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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執法;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6)01-162-01
環境執法即環境行政執法,是國家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其職權按照環境法對有關環境方面的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適用環境法進行環境監督和管理。
環境執法主體是指在環境執法的過程中依法行使環境執法權的機構。在我國,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授權主體和其他環境執法主體如市容環境、文物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這些職能部門在其特定的領域內也負有環境行政執法的職責。
環境行政相對人是指在具體的環境行政法律關系當中處于被監督管理位置的并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二、我國環境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環境執法力度較弱,執法部門權限不明確
我國環境立法較為滯后,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不能及時解決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
(二)地方政府不良行政干預
政府將發展的本質片面理解成經濟的增長,環境狀況的惡化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僅僅為了追求個人的政績和地方經濟短暫的增長,不顧自然環境的承受能力。
(三)公眾參與程度不高
公眾廣泛參與到環境執法中,可以爭取到公眾對環境執法的認可和支持,增強環境執法的正能量,形成共同環保的向心力;同時,公眾參與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約環境執法部門自由裁量權的任意使用,促使其公正客觀的行使自己的合法職權。
(四)執法能力不足,執法人員素質偏低
環境行政執法不嚴,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相關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近年來,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面臨目前嚴峻的環境形勢和龐大的行政執法監察責任,我國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任然不能與嚴峻的生態形勢相適應。
三、當前解決我國環境執法問題的對策
(一)改變執法理念,加強執法力度
隨著當代政府機關的職能轉變,環境行政執法部門也應樹立服務意識,增強公眾對執法部門的信任度。倡導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提高執法效率,解決利益沖突矛盾,行政執法方面形成政府與企業的良性互動局面。執法部門在管理方面實行責任到人,上下監督,下級部門不僅要接受上級的監督還要向上級匯報工作,建: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機構。這樣有利于提高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建立科學的環保政績考核機制
任何政府都要講政績,而對政績的內容卻有側重。政府政績考評應由經濟指標、社會指標、人事指標和環境指標組成的綜合考評。環境指標是一個重要方面,《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當地政府是環境保護的責任者。加強環保政績考核、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實行任期環保實績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影響環境執法的有效辦法。
(三)打破行政區劃,實行跨區域垂直管理制度
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一直是實行雙層領導制,它在現實中卻存在著諸多弊端,環保部門缺乏獨立性,在執法時受制于地方政府個別地區為謀發展而不惜損害其它地區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甚至相當嚴重,這給環境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很大障礙。建立垂直領導體制,將有利于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
(四)擴展多種渠道,提高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的積極性
首先,徹底踐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知情權乃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前提,而知情權又依賴環保部門的信息公開才會實現。公眾只有獲得全面準確的環境信息,才能有效行使環境權。其次,健全環境聽證制度,保障公眾聽證權。最后,要廣泛拓展渠道,保證公眾參與成為常態。環保部門可在實踐中考慮運用非正式聽證方式,提供多種渠道讓公眾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來意見和建議。
(五)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
在執行政策時,人的因素至為重要。對于環境執法而言,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對于環境法律法規實施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響。提高環境執法隊伍的素質,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六)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是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所在,應進一步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在本級財政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于環境保護工作,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正常增長機制。進一步吸收社會資金參與到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重點環保技術環節創新等領域,逐步形成各方主體多元參與的環保投融資機制。除加大資金投入外,還應提高環保人力、技術、設備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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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合理性
綜合執法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產物,依據《行政處罰法》,各地方政府設立了綜合行政執法局。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做了如下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法》授權國務院在行政處罰方面進行試驗,創新體制,減少重復處罰,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防止處罰環節的互相推諉。此后,經授權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統一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譹訛自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立以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執法隊伍得到整合,執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發生了顯著變化。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綜合執法也出現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即俗稱的“城管局”,是我國城市管理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前身為“城管辦”,其性質為事業單位。后經體制創新改革,組成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納入地方的行政編制,成為行政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
(一)發展現狀
1997年,北京市宣武區率先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成立城市監察大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之后,全國各地紛紛推廣,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從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國共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批準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這一名詞,最早見于2002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編辦關于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2002]56號)》,2003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概念,并明確區分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譻訛經過多年探索實踐,全國各地相繼設立專門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取得了顯著成效,機構實現了常設化,人員實現了穩定化,職權主要通過法律法規直接授權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權的方式獲得,行使的職權涉及到城市管理各個領域的行政處罰行為和監督檢查。
(二)執法范圍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要在環境衛生、市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城市管理方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規定:“根據試點工作的經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領域可以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包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但是,在全國各地的具體實踐中,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能范圍并不完全相同,范圍大小的確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二、設立綜合行政執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即把原來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權集中起來,由某個專門機構統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舉措。譾訛設立綜合執法局對城市進行綜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對綜合執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處進行具體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已取得顯著成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國城市管理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管理城市綜合行政事務最佳的方式。通過設立綜合行政執法局來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使得行政執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整合執法權限,提高執法效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權由綜合執法局集中統一行使,將執法權限進行整合,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行使多種領域的執法職權,避免了以往多頭執法、重復執法、重復罰款的現象,提高了執法效率,增強了執法的力度。
2.精簡機構,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行使衛生、市政、規劃、園林、道路交通、工商、環保等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這些部門原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得到精簡。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整合執法力量,聘用具備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
3.減少執法環節,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綜合行政管理執法局成立以前,針對一件事情可能出現由多個行政機構處理,多部門參與,各自獨立調查、執行等情況。進行重復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浪費。現在,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統一處理,減少執法環節,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打破現有的框架將若干行政機關分散行使的行政職能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在觀念上是一個重大改變,在體制改革上是一個重大創新,為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上縱向的效率和橫向的關系問題,解決主體資格亂、處罰依據亂和執法程序亂的問題,探索合理、科學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不足
隨著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逐漸成熟,但同時也暴露了一些問題。由于質疑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聲音開始出現。最典型的例子是廣東省東莞市,于2014年撤銷綜合執法局。在2014年的機構改革中,東莞市綜合執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職能分配給衛計局、食藥監局等部門,僅以城管局內設的綜合執法支隊形式存在。東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作為廣東省僅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全國試點,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著近十年的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探索終止,重回“誰審批誰監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國務院正式確定在廣東省和重慶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2005年1月,廣東省政府確定東莞市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2007年11月9日東莞市綜合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當時,其集110多項執法權于一身,包括規劃局、城管局、環保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經貿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8個行政部門的部分或全部執法職能,80余個執法事項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給了綜合執法局。此次綜合執法局被“摘牌”,原因是為了實現“誰審批誰監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綜合執法局尚未成立時的原點-行政職能部門集審批、管理、執法于一體。結合東莞市撤銷綜合執法局的原因,分析綜合執法局存在的一些執法問題,具體探討質疑聲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從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時間,但全國目前還沒有一部與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的獨立、系統的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主體地位并沒有從法律意義上予以確認,用一支沒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隊伍去執法,本身是否合法是個問題。讀訛長期以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都是在“借法執法”。目前,我國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沒有對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地位進行確認,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質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的處境尷尬,開展工作存在較大的困難。
2.體系缺乏系統構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市、縣層級設立,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見,在中央與省級層面未設立相應的主管部門。形成“上無領導、下不統一”的局面,導致各地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行其是。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職能交叉、職權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給依法管理城市帶來諸多障礙。
3.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聘用具備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素質的行政執法人員,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但在實際工作中,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決大量瑣碎的問題,而編制內的人員數量不足,需要招聘協管進行輔助執法工作。這些協管人員沒有進行過專業的培訓,缺乏城市管理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導致一些執法不文明現象的發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建議
“綜合執法更有優勢,集中審批是大勢所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審批、處罰相分離會導致管理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等諸多問題,應當適當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規劃、市容、環境等部門,應當本著便民高效的原則,集中審批,認定違法事實,然后由綜合執法部門或城管局進行集中高效執法。所以,綜合執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國城市管理發展的狀況來看,綜合執法局將會繼續發揮其作用。推行綜合執法權的相對集中,應堅持循序漸進、科學合理的原則。讁訛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執法權的作用,關鍵是如何興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關立法
行政權力的設置是權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權力的整合是權力的第二次分配,應該由組織法來規范。行政綜合執法的實質是行政權的整合,即行政權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綜合執法必須從行政組織法入手。輥輮訛當前,國家層面進行綜合行政執法統一立法的條件已經具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已經推行多年,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同時,域外國家也有許多先進經驗值得借鑒。因此,可以針對綜合執法的問題進行全國統一立法。從法律上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地位,讓擁有執法主體資格的隊伍去執法。
(二)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與協作
行政處罰權與其他行政職權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處理得當,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則,可能會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完善協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問題等待解決,而招聘協管進行輔助執法工作能有效緩解工作壓力,由于協管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導致執法不文明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加強綜合執法隊伍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在社會上公開招聘協管時,應提高門檻,要求具備相應的城市管理專業知識與法律知識,一旦聘用之后,在進行執法工作之前,邀請專業人士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指導。
四、結語
關鍵詞:基層 水政監察隊伍 問題 對策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水生態文明是生態文明的重要組成和基礎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擅自取水、違法采砂、圍庫造地、圍墾河道、破壞水土保持、非法設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侵占河道、水庫、渠道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局部地區還呈高發之勢。為了嚴厲打擊破壞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違法行為,大力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提高水政執法能力。
一、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存在的問題
水政監察工作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直接關系到水政監察工作的正常開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門高效履行水政監察職能的重要保障。根據調查,一些地方的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目前還存在不少的問題。
1.機構設置不夠規范。
各級各單位雖然都成立了水政監察隊伍,卻存在執法職責交叉、執法力量分散的現象,形不成執法合力。有的水政監察隊伍是經政府批復成立的,而有的卻是經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造成各單位的財政供給方式不同,有的單位的水政監察隊伍是財政全供,而有的卻是財政差供,甚至是自收自支,不符合水利部 “積極推動水政監察隊伍逐步納入公務員隊伍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的要求。
2.對單位的職能認識不到位。
關于水行政執法概念認識不統一,一般概念上水行政執法包括水行政監督檢查、水行政許可、水行政處罰、水行政強制執行(清障、征用)等四大類,而狹義觀念上很多人認為水行政執法只包括水行政處罰,目前大多數水政監察隊伍僅具有狹義的水政執法職能。
3.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存在執法不規范。
一些監察人員不是水利或法律專業的,對水利專業技術掌握得不夠,對法規知識知之不多或對有關水的法律法規掌握、鉆研得不夠,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過程中,出現事實不詳、定性不準,態度不好現象,給行政執法帶來很大困難。
4.執法經費不足,執法難度大。
一方面由于各單位的財政供給方式不同,有些單位經費不足,致使這些單位的水政監察隊伍普遍存在執法裝備缺乏和執法經費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水行政執法沒有直接的強制手段,加之管理對象水法律意識淡薄,面對執法人員采取避而不見或不予理睬的態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態度蠻橫、謾罵打擊、圍攻水政執法人員,一些旁證害怕報復,不敢做證,加大了水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難度,影響水事案件的查處。
二、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1.推進水利執法改革,發揮隊伍上下聯動優勢。
根據水利部《關于全面推進水利綜合執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按照精簡高效、職權清晰、開拓創新的原則,統籌整合執法力量,加快推進水利綜合執法,集中行政執法職能,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和執法缺位的問題。建立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為一體的水政監察隊伍,在基層單位設立執法巡查員,負責巡查影響、破壞水生態的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由上一級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提高水政執法效率,增加對水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力度,推進執法檢查與違法案件查處、行政征收與違法追繳、許可審批與監督檢查之間的制度銜接,完善綜合執法工作機制,提升行政執法、行政管理整體效能。
2.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素質。
加大對水政執法干部和人才的培養、使用與交流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強水行政執法的隊伍業務學習制度、培訓考核制度、崗位輪換制度和廉潔執法制度等,加強對水政監察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執法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落實執法辦案津貼和人身意外保險,切實提高福利待遇,解決水政監察人員的后顧之憂,提高水政監察隊伍的吸引力。
3.加強執法裝備建設和執法經費保障,提升執法能力。
爭取財政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支持,按照《河南省水政監察執法裝備配置標準》和《河南省水政監察執法裝備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配齊或按規定更換水政監察隊伍的執法船艇、執法車輛、執法取證器材、信息處理設備、辦公設備等基本的執法裝備,以及保障開展執法所必須的經費,提升執法能力,提高水政執法效率。
4.加強部門協作,加大執法力度。
水行政執法工作不能僅僅依靠水政監察隊伍,還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以形成合力,來推動水利法制化的進程。不僅水利部門要上下聯動,而且要聯合公安、司法、國土、環保、安監、航道、海事、漁業等部門,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聯合執法,形成合力,強化水行政監督和水事違法案件查處力;還要密切與法院的關系,使各種司法程序都能及時、順利進行。建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件通報、聯合調查、案件移送、重大水事案件督辦等聯合執法制度,加大執法力度,共同開展執法行動和查處違法案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5.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水政執法環境。
建立水利普法責任制,制定落實水利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全面推動涉水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圍繞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開展宣傳活動。注重普法內容和形式創新,積極探索培育水利系統法治文化,增強水利普法效果,為水政執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6.完善水政執法制度。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效率;社會福利;經濟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2)04-0087-06
環境行政執法是指國家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行政管理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環境法律的活動,是環境法調整具體環境社會關系并發揮作用的過程。環境行政執法的目的是促進環境的保護和改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的人身和社會環境安全。在資源有限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環境行政執法應當追求效率,以盡可能低的執法成本取得盡可能大的環境保護效用。環境執法的效率性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執法行為合理性的體現。但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卻存在“二高一低”現象,即“執法、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這說明環境行政執法效果不理想,執法效率較低。環境行政執法經濟分析的目的,就在于發現環境行政執法不能效率最大化的原因,為環境執法決策提供理論根據,尋求提高執法效率的方法和途徑。對于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具體情況而言,就是要解決“執法、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即如何有效降低執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這兩個問題解決了,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
一、環境行政執法經濟分析的理論假設前提
經濟分析方法之所以能夠應用于法律領域,是因為法律經濟學者把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本學科的理論基礎。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是指經濟主體(包括個人和企業,甚至政府)基于自己的理性計算選擇自己的行為,并追求自我利益實現的最大化。波斯納認為,人們總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滿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嚴重智力障礙者是例外)在他們的一切涉及選擇的活動中(精神變態的或其他因濫用和酒精而產生的類似精神錯亂影響的活動除外)均如此。人們在行為決策時總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滿足度的理論,不僅適應于正常行為,也包括越軌行為。源于理性假設的幾個推論是:其一,假設各種形態的物品是可以替代和交易的,并因此而使個人狀況發生變化。其二,最大化行為假設,個人將永不滿足并竭力追求凈收益(效用或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它表明,個人行為(由此推導出集體行為)將對未來可預測的客觀成本一收益的變化做出反應。其三,最大化意味著均衡邊際價值或消除邊際效應,即均衡邊際原則。任何行為都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對可供選擇的資源必然是這樣配置的:用于每一選擇的資源最后單元的邊際利潤是正的且相等。否則,資源單元的配置就會從邊際利潤較低的領域轉移到較高的領域以獲取更大的總收益。對于行政執法來講,其本身可以作為一種市場交易來對待,罰款是行政機關給出的違法行為的價格,而行政相對人基于理性算計決定是否購買。如果行政機關給出的價格過低,使違法行為的邊際效用明顯,行為人的資源配置就被吸引,其違法行為可能永不停止。基于理性選擇理論,一個人之所以會選擇實施違法行為,是因為其設想可以從中獲得利潤或其他效用的滿足,即他的預期違法收益超過了預期違法成本。因此,理性的違法者會對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的影響因素做出反應。增加違法的成本可以影響潛在行為人的預期效用,從而改變他們的行為決策,如果最終潛在違法行為人意識到違法成本將超過違法收益,他們將放棄違法行為。因此,作為公共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理性經濟人的行為決策心理,通過影響預期成本與收益,影響行為人違法決策,以獲得有效的執法效果。理性選擇理論為理解行為人的行為決策動因和行為決策模式提供了一把鑰匙,特別是對以行政相對人為管理對象的環境行政機關來講,理解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決策動因和行為決策模式相當重要,沒有這樣的理解作為管理措施的基礎,行政管理機關就難以保證行政管理行為是有的放矢的,進而也難于保證管理的效率性。理性經濟人關注的是未來行為的預期成本和收益,行為人并不關心業已形成的“沉淀”成本。因此,行政管理措施一定要面向未來,而不僅僅是拘泥于對違法行為事后的處理,這樣的理念也非常適合于環境危害行為的預防。
二、環境行政執法最優行為模型及分析
基本行為模型是指用函數關系來表示與行政制裁有關的各要素之問的相互依存關系。建立基本模型的目的是對復雜的現象進行高度抽象,以便于更準確地分析或更好地理解、解決本質的問題。行為模型可以簡單,也可以復雜,為了便于分析,這里提出最為簡單的行為模型。環境行政執法主要涉及執法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基本行為模型可分為個人(包括企業)行為模型和行政行為模型。
(一)個人行為基本模型及分析
基于理性選擇的理論,個人行為人會對影響預期收益和成本的因素做出反應。這些因素包括:預期違法成本(行政罰款)、制裁率、機會成本和其他相關變量。在這里為了模型的簡化,只考慮預期違法成本和制裁率。制裁率在法律經濟學里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忽視了它,行政執法機構將不能正確地評估行政相對人的預期違法成本,最終導致不能做出合理的制裁。制裁率是環境危害行為實際制裁數與環境危害行為總數的比值。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環境違法行為都受到了制裁,這是一個客觀經驗事實。在制裁率小于1的情況下,理人在對成本一收益進行比較時,決不會將預期違法收益與預期罰款進行比較,而是要將違法收益與按制裁率折算后的預期罰款相權衡。在制裁率是50%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預期罰款是100元,那么他的預期成本就是50元,如果他的預期收益是60元,他還是會實施違法行為。這種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在經濟領域是再普通不過了,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考慮制裁率也再正當不過。
一般來講,當潛在違法行為人在考慮了預期收益及被制裁率之后,預期他實施該行為的效用,超過了其不實施該行為的效用,他將實施該行為。如果潛在違法行為人風險偏好中立,可假設:c=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預期成本;p=制裁率;戶預期的罰金。那么預期成本的函數公式為:
c=pf (1)
如果g=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的預期收益。
當g>e時,違法預期效用為正,行為人將傾向實施違法行為,反之,將放棄該行為。
個人行為基本模型是對個人環境違法行為決策最為簡單化的概括,通過它人們可以把握個人環境違法行為決策最為本質性的一面。根據公式(1),預期成本跟制裁率和罰款強度成正比例關系,潛在違法行為人基本上是考慮這兩個重要的因素以后,算計預期成本。如果行政機關要想通過制裁制止更多的潛在違法行為,最為重要的是要使行為人的預期成本超過預期收益,否則,行為人的違法動因就不能消除,也就不能從根本上減少或預防違法行為。根據公式(1),行政機關提高預期成本的途徑是:一是提高制裁強度,再一個就是提高制裁率,或者兩者兼具。當然,兩者的提高是有限制的,后邊將討論到這個問題。
個人行為基本模型建立的目的之一是對現行的環境制裁或處罰政策進行分析,以發現其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國現行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制裁可能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行政制裁以事后處理為目的,缺少事前預防的前瞻性,或者說這一執法理念是存在的,但行政處罰沒有實質反應這一理念。這主要是行政處罰沒有考慮制裁率這一問題,實際上環境法也沒有提供考慮這一問題的機制和空間。在制裁率小于1的情況下,沒有考慮制裁率導致的問題是,行政罰款總是低于行為人的預期違法成本,如果制裁率是50%或30%,也許在實際中這個比率更低,這樣,行政罰款會大大低于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因此,罰款沒有考慮制裁率是造成我國環境違法成本低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時,罰款沒有考慮制裁率也使預期違法成本大大低于預期收益,以至于提供了強烈的邊際利潤吸引力,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不可遏止,這無疑降低了環境行政執法預防環境危害行為的效果。
未來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改革的方向應當是,在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上,重點考慮制裁率的問題。首先,環境行政機關要建立一種機制來評估或預測實際制裁率,不僅要考慮環境危害行為的總量,還要考慮實際制裁的數量,盡量使制裁率趨向于正確值,為制裁政策的選擇打下良好的基礎。再一個,要在行政罰款中考慮制裁率,使罰款數量正確反映違法行為人的預期成本,以有效減少和預防環境危害行為,提高環境行政執法的效率。制裁率也可以作為一種政策工具來使用,這在后邊將討論這個問題。
(二)行政行為基本模型及分析
環境行政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機構依環境法對環境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在這里僅僅考慮行政罰款的問題。環境行政機關像個人一樣是理性的經濟人,它也總是要最大化其滿足度。一般來講,環境行政機構作為國家機關應當是追求社會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這也是政府管理行為效率的測度標準。行政行為基本模型是解決最優化的罰款是什么?也可以說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罰款是什么?這不僅僅是提高罰款的效率問題,還要考慮整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根據福利經濟學理論,社會福利通常假定等于個人預期效用的總和。跟環境行政罰款相關的個人預期效用依理性選擇理論取決于其是否實施環境危害行為、是否受到制裁以及制裁數量,還有行為人其他的違法成本(這個可以忽略不計)。環境行政機關的預期效用也是社會福利的一部分,它取決于罰款的數額和執法的成本。個人被罰款數額的總和(對個人來講是負效用)跟行政機關的罰款數額總和(對社會來講是正效用)是一致的,罰款數額的多少并不影響社會福利,僅僅是財產的轉移而已,這樣,社會福利可描述為實施環境危害行為的總收益減去這些人的總損害,再減去執法成本。在市場環境中,個人(包括企業)是否實施危害環境的生產或經營行為,受市場規則的調整,當存在邊際利潤時,個人將實施該行為。但該行為所產生的環境危害是外部不經濟性,是一種社會成本,企業一般不會內化為生產或經營成本。對于空氣、水體等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初始產權的分配比較困難,通過私人協商不能消除這種外部不經濟性,只能依靠政府的介入。環境危害是社會福利的減損,相對來講,環境危害的減少就是社會福利的增加,同時,政府的環境管理行為也要支出成本。在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環境行政機構應以最小的成本取得社會福利最大的增加或環境危害最大的減少。在執法資源不受限制的情況下,當邊際福利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為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狀態。事實上,執法資源非常有限,當社會福利還沒有最大化時,執法資源可能已經窮盡了。受制于執法資源的有限性,環境行政機構即使知道環境危害的存在,也不能對所有的危害行為進行制裁。為了最大程度地增加社會福利,減少環境危害,環境行政機構需要使用有杠桿作用的罰款手段。環境行政機構不能發現一個環境危害行為,就按實際危害進行處罰,因為當執法資源窮盡時,就再也不能增加社會福利了。環境行政機構應該考慮制裁率,使罰款按照制裁率進行折算,這樣,即使執法資源投入不足,也可以通過罰款手段減少環境危害,以獲得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環境行政機關在選擇最優罰款政策時要考慮的問題是,首先,要投入的行政資源或行政開支是多少?這反映執法成本,其實際上取決于制裁率,兩者之間是正相關關系。行政資源投入多了,制裁率就提升,反之亦然。其次,要考慮罰款水平。再次,要考慮環境危害行為引起的損害。行政行為基本模型反映的主要是罰款水平、制裁率和環境損害程度之問的相互依存關系。這里可假設,h=環境行為引起的損害;p=決定執法資源投入的制裁率;戶罰款,最優罰款的函數公式為:
f=h/p (2)
從公式(2)可看出,當制裁率是100%時,罰款應與違法行為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同;當制裁率是50%時,被制裁的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害是100,而罰款的選擇應是200。這也意味著,因為有50%的環境危害行為沒有被制裁,違法行為人應當支付2倍的價格來補償實際發生的損害。當然,實際罰款也不見得就是按制裁率計算后的結果來確定,因為罰款的多少要受到其他限制,公式(2)僅僅是測算罰款時應當參照的工具。
通過轉換公式(2),我們可以看到,h=pf,對照公式(1),實際發生的損害等于行為人預期的行政罰款。
根據公式(2),制裁率可以作為一種政策工具。在保證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情況下,如果政府要節約行政成本,就可以設定較低的制裁率,但必須提高罰款數額,否則,將降低執法的有效性或執法效率;如果政府考慮違法行為人的承受力或其他原因要降低罰款數額,就要投入更多的行政資源,提高制裁率,使更多的危害行為被制裁,否則,也將降低執法的有效性或執法效率。當然,提高罰款數額不是沒有限制的,這要考慮行政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甚至要考慮過多的罰款可能引起企業破產并降低就業率。從另一個方面講,政府投入多少資源來發現和制裁環境危害行為也不是無限的,對我國現在的情況來講,這種資源還相當緊張。因此,如何平衡制裁率和實際罰款數量是政策選擇必須要考慮的問題。這里所提出的最優罰款模型是考量制裁率和實際罰款數量平衡的重要分析工具。
對照公式(1)和(2),對我國現行的環境處罰政策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制裁率肯定小于1的情況下,罰款的選擇沒有考慮制裁率,導致罰款的總數量不能補償環境危害行為的總危害。雖然罰款的水平與社會福利無關,但罰款的不足,不會有效地減少環境危害行為,致使社會福利降低,影響社會福利的最大化。我國的實際環境制裁率到底是多少,因為缺乏數據,在這里很難判斷,但有一點可以判斷。如果實際制裁率越低,而行政罰款沒有相應的增加,將導致更多的社會福利的減損,實際上是犧牲了公眾更多的環境上的權益。環境行政罰款的選擇沒有考慮制裁率說明了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政策的出發點沒有考慮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問題,也是導致環境行政執法無效率的根本原因。
環境行政罰款沒有考慮制裁率也是我國環境執法不能有效降低執法成本的根本原因。如果考慮制裁率,按照公式(2),行政機關所給出的罰款數額將超過違法行為人的預期違法收益,設定的制裁率越低,行政機關給出的罰款數額越高,這實質上使罰款具有了懲罰的性質,也正是這種懲罰使行政罰款對潛在的違法行為人產生威懾效果。這樣,通過對部分人的懲罰就產生了對更大一部分的制止效果,使行政機關在較小執法投入的情況下,產生了較大的執法效果。因此,既要保證執法效率,又要降低執法成本,在罰款中就必須考慮制裁率這一問題。
總之,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效率不高的癥結在于忽視制裁率問題,這并不是說解決了制裁率問題,執法效率就提高了,但可以肯定,制裁率被忽視了,執法效率一定不會好到哪里去。
三、提高執法效率應考慮的其他問題
(一)行政責任歸責標準
行政責任歸責標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嚴格責任,即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發現環境危害行為就要加以制裁。另一類是過錯責任,即是否制裁要考慮行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沒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而導致了環境損害,才構成過錯,進而加以制裁。基于過錯責任的制裁,行政機關要確定行為人怎樣才算是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在西方法律經濟學里,確定這一類問題一般根據漢德公式,其是由美國法官利爾德·漢德提出來的。如果某人預期會發生環境事故,其發生概率是10%(P),事故發生后的損失是100元(L),那么預期事故成本就是10元,如果能支付8元的預防成本就可以避免事故,而他沒有這樣做,其就是沒有采取合理預防措施,其就有過錯。設預防成本為B,漢德公式為B
(二)風險偏好
對行為人來講,風險是指罰款的不確定性。面對罰款的不確定性,根據行為人的風險偏好可分為風險厭惡者、風險喜好者和風險中立者。行為人風險態度的不同影響他們的行為選擇,進而影響環境行政機關的政策選擇。
如果潛在的違法行為人是風險厭惡者,不喜歡承擔不確定性的罰款,即使制裁率比較低,風險厭惡者也傾向選擇回避實施環境危害行為。反之,即使制裁率比較高,風險喜好者也會選擇環境危害行為,因為這可能會給他帶來更大的效用。環境行政機關在做政策優化選擇時,對于風險厭惡者可設定較低的制裁率,也可獲得較好的執法效果;對于風險喜好者可設定較高的制裁率,以增加制裁的確定性,可以收到較好的執法效果。一般來講,環境危害行為多集中于工商企業,其管理者對罰款并不很敏感,因為罰款可以作為經營成本向社會轉嫁,再加上我國現時的制裁率低或罰款數量低,導致他們的預期違法收益非常高,因此,大多管理者是風險喜好者。未來政策選擇要考慮提高制裁率。
(三)邊際利潤
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往往通過考慮邊際量的變動方向和變動程度來做出最優決策,這涉及到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的比較。經濟學中邊際成本為每增加一單位的產量隨即而產生的成本增加量。邊際收益為每增加一單位的產量隨即而產生的收益增加量。當邊際收入-邊際成本=邊際利潤>0時,行動方案可行。當邊際收入-邊際成本=邊際利潤0時,行為人選擇繼續實施該行為。當邊際違法收入一邊際違法成本=邊際違法利潤
我們在前邊提到,降低執法成本,提高違法成本的問題解決了,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這是為什么呢?實際上守法成本高是一種假象,是同一個人對自己不同行為或不同的人對同一種行為的邊際利潤進行比較后造成的。如果某個人認識到環境守法的邊際利潤小于不守法的邊際利潤時,或者他認識到自己守法的邊際利潤小于他人不守法的邊際利潤,他必定感覺到環境守法的成本太高了。如果通過有效地提高違法成本,以消除環境不守法的邊際利潤時,任何人就不會有守法成本太高的感覺了。
【關鍵詞】社會管理 創新 消防執法 規范化 行政監督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法律意識也在提升,消防事關人民自身利益,因此群眾對消防行政執法質量有了更高要求。2008年到現在,公安消防局開展了眾多文明執法活動以期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公平執法、執政為民,全面推進消防執法嚴格化。但中國人口眾多,社會環境復雜,對消防行政執法存在質量影響,要進一步解決問題,還需要結合社會創新管理,不斷完善。
1 社會管理創新的意義
指在現有的社會管理制度上,為了不斷適應社會的進步,結合以往的經驗和教訓,研究和發展出的新的社會管理方法。新的社會管理比傳統的管理理念有技術和知識上的創新,對傳統管理進行了一定的改進和完善,目的在于新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穩定發展,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秩序。
2 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的意義
2.1概念
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是針對消防執法人員的基本素質和職業素養以及技能知識等方面的更加完善。消防執法人員屬于一線執法,執法工作的質量影響整個消防部隊的公眾形象,因此,結合社會創新管理對規范消防執法具有推進意義。
2.2要求
人的身體行為是由大腦意識指導的,這就意味著在消防執法上,只有樹立了正確的執法理念,才能規范消防執法。因此,在規范消防執法的前進道路上,首要目標就是端正消防執法人員的思想態度問題,樹立公正執法的消防執法意識。
第二點就是執法程序上的要求。事態的發展都是一步步進行的,消防官兵在執法過程中,不能任意妄為,堅持法定程序,按照規章制度來辦理消防案件,出差錯的幾率就會減少到最低。
第三點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科學合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確,實現消防行政執法規范的前提就是立法要規范,盡可能不出現疏忽紕漏,給執法者嚴格的標準指導。另外,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也是消防官兵的第一要務,有利于消防案件的正常合理處理。
2.3社會管理和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建設的意義
消防執法規范化對于人民以及社會的意義已經不言而喻,然而,中國是一個高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國家,要確保消防執法的順利開展,還是需要解決發展創新的問題。因此,消防執法規范的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既是相互影響的關系,又同時關乎整個執法規范的未來趨勢。所以兩者必須相互結合,共同發展。
3 當前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3.1執法人員不足,執法環境惡劣
當前, 我國消防執法的隊伍現狀是業務多,消防監督人員少,很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沒有多余的時間來進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業務理論知識的學習,從而導致了工作能力原地踏步,沒有得到相應的提升。在對實際案例進行判定的時候,筆錄毫無章節,對案件的違法性質無法準確判斷,缺乏科學有效的證據收集措施,不能正確裁量處罰的幅度。此外,部分消防監督人員思想出現偏差,自控能力較低,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缺乏高度負責的態度,做事不按嚴格程序,做事馬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略質量,導致很多重要細節沒有得到處理。
同時,社會會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民眾缺乏消防意識,不僅對相關法規法律不了解,而且無法在火災面前及時運用安全嘗試積極主動自救。更重要的是,在消防執法認識上存在極大偏差,不能配合執法人員工作,輕視消防執法力度,導致了惡劣消防行政執法環境的產生。上述這些問題都導致了消防執法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3.2 消防監督執法法規不完善,尚未形成合作聯動機制
我國的消防監督執法法規還很不完善,當前我國消防機構實行的是現役體制,這就意味著消防執法人員會頻繁更換,執法素質不穩定。這間接造成兩個影響:消防執法人員工作時間不長,業務素質得不到沉淀,工作能力就得不到提升。二是造成執法案件的堆積,人員的調動致使交接問題時有存在,長期工作無法繼續。目前,消防機構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并不多,許多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和借鑒以往經驗開展的,而人員的變動使本就不穩定的人員出現職業素養高低不一的情況,從而影響消防監督執法質量。此外, 當前的很多的消防安全工作,大多數都是呈現的是消防部門一把抓的局面,職責沒有得到分工和明確,很多原本應該由政府來負責的工作會議、消防培訓、宣傳、消防知識的推廣等等都由消防部門來獨自完成,導致沒有形成明確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體制。同時,在實際的執法過程當中,消防部門與其它部門配合行動的比較少,很多本該與至質檢部門、工商部門一起聯合的行動,到最后都只有消防部門去承擔,大大的加重了任務量,導致執法力度較為薄弱,效果不明顯。
3.3消防監督執法行為不規范
3.3.1檢查部門不規范
與列管單位有利益勾結而走形式的作派是中國監督部門普遍存在的現象。沒有嚴格按照消防執法的程序辦事,沒有把消防監察工作真正的落到實處,只是在消防檢查事前與列檢單位打好招呼,簡單安排人員走個過場就是目前消防監督檢查的現狀。同時,也沒有制定出詳細的消防監督檢查計劃方案,發現問題也僅僅采取口頭告知方法,更加沒有嚴格勒令整改,對火災隱患避而不談,罔顧人身安全。
3.3.2執法手續不規范
消防執法部門沒有制定出相應的上報審批制度,執法人員缺乏辦手續、走程序的意識。對于需要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的建筑單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在提醒過一次后,對于依然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建筑單位放任不理,沒有依法采取行動進行相應的處罰,勒令建筑單位強制執行。導致各建筑單位在消防工作方面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抓住了消防執法部門懶散的工作心理,在面對消防檢查的時候,僅僅做做樣子,隨意敷衍 ,馬虎應付,降低了執法人員在公眾中的威信度和好感度。
3.3.3執法方式不合理,重罰輕糾
少數執法者欺善怕惡,在對有利益關系的建筑單位與普通群眾施以兩種不同的辦事風格,傷害民眾感情,執法形式簡單、魯莽,態度倨傲。引發群眾不滿,不利于社會的團結穩定。
在具體實踐工作過中,部分消防機構過于強調對當事人的經濟性處罰,不夠重視消防違法行為引發的嚴重后果,未能制定針對性的方法糾正存在的問題,導致消防執法過程中出現“重罰輕糾”的現象。其一,一味強調罰款,忽視糾錯工作。針對違反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現象,單純采用罰款手段,沒有通過強制性手段要求違法單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糾錯工作,導致消防隱患無法得到消除。其二,實行罰款放行。針對沒有通過審核的消防工程,給予罰款放行,這種做法十分不利于保證消防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其三,一味強調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處罰,沒有深入追究引發違法問題的主要原因,了解清楚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無法從根本上提高消防執法的規范性。最后,執法手段不夠豐富和完善。有些負責消防執法的工作人員對于具體的行政法律和規定的了解不夠全面和深入,未能促進行政處罰及思想教育的有效結合,處罰決定書上的處罰條款通常僅包括罰款這一個選項,未能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業整頓等處罰處理,導致部分違法人員錯誤地以為僅需上交一些罰款便可以不用糾正錯誤行為。
3.3.4 消防行政監督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現階段,很多消防行政監督人員在綜合技能和綜合素質上跟不上社會發展需要,無法滿足日益提高的消防行政監督要求,造成該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首先,消防工作人員的能力以及素質與消防事業的發展不符,其次,消防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無法滿足現階段消防管理工作的強度和難度。近幾年來,我國的消防事業迅猛發展,其高速發展導致消防工作人員在綜合能力和素質上跟不上速度。隨著相關消防法律的斷建立和貫徹執行,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逐步走向完善,各類消防法律規定以及消防技術規范也陸續公布,多種多樣的新型產品以及消防技術也開始廣泛應用。面對越來越復雜的消防執法工作以及越來越嚴格的消防執法要求,消防工作人員的消防技能以及綜合素質依然處于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不夠豐富,消防技能較差,再加上很多消防執法人員是從基層消防指揮部調上來的,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消防培訓,無法充分發揮其消防監督作用。
4 建議措施
4.1樹立牢固的現代化執法理念
“執法為民、公平公正”應該作為每一個執法者的執法價值追求。在工作實踐中,堅持以人為本,為人民大眾服務,出現矛盾及時調和,端正執法理念,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用好黨和人民群眾賦予消防執法權力,嚴格辦事程序,為人民群眾執法、用權、辦實事、做好事,情為民所系。要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開展工作,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首位,以人民群眾滿意作為消防工作和部隊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解決責任意識不強,公仆意識不牢,群眾觀念淡薄,服務態度差,工作質量低,辦事效率不高的新問題。實現社會與法治的和諧美好。
文明執法側重服務,規法執法重在制度。制度長期時間積累的準則,體現執法的現代化水準,這要求執法部門在行使監督權力時,為了不斷適應社會的進步,應該要結合以往的經驗和教訓,不斷研究和發展出的新的社會管理方法,努力在管理理念技術和知識上進行改革和創新,不斷完善消防的執法理念以及執法的法律法規,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秩序,保證新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穩定發展。
同時結合現代社會創新管理,積極創新現代化執法監督方式。
4.2 重視消防宣傳
加強消防宣傳能夠促進公民以及各個單位組織消防法律水平的提升,引導其嚴格按照消防規定進行消防保護,正確履行自己的消防義務,通過法律手段給自己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保證當事人能夠完成對執法主體的監督,保證消防執法工作能夠慢慢走向規范化道路。為此,相關部門要努力提高群眾的消防法制意識,鼓勵他們自覺參與到維護消防安全環境中,鼓勵他們積極檢舉各類消防違法行為,與消防違法行為作堅決的抗爭。同時,努力構造出良好的消防行政執法氛圍。只有社會各界提高了消防安全法制意識,不僅是對自身行為的規范,明白了哪些行為是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提醒自己不要做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同時又強化了自身權益的保護,知道了怎樣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切實增強公民消防法制意識,消防行政執法就會更加順利。
4.3改善執法環境
這里的環境不是大自然環境,而是人文環境,人文化境由人和人的思想意識組成,消防工作的跨越式發展還沒到來,這種發展的里程碑體現在人們的自覺守法。經濟全球化的進展,讓許多民眾的思想偏向了效益,忽視了安全。一些不正當的值班操作引發火災的發生數量持續增加,說明消防意識薄弱。甚至有一些不懂法律的群體出現干預消防執法的行為,抵觸消防人員的正常執法監督。因此,消防部門應該要要堅持真心實意對人民負責的精神,真正使各項工作在執法為民這個層面上扎根進去、體現出來。用好手中權力,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當好人民的公仆,不斷開展各種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活動,鼓勵民眾積極參與,讓群眾通過實踐感受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從根本上來提升群眾的消防意識,促使他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重視消防,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構造出一個和諧安全的居住環境。
4.4建立健全消防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為了解決消防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必須要不斷強化消防執法監督力度。如果不針對權利進行科學制約,就很容易導致腐敗問題的出現,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執法監督工作,采取各種有效方法促進消防執法監督機制的完善,避免各種監督問題的發生。其一,要加強內部監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強上級領導對下級工作人員的監督,另一方面,下級員工應積極針對上級消防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設性的改進建議,形成相互監督的機制,促進上下級員工的共同發展進步。加強外部執法監督工作。提高消防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促進警務公開制度的貫徹執行,讓廣大群眾了解整個公開執法操作。主動吸引社會上符合要求的消防監督人員,針對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進行深入了解和剖析,廣泛聽取社會上的意見和建議,通過組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收集群眾的反饋意見,從根本上保護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消防執法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之下,執法部門應該要根據執法實際的需要,成立專門的執法監督隊伍,同時保證這支執法隊伍整體綜合能力高,素質良好,具備與時俱進的意識,學會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到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現今需求的消防管理模式,從根本上來提高消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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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行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同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系。
罰沒財物,包括(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追繳,沒收的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貪污贓款、走私的影碟機、犯罪用的汽車、賭資等。(2)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組織的行政罰款,例如環保部門對污染環境、限期不改的企業施以行政罰款:交管部門對違背交通法規、違章駛車的車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罰款:等等。(3)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的罰款。例如國家文物管理部門授權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機構,對參觀文物時毀壞文物者所處以的罰款。 此類罰沒財物,依據我國財政部1993年《關于對行政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均當折價上繳國家財政,拒不上繳而擅白留作單位自用者,屬行政違法行為;拒不上繳而又集體加以私分者,構成本罪行為。由于本罪行為既違犯了上述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所有權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客觀要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
私分的標的,既可以是應當上繳同家的罰沒的款項,也可以是應當上繳的罰沒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頭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職位、職稱、工作業績、崗位的不同有所側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數,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體私分,也可以是持續性地集體私分,例如海關對對罰沒的攝像機,采取隨罰隨分的方式,持續性地私分給其職工。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夫、衛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背有關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組織施以行政罰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機關,又非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如有集體私分罰設財物行為者,原則上不能構成本罪,可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雖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本身一般均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但其派出機構往往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單位”的條件,且也屬于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因而此類機構自身原則上應當能夠成立本罪犯罪主體,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級林業管理部門的派出管理機構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二、認定
(一)對不法將罰沒財物使用權轉付給個人的定性處理
有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將罰沒的計算機、摩托、汽車等交付個人使用,既未正式過戶給個人。也未稱正式分配給個人。對此,從學理上看,我們認為宜于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1)凡屬大面積地或持續而長期地將此罰沒財物私分個人長期使用,且任隨個人處置或帶回家私用者,此類情況,其雖無所有權之名,但已有所有權之實,對此單位,可以考慮以本罪論罪;(2)凡屬偶爾私分部分罰沒財物給部分職工使朋,或雖然是大面積地調撥私人使用,但主要作為公家配發給個人的辦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處理,而宜按一般行政違法處理。
(二)要注意將單位的集體私分罰沒財物行為,與個別負責人或個別經手人私下貪污罰沒財物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應按貪污罪處罰。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表現與防范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稅收執法風險,是指有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未按規定執法和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責任追究的可能。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借鑒一些稅收行政執法風險理論研究成果,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后果可歸納為下幾種:
1.刑事責任風險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定法定瀆職罪,對稅收行政執法行為予以嚴厲懲罰。
2.行政責任風險
隨著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步伐推進,問責風暴激發,稅務行政執法行為不可避免進入問責視野,稅務行政執法行政責任風險難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
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和稅收行政人員因稅收行政執法行為而可能承擔的一些非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升遷機會、取消各種獎勵、取消文明單位稱號等榮譽、給予經濟懲戒等等。
三、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觀原因探析
執法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這就從客觀上為稅收執法風險的存在創造了外部環境。
1. 稅收法律制度不統一,執法依據的法律位階低。
目前,稅務機關的執法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位階不高的問題,絕大多數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
2.稅收環境達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經常置國家法律而不顧,擅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稅務機關執行國家政策出面干預。
3.考核機制不夠科學。
許多考核辦法只問結果,不問過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績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腳踏實地,去做艱苦、細致的基礎工作,而是走捷徑,耍花招,甚至弄虛作假。
4.監督機制不夠有力。
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執行。監督不力具體表現為:一是同級監督同級,缺少權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監督自己,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市、縣兩級的執法監督機構都承擔著一定的行政審批和案件審理的職能,自己執法,自己監督,很難有效監督。三是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都有權對下級提出各種執法要求和行為規范,但是相互間缺乏有效溝通,部門間的執法要求相互沖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監督。四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懲戒作用,無法實現抑制執法過錯發生的效果。
(二)主觀原因探析
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法治意識淡薄,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沖突;二是個人私欲膨脹。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衍化犯罪動機的動因;三是責任意識缺乏。對待工作,沒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問題,沒有做好稅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沒有攻克稅收難題的決心,得過且過,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種主觀原因是產生稅收執法風險的關鍵,并決定著稅收執法風險的大小。具體表現如下:
1.法治意識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識,必然要導致行動上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2.個人私欲膨脹。思想上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導致行動上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私利。
3.責任意識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機取巧,千方百計任負上級檢查,得過且過,不問做效果,不講工作效率。
四、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健全稅收法律體系
從國家的層面來說,應加快稅收立法的進度,提升稅收制度的位階,將試行多年的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臺“稅收基本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收執法程序法”等基礎性稅收法律,為稅務機關從組織機構的設立,到稅務機關的職責,到稅務機關的執法程序等,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
(二)創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加大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力度,爭取各級黨政領導對稅收工作的支持,杜絕擅自出臺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維護稅法的尊嚴;杜絕下達不切合實際的稅收收入任務,從源頭上解決有稅不收和收過頭稅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
當前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核心在于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堅決抑制個人私欲的彭漲和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懶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實執法監督機制
1.機制上,要互相制約。對風險易發環節必需雙人雙崗;執法監督和廉政監督必需雙管齊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系統要盡快推廣運行,傳統的人工監督也不能丟,深層次的問題還要靠人工分析;執法監督必須形成高壓態勢,取消同級監督,全面執行上級監督下級的做法。
3.處理上,既要慎重也要準狠。對違法行為的處理,首先,是把握“慎罰”的原則,力爭將執法風險扼殺在苗頭階段,堅決把責任追究工作做實、做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其次,是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任何一個單位出了問題,所在單位行政導都脫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擊、索賄受賄行為,對屢教不改的行政不規范行為也決不心慈手軟,必須杜絕輕描淡寫的“批評教育”。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強化組織保障
該局緊緊按照縣委、縣政府以及黃岡市國土局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規劃,按照靠制度用權、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要求,黨組、紀檢組立足工作實際,成立專門的以局長為組長,各相關股室負責人的法制工作領導班子,將構建法治國土作為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任務,各股室間層層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分工明細。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加強橫向與縱向聯系,建立健全良好工作機制。 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分析廉政風險環節,梳理風險點,及時制定完善防控制度,初步搭建了具有國土資源特色的法治體系。
注重培訓宣傳
2012年年初,英山縣國土局開展了為期一周的春季“學法、用法、守法”活動,通過橫幅標語,現場指導等多種方式宣傳了“法治國土”,使法治精神深入到群眾的意識中。其次,為了提高和強化局內工作人員的法治概念,該局還不定期對全體干部職工上法制培訓課,通過觀看法制教育片、請專家授課等形式學習質監相關法律、法規。促使每一位國土工作建設者都能夠謹記“守土有責、護土有方、動土有據、用土有益”的工作準則。同時,該局還以黃岡日報“國土風采”專欄、局門戶網站、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傳日等活動為載體,通過新媒體功能加大了普法宣傳力度,提高了部門、領導、群眾的法制意識。近年來,英山國土資源局以慶祝每年6 月25 日全國“土地日”為契機,堅持從實際出發,采取各種形式,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深入、持久的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活動,取得了較大成效。據了解,今年為讓土地日宣傳富有新意,該局結合“建設高標準基本農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主題,采取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召開特邀執法監督員座談會、舉辦“百人千里騎行宣傳周”、《黃岡日報·英山周刊》開設國土資源宣傳專欄、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私營業主、特邀監督員進行一次走訪征求意見、向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私營業主及縣、鄉、村、組干部、群眾贈送國土資源法規知識讀本、更新東、西、南三條河國策門六處、組織收看電影《國土資源局長》、舉辦一次職工技能大賽。與英山縣自行車運動協會聯合開展的“百人千里騎行宣傳周”活動,由國土局部分領導、干部職工和全縣自行車運動愛好者聯合組成宣傳車隊,在6 月24 日-7 月1 日的一周時間,參與環游全縣11 鄉鎮的騎行活動。此次浩大且新穎的活動吸引了眾多國土工作者和社會人士,為“法治國土”宣傳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
創新管理手段
為深入推進英山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工作,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創優發展環境,該局進一步推進了黨務公開、深化了政務公開、拓展了事務公開,進一步完善規范了公開內容和運作程序,并積極創新工作方式,更好地維護了和保障人民群眾對各項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力爭打造依法行政、優質行政、廉潔行政的陽光機關。該局樹立“行政執法與陽光政務相結合”理念,逐步完善了“查處分離”、“罰繳分離”二分離制度,推行了“全程說理式”執法,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減少行政復議,實行“開門審案”,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提高行政處罰透明度,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促進了依法行政。同時在執法過程中,采取以情執法,觀民情,曉民生,高標準賠償,引導拆遷就業等工作,積極推進了“法治國土”的執行。
作為一種賦權概念,可訴性并不等同于實有權利。簡而言之,法的可訴性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應有權利或權利體系,它也是法律主體應享有的權利。何謂應有權利,就是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通過合法程序確立的法律原則公布的法定權利。應有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是需要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社會條件。我們通常可以將法的可訴性作為應有權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規范設計應圍繞的價值體系。法的可訴性從層次上來分析,可分為三層,一是法不可訴,簡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沒有從行政中真正分離出來,即法律訴權未加規定;二是法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的關系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最后一個層次是完全可訴。
二、經濟法可訴性
從定義上來理解,經濟法可訴性是經濟法自身擁有可以能夠按照司法程序調解經濟糾紛的屬性,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解決經濟問題的銳器。當然,經濟糾紛的主體也有權通過合法程序申訴,希望司法部門來解決經濟糾紛。從經濟法可訴性的對象上來看,它主要是經濟糾紛。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法具備的能解決在經濟生活中各類糾紛的屬性,是當事人有權訴求于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終局性。經濟糾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這主要是因為它不易采用協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在行政執法中還要受到其正當性的挑戰。從當前我國經濟糾紛解決的大環境來看,完成排除行政執行來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司法解決具有公正獨立、程序合規等優點而倍受當事人青睞。具體表現為它可強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體進入訴訟程序,使經濟糾紛順利解決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擾,也可以利用強制手段使權益恢復到經濟糾紛的原始狀態,同時給予主體合法的強制保障,使得主體敬畏法律而履行義務。
三、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中,經濟法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可訴性也被立法者認同,并在法律與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經濟法可訴性的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層次是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問題。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主要通過兩個方式執行,一是部分可訴,二是階段可訴。對于市場受規制主體來看,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經濟管理行為如果侵害了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主體可以依照行政法規和經濟法相關條款啟動司法程序,達到保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經濟法可訴性實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并未在全國范圍里實行。原因是在制度還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依法判斷過多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審查
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的現實,行政執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優勢的發揮需要行政前置,這樣有利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快捷性真實落到實處,達到及時制止和處罰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的發生。當然行政執法也存在訴權濫用的缺陷。我國經濟法規定,經濟違法的舉報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受理,或是違反程序原則時,才可以提取經濟訴訟。從經濟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的權限應擴展,審查的范圍也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而應拓展到社會公共利益所有主體的行為。
(二)健全經濟法法律責任
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法部門,它們均是作為經濟糾紛調解的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為對各類經濟財產的制裁、經濟行為的制裁、經濟信譽制裁等。對于給國家、社會和個人造成非法侵害帶來的損害,需要對其進行經濟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國家賠償。
(三)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