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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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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論文

    第1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是面向中央國家機關的立法決策部門和執法部門而建設的一個法律法規數據整合化、精細化、專業化信息系統。在數據來源方面,系統基于圖書館及政策法規制定部門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規館藏資料,對國內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進行數字化加工和內容結構化處理,并對外提供服務,從數據來源上保證了系統的權威性。在應用服務方面,系統需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可以為用戶提供基于法律法規元數據、全文內容數據、法條內容數據等多層次的檢索、分類、展現、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務,實現針對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規中一個具體條款的歷史沿革、關聯法律、關聯法條推薦等服務,以更加精細化、專業化的服務水平為中央國家機關提供立法決策的參考輔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為相關科研人員提供方便、靈活、高效的法律法規數據管理和維護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因此,從整體上考慮,平臺需要構建為一個集法律法規數據加工、數據管理、數據和利用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信息服務系統,以“知識本體”的理念深層挖掘與揭示法律法規內在邏輯關系,形成一個全面、立體的信息服務網絡,從而幫助立法工作人員快速、全面、準確地獲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統功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采用先進的系統構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務與檢索方式。其設計目標是要建立一個安全、穩定、準確、及時、全面的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并且整個系統在總體設計上遵循開放、可擴展、安全的原則,從而使整個系統結構合理、技術先進、易于擴展,既能滿足當前的業務要求,又符合長期發展的需要。在應用功能層,主要設計了項目所需的各個應用系統或功能模塊,包括數據加工系統、信息系統、資源服務系統等,各系統的技術實現如下。1)信息采集與加工。系統的數據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現行法律法規文件、歷史法律法規文件以及國外法律法規文件等。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紙質文件形式進行保存,因此必須首先對這些文件進行數字化加工。數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紙本文件的掃描、OCR識別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統要求提供細化到具體條款級的內容服務。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規文件的數字化加工后,還需對數字化內容進行結構化加工,即根據法律法規的內容結構規范(元數據規范),通過軟件工具對全文內容進行結構化分析、標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標引和快速人工標引,支持可視化的加工內容編輯與審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標引字段、識別規則與輸出方式)的自定義以及多種方式的加工數據輸出。實現專業、準確的法律法規文件結構化加工的同時,盡可能的減少人工參與,提高加工效率,確保識別準確度。2)數據與管理。為確保系統的數據權威性,在每一條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對外提供服務前,都需要有嚴格的數據審核機制和科學規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時,為了更準確地提供法條內容關聯服務,需要人工對關聯內容進行審核與維護。這些工作都需要通過系統的管理端實現。系統管理端為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與原始數據的同屏比對、數據修改、關聯內容選擇與自定義等功能。數據審核通過后,才能進入正式庫中進行。通過此系統,提高法律法規數據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進一步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權威性。3)資源利用與服務。在對外服務方面,系統提供全文檢索、分類導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內容回溯、法條關聯、法律法規知識詞網等應用服務。其中,檢索范圍包括法律元數據信息以及法條內容;分類導航可以依據適用范圍、類型、年代、地區(國家)、主題詞等進行法律法規的分類瀏覽;全文原版原貌展現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進行展現;對于檢索到的一條法條,可以快速調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頁面進行查看;針對整部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法規中的每一項條款,都提供相關的內容推薦,包括立法背景、歷史沿革、相關法律(條款)、相關案例等信息,使用戶可以全方位了解該部法律或該項條款的相關知識;提供基于關鍵詞的法律法規知識詞網,實現相關關鍵詞之間遞進延伸的關聯網絡,為用戶揭示相關法律、相關法條、相關案例、相關參考資料等信息。總之,在資源利用服務方面,需要為立法人員和科研用戶提供從搜索、關聯到詞網的全方位、立體化法律法規知識網絡。

    3系統設計

    法律法規信息服務系統從軟件設計角度來說可以分為數據結構化加工、元數據倉儲、全文檢索定位、站點等子系統。從項目實施過程來看,還包括了法律法規文件的分類梳理以及數字化加工兩方面內容。平臺系統總體架構如圖1所示。1)數據結構化加工。首先對法律法規文件進行分類梳理,對于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紙質文件按照分類進行數據字化加工,并轉換成雙層PDF。對于PDF文件,通過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進行內容的結構化加工,根據確定的數據結構提取出對應的結構化字段文本內容。數據結構化加工平臺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義,實現對PDF內容的自動分析、智能標引以及人工劃框標引,加工結果可以保存為PCI文件以備審核校對。加工后的數據可以導出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數據庫中。數據管理平臺可以為國家圖書館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審核、維護,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顯示與人工比對,可以提高數據審核效率。同時,還可以為每條數據提供關聯內容查看、選擇、刪除等功能,允許用戶自定義添加關聯內容,并默認優化顯示。審核通過后的數據,才會保存到元數據倉儲中待。2)元數據倉儲。元數據倉儲是本系統的核心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規類型的元數據庫,用以存儲相應的結構化數據。同時,利用全文檢索引擎,對于存儲數據的文本內容進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倉儲。此外,所有數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類保存在文件目錄,通過元數據倉儲可以調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條所在頁面進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檢索定位。全文檢索引擎可以實現對法律法規結構化數據的檢索。分析引擎和規則引擎可以實現法律法規數據的分類導航與法條關聯。WordNet組件可以實現基于關鍵詞的詞與詞間關聯查看以及與法律、法條、案例、參考資料等的內容關聯。原版原貌組件可以實現法律法規全文原始樣式的在線查看。元數據倉儲管理平臺實現對元數據倉儲的數據維護和接口配置。PDF閱讀工具可以嵌入到平臺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線瀏覽與頁面定位。4)站點。通過系統站點,向立法決策用戶提供信息搜索、分類導航、原版原貌展現、原文回溯查看、法條關聯、關聯詞網等應用服務,并可根據用戶需求定制個性化頁面,采用可視化編輯模塊,方便用戶制作符合個人閱讀習慣的站點模塊。

    4對系統提升的幾點建議

    第2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夫妻債務區分;標準重構;代表權;表見代表

    現代社會信用制度發達,民間資本活躍,信用手段多樣化。現代自然人參與社會關系,不用說從事資本需求量很大的工商業活動,就是從事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行為,也常常需要負債。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時期,夫妻債務問題并不顯著,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夫妻債務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離婚案件主要訴求之一。而我國婚姻法上有關夫妻債務如何償還的立法匱乏,不能準確指導實踐,使夫妻債務的償還成為婚姻法司法領域的一個難題。

    一、我國現行的夫妻債務區分標準

    目前,我國區分夫妻債務的現行標準有兩個,其一是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共同生活目的”標準,另外一個是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

    (一)共同生活目的標準

    在我國,以共同生活目的來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婚姻法》。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1980年《婚姻法》修改了該條的后半段,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2001年婚姻法修改工作,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措辭上只是刪除了1980年婚姻法三十二條的第二句,仍然是以“共同生活目的”作為區分夫妻債務的標準。

    應當說,這條立法是與當時的社會生活背景相結合的。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家庭職能簡單,經濟關系的主體是國有企業,而普通家庭一般不參與經濟關系。當時的家庭債務主要是為了家庭生活所負擔,數量不大,發生債務的幾率也小。而我國當時民法也不健全,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法規很少,幾乎都局限于經濟領域,不能直接適用于夫妻關系。因此,依當時所處的社會環境來說,以“共同生活目的”來區分夫妻債務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

    2003年,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條提出了一個時間概念,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以這個概念構建了一個新的區分標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該期間內發生的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也可以說是“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些學者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①筆者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似乎是指發生夫妻關系效力的期間,因為按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補辦登記的婚姻效力不是從登記時起算,而是從結婚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的。

    本條第二句提出了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和債權人明知夫妻個人財產約定。關于這兩種例外情形的舉證責任,大多數學者觀點認為由債務人一方舉證。②所以,有學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制度安排最大程度體現了對債權人的保護。③債務人一方能夠證明債務屬于這兩種情形之一時,該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否則,舉證失敗的后果是連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二、我國現行夫妻債務區分標準的缺陷

    如上述,共同生活目的標準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是沖突的,但是實踐中,這兩種標準都具有效力,有些法官會適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也有些法官仍然適用共同生活目的標準。筆者認為,夫妻債務區分標準適用的混亂局面不是法官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因為這兩種標準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一)共同生活目的標準過于模糊

    共同生活目的標準過于模糊,不能明確指導司法實踐。“生活”作為名詞來說,就是一個多義詞,發展到現代,仍然有兩種含義是我們經常用到的,狹義的解釋是人于生存期間為了維生和繁衍所必需從事的不可或缺的生計活動,它的基本內容即為食衣住行等人的基本活動。廣義的解釋是人的各種活動,除了基本活動之外,還包括很多方面的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借貸、買賣、保證等。我國婚姻法究竟是在何種意義上使用“生活”這一名詞,對夫妻債務的區分具有十分重大意義。但是,立法界和學界對這一關鍵問題一直都缺乏嚴謹的解釋。

    在不反對共同生活目的標準的情況下,有學者對于區分夫妻債務提出了細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擔了債務帶來的主要利益。④但是這個細化后的標準似乎和共同生活目的標準不能共存。共同舉債也不一定是為了共同生活,例如共同借款參加賭博。而分擔了債務帶來的主要利益,是一種后果,后果是不能證明目的的。筆者并不是認為細化的標準有不妥之處,而是認為細化的標準的解釋違背共同生活目的標準。另外,學界區分某些夫妻債務時,爭論不已,莫衷一是。例如,關于夫妻一方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類:“……(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⑤有的學者則認為,共同債務的認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4)夫妻雙方為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等所負債務;(5)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投資等并經另一方同意或雖未經對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⑥筆者并不準備討論誰的觀點更有道理,而是要指出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正是來源于共同生活目的標準過于模糊。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一刀切的做法稍顯武斷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雖然將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劃分明確,可操作性極強,但事實上它在理論上存在重大缺陷,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了冷落,沒有實現該條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是立法理念的倒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雖然例舉了夫妻債務屬于個人的兩條例外情形,即婚后財產分別所有的約定和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歸屬個人的約定。但是,受公信力和家庭觀念所限,能夠符合這兩條例外情形的例子非常少。所以事實上,按該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差不多都要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等于把夫妻雙方捏合成一個人格,回到“保守的夫妻一體主義”的立法理念上來。只不過在封建社會時期,只有家長或丈夫是這個人格的代表,而第二十四條的做法是允許夫妻每一方都可以作為這個人格的代表。這不啻是一種立法理念的倒退。在現代婚姻法思想中,夫妻各自具備獨立的人格,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明文指出,但是仍在該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不應該僅僅代表夫妻雙方,很大程度上來說是代表自己的人格。如果是代表自己的人格來“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那么除法律的特殊規定(例如為共同生活目的而負債)之外,應由其本人來承擔后果,這也符合民法三大原則之一“自己責任”的思想。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標準和現行法相沖突。可以說,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負債的情形。雖然立法行文沒有明確指出這一點,但從債法原理來說,倘若夫妻雙方均為同一個債的名義上的債務人的話,那么屬于共同債務是不言自喻的,無須在婚姻法上重復這一點。按《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為共同生活目的”的區分標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負債,當負債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時,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則屬于個人債務。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卻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負債幾乎全規定為共同債務。按司法解釋只是對法律的解釋而不得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原則,這條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應該是無效的。

    3.婚姻關系存續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受到冷遇。雖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以其行文明確,可操作性強而在司法實踐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在司法實踐中卻極少被引用作為審判依據。法官們在區分夫妻債務時,大都無視該條,而不得不回到原來的“為共同生活目的”的標準上來,而由于原來的“為共同生活目的”標準本身一直存在的問題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釋,就造成了區分夫妻債務一直成為離婚案件難點的困境。

    三、我國婚姻法應運用代表權原理重構新的夫妻債務區分標準

    夫妻債務問題雖然繁雜,但從其本質而言,仍然是債的關系,在區分夫妻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繞開債的原理自行其是似乎是一種舍本逐末的做法。因此,筆者認為,應該運用債法原理,結合夫妻關系特點,重構我國的夫妻債務區分標準。

    (一)合同債務應以“代表權”作為區分夫妻債務的標準

    代表是一種與非常相似的制度。是指人以被人的名義與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人的制度。代表則是指一個團體中的一個成員,以該團體的名義與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效果歸屬于該團體的制度。和代表的最關鍵的區別在于代表人一般是被代表人的成員,因此代表人間接或直接的承受該代表行為的法律效果,而人一般是不承受行為的法律效果的。⑧制度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代表制度則散見于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經濟組織體法中。雖然代表制度與制度有差別,但是可以準用很多制度的基本內容,例如法定和意定的分類、權授予、表見、無權的追認和撤銷等等。

    夫或妻以自己一方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所負債務,是自己負擔,還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應依夫或妻一方進行該民事活動時,是否有權代表夫妻雙方而定。具體區分如下:

    1.法定代表。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國,通說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日常家事相互權”。⑨筆者認為從家庭角度來看,夫或妻均是家庭成員,因此稱為“日常家事代表權”似乎更確切。另外,將夫或妻相互的法定權僅限制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是比較狹小的,應當將夫或妻的相互的權擴張到日常生活事務的各個方面,包括處理財產,也包括負債。事實上,按物權法原理,在未轉移物權之前,夫或妻對財產處理的法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負債。既然夫妻擁有就日常生活事務的相互的法定代表權,那么根據代表制度原理,夫或妻以自己一方名義從事日常生活事務時,法律效果不但歸屬自己,也歸屬于未從事該行為的另一方配偶。因此而負債時,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意定代表。意定代表是法定代表的對稱,是指由團體授權而產生代表權的行為。意定代表當然可以成立在夫妻之間,只不過人們很少注意到或者運用制度去分析夫妻關系。例如,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買車卻未支付價款,那么售車者請求另一方配偶支付價款時,需要證明買車者有沒有獲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這個同意就是“授權”,基于該授權成立配偶之間的意定代表關系,然后基于代表的效力才可以向另一方配偶請求支付車款。然而,例如夫或妻以一方名義買菜、用水、用電和為自己到醫院治病這樣的行為,菜販、水電公司和醫院則無須證明授權而可以徑向另一方配偶請求支付價款,因為類似的行為是“日常生活事務”,配偶相互之間擁有法定代表權。

    在夫妻關系中,配偶一方允許另一方以個人名義從事某種工商業,是一種常見的現象。而從事工商業常常會有負債的可能,此時的負債能不能基于代表制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通說認為,或者代表應該是顯名或顯名代表,隱名的情況下不構成或代表制度。⑩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財產制,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經營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一方即使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法律效果仍然是歸屬于配偶雙方的,這和代表或者制度的特點幾乎是相同的。所以,在配偶一方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時,似乎可以推定是代表夫妻雙方。

    有疑問的是,有些授權可能附帶有責任豁免的聲明,那么,豁免責任的聲明是否有效?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而“經營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法定情形,基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配偶一方因授權另一方從事工商業而獲利(增加夫妻共同財產)或可能獲利的情況下,規避獲得授權的配偶從事工商業失敗的風險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這樣的責任豁免的聲明是無效的,即使配偶雙方達成一致也是如此。當然,如果配偶一方宣布放棄并且確實沒有在該經營中獲利(最好是采取有公信力的夫妻財產分別制),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夫妻個人債務的共識,那么,配偶一方可以豁免債務的負擔。這正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但書的兩種情形,但事實上這兩種情形很難發生。

    3.無權代表。無權代表是沒有代表權的代表行為,一般來說不發生代表的效力,但準用無權,仍然有兩種例外情形也可以發生代表的效力。

    (1)表見代表。表見代表準用表見,是指有使人相信的授權表象,為了保護善意的相對人,而使之發生與有權代表一樣效力的代表行為。在區分夫妻債務時,表見代表也會發生作用。例如,夫妻雙方一起看房,均向房產商表達了買房的意向,后來夫妻雙方發生意見分歧,一方不同意買房,但另一方堅持購房,并私自與房地產商簽訂了買房合同。對于該合同的價款支付債務或者該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由雙方承擔。因為,從房產商角度看來,夫妻雙方之間成立了表見代表,即使沒有真正的授權,也可以追究配偶另一方的責任。史尚寬先生認為,日常家務范圍以外的行為,應依一般(表)理論,妻逾此項(表)權限之行為,不能使夫負責,應由妻個人僅就其特有財產負責。史尚寬先生似乎認為表見代表只能成立在日常生活事務與非日常生活事務的模糊地帶,似乎低估了現代社會婦女地位的上升速度。

    (2)無權代表的追認(事后同意)。如果既沒有代表權,又不能成立表見代表,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就是夫妻個人債務,應該以他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應有份額償還。但是如果另一方予以追認的話,那么夫妻個人債務就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償還。例如本屬于夫或妻個人債務的借款,原本是夫或妻個人出具的借條,之后又重新出具了借條,簽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這就是對于無權行為的追認。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事后同意是不能反悔的,因為這既不是道德行為,也不是贈與行為。

    (二)依債法原理區分合同以外的其他夫妻債務

    1.以“代表權”區分夫妻的侵權行為之債。因侵權行為承擔的八種責任形式中,以損害賠償最為重要,而損害賠償以賠償損失為主,因此侵權行為之債又可稱為損害賠償之債。夫或妻一方侵權,因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異議,有疑問的是,夫或妻另一方是否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說受害人是否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法缺乏相應規定,實務上認定標準不一致。

    筆者認為,區分因侵權行為所負的損害賠償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應以“代表權”為標準。因為代表人在執行代表事務時侵權,侵權責任應當由代表人與被代表人連帶承擔。簡單來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該侵權行為是“執行有效的代表行為”,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離婚后也是如此;如果該侵權行為不是“執行有效的代表行為”,則應為夫妻個人債務,由侵權人自己承擔,雖然可以以屬于該侵權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來清償,但是不應損及該侵權人配偶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利益,離婚后也是如此,關于這方面問題,擬另撰文專述。至于判斷夫妻之間在侵權行為上是否有“代表權”存在,與判斷合同行為是否有“代表權”是一樣的,前文已經備述,此處不贅。

    2.依“是否為受益人”區分夫妻的不當得利之債。依不當得利制度法理,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只能為受益人。所以,夫妻債務制度中不當得利返還的情況應區分如下:(1)夫妻雙方均受益;(2)僅有夫妻一方受益。前者例如夫妻雙方經營的魚塘游進了許多受害人養的魚,后者例如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使用受害人所有的水泥修繕。前者的受益人為夫妻雙方,債務人也為夫妻雙方,后者的受益人為夫妻一方,債務人也為夫妻一方。

    3.依“是否為本人”區分夫妻的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債務人是事務的“本人”,所以當夫妻雙方均為事務的本人時,無因管理之債就是夫妻共同債務,當僅有夫妻一方為事務的本人時,無因管理之債就是夫妻個人債務。當然,在具體分析時要結合事務特點認真判斷。例如,打車送路上心臟病發作休克的行人去醫院并墊付醫療費,無論交通費還是醫療費都屬于該行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治療行人的事務不僅是行人本人的事務,也是行人配偶的事務。

    注釋:

    ①齊玉華.夫妻債務清償問題立法缺陷及完善.天津:天津職業院校聯合學報.2010(1).112.

    ②王麗萍.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8;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婚姻家庭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88.

    ③魏小軍.論我國夫妻債務推定規則.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1).51.

    ④蔣月.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6.

    ⑤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婚姻家庭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87.

    ⑥王麗萍.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9.

    ⑦林秀雄.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72.

    ⑧王衛國.民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14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44.

    ⑨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99;楊大文,龍翼飛,夏吟蘭.婚姻家庭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187;王麗萍.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68.

    第3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共同債務;日常家事;法律解釋

    共同債務制度是一項交織于財產法與身份法之間的特殊債務制度,我國婚姻法迄今尚未設立一套具體的較為系統全面的夫妻債務制度。在當下,完善該制度,極具有現實意義。

    一、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規定

    夫妻債務制度是我國夫妻財產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第24條)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要否定共同債務須滿足:“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夫妻財產約定公示制的情況下,夫妻中非舉債一方要想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第三人明知”這一要件基本是不可能的。突出表現兩類案件上:一是債權人持夫妻一方簽字的大金額借條來夫妻兩人連帶歸還借款;二是在夫妻感情危險期或離婚時,一方親友持該方簽字的借條來要求夫妻兩人連帶歸還。此類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會被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非舉債一方都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論文下載。

    第24條所確定的也可以稱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的“推定規則”,這一規則背后就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采用的是“名義說”,即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除外情形。而我國立法上并不是一直延續著“名義說”。1980年《婚姻法》第32條中就采納了“目的說”:“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即以所負債務的目的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立法轉變的社會背景就是在1980年《婚姻法》實施后,存在著大量通過假離婚來逃避責任的現象。這一立法轉變有效遏制了假離婚逃避責任的行為,給法院在實務審理上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了大量個案的實質不正義,對夫妻中非舉債一方(通常都是女方)利益造成了損害,有矯枉過正之嫌。

    二、共同債務制度的缺陷

    第一,我國在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在立法結構上沒有規范的定位。①婚姻關系是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雙重結合。債務是財產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夫妻債務問題應該是一直伴隨著夫妻關系成產前、存續期以及結束后。而我國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財產關系部分未對夫妻債務的性質、清償、分割等問題做出一般性規定。僅有兩處規定:《婚姻法》第19條規定了約定財產制;第41條關于離婚時債務的規定。如此的立法似乎在向公眾傳遞一個信息:只有在離婚時,法律才會涉及到債務處理。而債務通常出現在各個階段,也有必要給予法律規制。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債務卻需要援引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顯然不當。

    第二,法律在保護法益時權衡不當。法律作為規范人類行為的規則,其存在的價值就是在于它能保護一些被人們普遍認為是善的東西,而當兩個均受保護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就必須做出權衡。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法律同樣也面臨著這樣的選擇:是更多保護債權人還是更多保護夫妻中非舉債方?立法采納“名義論”就是從保護交易安全角度來考慮的。但現代民法理論主流觀點認為保護交易安全也應是基于對善意無過失的信賴保護,而夫妻中非舉債方幾乎沒有控制力,無法干預債的發生及債的大小。在此情形下,讓非舉債方承擔清償責任有失公允。

    在個人主義張揚的現代社會,婚姻從本質上也可以看作是個兩個人的契約②,可以說,現代社會夫妻間已難以掌握對方的全部財產狀況,更無法控制對方與外界的交易活動。還籠統地強調夫妻一體,共同承擔風險,勢必會給夫妻另一方利益造成損害。

    第三,與家事制度根本原則相違背。家事權,是配偶權中的重要內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的法律行為時,享有配偶他方的權利,其行為的后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③多數國家婚姻家庭法規定夫妻對日常家事的相互權,這樣既方便了家庭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中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多數學者認為,此雖直接規定的是夫妻日常家事決定權,但也間接的承認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權,以滿足夫妻處理復雜、多樣的家庭事物的需求。

    現在的問題是:在日常家事范圍內,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行為承擔責任的法理依據是什么?責任范圍到底有哪些,第24條的規定是否與之相符?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④婚姻家庭的本質決定了配偶任何一方需要享有獨立處理某些家庭生活問題的權利,即可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共同生活是兩人共同承擔責任的社會基礎,其法理基礎就是表見,即讓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擔。表見制度設立之目的,在于保護交易之安全。⑤因此,日常家事范圍應該在夫妻共同生活之內,超過共同生活之限,就不應再屬于范圍。⑥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日常家事應該包括購買家庭生活用品、治療疾病、從事文化娛樂、家庭教育等日常生活方面。因此,第24條僅是雙方是夫妻關系之名,就推定為共同之債明顯有違日常家事制度設立的初衷。這種違背直接表現就是實務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公平。

    第四,舉證責任分配有失公平。公平正義原則是分配舉證責任的最高法律原則。⑦在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方法上,我國采用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而根據第24條的確定的“推定規則”,基本就免除了債權人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只要證明一點:此債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如要否認是共同債務,則非舉債一方就必須證明:(1)債務系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2)債權人明知。如要證明債權人系“明知”則需要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合。即使非舉債一方證明了其夫妻雙方是約定財產制,只要債權人堅稱不知,則非舉債一方基本上就無法達到排除是共同債務的證明標準。但是,根據日常家事制度的特點,債權人如主張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則其至少應該證明債務在家事范圍內,或其有理由相信債務未超出家事范圍等。債權人在這方面的舉證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因此,第24條確定的“推定規則”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是不公平的。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推定方法使用不當。

    第五,推定方法適用不當。所謂推定,是指根據某一事實(基礎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⑧就推定的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假定,是一種是將真假不明、有無不清的事實確定為真或假,有或無的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在訴訟領域,基礎事實是推定事實的具有強大證明力的一類特殊的間接證據。根據通說,所謂間接證據,“系指用以間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即先證明某事實,再由此事實,推論應證事實之證據”。由此可見,間接證據之所以能夠起到證明作用,正是由于通過它可以推論應證事實;而之所以可以推論應證事實,則是由于二者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顯然,這正是推定的過程。因此,推定實質上就是司法機關(當事人)認定(證明)事實的一種方法,即在直接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運用間接證據對待證事實作出的假定性認定。

    “推定的邏輯是其一,這是一個邏輯判斷過程,是一個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的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其中,甲事實與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是大前提,甲事實的真實性是小前提,乙事實的真實性是結論。在法律領域以外的日常生活中,這個過程通常被稱為推理或推斷。其二,在這個三段論的推理過程中,由于大前提是經驗性的,而不是規律性的,即它是一種可能性很大的或然性,因而這一邏輯推理的結論顯然具有不周延性,故可能為假。”⑨依證據法原理,適用推定的前提是以常態聯系為基礎。生活經驗至多只能證明:在夫妻生活中,在日常家事生活范圍內發生的債務與法律上共同債務有著常態聯系。一旦超出這個范圍,就沒有這種聯系了。因此,我們立法上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一切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缺乏證據法理論支撐。

    三、實務衡平及制度配套完善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共同債務制度不是很健全,作為司法實務理應有所回應并衡平,以求個案實質正義。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進行完善。

    第一,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社會現象紛繁復雜,法律具有局限性,立法又常滯后于社會的發展。在法治國家,為了讓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確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有權根據社會現實,結合法理來裁判。作為對夫妻生活調控的法律,也理應如此。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承擔連帶責任的社會基礎——夫妻共同生活,是隨著社會進步而有不同的內容。甚至在同一時期的不同家庭對共同生活的理解也是不盡相同。因此,法官只有根據案件的社會背景和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做到公正裁判。

    第二,在立法上明確日常家事制度。我國《婚姻法解釋一》是也規定了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但是這畢竟不是直接規定日常家事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日常家事制度,明確日常家事的范圍,建立合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更好維護夫妻共同利益,保護弱者進而起到保護家庭法律目的。同時,通過日常家事制度,確定公平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平衡當事人訴訟權利。

    第三,修改我國目前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撇開本條確定的“推定規則”在舉證責任分配和推定方法有不妥之處不談,單就本條的合憲性、合法性就有待商榷。本條是司法解釋,而司法解釋有效性的前提就是解釋不能超越法律本身。現行的《婚姻法》并沒有規定類似的推定,而司法解釋卻自己創造了這樣的推定,明顯屬于超越了法律本身。第24條不是解釋法律而是在創設新的法律,它并不具有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基礎。因此,修改此條款,摒棄推定規則是必需的。

    第四,創設一些配套制度來完善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社會現狀也需要一個完善的夫妻財產的制度。⑩首要的是完善婚姻財產公正及公示制度,明確婚前、婚姻期間甚至離婚后的財產關系。其次要建立大額債務或大額財產共同確認制度。目前實務中有關于大額財產共同確認制度,如在商品房買賣中,房產登記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只是,這樣的做法并沒有在法律上有所體現,也沒有在更大范圍中應用。為此,建立這樣的制度讓夫妻雙方對財產和倆務進行認可,可以較好解決類似的糾紛。再次應建立分居制度,并明確分居期間的財產制度。目前很多國家都有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債務除非明確約定或確屬日常家事范圍,否則就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我國并沒有規定分居制度,所以我國的分居行為現在還沒有公信力,僅僅只是個“私”行為。這樣既不利用夫妻感情狀態的法律明確,也不利用于第三人。而類似的債務又往往是在雙方開始談判離婚期間“造”出來的。

    注釋:

    ①劉雁兵.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的審判思考.法律適用.2006(5).

    ②錢弘道.法律的經濟分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頁.

    ③史浩明.論夫妻日常家事權.政治與法律.2005(3).

    ④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頁.

    ⑤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頁.

    ⑥羅結珍.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

    ⑦丁巧仁.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7-99頁.

    ⑧趙鋼,劉海峰.試論證據法上的推定.法律科學.1998(1).

    第4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建設項目投資是政府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刺激經濟增長的有效途徑。

    貴州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主任趙敏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雖然貴州省國有企業投資經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會,但是,由于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企業制度不完善、不重視投資項目研究和論證、投資項目手續不完備、法律風險控制不足等因素,一些重大投資項目并沒有使企業飛速發展,甚至有的企業因投資不當導致經營舉步維艱。

    貴州有個國企法律服務團

    近年來,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成員先后承擔了貴州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貴陽市小河區政府,貴陽高新技術開發區政府,貴陽云巖區建設局,貴州省福建總商會,貴陽市工商聯福州、長樂商會,貴州省港、澳、臺投資企業商會,貴陽市臺商協會,貴州飯店國際會議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大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榕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常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福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長樂鋼廠,綠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貴州小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并成功承辦幾百件訴訟、仲裁案件,參與非訴訟的工業園區建設、企業資產清理及處置法律事務、企業改制、公司并購的法律事務及金融銀行等民商法律服務。

    國企法律服務團做些什么?

    2012年,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參與貴州省國資委關于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的10家國有企業進行調研,并執筆完成《關于開展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報告,在調研報告中對國有企業重大項目投資發生的失誤和問題,進行詳盡的總結和剖析,提出從立法規范和企業的制度建設、可行性論證與不可行性論證同行、建立法律意見書制度和法律動態全程服務、建立財務監理制度等建議,為規范貴州省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提供科學的參考。

    貴州省國資委要求在此調研基礎上由趙敏律師完成《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項目建設風險防范指導意見》,由貴州省國資委上報貴州省政府審核,貴州省國資委發文,作為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操作規范和法律指導。

    趙敏律師還多次受貴州省國資委邀請為貴州建工集團、貴州七冶建設有限公司、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等國有企業進行專題法律培訓。2011年5月貴州省國資委作為專家推薦,趙敏律師為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制度體系建設進行專家評審,受到貴州省國資委的高度評價。2012年,趙敏律師受貴州省國資委邀請,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國有企業和代管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做新頒布《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培訓,同時為貴州省國資委監管國有企業財務負責人做《不良債權清收法律實務》培訓。

    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成員依法維護國家利益,通過專業法律服務,對有效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行外貸款評審專家委員期間,長期為國家開發銀行貴州省分行B級貸款法律風險提供專家意見,對有法律風險的貸款提出法律意見,及時避免出現貸款危機。在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中,由于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法律意識不足,合同中出現一些違法條款和無效條款,如按合同履行將給五建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導致企業無法運行,在大方縣大方鎮白石村至石關村環境綜合整治工程項目中,為貴州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挽回1.8億元的損失;在貴州畢節大麥塘商住房、安置房工程中避免了8000萬元損失。在為貴州詹陽動力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中,為該公司挽回損失3000多萬元。

    在積極、努力地為貴州省國資委提供法律服務,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受到國有企業和貴州省國資委的好評,并受邀在2011年對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和部分央企進行調研,為貴州建筑行業法律風險防范進行分析,提出改革完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建立國有建設項目論證制度、建立獨立的綜合監管部門和執行部門、嚴格建設監理、招投標服務、質量檢測等中介機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實行以全面履行合同為核心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等意見和建議。

    國企最需要哪些法律服務?

    趙敏國企法律服務團,通過實踐撰寫了論文《關于貴州省建筑行業法律防控調研報告》、《關于開展貴州省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法律風險防范調研報告》、《律師要做合格的新社會階層代表人士》、《科學發展再次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在省級以上法律刊物發表的論文有《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制重組的法律風險分析》、《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法制建設的困境與對策》,并在國家重要專業刊物上發表,為國企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5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關鍵詞】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1+X模式

    基層法律服務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創建于廣東、福建、遼寧等沿海地區農村的一些鄉鎮,是基于我國國情和社會需要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廣大群眾和基層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在三十余年的發展演變中,基層法律服務經歷了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到逐漸萎縮的過程,隨著黨和國家對法治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廣大基層基層群眾的迫切需求,基層法律服務在服務主體和服務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來進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一、服務主體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層法律服務,人們往往會馬上聯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的確,其主要職責就是提供基層法律服務,但在我國,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外,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等廣為人知的法律服務組織和從業人員在基層法律服務中也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說的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傳統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X”即是指廣大的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等法律服務組織,以下分別予以論述。

    1.基層法律服務所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前身是鄉鎮法律服務所,雖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兩次下發文件規范其名稱,但各地稱謂仍比較混亂,有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站的,有叫法律事務所、法律咨詢站的,其在業務上側重于提供相對專業的法律服務。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在2000年以前,基層法律服務所大都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將基層法律服務所界定為“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到2002年底,全國絕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現了與司法所的分離,基層法律服務所成為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相對于律師事務所被稱為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可稱之為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準”社會中介組織。

    2.基層司法所

    基層司法所的設立晚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才設立的。司法所是設置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側重于調解糾紛,協調政府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職能。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基層司法所在群眾心中的威望明顯超過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律師事務所,有時甚至會超過基層法庭。

    3.律師事務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按照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4.法律援助機構

    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依據《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調解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服務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傳統的基層法律服務形式是基層法律從業人員在其工作單位為有法律需求的基層群眾提供服務,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的實際情況要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必須采取各種形式主動為廣大基層群眾提供服務,將法律服務送到基層群眾的家門口,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切實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知識和水平。本文所說的基層法律服務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傳統的基層法律從業人員在其工作單位為有法律需求的基層群眾提供服務,“X”即是指基層法律服務送上門,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參與,加強法制宣傳等多樣化的形式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1.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

    第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的建設。基層司法機構如基層法庭、司法所、公證機構等在基層生活中起到至關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在廣大基層應以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為單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會和居委會),建立、健全基層法庭和司法所、公證機構等基層司法機構,以便強化其基層法律服務。第二,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范下,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第三,加強基層法律從業機構建設。基層法律從業機構主要是指基層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鼓勵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積極與基層群眾聯系,一方面為基層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維護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在進行基層法律服務的同時擴展其相關業務。

    2.基層法律服務送上門

    第一,法律知識送上門,提高基層群眾法律素質。基層群眾有廣泛的法律需求,卻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積極采取發放法律書籍,舉辦普法講座等形式為廣大基層群眾提供法律知識。第二,調解疏導送上門,預防和化解基層群眾糾紛。基層生活看似普通,實則豐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糾紛也多種多樣,最常見的如婚姻糾紛,拆遷糾紛,借款糾紛等,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很有可能破壞基層穩定的大局,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早發現早解決,將基層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門,解決基層群眾實際困難。一大部分基層群眾因生活所迫無法聘請專業法律從業人員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這時就需要黨和政府為其提供幫助,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加大基層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力度,簡化援助申請手續,縮短申請審批時間,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參與

    法學專業學生,特別是高年級的法學專業學生,已經掌握了較多的法律知識,有強烈的參與社會實踐的想法,有強烈的運用法律知識的愿望。也就是說,他們具備了提供簡單法律服務的能力,并且具有參與基層法律服務的愿望。目前我國某些高校已經在基層設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中心,由法學專業學生為基層群眾提供相關法律咨詢與幫助。此外,積極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到基層地區就業,通過引入法學專業學生從業,還可提高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素質,推進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學專業學生尚缺乏基層法律實務經驗,其參與基層法律服務還需要專業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組織和指導。

    4.加強基層法制宣傳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送法下基層、現場授課、針對性輔導、法律咨詢等形式,在繼續利用板報、墻報等基層傳統法制宣傳教育陣地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和網絡等現代化大眾傳媒的作用,就基層自治、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契約化建設等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對基層群眾在基層生活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解答咨詢,提供法律意見。要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要結合基層“兩委”換屆選舉,宣講憲法和選舉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方針政策,增強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憲法觀念和法律意識,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健康有序發展。要引導、幫助基層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徑表達利益訴求,提高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層事務、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

    此外,基層法律服務還可采取其他各種適合本地區的有效形式,這需要基層法律服務的提供主體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需求對象的特點和要求,積極探索,敢于創新,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好更及時的服務。

    三、小結

    基層法律服務在我國基層地區有著極為廣泛的需求,為基層群眾提供及時、專業的法律服務關系到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的穩定,但目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服務還比較缺乏,無論是基層法律服務的主體還是形式都比較單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和服務形式,形成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這種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的1+X模式還需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來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層法律服務加入到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考核中,鼓勵基層政府積極作為,否則只能是曇花一現,無法實現廣大基層地區民主法治的大業。

    參考文獻:

    [1]吳鈺鴻.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與改革的方向[J].中國司法,2006(1).

    [2]王緒聯.規范基層法律服務的新舉措[J].中國司法,2000(10).

    [3]樊華.對法律服務市場割據現狀與規范化的思考[J].中國律師,2001(5).

    [4]張富才.當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J].人民調解,2006(10).

    [5]魏楊.廣州基層法律服務制度研究[D].中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12).

    [6]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6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實現這一原則,需要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平等地進入訴訟程序的重要機制,是公民不論貧富都能平等地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條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為一個國家法律健全、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一、法律援助與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我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二)我國法律援助現狀

        從我國目前實施法律援助的情況看,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國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機構中配有執業律師來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種模式,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按照律師協會的要求,每年完成規定的法律援助任務。第三種模式,各種社會團體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婦聯的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種模式,各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組織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學生們向社會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構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及律師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勢群體的辯護權的實現。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規定得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通過通知及聯合通知等形式來對各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進行補充和完善的情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大,東西部法治環境差距較大,所以在立法時應當建立起從憲法到法律援助法為主線,通過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體貫徹落實的法律體系。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二)適當擴大應當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

        討論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的擴大首先應該考慮擴大應當指定辯護適用對象的范圍。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分為一般對象和特殊對象。一般對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國的律師辯護資源相對有限,不可能能夠滿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關標準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師辯護資源投入給最需要該資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國際范圍內,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一,律師的發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聯合國設立了一個較為模糊的標準,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況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標準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國的凡被告人可能被處1年以上監禁就屬“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實踐而言,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規定顯然與聯合國的準則及有關國際條約的立法精神相去甚遠。雖然考慮到我國現行刑法中用多達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強,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屬于可能判處死刑的范疇,而且限制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考慮到死刑的適用范圍呈減少趨勢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呈增大趨勢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對此項條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諸多條款中都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所以筆者建議把十年有期徒刑作為劃分司法利益有無需要的分水嶺,并等條件成熟時再作進一步擴大。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保障機制

        可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師在結案時,交給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詳細的結案報告匯報具體的情況,包括與當事人會談的次數時間,調查取證的次數與證據的數量,閱卷的次數,出庭的次數。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核確認無誤后,才予以結案,并給予相應的援助補償。這種監管方式給援助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個量的要求,但尚難于在質的方面進行監督。筆者認為,對此可從兩個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師始終與當事人處于一種互動的狀態,當事人對援助律師是否盡職盡責履行其援助義務具有最直觀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機構可向當事人征詢有關援助最基本的情況,再要求援助律師作一個總結,兩相結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作為整個庭審的主持者,并具有專業的知識,在結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標準對援助者作一個評價將客觀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實面貌。通過以上過程,將會把法律援助納入有效的管理監督體系之中,從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保障人權、推進司法公正,最終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構建滿足西部及貧困地區律師需要的律師制度

        按照西部及貧困地區的律師職業現狀,由于合格專業律師的匱乏及地方財政的窘迫,實施法律援助有相當的困難。而按目前的律師準入制度的發展及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專業律師的缺口將越來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為西部及貧困地區提供律師新生力量,隨著律師“孔雀東南飛”現象的加劇,不發達地區最基本的法律服務的需要將都很難滿足。我們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試降低分數要求,而是要根據西部及貧困地區的現實需要來完善現在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對既會漢語又懂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頒發民族地區律師資格證的辦法,增加滿足少數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師數量。同時,可以鼓勵各社會團體參與到法律援助當中來。在我國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準入標準的同時,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參與群體。

        三、結語

        我國特別是貴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對當事人造成權益損害的漏洞。正值《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五周年暨貴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際,筆者從外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通過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進而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謂挑剔以期進行完善。通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法律援助的質量等方面進行改進,從而進一步構思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參考文獻

        [1]張耕主編,《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培訓教程》,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第7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

    我局自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以來,全系統工作人員嚴格按照上級的統一安排部署,堅持在工作中學習,以學習促工作,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受到了市、縣政法委的高度評價。

    一、嚴密部署,組織領導到位。首先,局黨組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多次召開黨組會、局務會研究部署教育活動的開展,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并分階段制定了具體工作計劃。其次,成立了教育活動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教育活動的日常工作與督查。再次,局領導實行分片包干聯系制度,五名局領導成員除按分管工作負責抓好機關股室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外,還分別負責聯系3個司法所,具體指導、督促教育活動工作的開展。

    二、狠抓落實,教育培訓到位。學習培訓階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關鍵階段。我們采取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專題輔導與座談討論相結合等形式,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每名干警都作有一萬字以上的學習筆記。圍繞“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專題,由局領導精心備課,作專題輔導,專題輔導時間達20小時,參學人數達185人次。同時,在專題輔導后,組織集中討論,談心得體會,干警撰寫心得體會75篇,論文5篇。教育領導小組4次下鄉督查司法所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司法所都按縣局要求完成了教育培訓任務,司法所干警的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

    三、發揮職能,確保活動實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是做到執法理念進一步端正,執法能力進一增強,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為此,我們把法治理念教育與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相結合,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對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找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工作中整改,以整改促進工作,確保教育活動實效。一是盡職調解,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現階段,是社會矛盾多發期。我局組織全體工作人員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化解民間矛盾糾紛。自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教育活動以來,組織全縣開展大規模矛盾糾紛排查2次,發現糾紛苗頭53起,全部消除在萌芽狀態,化解5起,制止群體性械斗3起。二是誠信執業,確保服務質量。誠信服務是我局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更要求全體法律服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以來,縣公證處著力提升自身形象,打造公證精品工程,服務領域與服務環境提升了一個檔次。全體律師與法律工作者堅持服務為民的理念,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逐步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基層法律工作者的服務意識明顯增強,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全縣法律服務工作出現了管理規范、質量優良、執法公正的可喜局面。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律素質。法制宣傳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性工作。我們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與法制宣傳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法制宣傳這塊平臺的作用,在法制宣傳中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內容,培養廣大公職人員特別是政法干警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同時,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宣傳到群眾,讓人民群眾逐步樹立法治理念,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

    第8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民營企業產權明晰,配置資源高效靈活,盈虧自負,對政府的依賴性不強,具有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但其畢竟與社會存在著廣泛的聯系,不能脫離社會而孤立發展,其順利發展仍有賴于社會的幫助,需社會為其牽線搭橋,提供技術、政策法律、信息、營銷、職業介紹、招商引資等一系列服務。這些服務除少部分可由政府提供外,大多都需由市場來提供。市場服務體系是民營企業的發展的助推器。市場服務體系發育充分,比較健全,才能滿足民營企業的需要,促進其發展;否則,就會制約民營企業的發展。

    二、邯鄲市民營業市場服務體系發育的不足

    邯鄲市市場服務體系近年來發展較快,提供技術、政策法律、信息、營銷、職業介紹、招商引資等各類服務的組織畢具,已初具規模,但仍不充分,不能滿足民營企業的需要,其主要表現是:

    1、規模小,從業人員少,且發展不平衡。市場服務組織一般只有數人,10人以上即不多見。從事職業介紹、營銷、政策法律服務的較多,但從事技術、信息、營銷服務的較少,從事招商引資的嚴重不足。

    2、服務水平低。往往局限于自身的有限資源,掌握的社會資源不多,調度、統籌、整合資源的能力不強。服務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可行性,難以引導企業搶占先機,防錯于未成,防患于未然。

    3、技術服務匯聚能力低。很多技術服務所只是提供服務所自己的技術,沒有把科研機構、高校、民間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匯聚起來,為企業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4、政策法律服務前瞻性不強。大多只著眼于現狀,缺乏前瞻性,不能預見政策法律的改變,為企業求得改變的利益,并防范改變帶來的損失。

    5、信息服務層次低。大多只是提供現時的信息,對于其歷史、未來的發展趨勢不太了解,而且大多只能提供市場行情、產品需求地、競爭對手情況等信息,對技術、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發展變化等信息往往無力提供。

    6、營銷服務規模小。專業推銷組織缺乏,推銷員隊伍不夠壯大且極不穩定,一有機會就從事他業。

    7、招商引資中介組織數量少、能力低。專門從事招商引資的中介組織很少,而且社會關系不夠廣泛、籌資能力不夠強。這使得邯鄲市民營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難以得到有效破解,使其許多好項目、新技術、新產品不能投入正常的生產、經營,嚴重制約了其發展。

    三、完善邯鄲市民營企業市場服務體系的對策

    1、營建大型市場服務組織,提高市場競爭力。只有大的市場服務組織才能夠以豐富的資源、雄厚的資本和優秀的人才而提供多樣化、優質的服務,從而具有較高的市場競爭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間。營建大型市場服務組織無非以下有以下兩條:一是通過政府引導、市場調節、龍頭帶動,讓現有服務組織發展壯大。二是以具有一定規模、檔次且效益好的龍頭組織為核心聯合一系列相關組織而組成若干個大型的市場服務組織,借以加強相關服務的聯系,實現調整組合,提高效率。

    2、通過提高人才素質改善經營,提升服務平。(1)實行錄用前考試制度,將素質達不到要求的人員篩選出去,使職工素質維持在一定水平。(2)通過崗前培訓、在崗進修、專家講座、出外考察及到高校、黨校進修等方式對管理者和職工進行培訓。(3)破除對學歷、文憑、職稱的迷信,從外引進切合組織需要的富有創造力或實踐經驗的人才。引進人才雖要看其既有業績,但關鍵要看其潛能。要善于發現和引進具有發展潛力但目前業績上不突出的“小人物”,將其培育成企業的棟梁之材。不僅可引進青壯年人才,還可引進積累了大量技術和經驗的退休職工。引進人才后要為其創造良好的創業環境,使其有用武之地。

    3、理順各個市場中介組織之間的關系,營建起彼此間的良性互動機制。首先,應使從事技術、政策法律、信息、營銷、職業介紹、招商引資等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上下連接,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鏈條,營建起市場服務的良性循環機制。其次,還應協調各類市場服務組織之間的關系,使其相互銜接,相互協調,實現良性互動而滾動發展。

    4、整合社會資源,提高技術服務水平。技術服務所要擴大視野,不能只盯著自己的那一點技術,要設法把科研機構、高校、民間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匯集起來,為企業牽線搭橋,提供服務。

    5、加強前瞻性、預測性,提高政策法律服務水平。政策法律是據時勢的變化而不斷改變的。一個企業,若你的經營在未來得到政策法律的限制、禁止,就會斷送前程,損失慘重;若得到支持、鼓勵,就會得風借勢,光大前途。對企業來說,現有的政策法律不難了解,困難的是不知其今后如何變化。市場政策法律服務機構應針對企業的這種需求,憑借自己對政策法律的精通,認真研究其變化趨勢,為企業提供切實可行的對策以避害就利。

    6、改進信息采集方式,提高信息服務層次。信息服務所應引進信息專業人才,不僅注重對現時各類信息的搜集,而且要搜集過去及未來信息,不僅要搜集營銷信息,而且要搜集技術、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借以把握各類信息變化的規律、動態,作出前瞻性預測,提高服務層次。

    7、廣建營銷網絡,提升營銷水平。應鼓勵待業失業人員以營銷為業,廣跑各地,建立遍布全國乃至世界各地的營銷網絡,積極為邯鄲市民營企業推銷產品。

    8、培育招商引資中介組織,提升引資能力。應鼓勵社會關系廣泛、資金充裕的人士興辦招商引資中介組織,專門從事招商引資業務,招徠外地商家通過獨資、合資、借貸等方式到邯鄲投資,使自己獲得適當傭金的同時化解邯鄲市民營企業資金短缺的瓶頸。

    第9篇:法律服務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文秘;職業定位;職業崗位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國民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司法機關對法律文秘人才的需求逐漸增大,需要更多不僅通曉法律知識,而且具備文秘工作技能的應用型、通用型的法律文秘人才。本文結合我院專業建設的總體目標,重點對法律文秘專業的職業定位、培養方向以及與社會崗位(群)如何結合的問題進行探討,以培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政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文秘人才。

    一、開設法律文秘專業的必要性

    開設法律文秘專業主要是基于社會對既懂法律,又懂文秘技能的應用型人才的需求。首先,開設本專業順應了法院和檢察院對書記員工作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我國法院、檢察院系統已將書記員從法官、檢察官中分離出來實行單列管理,書記員有自己的職稱晉升渠道和工資待遇制度,在知識結構上要懂得法律而不一定深究法律,要會運用語言,并具備快速的文字記錄能力。而且不一定必須是公務員身份或本科以上文憑,這一特殊定位,為高職法律文秘人才提供了就業崗位。其次,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也需要擁有法律知識和能處理簡單法律事務的文秘人員。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文秘人員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開展工作。因此,開設本專業也是為企事業單位培養既具備法律知識又具備文秘技能的應用型人才。再者,我校已具備了開設該專業的條件。我們是法律院校,其法律專業師資力量雄厚,同時中文專業、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專業的教師人才濟濟。無論從職稱結構,學歷、年齡結構,還是從教學經驗等方面來看,我們的師資力量都具備了開設法律文秘專業的條件。另外,從教學條件上來看,無論硬件還是軟件條件均已具備,課堂理論講授、多媒體教學、課內課外實踐實訓教學基本有保證。

    二、法律文秘專業適應的社會崗位(群)及其技能分析

    通過調查研究,筆者認為高職法律文秘專業的主要就業崗位(群)是基層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書記員或辦公文員,企事業單位、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社區等的法律輔助崗位和辦公室秘書等。主要從事秘書、文書、公關、檔案、宣傳、基礎管理以及內勤等工作。其培養方向有以下幾點。

    1.面向基層崗位培養人才。立足基層公、檢、法機關的書記員、秘書和內勤工作的基本需要,以培養應用型法律文秘專業人才為主要目標,使畢業生具備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能盡快適應崗位、進入角色,以緩解社會基層各部門和中小型企業對文秘人才的供需矛盾。

    2.根據地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人才。培養省內及周邊地區文秘工作所急需的復合應用型人才。關鍵要結合本地區經濟、文化、政治的特點培養適合于該地區各行業所需的人才。這就要求本專業在課程設置和技能訓練方面要有針對性。如陜西是旅游大省,西安又是旅游中心,而其經濟相對東南地區落后,那么,在培養高職法律文秘人才時,就可以著力培養學生的溝通、協調和公關能力,強化行業服務意識,拓寬行業服務技能。

    3.根據職業崗位特點有針對性培養人才。一般文秘工作的必備素質是具有較強的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和其他現代辦公設備以及辦公室日常事務處理能力。而當今的企事業單位對這些傳統職業的要求正在發生改變。一個文員有時不單是打字、作文和組織會議等,還要會實施重要事件的公關能力,具備良好的溝通策劃能力及自我驅動應變能力等。目前全國各行業秘書人才的素質有人歸納為“四缺”特征:一缺科班畢業的;二缺辦事規范的;三缺寫作過硬的;四缺法、文結合的。何謂“科班畢業的”?有人作過統計,目前我國秘書的從業人員達3000萬以上,而且每年以5%的速度在增長,這么多從業人員,真正接受過科班教育、正規秘書培訓的不到10%。大多數是從部隊轉業的或從其他部門轉崗來的,而不是受過專門教育的文秘大學生。秘書工作性質需要的知識和能力比其他職業要寬廣的多,雖然不一定樣樣都精,但必須樣樣都“通”,尤其對現代辦公技術的要求更高,沒有通過正規教育和訓練是很難適應現代化工作要求的。何為“寫作過硬的”?在對許多單位的秘書人才所需能力調查中,往往第一句話就是“要會寫的”。因為現在能寫實用文書的秘書人才太少了,說起來是什么學校或什么專業畢業的,實際上要當場或限時寫出某種文書來,沒幾個能拿出手的。因為,秘書要寫的東西很多,甚至有人稱秘書耍的就是“一支筆”:一要會寫計劃總結,二要會寫領導講稿,三要會寫請示、報告,四要會寫招投標書,五要會寫廣告文案,六要會寫通信報道,七要會寫信息匯報,八要會寫來往公函,九要會寫調查報告……起碼要會寫三四十種文書。而作為法律文秘工作者還應會寫常用的法律文書。如此之多的寫作,沒有專門的學習積累和過硬的技能訓練是遠遠不夠的。何謂“辦事規范的”?合乎國家“標準”的行為叫規范。任何工作都應力求規范,秘書工作也不例外。文書制作有規范,文件處理有規范,接待工作有規范,會議安排有規范,檔案管理有規范,商務談判有規范,就連遞名片、接打電話都有規范,更何況法律文秘人員要制作的各種法律文書的要求呢,只能更規范。這么多規范性的工作讓一個非科班畢業的人去做顯然是難以適應的。何謂“法、文結合的”?既通曉法律知識又具備文秘技能即文法結合。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會各行各業的發展都應沿著法制的軌道運行,都需要具有多種知識與技能的應用型人才。法律文秘專業培養的文秘人才能為他所服務的部門把好法律關,既把握好己方不違法,也可以預防他人對己方的侵犯,同時又能為領導處理秘書職能內外的業務,這樣的人才在當今社會的各行業中是不多見的。

    三、根據社會的需求培養合格的法律文秘人才

    1.面向市場,調整目標,培養實用型初、中級秘書人才。目前,高職院校畢業生真正進入到政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做行政秘書的寥寥無幾,這一方面是由于作為行政秘書要求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并且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才能進入,而層次稍高或地理環境比較好的一些行政機關都要求本科以上學歷,這恰恰又是高職畢業生比較缺乏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各種類型的公司、企業發展勢頭方興未艾,急需大量能行文、能辦會、能接待、能公關,又具備一定法律知識且實際業務能力過硬的實用型秘書;同時,由于一些企業規模有限,從提高效益、節約開支、注重實際的角度出發,在用人上也容易接受一些素質較好,實際動手能力強的初級秘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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