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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申請書》應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禿擻牘告
第八條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4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附則
城市規劃法調整的違法建設,顧名思義就是在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及相關配套的法規規章等的規定,所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的總稱。從其定義可以看出,城市規劃法調整的違法建設范圍有以下兩個特征:
(一)必須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我們都知道,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這是城市規劃法調整的違法建設范圍的空間效力。
(二)必須違反《城市規劃法》及其相關配套的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城市規劃法》及其相關配套的法規規章等均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辦理的審批手續作出了強制性規定,無論違反那一項規定,均應作為違法建設處理。
二、城市規劃法調整的違法建設的種類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未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進行的建設;(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3)未經批準的臨時建設工程;(4)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擅自變更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的建設工程;(5)違反批準文件規定的臨時建設工程;(6)超過規定期限拒不拆除的臨時建設工程;(7)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法律規定批準建設的項目。
對以上七類違法建設中可以進行概括歸納為以下四種:第一類是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而當事人兩證均未辦理或兩證只辦理一證就進行建設的;第二類是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卻違反了兩證進行建設的;第三類是應辦理臨時用地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未辦理就進行建設的;第四類是辦理了臨時用地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卻違反了審批許可的事項進行建設或逾期未拆除的。
三、對城市規劃法調整的違法建設查處的法律依據
(一)《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城市規劃法》對違法建設的查處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取得“兩證一書”。1、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的選址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必須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參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需要申請用地。土地部門劃撥土地前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其他工程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二是臨時建設必須在使用期限內拆除,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參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三條)三是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建設。(參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五條)
(二)《山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相關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規,其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規劃法中的上述條款做了補充與解釋,其它規定與《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大多相近,在此,不再詳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區,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不得占用風景名勝區、綠地、道路、廣場、河道溝渠、市政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設施的預留地。”這是對《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五條的完善,為界定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是對《規劃法》的有關補充,它為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等提供了強制性的規范即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有為拆除非法設置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等提供了執法依據。
(三)《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對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審查、核發許可證及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各行政機關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的違法建設的分工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后,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是違法建設,查處權就是城管執法機關的職權范圍,與其他行政機關無關,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理由是:一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只是集中了部分權限,另有部分如垂直管理部門的處罰權(土地等的處罰權)尚未集中;二是規劃法中的處罰權在部分縣市區也只是把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和臨時建設逾期未拆除的建設處罰權集中到城管執法機關,而其它的處罰權仍在原主管機關,這就有必要對各行政機關的分工作一探討:
(一)土地部門查處的范圍。根據《城市規劃法》,結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的查處范圍有:
1、建設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其中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占用土地的等。
2、非建設用地。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2)在城市規劃區內,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設房屋、挖沙、采石、取土等。
(二)規劃部門查處的范圍。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前,根據《城市規劃法》、《山東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山東省城市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查處權;實行后則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部門查處,未集中的職權,仍由規劃部門查處。
(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機關查處的范圍。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不同,城管執法機關查處的范圍不同,各縣市區根據本市的具體集權情況進行處罰。
當然對第一種情形,也就是當事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土地部門處罰后,其它部門到底有沒有權處罰?一種觀點認為不能處罰:因為這違背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一種觀點認為可以處罰只是應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特別是不能給予兩次罰款的處罰。理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只規定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與兩次或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如限期拆除等仍然是可以的。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一個法條競合問題,不應給予兩次處罰,最多作為一個從重情節。
我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均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
1、一事不再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在行政處罰法中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罰款。一事就是違法行為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卻是兩個違法行為即一個違法行為是非法占地,另一個違法行為是違法建設,顯然這種情況不是一事不再罰的調整范圍。
2、法條競合是指一行為人實施了一個事實上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不同的行政法律規范,從而在邏輯上構成數個處罰的違法行為。從法條競合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強調的仍是一個違法行為,顯然不適用于上述問題。
3、關于給予兩個不同行政處罰的觀點。這種觀點仍然是基于一個違法行為而得出的結論,而我們在前面已做過論述,未取得兩證而進行建設是兩個違法行為而不是一個違法行為,雖然在處理結果上城管執法部門、土地部門可能給予兩個不同的行政處罰,如罰款或拆除,而只是一種巧合,其法理依據卻是截然不同的。
(四)、其它機關查處范圍。除上述機關外,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門、電力主管部門、公路主管部門,分別在其劃定的控制區管理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管理。
五、其它問題
主要是對《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的認識。
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的要求建設的、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后果不嚴重的一類違法建筑。在日常執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此類建設雖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整體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規劃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補辦規劃審批手續并視情況給予一定罰款。
第二條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是指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對其實施建設過程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是確保建設工程嚴格按規劃行政許可要求實施的有效手段。
建設工程規劃批后管理,具體包括建設工程的批后修改、灰線檢驗、±0.00檢測、主體工程跟蹤管理、竣工規劃核實等。
第三條余杭區臨平副城、良渚組團、瓶窯組團、余杭組團城鄉規劃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批后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規劃局余杭規劃分局(以下簡稱規劃分局)負責臨平副城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建設項目、臨平副城城鄉規劃區以外的房地產項目和大型公建項目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其它項目的規劃批后日常管理工作由規劃分局委托各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第五條余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依法查處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簡稱國土余杭分局)根據職責負責對建設工程違法占地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建設項目經過規劃審批的內容在施工中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批后項目修改審批有關程序,向規劃分局進行報審,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修改后內容實施。未經審批同意擅自變更許可內容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書》。
第八條申請的批后修改內容經認定屬對規劃無影響的,方可按程序辦理批后修改手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幾種情況可認定為對規劃無影響:
1.批后修改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2.批后修改內容符合規劃條件的;
3.批后修改符合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
4.批后修改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利的或經聽證、公示、征求意見等無異議的。
第九條建設工程自開工至建設項目竣工,必須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按規范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
《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的內容包括:規劃用地區域現狀圖、總平面布置圖(含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設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名稱及資質等級、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號及許可的主要內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證號、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和定位,并及時向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灰線檢驗申請,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檢驗人員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灰線檢驗,并填寫規劃建設工程批后管理跟蹤表和余杭區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單,驗線合格后項目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灰線檢驗:
1.建設單位放樣施工資料不全的或委托無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樣的;
2.原定位樁缺損影響正確驗線的;
3.規劃告示牌未按要求設立完成的;
4.現狀地形與地形圖嚴重不符的;
5.其它不符合灰線檢驗的情況。
第十二條房產、大型公建項目完成±0.00施工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0.00檢測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0.00復核。復核合格的,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在規劃批后管理跟蹤表簽字認可;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經整改合格,規劃批后管理責任人簽字認可后,方可進入下一階段施工。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工業項目逐步實行±0.00檢測報告和復核制度。
第十三條規劃分局或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經批準的項目建立動態跟蹤管理系統,每個建設項目中途跟蹤管理不得少于兩次,每次應當兩人以上共同跟蹤檢查,并將建設項目落實規劃情況及時填入建設項目規劃跟蹤管理表。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規劃分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認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建設工程,由規劃分局抄告城管執法局,由城管執法局發放停止建設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由城管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二)在已竣工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嚴重違反風景名勝區、良渚遺址保護區、歷史文物、歷史建筑、生態、水系等保護規定的;
(四)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認定標準,參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辦理竣工規劃核實,并報送有關竣工規劃核實資料。
第十五條竣工規劃核實時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規定的資料,同時對建設項目中一些疑難情況,建設單位還應向規劃分局提供說明材料,并經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簽署意見,竣工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六條竣工規劃核實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建(構)筑物的定位、標高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分類建筑用途及相應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各層層高、室內外地坪標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
3.經查處整改后建設項目是否滿足規劃審批要求;
4.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道路、綠化及公共配套有無實施;
5.征勘紅線范圍內有無應拆的建筑和違法建筑;
6.涉及房產項目的物業用房和社區配套用房是否落實;
7.其它涉及規劃審批時所要求的內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所需各類實測竣工圖紙,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繪,房屋竣工建筑面積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房產測繪單位測繪。
第十九條臨平副城所有建設項目和其它地區的房產、大型公建項目,綠化部分的竣工規劃核實由余杭區建設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在竣工規劃核實前單獨核實。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結果應當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相關竣工規劃核實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5%;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為3%;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部分為2%;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1%。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由規劃分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外的,在辦理規劃批后修改審批手續后方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由城管執法局進行處罰。對于建設項目超建面積的具體處理辦法,由區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的建筑面積審核執行國家和省房產測量規范及相關規定。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竣工規劃核實;對最后一期進行竣工規劃核實時,應當同時按第二十一條規定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筑面積誤差。
第二十三條建筑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數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在建筑高度控制地區之外,局部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筑高度的電梯房、設備房、樓梯房和屋頂水箱等可不計入建筑高度誤差。
高層建筑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且周邊存在日照間距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在景觀控制地帶還需提交景觀分析報告。多層低層建筑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其間距應符合規劃技術規范。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由規劃分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外的,在辦理規劃批后修改審批手續后方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如有違法占地行為的,建設單位在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前,應先接受國土余杭分局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向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規劃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或書面告知不予核實的理由。
規劃分局在核實中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依法處理后方可核實,處理時間不計入規定的核實期限。
第二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規劃核實。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未經規劃分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組織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按照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城管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劃分局和城管執法局、國土余杭分局、各轄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聯系,完善規劃批后管理工作責任分工機制和聯動機制。
法定代表人柏華靜,該社主任。
委托人李朝定,淮南舜耕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楊國良,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安徽省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入陳貴洲,該局局長。
委托人朱良,該局干部。
委托人胡艷麗,淮南競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國慶西路。
法定代表人吳君鎖,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任淮靈,合肥五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郭峰,北京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洞山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洞山信用社)訴安徽省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以下簡稱金三角公司)頒發(集)房字第1-2-(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紅耕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臨萍、馬永欣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孟凡平擔任記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洞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柏華靜及委托人李朝定、楊國良,被上訴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人胡艷麗、朱良,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人任淮靈、郭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1年5月29日,洞山信用社與洞山鄉幸福家具廠(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前身)簽訂了合建房屋的協議書。同年7月3日,淮南市計劃委員會以計基字(1991)120號文批復金三角公司建設營業用房4000平方米。1992年9月7日,洞山信用社給付洞山鄉人民政府土地轉讓費9萬元。同年12月18日,洞山信用社又與金三角公司簽訂合建房屋合同。約定:雙方合資在陳崗三角地東側興建綜合樓,建筑總面積7000平方米,其中為洞山信用社建辦公樓3000平方米,樓房共6層,每層東側三大間屬洞山信用社;雙方建房所需資金自籌,金三角公司建房所需資金自籌不足時,洞山信用社優先為其貸款;建房所需一切證件由金三
角公司辦理,辦證費用根據雙方實際擁有面積按比例支付。
1993年3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了淮城規建許字91-1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興建家具廠綜合樓,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建設層數為6層。綜合樓于1993年底竣工,建筑為4層,面積為7835.16平方米。交付使用后,綜合樓東側面積為2306.86平方米的房屋由洞山信用社使用;綜合樓西側面積為5528.30平方米的房屋由金三角公司使用。1995年7月25日,市房管局為金三角公司頒發了(集)房字95(2)-10172號房屋所有權證;1997年4月24日,市房管局為洞山信用社頒發了(集)房字第1-2(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
1997年7月9日,金三角公司以建房協議沒有實際履行,洞山信用社對綜合樓東側2306.86平方米房屋不享有所有權為由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請,請求吊銷洞山信用社房屋所有權證。同年7月16日,市房管局以房屋產權不清為由,吊銷了洞山信用社(集)房字第1一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洞山信用社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1997)淮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以市房管局作出的《關于吊銷〈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撤銷市房管局作出的《關于吊銷(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金三角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1998年4月27日作出(1997)皖行終字第015號行政判決,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判決撤銷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維持市房管局《關于吊銷(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
1998年5月19日,金三角公司向市房管局呈交了《關于申請辦理金三角綜合樓東側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次日,市房管局收回了發給金三角公司的(集)房字95(2)-10172號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為5528.30平方米),并為其頒發了(集)房字第1-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面積為7835.16平方米)。洞山信用社認為市房管局向金三角公司頒發(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金三角公司已就其與洞山信用社之間的房屋糾紛,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3日以(97)皖民初字第6號立案受理。洞山信用社就市房管局為金三角公司頒發〈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8日裁定中止審理(97)皖民初字第6號房屋糾紛一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三角公司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提供的證件符合《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但是,金三角公司提供的淮城規建許字第91-1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市房管局頒發的(集)房字第1-2-(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在建設層數、建筑面積等方面不相符,屬部分法定證件不全。市房管局頒發(集)房字第1一2-(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的主要證據不足。洞山信用社的訴訟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據《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規定,判決撤銷市房管局(集)房字第1-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一審訴訟費110010元由市房管局負擔。
洞山信用社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判決雖然撤銷了〈集〉房字第1一2-(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但是該判決掩蓋了上訴人與金三角公司合建房屋并發生產權糾紛的事實。根據有關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登記的規定,產權不清的房屋,應暫緩登記。因房屋產權引起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賦予房產管理部門直接裁決的權力;本案市房管局明知該房屋產權尚有爭議,卻將該房產直接確權給金三角公司,屬于超越職權,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定,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變更。
市房管局辯稱:金三角公司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層數、建筑面積與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層數、面積不符,是因金三角公司建設時改變房屋結構所致,不影響所建房屋的合法性,不屬法定證件不全;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行終字第015號判決,“產權不清”的疑點已不復存在,因此,本局為金三角公司頒發的(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符合規定的程序。一審判決依據《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綜合樓“部分法定證件不全”,并予以撤銷,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金三角公司辯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行終字第015號判決生效后,爭議房產的產權歸屬已經清楚,本公司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提供的證件齊全,市房管局對證件的審查符合法律規定,頒證程序合法。一審判決以擴建面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頒證行為屬部分法定證件不全,應依法暫緩登記的法律依據不足。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在案佐證:淮南市計劃委員會計基字(1991)120號《關于幾家集體單位申請基建計劃的批復》、淮城規建許字91-1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準建證、洞山信用社與洞山鄉幸福家具廠合建房屋《協議》、金三角公司與洞山信用社合建房屋《合同》、〈集〉房字95(2)-10172號《房屋所有權證》、(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集)房字第1-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金三角公司《關于吊銷洞山信用社2306.8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的申請》、市房管局淮房地(1997)46號《關于吊銷(集)房字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淮行初字第05號《行政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行終字第015號《行政判決書》、金三角公司訴洞山信用社《民事訴狀》、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6號《應訴通知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民初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洞山信用社《上訴狀》、市房管局《答辯狀》、金三角公司《陳述狀》。
本院認為:根據建設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政策,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證件”、《淮南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新建商品房屋由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申請登記;違法建設的房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才能接受產權登記申請;產權不清的,暫緩登記”的規定,被上訴人市房管局應對申請登記人的房屋產權是否清楚、房屋建設是否合法等進行審查。如產權清楚、房屋建設合法、符合上述規定的,予以登記發證;產權不清和房屋建設違法的,則不得直接登記發證。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房屋權屬審查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但是,被上訴人市房管局為被上訴
人金三角公司頒發(集)房字第1一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時,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已就其與上訴人洞山信用社之間為綜合樓2306.86平方米房屋糾紛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房屋糾紛正在訴訟過程中;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在作出的《關于吊銷(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中認定該房屋產權不清,屬于錯誤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皖行終字第015號行政判決維持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吊銷(集)房字第1-2一(97)0011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并未對爭議的2306.86平方米房屋產權歸屬作出裁判。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綜合樓的2306.86平方米房屋產權不清的因素已經消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安徽省淮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淮城規建許字(91)-1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綜合樓的建設層數為6層,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而綜合樓實際建設層數為4層、建筑面積為7835.16平方米,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不相符。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關于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工程位置、性質、層數、標高、建筑面積和建筑造型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屬于違法建設的規定,該綜合樓應屬于違法建設。據此,被上訴人市房管局和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提出綜合樓不屬于違法建設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市房管局明知綜合樓中的2306.86平方米房屋產權尚有爭議,該樓系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逕行為被上訴人金三角公司頒發〈集〉房字第1一2-(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一審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正確,但未認定綜合樓房屋產權存有爭議,僅以被上訴人市房管局頒發的(集)房字第1-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與淮城規建許字第91-11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層數、建筑面積等不相符,屬部分法定證件不全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洞山信用社對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理由不服,認為綜合樓房屋產權存在爭議的上訴理由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3目和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皖行初字第0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被上訴人淮南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頒發的(集)房字第1-2一(98)0139號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縣城(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縣城及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與城市用地紅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區規劃部門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居住區園林綠化、單位園林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應當符合《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見附件)的標準。
其他集鎮以及不在城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工礦企業的園林綠化參照《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縣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用地圖則、提出的不同類型的用地界限、規定的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是城市綠線的劃定依據。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源泊、水塘、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1、撈刀河及松雅河、瀏陽河兩岸堤腳起各50米。
2、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省道、縣道兩側各15米。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原生林植被、園林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縣縣城(經開區)綠地系統規劃》、《縣城市各類用地規劃綠地率指標》等標準進行建設。
第九條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態綠地的規劃設計方案,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評審后,報縣、區主管領導審批,由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施工。
第十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水以及其他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內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項目、需改變或影響園林綠化景觀的改建和擴建項目,在向縣、區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同時,應向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送該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整體設施方案評審,對符合園林綠化要求、達到規劃綠地率指標的方案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審批專用章”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確因特殊情況不能達到園林綠化建設指標的,或需要期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需報經縣城園林綠化委員會研究決定,由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單位必須在同類區域內完成所缺(減)面積的異地綠地建設任務,或按照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規定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由財政監督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十二條縣城和建制鎮規劃控制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園林綠化景觀設計方案,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時,要按照園林綠化總面積不減少、設計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學的原則進行,且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園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園林綠化方案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參與組織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專項驗收,確認綠線范圍和建設質量合格的加蓋“縣城市園林綠化合格專用章”后,規劃部門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六條縣、區規劃和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狀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城管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及時糾正各類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墳、用火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水庫以及瀏陽河、撈刀河非城區段兩岸的綠化保護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統工程、給水系統工程、排水系統工程、供電系統工程、燃氣系統工程、通信系統工程、防災系統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線工程。
第三條我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市政建設項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第五條對于規劃未覆蓋或規劃調整區域,由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兩套以上技術方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舉行專家評審(論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可核發相關行政許可。
第六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對市政建設項目作出行政許可,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七條短距離接管、延管、遷線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要求辦理。
第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及附件、附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臨時市政建設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交還臨時用地,國家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后一年內未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的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后六個月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當規劃行政許可作為其他行政審批必備資料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沒有規劃相關行政許可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在實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設時,各管線工程應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內不得再開挖進行建設,確須在道路內敷設管線的必須采用非開挖技術。
三章市政項目選址許可
第十三條市政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須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選址申請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項目選址建議和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該項目立項申請。
第四章市政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五條此項許可限于要辦理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用地許可申請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審查同意提交的總平面布置圖或初步設計方案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根據《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進行施工圖設計,具備相關資料后,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建設項目圖紙審查,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相關建設許可。
第十九條市政建設單位須委托由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實施放線,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后,項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竣工測量(市政隱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須進行竣工測量),取得竣工測量資料后,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和相關資料,提出項目竣工規劃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竣工測量單位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竣工測繪單位應采用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平面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竣工測量成果必須符合《*市*區UPGIS數據入庫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查驗相關資料是否完備并符合技術標準。審核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劃審批要求實施,經驗收合格后核發《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在建的單位用地、居住小區等項目內市政項目與地上建筑一同驗收,不再單獨辦理市政工程規劃驗收許可。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市政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市政建設項目,審計部門不予最終審計,不予出具審計報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不予備案,財政部門不予進行項目結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對于短距離(100米內)延管、建筑項目給水、燃氣、排水接管、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等零星工程,為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不再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具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蓋有“*市*區規劃管理局市政工程規劃專用章”審批簽字的施工總平面圖。項目竣工后須進行竣工測量,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許可。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獲得經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施工總平面圖后,方可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施工申請。
第八章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統,并會同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數據技術標準,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和竣工測量成果應及時入庫,保證系統具有良好的現時性。
第二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竣工測量內容和數據要求。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檢查制度,依法實施監督,并對違法建設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達到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投資興建的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其投資資金來源渠道,都必須實行報建制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立項文件批準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稱
㈡建設地點
㈢投資規模
㈣資金來源
㈤當年投資額
㈥工程規模
㈦開工、竣工日期
㈧發包方式
㈨工程籌建情況
第六條 報建程序:
㈠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
㈡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并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七條 報建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㈠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㈡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規劃區內建設許可證;
㈢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㈣發包單位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㈠貫徹實施《福建省建筑市場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法規;
㈡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㈢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㈣向上級主管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㈤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十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統計建檔工作,及時掌握和了解建設工程任務情況。縣(市)應每半年向地(市)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匯總表》(附件三);地(市)匯總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匯總表》后,再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廈門市可以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程序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建設工程項目登記表。
二、按登記表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登記表。
三、將登記表報送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
《辦法》對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在職責分工、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資計劃管理、資金籌措與管理、項目實施、建后管理、監督檢查等建設各環節都做了明確規定。該《辦法》的施行將有助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
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辦法》指出,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
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
《辦法》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項目前期工作程序
和投資計劃管理
《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準。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并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準制。
各地的項目審批程序和權限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確定。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政府批準的規劃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經水利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并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征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
實行項目法人制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責任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并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后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鼓勵推行“代建制”,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完成后,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加大資金籌措與管理力度
《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建后管理與維護
《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采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水費收入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于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20xx年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全文最新版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
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九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人辦理。委托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