查10次左右;

    5、全市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16家,抽查10家次左右;

    6、全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2267家,抽查10家次左右;

    7、抽查其他工礦商貿企業40家次左右;

    8、抽查安全生產中介機構10次左右。

    全年累計抽查生產經營單位160家次左右。

    五、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的種類:乙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合作的審批。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審查;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批發)許可審查;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審查;劇毒化學品使用備案等。

    3、實施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行政審批處,負責人:江厚斌。

    六、綜合監管事項

    1、依法對道路交通、消防、海洋漁業、水上交通等相關行業進行綜合監管;

    2、依法監督檢查機械、冶金、有色、建材、輕工、電子、紡織、煙草、食品、電力、電信、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實施“三同時”工作情況;

    3、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指導、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的實施工作。

    5、認真完成市政府和省安監局部署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1、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

    2、開展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執法、業務培訓;

    3、督促企業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檢查,規范執法。各執法人員要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做到依法檢查、規范執法。

    第4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關鍵詞】 食品安全 執法機制 變革過程 途徑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來,我國各省市地區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自2009年以來發生的皮革奶、毒豆芽、染色饅頭、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我國社會各界人士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擔憂,甚至還引起一部分階層人群的恐懼,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社會和諧問題,影響了我國社會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為約束食品安全問題,我國頒布《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是“進入消費市場的食品一定要是無毒無害,符合人類身體的營養健康需求,并且對于人類的健康和成長不造成任何危害”。《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強化市場食品安全,對確保市場食品的安全有著重要作用。

    1 回顧食品安全機制執法改革前的弊端

    1.1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機制執法局限性

    從2004年開始,我國食品安全進行執法的體制就從原來衛生部門一家執法變成多部門實施監管的執法體制,在這種執法機制下,不同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只負責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和一定職責范圍內的事,也就是每個部門只需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管理事宜。再加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人認識的局限性,很多地方政府以及食品安全機構對食品安全監管空白問題缺乏事先預知,在事情發生后才開始追蹤問題,所以盡管《食品安全法》已經施行,但由于監管部門機制缺乏再加上各部分機制職責交叉問題的存在,很容易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說沈陽毒豆芽事件發生后,就出現沈陽工商部門相互推諉,職責不清問題,工商部門認為豆芽生產出現質量問題屬于質檢部門管理,質檢部門認為該歸農業主管部門管理,導致事故發生后無人負責無人管理。

    1.2 執法部門工作機制不健全

    食品監管部門在信息分享機制上缺乏問題,執法部門工作機制不健全,就出現執法不嚴情況,特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執法部門采取“突擊式”、“被動式”“救火式”以及“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在進行食品安全管理時,不能做到主動、專業的去處理食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問題,由于沒有做到防患于未然,進而加劇了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近些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數都是有關人士在購買食品或者飲食后出現問題時,向新聞媒體反映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才開始進行調查和監管。也就是說食品在生產和流通中存在很多問題,但食品監管和執法部門渾然不知,直到媒體曝光時,才進行介入調查,這樣的“事后諸葛”做法,表現出執法部門工作機制的不夠完善。

    1.3 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已經規定有關部門的職責,然而表現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上就是“管理就是收費”、“執法就是罰款”的現象,很多時候在食品安全監察和管理中都存有明顯的收費觀念,截止到現在為止,許可、審批、收費、檢查、處罰等都成為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法寶。”在執法過程中,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眾,人民群眾關注點千差萬別,所以就容易造成政府、執法部門的無作為現象。比如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管時出現的食品抽檢頻率較低,對食品在市場上的流通普檢力度不夠,特別是很多食品檢疫機制在執法過程中對食品安全不管不顧,重在于收費而非管理,影響力市場食品安全流通環節的監管,也就讓執法部門間接的成為不良食品企業的幫兇。

    1.4 執法部門權責不清

    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分離造成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間的不對稱,消費群體對食品生產、加工的信息了解很少,食品生產者也無法了解食品在市場流通和消費群體中的真實信息,這就需要執法部門在其中做好監管和督察。然而,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和督察中實施的是分段監管體系,也就是依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職責范圍有明確劃分,分段監管機制的實施雖然能保障一定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各個食品監管部門執法中存在的監管空白、職責交叉情況的存在,就會在食品監管過程中出現執法部門的管理漏洞。權責不清、職責交叉、監管空白等都會影響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效率,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2 食品安全執法機制改革三年來運行情況分析研究

    2.1 常態化、主動化的日常工作機制

    食品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在構建企業誠信的前提下,嚴加企業的自律功能,市場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樹立其行業道德、自覺履行食品安全這一基本道德,但其實在現實實踐中,存在著很大難度,這就需要加大政府的財政投入,并做好信息、人力、物力支出,建立起主動化、常態化的日常工作機制,逐漸完善企業嚴密監控網,防止部分不法企業的不良生產和有害食品流通,通過監控網的日常工作,讓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無所遁形,做到食品安全管理的防患于未然。

    2.2 執法部門間相互協調合作

    在日常食品安全執法中,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地方政府的協調作用,建立各級執法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各機構設置與協調機構的工作相互彌補、相互規范,將法律制度與現實監管相結合,通過資源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機制、監管爭議的協調機制等執法機制的完善,建立起完善的執法部門協調合作機制。

    3 對我國以后的食品藥品監督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3.1 規范食品安全檢測技術

    借鑒國外先進的食品安全監管經驗,美國食品安全組織機構和聯合監管制度,因此其食品安全程度是世界上最高的。由美國衛生部、農業部、環保署成立了一個跨機構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聯盟(RAC),其他歐盟國家也相繼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了做好我國食品安全執法機制,就要從規范食品安全檢測技術開始,從2013年《試論我國食品安全執法機制的變革》品監督體制改革后,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制定符合實際、嚴密規范的檢測程序,應強化諸多職能部門在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對食品安全的協同作戰,充分發揮已配備的食品快速檢測箱、檢測室和檢測車的作用,做好我國食品安全執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3.2 食品安全執法的考核制度

    考核機制是促進管理的關鍵環節,建立對食品安全執法的考核制度是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率的關鍵環節。我國食品安全執法機制中,可以選擇采用目標管理法,創新食品安全監管目標責任制,通過對各級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執法的考核制度。首先,建立食品安全執法考核制度需要明確考核指標以及數據收集辦法,并且確定考核的頻率和考核的對象,設定考核對象、考核程序以及考核結果的應用范圍。其次,在進行食品安全執法過程中,需要在績效管理專家的協助下進行,依據現有的食品管理執法現狀和管理現狀,制定出一套科學的、可行的、可控的食品安全執法考核制度。最后,食品安全執法考核制度考核內容要結合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實況進行不斷完善和改進。因為沒有哪一種制度是可以一成不變的適應社會狀況變遷,所以,在食品安全執法考核制度實施過程中,也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改進和創新。

    3.3 健全對失職瀆職違法行為的問責制

    我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第10條、13條明確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后果的單位以及主體必須要追究責任,但卻沒有明確規定引起食品安全管理問題的失職瀆職行為法律責任,這就形成我國很多地方都出現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失守狀況。健全對失職瀆職違法行為的問責制是為了一旦發現食品管理違規違紀行為,就及時進行責任追究,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工作期間恪盡職守,保證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的安全。

    結語

    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社會各界人士關注的重點民生問題,也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難以回避的問題,食品安全執法工作任重道遠,也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食品安全執法機制的變革通過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機制、完善執法部門間相互協調合作機制等措施,逐漸扭轉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

    【參考文獻】

    [1] 何翠紅[1].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現狀及其刑法治理[J].商情,2013,(9):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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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葛少鋒.關于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的幾點思考[J].社科縱橫,2002,(5):33-34.

    [4] 鄭燕燕[1].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分析[J].科技風,2010,(1):-.

    第5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一、整治要求

    (一)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聯合行動,普查建檔,分類整治。要突出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和重點區域,加強巡查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和對產品質量以及食品安全全過程的監管,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網絡,規范管理與幫扶發展相結合,使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把我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落實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認識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切身利益,維護中國產品信譽和國家形象的高度認識其重要性。要按照國家和省質量工作會議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專項整治行動。

    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做好人、財、物的保障工作,加大執法裝備、整治經費和抽檢經費的投入,為專項整治行動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級監管部門要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管,進一步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加大震懾力度。

    (三)分類管理。

    各級各部門要集中精力,講究方法,拿出舉措,把握節奏,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打出聲勢,打出氣勢。要用足法律法規,確保國務院提出的3大重點、8項任務、25項量化指標、12個100%目標的實現。

    對無證照非法生產經營、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要堅決取締;涉嫌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證照不齊全的或雖有證照但達不到生產條件的,要責令立即停業整頓,限期整改;證照不齊全或經整改驗收不合格的,要吊銷相關證照并予以取締。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產品,產品存在危及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要責令召回產品,并依法嚴厲查處。

    (四)依法行政。

    各級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業主立即停業整改或退出生產經營。依法打擊各種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對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者,要加強巡查抽檢的力度和頻次,并向社會公布;對群眾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和相關部門書面通知或移交辦理的事項,應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形成專項整治合力,保持高壓態勢。要通過專項整治,指導和幫扶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小作坊全面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改進工藝技術,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產品質量。對于以解決就業、滿足當地群眾日常需要為主的小企業、小作坊,各級人民政府可通過集中生產、統一管理、建立工業園等方式加以引導和規范,也可通過委托加工等方式,鼓勵大企業指導小企業、小作坊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五)加強監查。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情況的檢查和督促落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整治工作重視不夠、行動不力、相互推諉、人財物保障不到位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產品安全事故頻發、區域性制假問題、行業性質量問題長期不能解決,或是發生惡性質量安全事件的縣(市、區)、街道、鄉鎮,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行動中失職瀆職、搞地方保護主義、包庇縱容制假售假活動的政府工作人員及其領導,要堅決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降級或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要任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由市農業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檢查。全面開展對農產品生產過程用藥檢查;查處畜禽養殖環節使用“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禁用獸藥和蘇丹紅等化學物質的行為;查處蔬菜、茶葉、水果等種植環節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等行為;堅決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

    (2)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的品種、范圍和頻次,及時對當地生產、銷售的大宗農產品和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和現場檢查。

    (3)對全市水產品養殖企業進行地毯式清查,加強對“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藥物殘留的監測,督促水產品批發市場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4)對全市養殖場進行全面清查,嚴查使用含“蘇丹紅”等工業色素的飼料養鴨產“紅心鴨蛋”的違法行為。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蔬菜、水果、生豬、雞肉、鴨蛋和其他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農產品;農藥、獸藥、飼料和肥料、種子等農業投入品;“菜籃子”工程主要品種的農產品。

    重點單位:重要農產品(含水產品)生產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科技示范區,以及農產品種養企業、大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清城區、連州市、英德市、清新縣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藥、獸藥、飼料和肥料、種子等農資生產、經營場所,特別是近年來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群眾投訴多、社會反映強烈的農資品種和生產經營場所。

    重點區域:主要農產品(含水產品)產區,農產品消費和集散地。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清城區、連州市、英德市、清新縣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養殖場、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使用違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水產品抽檢合格率進一步提高,并穩定在90%以上;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藥。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在重大節日和“十七大”會議期間開展重點食品整治。

    (2)堅決查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違法加工企業,徹底消除全市范圍內無證生產嬰幼兒配方奶粉、滅菌乳、巴氏殺菌乳、小麥粉、葡萄糖、啤酒、飲料、醬油、食醋、味精、速凍米面制品、罐頭、冷凍飲品、糖、餅干、方便面等16類食品的現象;繼續開展對土榨花生油整治。

    (3)加強對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不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繼續從事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嚴格食品市場準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開業歇業登記報告制度。

    (4)開展對食品小作坊的質量整頓。地處鄉鎮以下農村,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的大米、花生油、豆腐等豆制品、茶葉、糕點、臘肉、米酒等7類已取得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暫時不能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可以保留,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米酒是指以轉化飼料為主、生產米酒為輔,不包括勾兌白酒。但不得以生產米酒為經營目的,生產的米酒不得直接銷售)。

    (5)強化日常監管,健全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完善區域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2、重點整治:

    重點產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花生油、豆制品、涼果、白酒和糕點、糖等高風險和問題較多的產品。

    重點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鄉結合部、農村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集中區域,行業比較集中、監督抽查合格率較低以及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區域。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食品生產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產品上加貼QS標志,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飲料等問題。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大力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并加大對問題食品的查處力度。

    (2)嚴格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堅決查處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3)繼續推行市場食品準入管理,以重大節日和“十七大”會議期間為重點,查處無證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4)嚴格規范銷售者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處無檢驗報告銷售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加強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確保農村市場消費安全。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飲料、食用油、奶制品、豆制品、糕點、糖果、餅干、酒等。

    重點單位:農副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以及小商店、小食雜店、小攤點等。

    重點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農村和城鄉結合部,旅游景區、車站碼頭,食品經營比較集中的區域,以及無照和超范圍生產經營問題突出和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縣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鄉鎮、街道、社區有固定經營場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無證照經營問題。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由市衛生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全面開展餐飲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清查,規范餐飲業食品衛生許可程序,并對衛生許可證發放情況進行公示。全面實施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加強日常監管的力度。

    (2)全面開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小作坊衛生許可證清查,嚴厲查處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3)對餐飲業和學校食堂、工廠飯堂、快餐店的食品原料使用進行專項檢查,嚴厲查處使用無證產品、不合格或來源不明的食用油、肉及其制品、不合格調味品、過期重復使用原料、濫用添加劑、不按規定要求索證等行為。

    (4)按照《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規定,檢查餐飲單位的餐具消毒情況,對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單位的餐具消毒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餐飲業衛生條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衛生條件、餐具消毒、原料采購等。

    重點單位:小型餐飲業、學校食堂、工廠飯堂、食品加工小作坊。

    重點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鄉結合部和廠礦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食品攤點無證照經營問題,食品加工小作坊無證和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加工食品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學校食堂100%實行量化分級管理。

    (五)藥品質量安全整治(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在藥械注冊環節,全面開展藥械批準文號清查和現注冊工作,打擊虛假申報行為,嚴格審評審批重點品種。

    (2)在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環節,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及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3)在藥械流通環節,重點規范經營主體行為,進一步完善特殊藥品監管信息網絡。

    (4)在藥品使用環節,重點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再評價。

    (5)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整治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大容量注射劑、中藥注射劑、多組分注射劑、生物制品、特殊藥品、植入醫療器械、等高風險品種。

    重點單位:高風險品種的生產、經營企業。

    重點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高發地區、農村和城鄉結合部。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完成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專項工作;建成藥品監控信息網絡;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藥品問題;禁止并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證明療效的藥品廣告。

    (六)豬肉質量安全整治(由市經貿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堅決清理非定點屠宰場(點),清理關閉不符合條件的手工定點屠宰場(點)。

    (2)強化定點屠宰企業的肉制品品質檢驗制度,有效打擊和遏止私屠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

    (3)推進動物疫病標識追溯體系和畜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設,規范肉品流通秩序。

    (4)嚴格豬肉市場準入,采取駐場檢查、定點檢查等方式對豬肉批發市場進行重點監管,把好豬肉進貨質量關。

    2、整治重點:

    重點單位:手工屠宰場(點),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商場和超市,集體食堂、餐飲單位、小肉制品作坊等。

    重點區域:縣城以上城市結合部,城中村,連州市和清新縣較集中的臘肉生產加工區域。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縣城以上城市進點屠宰率實現100%,鄉鎮進點屠宰率達95%;縣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場、超市、集體食堂、餐飲單位銷售和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整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全面普查家電等14類產品生產企業情況,建立質量檔案,加強對企業生產條件、生產所使用的原輔材料的檢查,嚴厲查處無生產許可證或3C認證進行生產銷售以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2)多管齊下,大力整治產品質量不穩定的中小企業,努力消滅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原料進廠無把關、產品生產無標準、產品出廠無檢驗的“三無”現象。

    (3)擴大監督覆蓋面,加大后期處理工作力度。探索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及時對存在質量隱患的產品的查處力度;加大抽查頻次,嚴格執行公告、曝光、整改、處罰、收回等后續處理措施。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家用電器、兒童玩具、勞動防護用品、汽車配件、低壓電器、建筑鋼材、人造板、扣件、電線電纜、燃氣器具等14類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

    重點單位:中小企業、質量不穩定企業、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有過違法記錄的企業。

    重點區域:產業比較集中的區域、監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區、制售假冒偽劣比較嚴重的區域。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家用電器、兒童玩具等上述14類產品生產企業100%建立質量檔案;對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3C認證的企業,持證率基本達到100%;加強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對重點產品、重點區域監督抽查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合格率達到80%以上。

    (八)進出口產品質量安全整治(由清遠檢驗檢疫局牽頭)

    1、主要任務:

    (1)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別是水產品原料基地、蔬菜基地、家禽養殖基地,對存在違規問題較多的種養殖場,吊銷其備案資格;全面清查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嚴格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后續處理措施。

    (2)加強對進出口水果、大豆、飼料、種子苗木、活動物等高風險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嚴格出口農產品產地檢驗檢疫責任制,全面實施對出口水果、飼料(含原料)、種子苗木、水生動物、蔬菜的注冊登記制度,加強出口農產品生產、加工、存放、運輸過程的監管;加強對進口農產品的查驗,嚴禁疫區產品和帶土苗木入境。

    (3)強化玩具、服裝、燈具、小家電、摩托車、沙灘車等高風險敏感產品的進出口檢驗監管,加大對實施出口質量許可商品的監管力度。

    (4)嚴厲打擊出口食品逃檢行為,實施通關單聯網核查制度,制止買賣單證、瞞報、調換、夾帶食品等違法行為,重點打擊非法進口肉類、水果、廢物等敏感貨物的行為。

    2、整治重點:

    重點產品:進出口肉類、廢物;進出口食品;進出口水果、大豆、飼料、種子苗木、活動物;進出口玩具、服裝、燈具、小家電、摩托車、沙灘車、童裝、家具等高風險敏感產品。

    重點單位:有過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行為,遭受國外通報和國家質檢總局、省檢驗檢疫局通報及國內外媒體曝光過的收發貨人、出口生產企業和報檢單位。

    重點區域: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案發比較集中的地區,大宗、敏感、易出問題的出口商品生產、加工比較集中的地區,有過廢舊物質焚燒的地區,以及出口食品原料生產比較集中的地區。

    3、工作目標:

    到今年12月20日止,非法進口肉類、水果、廢物100%退貨或銷毀;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運輸包裝100%加貼檢驗檢疫標志。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9月24日至10月29日):全市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逐級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提出工作方案,并進行宣傳動員和部署。

    (二)普查整治階段(10月29日至11月20日):開展聯合檢查,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情況,建立檔案,分類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突出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切實解決我市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6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日至30日)

    各縣(市、區)安監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對照《關于轉發〈廣東省*年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安監[*]51號)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需要,動員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做好對違反安全生產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工作,同時,要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確保執法監察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1日至10月30日)

    這次專項行動采取日常執法監察和集中執法監察相結合,全面執法監察和專項執法監察相結合的辦法,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具體分如下幾次專項行動:

    第一次執法監察專項行動:打“三非”反“三違”專項執法監察行動(5月1日至5月30日)

    各縣(市、區)安監部門要摸清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打“三非”(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和非法建設)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法律)現象,保持高壓態勢,消除事故隱患滋生根源,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對存在“三非”和“三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次執法監察專項行動: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執法監察行動(6月1日至6月30日)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情況;

    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三項經濟政策”情況;

    四是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及勞保用品的配備、發放使用情況;

    五是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及整改落實情況;

    六是事故報告、處理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

    七是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

    八是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九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三同時”執行情況。

    第三次執法監察專項行動:非煤礦山(尾礦庫)專項執法監察行動(9月1日至30日);

    1、非煤礦山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是是否按照開采設計方案進行生產;

    三是爆破作業是否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進行;

    四是地下礦采礦作業掘進、回采、運輸、提升、通風防塵、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職業危害等關鍵環節的安全狀況;

    五是露天礦是否按設計方案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邊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2、尾礦庫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是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情況;

    二是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埋深、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等是否滿足設計與《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三是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等情況;

    四是庫區內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礦庫安全的隱患整改情況;

    五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等情況;

    六是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防垮壩、防浸頂、防自然災害等事故情況,重大險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演練情況。

    第四次執法監察行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專項執法監察行動(10月1日至30日)。

    1、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是保持安全生產條件方面是否做到合法生產、經營、儲存;

    二是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定期做好安全評價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三是應急救援預案有無演練、有無演練記錄(登記、照片、錄像)、消防設備是否完備、有效;

    四是安監部門所發的整改指令有無得到落實;

    五是重大隱患是否得到整改。

    2、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是儲存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圍墻、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保持和維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

    二是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倉庫有無違規或超量存放;

    三是倉庫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實;

    四是零售點有無存在安全距離不足或連片經營、超量儲存等問題。

    三、總結提高

    各縣(市、區)對各階段執法監察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應進行認真總結,研究提出今后強化執法監察工作的措施,各階段執法監察專項行動結束后做好工作總結并上報市局,市局將對各地開展執法監察專項行動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7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今天,我在這里和大家談談安全問題。大家知道,學院安全問題不僅僅是治安問題,它涉及到政治、經濟、教育、環境等各個方面,其工作內容包括政治保衛、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涉及學院黨、政、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一切組織和全體師生員工,貫穿在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服務中。現在的校園已由過去封閉型的“世外桃源”變為開放型的“小社會”。社會上的服務行業,校園里幾乎都有,各類人員參與其中,使得校園里的安全保衛工作更加困難,防不勝防,有的不法之徒伺機作案。大學生往往成為被侵害的對象,人身和財產安全常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加強對大學生的安全教育與管理,讓大學生有針對性的學習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掌握必備的安全防范技能,增強遵紀守法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我根據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現實情況,結合案例,給同學們談一談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消防安全這市面的知識:

    一、人身安全

    關于人身安全,對于各位同學來講,應該不會陌生,在這方面要引起高度重視。由于我校地處洪山區和江夏區交界處,周邊依湖為畔,左邊是湯遜湖,右邊是楊汊湖。四周被農田和村莊圍著,一條省級公路,是我校唯一的主動脈,地理環境和人文環境很復雜,致使我校每年都有一些學生遭受不同程度的傷害。有的是因為同學之間發生糾紛而引發斗毆,有的是無故遭人毆打,有的是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著兩輪摩托車橫沖直撞而發生交通事故,還有的是因為與社會上的人員發生沖突而遭毆打等違規、違紀、違法事件時有發生,例如:20__年11月,我校四名學生在校外玩耍時和當地的社會閑雜人員發生矛盾,致使每次走出校門,都會被追打,使之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20__年5月,我校三名學生共乘一輛兩輪摩托,在李紙路上飛快地行駛,在同一輛貨車會車時,因車速過快,急剎車時,三名學生被摔出車外,個個鼻青臉腫、頭破血流,而摩托車則被貨車輾的支離破碎,成為廢鐵。20__年8月,我校兩名學生在網吧上網聊天時,因言語不合,雙方便約好時間、地點斗毆,吃虧一方便糾集社會人員來我校追打另一方,致使頭部及身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這些行為都構成違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別人的;(二)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四)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斗毆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截止20__年底,我校共發生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事故近50件。這些案件、事故的發生,同學們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一方面,學校加強對學生安全教育的管理,使學生遵守校紀校規和法律法規,同時要求同學們特別是女生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人身傷害。

    二、財產安全

    國家是個大社會,高校是個小社會,社會本身就是一個紛繁復雜成份的組合體,它有積極的一面,也有相應消極的一面,特別是物質利益做為衡量個人成敗尺度的今天,在社會上這種盲目追求物質利益不良風氣的影響下,給我們大學校園也是一個沖擊,它帶來的是一種無序性引發了人們思想上的錯位和扭曲,也動搖了某些大學生上進的思想,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錯位,在對物質享受過分的追求的誘發和刺激下,造成了當今學生中有偷盜、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尤其是內盜現象比較突出,再一次的提醒大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讓心術不正的人有機可趁。一旦發生案件要及時報案,千萬不要耽誤時間,要積極地配合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做好調查詢問取證工作,要做到一是配合好,二是注重證據,三是實話實說。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情況,對排查取證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否則,個人受損失,偷盜分子得利,在學生中的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和安全壓力。而在這些盜竊案件中,主要以現金、銀行卡、存折、手提電腦、手機等體積小、容易被盜、價值高的物品為主,作案地點大都發生在宿舍、操場、教室。盜竊分子作案方式主要有:1、順手牽羊、溜門行竊。盜竊分子趁學生不在或不備,順手偷走放在室內、身邊或公共場所的現金、存折、信用卡、手機等貴重物品。例如:20__年10月,我校一大一學生的高中同學來玩,該學生將其同學留宿他們寢室,到第三天該高中同學才離開。事后,該寢室另一學生被盜現金近千元,經查,這起盜竊案是該高中同學所為。20__年10月,我校一大二學生在寢室玩電腦,因臨時有事,到隔壁寢室找同學商量,但沒有順手關門,前后不到10分鐘,等他返回寢室時,自己的手提電腦已不翼而飛

    。20__年3月,我校一大二學生下課后回到寢室,順手將裝有現金的上衣放在椅子上,然后到洗手間洗臉,到陽臺上換了一雙鞋,和同室友一起出寢室時,發現放在上衣口袋里的幾百元現金不翼而飛;(2)使用過朔證件、偷配鑰匙等其它作案工具撬門入室進行盜竊,動機明確、時間短、目標準確。例如:20__年5月,一學生報案稱,放在宿舍里的手提電腦不見了,發現門、鎖完好無損,經多次檢查,發現門和門框之間的縫隙太大,很容易給作案人留下作案條件。20__年3月,一學生報案,稱電腦里的內存條、顯卡被盜。保衛人員趕到現場,發現同樣是門、鎖都完好無損,門和門框也沒有縫隙。在此提醒各位同學外出時一定反鎖門,并且房門鑰匙不要給他人使用或保管;

    (3)“釣魚”。即作案人用竹竿等物鉤走靠近窗戶、陽臺的衣物等,盜走錢物,此案多發生在夏秋季節,因氣溫高,同學們的窗戶,陽臺開啟,因而被作案人利用。此案較少發生。20__年4月,一學生到保衛處報案,稱放在陽臺上的一雙旅游鞋被盜。

    在實際生活學習中也發現有少數學生愛貪小便宜,有的甚至有小偷小摸行為,如飯卡被盜用,存放的現金被人偷走,有密碼的存折或銀行卡被人盜取部分現金等。俗話講“家賊難防”,同學們在日常學習,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錢物。針對以上情況,對同學們提出幾點防盜要求:

    1、最后離開寢室的同學一定要將門反鎖,不要怕麻煩,養成習慣。

    2、不能留宿他人,管理人員和同宿舍的同學碰到或聽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3、學生千萬不要私自換宿舍,換鎖后要求同寢室的同學不要將鑰匙借給他人,防止鑰匙失控,引起宿舍被盜;

    4、對形跡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

    5、宿舍內不要存放大額現金,抽屜和柜子一定要上鎖;

    6、存折、銀行卡不要和身份證放在一起,不要泄露密碼;

    7、對于不認識的人用種種理由借錢的,不要輕信,要及時報保衛處,同時,不要有貪財心理。

    除盜竊外,詐騙也是給同學們造成錢財損失的一種常見手段,同學們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一直都在一個較為封閉的環境中孜孜求學,思想單純,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只記得“世界充滿愛”,富于同情心和愛心,而忘卻了世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缺少鑒別美與丑,正義與邪惡的能力,沒有形成安全防范意識,因而不加選擇或不懂選擇的輕信他人,輕率交友。客觀上給詐騙分子可乘之機,以致造成錢物損失。20__年10月20日晚9時許,一學生模樣的人攔住我校一大一學生,謊稱有一同學出車禍在醫院搶救,而自己的手機沒電,無法聯系其同學的家長,要求借手機一用。我校學生一聽,毫不猶豫把手機借給他,該男子接過手機后裝腔作勢打了半天電話后對我校學生講,家長馬上匯10000元過來,但他沒有銀行卡及帳號,是否借我校學生的銀行卡用一下。我校學生馬上和該男子到附近銀行,將銀行卡交給該男子,并將密碼也告訴了他,該男子接過銀行卡后到銀行柜元機上操作半天,返回后告訴我校學生,說錢還沒匯到,他要趕到醫院去,將銀行卡退給我校學生,并要過聯系方式快速離開。我校學生覺得有點不對,一檢查,發現銀行卡里的幾千元錢已被轉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十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所以保護好同學們的財物不發生被盜、被騙,不僅學校需要加強安全管理,而且更需要同學們共同參與,這不僅是學校的責任,也是廣大同學們自己的事,要靠全學院、全班、全宿舍同學的共同關心,每一位同學都要加強自我防范意識,不斷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消防安全

    火災,不僅會造成財物損失,而且會造成人身傷亡,做好消防工作,歷來是學校重中之重的工作。近年來,地方上重特大火災事故連續不斷的發生,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重大損失。因此,從中央到地方,從教育部到學校領導十分重視防火工作。同志就消防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作出了“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的論述。大學校園里,火災是威脅我們安全的重要因素。了解、學習和掌握防火知識,協助學校做好防火工作,減少和杜絕火災的發生,保障安全是同學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在防火的過程中,同學們都必須“三懂”和“三會”。“三懂”就是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滅火的方法。“三會”就是會報警、會逃生、會處理初起火災。火災固然可怕,但只要我們做到防患于未然,一切火災都是可以避免的,針對學生宿舍常見的火災原因,每個同學都要樹立防火意識,自覺遵守學校的消防管理規定。在防止宿舍火災中應做好以下幾點:

    1、不亂扔煙頭,不躺在床上吸煙;

    2、不要在室內點蠟燭看書,特別是不要在蚊帳里點蠟燭;

    3、夏天驅蚊、點蚊香應防止引燃周圍的可燃物;

    4、不要在室內燃燒紙張、信件等雜物;

    5、不得在宿舍內使用熱得快、酒精爐、電熱杯等違章電器;

    6、不私拉亂接電源線;

    7、不長時間使用電器,不使用劣質電器;

    8、做到人走燈滅,關閉電源;

    9、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學校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請同學們要愛護,不要損毀。如果損毀,一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一旦失火,會造成不可預想的后果。

    以上,向各位同學簡單介紹了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以及自我防范與保障安全的一基本方法和常識,希望能給在座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有所裨益,也希望同學們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集體的力量,依靠組織的力量、依靠法律的力量,保護自身及財物安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安全。最后,希望同學們愉快、安全地度過大學生活。

    謝謝大家。

    第8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治理;公眾參與;法治

    中圖分類號:DF414 文獻標識碼:B

    我國食品安全正處于“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食品安全引起公眾廣泛關注,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越來越成為影響食品決策和行動的一種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問題是公眾的普遍性的問題,是公共安全問題,任何個人都無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單獨出擊而獲自保。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風險中,每個人都易受傷,為了一個人的自我生存,由此產生了對其他人和社會的責任。食品安全風險開啟了一個道德和政治的空間,孕育著一種公眾參與和責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會中的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而非處于被動消極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監督和監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眾圍觀和輿論壓力。

    一、食品安全問題是風險社會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問題是風險社會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

    現代社會是風險社會,食品安全問題是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的副作用。現代市場化的食品生產方式,為社會提供了豐富多樣的食品,同時在繁榮的食品供給背后,由于工業的過度生產,食品安全問題重重。“在發達的現代性中,財富的社會生產系統地伴隨著社會的風險生產”[1]。隨著公司和組織的擴大,社會共同生活中的危險來源由單個人之間的個人侵權,逐步過渡到以企業活動為中心的危險活動。作為復雜組織形式的企業,其經營活動成為現代社會重要的危險來源[2]。

    風險是人類活動和疏忽的反映,是生產力高度發展的表現,風險取決于決策,以工業方式被生產。經濟變成“自我參照的”,而不依賴于周圍人類需要的滿足。烹調和飲食正在變成一種含蓄的食品化學,一種其作用與巫婆的藥鍋正相反的東西,它是為了盡可能減弱有害的影響[1]。對消費者來說,風險的不可見性幾乎不可能使他們做出任何決定。它們是和其他東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帶產品。它們是正常消費的夾帶物[1]。針對食品風險的不確定性,應該建構一種動態的參與機制,強調公眾在平等、理性基礎上通過對話達成共識,形成食品公共決策和進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經濟決定、科學研究議程、發展計劃和新技術的部署必須向一種普遍廣泛的討論過程開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團結處于風險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強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話語權,最大限度的糾偏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中商業利益最大化的傾向,促使食品工業決策和行動在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潤,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開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構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夠避免、減弱、改造或者疏導食品安全風險? 答案是用創新社會管理的思維來解決食品安全的問題,通過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規范有效地控制風險,開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構新制度的內在需求。

    1.開放性要求多元主體的協作治理。一是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權力運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眾、專家和政府這三個角色之間,改變政府對去權力的壟斷,承認多元的權力,以協商的模式做決策。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不能單純依靠專家和決策者們關起門來進行協商,而應由政府、公眾、專家和企業充分參與決策過程,即公眾以一種審慎的方式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權威,而是合作網絡的權威,強調主體之間的協商與合作,強調國家政府與社會公眾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結合。

    2.開放性要求食品安全決策程序公開,要求食品信息公開,公眾、政府與企業之間互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個互動平臺,可以讓迥然不同的行動者――消費者、社會組織、專家、政府、企業和員工――通過互動談判來尋找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方法。食品安全預防為主的理念,要求關注食品安全風險制造的因果條件,而不只是注重處理它們所帶來的各種后果。一項決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辯論的產物,也不是科學家們投票的結果,而是經由公共討論的力量而實現的,通過各種民主程序將公眾的觀點融入食品安全和技術創新計劃之中。

    3.公眾理性是公眾參與的內核,理性的公眾參與是化解食品安全問題的動力。食品安全公眾參與的理性化,公眾參與理性取決于很多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公眾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確,利益的組織化是否充分,決策事項的專業復雜程度以及參與者的素質能否達到有效論辯的基本要求。

    二、公眾參與及其功能

    (一)公眾參與釋義

    近年來,“公眾參與”一詞在中國政治生活、社會治理、學術界及公眾中日漸盛行,但其含義、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亂的。公眾參與,又稱為公民參與,公共參與。賈西津副教授認為,公民參與在經典意義上主要是指公民通過政治制度內的渠道,試圖影響政府的活動,特別是與投票相關的一系列行為。現代民主發展的趨勢體現了公民參與內涵在三個方面的擴展:第一,公民參與的法定性從民主選舉向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擴展。第二,公民參與客體從政府政策目標向公共事務的結果目標擴展,公民主體性資格增強。第三,公民的積極參與受到更多的強調,體現強勢民主的發展[3]。公民參與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參與的主體。既包括作為個體的公民,也包括由個體公民組成的各種民間組織。二是參與的領域。公共領域,公共領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參與的渠道[4]。公眾參與是一種決策和治理機制。公眾對公共事務的共同討論、共同協商、共同行動解決公共問題。公眾參與的三個關鍵詞:“公眾”、“公共”、“參與”。“公眾”是參與的主體,包括個人和組織。“公共”是參與的事項范圍,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會事務。“參與”就是讓公眾有能力去影響和參加到那些影響他們生活的決策和行為,參與政府決策和社會治理。公眾參與的方法是參與雙方能產生互動的各種行為。公眾參與主要是從參與的事務范圍,而不是從參與主體來理解的一個概念。公眾參與所強調的是“事務的公共性”,如果某個事務屬于公共事務,那么公眾就可以參與到對該事務的觀點表達、討論、評價、協商等活動之中。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公共事務的公共性[5]。

    公眾參與是一種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與公眾互動決策和治理的過程,強調政府的開放有誠意聽取并吸納公眾的意見,公眾參與政府決策和社會治理的過程。公眾參與離不開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勵、引導、規范,也離不開社會自下而上的推動、自覺、理性。公眾參與是社會公共事務治理理念從國家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的回應,也是社會治理從一元向多元轉變的回應,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的報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這顯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組織被擺在了與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眾(包括消費者、律師、NGO、媒體、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以提供信息、表達意見、發表評論、闡述利益訴求等方式參與食品安全的決策和行為過程,參與食品安全這一社會公共問題治理的各種活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主體包括消費者和社會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是立法和決策層面,對公共決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響,包括立法參與和公共政策參與,是經典公眾參與的基本方式。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如立法聽證和利益集團參與立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公共決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機構在制定公共政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如食品產業政策和規劃中的參與。第二個層面是食品安全執法層面的公眾參與,主要是食品安全監管。第三個層面是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執法,主要是發動食品安全訴訟和損害賠償。

    公眾參與對于確定食品決策的目標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眾的價值判斷總是和事實緊密聯系,他們不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實質合理性。公眾直接代表公眾健康的社會公共利益,參與食品安全決策,會使得政府決策能夠全面考慮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可接受性,降低決策失誤的風險和政策執行的成本。公眾參與權體現公眾在食品安全的社會治理中處于主體地位,而非治理的客體,有利于增強公眾對政府的決定的信任感和主動配合。公眾參與是推動食品行業法律法規乃至整個社會的法律價值理念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平衡協調,以社會公平、公正為首要價值取向,關注公共利益,注重社會效率與經濟效率的和諧統一。

    (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眾參與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統的基礎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極其復雜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單一的,而是一個復合立體形的法治系統工程。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在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業、社會(包括行業協會、消費者、媒體等)分擔不同角色,協同合力,綜合利用市場、政府和組織等資源配置方式,發揮外部的他律和企業自律的作用,構筑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多元主體積極協作是食品安全問題最終化解從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徑。多路徑的監督有助于被監督主體受到多方位的監督,使其時時處處受到監督,從而促使被監督主體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二靠政府,三靠社會公眾。理性的公眾參與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最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動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對政府監管的合理補充。公眾參與在食品安全問題解決路徑中發揮著基礎性的支架作用。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問題治理,政府與民間社會的良性互動是不斷激活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眾參與是對政府監管的合理補充。政府被當作維護社會公正、效率、彌補市場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監管是解決自由市場經濟產生的各種不公正問題的合法途徑,在平衡效率與公平、效率與民主、效率與質量的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食品安全離不開政府的有效監管,政府監管是確保食品安全的主導力量。但是,政府監管不是萬能的。實踐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們都能發現食品監管盲區的影子。可謂常見“事件”,常見“盲區”。其實,這種現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體現。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對食品安全的控制,不僅不會帶來食品安全,還會導致更大的食品危機。正如美國學者所言:“只要聯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產――在自由市場經濟中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適當’的控制、限制和公開禁止生產不會起作用,歷史證明了極端主義措施的失敗……食品消費不是靠供給推動,食品消費不是靠供給推動,它是靠需求推動,而消費者處在推動者的位置上”[6]。

    公眾是食品安全監督的直接動力。社會公眾,尤其是消費者,是最直接、最有動力的食品安全監督主體,是主動的監督主體。公眾的監督,是作為私權、社會權的監督權。食品安全單純依靠政府監管,監督主體的監督動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監督不力,執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論上,監督動力的獲得直接導緣于監督利益的歸屬,如果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利益無任何相關,則監督動力就會缺乏。監督動力的大小程度由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利益的相關程度所決定,如果監督主體與被監督利益之間的相關度很弱,則監督主體的監督動力就會趨于不足[7]。消費者和經營者是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公眾的監督權作為私權的監督權,作為私權的監督權的動力激勵完全可以采取與監督利益掛鉤的形式,利益的強相關性可以帶來強大的監督動力。因而對公眾的有效經濟激勵是食品安全公眾監督的動力之源。

    3.公眾參與改變食品公司決策和行為,推動經營者在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公眾健康之間公正平衡。工業化的食品生產過程,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導致食品產業鏈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決策中,若欠缺一個公眾參與的平臺,往往導致決策忽視消費者和公眾健康,而惟錢是瞻,導致商業利益凌駕于消費者利益之上。“以股東利益和利潤最大化的組織那里,公眾健康永遠不是一個首要的議題”[8]。食品安全治理必須著眼于以社會的方式去反對食品公司的游說、銷售活動及其對個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從“農田到餐桌”的整體概念強調消費者是食品產業鏈的終端,消費者的利益在食品產業鏈中的公正與平衡決定食品產業鏈的存亡。因為食品消費不是靠供給推動,它是靠需求推動,而消費者處在推動者的位置上。每一個消費者微薄的力量加起來可以改變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變食品行業不負責任的經營行為。

    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眾參與是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開放的體系,涵蓋了食品安全立法、執法、和司法領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發點和歸宿是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將使立法機關的立法和決策機關的決策不偏離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軌道,將使執法部門的監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眾是食品安全風險的承擔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眾是食品安全司法的發動者。

    (一)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立法和決策

    首先,公眾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來自社會公眾。任何一項政策的實際需求總是來自社會的實際需要,代表公眾實際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總是從民間社會首先萌發。公眾在爭取自己的利益的過程中,必然要求過問和參與與自己利益關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過程,甚至就某些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向政府討價還價,施加壓力。公眾關注和質疑是推動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度向善的力量。公眾是促使立法機構制定通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重要力量。社會自我保護運動推動了政府通過法令的形式對市場的外部性恰當地干預。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消費者利益團體大眾之聲(PublicVoice)負責人艾倫?哈斯(EllenHaas)呼吁不應認為食品安全僅是“廚房的問題”,倡議公眾“用你的餐叉來表決”。由于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促使國會破紀錄地出臺了30多個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國2009年的《FDA食品現代化法案》,也是在震驚全美的“花生醬事件” 發生后,公眾對美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嚴重質疑,在公眾關注和質疑下通過修改的,是70年來對《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費者的勝利。

    其次,公眾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關系中的主體。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利益分配和調整的過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會公眾。通過公眾參與影響公共決策、法律制定,迫使決策者、立法者傾聽公眾的意見,并且按照公眾的意見來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從而使相關政策和法律變得更加符合公眾健康的利益。如果公眾能夠實質性地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決策過程,通過公眾的參與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系,這樣的政策和立法就體現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歸屬者的利益。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強調社會共同決策,以實現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強調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規制定過程的互動性。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聽取和吸納有關利益團體及各方人士的意見,做到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關注規范的制定過程, 特別是不同社會角色(企業、政府、消費者、社會組織、專家、媒體等)對相關法規出臺的態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健康,公眾作為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訴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議題性質以及它們與國計民生的密切關聯,及其牽涉利益程度廣泛性,公眾的廣泛討論對于決策的正當性和科學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質,公眾參與的精髓在于公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也具有公共性特質。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眾參與使食品決策具備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價值觀首先體現在平等、正義、公平、民主、倫理以及責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眾的高度參與、社會公平,承擔為公眾謀求福利的責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會成員的價值傾向,公眾參與是最為直接的途徑。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議題性質以及其與國計民生的密切關聯,公眾的廣泛討論對于決策的正當性和科學性必不可少。允許更多社會公眾參與食品決策的制定程序,表達其價值傾向,在必要時鼓勵參與者內部協商和討論,以達成某些基本共識,這種基于多種信息和交涉而獲得的共識,使食品決策的制定具備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開立法和決策過程,提供多種平臺讓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立法和決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規時,允許國內外的任何個人和單位獲得政府決策依據的信息,并進行評論,確保法規修訂是在公開、透明、交互的方式下進行的。重視公眾在食品安全法規、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作用,充分聽取公眾的建議,確保食品安全立法和決策真正維護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利益。

    (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執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食品安全治理開啟了良好的開端,但并不意味著食品安全狀況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決于制度的制定,更取決于制度的執行。

    1.公眾參與是對政府監管的補充。消費者能為政府監管提供必要信息,使執法機構擁有盡可能多的食品質量信息,實現有效監管。執法機構的執法是決策活動,食品質量信息是執法的前提,沒有這類信息就無法對劣質食品進行深入執法,充分信息可以促進食品質量執法。信息的不足或錯誤會直接影響到執法的質量。由于我國食品經營者眾多,而且以分散經營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監管部門人力、財力、技術力有限,由此決定,政府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難以保證全面。政府的執行能力受到時間、資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國13億多人口每天消耗200萬噸糧食、蔬菜、肉類等食品,共有食品生產企業40多萬家、食品經營主體323萬家、餐飲單位210萬家、農牧漁民2億多戶,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更是數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種類太多、數量巨大、業態十分復雜,針對每種食品全部逐一檢測,沒有哪個國家能承擔得起、能做得到,抽檢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數量遠少于數量眾多的食品生產商、供應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因而發動食品安全相關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發現問題、制定解決方案、并加以實施的能力,是解決食品安全監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費者可通過實際消費獲得經驗性信息并將其反饋至政府監管部門,從而彌補政府有關部門在這方面的不足。給予舉報者獎金,運用利益激勵的方式獲取食品質量信息。這比執法部門通過抽查的方式獲取這種信息所需的耗費要少。執法機構與社會上眾多食品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分布越不對稱的領域,就越需要懸賞舉報制度。在公權機構獲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領域,也越需要運用這種民眾力量獲取食品信息。公眾參與有利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不足、經費缺乏問題的化解,公眾參與對于彌補現行分段監管機制中的監管漏洞和重復監管缺陷具有重要意義。

    2.公眾參與是對政府監管的制衡。公眾監督是政府監督食品安全的強有力的壓力。政府的監督,是作為公權的監督權,其中,監督主體的壓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監督主體的壓力缺乏除了對監督主體疏于監督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監督主體錯誤監督沒有規定適度的法律責任外,更為重要的是缺乏來自社會公眾的現實壓力。消費者可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從而起到監督“監管者”的效果,避免“權力尋租”與腐敗行為的發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多頭監管,部門之間是見利勇為,有利相爭搶,有責互推諉。針對這一問題,我們應重罰執法者違法,但是執法者違法除了體制內的約束之外,更為現實可行的機制就是公眾監督的制衡。總之,要實現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須要充分挖掘社會公眾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護的內在動力,充分發揮公眾的制衡作用。

    (三)公眾參與食品安全司法

    社會公眾以公共領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衛著自己的利益,是推動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眾是食品安全風險的承擔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眾是食品安全司法的發動者。消費者的訴權和損害索賠權是政府在最低層次上對食品消費者的保護。政府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創造良好的訴訟環境,尊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在保證公眾食品安全權利上負有終極責任。

    正如徐顯明教授所言,“應該用公民的權利來解決我們的安全問題。要用公民的訴訟權及索賠權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這個方法是治本,政府監管只能治標,行業制約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懲處與民事賠償兩大功能同時發揮出來,才會實現公民的‘食品安全權’。如果我們不創新社會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維護社會安全,還把重點放在‘公權力’和政府體系的加強上,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就會年年執法檢查,而年年問題不斷”[10]。

    四、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機制保障

    有效的公眾參與取決于很多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公眾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確,利益的組織化是否充分,決策事項的專業復雜程度以及參與者的素質能否達到有效論辯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法治,一要從源頭上完善食品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這是公眾參與的前提;二要從末端完善公益訴訟、大規模侵權救濟、懲罰性賠償等訴訟救濟制度,保障公眾的維權救濟機制。同時注意發揮消費者組織等社會組織的組織優勢;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開展消費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濟制度,確保低成本高效的公眾維權機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濟制度,確保低成本高效的公眾維權機制,使公眾在食品安全侵權中可以并便于進行訴訟。具體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費者小額訴訟和團體訴訟制度。現代企業的規模越來越大,產品覆蓋面越來越廣,食品安全問題的受害面相當大,涉及的消費者常高達數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圍有時高達幾十萬乃至上百萬人之多,食品安全訴訟具有群體性和公益性。團體訴訟是指,“在法律上允許一人或數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關系的人提訟,訴訟的判決對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團體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團體訴訟制度,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或其他公益組織提起公益性團體訴訟的權力,代表消費者打官司,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實質性制約。團體訴訟是實施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決策制度的有力監督手段和法律救濟方式,健全的集團訴訟制度有利于提高維權積極性。

    相對于食品經營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業),消費者的經濟實力以及訴訟能力通常處于劣勢,個人消費者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去跟一個龐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導致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消費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在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一對一的訴訟中,涉及的金額往往很小。消費者為了討回“小額的公道”,有可能會影響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卻可以從容地委托律師與消費者展開拉鋸式的持久戰。這種狀況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權衡之后,往往放棄通過司法進行維權[11]。完善立法,對小額訴訟做出特別規定,設立小額法庭,讓當事人比較容易地訴諸司法,以較少的時間和費用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

    2.懲罰性賠償和民事責任優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是食品侵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懲戒失信企業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勵和支持消費者運用該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三是通過鼓勵消費者行使假一罰十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確立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該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宗旨在于維護受損害的消費者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和向弱者傾斜的理念。

    3.設立食品安全事故補償基金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我國現有的救濟制度在侵權問題上救濟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消費者面臨著艱難漫長的索賠之路,問題食品的生產企業會面臨停產甚至破產,消費者向生產企業索賠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了使受害人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設立食品安全事故補償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先行賠償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賠償。食品安全事故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是指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強制繳納一定數量的資金或者國家以財政撥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會籌措資金后形成的資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用以先行墊付受害人的醫療救治費用以便于其及時治療;或者雖經司法判決受害人勝訴但因加害者執行不能后,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補償本應由加害者承擔的部分賠償金額[12]。建立補償基金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定、保持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保險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賠償、救助和責任處理,能夠更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給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經濟賠償,切實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從而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食品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增進透明度

    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監督主體與被監督主體之間分布不均勻,這種狀況會直接影響到監督的效率。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監督主體對被監督主體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監督主體往往擁有壟斷性信息而使監督主體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所以法律必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13]。現代社會是信息社會,公眾在基于對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礎上,才可能作出恰當的選擇。增加消費者食品信息的擁有量,應該從食品方面的消費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傳播兩方面展開。教育和對信息的關注開啟了處理和規避風險的新的可能性。

    1.推進食品方面的消費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規律是:防治結合,預防為主,食品安全法治應加強預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體系。消費教育是對消費者進行消費方面的基礎教育。1985年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就規定,應該在健康、營養、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劑、商品危險等方面展開消費教育;應視適當情形,使消費教育成為教育體系中基本課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為現有學科的一部分;各國政府應鼓勵消費者組織及其他包括大眾傳媒在內的利益團體從事消費教育及信息工作,并應特別顧及在鄉村及都市地區低收入消費者的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2011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擴大了內容,增加了項目。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經費被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14]。

    貝克在《風險社會》中總結性地寫下:“沒有社會理性的科學理性是空洞的,沒有科學理性的社會理性是盲目的”。政府應設專門機構開展食品知識教育、食品風險教育、食品健康教育。開展食品安全消費維權知識教育活動,提高依法維權能力,增強食品安全消費意識,樹立科學消費觀念,培養良好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方式,引導全社會科學消費、文明消費、安全消費、健康消費。

    2.完善食品信息公開方式,確保有效信息的充分傳播。信息公開是有效的公眾參與的重要前提。公眾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實際情況和事實根據的基礎上,才能作出對社會、對自己負責的理性判斷和行為。一項有意義的討論只能在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情況下,方才能夠達成,要使得公眾在討論中采取一種負責任的立場,必須使公眾能夠獲得與決策相關的有價值信息。政府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統,強調政策制定過程的透明性,確保公眾的知情權。開展食品安全信息監測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聯絡機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定期編發食品安全信息動態。構建從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確、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體,建設遍布全國的信息采集、風險分析以及綜合的信息反饋等基礎設施。

    (1)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會、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統一的信息公布平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閱相關信息,一是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大眾媒體;二是各級政府在檔案館、圖書館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如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等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范圍。政府應建立一個信息披露機制,通過多種媒體向公眾通報食品市場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監測和監督抽查結果、處理意見,對監測和監督抽查結果的分析評價,食品認證信息和食品(企業)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動態質量監測信息。通過向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信息,使得正規企業的良好行為進一步得到市場認可, 同時增加違規企業的機會成本,從而約束其道德行為。

    (3)食品安全信息分類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為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信息。衛生部負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統一,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影響僅限于其轄區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統一。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能依法日常監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門協調聯動,實現信息共享。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實行分段多部門的監管模式,這些部門就像“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并非一個日常性的工作機構。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中,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應建立起聯動機制、信息通報的工作機制,保證各類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時,統一信息公布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三)發揮消費者組織等社會組織的組織力量

    政府、企業、消費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問題深層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協調機制顯得尤為重要。政府和企業具有組織化的運作手段,處于權力、財力、信息力的優勢地位,而消費者因社會原子化狀態而帶來的弱勢地位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因而消費者的結社以及發揮社會組織的功能是公眾參與的重要保障機制。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我們不能指望消費者個人具備專業能力,能夠對所有問題進行分析,為復雜的社會政策和監管流程做出有意義的貢獻。權利保障依賴主體的參與,而個體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組織化,則將失去有效參與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資源;進而,分散個體的利益將在相互沖突和高成本游戲的過程中被吞噬和淹沒,社會組織是連接散在的個體公民與社會之間的主通道。從法律角度而言,組織化問題的核心,其實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個體的結社權。消費者團體是有組織的,這種獨立的非營利性組織能夠發揮出集體力量和政治影響,以確保相關部門在政治和決策過程中能夠聽到普通消費者的呼聲。

    社會組織有助于集中輿論,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決策者負起責任。在我國,社會組織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發揮的作用明顯小于政府監管機構。在中國食品安全的體制機制的創新中,應當賦予社會組織以更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費者協會、食品質量檢測協會、食品認證協會、食品風險評估協會等社會組織具有專業技術優勢,信息的非對稱程度相對較小,有利于提高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會組織的公共政策倡導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離公眾健康的公共利益,促進政府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推動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總之,食品安全治理與公眾積極參與分不開,通過消費者個人行動,消費者組織、社區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能夠對食品安全問題產生巨大的影響――他們既能影響政府,也能影響企業。政府與民間社會的良性互動是不斷激活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釋:

    ① 參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勇答食品安全熱點》。

    ② 參見《哥倫比亞法律詞典》第5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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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法治安全知識范文

    關鍵詞 法制 安全意識 教育 和諧校園

    近年來學校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意外傷害已成為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第一殺手。學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是極其復雜的,責任認定也沒有明確的依據。因此學校應該以人為本,強化法制安全意識,建立健全組織和制度,并嚴格執行;積極與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結合起來,形成校園安全教育與管理的合力;結合兒童的學習生活深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建設平安和諧的校園文化。

    首先,強化法制安全意識,做到養中有素、建立組織、健全制度、明確責任,防患于未然。從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師的責任心不強或是老師事先沒有考慮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勝防的意外事故。目前雖然很多學校對事故發生后要求學校承擔不盡合理的法律責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則常常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以“私了”的方式解決糾紛。其結果不僅不利于雙方法律責任的劃分,而且往往損害了學校的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缺乏法律意識,更不會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有關糾紛。作為學校,應該以法律為準繩,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識,譬如《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管理條例》、《學校工作規程》、《民法通則》等,建立安全領導組織,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明確教師安全職責、監護措施、戶外活動組織安全制度,以及平時教師、家長和學生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從源頭上扼住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學校家長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加強安全方面的知識學習,為兒童創設安全、良好的生活環境。社會大環境文明程度的高低,社會道德規范、法紀意識的強弱,也是孩子安全自護意識形成的因素。這就要求學校要經常與家長聯系,引導家長或監護人切實轉變教育觀念,提高自身素質,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社會道德法規,為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

    第三,把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從娃娃抓起,結合兒童的學習生活進行安全教育,把學校安全教育管理當做建設校園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耳濡目染提高兒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及能力。

    1.開展特定情景摸擬活動。如組織觀看電視錄像“陽臺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 ”、“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讓孩子們去體驗、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識,懂得求救方法;進行防震救災逃生救助演練,觀摩“消防中隊”活動,讓學生身臨其境學習防、救火災的安全知識,將消防知識從娃娃抓起落到實處。 2.讓兒童自己參與安全管理,使他們在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監督中受益非淺,既維護了秩序、保證了安全,又鍛煉了能力、培養了品質。在可班級建立安全宣傳監督小組,為他們提供交流、交往的機會和環境,滿足他們的成就感,充分體驗生命的意義;可制定班級安全規則和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在實踐中感知、操作、領悟、建構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師生共建安全規則:“教室的安全規則”、“課外活動安全規則”均可以是學生自己制定并配有他們設計的標識。這樣,學生在享有充分尊重與自由時也面臨困難與挑戰,他們堅強、勇敢、不怕困難同時注意安全的意志品質也因此而逐漸形成。

    第四,外出活動必須有安全預案,各負責人一定要盡自己的義務。國家中長期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強調,《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也明確規定,學校組織兒童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這也是由于當事人的先行行為所產生的義務。組織外出活動的時候,一定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組織者要配備足夠的教師,出發、集合、分散活動都要事先有計劃、有預案,確定好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具體的責任人,一旦發生事故,能夠進行及時處理。

    第五,了解兒童健康狀況,調查兒童的身體狀況,建立兒童健康檢查制度和兒童健康檔案,以防事故的發生。去年和前年我縣各發生兩起兒童課堂猝死事件,就是因為平時教師沒有對學生的健康狀況詳細了解,學生發病時手足無措。同時,教師要根據兒童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加強兒童的體能訓練,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學校、家庭應給兒童提供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合理地組織有一定強度和密度的體育活動。

    第六,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生的學習環境。《教育法》第26條、第73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定,學校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兒童在校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教育法》第44條、《未年人保護法》第32條都要求學校給兒童提供安全的體育活動設施和衛生的校舍環境,學校要保證兒童的飲水、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預防各種疾病在校內傳播、流行。教師發現學校的教學設施存在安全的隱患時,要及時匯報,讓兒童遠離危險設施,避免兒童在危險的條件下活動作為學校,應該以法律為準繩,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識,以人為本,強化法制安全意識,建立健全組織和制度,并嚴格執行;積極與社會教育、家庭教育結合起來,形成校園安全教育與管理的合力;結合兒童的學習生活深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建設平安和諧的校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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