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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簽訂:
A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B有限公司(下簡稱“B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和
C廠,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序 言
鑒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和C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由C廠承擔股份公司因回購股份而形成的對其發起人A公司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的負債,A公司由此成為C廠的債權人;
鑒于:A公司擬轉讓其對C廠的上述債權(下簡稱“債權”),B公司擬受讓該等債權;
故此,各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債權轉讓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B公司轉讓債權,B公司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A公司受讓債權。
1.2 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是無償的,A公司不會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對價。
1.3 C廠同意在債權轉讓完成后向B公司償還債務,該等債務包括本金(人民幣____萬元)和利息。
1.4 C廠向B公司償債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還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償還負債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為C廠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歸責于C廠的原因導致B公司未能及時收到上述款項,C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B公司收到C廠的付款后,應依法向其開具發票。
第二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2.1 A公司承諾并保證:
2.1.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1.2 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2 B公司承諾并保證:
2.2.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2.2 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2.3 C廠承諾并保證:
2.3.1 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協議約定向B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并愿意以其擁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產所有權作為向B公司履約的擔保,擔保協議由雙方另行簽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條 生效
4.1 本協議于各方授權代表簽署后生效。
第五條 適用法律
5.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六條 其他規定
6.1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6.2 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6.4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廠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于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C廠(公章)
有關門面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轉讓門面
轉讓門面位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
原甲、丙雙方所簽門面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2、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現甲方剩余租期為 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 元,上述欠交款項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給甲方。
門面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3、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
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后,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4、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5、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6、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
轉讓門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后,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7、違約責任:
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 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 元/天。
丙方保證該轉讓門面為其合法所有,享有門面的出租權,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門面所有權、租賃權糾紛,應由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丙雙方違約金。該違約金按下述方式計算:甲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1;乙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2。
甲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簡單的門面轉讓協議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丙方:(商鋪出租方)
根據《合同法》,就甲方將位于 的商鋪,轉讓給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與 年 月 日前將位于 商鋪{面積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為丙方,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到期時間為 ,月租為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后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設備{包括 }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其它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乙方在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范圍為 ,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未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還需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 的違約金,逾期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遇國家征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如果合同簽訂后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余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元,并支付轉讓費的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門面鋪面轉讓合同書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門面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______街(路)______號的門面轉讓給乙方使 用,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在甲方轉讓租期滿后,租期按照原租賃協議順延年,并由乙方與丙方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影響租期自動順延。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為____元人民幣,甲方剩余租期為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
三、門面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門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
四、轉讓后門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裝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超過7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應該按時接收門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超過7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丙方保證該房屋為其合法所有并有權進行出租等,否則應該賠償乙方轉讓費用同等的損失。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門面,丙方按照轉讓費用標準補償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一、現有觀點
在學者的現有觀點中,面對債務承擔的問題時,一般遵照以下邏輯予以解決:首先判斷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當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的協議未明確表示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時,一般可以推定債權人和第三人沒有使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欠缺該種意思表示的債務承擔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反之則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其次,再繼續區分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的兩種類型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協議和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協議。再繼續區分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的四種類型:三方協議、債權人和第三人的轉讓協議、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轉讓協議、第三人的單方允諾。最后,根據簽訂協議的主體不同進而規定每一種協議是否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才生效,即當事人的同意是否作為生效要件而存在。
二、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的同意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最為單純的債務承擔,其原債務人跳出了應履行義務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而由一個新的第三人來代替原債務人承受其義務。其當中又分為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和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兩種情況。在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中,無須將事先通知債務人作為該協議的生效要件,因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約定第三人承擔本應由債務人承擔的債務,對于債務人來說幾乎是一種純獲利益的行為,并沒有任何合理的拒絕動機也難以推定出任何對債務人不利的情形,所以原債務人的債務于協議成立時便轉移至第三人。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中,由于每個民事主體的財產責任能力是千差萬別的,即使是兩個差不多的個體其履行債務的能力都會有所差別,例如對于自然人來說其影響因素有:年齡、收入、固定財產等,對于法人來說其影響因素有:注冊資本、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等。這些因素往往都是難以面面俱到地統籌在一起考慮的,這勢必就會對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的內容的實現造成不可控的風險。
因此,在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未經債權人的事先同意即是無效的,債權人的同意對協議效力的影響重大。綜上,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讓合同中,不以債務人的同意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讓合同中,必須以債權人的同意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的同意
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民事主體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在該種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完成了轉讓債務的意思表示,并且該合意也獲得了債權人的同意。這種協議是最為規范、最為完美且最不易產生爭議的方式,容易明確三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這種方式的成立因為已經事先在三方之間成立協議,所以不在本文討論的范圍之內。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債務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呢?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幾乎難以發生,因為債的相對性這一原則,兩方民事主體簽訂協議只能為雙方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不能憑空增加第三人的義務,更不用說讓第三人直接作為完全的唯一債務人替代原債務人履行義務了。因此,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完全免除債務人的義務而由另外的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大部分情況都是債務人已經與第三人提前約定,或者直接在之前或之后形成了第三人替代債務人的類似協議,這本質上其實形成了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達成合意簽訂的協議。債權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中,根據利益衡量的原則,第三人的加入免除了原債務人的義務,沒有給原債務人增加任何的負擔,極大的改善了債務人的地位,是完全符合債務人的根本利益的。
實務中,由于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債之關系,并未因為債務加入契約的訂立而受到影響,債務人也就未必會參與債務加入合同的訂立。所以,債務加入協議只要有債權人與承擔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債務人同意與否可不必考慮。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中,此時的債務轉讓協議對于債權人是有益的,甚至可以認為該協議是專為債權人的利益而簽訂的。該協議可理解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債務人和承擔人是當事人,債權人是利益第三人。但是若原債務人和債權人訂立的是關于人身性質的合同,那么隨意進入新的履行第三人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這時仍要由債權人自己決定是否接受這種利益,比如新加入的第三人與債權人有利害關系時,即使添加進入多一個履行義務人,在債權人看來,也是不符合其利益的。但這并不是否認一般性推理的理由,否則就犯了拿特殊否定一般的錯誤。
所以原則上來說,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對于債權人有利無弊,增加了債權人可以求償的責任財產范圍,使債權人處于有利的位置。筆者大膽認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作為生效要件,原有之債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沒有因為新加入的債務人而發生變化,債權人的債權獲得了更大的保障。當第三方允諾為債務人承擔履行義務時,是否成立債務承擔在學理上是有爭議的,有的學者將并存的債務承擔中需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作為轉讓債務協議的生效要件,因此得出結論第三方允諾不是債務承擔,因為債務加入,作為債務轉移的方式必須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即使第三人單方允諾有利于債權人,如果債權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堅持要原債務人履行,仍然不產生債務加入的效果。但是如果債權人同意了第三人的履行,那么就意味著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了債務轉讓的協議,即前文所述情形。但是筆者認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而且第三人單方允諾承擔債務在實務中多是為了債務人渡過難關而運用的,所以出于經濟的繁榮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簡單粗暴地將第三人單方允諾承擔債務排除在債務加入之外。
綜上,在并存的債務承擔即債務加入中,當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達成三方協議時,在協議成立時便發生債務轉移的結果;當第三人單方允諾承擔債務時,也應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的范疇;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并不以債務人的同意作為生效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并不以債權人的同意作為生效要件。
2014年7月26日,云南白藥《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與陳發樹因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進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紅塔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陳發樹收購云南白藥股份一案終于塵埃落定。
毫無懸念,陳發樹輸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云南紅塔集團向陳發樹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標準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00,000,000元從200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007,596,050.22元從2009年9月1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當然,作為終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了陳發樹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個時間跨度如此漫長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狀告國企的案子,盡管人們一開始就對結果有了今天的預判,陳發樹的官司到底有沒有機會絕處逢生,他到底輸在哪里?
輸因之探:理差還是技差
陳發樹購買云南紅塔所持云南白藥股權的糾紛案從2011年12月8日,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歷時兩年零七個月之久終于落下帷幕。
一審敗訴、二審仍然敗訴,這場引起廣泛關注的交易標的達22億(按爭議股份的價值計算當事人的實際權益遠遠高于此金額)訴訟案,其完敗的結果并未出乎包括陳發樹本人及訴訟團隊在內的大多數人所料,而支撐他們判斷的依據無外乎兩條,一是兩者之間勢不均等,陳發樹為民營企業家,雖然身家不菲,但面對國字背景的央企仍然顯得勢單力薄;二是合同基礎不好,陳發樹與云南紅塔簽訂了一個權利與義務極不對等的《股份轉讓協議》。依此而見,官司不用開打,敗局已定。
打官司無非是為爭取民企與國企平等保護、維護契約精神之戰。為此,陳發樹安排下屬在全國范圍內物色律師,接觸了30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最后由陳發樹本人親自圈定知名律師和法學教授作為訴訟人。此外,陳發樹還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權威咨詢如何打這場官司,這種為信念而戰的精神實屬可嘉。
許多人認為輸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平等保護并未落實,契約精神并未得到尊重。這樣的結論對沒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別是非法律人來講可以理解,而對于臨危受命幫助陳發樹打官司的律師團隊來講就有點不太恰當,因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國現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內,挖掘出支撐其訴求的實實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據。
縱觀陳發樹案,盡管原告的勢不如人、契不如意,敗局似乎與生俱來,但是如果其律師團隊對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見的話,不是沒有絕處逢生的機會。可惜的是,當筆者看到媒體報道的陳發樹的訴訟請求時,一聲嘆息,原告的律師團隊沒有跳出常人思維,沒有挖掘出絕處逢生的通道。
輸因之辨:無實質意義的請求
為什么說看訴訟請求就知道輸贏呢?因為訴訟請求表明了原告請求法院強制被告必須做什么的意愿,法院能否支持,取決于該訴訟請求是否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如果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話,那么原告再提出同樣的要求則屬于毫無實際意義的訴訟請求,其結果必然是被駁回。
先請看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并判令云南紅塔全面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要求確認令云南紅塔違約,并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要求判令云南紅塔將所獲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轉增股份19,744,173.6 股賠償給陳發樹,并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損失。
再請看一下被告的合同義務:在甲方(云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后,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等法律手續;如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解除。
對照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除了確認協議有效的請求有實質意義外(從訴訟技巧角度看,如果對方對合同效力從未提出異議的話,乙方沒有必要主動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請求,因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訴訟請求或是無實質意義,或是條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紅塔集團全面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到底應該履行什么呢?按照原告的說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根據協議。但是,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上報義務,就在協議簽署的第二天,云南紅塔就向其上級單位云南中煙遞交了報批手續。其后,協議的履行進入了沒有時間約束的漫長轉報、等待期間。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通過訴訟要求被告重復履行報批義務毫無意義。特別是在中煙總公司已經明確不同意轉讓股份的情況下,被告根本無法重復履行報批義務,更無權要求其上級單位――中煙總公司“收回成命”,將協議轉送到財政部。
其次,要求確認被告違約,別說法院,就是非法律專業的人都可以看出來被告的義務就是上報協議,被告已經履行此義務,怎么可能確定違約。最后,有關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只有在股份已經從云南紅塔轉到陳發樹的名下之后才能請求,所以在本次訴訟中根本不可能解決。
那么一審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又是什么樣的態度呢,除了支持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之外,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一概駁回。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的股份轉讓只有在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轉讓協議》并未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因此,對陳發樹訴請判令云南紅塔繼續全面履行該《股份轉讓協議》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陳發樹方并不認同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云南紅塔轉讓云南白藥股份屬于財政部規定的應上報財政部審批的情形,中煙總公司應報財政部審批。無論云南紅塔還是中煙總公司,逐級上報是義務,審批權力應由財政部行使。
陳發樹的律師還抨擊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錯誤地理解陳發樹的一審訴訟請求,混淆了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全面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中“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和“批準后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兩個不同義務,按其錯誤理解“全面繼續履行合同”就是“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判決駁回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的義務(即將本案《股份轉讓協議》報送財政部審核批準)的訴訟請求,實屬判非所請。基于此,陳發樹方在上訴請求中進一步主張,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轉讓事項報送至財政部審批。
綜合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并非像原告律師所稱“判非所請”。因為原告律師對一審判決的指責及對“全面履行”的解釋與其要求賠償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的訴訟請求相互矛盾,這些請求是建立在股權已經確定轉讓給陳發樹的基礎之上,如果按照陳發樹的律師所說,“全面履行”是指將協議報送到財政部的話,那么在批與不批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請求股份權益賠償的條件尚未成熟。
據媒體報道,法官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向陳發樹的律師提出了一個假設,如果財政部最后沒有批準這項股權交易,那將會怎樣?陳發樹的律師回答,那要看財政部不批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自認倒霉,但云南紅塔同樣有責任,將會向云南紅塔提出違約訴訟。
從律師的上述回答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按照陳發樹律師涉及的訴訟策略,其訴訟請求完全是撞大運,他們企盼的最高一級國資機構“圣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可執行性。如果按照陳發樹方面的這個打法,這個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成為相當多的輿論以及陳發樹方面所認為的是驗證法院對國企是否存在袒護的案件。還可以再做一個假設,假設買方不是陳發樹而是一家國企,其打法也與陳發樹相同,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會與陳發樹當原告的結果有本質的差別。所以,陳發樹在這個案子中輸了,不要怪法院,也不要認為合同簽的不好(當然合同確實簽的不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案子必然要輸),而是輸在訴訟策略設計不當上。
破解之策:請求什么與誰是責任主體
也許有人會問,你說原告訴訟請求設計不當,那么原告應該請求什么?筆者認為,應該請求締約過失賠償責任。人們會進一步追問,笑話,《股份轉讓協議》已經成立,哪來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再說,批準單位又不是協議當事人,追究誰的過失責任。問得好!這兩問,問到了本案爭議的要害。如果能夠回答,陳發樹則有可能絕處逢生。
誰是責任主體?
這個問題始終困擾著陳發樹的律師團隊。轉股進行不下去,癥結在中煙總公司。而中煙總公司既不是《股份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也無必須批準的法定義務,所以無法追究中煙總公司的責任。無奈之下,陳發樹的律師團隊請求法院將中煙總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一審法院以“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且《股份轉讓協議》也未約定三單位的權利義務”為由不予準許。
陳發樹上訴時,仍然提出同樣的請求,但是二審法院也未支持。其實,法院的態度可以理解,如果通知中煙總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又如何判定其責任呢?如果判定其批準這單交易,無合同和法律依據;如果判定其必須將《股份轉讓協議》上報財政部,也無合同和法律依據。
陳發樹的律師提出,《財政部關于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財建[2006]310號)規定兩億元以上多種經營資產轉讓應報財政部審批,所以中煙總公司必須將《股份轉讓協議》上報財政部。這一主張是原告律師對法律的自我理解,與中國現行的國資管理制度并不一致,中國的國資管理實行產權變動審批制,也就是說,只有在產權變動時,才需要經有權機構審批,產權維持原狀態則無需審批。
就本案而言,中煙總公司原想出售云南紅塔持有的云南白藥的股份,后來改變了主意,不再想出售了,也就是說產權不變動了,自然就沒義務將原想法再上報財政部。除非財政部自己想出售這一資產,要求中煙總公司上報。所以,陳發樹的律師團隊將扭轉被動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將中煙總公司作為第三人拉進訴訟中,沒有什么實際意義。退一步講,即使將財政部作為第三人拉進訴訟也只是一種“賭博”,并無法律強制力,假如財政部不批,陳發樹的律師團隊仍然是無可奈何。
總之,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挖掘出如何讓有權批準機構成為責任主體。對此,陳發樹的律師團隊冥思苦想,就是找不到破解之路。敢問路在何方?路在腳下。你距離取勝目標僅三步之遙。
第一步:分解國家的雙重職能。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第6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從上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雙重職能,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行為屬于行政管理行為,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行為屬于民事行為。
因此,涉及國有資產轉讓之類的行為,不管是以政府機關名稱做出,還是以國有企業名稱做出,都是一種民事主體行為。本案訴訟過程中陳發樹方對中煙總公司不同意轉讓的批復試圖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救濟,實際上是沒有弄清國家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兩種職能的區別,即使不同意轉讓的批復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者財政部做出,也應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而非行政訴訟程序來救濟。
第二步:揭開國有資產出資人的面紗。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第9條規定:所出資企業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財政部《國有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財建[2006]310號)第1條規定:關于煙草單位國有產權有償轉讓問題,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向非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主業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國家煙草專賣局)報財政部審批。
從上述規定看,無論是一般企業還是煙草企業,其自身均無權決定所持國有資產的轉讓,需要上級有權機構批準。這樣一種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轉讓批準單位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委托關系,即國有資產持有單位受上級單位之托將所持有的國有資產轉讓給第三人。這種委托關系應當受《合同法》的調整。中國《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第三步,劍指責任主體。
就本案而言,云南紅塔與其各上級單位之間是多層國有資產受托關系,云南紅塔是受其上級單位的委托轉讓所持有云南白藥的股份的,其各上級單位都是委托人,終極委托人是財政部,其余的都是轉委托人。那么陳發樹受讓云南白藥股份受阻,是選擇財政部還是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轉讓行為的相對人呢?
筆者認為應當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行為的相對人。因為,雖然財政部是終極委托人,但是本案轉讓行為并未上報到財政部,財政部對此項轉讓并行使委托人的權利。此項轉讓是由中煙總公司以《關于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中煙辦[2009]9號)的形式逐級委托到云南紅塔,由云南紅塔公開征集股份受讓方。
在云南紅塔與陳發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并逐級上報到中煙總公司后,中煙總公司并未在一個合理期間(國有資產轉讓法律并沒有規定審批期限,這里講的合理期間是指合同法上的期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復,而是在擱置兩年零四個月之后才作出《關于不同意云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轉讓所持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項的批復》(中煙辦[2012]7號)。因此,作為委托轉讓行為的第三人的陳發樹選擇中煙總公司作為相對人是有合同、法律和事實依據的,中煙總公司是股份轉讓交易受阻的責任主體。
拖延批復的代價
雖然根據委托合同關系原理,委托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以委托人作為相對人而主張股權轉讓交易中權利,但是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出賣人(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有出賣其財產或不出賣其財產的自由。在本案中,云南紅塔已在《股份轉讓協議》中已經明確表達了轉讓方案只有等到有權機構批準后才能實施。換句話說,也就是有權機構可以批、也可以不批這單交易。對于這一點,作為買方的陳發樹是清楚的。不能因為有權機構不批,就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權機構存在著過錯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本案,根據本案情節,陳發樹又該怎樣追究中煙總公司的責任呢?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合同的類型說起。現實案件中,很少有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會考慮合同類型問題。為什么呢?一是因為絕大多數案件的合同都是單一類型,不需要區分合同類型;二是需要區分類型的合同都比較隱形,即使是合同當事人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簽訂的合同不是其預想的合同,而是另一類合同。如果簽合同時沒有意識,打官司時仍沒有意識,那么其訴訟請求或是沒有實際意義、或是缺乏合同依據支持。這些律師只能應對一目了然的案件,對于那些類型隱身的合同,既沒有意識,也沒有能力去挖掘。本案的癥結之一就屬于后一種情形。
就合同類型分類而言,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如果以“標的”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買賣、租賃、承攬、委托等若干類型;如果以“意圖”為標準,合同可以分為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前者如認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后者就是以標的劃分的各類合同。就本案合同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它應屬于買賣合同中的預約合同,而不是本約合同。為什么呢?這是因為本案協議當事人履行的義務不是將股權過戶給賣方,而是履行將買賣條款向上報批義務。也就是說,股權買賣行為并不確定,批準了就賣,不批準就不賣。
也許有人會說,本案協議具備了《合同法》規定的基本條款,有標的、有數量、有價款,怎么變成預約合同呢?是啊,當事人這樣想,律師也是這樣想。那么,怎樣區分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呢?最主要的一條就是看合同當事人的終極義務,就買賣合同而言,買方的終極義務是支付價款,而賣方的終極義務是交付標的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的終極義務不屬于上述義務的話,那么其合同肯定不是本約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在什么時間、什么條件下簽訂正式合同,或者合同待股東、上級部門批準后執行的條款,這樣合同就屬于預約合同,盡管該合同含有本約合同必備的基本條款。
實踐中,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大都以兩份獨立的合同文本出現,這樣的合同類型好辨別,如認購合同為預約合同,具有交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則為本約合同;個別情形,也有合二為一文本,如合同待批準后執行,在得到批準之前,當事人履行的是報批義務,在得到批準后,當事人無需另行再訂立本約合同,合同自動轉為本約合同。這類合同屬于隱形預約合同,一般不易察覺。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預約合同不等同于附條件生效合同,附條件生效合同屬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不具有履行性;而預約合同則屬于生效合同,合同具有可履行性,只不過履行的標的是為本約合同訂立奠定基礎的條款。
根據上述分析,再看本案協議中對合同類型起決定作用的關鍵條款。《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在甲方(云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后,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等法律手續;如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解除。請注意,正是這一條款,將《股份轉讓協議》定格為預約合同。再請注意,正是《股份轉讓協議》第30條關于“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后方能實施”的約定,表明如果得到批準,雙方無需再另行訂立協議,《股份轉讓協議》自動轉為本約合同。當然,如果得不到批準,《股份轉讓協議》則無法轉為本約合同,《股份轉讓協議》自動解除。
到此為止,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就是陳發樹方面壓根就沒有想到《股份轉讓協議》的合同類型問題,看不出《股份轉讓協議》本是一個預約合同,將一個預約合同要求像本約合同那樣去履行,根本不可能實現其獲得股份之目的。其要求將《股份轉讓協議》報到財政部去審批,其結果仍然不確定。任何一個合同,其履行結果都必須是確定的,無論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只不過確定的目標不同而已。陳發樹方在訴訟請求(包括上訴請求)中要去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紅塔繼續履行上報義務,漫說兩審法院都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就是支持了訴訟請求也沒有實際意義。
當然,有權批準這單交易的國資監管機構如果予以批準,皆大歡喜;如果不予批準,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責任,有些情形則需要承擔責任。為什么說一般情況下無需承擔責任,是因為《股份轉讓協議》并未約定審批時限,目前有關國資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也未規定審批時限,因此只要有權機構在一個大家公認的相對合理的期間(比如在收到協議的三至六個月)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的話,其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視購買方的正當利益,超長期拖延批復,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責任了。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車輛轉讓合同協議閱讀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有效證件: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有效證件: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甲方擁有_________車壹輛,使用性質_________,需轉讓,經雙方友好協商,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車輛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車號:_________,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年月,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
一、此車手續有(若有若無)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購置稅憑證養路費保險單營運證
二、車輛產權總轉讓款(人民幣)大寫小寫元
三、此車預交定金額(人民幣)大寫,小寫剩余款待辦理齊車輛手續后,一次性付清。
四、成交前若有違章、事故、經濟糾紛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成交后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必須保證此車輛不是盜搶、拼裝、套牌車輛,不能有抵押、查封或某種權利糾紛等,甲方如有隱瞞造成無法過戶時,甲方除退還乙方預付定金外,并做違約處理。
六、車輛過戶的費用由方承擔,甲方有義務協助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七、此車輛機械性能、外觀、內飾、隨車工具等,由乙方認可后,甲方不得更換。
八、甲乙雙方必須執行以上條款,雙方不得因價位或某種原因違反以上合同之約定條款,如違反承付對方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以資以共同信守執行。
十、補充條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年月日年月日
關于車輛轉讓協議書
現有賣車人_______________將壹輛原車主___________的__________,車牌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登記日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保證不是被騙、被盜車輛,轉讓給新車主___________使用。雙方協定此車在公歷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與新車主__________無關。此車在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后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與賣車人、原車主無關。
同意買車人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元給賣車人。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車人:___________________新車主: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簡單版汽車租賃合同
甲方(出讓方):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方):身份證號:
上列雙方經共同協商達成以下車輛轉讓協議,希望雙方共同遵守不能違約.
一、甲方將自己實際所有的車,車輛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車款價格為人民幣元,計為元整,此車款在雙方簽字后一次性付清。
三、該車乙方在辦理過戶時,過戶費由乙方承擔,過戶時甲方予以協助辦理轉戶手續。
四、該車自實際交付給乙方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另甲方在簽定此協議后把道路運輸證交給乙方。
五、本協議簽訂前,該車所發生的有關糾紛及債務和交通事故、違章罰款由甲方負責。本協議簽訂后,該車所發生的一切糾紛及債務交通事故、違章罰款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轉讓車輛后,車輛的風險即轉移至乙方。
七、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乙方在簽定本協議時已經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進行了檢查并確認該車狀況良好。
八、該車自實際交給乙方之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九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十、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股權已逐步成為社會財富的重要法律表現形式,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也越來越頻繁。與之相對應,股權轉讓糾紛已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由于其涉及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社會公眾對其關注程度日益增強。而股東優先購買權作為產生股權糾紛的一個突出原因,也成為法學界不斷探討的熱點話題。目前,雖然現行《公司法》明確地確立了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但相關規定仍屬于較為原則的層面,在實踐中仍存在不少疑難問題。因此,加強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研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規定評析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在"同等條件下"對該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的權利。[1]優先購買權制度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發生的一種獨特的法律現象,主要是作為對股份自由轉讓的一種限制措施而存在的。
我國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首次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進行了確認。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在原法的基礎上作了相當大的改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作進行了增補。現行《公司法》第72條①有相關規定。
(一)比原規定進步之處
與原法相比,現行《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了很大的進步。其一,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客體由"出資"改為"股權"。表述更加準確和科學。其二,將同意的主體由"全體股東"修改為"其他股東",排除了轉讓股東本人的表決權,避免了實踐中由于股東人數問題所造成的尷尬,并提高了同意的條件,[2]其三,明確同意轉讓的期限,有利于防止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久拖不決的情況,從而保護轉讓股東的利益,同時也能提高股權轉讓的效率。其四,增加的多個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處理辦法,有利于防止多個股東因行使權利而引起糾紛,保障交易安全。其五,增加了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予以限制,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股東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作出任意性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公司法》對私權的保護。
(二)現行規定的不足之處
雖然現行《公司法》增補了大量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方面的立法,對股權轉讓糾紛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規范作用。但是,面對紛繁復雜且變化不居的公司實踐來說,這些條款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沒有明確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范圍。現行《公司法》缺乏對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一般性規定和指導性原則,不利于股東優先購買權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和適用,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無法根本解決這些問題,從而給司法實踐造成不必要的麻煩。[3]
第二,沒有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現行《公司法》只是提出"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這里的"三十日"是股東同意權的行使期限,并不能簡單地直接適于優先購買權。當股東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或忽略自身權益,若仍犧牲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的利益來保護其優先購買權,則會存在權利濫用之虞,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因此,應該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規定合理的期限。
第三,沒有明確"同等條件"的標準。"同等條件"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核心內容,也是權利行使的實質條件。為了保護老股東的信賴利益和公司的人合性,現行《公司法》規定了"同等條件",但對于具體內容卻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不少矛盾現象。
第四,沒有完善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犯時的司法救濟。無救濟,便無權利。法律既然規定了優先購買權,則必須設置相應有效的救濟機制以保證其在實踐中不僅僅是一紙空文。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審理轉讓股東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時,只是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或可撤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僅這一規定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護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立法完善
雖然現行《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對當前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股權轉讓糾紛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現行《公司法》只對股東優先購買權作了原則性規定,在立法和實際操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對該權利行使及救濟中的相關問題予以進一步規范化。
(一)確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
優先購買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行使,如果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怠于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將導致權利本身的完全消滅。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就是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原則上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期間經過后權利將絕對、徹底、當然消滅。確定適當的除斥期間,對于促使先買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出賣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4]
至于我國立法究竟應該規定多長時間為合理行使期間?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可能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還會影響到有限責任公司未來股東的構成甚至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此外還需要一定時間考察能否信任非股東第三人,因此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不宜設置的過短,但基于保障公司連續性和穩定性以及多方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考慮,這個時間也不宜過長。筆者建議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規定為三十日,自其他股東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算,超過三十日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權利。同時,賦予當事人針對特殊情況申請法院延長期限的權利,法官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定期限內(如七日)根據公司本身和交易雙方的實際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延長的期限,從而保障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行使,維護多方利益的平衡。
(二)明確"同等條件"的標準
《公司法》規定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擬轉讓股權,如何界定"同等條件"的標準,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著較大爭議。目前學術界比較有影響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絕對同等說",即認為優先購買權的條件與第三人購買的條件必須絕對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對同等說",即認為只要優先購買權人的購買條件與第三人的購買條件大致相同即可視為同等條件。
"絕對同等說"在適用中過于嚴格,而"相對同等說"在適用上存在的問題是由于沒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伸縮性較大,導致自由裁量范圍和程度過大,難以操作。筆者傾向于"相對等同說",但要對此作出適當的限制。首先,將"同等條件"確定為股東向非股東第三人轉讓股權時轉讓協議所確定的條件,這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對于協議所確定的條件,不局限于價格,還包括其他可以對價格產生實質影響的條件,如數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5]因此,遵守協議所確定的條件,是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基本要求。
其次,對上述一般規定作出補充或特殊規定。補充規定保證了特殊情況下如何協調各方主體的利益。如當轉讓股東允許非股東第三人延期付款時,由于延期付款涉及到第三人個人信用,而優先股東與第三人信用未必都一樣,因此該條件不應視為同等條件,優先權股東不得主張也以延期付款的方式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如果優先權股東就延期付款提供了相應的擔保,足以保障轉讓股東按時受償,則優先權股東可以主張適用該延期付款條件。如此,在特殊情況下,以變通方法解決能切實保護優先購買權的實現。
(三)限制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部分行使
股權轉讓中有時會出現原股東對出讓的股權部分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尤其是涉及原股東有機會獲得控股權的情況。對此,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首先,從法律上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并未禁止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其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物是可分物,法律允許對其分割,部分轉讓;再次,從立法本意上看,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和人合的性質。[6]持否定觀點則認為:首先,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是優先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其他股東部分行使優先權的目的在于實現或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但這并不必然維護公司的人合性。[7]其次,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違反了公平原則,因為股東的股權轉讓數量是轉讓的必要條件之一,允許部分行使優先權,會極大傷害大股東所依法享有應當享有的權益,這與大股東為公司做貢獻的價值也不相稱。[8]再次,從私權主體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角度看,賦予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已經限制了轉讓股東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已經為股東的股權轉讓設置了一定的障礙,若再賦予其他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權利,則將是在對股權轉讓行為進行限制之外所做的第二次限制。[8]
筆者贊成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應部分行使,除非轉讓股東與受讓人同意。也就是說,當優先權股東主張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第三人堅持受讓全部擬轉讓股份時,轉讓股東可要求優先權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份,優先權股東拒絕該要求時,視為對全部擬轉讓的股份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東可向第三人轉讓;而如第三人同意受讓剩余股份時,轉讓股東可按各自主張數額予以轉讓。
(四)明確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股東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一方面將在轉讓股東和優先權股東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對內效力;另一方面對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將產生影響,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對外效力。
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對內效力,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是,當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轉讓股東能否終止轉讓協議,不再對外轉讓股份?對此,公司法未作規定。筆者認為轉讓股東有權終止轉讓。從表面上看,允許轉讓股東終止轉讓似乎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無法實現,實則不然。因為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并非在于保障其他股東獲得擬轉讓的股份,而是在于保障原有的公司內部股東關系的穩定。賦予其他股東優先獲得擬轉讓的股份只是為了維護公司人合性的需要,前者是手段,后者才是目的。因此,允許轉讓股東終止轉讓意向,即已實現了立法目的,不必再要求轉讓股東一定要將擬轉讓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并且收回轉讓意向也是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的體現。
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對外效力,集中表現為如何認定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第一,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如何認定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具有獨立性,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該轉讓協議的是否生效,而只能影響該協議能否履行。[9]由于股權對外轉讓協議認定的獨立性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定性,當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致使股權轉讓不能履行時,非股東第三人不能就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追究轉讓股東的違約責任。
第二,股東優先購買權受侵犯時,如何認定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優先權受侵犯,主要是指因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單獨或共謀行為致使其他股東無法行使或非自愿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10]當股權對外轉讓協議已簽訂但尚未履行時,可以按照前面正常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時的方法處理。此時,該協議已生效,但因為股東優先購買權本身具有限制協議履行的法定效力,受侵害的優先權股東可向法院逕行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使協議不能履行。而轉讓股東與非股東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可依據兩者間的轉讓協議,相互追究違約責任。
當股權對外轉讓協議已履行完畢時,其他股東直接行使優先購買權在事實上已無法實現阻斷股權轉讓的效力,此時,應當賦予受侵害優先權股東撤銷權,即將此時的股權對外轉讓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10]
(五)保障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優先購買權
現行《公司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我國強制執行股權的方式有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其中拍賣是最常見的一種方式。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采取現場競價方式進行,當交易條件相同時,需要繼續競價,直到出現一個最高報價者作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此時如果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對于現場參與公開競價的競買人是不公平的。但若否定股東優先購買權,又會損害股東和公司的整體利益。在這樣的規定下,如何解決這沖突?
筆者認為,為了盡量減少或者避免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和拍賣制度之間的沖突,應當分情況處理強制拍賣中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首先,在拍賣前,法院應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強制股東的債權人,由各方一起對轉讓價格及轉讓方式進行協商。其次,如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未能就股權的轉讓條件達成一致,或其他股東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張優先購買權,則進入拍賣程序強制執行股權。在拍賣前,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該股權上存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拍賣人也應當向競買人說明股權上有優先購買權的瑕疵。在拍賣過程中,競買人已明知瑕疵仍參與競拍,說明其已接受可能對其產生的不利后果。此時若作出最高報價,應首先征求到場的優先購買權股東的意見,如果優先購買權股東明確表示愿以此最高報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最高競價人喪失該強制拍賣的股權,由優先購買權股東受讓。如果優先購買權股東經法院通知未到場或者明確表示不以最高報價購買,則由最高報價競買人買受股權。
四、結語
我國現行《公司法》自頒布以來,彌補了原有公司法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規定的一些漏洞,但是這項制度仍不完善,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而對于如何完善,理論界爭議也不少。在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制度設計上,應進一步加強對各方權利主體的利益平衡,解決好有限責任公司資合性和人合性的沖突,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股權交易的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注釋:
① 《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調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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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______公司和______國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營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地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_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_職務______國籍______。
??______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國______地登記住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職務______國籍__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訂?…方。)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
第四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
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
生產和銷售______產品;
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
2.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__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__元,占______%,乙方______元,占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廠房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元
???其他______元共______元
???(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
??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制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制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并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并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改進,以及改進階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末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凈售額的______%。提成文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章?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占______%,內銷部分占______%。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占__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占%由合營公司委托乙方銷售的占______%。
第二十二條?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____。
第九章?董 事 會
第二十五條?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事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于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o(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o)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 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__人,乙方推薦 __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 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并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o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蔽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盡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營公司委托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參加。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__人,乙方__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__方推薦。籌建和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方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階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列人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并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后,經董事會批準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o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o)
第四十六條?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合營期限
第四十八條?合營公司的期限為_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一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由于不可抗力,使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四條?甲、乙任何一方末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適用法律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國______地__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
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條?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二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簽字。
關鍵詞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許可 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 強制許可
隨著當今社會一步步走向信息時代, 知識產權在國內與國際的市場競爭中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因素。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關系成為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是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 主要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和版權。
(一)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潛在沖突
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有著相同目的, 即推動競爭和鼓勵創新。但它們的方式不同: 反壟斷法是通過反對限制競爭來推動競爭, 因為限制競爭會損害現實和潛在的競爭; 知識產權法則是通過某種限制競爭的方式, 即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 來激勵人們在知識經濟領域的創新活動。知識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一樣, 因為具有限制競爭的可能, 從而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制約。一方面, 權利人有權通過其發明創造在競爭中取得優勢甚至壟斷地位; 另一方面, 反壟斷法不允許知識產權所有人因其合法壟斷地位而嚴重妨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
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沖突似乎不可避免。如專利技術轉讓作為配置資源的一種方式,肯定與某個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一定程度的壟斷權相聯系。從專利權人的角度看, 應當設置這樣那樣的限制, 但從反壟斷法的角度看, 這些限制可能違法。人們對知識產權轉讓中的限制競爭所持的反對態度, 最明顯表現在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960 年代對9 種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條款一攬子適用“本身違法”原則。[1]美國法院對知識產權轉讓中的限制競爭也長期持反對態度。第2 巡回法院1981 年的一個判決指出: “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競爭行為, 專利法卻授予發明人一定時期的壟斷權, 由此使其專利成果不能得到競爭性的開發和使用。”[2]另一方面, 知識產權領域有學者認為, 既然國家設立知識產權的目的是推動技術創新, 知識產權就應當從反壟斷法得到豁免。對于美國司法部和歐盟委員會指控微軟的案件, 很多人打抱不平。他們說, 視窗和因特網瀏覽器既然都是微軟的產品, 微軟就有權選擇銷售它們的方式,也有權要求生產商按照它提出的條件銷售產品, 而不管這些行為對市場競爭有何影響。[3]
(二)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互補性
其實, 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之間最重要的不是相互沖突, 而是相互補充, 這是因為它們都有鼓勵創新、提高經濟效率和增大社會福祉的目的。反壟斷法是通過反壟斷和推動競爭來提高企業效率和增進消費者福利, 因為只有在市場競爭壓力下, 企業才會降低價格、改善質量和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法則是通過對創新和發明的激勵機制來提高企業的效率和增進消費者福利。例如, 專利權可激發人們的創造和發明活動; 商標權有助于改善產品質量, 激發同類產品之間的價格競爭和質量競爭。事實上,企業的創新和發明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 又是市場競爭的過程。因為自由競爭的市場可以為企業的創新活動提供最大的激勵機制, 可以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權產生真正的社會價值,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沒有沖突, 而是相輔相成。
(三)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法
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時不免存在著沖突和矛盾。這就需要一種機制來平衡這兩種法律制度, 需要國家制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競爭政策或者反壟斷法。很多國家的做法是, 權利人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 但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得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予以禁止。[4]
鑒于知識產權與一般財產權相比的特殊性,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較一般財產權保護的難度,特別是鑒于知識產權轉讓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意義, 有些國家和地區對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限制競爭做出專門規定, 或者專門的指南。當前影響最大的是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 年共同的《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和歐共體委員會2004 年的《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它們的宗旨都是在保護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點。[5]
1. 《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6]。這個指南是關于美國政府機構在知識產權領域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政策。指南提出三個原則: 第一, 知識產權與一般財產權處于平等地位, 即不能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 但也不應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特別質疑。第二, 出于反托拉斯分析之目的,不應推斷知識產權等同壟斷地位。即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產品或者技術雖然具有排他性, 但它們一般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競爭者, 從而可以阻卻市場支配力的產生; 另一方面, 即便知識產權確實產生了市場支配力, 這個市場支配力本身并不違反反托拉斯法。第三, 知識產權許可有利于企業間實現優勢互補, 從而普遍具有推動市場競爭的作用。指南也指出, 知識產權許可盡管普遍具有增大社會福祉和推動競爭的效果, 但是仍會出現反競爭的問題。因此, 指南提供了分析知識產權許可中反托拉斯問題的框架。美國是判例法國家, 研究知識產權領域的反托拉斯法必須注重美國法院的判決。實際上, 指南就是美國法院司法實踐的總結。
2. 《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7]。該條例主要規定了技術轉讓協議中的限制競爭可以依據歐共體條約第81 條第3 款得到豁免的條件, 它于2004 年5 月1 日生效。隨著這個條例的, 歐共體委員會還了《歐共體條約第81 條適用于技術轉讓協議的指南》[8]。
歐共體在1980 年代就了專利許可協議和技術秘密協議集體適用條約第81 條第3 款的兩個條例。1996 年又《技術轉讓協議集體適用歐共體條約第81 條第3 款的第240/ 96 號條例》。[9]與1996 年第240 號條例相比, 第2004 年第772 號條例更加注重經濟分析, 對技術轉讓中的限制競爭持更為靈活和寬松的態度, 賦予協議當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在實體法方面, 第772號條例將技術轉讓中的限制競爭分為兩類: 一類是對競爭明顯具有嚴重不利影響的核心限制 ( Hardcore Restrictions) ; 另一類是排他性限制(Excluded Restrictions) 。[10]
二、知識產權許可中的限制競爭
現在, 各國反壟斷法一般不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看成一個黑白分明的問題。僅當知識產權成為市場勢力的決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嚴重妨礙市場競爭的時候, 它們的行使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禁止。在考察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時, 需要辨析如下問題。
(一) 界定相關市場
評價一個限制競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時, 首先應分析相關的產品或者服務所處的市場。在競爭法中, 這個市場稱為相關市場。《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提出了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技術市場的概念。[11]《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還有相關研發/ 創新市場的概念。
相關產品市場是指從產品的特性、價格以及用途等因素出發, 消費者認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產品市場上的競爭者可分為事實上的競爭者和潛在的競爭者。前者是指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時, 生產同類產品或者提供同類服務的企業。后者則是指訂立協議時還不是事實上的競爭者, 但有理由認為他們很快能夠成為競爭者。根據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7 年《橫向合并指南》, 在識別潛在競爭者時, 可以假定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壟斷者實施一個“數目不大但有意義且為期不短的漲價”(即SSN IP 標準), 并分析買方對漲價的反應。在大多數情況下, 當局將可預見的漲幅定為5% 。[12]即一個企業如果能夠及時且在不影響其他企業知識產權的情況下進入相關市場, 這個企業就是一個潛在的競爭者。
相關技術市場是指從技術的特性、轉讓費及使用目的等因素出發, 在被許可人看來, 它們可視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技術。《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當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產品分別銷售時, 政府機構可基于技術市場對許可協議的限制競爭影響進行評估。然而, 除了專門從事技術研發的企業, 大多數知識產權是作為與知識產權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進行銷售、許可或者轉讓, 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 人們只需界定相關產品市場就可分析知識產權許可協議對限制競爭的影響。
如果一個許可協議不易通過它對現有的產品或者技術的影響進行評估, 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就可能通過它對相關創新市場的影響進行評估。創新市場這一概念的提出, 說明美國反托拉斯執法機構可能會以一個許可協議損害創新市場為由, 對其進行質疑和審查。然而有學者認為, 創新市場是不明智的提法, 它是以企業的創新潛力來說明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因為創新存在著風險、不確定性和固有的不可預期性,創新市場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 以致人們有可能把當前一個不確定、無損害的行為描述為今后確定和危險的行為。[13]也許是因為創新市場的不確定性和對協議當事人的不可預期性,《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沒有引入這個概念。
在反壟斷案件包括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中, 界定相關市場對訴訟當事人的勝負有著非常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意義。在1956 年美國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壟斷玻璃紙生產一案中, 因為玻璃紙由杜邦公司獨家生產, 政府就認定該公司在玻璃紙產品市場上占百分之百的市場份額。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則將玻璃紙看作一種包裝材料, 而在包裝材料這一產品市場上, 杜邦公司生產的玻璃紙僅占18 % 的市場份額, 最終政府在該案中敗訴。[14]
(二) 認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如同一般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橫向或者縱向關系, 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的當事人之間也存在橫向或者縱向關系。一般說來, 如果一個技術轉讓會影響當事人具有互補性的經濟活動, 如一方從事技術研發, 另一方利用技術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這個協議的當事人之間就存在縱向關系。如果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相關市場上是競爭者, 他們之間的關系就是橫向關系。
許可協議中橫向或者縱向關系有時并非一目了然。如果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只是潛在的競爭者, 即訂立轉讓協議時,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技術遠不在同一水平, 這種情況下許可人的技術可以制約被許可人的發展, 他們之間的技術轉讓應視為縱向關系, [15]這樣的技術轉讓一般發生在生產同類產品但不同品牌的企業之間。
歐共體競爭法和美國反托拉斯法重視許可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因為競爭者或者潛在競爭者之間的合作很可能導致協調行為。例如, 一個專利池(patent pool , 亦稱專利聯營) 的成員如果是競爭者, 他們就不可能通過專利池相互授予對方許可, 這種情況下的專利池事實上是競爭者之間共謀的手段, 如固定價格或者限制產出。一般來說, 如果一個限制競爭條款可以影響橫向關系中的各方, 這個限制對市場競爭就可能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然而, 技術轉讓協議中當事人之間的橫向關系或者縱向關系并不能決定該協議的合法性或者違法性。如在兩個小企業建立合營企業的情況下, 即便當事人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它們之間的技術轉讓一般也具有推動競爭的作用。這說明, 在分析許可協議的限制競爭影響時, 還應考慮協議當事人的市場份額。
(三) 確定當事人的市場份額
隨著各國反壟斷法越來越注重經濟分析, 當事人的市場份額在分析知識產權許可中的限制競爭時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這尤其表現在《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中關于“安全區”的規定。即知識產權轉讓協議中的限制競爭如果同時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將不受政府機構的干預: 一是限制性條款不具有明顯的反競爭后果; 二是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相關市場上的份額共計不超過20 % 。[16]這里的“安全區”分析不適用于企業合并中的知識產權轉讓, [17]因為在企業合并的情況下, 知識產權轉讓將與合并交易額一并計算,用來考慮合并對市場集中度的影響。
《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借鑒了美國的經驗, 也有以市場份額為標準的“安全區”規定。根據條例第3 條第1 款,在技術轉讓協議當事人相互存在競爭的情況下, 如果它們在相關技術市場或者相關產品市場上的份額共計不超過20 %, 且協議不涉及條約第81 條第1 款所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 該協議可以得到豁免。根據條例第3 條第2 款, 在協議當事人相互不存在競爭的情況下, 如果它們各自在相關技術市場或者相關產品市場的份額不超過30 %, 且協議不涉及條約第81 條第1 款所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時, 該協議可以得到豁免。換言之, 在橫向協議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的市場份額共計超過了20 %; 或在縱向協議的情況下, 當事人各自的市場份額超過了30 %, 這些限制競爭不能依據該條例自動得到豁免。
在實踐中, 特別當相關市場是一個技術市場的情況下, 計算企業的市場份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據《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 當事人在相關技術市場上的份額等于他使用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份額; 許可人在相關技術市場上的份額等于他自己和被許可人共同的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份額。[18]在新技術尚未投產的情況下, 該技術在相關技術市場上的份額等于零。[19]該條例第8 條還指出計算市場份額應特別注意的問題: 第一, 市場份額應根據企業的市場銷售額進行計算; 在市場銷售額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應根據企業的其他信息如銷售數量進行計算。第二, 市場份額應依據企業上一營業年度的數據進行計算。第三, 市場份額是一個變化中的數據。特別是新興產業, 企業市場份額更是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 該條例規定, 一個協議取得豁免后, 如果當事人在相關市場的份額超過了20 %, 該協議可在市場份額超過這一標準后的兩年內繼續享受豁免。
(四) 評估限制競爭條款
一般反壟斷法把壟斷協議分為兩類, 一類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另一類適用合理原則。[20]這兩個原則同樣也適用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協議。
如果某些限制對市場競爭和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非常明顯, 以致不需要進一步分析就可認定其違法性, 這些限制性協議就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根據《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 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的限制性安排主要指固定價格、限制產量、競爭者之間分割市場、某些情況下的集體抵制以及維護轉售價格的協議。[21]《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提出了核心限制的概念。如果一個許可協議中含有一個或者幾個性質上屬于核心限制的條款, 這個許可協議整體上不能依據條約第81 條第1 款得到豁免。[22]
知識產權許可協議通常具有增大福利和推動競爭的效果, 因此, 各國反壟斷法總體上對知識產權轉讓中的限制競爭是依據合理原則進行分析。以排他性的限制為例, 鑒于知識產權在某些情況下更易被侵犯的事實, 許可人阻止或者限制被許可人使用競爭性技術的這一事實在其他情況下可能被視為違法, 但在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則可能是正當的。不過, 任何知識產權法都不可能對“正當行使權利”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 反壟斷執法機構往往通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宗旨或者目的來認定一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是否具有正當性。
三、知識產權轉讓中的幾種限制
反壟斷法一般將限制競爭協議分為橫向限制和縱向限制。競爭者之間的橫向限制能夠抬高限制產出,價格, 扭曲資源配置, 是反壟斷法最為關注的。然而, 許可協議中的權利人在很多情況下也生產知識產權產品, 因此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限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同時具有橫向和縱向的性質。這里列舉的限制競爭大致以限制的內容分類, 列舉的類型是不全面的。
(一) 價格限制
1. 橫向價格限制。競爭者之間商定價格是對競爭損害最甚的行為。《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規定, 當事人之間存在競爭的情況下, 不管協議是直接還是間接, 是單獨還是有其他因素, 如果其目的是限制當事人的銷售價格,這個限制不能依據條約第81 條第3 款得到豁免。[23]
在美國,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橫向價格限制是否違反反托拉斯法, 尚有爭議。美國最高法院在1926 年關于通用電氣公司一案的判決中, 允許專利權人控制被許可人銷售專利產品的價格和條件。理由有二, 一是專利權人有權通過控制被許可人的銷售價格來實現自己的最大利潤。二是該案中通用電氣公司是向競爭者轉讓知識產權, 這個轉讓會影響它的競爭地位。[24]盡管這個判決迄今未被推翻, 但后來的美國法院判決認為, 價格協議僅作為不具約束力的價格推薦, 方可視為合法。最高法院在1948 年金屬線材料公司一案的判決中, 拒絕引用通用電氣公司案的判決, 認定一個交叉許可中維持專利產品最低價格的條款屬本身違法。[25]
《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將限制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價格和轉售價格做了區分。指南指出, 維持轉售價格的行為本身違法。[26]但在限制專利產品首次銷售價格的問題上, 指南似乎受最高法院1926 年通用電氣公司一案判決的影響, 沒有明確予以說明。然而由于以下兩個原因,美國反托拉斯法總體上對知識產權領域固定價格的行為持反對態度: 一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被固定的價格不能合理反映市場的需求; 二是從許可人的角度看, 他們從固定價格得到的好處往往不如取得一個合理的技術轉讓費。[27]
2. 縱向價格限制。《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許可人固定知識產權產品轉售價格的行為是違法的。[28]就是說, 產品只要投入市場, 權利人就不得限制該產品的轉售價格或者作出其他限制。這個理論也稱為知識產權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 。
權利耗盡原則源于美國最高法院1873 年關于一個專利權案件的判決。[29]被告Burke 從波士頓一家享有生產和銷售棺木蓋專利產品的企業購買了一個產品, 在自己所住地區使用。被告住地的棺木蓋專利被許可人即指控Burke 侵犯了他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合法權利人銷售一臺機器的價值在于機器的使用, 他得承認其他人有權使用這臺機器,從而必須放棄限制這臺機器被使用的權利。”[30]在1942 年Masonite一案判決中, 美國最高法院對權利耗盡原則作了新的解釋。即一個產品的專利權是否耗盡取決于該產品是否進行過處置, 即專利權人是否從產品的使用中得到了回報。[31]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從一個產品的第一次銷售中得到了合理報酬, 他就不應再從第二次、第三次及多次銷售中得到好處,即不能對這個產品再享有控制權。
現在, 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國內權利耗盡的原則已經沒有爭議。但在國際貿易領域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尚存在不同看法。根據美國的判例法,權利耗盡原則只適用于首次在美國銷售的產品, 而不適用于在國外銷售的專利產品。[32]在歐共體內, 因為商品自由流動的原則與成員國的知識產權法相比處于優先適用的地位, 早在1974 年Sterling 一案的初步判決中, 歐共體法院就提出了歐共體內適用知識產權權利耗盡的原則。[33]歐共體內的專利產品只要經權利人本人或經其同意在歐共體某一成員國的市場上進行銷售, 專利權人在這個產品上的專有權即被視為自動消失。歐共體內的知識產權權利耗盡原則廣泛地適用于版權產品和商標權產品的平行進口, 特別是適用于再包裝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不過, 歐共體內適用知識產權權利耗盡原則只是為了建立歐洲統一大市場。對于第三國向歐共體進口的知識產權產品, 并不實行權利耗盡的原則。歐洲法院曾依據歐共體理事會《商標指令》第5 條, 認可權利人阻止非歐共體的商標產品向英國進口的權利。判決指出, 權利人可放棄這一權利, 但僅當其明確不反對商標產品的平行進口時, 才能推斷他同意平行進口。[34]
(二) 數量限制
專利許可協議往往有數量限制, 如規定被許可人生產專利產品的最低數量或者最高數量規定被許可人的最低生產數量, 一般是因為專利費與被許可人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為保證預期的經濟回報, 權利人可能限制被許可人最低的生產數量。在1967 年Hensley 一案判決中, 美國第5 巡回法院認可了一個最低數量限制的條款, 即被許可人銷售的專利產品如果低于合同數量, 專利權人有權將獨占許可改為非獨占許可。法院的觀點是, 這個限制性規定“可確保被許可人不得因其‘不使用’而剝奪專利權人和社會從這個專利可以獲得的利益。”[35]
許可人限制被許可人的最高生產數量, 一般也有合理動機。如果許可人本人或者有多個被許可人生產專利產品, 許可人就可能對被許可人做出配額限制。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在1990 年Atari Games 一案判決中, 認可了一個限制最高生產數量的條款。該案原告指控被告違反了反托拉斯法, 理由是許可協議中有兩個限制條款: 一是禁止原告生產的產品向美國境外銷售, 二是被告給原告規定了最高生產數量。法院的判決是, 禁止專利產品出口和限制最高生產數量均不構成本身違法, 也不會導致被告的專利無效, 因為這些限制是專利法授予專利權人的權利。[36]在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司法實踐中, 迄今很少有涉及數量限制的案件。
歐共體委員會1984 年《專利許可協議集體豁免條例》禁止技術轉讓協議中的數量限制, 但這個規定受到產業界的普遍反對。反對理由有兩個一是有數量限制的技術轉讓總比技術不轉讓好, 因為它畢竟擴大了技術產品的市場供給; 二是數量限制屬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 如德國第7 次修訂前的《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7 條第1 款明確規定, , 數量限制屬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37]歐共體1996 年第240 號條例對技術轉讓中的數量限制有很多豁免規定。如在被許可人有權自主決定協議產品數量的條件下,被許可人生產的協議產品可限于為自己生產所必要的數量,或者限于作為其產品的零配件或關聯產品進行銷售。[38]2004 年第772 號條例在數量方面進一步擴大了許可人的自由權利。即如果這種限制是出于權利人的合理動機, 且事實上不會產生價格卡特爾, 它們可被視為合法。[39]此外, 不管橫向協議還是縱向協議, 因為對被許可人的最低數量限制不可能減少對市場的供給, 不會損害市場競爭, 這種限制都是合法的。[40]
(三) 市場限制
技術轉讓協議往往限制被許可人使用技術的范圍, 或者限制被許可人銷售知識產權產品的地域或者固定其客戶, 這即是對被許可人的市場限制。如協議規定, 被許可人不得在許可人的地域使用被轉讓的技術; 或者不得在其他被許可人的合同地域生產協議產品或者使用協議工序;或者不得為推銷協議產品在其他被許可人的合同地域實施營銷策略, 不得在這些地域廣告、建立銷售機構或者建立貿易貨棧, 等等。另一方面, 許可協議也常常限制許可人, 如不得在被許可人的獨占地域使用被許可的技術。這樣的地域限制可被視為橫向限制, 因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存在競爭, 或者被許可人之間存在競爭。
知識產權許可中的地域限制很少引起反壟斷法的問題。因為如同數量限制一樣, 專利法也將地域限制視為專利權固有的屬性。如美國專利法第261條規定, 專利權人有權通過書面方式將其通過專利申請而取得的專有權在美國境內或美國某地域進行轉讓或者出售。[41]在1973 年Dunlop 一案中, 美國第6 巡回法院駁回原告將一個許可協議中限制專利產品進口的條款認定為違法的請求, 理由就是專利法第261 條許可地域限制的規定。[42]另一方面, 許可協議中的地域限制在經濟上一般具有合理性, 因為它有利于被許可人之間或者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恰當地配置資源, 并鼓勵他們承受制造或者銷售專利產品的成本和風險。
然而, 許可協議中的市場限制并不總是合法的。如果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或者知識產權產品在相關市場上沒有替代品, 即當知識產權或其產品在相關市場上處于支配地位時, 被許可人之間以及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的地域限制就會嚴重損害競爭。因此, 歐共體法和美國法都設置了市場份額標準作為“安全區”, 即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在相關市場上的份額共計不超過20 % 的情況下, 他們之間分割地域、分割客戶或者分割使用領域的協議可以得到豁免。如果市場份額共計超過20 %, 則需要個案分析來決定是否予以豁免。
根據《歐共體第772 號條例》第4 條第1 款, 依據“安全區”規定可以得到豁免的橫向地域限制僅限于單方許可的情況。在雙方都向對方轉讓技術的情況下, 當事人之間的地域分割可被視為核心限制, 不能得到豁免。[43]美國法院也有這方面的判決,如1956 年美國訴Grown Zellerbach 公司案。案件的起因是, 兩個在手巾業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企圖通過相互轉讓專利的方式分割美國市場。因為根據謝爾曼法第1 條, 競爭者之間的地域分割得被視為本身違法,這兩個企業便試圖通過相互轉讓專利來規避法律。被告為自己辯護說, 他們有權根據專利法第261 條進行地域分割。法院的判決指出, “專利權授予地域限制不能說明這個協議的正當性,為專利法授予發明人有限的壟斷權不能用來實施非法的共謀行為。”[44]還需指出的是, 可以豁免的地域限制、客戶限制或者使用領域的限制僅限于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或者被許可人與其他被許可人之間的限制, 而不能擴大到其他銷售階段。如果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承擔義務, 保證購買其產品的銷售商不在其他被許可人的合同地域銷售產品, 或者保證第三方不向某個國家出口, 這種限制不能得到豁免。因為根據權利耗盡的原則, 專利所有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僅指生產專利產品并將這種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權利。
(四) 專利聯營和交叉許可
專利聯營(亦稱專利池) 和交叉許可是指專利或者技術的權利人相互允許對方或者共同允許第三方使用自己的專利或者技術。交叉許可一般指兩個企業之間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 專利聯營的參與者則可能是一個行業涉及核心技術的多個企業甚至所有的企業。
根據歐美司法實踐, 評價一個專利聯營或者交叉許可是否有利于競爭, 主要是考慮相關技術是否具有互補性。《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交叉許可和聯營安排可以通過互補性技術的一體化、減少交易成本、消除技術封鎖以及避免高成本的侵權訴訟等因素, 促進市場競爭。如在一個交叉許可或者聯營安排的參與者相互擁有遏制對方專利的情況下, 他們之間的合作顯然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 聯營安排和交叉許可也有利于被許可人的利益。因為在技術互補的情況下, 一次性地采購技術很可能是被許可人所期望的。
有些技術盡管是生產同一產品的技術, 如果通過聯營和技術互補可使企業生產出質量更好的產品, 這個聯營的技術仍可視為具有互補性。如果一個專利聯營的技術不具有互補性, 而具有相互可替代性, 這個聯營的技術就是競爭性的技術, 這種專利聯營很可能就是競爭者之間共謀的手段。例如, 這種安排中的集體定價或產量限制, 如果不能促進許可人的經濟一體化, 就可能是價格卡特爾或者數量卡特爾。此外, 在專利聯營企業共同占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下, 如果拒絕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進入聯營, 這會構成集體抵制, 是不公平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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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施工合同范本3篇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裝修施工合同范本3篇。
債券認購協議范本3篇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于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不可撤銷擔保書范文3篇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商品進易服務協議范本所謂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也就是雙方就簽訂合同事項意圖表示一致,這是合同的本質屬性。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不可能發生合同關系。對此,各國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沒有分歧。
公司承諾書范本3篇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公司承諾書范本。歡迎閱讀與參考!公司承諾書范本一為認真貫徹和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實施本質安
委托貸款合同模板2篇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以下是查字典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2篇委托貸款合同模板。
特種金融債券抵押合同范本抵押債券(mortgage bonds)是指債券發行人在發行一筆債券時,通過法律上的適當手續將債券發行人的部分財產作為抵押,一旦債券發行人出現償債困難,則出賣這部分財產以清償債務。
皮革制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范本3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簽訂的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的合同。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3篇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服裝采購合同模板當今的服裝市場處于不斷變換的環境之中,一方面,消費者特征及其品位的變化、競爭格局的變遷造就了波動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紡織服裝的技術革新和產品創新提供了更多潛在的商品開發機會。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范本不良債權是指公司企業的資金、商品、技術等借與或租借到其它公司企業但面臨無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現象。不良債權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們國家的法治化程度不夠,客觀的說,我們國家無論從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執行以及配
不良資產轉讓協議范本3篇不良資產對銀行內外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現階段我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是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處置這一作法符合國際通行作法,但轉讓的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出現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作物種植保險合同范本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作物種植保險合同第一章保險標的范圍第一條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范圍內:(一)被保險人所有或
IT項目招標書模板隨著建筑市場的規范化 ,IT項目經濟活動中的招、投標也就愈加頻繁。。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IT項目招標書相關模板。歡迎閱讀與參考!IT項目招標書模板:為適應廣發證券IT建設日益發展的需要,也為了給IT供應商提供安全、可
金融咨詢服務合同范本立合同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服務條款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托乙方提供投資咨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咨詢服務的范圍及方式(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
建筑工程裝修施工合同范本3篇發包方:承包方:年 月 日發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建筑工程施工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工程
意向金合同范本_意向金合同書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居間購買下述房產事宜達成以下共識并保證依約履行。第一條. 房屋情況(一)該房產位于 小區 棟 室,該房屋建筑面積 ㎡(以房產證為準,若實際面積有差異時,甲乙同意以本協議房價為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范本3篇購銷合同的糾紛在經濟糾紛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購銷合同管理混亂造成的經濟損失量多面廣。基于此,溫馨提示大家簽訂購銷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條款!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范本。
擋土墻工程承包合同范本3篇甲方:乙方: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為加快工程的進度,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方將標段內部分擋墻砌筑的勞務委托給乙方施工,經雙方實地踏勘,本著自愿、平等、互惠、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達成以下各項條款的共識,依照執行。
金融機構是否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印花稅摘 要:在金融機構辦理的自營類貸款業務中,貸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但是委托貸款由于其貸款性質的特殊性,在委托貸款三方協議中,既存在委托關系,又存在借貸關系,而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類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并無明確規定,各家金融機
酒店建筑方案設計招標書范本招標書從招標而來,招標是一個技術活,說它是技術,是因為這個東西需要專門的制作人,招標的好壞還能直接影響一個公司的商業運作,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酒店建筑方案設計招標書相關范本。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借款)質押合同范本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今天查字典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借款)質押合同相關范本。
資金監管協議范本甲方:乙方:(AAA有限公司、BBB有限公司合稱乙方)鑒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及《借款協議》,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前述協議中涉及的資金共同管理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融資合同融資合同: 融資合同FNANCING AGREEMEXIT 200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YH交易號:YH.RK-5BBG916 執行代碼:YHBG3C1218 簽約地址:中國深圳甲方(投資方):香港鑫海投資發展公司 乙方(項目方):四川黃成電動車制造有限公司為發展教育、環保、醫療、
抵押貸款合同范本抵押貸款是銀行發放企業貸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對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尚無具體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應用起來也比較混亂。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抵押貸款合同相關范本。
化學工程建設公司采購招標書范本招標書又稱招標通告、招標啟事、招標廣告,它是將招標主要事項和要求公告于世,從而招使眾多的投資者前來投標。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化學工程建設公司采購招標書相關范本。
工程合同書范本3篇發包人:*****置業有限公司承包人:經過邀請招標,發包人確定 所有空填全 為陽光海岸別墅項目路基工程施工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正規理財合同范本甲方:代表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乙方:地址電話:傳真:鑒于:(1)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續的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專業理財規劃服務;(2)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擬基于其自身財務現狀委托甲方幫
計算機行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范本經營目的要明確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貫徹、落實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途徑,我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而且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目的是應能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
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協議書模板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范本廣義的流動資金指企業全部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存貨(材料、在制品、及成品)、應收賬款、有價證券、預付款等項目。今天查字典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流動資金借款相關合同范本。
不可撤銷擔保書范本2篇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
借款反擔保協議范本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今天查字典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借款反擔保相關協議范本。
建材產品購銷合同范本3篇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模板補充協議是合同條款的延伸,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模板。歡迎閱讀與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模板一甲方:臨創新大廈乙方:臨有限公司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20xx年5月11日簽訂《臨沂
北京施工合同范本3篇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筑產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于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查字典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北京施工合同范本。
個人住房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范本3篇住房置業擔保是指由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范本3篇股權轉讓合同又稱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股權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由于股權轉讓是一項較為復雜的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關系多,為了避免轉讓方與受讓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一般都需要簽署書
簡單股權轉讓協議范本3篇轉讓方:受讓方:轉讓方與受讓方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轉讓方在上海abc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受讓方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一、轉讓方[ ]將其在上海abc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二、受讓方[ ]以其持有的股
金融戰略合作協議書范本甲方:代表人:乙方:負責人:為建立長期、良好的金融合作關系,緩解乙方會員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提高為企業融資服務的能力,甲乙雙方本著合作、發展、共贏的原則,決定建立金融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雙方建
委托貸款合同范本2篇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股票承銷協議范本3篇股票承銷協議在形式上與債券承銷協議類同,但在內容和條款上要更為復雜,該協議通常在發行準備階段即已定稿,但僅自路演完成并確定發行價格至招股書披露日(稱開首日)期間方正式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