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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于訴訟系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為”。一般認為,其具有以下特征:(1)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的;(2)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自主協商達成合意;(3)經法官確認后記入筆錄或依協議做出裁判;(4)目的在于解決糾紛,終結訴訟。
二、建立訴訟和解制度的現實必要性
(一)實現訴訟經濟
訴訟經濟指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盡量減少人力、物力和時間的耗費,以最低的訴訟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實現訴訟目的。在訴訟量不斷攀升的現代社會,法院和當事人負擔日益加重,如何謀求以最少之人力、物力、時間解決紛爭,成為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值得關注的問題。行政訴訟和解對于簡化訴訟程序,簡化當事人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都起著重要作用。
(二)規范和解行為
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案外和解”,由于缺少法律的規定,沒有相關程序規范,這種異化了的解決糾紛方式便為被告威逼利誘原告和法院的“和稀泥”提供了空間,造成和解協議難以履行,不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此外,為了避免“敗訴”,行政機關往往采用各種手段威脅原告撤訴或者無原則地向原告讓步。原告在實體上處于劣勢地位,為了避免贏了官司,日后將面臨打擊報復,只能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條件”。但是,現行法上又規定,對于原告撤訴的案件,再次以同一事實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案外和解沒有現行法的保護,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原告撤訴,行政機關又不履行和解協議,相對人既無權對抗行政機關,又不能請求司法救濟。
(三)滿足構建和諧社會之需
單純的裁判解決方式只強調法官行使職權解決爭議,不能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往往不僅不能達到息訟和化解糾紛的目的,還可能激化和加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解是以當事人都能接受、都同意的方式解決爭議。“優于判決之處體現在,它不僅解決了糾紛,更消除了雙方當事人思想上的障礙——可以緩解人民群眾與行政主體的對立情緒”,減少社會矛盾和對抗,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
(一)規范行政訴訟和解的適用范圍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訴訟中有可能出現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便需要對行政訴訟和解的范圍作適度的限制。一個總的前提標準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處分權”,能夠回應原告的請求。筆者認為,行政訴訟中和解制度可限定在行政裁決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怠于行使法律職權的行為。
(二)明確行政訴訟和解的要件
筆者認為,和解是當事人的行為,可以參照臺灣立法例,只要法院事后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制作正式的和解協議并向當事人送達,就表明法院己經審查并且同意,無再作決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內容:(1)和解當事人必須是訴訟雙方當事人,需有訴訟能力。(2)和解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和終結。(3)以雙方當事人申請為要件,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應記錄在案。(4)和解須以書面的方式實現。(5)和解結果的拘束性。行政訴訟和解的生效以當事人在和解筆錄上簽字為條件,同時,為照顧我國訴訟習慣,在和解生效后一定期間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和解書,和解書由法院加蓋公章,當事人自愿領取,當事人不申請制作和解書或不領取和解書的,不影響和解的效力。這就意味著,一旦和解協議達成,雙方主體都失去了進行其他法律行為的自由,都必須受到和解協議中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的約束。
1.1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內涵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屬于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則和要求基礎上,對具體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的內容進行優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適應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的,符合國情的,結構合理、運行高效、功能齊全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①轉變職能,即以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轉變質量技術監督的具體職能;②理順關系,即必須處理好中央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③精兵簡政,即必須縮減龐大的人員機構,科學、合理地設置人員編制,提高辦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進的電子信息技術,改革傳統、落后、低效的辦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關行政主體的監督管理效率,縮減行政成本。
1.2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幾個原則:①政企分開、精簡、高效原則。政府和企業完全的分開是提高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是提高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當機構不再龐大、人員不再冗繁時,質量技術監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會分工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社會眾多的物質部門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勞動的分工配合,與社會中的物質生產部門相對應,政府也設立了各個行政管理部門,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相應不同的職權,但是這些職權劃分必須做到清晰、權責明確、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規范高效;③兼顧局部和整體利益的原則。因為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此項改革的開展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進行過程中必須權衡好各方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矛盾,保持穩定和發展二者之間的統一;④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原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為目的,與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配合,與國際形勢的發展相適應。
2建議
2.1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權交叉問題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權交叉領域主要集中在醫療器械及設備,食品的安全生產,煙草的監督管理,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領域。由于各個部門的利益驅動和權利擴張,導致了以上領域發生問題時要么是誰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誰都不管。這種情況的存在,使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辦事效率嚴重低下。所以,根據精簡機構的原則,必須理順各個部門的職能關系,對他們各自的職權范圍做出詳細地劃分,并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呈現出來,為以后解決部門間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與措施。
2.2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開展需要一批知識水平高、業務能力硬、服務意識強的工作隊伍。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定期地對工作人員進行此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競爭意識。同時,其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如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等大力宣傳相關知識,提高其他廣大從業人員對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理解。
2.3增加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服務職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各部門對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為此,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完善自身的服務職能:①增加在通信計量、體育計量器具和房屋面積上的技術監督職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領域內的技術監督職能;③增加有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職能。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例如,增加提供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和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信息咨詢和服務。
2.4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當本國的產品滿足了某些要求,經過注冊或是檢驗之后才能夠獲得批準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也有利于減輕質量技術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
2.5改革質量技術監督標志
[論文摘要]自《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起,法學界便開始了在我軍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探討工作,成果頗豐。但是目前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理論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對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性核心問題也未能形成一致看法。本文就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意義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探討。
自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軍內外的專家、學者即開始研究和探討軍隊內部是否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軍事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軍事機關能否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等問題,可惜的是至今仍無定論,甚至沒有形成主流意見。隨著依法治軍方針的確定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認識到,解決“軍事行政訴訟問題”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可能,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將對國家和軍隊法治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在軍隊實行行政訴訟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筆者試就目前軍
事行政訴訟理論中存在的三個基礎理論問題略述管見。
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概念的厘定
由于對軍事行政訴訟要解決哪些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及何種性質的行政爭議有不同理解,所以學術界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觀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進行厘定,必須對相應的法律關系予以分析,能夠進入軍事行政訴訟研究視野范圍的法律關系大致包括四種:第一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即使存在國防軍事的因素,也不應劃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第二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軍事機關之間的軍事行政管理關系,很多學者堅持因此種關系而發生的行政爭議應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這與軍事法院目前執行的“屬人管轄”原則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筆者認為此類糾紛數量有限且在處理時,軍事機關一般移交國家行政機關最終處理,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已不是軍事機關。第三種是軍人及軍事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是普通的行政爭議,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決。能夠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就只剩下第四種,即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從軍事行政訴訟主體得出,軍事行政訴訟就是軍人或軍事單位對軍事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并由軍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在軍隊的延伸。
二、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具體構想
凡事皆雜于利害,司法實踐表明,權利也可能濫用。如果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無疑會干擾軍隊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軍隊行政權威,同時令軍事司法機關增加工作負擔。因此明確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有其重大價值的。
根據已厘定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概念,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是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之間發生的軍內行政爭議。因為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糾紛的種類及數量繁多,而軍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將所有涉及軍人、軍事單位與軍事機關的糾紛都納入軍事行政訴訟的范圍,況且部分軍事行政主體還具有自我監督的機制,所以沒有必要將所有軍事行政糾紛都通過軍事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茖W合理地界定軍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有利于軍事法院對于軍事行政主體實施有效的司法監督,促進軍事行政主體依法行政。
經過多年的完善,國家行政訴訟制度建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正呈現出逐步擴大之勢。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其第2章專門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后,分別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兩項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充和優化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應以國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主要依據,兩者在總體上應當保持協調一致。同時,由于軍事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之初,為了軍事行政訴訟活動能夠平穩有序地進行,確保部隊的安全穩定,其受案范圍宜小不宜大。當軍事行政訴訟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圍可以再行擴大。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軍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軍事行政訴訟的案件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
1.對軍事行政處罰不服的。如果軍隊保衛部門對某涉嫌違法的軍人實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軍人認為該軍事行政行為違法,即可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軍事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某軍事行政主體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軍職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將其部分財物當作非法所得而實施查封、扣押,當事人如果對此不服,則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3.對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軍事行政主體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假設一名符合條件的軍人,向有關軍隊行政司法機關申請軍隊律師執業證,該機關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拒絕頒發其軍隊律師執業證,該軍人就此可以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4.有關當事人認為軍事行政主體沒有依法給予其相應經濟待遇的。有關軍人住房等涉及軍人經濟待遇的問題,相關的軍事法規政策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法規政策難以得到徹底貫徹的執行,軍人的權利時常遭受損害。此時權利受損的軍人就可以通過軍事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5.軍事行政主體非法干涉軍隊律師的會見權。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軍隊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軍人以及軍人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囱很娙嘶蜍娙朔缸锵右扇说能婈牨Pl部門,如果自行設置障礙,非法阻止軍隊律師會見權的實現,則軍隊律師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6.軍事院校學員(此處專指具有軍籍的生長學員或軍隊干部學員,不包括地方委培生)與軍事院校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涉及軍事行政管理的問題而產生的糾紛。近年來,在軍事院校中,在職干部學員逐漸占據了絕大多數。入學以后,在職干部學員的人事關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單位,在職干部學員與軍事院校之間,已經不再是以往那種純粹的內部行政關系。如果這兩者之間,因學籍管理、學位頒發以及學費繳納等方面的問題產生了爭議,在職干部學員有權提起軍事行政訴訟。
三、關于軍隊實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義
軍事行政訴訟制度作為一種“體制內”制度,讓軍人受冤屈,或者權利、尊嚴和人權受到損害時能得到一個被保障的途徑,正如同普通公民遭到國家公權利侵害時,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保障個人權利般,這可以說明在我軍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大環境已經形成,而且該制度的建立不僅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第一,有利于依法治軍方針在軍隊切實得到貫徹實施、推進軍隊行政法治的現實需要,維護了軍隊的穩定。若及時、有效的軍事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問題,則能將軍隊內部矛盾迅速消解。第二,有利于維護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通過軍事行政訴訟可將軍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的行為統一到國家和軍隊的法律法規中,克服個別部隊組織松散和有法不依的混亂現象。第三,有利于提高軍事機關的工作效率,克服因軍事行政相對人無休止地逐級申訴,導致軍事機關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時間被牽扯的弊端。最后,為完善我軍的法制監督體系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加強了軍人合法權利的保障體系。
關鍵詞 行政執法 檢察機關 監督
中圖分類號:DF83 文獻標識碼:A
1檢察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監督的理論基礎
1.1權力需要監督
行政執法不僅是行政機關最頻繁、最主要的公務活動,也是整個國家機關最頻繁、最主要的公務活動,可以說,國家機的絕大部分公務活動,都屬于行政執法活動。其中大部分行政執法是以公民為具體對象之一所進行的,而國家機關行政執法是基于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權的享有和行使,也即權力是所有行政執法的根源所在。孟德斯鳩曾說過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毙姓谭嘧鳛橐环N由國家機關享有與行使的權力與公民所享有權利不同,它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對公民產生影響的權力。在大部分行政執法權的行使過程中,執法主體與相對方的公民處于一種相對不平等的地位,正是由于公民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如果對行政執法權的行使不加制約,則會使得權力的行使更加容易逾越界限,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
1.2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可以分為自身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具體就行政執法權而言,內部監督即靠執法主體的法律素質與道德素質進行自我約束的監督機制。然而正如麥迪遜所說:“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可惜現實中不論是作為被管理的民眾,抑或是管理民眾的政府都不是天使,而是德行不足、理性有限的人或由這些人組成的機構。正是由于人類自身的不足使得由其組成的國家機關所行使的權力需要來自外部的制約與監督。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钡谝话偃粭l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于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苯Y合上述三條條文的規定可知,檢察機關是獨立于審判機關與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權不僅針對犯罪行為,而且包含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對于行政執法的監督相較于權力機關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而言,有其不可取代的優勢。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本身已經是一個職責分明、程序規范、且獨立于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機構,加上檢察機關對于預防和查辦職務犯罪有著豐富的經驗,因此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于行政執法的監督更為合適、更有可操作性。檢察機關作為法定的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其處于與行政機關平等的地位,其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是代表國家進行,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因而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其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會更有保障,更有實際效果。
2檢察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監督的現實需求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知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而理論要成為實踐則需要有現實需求。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不僅有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的需求,更可以稱之為迫切的需求。
2.1行政執法與公民息息相關
行政執法作為國家機關對于社會進行管理的形式,涉及稅務征收、食品安全與工商管理等與廣大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方面,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不僅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與切身利益,更會引發公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矛盾沖突,直接影響國家機關的整體形象,造成公民對國家所進行的社會管理產生信任危機,間接影響國家對社會的有序管理。雖然公民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但其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執法作為國家與公民之間直接互動的形式,更應該合法合理。檢察機關通過對其進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在社會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也顯得至關重要。
2.2社會對檢察機關監督的期待
廣大民眾對于檢察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的監督抱有期待,正是這種期待對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現實的要求。就目前來看,公民與新聞媒體對于行政執法的社會監督已經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但囿于此種監督方式的不足,需訴諸于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能的檢察機關來付諸實踐,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國家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有權力有義務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以依法監督回應社會對于檢察機關的期待。
2.3依法行政的反復強調
由于行政執法是國家機關對于社會進行管理的最廣泛形式,涉及社會發展、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須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近年來依法行政一直是國家反復強調的重中之重,其不僅現代社會民主發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更是保障公民權利利益的必然要求。對于依法行政的重視不僅體現在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同時也需要相應的監督機制予以雙重保障,因此也必須重視檢察機關對于行政執法的監督。
參考文獻
[1] 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互聯網; 不正當競爭; 行政監督。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諸如“開心網域名之爭”“微軟黑屏反盜版”“百度競價排名”“蒙牛伊利網絡黑公關”等等網絡事件不斷出現,不僅危害了我國的互聯網的健康發展,而且深深地傷害了消費者的“心”。2010 年底發生的用戶最多的兩家企業騰訊 QQ和奇虎 360 引發的網絡大戰從年初打到年尾的包含著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針對性攻防,表明網絡競爭到了白熱化程度,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層出不窮。[1]而在這次事件中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部門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集中反映出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考量的難度,以及政府如何處理新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的理論研究缺失和實踐經驗不足。
一。 我國網絡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監督現狀及缺陷。
( 一) 政府缺位現象嚴重。
特別是在騰訊 QQ 和奇虎 360 的網絡大戰中,這一點體現得特別明顯。隨著網絡時代的全面到來,互聯網成為了人們第二虛擬活動空間,對于人們的生活、學習具有重要作用。而在這場風波中,受益最多的是政府為何失語? 政府卻在這場網絡大戰中,沒有及時站出來,致使這場網絡大戰極大傷害了消費者的權利。因此要建立一個和諧的、健康的、安全的發展環境,直接關系到社會發展的安全與穩定。
( 二) 網絡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滯后。
現階段,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使用的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前的版本,并沒有對我們國家現在進入新的發展時代后,特別是互聯網時候后的具體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應措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缺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適用主體方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只規制于經營者的行為,即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二是適用范圍方面,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在一國領域內具有效力,至于互聯網上《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地域范圍,很多問題的解決成為法律盲區。三是適應社會發展方面,在信息時代各項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更新是其顯著特點,而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處理現實問題時,很多方面都存在空白。
( 三) 處罰力度過輕,震懾威力不足。
當前司法實踐中,互聯網領域的違規懲罰基本沒有超過百萬的,這對收入每年達到上億的網絡公司而言,是很小的懲罰,根本不能起到法律的威懾作用。這樣的事實告訴我們,現有的行政執法環境部但不能有效地制止互聯網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之風,還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種現象的發展和存在。
二。 我國網絡環境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監督的完善措施。
( 一) 從政府管理理念角度。
首先,我們要建立“一切為了人民”的思想,保障人們在一個健康的和諧的網絡環境中得到發展和有效的溝通。其次,有關責任部門應該建立監督、引導與自律相結合的制度管理原則,落實網絡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最后,建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我們的互聯網正處在一個迅速發展的時代,因此結合網絡實際情況和全世界的國際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 二) 從政府管理過程角度。
一是事前監督。我們應該建立一部完善的法律體系,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讓行政監督“有法可依”。二是事中監督。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發生,那我們要根據制定好的監督預案進行,迅速找出事情發生的根源,嚴厲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起的一方。
三是事后監督。事情發生以后,相關部門應該及時進行調查總結,向社會進行公布,嚴厲處罰違法企業,責令其進行整改,端正好為人民服務的態度,不能夠包庇違法企業。同時,將這些案例的審判的結果,及時由法院整理判例,制定出司法解釋,不斷更新和補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例。最后,結合行業技術優勢,創新監管手段的形式。如美國的網絡監管,是以立法為基礎,以技術為主要手段,充分發揮非官方性質的行業自律的作用,為互聯網的發展創造寬松而健康的環境。[3]這樣的思路十分值得借鑒。
( 三) 從行政監督立法角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普魯塔克說: “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5]足以看出構造一部完善的法律的重要性。在網絡監管行政立法時,我們要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監管、引導與自律相結合原則、公民參與原則、比例與利益平衡原則等。[4]為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幾點解決方法: 一是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既要在基本法學理念的指導下進行修改,同時也要考慮網絡空間的特性。二是完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以前的審判案例的基礎上盡快完善司法解釋也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學習各國較先進的法律和適應各國立法發展趨勢。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考慮到網絡的各種特性,讓法律更加貼合網絡的實際情況。
( 四) 從社會角度出發。
由于行政監督有很多局限性,因此政府應該積極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和輿論媒體加入到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的監督隊伍中來。這樣不僅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意識,而且也使得我國民主監督的程度提高,同時,也讓行政監督的整套制度更加科學有效。因此,我們可以從加強企業自律、暢通監督途徑、提高網民的自身水平和道德水平方面來保障社會的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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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俊。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M]。 法律出版社,1998.
關鍵詞:土地管理 土地督察 中央與地方政府 制度建設
一、我國土地督察制度的涵義辨析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通知》中規定,我國土地督察制度是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通過設立專門督察機構,對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為了進一步深化對其內涵的理解,先分析其與以往行政監督、行政督察、土地監察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1、土地督察與行政監督、行政督察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主體依照該國法律或國際慣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監察、督促和指導。(如圖1所示),包括行政系統外和行政系統內監督兩類。
行政督察是指由上級政府設立督察組或督察機構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它是行政系統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備以下幾點特性:一是督察的主體屬于行政系統內部機構和人員;二是督察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三是督察的內容是特定的專項事務;四是督察主體的設立是長期性的。從這個層面看,土地督察當屬典型的行政督察,具有代表和示范意義。
2、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
土地監察即土地監督檢查。我國《土地管理法》專門規定了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土地監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從概念上看,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的主體和客體均存在區別。土地監察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督察的主體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土地督察機構。土地監察的對象是一切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而土地督察的對象則是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為。
從本質上看,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土地督察制度實質是把對中央對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監督權從土地監察中分離出來,形成專門的制度規則。但是,土地督察并沒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享有的土地監督檢查權。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行使職權,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權。
二、我國土地督察制度的理論依據
1、行政監督理論
西方的分權制衡論與中國權力制約觀均強調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主張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和控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的監督,能夠制衡地方政府的土地資源支配權力,保障中央對土地的宏觀調控權。
2、政府監管理論
政府監管理論的主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監管則是對市場失靈的回應。土地市場因土地準公共物品的特性、土地利用外部性、壟斷等問題更易出現“失靈”,成為政府監管的重點之一。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正是國家基于對現有土地管理體制漏洞的反思而做出的重要決策。
3、中央與地方土地利益關系論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關系格局發生了重要變化。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地方、組織、甚至個人利益與中央政府展開博弈。因此,中央在下放一部分權力的同時,收回一部分監管權力,加強土地利用的國家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是順應土地管理新時代需要的產物。
三、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現實需要
1、我國目前面臨的土地問題
(1)耕地保護面臨數量和質量保護雙重壓力
一方面,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直接導致了耕地數量的持續遞減。1997至2008年,全國耕地凈減1.25億畝,減幅達6.4%;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耕地占補難以實現數量和質量“雙平衡”。耕地數量銳減、質量下降對我國糧食安全、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巨大威脅。
(2)建設用地無序擴張和低效利用并存
一方面,城鎮建設用地數量增長過快。1996至2007年,全國城市建成區面積年均增長5.2%,而城市人口僅增長4.0%。另據對400個城市調查顯示,城市建成區閑置土地占建成區面積的1/4,城市化的非理性進程造成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農村居民點用地呈現無序擴張態勢。統計資料表明,1996至2008年,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29億人,而農村居民點用地反而增加了112萬畝。農村空閑住宅面積占到建設用地總量的10%-15%。城鎮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雙擴張與落實最嚴格的集約節約土地制度背道而馳。
(3)由征地導致的社會矛盾不斷激化
當前我國征地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表現在:征地范圍過寬、強制性征地行為導致大量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政府從征地中獲取高額的土地增值收益,而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征地安置不到位,難以維持農民的長遠生計。
(4)違法建設占用土地問題嚴重
我國違法用地案件長期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3月20日,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共查處土地違規違法案件31737件,涉及土地25.04萬公頃;2009年國土資源部開展的“雙保行動”中,全國共發現61341件違法案件,涉及土地42.2萬畝。另外,調查顯示,本該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卻成為土地違法的重要主體。如何有效遏制土地違法案件成為我國土地管理亟需解決的難題。
(5)土地生態退化的形勢嚴峻
全國水土流失面積仍有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7.08%。沙化土地173.94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1/6。另有90%以上的天然草地退化,且退化面積以每年150萬公頃的速度遞增。地質災害頻繁、生物多樣性降低、生態服務功能持續下降等嚴重危害社會生態可持續發展。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實施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的行為。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所涉及的各方責任主體來理解。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成立了省級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逐步加強基金監督工作,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但是,當前擠占挪用社?;?,冒領、騙取社會保險金的問題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發生的23.47億元違規資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問題;2000年以后發生的47.88億元違規資金,多數屬于管理不規范問題,甚至包括違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關。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國以來最大規模的社?;鹋灿冒讣?,該案中違規挪用的社保基金連本帶息共計37億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華又爆發數億社保資金被挪用的大案。據新華社報道,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至2005年底,還有10億元沒有回收入賬。國家審計署對29個?。ㄗ灾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穑B老、醫療、失業)的審計結果中,發現違規問題的金額達71億元。
一邊是數以億計的資金被違規挪用、流失,一邊是我國社會保險中所出現的養老保險“空帳”、醫療保險費用支出龐大等問題,這些都將嚴重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使命——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們現在不得不對社會保險基金中的欺詐現象進行深入研究,造成社?;鹌墼p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體制不暢、經費短缺、管理不善、打擊不力等,在這里就僅從其最根本的理論源頭來進行分析。
2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理論分析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現象出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監管不力,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理論基礎——信息不對稱理論可以用來解釋此現象。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市場交易的各方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等,買賣雙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較多的相關信息,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才有產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對于參保企業來說,擁有本企業用工的數量、工資水平、工人被辭退和平均時間長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業為了減少生產成本,會發生不如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而社會保險經辦結構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無法完全準確獲取參保企業的內部信息,只能根據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保險,致使參保企業有隱瞞用工人數、工資水平等信息的動機。
社會保險的購買者(社會保險的參保人)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委托人(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管理人員會有動機進行、欺詐、挪用、侵吞社會保險基金以中飽私囊,或者用虛假的財務狀況隱瞞營運中社會保險基金的貶值、損失與風險。
在社會保險基金發放過程中,由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可能去完全調查清楚每個投保人的真實情況,以及條件變動下個人的現況;個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也可能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隱瞞真實情況、騙領保險金。
3建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機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監督制度
通過對理論的分析,看到欺詐現象的產生除了個人道德上的主觀因素之外,信息溝通的不完全是其產生的客觀原因,這就需要建立一個全方位的監督制度。
行政部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范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基金風險,但是要把經管權和監督權分離開來,否則這樣的制約將會是失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事務要由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只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除了行政監督之外還要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建立一個包括政府專家、企業界代表、財政部門、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社區代表等參加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理事會。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內部也要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進行嚴懲;內部工作人員之間也要互相加強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
3.2利用現代科技協助反欺詐管理
全國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系統存在著相互協調性差、數據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點,參保人員在流動時信息不能及時傳遞,讓騙保存在了可能性。要運用現代科技去優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把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與勞動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服務部門等用網絡聯合起來,實現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的統一和共享。比如說為了杜絕騙取養老保險的行為,可以利用現有的高科技指紋識別設備,建立定期指紋比對制度。將所轄離退休人員的指紋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職工發放指紋采集卡,然后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后繼續為其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這項科技在一些市區中已經被采納了,并被證明反欺詐的效果顯著。
3.3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稽查的力度
針對一些企業隱瞞職工的真實情況,少繳漏繳保險費的,可以發揮各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作用,深入到企業內部對職工的工資、人數等基本情況進行拉網式大檢查。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對人為瞞報職工繳費基數的要重新補繳養老保險費,規范參保單位申報基數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
會計監督作為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中發揮重要作用。會計人員作為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在參與單位經營管理維護本單位經濟利益的同時,承擔著保證單位經濟活動認真執行法律法規的重要責任。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不僅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單位的經濟效益負責,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但不能削弱會計監督,而且要加強包括單位內部監督、社會外部監督等多種形式的會計監督。
一、會計監督內容及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1.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據各項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通過記錄、計算、分析、檢查等方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使之能夠按既定的目標和要求進行。
會計監督的主體是經過授權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監督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 會計人員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權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會計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法規條例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多的產出;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
2.會計監督不力的原因。
目前一些部門和單位受局部利益或個人利益的驅動,會計工作違法亂紀、弄虛作假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也阻礙了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正常進行。會計監督在理論認識上存在問題,致使會計監督工作開展不力。
我國會計監督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財經法規的維護者,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執行會計法規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又是本單位的管理人員,要維護本單位的經濟利益,會計人員往往要無條件的服從管理者的意志,會計工作根本無法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體現在會計監督職能的弱化。會計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監督的復雜性和艱巨性。
從目前實際情況分析,會計監督職能發揮不盡人意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會計不具有監督職能,而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不夠完善,混淆了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界限,會計代表著多種利益主體,顯得無所適從,同時也是企業管理當局以及企業主管當局對會計職能作用認識不夠清楚,使得企業會計忙于應付管理當局的要求,失去相對獨立性。
二、會計監督的理論依據與必要性。
1.會計監督的理論依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財政經濟法律、法規是進行經濟工作的規范,是經濟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會計監督涉及到各種利益關系,會計人員在實行會計監督過程中,有責任也有義務以財政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本單位等各方面的利益。廣泛宣傳《會計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規,在進行會計監督同時,對不認真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干擾、阻撓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追究,扭轉會計監督弱化的不正?,F象,切實強化會計監督職能。
2.強化會計監督的必要性。
現代企業制度是以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征。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會計監督成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國有獨資公司、合伙企業,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進行經濟活動,規范經營行為,并且依法實施會計監督。由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所以沒有有效的會計監督,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 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就難以取得好的效果。會計監督寓于會計核算之中,只有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及時、連續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會計核算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由此而形成的會計信息才能真實、準確、可靠。國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企業管理當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才能有效利用并做出合理預測和決策。
三、加強會計監督職能的對策分析。
1.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制。
制定內部控制制度要針對企業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配置權力和職責,注意責權利之間的平衡,明確決策者的權利和責任,成立輔助決策的專門機構,建立配套的決策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既 要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又要監督其經濟行為的效益性和廉潔性。建立一系列主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決策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權限內,充分發揮經營者的才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2.加強素質教育、強化監督職能。
高素質的會計隊伍能充分發揮其會計監督職能。一是要會計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會計行為、會計程序及會計方法規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電子計算機系統,實現會計監督科學化,有效監督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轉的全過程,提高管理效益和監管水平。三是擁有公共權利的部門應當發揮監督的主導作用, 真正做到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違法、犯罪行為、損失、浪費行為的監督制止,以滿足越來越復雜、重要的內控和外控的需要。
3.完善會計監督理論及立法建設。
現行會計法關于會計監督的規定比較籠統, 且不能適應變化的經濟情況。這與會計理論研究的滯后也有一定的聯系。目前理論界從宏觀體制改革角度考慮問題較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宏觀經濟理論得到了快速發展。而作為只涉及微觀經濟一個方面的會計監督理論, 如何與變革中的微觀經濟體制相配合,以指導會計實踐,是一個至今都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理論的止步, 必將導致法律規定滯于現實, 不能規范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也應該進一步細化。如明確從事不同會計事務的會計人員的分工,從事監督應遵守的程序,違反會計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4.企業會計監督要適應ERP 環境的新情況。
以江西省農村信用社為例, 各業務條線不斷推出信息系統的建設,突出以業務流程管理為核心的管理信息系統,財務、業務不斷融合。信息化時代又必然導致各單位出現了一系列全新的業務操作流程, 原有的會計控制機制面臨著重新設定和優化的迫切需要。ERP 系統各模塊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對會計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ERP 系統環境下,各部門的業務劃分為不同的模塊, 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業務也可能劃分成不同模塊。我們主要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實現轉變:一是要實現職能管理向流程管理的轉換,拓寬監督責任鏈條。要建立完善業務流程信息管理責任體系。對分散在各業務流程上的會計信息相關崗位, 要進一步明細各流程步驟、具體業務處理、監督復核的職責劃分,強化不相容崗位對會計信息的有效牽制和事前控制。二是打破部門負責的管理體制,構建適應流程管理需要的運行機制。業務流程上的會計信息相關的崗位, 都應納入財務部門業務考核,并通過完善會計信息責任追究機制、部門溝通機制、日常協調機制, 突出財務部門對會計信息質量管理與監督的總管職能。
參考文獻:
在地籍信息服務中導入質量管理的概念對于地籍信息服務的發展有重大意義,它是以強化地籍信息服務部門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為前提,對地籍信息服務的全過程及其結果進行設計、實施、檢查和分析,以取得較高水平成績的活動。它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1)滿足社會需求的保證。社會的發展需要地籍信息,地籍信息服務的質量對于多個行業的決策、目標的制定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2)保證地籍信息服務部門前期投入的有效性。較好的質量管理能降低消耗、減少浪費,預警將會出現的問題,以保證投入的有效性;
(3)客觀評價地籍信息服務工作的標準和手段。對地籍信息服務中的各種反饋意見的收集,在正確分析、歸納的基礎上,改正不足,發揚優點。
2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管理的內容
對信息服務過程進行質量管理是用戶服務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依賴服務工作規范、程序和標準來評價和控制整個用戶服務的過程。因此對地籍信息服務過程實現質量管理要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管理標準的制定地籍信息服務的質量管理標準包括管理標準、服務人員的工作標準和服務產品的質量標準。管理標準是對機構設置、機構權限、管理程序及制度、崗位責任制、各個機構的協調和交流等做出統一的規定和要求;服務人員的工作標準是對工作人員提出的技術性尺度和準則;服務產品的標準是一切地籍信息服務工作的落腳點,是指產品最終滿足客戶需求的程度要求。對地籍信息產品做出的標準應以社會的發展為基礎隨時做出調整,并要考慮不同地籍信息產品的差異。
(2)地籍信息服務質量和信息的加工整理地籍信息服務的過程復雜、客戶多樣、需求廣泛,收集的關于地籍信息服務的質量數據也是雜亂無章的、表面化的,對這些信息去偽存真是必須的??梢园凑战y一的表格、方法進行整理,信息要保證完整可靠,要利用計算機進行資料管理,以利查詢。
(3)確定負責各級質量管理和控制的權限及職責全面分析地籍信息服務各環節的質量職能,以便及時消除或者減少由于不合理程序的復雜操作和不適當的訓練造成的各種不良因素。
(4)建立地籍信息服務檔案記錄地籍信息服務的過程和結果,并建立檔案,這是改進質量的依據。通過對記錄內容的模擬和分析可以發現服務過程中不合理的程序,找出對用戶要求理解和認識方面的差距,進而通過構建服務補救系統實施補救。
(5)提供地籍信息服務質量承諾服務承諾必須與能夠提供的服務能力相一致,對內要能夠取得管理者的認同,對外要符合用戶特定的質量要求。
(6)與用戶建立穩定的地籍服務信息反饋聯系用戶對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的評價以及對信息服務的反饋信息,既是改進服務質量的重要依據,也是挖掘潛在服務內容的重要依據。
3地籍信息服務質量評價體系
地籍信息服務可從服務理念、服務行為、部門形象、服務產品和服務滿意等五個方面進行科學的評價。評價體系。
(1)服務理念服務理念是指地籍信息服務業的服務宗旨、方針,經營管理哲學、風格特色等。其核心在于確立“用戶第一”、“服務至上”的服務意識,這滲透在地籍信息服務機構的質量觀念、服務觀念、社會責任觀念當中。地籍信息服務機構理念的建設,必須廣泛征求員工和用戶的意見,爭取他們的認同,使他們滿意。
(2)服務行為服務行為是指地籍信息服務業“做法”,是服務理念訴諸計劃的行為方式,它包括行為機制、行為規則和行為模式等。這需要地籍信息服務機構在組織制度、管理培訓、行為規范、公共關系及服務活動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行為運行系統。
(3)部門形象部門形象是指地籍信息服務機構所具有的各種可視性的顯在形象,是地籍信息服務具體化、視覺化的信息傳遞形式與用戶對這種傳遞的信息及方式認同之間的一種有效的協調和溝通,也是地籍信息服務機構自身機制對外界的一種展示。
(4)服務產品服務產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指用戶對地籍信息服務項目是否滿意,比如地籍服務項目的多樣性、靈活性、針對性、有效性等;二是指用戶對地籍信息服務機構開發的信息產品質量是否滿意,比如提供資料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和信息產品包裝等。
(5)服務滿意服務滿意要通過抓服務理念、服務目標、服務滿意度和強化服務滿意行為來實現。服務目標是地籍信息服務機構為用戶提供全部服務的行為標準,是服務要達到的要求;用戶滿意度是用戶在接受地籍信息服務后的滿意狀態的程度。用戶對地籍信息服務機構的服務滿意時,要及時對服務行為進行強化,使之得以鞏固。
4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監督機制和方法
地籍信息服務是以高技術為基礎的涉及面廣的高效信息服務,其質量監督的組織與傳統地籍信息服務有很大的不同。基于這一事實,在監督中除遵循地籍信息服務監督的普遍原則外,應根據地籍信息服務的特殊性,進行監督內容的規范,以便構建完整、可行的動態化的社會監督體系。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監督包括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消費和管理的全過程的監督,主要有地籍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地籍信息服務的用戶和地籍信息服務的管理者。
(1)對地籍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監督地籍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包括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主要包括對其資格、權利和義務以及生產經營地籍信息產品的原則等方面進行的監督;對地籍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資格認證監督;對地籍信息服務提供者生產經營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所依據的原則的監督;對地籍信息服務提供者權利和義務的監督。
(2)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收費和知識產權的監督。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主要包括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檢索界面和檢索途徑。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收費的監督,是對組成收費價格的通信費和信息費的監督。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知識產權的監督,包括對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享有對自己的產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和提品服務時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監督。
(3)對地籍信息服務用戶的監督對用戶地籍信息需求和合理利用的監督,是地籍信息服務監督的重要內容和目的。通過監督,確保用戶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地籍信息服務的用戶主要可享有下列權利:①對許可享用的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查詢、檢索、下載的權利;②要求地籍信息服務提供者改正錯誤信息的權利;③若用戶確因使用錯誤信息產品造成損失,有向提供者要求賠償的權利;④用戶有要求提供優質地籍信息服務的權利;⑤用戶有批評檢舉、控告侵害其信息權益行為的權利等。用戶在享有以上權利的同時,還應盡以下義務:不經提供者許可,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分享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不得將享用的地籍信息產品和服務進行商業買賣活動;用戶在引用信息時應注明信息來源等。
(4)對地籍信息服務管理者的監督地籍信息服務的管理者是指對我國地籍信息服務進行管理的機構和個人。網絡信息服務的管理者通過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條例等對地籍信息服務進行管理,使地籍信息服務業健康發展。對地籍信息服務管理者的監督主要是對地籍信息服務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的監督。監督方法是在社會監督活動中為實現監督目標,保證監督活動順利進行所采取的工作方法。監督方法是社會監督理論、監督體系的自然延伸和具體化與實際化。監督方法按其性質可以分為政策方法、法律方法、經濟方法、技術方法、輿論手段等,它們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質量監督體系。根據地籍信息服務的內容和監督要求,應強調以下手段的利用。
(1)政策手段。國家頒布地籍信息服務政策,一是制定地籍信息服務的總原則、內容、要求與組織服務方式,進行管理上的政策導向;二是制定政策執行及政策監督范圍,制定執行監督規范。
(2)法律手段。一是要明確法律監督的對象和范圍;二是制定包括信息產權保護、信息資源共享、信息污染防治和信息犯罪處理以及地籍信息服務市場與價格管理在內的法律體系。
(3)經濟方法。通過運用各種經濟手段調節監督對象的不同經濟利益,實現對地籍信息服務進行監督。
(4)技術手段。信息污染、信息犯罪以及其他問題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必須應用“技術”手段進行檢測和監控,其中諸如信息犯罪控制、信息污染防治、信息環境控制、信息權益保護,可以直接利用技術手段進行。
(5)輿論手段。優化服務環境,創造有利于地籍信息服務發展和服務利用的社會氛圍,為行政監督、法律監督和技術監督的實施提供社會輿論條件。進行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監督的基點是建立政府集中管理下的監控系統,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我國在現階段可考慮以下兩方面:
1)第一,建立監督職能完善的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監督機構。由國土資源部、信息產業部、國家保密局、國務院新聞辦和物價局等部門具體負責相關的地籍信息服務質量監督工作,制定系統的管理監督辦法,設立相對應監督機構,明確集中控制、分工監督的關系,制定統一的原則和實施辦法。
2)在實施監督中,根據地籍信息服務組織的系統環節,從構成元素、工作單元、資源結構、服務組織、服務對象和社會環境技術支撐等要素出發,將服務的對象(經營者、管理者、用戶和公眾)監督、過程監督、結果監督和目標控制結合,采用系統化的監督措施和政策、法律、技術、公眾相結合的監督辦法,構建以監督問題為中心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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