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院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尊敬的經理/公司人事部:
您好!
我很真的非常的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
來到公司也快兩年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有過歡笑,有過收獲,也有過淚水和痛苦。公司平等的人際關系和開明的工作作風,一度讓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這里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熟感總讓自己彷徨。記得胡總曾說過,工作上如果兩年沒起色就該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許這真是對的,由此我開始了思索,認真的思考。盡管我一思考,上帝便會發笑,但這笑帶著一絲苦澀,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并不適合軟件開發這項工作。否定自己讓自己很痛苦,然而人總是要面對現實的,自己的興趣是什么,自己喜歡什么,自己適合做什么,這一連串的問號一直讓我沮喪,也讓我萌發了辭職的念頭,并且讓我確定了這個念頭。或許只有重新再跑到社會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斷打拼中去尋找屬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選擇。從小到大一直過得很順,這曾讓我驕傲,如今卻讓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許人真的要學會慢慢長大。
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__項目啟動,所有的前續工作在公司上下極力重視下一步步推進。也正是考慮到公司今后在這個項目安排的合理性,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而造成的決策失誤,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我想在項目還未正式啟動開始之前,公司在項目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當。長痛不如短痛,或許這對公司對我都是一種解脫吧。
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崗,做好項目開始前的屬于自己的所有工作,盡力讓項目做到平衡過渡。
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譐譐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發揮優勢,揚長避短,祝愿公司興旺發達!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比如對方寫了一張欠某某某一萬元現金的欠條,而你又沒有與他另有債務糾紛,且能夠將支付令送達到對方的話,你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以下是該法對于支付令的另外一些規定,
你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就是還要提交欠條等證明對方欠你金錢等物的證據。
第一百九十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具體你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網址如下
1.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于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于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系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2.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申請人:123,男,漢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人,住黃梅縣小池鎮濱江路00號,公民身份號碼400000000000。
被申請人:789,男,漢族,生于1972年7月16日,縣人,住黃梅縣黃梅鎮一中路00號,公民身份號碼4000000000000。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償還欠申請人的50000元借款。
事實與理由:2015年0月0日被申請人稱做生意缺少資金,向申請人借款50000元,約定2015年春節前付清,被申請人出具了借條。但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申請人多次催討無果。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上。
此致
黃梅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關鍵詞:商業銀行;賬戶貴金屬;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6
在國內CPI連創新高、個人資產被侵蝕的情況下,黃金白銀等貴金屬成為理想投資保值產品,出現人民排隊買黃金,商家甚至出現斷貨現象。商業銀行趁勢而上,鼓勵金融創新,拓展盈利來源,積極推出與貴金屬相關的各種理財產品,個人賬戶貴金屬就是其中之一,受到人民群眾的“鼎力支持”,開戶量、交易量等屢創新高。
一、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時的法律風險
(一)提交的身份證明被盜用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開戶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親自到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開通現金賬戶,以及辦理個人賬戶貴金屬的開通而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自己的身份證明因受托人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有被他人盜用的法律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可能因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各種原因,盜用開戶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從事其他有損于開戶人合法權益的事宜,導致開戶人出現各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針對此法律風險,對于上述第一種原因造成的被盜用風險,大多數的商業銀行要求必須是本人才能開通本人的現金賬戶和在現金賬戶內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有效杜絕他人代為開戶的風險;對于第二種原因造成的被盜風險,開戶人在提交身份證明的復印件時,需在身份證明的復印件上注明如下提示:“――此身份證復印件,僅為申請xx銀行開通個人賬戶貴金屬,不得轉為其它用途,xxx本人簽名――”。在此行注明的提示語前后需加上“――”符號,目的是避免他人在提示語前后添加其他詞語。
(二)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的法律風險
出現此風險也有兩個原因,一是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柜臺工作人員有工作時限和工作效率的考核[1],希望辦理業務的客戶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完畢,沒有耐心等待客戶認真閱讀開戶申請書等文件,而是直接指明需要客戶簽字的地方,讓客戶簽字走人;第二個原因是客戶自己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認為不會有什么問題而不閱讀或者不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等文件。如果客戶沒有閱讀或者仔細閱讀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而草率的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而一旦相關文件上的規定對客戶有很大的不利或者影響,一旦產生糾紛,基于客戶已經簽字的文件,提出抗辯或者支撐意見就顯得比較被動和困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三)對有疑問的地方沒有提出異議或者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法律風險
客戶在面對商業銀行時,是顯著的弱勢方,且商業銀行提供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件,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而對于格式合同,處于弱勢的客戶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于限制或者免除責任的相關條款,商業銀行沒有主動說明的義務,只能由客戶自己提出要求,商業銀行才負有依據客戶的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而一旦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且商業銀行留存了客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予以說明的證據,客戶就處在很不利的位置。
二、貴金屬定價及其價格波動導致的法律風險
(一)貴金屬定價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在賬戶貴金屬中,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手中,商業銀行一般在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類似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規定:商業銀行作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做市商,在綜合考慮國際及國內市場黃金價格走勢、本商業銀行交易頭寸情況及市場流動性、外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等因素后,在價量平衡的基礎上才向客戶進行報價,并有權根據國際市場變化實時更新。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交易的成交價格及交易明細以電子銀行渠道記載的成交記錄為準。
很多客戶以為賬戶貴金屬的價格是嚴格依照國際市場上的貴金屬價格而變動,而并不清楚賬戶貴金屬最終的定價權是掌握在商業銀行自己的手中,而且有可能出現同一時間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的報價及其成交價都不一樣。一旦對商業銀行的報價或者成交價產生糾紛,如果客戶沒有在簽訂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時注意此類風險,由商業銀行制定的類似格式合同文本就不利于客戶。
(二)貴金屬價格變動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1.賬戶貴金屬價格變動及其法律風險。商業銀行為了鎖定利益,回避或者免除、限制責任,在制定的格式合同類型的開戶申請書或者開戶協議等文本中規定:客戶在辦理賬戶貴金屬買賣業務前,客戶應充分了解買賣賬戶貴金屬的風險。賬戶貴金屬業務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通訊系統安全、網絡系統安全在內的各種風險。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貴金屬價格可能發生劇烈波動,客戶應充分認識到此項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并自行承擔貴金屬價格漲跌波動引起的投資風險。對因商業銀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承擔責任。商業銀行用“不可合理控制”這一模糊和不具有明確執行方向的語言,排除了自己承擔因自身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所產生的責任,“切實”體現了客戶的弱勢地位。所有的貴金屬價格變動的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基本上都由客戶承擔,商業銀行“旱澇保收”。
2.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法律風險。對于因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的成交價格有誤、成交金額有誤、成交幣種賬戶相關明細項目有誤的交易,以及因前述原因造成客戶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責任承擔者是誰呢?商業銀行應對這些風險的方式,就是規定對有誤的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或按照雙方商定的正常價格補做交易;對于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商業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而對于非商業銀行過錯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并且導致商業銀行遭受損失的非正常交易,商業銀行有權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以及對于發生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非正常交易的電腦確認、成交證實書及其他憑證一律無效,客戶也不得憑以主張權利。
三、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一)商業銀行制定或者與客戶簽訂的文件
對于個人賬戶貴金屬,商業銀行準備的核心文件是個人開戶申請書、個人賬戶貴金屬開戶(交易)協議(章程)、個人賬戶貴金屬客戶告知書等,其他文件包括服務標準、操作流程、收費標準、各項通知公告等文件,客戶簽訂的交易協議、開戶申請書等,是嚴格約定商業銀行與客戶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但是商業銀行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對于部分核心條款如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等,并不規定在簽訂的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中,而是以商業銀行單方的公告予以通知。
(二)商業銀行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為了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和工作的最大便利性,盡量降低自身的責任,一般在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需要客戶簽字認可的客戶告知書等文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單方面變更相關文件的權利。如商業銀行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業務需要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內容、操作流程、客戶須知或收費標準等進行調整,涉及收費或其他客戶權利義務變更的調整,于商業銀行正式對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內容構成對商業銀行與客戶間協議約定的有效修改和補充。
但是,如果客戶基于簽訂的客戶告知書、開戶申請書、交易協議等文件,而不接受商業銀行的單方面變更時,商業銀行如何處理?商業銀行同樣在客戶已經簽署的上訴文書中強勢規定:如果客戶不同意接受商業銀行的調整內容,客戶有權向商業銀行申請終止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相關服務。而客戶既不申請終止服務,又繼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視為客戶接受商業銀行對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服務的相關調整。
四、爭議解決方式法律風險與格式合同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一)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在設計開戶申請書或者交易協議時,對于爭議解決的方式的規定,一如既往地傾向于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對于仲裁機構和訴訟法院的選擇,留給客戶發揮的空間基本沒有,要么是選擇在商業銀行所在地的法院提訟,要么規定對商業銀行在地里位置、文化環境等有利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一旦客戶與商業銀行不處在同一個城市,或者不習慣于仲裁或者訴訟之一,客戶對爭議解決方式和解決機構的選擇,由于格式文本的規定,而只能被動應對。
即使客戶依據本文下述的相關理由,申請人民法院認定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客戶以商業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等文本無效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法律風險
1.商業銀行為避免自己設計的格式合同等文本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認定無效所做的條文安排。商業銀行均擁有自己的法務部門,以及團隊強大的擔當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在設計個人賬戶貴金屬的各項格式合同文本時,均會認真衡量和考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格式合同或條款的限制性規定,在設計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時,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但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商業銀行對此采取的應對方式,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協議或者客戶告知書中采用足以引起客戶注意的大號字體、符號、字體、不同顏色等特別標識,或者在客戶簽字的地方特地注明:本人已認真閱讀本文件全文,并特別注意了某幾條的內容,某某商業銀行已應本人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詳細說明,本人對相關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人同意遵守本文件的各項條款,自愿承擔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的投資風險。以此來實現商業銀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戶注意,并回答了客戶的詢問,對相關條款予以了說明。
2.客戶可申請法院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客戶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及上述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以商業銀行設定的關于個人賬戶貴金屬涉及到的各式格式合同文本存在免除商業銀行自身責任、加重客戶責任、排除客戶主要權利為由,申請法院認定格式合同無效或者格式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如因商業銀行的原因造成非正常價格變動及其交易的責任承擔,商業銀行把此責任加到了客戶的頭上,加重了客戶的責任。客戶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向法院申請認撤銷合同,如商業銀行基于自身的強勢地位提出的單方修改相關文件或者協議的權利,對于弱勢的客戶而言,是顯失公平的。同時,客戶申請法院撤銷合同,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但是,客戶向法院申請認定合同或者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或者撤銷合同,最終的判定權是在法院,客戶有可能基于各種原因如法院對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解釋不同而存在敗訴的風險[4]。
綜上所述,在面對強勢的商業銀行時,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選擇投資商業銀行開發的個人賬戶貴金屬,需要承擔包括法律風險的各種風險。本文分析的法律風險,構成客戶選擇是否投資賬戶貴金屬的考量因素,了解風險比不了解甚至不知道風險,更能使人運籌帷幄,畢竟,金融投資,不是在規避風險,而是在經營風險。
參考文獻:
[1]永誼.白銀秘史:東西方貨幣戰爭史[M].重慶:重慶出版社,2011.
[2]傅罡,李向軍,李永強.商業銀行績效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如果執行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六個月不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電話:______單位:_____
請求事項:承認___國___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___判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事實與理由:……(寫明案件的起因及最后判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___問題的規定》,現向你院提出上述請求,請依法裁定。
證據:
1.___國___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判決書副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___國___法院寄給申請人的出庭傳票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此致
___省___市___中級人民法院
匯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喪失后應采取那些補救措施,我國《票據法》及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都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是有限制的,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卻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從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擔責任。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僅僅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關鍵是要申請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是票據的最后持有人,申請人必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應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主要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受理法院應在3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60日,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即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所出示的票據如果是申請人尋找的票據,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按普通程序以票據糾紛案件審理。在申報權利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作出后,法院予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示支付,即申請人有權依據判定向付款人請示付款。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受讓人的權利不予保護。如,甲公司的一張支票遺失,乙撿到后去丙商場購物,如果丙商場是在甲公司申請公示催告前受讓該支票,則丙商場享有票據權利,甲公司應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場是在甲申請公示催告期間受讓,則丙商場不享有票據權利,只能向詐騙人追索貨款。由此可見,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須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普通訴訟
《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提訟須有明確的被告,采取這種措施應確指票據在誰手里,否則法院無法受理。有些國家規定,因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喪失票據的,其票據所有人應就其對票據的所有權,阻止其提示票據的事實以及票據條款作出適當證明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并向票據上負責的任何當事人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保證,以擔保被告不因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在我國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法院一般不會以這種方法作出判決。
再審申請書文書樣式供當事人在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認為確有錯誤,而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以期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發現法院裁判確有錯誤時,只能通過或申訴制度加以糾正,而不能依法申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和范圍的限制。如果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則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判決、裁定、調解協議雖已生效,但屬于法定不準提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因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不能靠用強制的方法使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的男女再結合在一起。況且,進行再審,還可能出現再審判決與現實婚姻等一系列無法解決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申請再審。
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生效后的二年之內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限制。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防止當事人無休止的纏訟,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
4.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限制。其立法本旨在于防止因當事人到處申請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浪費,以及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擾。同時,明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還可以避免法院之間互相推諉,影響當事人再審申請權的行使。
5.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事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這一點與二審程序不同。在上訴審中,只要當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限制,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必須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即當事人提供的新證據能夠否定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的證明力,從而使案件事實完全改變或者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判決、裁定的結論無法繼續成立。比如,原證據系偽造、變造、偽證等。
第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主要證據決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證據,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至少是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有兩個方面含義:其一,原判決、裁定根本沒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的、關鍵性問題的證據經當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決、裁定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不實或經合法改變,如偽造被查實,或所依據的刑事、另案民事判決被依法撤銷等。
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適用程序法錯誤,或是應適用此法而適用彼法,或是應適用此條款而適用了彼條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準繩,適用法律上的任何錯誤都屬重大錯誤,必將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都應當再審糾正。當然,只引用某條而未具體指明款、項的,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操作規程,是保障判決、裁定合法、正確的必要形式。當然,并不是所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必然影響判決、裁定的正確性,所以,這不是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必然條件。只有人民法院違反重要的、關鍵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質證、合議等,可能影響核實證據、調查認定事實、作出評斷時,才應當進行再審。
第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清正廉潔、公正斷案是審判人員最起碼的職業道德。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受賄后,必然、枉法裁判。但是,這里要求具備的僅僅是審判人員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而并不一定要證明審判人員因此進行了枉法裁判。至于審判人員基于親情、報復、嫉妒等卑鄙心理實施了、枉法裁判行為,一經查實,即應再審。應當強調的是,此處的貪污受賄是有其特殊含義的,即指審判人員貪污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財物,接受本案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的賄賂。如果審判人員貪污其他財物或者接受其他人的賄賂,則不是提起再審的法定條件和理由。另外,這里的審判人員既包括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還包括參加討論研究該案的審判委員會委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才可能實際引發再審程序:(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2)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上述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幾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申請再審才能成立。
【文書樣式】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再審申請書”。
二、正文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本文書是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的,所以,當事人只有申請人一個方面。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
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人或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審申請的原因。寫明不服哪個人民法院的哪一個判決或者裁定。依次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原終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的制作日期、文書編號、文書名稱。表述為:“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3.請求事項。是要求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再行審理。
請求事項應寫得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4.事實與理由。這是本文的關鍵部分,應根據法定內容來寫。
再審申請,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內容比狀、上訴狀復雜得多。既要寫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又要寫二審判決、裁定的錯誤。如何把理由寫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復、贅疣,這是個寫作技巧問題。要把理由部分寫好,首先應從整體內容上思考,明確所要表達的中心思想,然后,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歸類。具體制作時,可劃分為以下幾個大的層次:
第一層,綜述案情。可以先撇開一、二審的裁判,將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情況寫出來。這一層要求寫得實事求是,有事實、有相關的確鑿的證據證實。如果不先綜述案件事實,直接批駁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或裁定,就會覺得缺乏總體感。因為,從邏輯學上說,綜述案情,是先舉出正確的結論。下邊的批駁,是運用論據進行分析論證的證明過程。但這一層不必寫得十分具體、詳細,簡明扼要地寫明案情即可。
第二層,具體分析論證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或者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錯誤地適用了法律;或者違反了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可能是一個方面的,也可能是多個方面的。不論什么情形,在批駁認定事實錯誤時,要注意運用證據;批駁適用法律、違反程序錯誤時,要注意引用法律原文,尋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證據,而且這些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就要將事實的發生、原因、經過、結局的真實情況如實寫出,并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說明證據的來源。
這一層次要求寫得具體周詳,論述要有根有據,合理合法。不要空發議論,泛泛而談。
第三層,總結全文,闡明進行再審合乎法律規定。這一層次以法律規定為準繩,衡量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錯在哪里,為什么錯;當事人申請再審,為什么正確,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書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
(1)物證 (名稱)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