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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找規律題型;初中數學;初中生;中考;規律變化
在初中數學教學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關尋找問題規律和一般性特征的題型,我們可以將其統稱為找規律的數學題型。找規律類的題型在中考數學試題中屢見不鮮,已經成為備戰中考的重點和難點。因此,在日常初中數學課堂教學中,引導學生更好的掌握找規律題型的解法和思路,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引導學生從題目要求出發,探索題型的解決路徑
之所以認為找規律類的題型有所創新和難度,正是因為題型本身的規律十分顯著,而且可以有效的鍛煉初中生的思維能力和數學知識應用能力。這里所說的規律一般是指題目要求給出的相關線索或延續性的內容,總結起來就是一種既定的規律或習慣。對于初中數學教師來說,應該迅速的改變傳統的教學思路和方法,對講規律類總結的題型進行有機的整理,并指出最關鍵的要素,讓學生更好的理解題目的具體要求,并運用他們自己所學的數學知識和理論來解決相關問題,即準確、迅速和有效的找到題目中蘊含的規律及特征。當學生習慣類似的規律類題型的時候,他們的思維儲備和解答習慣也就自然而然的養成了,長此以往就會上升為數學解答的技巧,大大提升學生的數學思維應用能力。
所以,對于廣大初中數學教師來說,必須首先引導學生們從題目、題型的一般性規律出發,嚴格遵循題目的要求,對內涵的規律進行細致的梳理和總結,并且做到“舉一反三,活學活用”。在這樣的思維方法和技巧規律的沿襲下,不但初中數學教學能夠有巨大的突破,而且學生們的技能培養和知識積累也可以提高效率。
例1:用黑白兩種顏色的正六邊形地面磚按如下所示的規律,拼成若干個圖案:
(1)第四個圖案中有白色地磚_________塊;
(2)第n個圖案中有白色地磚__________塊。
【考點】圖形的變化規律
【分析】第一個圖形中有白磚6塊,第二個圖形中有白磚10塊,第三個圖形中有白磚14塊,后一個圖形都比前一個圖形多4塊白磚,所以第四個圖形中有白磚18塊,第n個圖形白磚就有4n+2塊。
【解答】18;4n+2
【點評】找到圖形變化規律是關鍵。
例2:研究下列算式:1=12;1+3=4=22;1+3+5=9=32;1+3+5+7=16=42;1+3+5+7+9=25=52;…用代數式表示此規律(n為正整數)1+3+5+7+……+(2n-1)=______。
【分析】n個連續奇數相加,其和是n2
【解答】n2
【點評】找到奇數的個數與結果的關系。
二、及時進行找規律題型的總結和解讀,積累解題經驗和技巧
前面已經提到,找規律類數學題型已經成為當前中考和初中數學教學的熱點,也是學生學習的難點。那么,如何突破這些疑難的限制,尋找更為快捷、方便的解題方法就成為了廣大初中師生普遍關注的問題。至少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那就是找規律的題型也需要在不斷的練習和實踐中培養感覺,才能取得技巧積累的突破。找規律類的題型之所以日漸風行,就是因為這類題型可以有效的鍛煉初中生的數學思維的敏銳度和創新能力,可以幫助學生們更好的深入到題目本身和背后,了解數學知識的發生、存在和應用的全過程。所以,找規律的過程其實就是學生獨立的調度思維能力和意識去破解數學問題的過程,這是學生的數學能力的綻放,也是思想意識的前行,是初中數學教學的本質訴求。
因此,廣大初中數學教師必須進行引導,不要將目光和注意力僅僅停留在某一道題目上,而是要放眼全局,對一類題型進行自己的總結和分析,找出其中的共性和異同點,然后逐步積累題型的解題技巧、方法和策略。經過長時間的總結、歸納和記憶,學生對找規律這類的題型必然會有一個全新的認知,他們的解題能力和水平也必然有大幅度的上漲。
例3:你能很快算出19952嗎?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考察個位上的數為5的自然數的平方。任意一個個位數為52的自然數可寫成10?n+5,即求(10?n+5)2的值(n為自然數)。你試分析n=1,n=2,n=3,…,這些簡單情況,從中探索規律,并歸納、猜想出結論(在下面空格內填上你的探索結果)。
(1)通過計算,探索規律:
152=225可寫成100×1(1+1)+25,252=625可寫成100×2(2+1)+25,352=1225可寫成100×3(3+1)+25,452=2025可寫成100×4(4+1)+25,
……
752=5625可寫成 ,852=7225可寫成 ,
……
(2)從第(1)的結果,歸納、猜想得:(10n+5)2= . .
(3)根據上面的歸納、猜想,請算出:19952= . .
【分析】在對這些式子進行規律探索的時候,要找出哪些數是不變的,哪些數是隨式子的序號變化而逐步變化的,然后就可以用n來表示這些逐步變化的數。
【解答】解:(1)100×7(7+1)+25;100×8(8+1)+25.
(2)100n2+100n+25100n(n+1)+25.
(3)100×199(199+1)+25=3980025.
【點評】本題不僅要求歸納猜想和探索規律,而且要運用歸納猜想得出的結論解決問題。
透過全文的簡要論述以及三個實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初中數學的找規律題型有其特有的特點和脈絡,這既需要學生的實踐練習和總結,也需要教師的點撥、引導和提示。在找規律類題型日益被重視的今天,加強這方面的教學工作,提升學生的解題效率和技巧,應該成為初中數學教學的一個重要方向。
參考文獻:
[1]胡利民.淺析探索規律型試題的解法[J].中學生數理化(七年級數學)(華師大版),2007年10期
[2]王中華.邏輯推理一例[J].中學生數理化(八年級數學)(華師大版),2008年Z2期
1、商不變的規律,在除法里,被除數與除數同時擴大或縮小相同的倍數,商的大小不變。
2、兩個數相除,被除數擴大或縮小,除數不變,商也擴大或縮小相同的倍數。
3、兩個數相除,被除數不變,除數擴大或縮小,商則縮小或擴大相同的倍數。
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黃亞英*
(本文已發表于中國法學類核心期刊<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1期)
[內容摘要]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相關銀行在處理信用證單據時的規則和責任已成為諸多此類法律糾紛的焦點。本文緊密結合國際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個問題:(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2)獨立審單責任;(3)拒受通知的內容;(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 信用證 嚴格相符原則 單據不符 拒受單據 拒受通知
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一、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UCP400》對開證行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間作了兩項規定:第16條c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第16條d款又規定,如果開證行決定拒受單據,它必須不得延遲地通知寄單行或受益人(著重號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條e款還進一步指出,如果開證行違反以上c、d這兩款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則無論單證是否相符,它都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受單據。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時間”和“不得延遲”呢?對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頓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訴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 的二審中作了精辟的論述。他指出,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與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是兩種不同的義務。因為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不易十分明確,這一時間的長短將視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多少、詳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一旦審單完畢并作出了拒受單據的決定,那么下一個相對簡單的任務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由于已經給了銀行合理的時間審查單據并作出決定,所以銀行在履行隨后的通知義務時便沒有理由再擁有一段時間。按照《UCP400》規定,履行這兩種義務的時間期限是前后連貫和接續的。也就是說,開證行首先依第16條c款在合理時間內審查單據并決定是否接受;如果它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就開始了第二個時間,即依第16條d款不得延遲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
《UCP500》則將原《UCP400》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規定在了現在的第13條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的通知義務現規定在《UCP500》第14條d款(i)項中。雖然《UCP500》將履行審單義務和履行拒受通知義務的總計時間規定為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但對這兩種義務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從《UCP500》第13條b款來看,其中的“合理時間”仍未明確量化。該“合理時間”包括了審查各種復雜程度不同的單據并作出是否接受決定所占用的時間。而第14條d款(i)項中的“不得延遲”則是對作出拒受決定后緊接著的下一個程序的時間要求。因此,英國上訴法院在“Seaconsar案”中關于上述兩種義務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釋和區別,仍對《UCP500》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從《UCP500》的整體條文結構分析,也可看出對這兩種義務的區別規定。《UCP500》第14條e款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違反了第14條各款項規定,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但《UCP500》對違反第13條b款沒有規定明確的救濟方法。《UCP400》則明確規定,違反上述兩種義務的任何一個都將使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這一點與《UCP500》有著明顯的不同。
總之,按照《UCP500》的規定,在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銀行在審單和決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時間,但卻毫不延遲地發送了拒受通知,則不能援引第14條e款剝奪它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如果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了審單并作出了拒受決定,但卻拖延了發送拒受通知的時間,則依第14條e款,它將無權宣稱單證不符。例如,某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單合理時間本應為三個銀行工作日。假設甲銀行用了六個工作日完成了該信用證單據的審單并決定拒受,且在第六日當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認定甲銀行違反了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但卻未違反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故不能適用第14條e款剝奪甲銀行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假設乙銀行僅花費了兩個工作日便完成了對該信用證單據的審查并決定拒受,但乙銀行卻在時隔兩個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雖然乙銀行未違反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而且乙銀行處理單據的總計時間僅為4個工作日,比甲銀行總計6日的時間還要短,但乙銀行卻因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其后果將導致乙銀行按照第14條e款喪失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當然,上述關于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絕對化,因為銀行確會因內部業務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員病休、出差等客觀原因,在發出拒受通知的過程中花費必要的時間,但只要總計未超出七個工作日,而且銀行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宜僅以作出拒受決定與發出拒受通知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間隔來判定銀行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
無論如何,上述規定和分析已明確表明,當排除了可以抗辯的客觀原因時,一旦銀行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允許它將此決定予以通知的時間是非常短的,應該越快越好。
二、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 信用證 嚴格相符原則 單據不符 拒受單據 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
一、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UCP400》對開證行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間作了兩項規定:第16條c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時間內審核單據并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第16條d款又規定,如果開證行決定拒受單據,它必須不得延遲地通知寄單行或受益人(著重號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條e款還進一步指出,如果開證行違反以上c、d這兩款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則無論單證是否相符,它都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而拒受單據。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時間”和“不得延遲”呢?對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頓法官在“Seaconsar Far East Ltd訴Bank Markazi Jomhouri Islami Iran”一案 的二審中作了精辟的論述。他指出,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與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是兩種不同的義務。因為審核單據所需的時間不易十分明確,這一時間的長短將視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多少、詳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但一旦審單完畢并作出了拒受單據的決定,那么下一個相對簡單的任務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由于已經給了銀行合理的時間審查單據并作出決定,所以銀行在履行隨后的通知義務時便沒有理由再擁有一段時間。按照《UCP400》規定,履行這兩種義務的時間期限是前后連貫和接續的。也就是說,開證行首先依第16條c款在合理時間內審查單據并決定是否接受;如果它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就開始了第二個時間,即依第16條d款不得延遲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單行。
《UCP500》則將原《UCP400》第16條c款中合理時間內的審單義務規定在了現在的第13條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條d款中不得延遲的通知義務現規定在《UCP500》第14條d款(i)項中。雖然《UCP500》將履行審單義務和履行拒受通知義務的總計時間規定為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但對這兩種義務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從《UCP500》第13條b款來看,其中的“合理時間”仍未明確量化。該“合理時間”包括了審查各種復雜程度不同的單據并作出是否接受決定所占用的時間。而第14條d款(i)項中的“不得延遲”則是對作出拒受決定后緊接著的下一個程序的時間要求。因此,英國上訴法院在“Seaconsar案”中關于上述兩種義務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釋和區別,仍對《UCP500》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
從《UCP500》的整體條文結構分析,也可看出對這兩種義務的區別規定。《UCP500》第14條e款規定,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違反了第14條各款項規定,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但《UCP500》對違反第13條b款沒有規定明確的救濟。《UCP400》則明確規定,違反上述兩種義務的任何一個都將使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這一點與《UCP500》有著明顯的不同。
總之,按照《UCP500》的規定,在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銀行在審單和決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時間,但卻毫不延遲地發送了拒受通知,則不能援引第14條e款剝奪它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如果銀行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了審單并作出了拒受決定,但卻拖延了發送拒受通知的時間,則依第14條e款,它將無權宣稱單證不符。例如,某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審單合理時間本應為三個銀行工作日。假設甲銀行用了六個工作日完成了該信用證單據的審單并決定拒受,且在第六日當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認定甲銀行違反了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但卻未違反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故不能適用第14條e款剝奪甲銀行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相反,假設乙銀行僅花費了兩個工作日便完成了對該信用證單據的審查并決定拒受,但乙銀行卻在時隔兩個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發出了拒受通知。那么,雖然乙銀行未違反第13條b款中“合理時間”的要求,而且乙銀行處理單據的總計時間僅為4個工作日,比甲銀行總計6日的時間還要短,但乙銀行卻因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規定,其后果將導致乙銀行按照第14條e款喪失宣稱單證不符的權利。當然,上述關于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絕對化,因為銀行確會因內部業務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員病休、出差等客觀原因,在發出拒受通知的過程中花費必要的時間,但只要總計未超出七個工作日,而且銀行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宜僅以作出拒受決定與發出拒受通知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間隔來判定銀行違反了第14條d款(i)項中“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
無論如何,上述規定和分析已明確表明,當排除了可以抗辯的客觀原因時,一旦銀行決定拒受單據,那么允許它將此決定予以通知的時間是非常短的,應該越快越好。
二、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UCP500》第14條第b款規定,開證行……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上述銀行可拒受單據(refuse the documents)。《UCP400》第16條b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這一規定的重要意義之一是確立了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在審單中不可替代和獨立的主體責任(non-delegable and independent duty)。這一責任的法律含義首先在于確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是否相符的主體是銀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銀行應對單證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不是與其他任何人,尤其是開證申請人協商決定或共同決定,更不能只讓其他人單獨決定。
雖然按照《UCP500》第14條c款規定,銀行可以聯系開證申請人,請其撤除不符點。但這種聯系的前提條件是銀行已自主確定了單證不符,而且是否進行聯系本身也由銀行自行決定。有學者指出,就第14條c款的法理含義而言,只有當開證行充當獨立的和可信賴的付款人,而不是開證申請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時,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聯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將該條款理解為允許開證行與申請人聯系是為了就單據不符作出一項共同的決定,那么開證行與申請人的這種聯系就是非法的。支付還是拒付的最終決定權還在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聯系僅限于在開證行決定拒絕接受不符單據的情況下,獲取申請人對不符點予以接受。 這種聯系的目的決不是讓銀行與開證申請人共同對單據繼續進行挑剔或共謀拒付的理由。
在英國法院審理的“Bayerische Vereinsbank Aktiengesellschaft訴National Bank of Pakistan”一案 中,開證行在同一信用證項下收到議付行遞交的兩單套據后,沒有獨立地進行審查,而是將單據轉遞給了開證申請人。由于買賣合同項下貨物的市場價格下跌,申請人用了四天的時間尋找了一切可能的單證不符點,最后向開證行發信指示拒絕接受單據。開證行則將申請人拒受單據的信,連同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又轉發給了遞交單據的議付行。開證行在轉發該信時沒有明確表明自己拒絕接受單據,而只是指出:“進口方(即申請人)未接受所附單據,單據中包含下列不符點,具體參見進口方信函。”曼斯法官在本案的判決中指出,無論如何,開證行在決定是否接受單據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獨立于開證申請人的。本案中開證行的行為是錯誤的,它只不過充當了一個“郵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獨立的審單責任。銀行的這一錯誤行為應被視為違反了《UCP500》第14條b款而不是d款。對違反第14條b款的后果,在《UCP500》第14條e款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即開證行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所以曼斯法官進一步認為,本案原告關于被告開證行違反第14條b款的主張和理由將導致開證行無權宣稱單證不符。
在理解和銀行的獨立審單責任方面,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該案中的開證行向位于另一國家的受益人開出了一份即期可議付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注明受《UCP500》約束。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了單據并由當地一家銀行進行了議付。議付行則從位于美國的償付行得到了償付。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因發現兩處不符點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議付行對開證行指出的不符點無異議。不符點也按銀行業務的普遍作法提示給了開證申請人。隨后開證行收到申請人要求放棄不符點的指示。此時開證行則未遵照申請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條d款(ⅲ)項向議付行索還已給予該銀行的全部償付款項及利息。該議付行對開證行的索還要求予以拒絕,其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已簽字表示放棄不符點,且議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請人這項簽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還已收的議付款項,原因在于其貨物經查已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用銀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單,它已無法憑提單控制和擁有貨物。此案糾紛發生后,開證行提請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ICC Banking Commission)發表咨詢意見。該委員會答復指出,雖然開證行可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但即使申請人放棄了所有的不符點,這種放棄也不當然約束開證行去接受單據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請人通過向船公司出具銀行保函提走貨物而不愿退款這一情節,該委員會認為也與開證行無關。因為此時包括提單在內的單據仍由開證行掌管,而在任何情況下,開證行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與該單據有關的貨物及/或受益人、申請人是否同意的行為 .三、銀行拒受通知的按照《UCP500》第14條規定,銀行(指開證行或保兌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銀行)審查單據后如果決定拒絕接受,則應向遞單行或受益人發出拒受通知。該通知除了發出的時間和方式有明確的要求外,其內容也必須符合第14條的規定。那么僅從內容角度而言,何謂有效的拒受通知呢?從《UCP500》的規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釋來看,拒受通知必須同時明確地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確告知本銀行已決定拒受單據;第二,敘明本銀行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第三,說明本銀行對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否留存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由于這三項內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條的條文之中,故依第14條e款的規定,如果銀行拒受通知的內容產生缺陷,無疑將使銀行喪失主張單證不符和拒付的權利。這一法律后果對銀行也是極為不利的。
在“Bankers Trust Co訴State Bank of India”一案 中,開證行審單后向通知行電傳告知單證不符并決定拒絕接受單據;該電傳同時指出,單據的具體不符點容后另告。時隔兩天,開證行又電傳告知了具體的單據不符之處。但后一份電傳已超過了本案的合理審單期限。顯然,本案開證行在有效期限內發給遞單行的只有第一份電傳。該電傳的內容雖然說明了單證不符并決定拒受,但未具體列明各項不符點,因而不符合關于“敘明憑以拒受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這一要求,屬內容無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內容。該案開證行收到了議付行遞交的兩套單據,但在隨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兩套單據中的一套,對另一套單據存放何處或是否退還,該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將這一疏漏視為違反了第14條d款(ⅱ)項,他認為這一疏忽也應使開證行無權宣告單證不符。《UCP500》第14條d款(ⅱ)項規定,拒受通知必須說明單據已留銀行保管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這一規定的目的除說明被拒絕接受的單據仍歸屬遞單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強調了不能輕視任何單據所代表或包含的價值。如果將這一規定理解為只適用于某些單據而非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全部單據,那么上述款項的意圖是無法實現的。本案開證行拒受通知恰恰沒有說明全部單據是否留候處理或已退還,而只退還了其中某些單據,這正是該通知內容上的錯誤之處。
銀行也遇到了這方面的麻煩。在美國法院2000年審理的“Voest-Alpine Trading USA Corp.訴Bank of China”案中,開證行通知交單人單據不符。開證行在該通知中指出了有關的不符點并告知正在與申請人聯系,促請放棄不符點。就在適用于本案信用證的《UCP500》第14條規定的七個銀行工作日過后,開證行又發出了一份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法院認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內發出的,但該通知沒有指出或說明開證行是否已決定拒受單據。法院據此判決指出,因開證行未能發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條e款,本案開證行已無權主張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不符。
四、銀行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UCP500》第14條不僅規定了銀行決定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的內容、時限,而且還限定了該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第14條d款(ⅰ)項要求銀行對拒絕接受單據的決定,“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 《UCP400》第16條d款對此作了相同規定。上述規定明確表明,銀行必須使用電訊方式傳遞拒受通知;而只有當銀行與遞單人之間無法進行電訊聯絡時,才能采用其它傳遞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傳遞方式時,如果存在多種其它傳遞方式的,則銀行還應從中選擇更為快捷的方式。例如,開證行與遞單人(寄單行或受益人)之間的通訊聯系存在有效的傳真或電傳方式,同時還存在特快專遞、航空信函、普通郵件方式, 那么,《UCP500》或《UCP400》則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傳真或電傳這兩種電訊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種方式。只有當前兩種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斷,才可在后三種方式中選擇最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條e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須以電報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規定。總之,國際商會限定傳遞方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拒受通知的傳遞時間減少,使受益人能盡快改正不符點或盡快對拒受單據下的貨物進行處理,以免延誤時間后因市場波動造成單據持有人損失。但隨著電傳和傳真通訊方式的快速,到了修訂《UCP400》和《UCP500》時,電傳和傳真已成為比電報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訊方式(當時電腦通訊尚不發達),所以將“電報”(cable)改為了“電訊方式” (telecommunication)。而且為了推進先進電訊方式的普及,也為了避免對傳遞方式的選擇性規定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將“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嚴格限定在無法使用電訊方式的前提條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證項下單據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銷售經理阿彼諾先生(Mr.Appiano)在倫敦當面交給了開證行的信用證部經理曼蘇瑞先生(Mr.Mansouri)。連同單據一起提交的還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頭紙打印好的信函,該文頭紙上印有該公司的地址、電話及在香港的電傳號碼。信函的內容是“你們的電傳須發給我公司在意大利的辦事處,其電傳號為”212085,SEAR.M“。曼蘇瑞曾當場指出了所交單據有七處與信用證不符。后阿彼諾修改糾正了四處不符點,仍有三處不符點。隨后曼蘇瑞當面通知阿彼諾,單據已被拒絕接受并留存開證行聽候受益人處理。受益人在本案訴訟中提出,開證行的上述口頭拒受通知違反了本案適用的《UCP400》第16條d款,因此按該條e款規定,銀行無權拒受單據。被告開證行抗辯指出:第16條d款只是為了確保”不得延遲地“發出通知;在雙方經辦人會面的情況下,沒有什么方式比口頭通知更快了。而且當時交單的人是阿彼諾先生,他本人就在倫敦,如果電傳到香港或意大利都會出現延遲。這一抗辯理由曾得到一審法院支持,但二審上訴法院未予采納。上訴法院認為,在適用第16條d款時遇到的關鍵問題是,當時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選擇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誤“是對發出通知時的時間要求,它與該通知本身傳遞方式方面的要求是兩種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說,無論使用電訊方式還是其它傳遞方式,銀行都必須在通知的發出時做到”不得延誤“,至于按規定的傳遞方式發出以后的傳遞過程的快慢則與銀行無關。法院還認為,銀行的義務是通知信用證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諾先生本人。但上訴法院最后指出,盡管本案使用電訊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單據是在受益人(或寄單行)的高級職員在場情況下遞交的,并且該高級職員本人親自去銀行聯絡,那么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口頭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傳遞給外地的另一個人。上訴法院的最后判決實際上認可了在雙方經辦人會晤的特殊條件下,銀行可以在口頭或當面遞交方式與電訊方式之間作出選擇。也有人在評析該案時提出了另一種不同的觀點,即一旦銀行與遞單人的合法代表發生面對面的接觸時,彼此間顯然已無法當面進行電訊聯絡。也就是說,此時以電訊方式通知已成為”不可能“,故可以選擇口頭或當面遞交這種”其它快捷方式“進行通知。所以該觀點認為本案開證行口頭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條d款和《UCP500》第14條d款(ⅰ)項的規定。
關鍵詞:水溫;液態發酵;液態轉固態;pH值
中圖分類號:S816.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439-8114(2011)08-1637-03
Effect of Beginning Water Temperature on pH Variation of Feed Liquid Fermentation and Fermented Solid Feed
WEI Jin-tao1,LI Shao-zhang1,LIU Shou1,YANG Xue-hai1,YAN Nian-dong1,ZHAO Na1,ZHANG Wei1,
HUANG Shao-wen1,CAI Ying-hong2,WU Zheng-jie2
(1. Animal and Veterinary Science Institute,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e Science,Wuhan 430209,China;
2. Hubei Jianfeng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Huangshi 438204,Hubei,China)
Abstract: The effect of beginning water temperature on pH variation of feed liquid fermentation and 0 h and 24 h solid fermented feed was studied. The result showed that when the beginning temperature was 17~20 ℃, the pH value decreased obviously and matched linear model. The variation of pH of liquid fermentation feed and solid fermented feed according to beginning water temperature could be estimated by function y=-0.179x+7.584 and y=-0.142x+8.587, respectively. When the beginning temperature was above 20 ℃, its effect on pH was not significant(P>0.05). The pH variation of 24h solid fermented feed at different temperature range wasn’t significant(P>0.05).
Key words: water temperature; fermented liquid feed; liquid change into solid; pH
發酵飼料是指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微生物通過自身的代謝活動將植物性、動物性和礦物質性物質中的抗營養因子分解、合成,產生更能被畜禽采食、消化、吸收的養分的飼料。從2006年起,歐盟全面禁止在飼料中使用促生長類抗生素,液態發酵飼料開始在歐洲廣泛的應用而且研究的熱度不斷提高[1]。
液態發酵全價飼料在發酵過程中分解了飼料中的游離氨基酸,產生大量的酸性物質和生物胺,導致飼料pH值過低,適口性下降,最終導致畜禽生產力降低[2]。液態發酵飼料還需要價格高昂的全自動液態飼喂系統相配套,顯然不適合目前中國的國情。本課題組率先將部分飼料經過液態發酵后加入全價配合飼料,將其轉為固態飼料飼喂畜禽,并對該液態轉固態發酵工藝開展了多方面的研究,證實該工藝能發揮液態發酵飼料的既有的優勢,降低生產成本,是適合目前中國國情的一種理想的發酵飼料生產應用模式。
發酵可以使飼料pH值降低,李軍等[3]綜述了溫度在控制液體飼料發酵和降低其pH值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要達到較低的pH值并保持穩定,最低需要25 ℃,25~30 ℃效果會更好。Hugo Holm報道,發酵液體飼料在料槽中的pH值應控制在4.5左右。因此,pH值的研究和控制在發酵飼料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本研究主要研究了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pH值變化規律及將液態發酵飼料轉為固態之后0 h和繼續發酵24 h后pH值變化規律,從而為液態轉固態發酵飼料在畜禽養殖現場的實際應用提供理論依據。
1材料與方法
1.1試驗時間地點
試驗于2009年4月20日至6月4日在湖北健豐牧業有限公司恒健豬場進行,每天早上5∶30和下午16∶30各進行一次液態發酵和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試驗。
1.2液態發酵
1.2.1液態發酵基礎飼料的制備基礎料主要由玉米、豆粕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配置,粉碎、混合后經過熱處理后制成液態發酵基礎飼料。
1.2.2液態發酵稱取1份發酵基礎飼料,9份自來水,按照105 CFU/mL植物乳酸桿菌量接種,室溫放置發酵48 h之后取樣測定。
1.3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
1.3.1全價飼料配方用于轉固態的全價飼料配方見表1。
1.3.2液態發酵飼料轉為固態飼料將液態發酵飼料和全價飼料按照4∶6混合,用濕拌飼料攪拌輸送機攪拌均勻后一部分取樣測定pH值,另一部分裝入密封袋中繼續發酵24 h后測定pH值。
1.3.3濕拌飼料攪拌輸送機本課題組專利產品,由孝感朗夫機電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
1.4pH值測定方法
1.4.1液態發酵飼料攪拌均勻后,直接取50 mL料水混合物進行測定。
1.4.2固態發酵飼料取樣10 g加40 mL蒸餾水(使含水率為80%),攪拌均勻后,直接取50 mL料水混合物進行測定。
1.5數據分析
各組數據均以平均值±標準差表示,用SAS8.0軟件對數據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和線性分析。
2結果與分析
2.1初始水溫對飼料液態發酵pH值變化規律的研究
初始水溫對飼料液態發酵pH值的變化規律見表2。從表2可以看出,從17~20℃溫度之間發酵基礎飼料經過48 h的液態發酵pH值降低十分顯著,通過SAS 8.0軟件對其分析表明,這個溫度階段初始水溫和液態發酵后pH值的關系呈現出顯著的線性關系,直線回歸方程為.179x+7.584(液態發酵后pH值,x為初始水溫,r2=0.857 3)。初始水溫在20℃以上時用SAS8.0做單因素方差分析發現,初始水溫對基礎飼料液態發酵24 h后pH值的影響不顯著(P>0.05),說明在初始水溫20℃以上時對基礎飼料液態發酵后pH值的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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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后pH值變化規律的研究
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后pH值變化的規律見表3。從表3中可以看出,從17~20℃溫度之間由于基礎飼料液態發酵pH值降低較快。因此,轉固態后和液態發酵呈現出同樣的規律。通過SAS 8.0軟件對其分析表明,這個溫度階段初始水溫和液態發酵轉固態后pH值的關系呈現出顯著的線性關系,直線回歸方程為-0.142x+8.587(液態發酵轉固態后pH值,x為初始水溫,r2=0.918 2)。初始水溫在20℃以上時用SAS8.0做單因素方差分析發現,初始水溫對基礎飼料液態發酵轉固態后pH值變化影響不顯著(P>0.05),說明在初始水溫20℃以上時對基礎飼料液態發酵轉固態后pH值的影響較小。
2.3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后再發酵24h后pH值變化規律研究
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后再發酵24 h后pH值變化規律見表4。從表4中可以看出,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再發酵24 h后pH值變化并不明顯,用SAS 8.0對其進行單因素分析發現,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轉固態再發酵24 h后pH值變化影響不顯著(P>0.05)。可能是因為液態發酵轉固態飼料發酵24 h后發酵已經基本上處于穩定狀態。
3討論
飼料發酵可以提高飼料的消化利用率、提高飼料中各種營養物質的含量、降低飼料中抗營養因子的含量[4-6]。畜禽飼喂發酵飼料可以提高飼料轉化率、改善腸道健康狀況、降低養殖業環境污染[7,8]。另外,飼料發酵可以產生大量的益生菌,對解除養殖業生產中普遍存在的對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嚴重依賴性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研究表明,乳酸桿菌可以抑制腸道病原菌生長,具有整腸、降低血清膽固醇、增強機體免疫力、提高乳糖消化等作用。乳酸菌還是發酵食品的主要發酵劑,對傳統發酵食品實行專業化、安全化生產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9]。利用植物乳酸桿菌發酵固態基礎飼料后和全價飼料配合配制的發酵飼料可以提高仔豬的生產性能,提高飼料中養分的消化利用率,降低仔豬斷奶時的應激性腹瀉,可以配制不含抗生素的仔豬全價配合飼料[10]。但是這樣的飼喂方式操作不便,工作量大,不適合發酵飼料在養殖生產中的應用。但是先將基礎飼料經液態發酵再利用專業的攪拌機和全價飼料按比例混合轉為固態飼料,既能發揮固態發酵的優點,又能降低其缺點帶來的不便,是一種規模化養殖場利用發酵飼料進行養殖的可行性方法。
本試驗主要研究了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pH值變化規律及將液態發酵飼料轉為固態之后0 h和繼續發酵24 h后pH值變化規律,發現初始水溫從17~20℃溫度之間發酵基礎飼料經過48 h的液態發酵pH值降低十分顯著,可能是因為在這個溫度段不適合植物乳酸桿菌的生長繁殖,所以發酵后pH值較高,而初始水溫達到20℃以上后,乳酸菌生長速度較快,經過48 h的發酵后即達到穩定狀態,所以發酵后的pH值變化并不明顯。該結論和Jessen等研究結論有所差別,可能是因為在實驗室條件下發酵環境溫度控制較好而在生產條件下的環境溫度差異較大。液態轉固態再發酵24 h后各個溫度段的pH值變化都不明顯,可能是因為經過液態發酵后乳酸菌含量已經比較高,再經過24 h的固態發酵后發酵已經處于穩定狀態,因此pH值變化不大。
4結論
初始水溫對液態發酵飼料pH值變化規律及將液態發酵飼料轉為固態之后0 h的變化規律均為初始水溫從17~20℃溫度之間pH值顯著下降,并且呈線性相關,分別可以方程=-0.179x+7.584和=
-0.142x+8.587估測,而初始水溫在20℃以上時發酵對pH值影響不大。液態轉固態再發酵24 h后各個溫度段的pH值變化都不明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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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選擇其一。
[關鍵詞]軍人社會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實施機制
[中圖分類號]C913.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6)04-0141-04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卡爾多―希克斯改進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4)與時俱進,不斷修正保障激勵思想,完善保障激勵范圍和保障激勵內容。
2.發動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國防價值觀
心理學和行為學理論認為,人的價值觀念決定了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價值觀念會影響人的思維模式從而決定人的行為方式。國防價值觀念就是指人們對國防價值的觀點、思想和看法,具體包括國防為什么存在,國防對人民意義的大小,如何建設國防以取得最大的國防效用,如何對待軍人職業,軍人職業與社會的關系等等一系列的觀點和態度。可以這么說,有什么樣的國防價值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國防態度和行為。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個人的家庭經歷、受教育程度、人文環境、政府宣傳導向、價值觀念、人生觀和世界觀等諸多因素有密切關系,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和轉變都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思想政治教育歷來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優勢,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政府在培育整個社會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黨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轉移,較之于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顯消極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都崇尚金錢、地位、權力、美貌等,浮躁趨利成為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主要特征,國防價值觀念受到沖擊。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作為一個群體無疑成為這種業已變化了的國防價值觀念的犧牲品和受害者。現代社會價值觀念所崇尚的金錢、地位、權力、美貌、學歷等似乎都與軍人群體沒有太大關系,相反,由于軍人職業特點和輿論導向的作用,軍人群體給整個社會的印象是貧窮、危險、困頓,等等。因此,黨和政府要根據國防價值觀念形成、轉變特點和規律,從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進行輿論引導,輔助以改善軍人整體形象,增強軍人職業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培育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
3.培育軍人意識,強化軍隊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軍人保障更應該從強化對軍人的激勵入手,如果軍人職業的吸引力、競爭力增強了,軍隊自然也就會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進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全面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增強軍人榮譽感;(2)提高現役軍人待遇,增大軍隊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軍人優越感;(3)發動思想教育,增強國防事業的主流意識,增強軍人歸屬感;(4)打擊破壞軍人形象行為,增加外力破壞的犯罪成本,增強軍人職業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就是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軍人保護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軍人的社會保障激勵,并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問題實行特殊政策。主要體現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有關規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但是,當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對軍人進行保障,這種規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曾起到激勵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得到了《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從多個層面的不同保障,從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體系。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靠各項強行性規定來進行社會保障,強行性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變化。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立法規劃中,必須重新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有關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規定。除了保留《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條款之外,還要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關對軍人進行社會保障激勵的各種事項。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及其親屬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實行特別保障和優待,在退役安置、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子女入學、生活補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重點優待軍人及其配偶,給以實實在在物質刺激,增強軍人優越感和軍人職業的吸引力。從而構建新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
2.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還必須依靠黨和國家的各項激勵政策。政策一般指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基本內容和本質方面具有聯系,包括階級本質、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意志,政策體現全黨意志。(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規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穩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等,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規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政策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法規主要調整以權利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領域,政策調整的范圍比法律法規更為寬廣。(5)穩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規具備極強穩定性,非經嚴格程序不能變動。政策較為靈活,可根據形式變化做出較為迅速的反應。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調整范圍,各有其獨特的調整方式和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時既要注重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兼顧政策的制定,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套和銜接,共同激勵。
(三)合理配置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實施機制
任何設計完美精細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須依靠實施機制才能體現出價值。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實施機制是否有效,離開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虛設。檢驗某種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最關鍵是考察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間的關系。根據諾斯的理論,當個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時,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就會得到有效實施。
1.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從本質上說,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一種軟約束,它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因此,軍人通過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大于個人收益的那部分別人獲得的收益,難以得到強制性的補償,并且還會導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因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預期的激勵難以體現。
但是,非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非強制性本質并不能成為我們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借口,我們可以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增加破壞國防事業的道德譴責,將珍視國防事業的道德觀念與思想品德建設掛鉤,將國防價值觀念作為考察人的“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增大破壞國防事業的違約成本,從而增強非正式制度的強制性,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得以強化。
2.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在正式制度中,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制度最為完整系統,但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設計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軍人從事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差過大,導致激勵不充分。因此,要對軍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立體綜合激勵。這就要求我們的實施機制在制度設計的保障范圍上不僅要保障軍人本人,還包括軍人的其他近親屬。現行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設計重心是放在軍人本人的激勵且激勵力度不大,沒有全面構建實施機制體系,沒有建立保障軍人近親屬的全程激勵的實施機制,沒有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難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全面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體系,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改革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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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概述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主要分為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執行體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構成。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還不足與歐美先進國家進行比較,但是隨著國民對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政府對食品安全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共同構建,加之國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標準的頒布,使得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有了一定的規模。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保障,當然還需要有人來執行,目前我國的食品法規及標準執行體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農業部、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和衛生部聯合執行,這幾大機構又分別有著自己的權責范圍,如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管理,質檢部門負責產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門負責產品流通的管理,衛生部門負責經營性單位的管理。
1.2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2.1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建全
雖看起來已有眾多法律法規及標準,但這些法律法規和標準還是有相當多的不足。比如還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如食品信息的和食品的召回,財產和人身損害賠償和具體賠償范圍這些方面是無法可依的。另外在標準采用方面也出現了一定的滯后現象,比如對于國際通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一般來說,發達國家采用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達80%~90%,而我國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國際標準,遠遠滯后于發達國家,這樣不建全的標準還存在無法實施、標準沖突等問題。
1.2.2監管部門權責不明確
我國食品監管有一定的執行體系,而從執行體系的構成來看,不難發現,執行體系實際上權責不明確,結構呈現出錯綜復雜的網狀結構,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權力有些是交叉重復的。比如豬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經過10余個部門的管理,這樣的管理難免會出現漏洞,假如有一項出現問題的話,由于經過了十幾個部門的參與,在追責時就很可能會出現無人承擔責任、相互踢皮球的情況。由于監管部門的權責不明確,就可能會出現有利的情況各部門爭搶,要負責的時候無人承擔的現象,這樣不僅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實施,也會損壞政府部門的形象。
1.2.3食品檢測體系不建全
相對于發達國家完備、先進的監測體系,我國的食品檢測體系雖已成形,但卻存在著相當多的問題。首先,在食品檢測過程中,企業的自我檢測應該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門和專業檢測機構承擔的是補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食品企業自身的檢測意識不夠,政府檢測這種次要方面變成了主要方面。調查發現,大半企業不具備食品檢測能力,這樣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又談何安全;其次,我國對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夠,檢測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檢測設備、檢測人員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國的檢測儀器很多比較落后,而且還存在設備分配不均的問題,這對于食品安全的影響也是極大的。
2我國食品監管體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規及標準
在我國,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鑒歐美先進國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過來的,因此在運用上才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既然是搬別人的方法來用,自然也有一個磨合過程,我們應當在借鑒的同時,建全這些法律法規,使它們適應中國本土,形成中國特色。
2.2明確監管權責
在這一點上應該學習國外的先進理念,對我國繁瑣的監管流程進行精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復,加強各政府部門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單干,權責落實到各個部門,這樣才能完善好食品監管體系。
2.3加大對食品檢測體系的投入
由于設備的問題,很多檢測都做得不足,這就需要對食品檢測加大投入,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決了硬件問題,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監管。另外還要提升檢測人員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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