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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與對象、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及家庭的收入線標準由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 、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以成片開發為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立項申報。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由項目立項申報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并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建筑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結構等,在前款規定的建筑面積標準范圍內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條 地處邊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供給、買受和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
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者已享受實物分房,或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積均納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傳播媒介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準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水平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準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征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在住房銷售之前核定價格,向社會公布。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經公布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采取輪候等方式確定,具體銷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申請者憑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者。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注明房屋種類屬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性質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導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具體限制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比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的差價,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未滿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計劃用于建設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價計算,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標準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對象、租金及面積標準等具體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達到規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購,用于向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符合本辦法規定限制年限,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應當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原購買交易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進行刁難、拖延或拒絕給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批準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的,由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明示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依照國家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采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注銷其準購證,并可處以20__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騙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水平的差價款,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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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確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結合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檔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在實施住房保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包括紙質、電子兩種檔案。
第三條 廉租住房檔案真實記錄廉租住房政策落實情況,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狀況,是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礎。
第四條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紙質檔案中的文書檔案、會計檔案等分別按有關規定管理,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執行《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__)要求。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負責對本地區內的廉租住房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內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
第六條 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其職責是:
(一)執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業務技術規范。
(二)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利用、銷毀等,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三)維護檔案信息,提供檔案利用。
第七條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與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實行同時布置、檢查、驗收。
第八條 廉租住房檔案應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
(一)申請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審核表,工作人員入戶核查記錄,公示內容及反饋記錄,群眾舉報、來訪記錄等。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記通知單,實物配租入住通知書,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租金補貼變更、停發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合同或實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終止保障通知書等。
(四)復核材料。根據年度復核結果對檔案及時進行調整變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狀況變更記錄和年度復核記錄等。
第九條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申請家庭名單清冊(臺帳),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發放名單清冊(臺賬),銀行對帳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月(季)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圖、冊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應保留項目前期各項審批手續及相關圖紙資料,賬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招投標合同、協議,項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關材料。通過收購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應保留收購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要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廉租住房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根據申請、審核、登記、年度復核、終止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
第十二條 保障對象檔案應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按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順序排列歸檔。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檔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時限后,及時移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統一管理,電子檔案同時移交。
第十四條 健全廉租住房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收進、保管、利用、移出等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十五條 對保管期滿的廉租住房檔案,應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檔案保管部門要根據廉租住房檔案的數量配備相應的庫房和檔案柜等設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為電子檔案的保管配備專用的數據存儲設備,定期備份。通過網絡管理的,還須做好網絡安全防護,確保數據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廉租住房檔案丟失、損毀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檔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1、 辦法的自用范圍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法。 2、遵守的原則 3、監督管理部門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 理。 4、 不得出租的情況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5、 房屋租憑合同的 內容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6、出租面積、房間 等規定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 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7、出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 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 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 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8、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9、承租人轉租規 定、或承租人死亡 的規定 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 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10、出租人出售或 產權轉移對承租人 的影響 11、房屋租賃登記 (一)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期間內, 因贈與、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賃 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12、出租人違反本 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
辦法,將不得出租 的房屋出租的處罰 13、出租人改變原 來房屋結構,將房 屋進行任意分隔, 或改裝廁所等為房 間的處罰 14、未辦理房屋租 賃登記備案的處 罰
的, 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有違法所得的, 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 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 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其他規定
(1)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所建造的解困房,按準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給住房困難戶的行為。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廣州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解困辦)在本辦法授權范圍內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解困辦可委托物業公司具體負責解困房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解困房的出租,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租賃雙方當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約定條款。
第五條 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間應申請購買解困房,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租賃期滿應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條 凡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群眾團體工作,持有本市戶籍證明,具備下列條件的居民,可申請承租解困房: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或無房居住的;
(二)住房困難狀況已在其上級主管機關和市解困辦登記備案的;
(三)所在單位和申請人已參加住房公積金存儲的;
(四)單位或個人能夠為申請人擔保的;
(五)市解困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本市居民,可憑本人身份證明及單位證明,向市解困辦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請,經市解困辦審核批準后簽訂租賃合同。
第八條 解困房可由困難戶所在單位代租。代租單位應與市解困辦簽訂代租合同。
第九條 解困房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樓層、朝向、面積、裝修及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租賃保證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變更、解除合同條件;
(八)擔保方式、范圍;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解困房租賃合同文本由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制作。
第十條 解困房租賃期限原則為兩年。屆時,承租人確實仍未能解決住房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向市解困辦提出續租申請,續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一條 租金根據解困房建筑綜合造價計算,實行準成本租金,準成本月租單價平均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4.96元。實際計收標準是第一、二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元(均價,下同),第三年為10元,第四年為15元,并依房屋樓層、朝向不同,對均價予以增減調節:三、四、五層加收10%,六層加收5%,八層減收10%,九層減收15%;東向、南向加收5%,西北向減收10%。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按承租建筑面積繳納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元計收,續租期間按每平方米60元計收。
租賃保證金在租賃期間不予退還。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退還房屋之日起二日內,市解困辦應退還租賃保證金本金。
租賃保證金的利息用于補償解困房養護、維修和管理費用的不足。
第十三條 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區后,應按規定繳交小區各項管理費用,并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 解困房的養護維修由市解困辦委托物業公司具體實施。物業公司應制定年度房屋養護維修計劃,定期對所管理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維修房屋,保證解困房處于良好狀況。
第十五條 解困房屬自然損壞的,由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養護維修;不屬養護維修性質的修繕、改善及人為損壞的修復,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六條 市解困辦應檢查、監督受委托的物業公司實施養護、維修房屋情況。
第十七條 承租人采取欺騙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辦有權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間的租金,并沒收其租賃保證金。
第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解困辦依法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給予處罰:
(一)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改變房屋用途的,處以變動期間租金5倍的罰款;
(二)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或空置房屋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除補交欠租外,并處以欠交租金總額2倍的罰款;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外,并處以承租期間租金總額5倍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承租房的,除按受損部分原價賠償外,并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罰款。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承租人應退還承租的解困房。逾期不遷出的,市解困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追索逾期遷出所造成租金損失3~5倍的賠償及處以房屋原造價5%的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竹園小區住房配售完后,校內尚有一批舊房空置,為了更好的利用好學校住房資源,同時解決一部分教職工的住房困難,學校住房管理辦公室經過認真的市場調查,結合學校房產管理辦法,于2014年2月18日在校園網上了《關于辦理教職工租用學校住房登記手續的通知》,至3月8日共收到教職工(含外聘員工)申請62份。由于地域的不同,西區住房十分緊張(33人報名,現只有8套住房),為緩解此突出的矛盾,根據學校有關住房管理規定,特提出教職工租用學校住房的辦法如下。
一、選房的順序
1、學校在編職工無房戶。
2、學校在編職工孝感市城區范圍內無房戶。
3、學校外聘職工無房戶。
4、學校外聘職工孝感市城區范圍內無房戶。
5、學校在編職工孝感市城區有房戶。
6、學校在編職工校內有房戶。
7、學校外聘職工孝感城區有房戶。
8、其它情況者。
9、在同一順序內,合租者優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學校住房管理委員會統一分配和管理,由學校后勤與校產管理處負責落實執行,保衛處負責進行入住人員建檔登記。
2、所有的租用住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三年,一年一檢查,視履約情況再確定是否續簽。
3、所有的租用學校住房,不得私自轉租和挪作他用,一經發現,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執行者,按同期房租的兩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學校住房的教職工,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破壞性的裝修。租用的房屋所發生的裝飾裝修費用由租住者個人承擔,退出時還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狀態,若不能還原,學校和后租者不承擔此項費用。
5、水電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按學校標準由租住者個人交付。
6、學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時無人為因素損壞房屋退還押金。
7、學校有重大建設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職工必須無條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標準
1、在編無房的教職工按過渡房標準收取。即:三年內單租3元/月/m2;合租者2元/月/ m2,三年后單租者6元/月/ m2,合租者4元/月/ m2。
2、除在編無房的教職工外,其他按下列標準收取,單位(元):元/月/ m2
年限 西區 醫學分院 永新路
單租 合租 單租 合租 單租 合租
三年內 6 4 5 3 4 3
三年后 10 10 8 8 8 8
四、租金收取辦法
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具體辦法在合同中約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人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收益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租賃。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租用房屋。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租賃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七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管理房屋租賃事務的機構具體執行本辦法。
市規劃、城建、土地、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 房屋租賃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出租人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產權來源的有效證件;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合法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必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有效證明。
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有關文件,還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自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賃登記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房屋租賃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但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有效憑證。未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房屋。
第十二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當事人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沒有證明其產權來源有效證件的;
(二)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盈利為目的,將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至、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經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出租人可以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3個月租金金額的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已出租房屋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十一條 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賃合同履行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屆滿后,《房屋租賃證》自動失效。雙方續租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轉 租
第二十四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承租人將承租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收益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轉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合同約定或者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第二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原租賃合同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承租人提供房屋。違約的,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未經合同約定或者出租人的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轉租人或者受轉租人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維修責任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后沒有簽訂續租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遷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
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需改變房屋的用途、結構或者進行裝修的,須征得對方的同意;按照規定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者改變約定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房屋及其設施在租賃期限內出現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維修責任人不及時維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報請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維修責任人支付。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未解除租賃關系即自行遷出,致使第三人占用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支付違約金,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維修房屋的;
(三)出租人亂攤收租金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出租或者轉租房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登記手續,并處以月租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偽造、涂改、轉讓《房屋租賃證》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房屋租賃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確認不得出租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月租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租憑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未領取《房屋租賃證》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房屋租賃證》,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一條 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城區范圍內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配合市房改辦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補貼工作。
第四條 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要遵循分步提租、適當補貼的原則,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條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內設備差價租金。
(三)樓層差價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價租金。
(五)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第六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租。使用面積按平方米計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數。
本辦法所指使用面積系指住房內可供住戶使用的全部面積。
第七條 下列住房使用面積不計算為計租面積:
(一)三戶以上(含三戶)共用的室內走廓、廳、廚房、廁所(衛生間)的面積。
(二)樓梯間的面積。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一個進戶門內由若干居室及廚房、廁所(衛生間)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白灰頂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簡易住房,月租金標準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之外的其他結構,主墻由磚坯、土坯、板條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砂灰墻面)、白灰頂棚、單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簡易住房系指住房結構為前款第一項規定結構的住房。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減室內設備差價租金、樓層差價租金、居室朝向差價租金、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室內設備、居室朝向、樓層、地段環境差價租金的加減標準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半地下室、閣樓住房租金,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公有住房附屬建筑物租金的計算:
(一)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倉庫(含用樓梯間封堵為倉庫的),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計算。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繳,本月收繳當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時間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
第十五條 市政府從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資金,作為城市住房資金。
第十六條 住戶住房超過規定居住標準的,對超過的住房面積加收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 公有住房提租后,對職工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貼的范圍: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離退休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
(二)按國家規定退職并享受40%退職費的職工。
(三)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人員。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六)帶薪服現役的軍人。
(七)帶薪上學的學生。
(八)公派出國工作、學習的人員。
(九)民辦教師。
(十)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
(十一)職工遺屬無工作且享受生活補助待遇的人員。
第十八條 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補貼,經市房改辦批準后,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住房補貼由聘用單位發放;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住房補貼由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職工遺屬無工作的,由負責其生活補助的單位發放。
住房補貼依照計算基數的2.5%,按月發放。住房補貼額元以下數額,不足0.5元的,按0.5元計算;超過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計算。
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依照《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一次核定,不隨工資變動而變動。
職工住房補貼計算基數確需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條 住房補貼資金,企業在住房折舊費和管理費中列支;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比照全額預算單位和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第四章 新增住房租金的免、補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以免交住房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
(一)無子女、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戶)。
(二)無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父母。
(三)無工資收入靠傷殘撫恤金生活的特、一等傷殘軍人。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可以給予住房補助:
(一)有工資收入的革命烈士配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國家、省、市規定最低生活費標準的生活困難戶(以下簡稱生活困難戶),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新增加支出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補50%;當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時,取消住房補助。
(三)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休的干部,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全額補助。
(四)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現已離、退休的干部和退休工人,住房提租新增租金支出與家庭住房補貼相抵后,其差額部分,由其原單位補助50%。
(五)已故離休干部的配偶單獨居住的,按本條第二、四項規定給予補助。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有工作的由配偶單位給予補助;配偶無工作的,由已故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人員,其住房超過規定住房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分不享受免、補照顧。
第二十四條 新增住房租金免、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無戶”、烈士配偶(父母)和特、一等傷殘軍人住房租金的免、補,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房改辦批準后,給予免、補。
(二)生活困難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報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房改辦審批)批準后,給予補助。
(三)離休干部及已故離休干部的配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給予補助。
夫妻雙方均享受住房租金免、補照顧的,由住房承租人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單位經市房改辦批準,可以實行單位封閉式大幅度提租、大幅度補貼。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郊區住房租金改革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1 目的
為滿足產品質量先期策劃和潛在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的要求,有效地實施APQP和FMEA各階段的工作,使多方論證小組組成有統一的工作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2 適應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多方論證小組開展APQP和FMEA工作和確定活動范圍。
3 職責
技術中心是多方論證小組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針對開發產品或項目組織適時成立多方論證小組。
4 工作程序
4.1 多方論證小組的成立
4.1.1 當決定承接某項新產品或較復雜的換型產品時,由技術中心根據所開發的產品的復雜程度和技術含量等客觀要求,組織相關部門中的合適人員成立多方論證小組。
4.1.2 多方論證小組這個動態機構是永遠存在的,但是小組中的成員是根據不同產品、不同項目由不同的人員組成的。 4.1.3 多方論證小組隨新產品開發或改型產品開始時成立,并隨新產品轉入量產和換型產品完成而自動解散,當新的產品或項目開始時,新的多方論證小組又隨著成立。
4.2 多方論證小組的構成
4.2.1 按“產品質量先期策劃進度表”組成多方論證小組。
4.2.2 多方論證小組成員應視開發產品或換型產品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酌情增加或減少。
4.3 多方論證小組活動范圍
4.3.1 每項開發產品或換型產品應選出小組長。
4.3.2 應確定每位組員的職責、承擔的任務。
4.3.3 小組長召集組員共同討論,識別顧客的要求。
4.3.4 確定顧客的特殊要求。
4.3.5 選擇必須加入的分承包方和顧客代表。
4.3.6 消化顧客的期望和要求。 4.3.7 設計、工藝可行性的評審。
4.3.8 確定成本、時間安排。
4.3.9 確定來自顧客的幫助,建立與顧客的聯絡和小組內的溝通。
4.3.10 確定應提供的文件和記錄。
4.4 多方論證小組的工作任務。
4.4.1 多方論證小組的成員都是項目的設計及先期質量策劃的執行者,具體在自已分擔的職責范圍內做到:
a) 認真填寫“控制計劃表” ;
b) 找出并控制全部“特殊特性” ;
c) 盡量預見潛在的失效模式,并對后果進行分析;
d) 制定優先減少不合格品計劃;
e) 參與項目相應階段的驗證與評審。
4.4.2 對五個階段的輸出文件進行確認和評價并提出相關證實。
4.4.3 在新產品試制或其它相關重要過程中,多方論證小組應進行現場跟蹤指導。
5 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5.1 各項目的多方論證小組名單
5.2 多方論證小組活動記錄
一、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租金調整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承租戶,標準租金調整辦法為: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二)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承租戶標準租金計算辦法: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級相對應的地段分值按規定的提租幅度具體調整如下:
甲級地段由0.02880元調至0.03600元:乙級地段由0.02595元調至0.03244元,乙級地段部分區域(范圍詳見附件)由0.02595元調至0.02984元;丙級地段由0.02295元調至0.02639元:丁級地段由0.01980元調至0.02277元:戊級地段由0.01695元調至0.01949元。
標準租金計算公式: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2000年月標準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臺月租金
二、獨用成套公寓租金調整辦法: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計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超標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計角去分。
四、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及其控制標準的計算確定
(一)整幢獨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獨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且已出售過的,其住房建筑面積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計算。
(二)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積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
(三)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該承租戶可用人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計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予以計算(技術職稱按相應的行政職務掛靠)。凡承租戶家庭人員中有在職或離退休中小學教師的,該承租戶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購高層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實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字第〔1996〕96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五、計算超標租金住房的范圍
計算超標租金的范圍為:成套獨用和非成套獨用的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類型的住房。舊里和舊里以下類型的住房不計超標租金。
六、超標租金的計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戶承租一處住房,按上述規定計算超標租金,具體計算公式見表二;承租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合并計算超標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別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購另一處公有住房的。
(二)超標租金計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處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作為超標租金的計算單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向另一管房單位發出《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見表八)后,接受聯系單的管房單位應按聯系單上的內容予以填寫,并回復對方管房單位。
七、租金暫不調整的公有住房范圍
(一)花園住宅,新里,舊里,簡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獨用的公寓,非獨用成套的職工住宅,衛生間與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調整:
1.產權人不同意出售的獨用成套公寓住房、職工住宅;
2.因住房產權被抵押,產權人無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規劃、臨水、臨電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需補辦征地手續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規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標準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計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員各種年經濟收入的總和÷12
(二)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實施〈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的若干規定》(滬民救發〔1997〕第8號)第九條為依據。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處屬公有住房,另一處屬已購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具體操作通過《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解決。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民政部門確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必須經民政部門確認并領取民政補助。
十、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賃的住房租金減免計算辦法
租金減免計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轉租期間,不得享受租金減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戶提租減免后的應交租金不得低于調整前的實付租金。
十三、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租金減免的,須由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有關部門審核后,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具體申請、審批手續見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強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的政策宣傳
各管房單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在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時,應參加市或區(縣)房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業務培訓。按戶發放由市房改部門編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宣傳提綱》。
十五、加強租金的信息管理
為規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單位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計算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減少租金計算的差錯率。
各管房單位應按要求填報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情況匯總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區(縣)的房改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市政府印《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9〕38號),現制定本辦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一)租金的調整
1.甲、乙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25%。
2.丙、丁、戊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乙級地段部分區域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職工住宅,維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標的租金增收
對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下簡稱面積控制標準)的承租戶,在2000年月標準租金基礎上,采取超標增收租金辦法,超標增收租金計算公式為:
月超標增收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 承租戶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
承租戶建筑面積
二、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減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標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
住房建筑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三、具體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時,要做好宣傳工作,由住房管理單位對承租戶按戶發放《宣傳提綱》。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戶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單位應記錄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從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下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從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凡未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4.住房管理單位應切實保證將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租金使用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你廳《關于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怎樣確定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應包括所有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各類企業離退休人員,各級社保機構應以統籌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發放。社保機構有責任督促未參加統籌的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關于對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是否區別對待問題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統籌范圍內的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1998年6月1日起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不得采取減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