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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規范公司招聘的管理,確保招聘工作有序開展,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總經理以下所有職工的招聘管理工作,從應聘報名到轉正前均屬于招聘階段的工作。
3.工作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實施、修改;招聘需求的審核;招聘的組織實施。
3.2各責任部門:負責申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需求、擬制《崗位描述書》、對招聘到崗人員進行跟蹤及評價。
3.3各分管領導:負責審核所管部門的招聘事項。
3.4總經理:負責批準招聘計劃,批準應招人員試用、轉正、終止試用等重大事項。
4.工作內容
4.1招聘計劃
4.1.1提出招聘的理由
A離職補聘:指因職工離職導致的招聘需求。
B編內補充:指崗位現有人數少于編制人數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C擴編增崗:指因增加崗位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D人力儲備:指因經營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儲備性人力需求。
E其它類型:指因其它原因導致的人力需求,如人員調動等引起的需求。
4.1.2招聘計劃的內容
A崗位描述書: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關系、工作地點、工時制度、任職條件或資格。
B同崗位的人員需求數量。
C各崗位到崗時間段(最早、最遲到崗時間)。
4.1.3招聘計劃的提出及審批
A用人部門填寫《職工招聘計劃書》及《崗位描述書》,并提供專業性測試筆試考卷及標準答案的電子版,報上一級領導審批通過后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B提出招聘計劃的時間要求:為了便于招聘工作的開展,招聘計劃應提前提出,自招聘計劃批準起至要求到崗時間止,助理級不少于60日,專員級崗位少于90日,主管及部長級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20日,高級管理崗位、稀缺技術崗位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80日。校園批量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270日,校園零星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150日。
4.2 招聘方式及渠道
4.2.1招聘方式
A企業內部招聘信息,由企業內部職工申請應聘。
B推薦應聘:企業了解人士推薦應聘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推薦人應在《應聘人員測試意見》中簽名。
C企業向社會招聘信息,公開條件,通過各種渠道招聘人員,在求職人員中擇優錄用。
4.2.2招聘渠道
A廣告招聘: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體上刊登廣告信息,吸引人才前來應聘。
B人才市場招聘:通過參加各地人事主管部門、學校或其他單位舉辦的人才招聘(雙選)會,甄選具備工作經驗及實踐能力的成熟人才。
C高校招聘:通過到高校招聘應屆畢業生,甄選具備發展潛質及專業素質且滿足公司需要的人才。
D其他招聘:為招聘到合適的人才,充分滿足公司用人之需,可采用獵頭招聘、介紹等方式進行招聘。
4.2.2招聘渠道方案的確定: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工作的需要,編制招聘渠道建設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3 應聘人員的甄別
4.3.1 應聘登記:應聘者應到人力資源部親筆填寫《應聘登記表》、遞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張、個人簡歷等相關資料;
4.3.2簡歷甄別:招聘助理或專員負責應聘資料的收集整理。對學歷、技術資格、年齡與崗位要求不符的簡歷及時篩選,然后按企業人員內部應聘、重點關系推薦人員、外部人員進行分類報上級預審后,交用人部門審核,確定筆試、初試、復試。
4.3.3 測試內容
A素質測評:對素質技能要求較高的崗位,需要進行專業測評的,應當首先測評,再安排筆試或面試。
B筆試:所有應聘者均應參加筆試,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筆試題分為通用試題和專業試題;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
C專業操作測試:專業技術類崗位的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負責實施。
D面試:對于筆試、專業測試合格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安排面試。面試時應具備的資料有:應聘登記表、身份證、學歷證、技術資格證、通用及專業筆試卷、技能測試成績,以及應聘者個人業績材料等。
E測試層級
面試崗位
招聘主管
用人單位主管
用人部門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長
分管領導
總經理
助理級
√
√
專員級
√
√
√
主管級
√
√
√
部長級及以上
√
√
√
F測試結果的確認:測試結論為試用、人才儲備、不考慮三種意見。當測試人意見不一致時以上級的意見為準,招聘主管與用人部門負責人意見不一致時,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裁定;用人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部長意見不一致時以分管人力資源副總或總經理裁定。
4.3.4 應聘批準,對測試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報人力資源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簽字批準。對不合格人員的《應聘人員測試意見》由招聘主管按《應聘人員篩選表》結論,填寫結論,分類處理。
4.3.5 測試結果通知,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應聘人員;納入人才儲備或不試用人員一般不通知測試結果,但在測試時應告訴所有測試人員如果10個工作日內沒有接到通知,表明應聘人員與公司崗位要求不吻合,請不要等候。
4.4 試用流程
4.4.1 身份擔保:對于直接管理公司現金、物資的崗位(如出納等)須在入職一個月內辦理擔保手續。具體崗位名稱由人力資源部提出。
4.4.2 報到:招聘主管組織報到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此表存入報到人員檔案。
4.4.3背景調查,即《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4.4 簽訂《勞動合同》。
4.4.5人員試用,簽訂《勞動合同》后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人員將試用者引導至用人部門試用,同時告訴后勤部門辦理相關后勤事項;用人部門接人后,由其直接上級按《崗位描述書》的內容,介紹工作職責及與其它部門的合作關系,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4.4.6 試用評價,試用評價的流程分為部門評價、綜合評價、初步評價、最終評價四個階段。評價等級為五等,分別是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需改進(55-59分)、不合格。
A部門評價:以部門負責人意見為準;最遲應在約定試用期滿前20日將試用評價通知人力資源部。按《試用職工部門評分表》、《試用職工評價單》的格式規范填寫試用意見。
B綜合評價: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綜合評價采用360度考評方式進行,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負責實施;由紀檢主管、后勤主管、培訓專員、招聘主管、績效主管組成公司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小組;考評小組成員采用在《試用職工綜合考評評分表》上無記名打分(本表不作保存),然后由招聘主管取平均值為綜合評價得分, 綜合評價小組成員在《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得分表》共同簽名。
D初步評價:即部門負責人評價得分、綜合評價得分的平均分。初步評價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在《試用職工評價單》欄上填寫。
E最終評價:主管、部長由總經理評定;助理、專員由分管副總評定。最終評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度,可以推翻初步評價,形成單獨結論,并以此為準。
F評定等級的引用,合格者按期轉正,良好者、優秀者在本人申請的情況可提前1個月轉正,需改進者在本人申請、用人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的情況下,可給予延長1個月試用期的機會;不合格者終止試用。
G試用評價結論:試用最終評價最遲應在試用期滿的前日告知試用者。
5. 附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品屬特殊管理藥品之一,要執行特殊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二)按照國務院文件,國發[1987]103號《品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醫院藥劑科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國務院頒發《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三)品系指連續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且能成癮癖的藥品,主要有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期制劑,我國規定的品范圍共八類,33個品種。
(四)醫院藥劑科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國發103號《品管理辦法》的精神進行采購,管理和使用,醫療單位及個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辦法。
(五)品只限于醫療、教學、科研需要,醫院制劑室制備含有品的制劑,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方可自行配制,未經批準的任務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品,本院醫務人員的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準,并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
(七)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品的,在進行手術期間有品處方權。
(八)品和用量:每張處方針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九)品處方書寫要求:處方要用專用處方(紅底黑字)書寫工整,字跡清晰,寫明病情,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簽全名,并進行品處方登記,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方使用品。
(十)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需使用品的危重病人可由縣以上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憑醫療診斷書和戶口簿核發<品專用卡>患者憑“專卡”到指定的醫療單位規定開方取藥,具體按<品專用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醫院藥劑科應根據國務院對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監督本院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品,對違反規定濫用品者,藥劑科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十二)醫院搶救病人時,急需品者,如手續不完備時,可先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之后補辦手續。
(十三)醫院的醫療、教學、科研所用的品按<品管理辦法>使用,藥劑科要嚴格執行<品管理辦法>中的關規定,嚴格保管,合理應用,杜絕濫用,防止流痹,嚴格實行品的“五專制度”;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十四)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
(十五)藥劑科各班組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班班交接、認真填寫品交班笨及處方登記本。
(十六)藥劑人員在調配品時,要嚴格審查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品處方,拒絕調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豆制品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合肥市商務局負責全市豆制品市場管理的領導、協調工作,商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規劃、物價、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權限對豆制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豆制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辦理環保、衛生許可、工商登記等手續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合肥市商務局根據全市豆制品市場需求和加工生產能力,規劃確定若干豆制品生產基地;鼓勵社會投資興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產基地。
豆制品生產者原則上應當進入豆制品生產基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豆制品生產者應采用合格原料,保證生產過程中的衛生條件,確保產品質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鼓勵不斷改進豆制品生產工藝。
第七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活動。
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條豆制品經營者和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向已取得合法資格的生產者、經營者采購豆制品,并取得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應當載明產品名稱、成分、價格、數量,并加蓋生產者印章。
第九條進入市場銷售的豆制品應當為已取得合法資格的豆制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非法生產的豆制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市場內豆制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第十條定型包裝的豆制品的產品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標簽標準的要求;銷售散裝豆制品應當有銷售標簽,標明豆制品名稱、價格和生產者名稱。
第十一條對非法生產經營豆制品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予以取締。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豆制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本規定之日起60日內到合肥市商務局備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或者,包庇、放縱本地區、本系統發生的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有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
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六條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四章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七條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收入,并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服務業的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
(二)向從事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活動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干預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第六十八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沒收的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處理。
第七十二條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關鍵詞] 藥品管理;有效;加強
[中圖分類號]R19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7210(2008)11(a)-103-01
藥品是醫院為開展正常醫療業務工作,預防、治療、診斷疾病的一種特殊商品,是醫療業務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和重要手段。在醫學科學日益發展,醫療技術不斷提高的情況下,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藥品消耗占醫院各種物資消耗的比重最大,藥品的儲備和周轉是醫院資金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鑒于藥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需要加強藥品管理,提高藥品質量,嚴格控制藥品消耗,藥品管理緊迫需要實行切實有效的管理制度。
1 從財會方面加強對醫院藥品管理的準度、力度
醫院財務制度規定醫院藥庫藥品的入庫、出庫、結存和藥房藥品的領進、銷售和結存統一按零售價計價。購入藥品:借記,“藥品―藥庫藥品”,貸記,“銀行存款”,貸記,“藥品進銷差價”科目,藥房領出藥品,借記,“藥品―藥房藥品”科目,貸記,“藥品―藥庫藥品”科目。月末結轉銷售成本時,會計根據藥品累計銷售額及綜合差價率或綜合加成率計算藥品的銷售成本和實現的進銷差價。藥品發生溢余時,如屬正常范圍的溢余,則以藥品的零售價借記:“藥品―藥庫(或藥房)藥品”科目;以購入價貨記:“藥品支出―藥品費”科目;以其差價貸記:“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如屬超出正常范圍的溢余,則以零售價借記:“藥品―藥庫(或藥房)藥品”科目;以購入價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以其差價貸記:“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待報經批準后,按規定予以轉賬。如屬正常損耗應以藥品購入價借記:“藥品支出―藥品費”科目;以零售價貸記:“藥品―藥庫(或藥房)藥品”科目;以其差價借記:“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如屬超出正常范圍的損耗,以購入價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以零售價貸記:“藥品―藥庫(或藥房)藥品”科目;以其差價借記:“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待經領導批準后,按批示的意見予以轉賬。為了整頓藥品流通秩序,遏制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降低藥價,醫院實行了藥品招標采購,通過招標,確定中標單位和中標價格。根據藥品的中標價格以招標藥品零售價格核算中標藥品的進銷價格,月末結轉中標藥品成本,零售價與中標價的差價計入藥品進銷差價。
2 實行“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速周轉、保證供應”
2.1 嚴格金額管理、實行數量統計、必須實耗實銷
要按規定實行“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的管理辦法。藥房須設立庫存藥品明細賬、本月藥品消耗匯總表、本月領用藥品匯總表、盤點清冊及未付款進藥明細表等。對特殊藥品管理實行單獨保管重點統計。建立處方管理,藥房每天設專人統計藥品處方消耗,實行實耗實銷。月底編制“藥品處方與金額匯總表”,作為消耗、內部核算及考核工作量的依據。藥房堅持月底進行藥品盤點,倒擠消耗,編制“藥房藥品消耗統計表”,并保證處方統計消耗與實物盤點消耗一致。如遇不一致情況,及時查找原因做出處理。這樣做改變了以往以領代報、以存代銷的局面,可以真實地反映藥品進、銷、存的動態情況。
2.2 實行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就可以加速周轉、保證供應
藥劑科應根據歷年藥品消耗情況,在保證需要以及掌握市場供應的情況下,編制藥品采購預算,實行計劃控制,確定合理的藥品儲備定額,并實行藥品有效期管理。適時監控藥品庫存數量、庫存結構及失效期。
2.3 藥品的購入和領用必須制定合理、健全的出入庫制度
入庫藥品必須驗收入庫,填制式三聯驗收單,藥房支領藥品要填制支領單,嚴格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采購人不能同時擔任驗收人。財會應及時與藥庫、各藥房對賬并盤點,因為盤點是發現管理漏洞的有效途徑。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卡相符,對盤贏、盤虧要查明原因,按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2.4 藥品的零庫存管理方法
藥品“零庫存”管理可使庫存壓縮到最低限度,從而減少因庫存量大而占用較多的流動資金。通過少量、多次的藥品采購來減少藥品庫存,加速藥品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贏利能方。
3 醫院藥品管理中的藥品清查
藥品的清查包括對藥品的儲備、保管、使用情況的了解和實物的盤點及盤虧的清理等。做好盤點清點,同時注意以下兩點:①藥庫藥品為了準確地掌握藥品的進出情況,除了建立必要的賬、卡詳細記錄藥品的進出情況外,還必須建立“永續盤存制”以確保賬實相符。②藥庫和藥房在藥品盤點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賬實不符時,應將盤盈、盤虧的情況及原因向有關部門匯報,并在盤點清冊中反映。財務工作人員堅持定期對賬,并到現場監督盤點工作。通過實地盤點,發現問題及原因,改進管理,調整賬目。醫院盤點藥品應形成制度,一般每月盤點一次,起碼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而且在年終決算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盤點,以保證會計決算資料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1]邵瑞琪,周洪,左根永.執業藥師在藥品分類管理中的作用[J].藥學教育,2006,22(2):58.
[2]李劍鋒,晏瑞英.醫院藥庫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J].醫療衛生裝備,2005,27(4):30.
[3]宣慶生.加拿大食品藥品管理體制給我們的啟示[J].中國食品藥品監管,2004,(6):63.
第一條為規范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下列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
(三)國際條約、雙邊協議要求檢驗的。
第四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管理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管理工作。
第五條進出口化妝品必須經過標簽審核,取得《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后方可報檢。
第六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對進出口化妝品實施分級監督檢驗管理制度,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出口化妝品分級管理類目表》。
第七條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化妝品,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加貼檢驗檢疫標志。
第二章標簽審核
第八條化妝品標簽審核,是指對進出口化妝品標簽中標示的反映化妝品衛生質量狀況、功效成份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符合性檢驗,并根據有關規定對標簽格式、版面、文字說明、圖形、符號等進行審核。
第九條進出口化妝品的經營者或其人應在報檢前90個工作日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機構提出標簽審核申請。
第十條申請進出口化妝品標簽(以下簡稱化妝品標簽)審核須提供以下資料(一式3份):
(一)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二)化妝品功效及其相關證明材料、檢驗方法;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六)化妝品標簽樣張6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請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的,應提供進口國(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化妝品標簽審核時,須提供相應的、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其數量應滿足標簽審核要求。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但每種標簽必須提交6套樣張:
(一)成份、工藝相同,規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藝相同,包裝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藝、規格及包裝形式相同,外觀不同的。
第十三條化妝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標簽所標注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狀況、功效成份等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標簽的格式、版面、文字說明、圖形、符號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進口化妝品是否使用正確的中文標簽;
(四)標簽是否符合進口國使用要求。
第十四條進口化妝品標簽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進行審核;出口化妝品標簽按照進口國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
第三章分級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定期組織專家組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等級評審,按照品牌、品種將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分為放寬級和正常級,并根據日常監督檢驗結果,動態公布《進出口化妝品分級管理類目表》。
第十七條專家組根據以下資料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等級評審:
(一)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自我聲明的自律資料;
(二)化妝品通過國家檢驗檢疫局標簽審核的證明資料;
(三)化妝品使用的色素資料及安全評價資料;
(四)化妝品生產企業獲得國際有關機構認可的證明資料;
(五)化妝品生產企業獲得所在國(地區)官方衛生許可的證明資料;
(六)化妝品經營企業獲得認證評審機構簽發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證書的有關資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種的化妝品在最近半年內不少于4批的進出口檢驗合格率達100%的證明資料。
第十八條經專家組評審,對資料內容齊全、真實可靠,化妝品質量穩定,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評定為放寬級化妝品;其余評定為正常級化妝品。
第四章檢驗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化妝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放行;進口化妝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第二十條進出口化妝品的報檢人應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的要求報檢,并提供《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化妝品實施檢驗的項目包括:化妝品的標簽、數量、重量、規格、包裝、標記以及品質、衛生等。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檢驗化妝品包裝容器是否符合產品的性能及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10%報檢批次的放寬級化妝品實施全項目檢驗,其余報檢批次的僅檢驗標簽、數量、重量、規格、包裝、標記等項目;對所有報檢批次的正常級化妝品均實施全項目檢驗。
第二十四條進出口化妝品經檢驗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單證,并對進口化妝品監督加貼檢驗檢疫標志。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化妝品經檢驗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單證。其中安全衛生指標不合格的,應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銷毀或退貨;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進口化妝品責令其銷毀或退貨,出口化妝品不準出口。
第二十六條進口化妝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參照上述條款進行監督檢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化妝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質量許可制度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后續監督管理。發現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未加貼或者盜用檢驗檢疫標志及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補檢等措施。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抓住機遇,采取有力措施,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近年來,我市把奶業做為畜牧大市建設的突破口來抓,定規劃,出政策,引龍頭,建體系,抓服務,全市奶業發展迅速,成效顯著。奶牛存欄16萬頭,占到全省的1/3,位居全省第一。擁有蒙牛乳業、和氏乳品等14個乳品加工企業,年加工能力達到75萬噸。奶業已成為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優勢產業。認真貫徹落實好《條例》,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對于提高*乳品競爭力、促進奶業健康穩定發展意義重大。《條例》對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乳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制定了涉及生鮮乳生產和收購、乳制品生產和銷售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一系列質量安全制度,提出了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并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是確保乳品質量安全和保障奶業健康發展的一部重要法規。認真學習貫徹《條例》,是規范乳品市場秩序,確保乳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是深入貫徹中央促進奶業健康發展精神、全面建設現代奶業、重塑消費者信心的重要任務。全市各級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迅速將《條例》精神傳達到基層,抓緊制定各項配套制度,全面規范全市生鮮奶生產和收購、乳制品生產和銷售市場,推動奶業健康發展。
二、加快優質奶源基地建設
1、加快規模奶牛場和標準化奶牛小區建設步伐。要加大協調服務力度,加快現代牧業(*)有限公司兩萬頭奶牛場、*個千頭現代奶牛場和20個標準化奶牛小區,以及千陽縣全省標準化奶牛小區示范縣建設。市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新建千頭現代奶牛場和標準化奶牛小區建設。力爭用三年時間,到20*年,全市50%以上的奶牛進入規模奶牛場、奶牛小區飼養。市縣電力部門要將種畜場、良種中心、規模奶牛場、標準化奶牛小區和機械化擠奶站用電納入農業用電范圍。交通部門要做好規模奶牛場、奶牛小區和機械化擠奶站道路規劃和建設,改善鮮奶運輸交通環境。
2、規范和大力扶持機械化擠奶站建設。市縣畜牧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許可證制度,切實落實對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好奶站的規劃布局,明確建設主體。鼓勵乳品企業建設穩定奶源基地和奶站。對建設主體不符合要求的奶站,要采取拍賣、入股、招商引資、建立奶農專業合作社等辦法進行規范,依法開展建設經營。充分利用國家實施擠奶設備等畜牧機械補貼政策,積極支持奶牛專業合作社、規模奶牛場、乳品加工企業建設機械化擠奶站。到20*年,全市產奶牛全部進入機械化擠奶站擠奶,徹底淘汰手工擠奶方式,優質管道奶達到*0%。加強奶站日常管理,建立生鮮奶購銷臺帳、收售記錄、設備消毒、生鮮奶質量自檢等制度。加強督察檢查,建立奶站監督檢查、例行監測等制度,將奶站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3、切實抓好奶農培訓和技術推廣。市縣農業、畜牧部門要繼續開展“高級奶農”培訓,全面提高奶農科技水平。要抓好良繁體系建設,積極實施國補奶牛良種凍精項目建設,加大奶牛性控技術推廣力度,大面積應用高產奶牛細管凍精,提高奶牛良種率。
三、建立健全科學的乳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一)嚴格監控生鮮乳質量,確保乳品源頭質量管理。
1、加大生鮮乳生產質量管理。市縣農業(畜牧)部門要對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逐個登記備案并加強管理,指導奶畜養殖場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飼料、獸藥等養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規范的養殖檔案。加強奶畜飼養管理和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引導奶農科學飼養,生產符合質量要求的生鮮乳。嚴格按照免疫程序對奶畜實施強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標準的奶畜所生產的生鮮乳禁止出售。
2、加強生鮮乳運輸質量管理。要強化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對生鮮乳運輸環節,各縣區要嚴格執行營運證明發放和營運單填寫等相關規定。生鮮乳運輸車輛要取得縣區農業(畜牧)部門核發的生鮮乳準運證明,并隨車攜帶生鮮奶交接單。無生鮮乳準運證明的車輛,不得從事生鮮乳運輸。生鮮乳運輸車輛要具備生鮮乳運輸條件,只能用于運送生鮮乳和飲用水,使用前后要及時清洗消毒,確保生鮮乳運輸質量安全。
3、健全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體系。要制訂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落實監測經費,加強檢測能力建設。乳品生產企業和擠奶站要按標準配齊檢測設備,做好日常檢測工作。加快市生鮮牛奶質量監測中心和2個奶牛基地監測站建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2009年6月建成并開展生鮮牛奶質量監測工作,建立第三方生鮮牛奶質量監測體系。
(二)加強乳品生產環節監控,扶持乳品企業生產。
1、加強對乳品生產全過程監督檢查。市縣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把好乳品生產企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對乳品原輔料進廠、生產流程、產品出廠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監督企業按照生產許可相關要求配備檢驗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督促企業對進廠原料和出廠產品實行批批檢驗,防止未經檢驗的乳制品流入市場,杜絕不合格乳品出廠。監督企業建立并實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對流通環節的問題乳制品按規定實施召回。
2、積極調整乳品生產結構。要積極引導企業加快調整產品結構,加大科研攻關,開發高價位、高品質的調制奶粉,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提高產品附加值,增加企業效益。
3、扶持乳品加工企業發展。市、縣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要加大與金融部門協調力度,增加乳品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量,市財政給予貸款貼息。從2009年1月起,對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上調的房地產使用稅實行先征后返。
(三)強化乳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市縣工商部門要加制品生產經營主體資格清理和規范力度,嚴把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關。監督乳制品經營者嚴格履行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帳制度、質量管理員制度、質量自檢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質量承諾制度等自律制度,嚴把乳制品質量市場準入關。加大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處工作,依法查處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和不合格乳制品、無證無牌照生產經營乳制品等違法行為,凈化乳品流通市場秩序。
四、徹底整頓和規范乳品生產經營秩序
按照省上要求,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至2009年6月底,在全市開展乳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專項整治活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農業、質監、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負責實施。農業(畜牧)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整頓。質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整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進出口環節的整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流通環節的整頓。衛生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整頓。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密切合作,協同行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整頓中規范,在規范中提高,確保專項整頓取得實效。要結合專項整頓,積極探索并建立適合當地實際的、切實可行的長效機制,使全市乳品生產經營秩序得到改觀。
一、完善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強化食品市場日常監管
(一)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查計劃,突出巡點,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頻次,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切實把市場巡查的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場巡點,提高日常監管規范化程度
(三)查主體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四)查經銷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六)查商標廣告和裝潢,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七)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八)查經營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場監管水平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以工商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并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十)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日常信息;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切實提高食品市場監管效能
(十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運用無線網絡執法平臺、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并加快與工商所信息化網絡體系的對接進程,為實現網上監管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絡建設工作的意見》,遵循“統一標準、整合資源、擴大功能、優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從總局到工商所五級縱向貫通以及橫向聯接的信息化網絡體系。同時,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食品抽樣檢驗和食品安全監管數據庫,并與工商機關其它方面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加強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綜合利用,逐步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上查詢、網上咨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管、網上信息”。
五、強化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十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并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管情況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五)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關鍵詞:藥品管理;銷售管理;內審
藥品是醫院為了開展正常醫療業務工作,用于診斷、治療疾病的特殊商品。藥品的消耗占醫院各種消耗的比重很大,藥品的儲備與周轉是醫院資金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藥品資金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到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強藥品的進銷存管理是醫院經濟管理的重點,也是審計工作的重點。藥品管理應遵循“定額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
審計工作是完善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審計人員應通過查閱醫院的藥品管理制度,詢問藥品科、住院處、收費處、財務處,了解進、銷、存全部管理流程及核算控制環節,并進行實地觀察,對藥品內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分析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對藥品科進行審計,首先要明確職責分工。藥品管理控制中的采購員、檢驗員、藥庫藥房保管員、藥房會計,都應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審計時應查看入庫單及驗收單,確認不同崗位的分工負責及相互牽制是否有效;其次要實行授權管理,醫院藥品的購入要有采購計劃,并由授權人批準后,才可從規定的進貨渠道購買藥品;出庫藥品必須遵照醫囑與處方,由藥劑人員準確發放。審計時要查看藥品采購計劃的審批、藥劑人員的資格是否符合制度規定;再次要健全驗收、保管與出庫手續,藥房會計應及時進行行賒藥、結賬、報損等賬務處理,保證正確反映庫存藥品的實際情況,審計的重點在藥品管理的落實情況,查看庫存明細賬及出入庫手續是否健全,賬、卡能否及時登記,藥品進銷差價核算范圍準確;最后是定期盤點與稽核,醫院藥品要根據使用量和藥品有效期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加強交接清點管理,定期進行盤點。盤點工作應由藥品科組織實施,同時應堅持每月與財務處稽核,財務部門的總賬、分類賬要與藥庫、藥房的明細賬核對。
我院由藥品科負責對藥庫、門診西藥房、門診中藥房、住院藥房進行管理。內部審計人員對藥品的采購入庫、各藥房的領用藥品及其他科室用藥支出、藥品的盤存以及退藥、調價等每年不定期的進行檢查。審計主要包括藥品管理、銷售管理、藥品的盤點、損耗、調價、退庫、退藥等方面。
一、藥品管理
我院設立西藥庫、中藥庫,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有關制度,藥品的入庫必須經過采購員、保管員、會計簽字后入庫,報藥品科主任、主管院長審核后上報財務處,經審核、出納、財務主管簽字后,一聯由藥庫會計入賬,一聯交庫房管理員。藥品的出庫,由藥房及用藥科室填寫領藥申請單,藥品經發人、經領人、會計簽字后出庫,藥品出入庫手續齊全。
二、銷售管理
(一)西藥銷售
1、門診西藥房開設三個普通病人發藥窗口和一個醫保病人發藥窗口。微機與門診收費處聯網,執行物價公告的物價標準,所有藥品的價格由藥房會計負責微機輸入,設立密碼,任何人不能隨意調整價格,門診收費處根據處方輸入藥品的品種、數量,微機自動劃價,生成藥品金額。藥房發藥人員根據門診病人處方,在微機里確認藥品的耗用。處方設專人負責,每月匯總裝訂。門診藥房會計根據微機里確認的藥品耗用,減少庫存。微機程序設有藥品發放明細表,記載發出藥品的品名、數量、金額及發藥人、復核人,可以統計處方的張數與金額,藥房會計每天不打印明細賬,不與收費處的收入進行核對。
2、住院藥房與住院收費處微機聯網。由住院藥房會計將藥品的價格輸入微機。各個病區在到住院藥房領用藥品之前,首先到住院收費處打印處方,住院收費處人員根據處方以病人為單位打印用藥明細表,以科室為單位打印住院藥品明細表,各病區將處方和明細表交到住院藥房,住院藥房售藥人員發藥并在微機里確認藥品的耗用。住院藥房會計每天詳細統計處方的張數與金額,與各科室業務核算表進行核對,并將住院處方箋裝訂成冊。
3、藥房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
(二)中藥銷售。門診、住院微機收費管理與中藥房藥品劃價計費實行局部聯網。中成藥價格由中藥房會計負責輸入,草藥發放由中藥房專人負責劃價后再進行收費,門診和住院病人所用的中成藥、中草藥從門診中藥房領取。
1、在成藥管理上。各病區在到中藥房領用藥品之前,先到住院處打印處方及各科室業務核算表,中藥房發藥人員先在微機里確認藥品的耗用再發藥,中藥房會計月底與住院處的收入進行核對,住院處方由會計保管,以備日后查看。門診病人取藥先到收費處交費后才能拿藥。會計根據微機確認的藥品耗用,減少庫存,每月打印藥品發放明細賬與收費處的收入進行核對。
2、在草藥管理上。草藥由專人負責劃價,會計根據住院處方登記住院草藥日銷售額,然后把住院藥方藥費收據憑證于下午轉到住院處,住院處把藥費記入病人賬戶。月底會計將每天的銷售額累計與實物進行金額核對。對門診病人的草藥銷售,會計根據每天的日銷售額累計出月銷售額,同收費處打印的日報表、匯總表進行核對,核對正確登記入賬,作為填制報表的依據。
三、藥品的盤存
藥品具有品種繁多、流動性強、有效期限制、貴重藥品單位價值高等特點。會計核算要求藥房每月對藥品進行盤點,清查藥品的品種、數量,核算藥品的金額,檢查藥品的實物金額與盤點金額是否相符,對溢缺的藥品要分析并查明原因,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我院門診西藥房開設四個發藥窗口,單獨領藥、發藥,單獨進行數量管理,每月盤點時,各窗口獨立盤點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會計把它們一一打印出來,窗口檢查是否有輸錯的現象,確認輸入正確后,會計再與微機里存儲的每個藥品的庫存進行核對,如果庫存有差異,微機會自動顯示差異數額,窗口查明原因后會計重新調整庫存,作為下月的期初余額,會計不做賬務處理。藥庫盤點時,每月由藥庫會計打印出藥品盤點表,再與庫房實物進行核對。
四、損耗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月藥品損耗不得超過銷售量的3‰。為了減少醫院在藥品管理方面的損失,對藥品發生的破損以及快要過期失效的藥品,采購員及時與醫藥公司聯系退換。
五、調價、退庫管理
藥品的零售價格由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定。價格調整必須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價通知方可調整,藥庫會計根據文件進行調價,并且通知藥房進行相應調整。藥房會計根據藥庫通知隨時調整藥品價格,根據執行時間,一個月匯總后上報財務處,給財務處附上一份調價匯總表,包括調價藥品的品種、原價、現價、數量。藥房對于涉及調價的藥品先進行退回藥庫處理,再按調整后的價格重新作為領用藥品,這樣藥房就不再進行調價的賬務處理。
六、退藥、調藥管理
對病人退藥工作的管理,各藥房都能按照醫院關于病人退藥方面的規定進行操作。對當日發生的病人退藥,首先找出處方與病人的報銷單據核對相符后退藥;對隔日發生的退藥,必須由大夫開紅處方,再到藥房找出原處方,與病人的報銷單核對后經藥房負責人簽字后予以退藥。各藥房之間發生的調藥,數量不是太大,如果發現某種藥品短缺,需從別的部門調藥。調藥是由發藥部門的會計根據領藥部門管庫員的申請開具領票,由經發人、經領人、發藥部門會計簽字后,才能領藥,領藥部門管庫員領藥后把票據交給會計,各藥房的會計在發生領藥或發藥的同時登記入賬,月底將發藥數與領藥數累計,作為填制會計報表的依據。
七、核對
八、會計報表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