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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環境監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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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環境監管

    第1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關鍵詞:海水養殖;水溫;氣象條件

    中圖分類號:S932.5 1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5.07.008

    Abstract: Respond to the urgent need for meteorological service from aquaculture in Binhai New Area, the real-time data from August to November, of water in mariculture ponds of shrimp base was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verage water temperature of three layers in the ponds were higher than that in air, the water temperature from August to September varied from 20 to 28 ℃, which favored the growth of white shrimp(Penaeus vanamei). From October, the water temperature gradually declined against growth of shrimp. In overcast and cloudy Days, the temperature of lower layer water was higher than the upper, which caused water turbulence. So,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guard against the pond hypoxia disasters, and the relational model of the air temperature and water temperature in the pond was established,which can real-time forecast water temperature in the pond and provide a scientific support for the best breeding, feeding, harvest and other activities of aquaculture.

    Key words:mariculture; water temperature; weather condition

    濱海新區大港地區有著廣闊的海水養殖面積,是濱海新區水產養殖的主要地區,共有露天養殖面積2.4萬余hm2。水產養殖基本上是露天作業,氣象條件與水產養殖的成敗息息相關。隨著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大港水產養殖業走上了高效養殖的道路,對氣象條件更加敏感,對氣象災害更加脆弱。氣象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養殖對象生長速度、繁殖時間、成活率、病害情況等,還決定了苗種放養、飼料投放時間及投放量、捕撈上市時間和產品運輸方式等,影響水產養殖的豐歉、品質和成本的高低,甚至可能導致養殖業的巨大損失。氣象因素對水產養殖業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災害性天氣如臺風、暴雨等引起的嚴重洪澇或風暴潮造成的“硬殺傷”。如2012年7月25―26日的特大暴雨天氣,造成大港古林街海水對蝦養殖損失嚴重。二是溫度、鹽度等變化引發水生物適生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導致生理不適應造成的“軟殺傷”。一場低溫寒潮天氣可導致海水養殖的魚蝦大面積死亡。特別是高密度養殖采用高投飼料密集養殖,天氣突變造成浮頭泛塘已成為水產養殖的主要災害之一,一旦發生損失嚴重。

    因此,對露天海水養殖水環境進行觀測預報,可以有效減少水產養殖損失,增減養殖戶收益。

    1 材料和方法

    1.1 試驗地概況

    觀測養蝦池設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古林街馬棚口二村的對蝦高密度養殖示范區。示范區(N39°19′、El17°46′)年平均氣溫12.6 ℃,最冷月1月平均氣溫-3.3 ℃,最熱月7月平均氣溫26.8 ℃;平均年降水量522.2 mm,雨量集中在7―8月;年日照時數在2 700 h左右。本園區海水池塘養殖面積共266 680 m2,每個池塘6 667 m2,共40口池塘。曬水池在園區南側,緊鄰池塘,面積6 667 m2。養殖水產品為南美白對蝦(Penaeus vannamei Boone),養殖示范區如圖1所示,觀測儀器分別安裝在40#池塘和曬水池2。

    1.2 測定項目及儀器

    項目采用雨研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水產養殖氣象監測顯示系統。每套包括4種要素,距水面1.0 m深度溶氧量(±1%)、鹽度(±1%)和pH值(±0.1),距水面0.5,1.0和1.5 m 3層深度水體溫度(精度±0.1 ℃),監測數據通過GPRS模塊實時傳送到氣候中心服務器的數據庫。

    1.3 數據處理及分析方法

    本文利用觀測數據繪制圖表,以直觀地反映海水養殖條件下氣象要素的時空變化特征;并對所取得的數據使用數理統計相關知識和統計軟件SPSS進行方差分析、相關性分析以及回歸分析。

    2 結果與分析

    2.1 海水露天養殖池塘池水溫變化特征

    該養殖區引灌海水進行養殖。海水在曬水池中曬15~20 d,引入養殖池塘。本文主要研究8―11月水溫時空變化特征。

    2.1.1 海水露天蝦池池水溫的時間變化 (1)平均水溫變化特征。觀測數據采集時間為2013年8月6日―2013年11月30日。

    如表1、表2所示,從時間變化分析,8月至11月,蝦池平均水溫逐月降低,從空間分布分析,蝦池3層水溫從上層到下層逐漸降低。與氣溫比較,各月3層水溫平均值均高于同期氣溫平均值。蓄水池和蝦池水溫差異不顯著。

    (2)水溫變化趨勢。蝦池水溫的變化主要是隨氣溫的變化而變化,由水溫、氣溫變化曲線圖1和圖2可以看出,水溫、氣溫的秋季變化均呈波浪形,其走向基本一致,但水溫變化幅度遠低于氣溫,主要是由于水的比熱較空氣大造成的。隨著時間推移,水溫呈下降趨勢。從變化時段看,蝦池8月6日―9月1日水溫達到最大值,其中8月31日12點至9月1日上午9點,3層水溫保持29~30 ℃持續45 h。之后水溫呈階梯式下降,9月25日至29日和10月25至11月5日兩個階段水溫下降速率最大。蓄水池與蝦池水溫變化趨勢一致。

    2.1.2 不同天氣類型水溫變化特征 為了分析不同天氣類型水環境變化規律,分陰天、晴天和多云3種天氣進行分析,按照日照百分率小于20%,20%~60%和大于60%劃分為陰天、多云和晴天。

    除季節變化外,池塘水溫晝夜變化也是生產不可忽視的一個環節。不同天氣類型水溫最高最低氣溫出現時間和日較差均不相同,特別是陰天和多云天氣下層水溫高于上層水溫。

    晴天時選取連續晴天(9月4―5日,日照百分率0.81~0.89),0.5,1.0,1.5 m 深度逐時水溫監測資料。結果表明,3個深度水溫日變化曲線均呈單峰型(圖3),各層日最低水溫平均出現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溫出現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氣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氣溫出現時間均推遲2 h左右;水溫的日較差較小,0.5,1.0,1.5 m 深度的水溫日較差分別為1.6,2.2和2.3 ℃,而同期大港氣象站氣溫的日較差為10.8 ℃,這與水體熱容量大有關。垂直方向,各深度逐時水溫差異不超過2.5 ℃,按照0.5,1.0,1.5 m順序水溫依次降低,詳見圖4。

    陰天時選取連續陰天(8月30―9月1日,日照百分率0),0.5,1.0,1.5 m 深度逐時水溫監測資料。結果表明,1.0 m和1.5 m兩個深度水溫日變化曲線呈單峰型(圖4),日最低水溫平均出現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溫出現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氣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氣溫出現時間均推遲2 h左右,與晴天實況相似,1.0,1.5 m 深度的水溫日較差分別為0.5,1.0 ℃,比晴天水溫日較差明顯偏小。而0.5 m深度的水溫維持在29.7 ℃基本無變化,而且8月30日12:00―31日1:00和8月31日12:00―9月1日0:00及9月1日14:00―19:00,0.5 m水溫均低于1.0 m水溫,個別時段甚至低于1.5 m水溫,垂直方向出現逆溫層,造成深層水體向上層流動混合,水體內部形成亂流,詳見圖4。

    多云天時選取連續陰天(9月9日―9月10日,日照百分率0.5~0.6),0.5,1.0,1.5 m深度逐時水溫監測資料。結果表明,水溫日變化和垂直變化介于晴天和陰天之間,1.0 m和1.5 m兩個深度水溫日變化曲線呈單峰型(圖5),日最低水溫平均出現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溫出現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氣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氣溫出現時間均推遲2 h左右,1.0和1.5 m 深度的水溫日較差分別為0.7,1.2 ℃,介于晴天和陰天之間。而0.5 m深度的水溫變化與陰天類似,垂直方向下午至晚上出現水溫上低下高的逆溫層,造成深層水體向上層流動混合,水體內部形成亂流,這也是高溫季節池塘浮頭泛塘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水體溶氧量變化分析

    溶氧量是水中生物在水中生存的重要指標之一,水中飽和溶氧量受到大氣壓力、水溫、水中其他溶質(如其他氣體、有機物或無機物)含量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影響。自然條件下水中的飽和溶氧與大氣壓呈正相關關系,陰雨天氣大氣壓降低,影響水體溶氧量;隨著水溫升高,飽和溶氧量下降;鹽度對溶氧也有直接而明顯的影響,隨著水體鹽度升高,飽和溶氧量下降。

    觀測蝦池內有一臺增氧機,溶氧減少時會啟動增氧機增氧,因此觀測的溶氧量為人工干預后的結果。溶氧量觀測數據分析結果為,觀測期內池塘水體溶氧量在12.0~4.0 mg?L-1之間波動,溶氧量下午高于早晨,白天高于夜間。每天至少有16 h以上大于4.0 mg?L-1,沒有出現低于3.0 mg?L-1情況。

    2.3 水體pH值變化分析

    蝦池水體酸堿度維持在7.8~8.8之間,很穩定,水體屬于弱堿性,能滿足養殖蝦類的生長發育需要。

    2.4 鹽度分析

    高密度養殖時蝦適應低鹽度能力較差,觀測表明:蝦池鹽度維持在19‰~31‰,鹽度整體適宜,未出現低于7‰的情況,蝦池環境利于蝦類發育。

    2.5 池內水溫與氣溫的關系

    采用3層水溫逐時資料與大港氣象站同步逐時平均氣溫資料,利用逐步回歸分析方法,建立蝦池水溫與氣象站氣溫間關系模型,該模型可用于水溫預報。

    秋季蝦池各層水溫與大港氣象站氣溫的統計模式如表3。

    3 結論與討論

    本文對大港露天海水養殖池塘水的溫度、溶氧、鹽度、pH值等進行觀測分析,并建立了秋季各月逐層水溫與氣溫的關系模式。

    (1)8―11月,觀測池塘3層平均水溫均高于氣溫,8―9月水溫在20~28 ℃之間,適宜南美白對蝦生長,10月以后水溫逐漸下降,適宜度降低。

    (2)陰天和多云天氣,出現下層水溫高于上層水溫的情況,形成水體亂流,應特別防范翻塘浮頭災害出現。

    (3)建立池塘水溫與氣溫關系模型,預報池塘水溫,可為魚塘管理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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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組織領導

    成立以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為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分管副局長和各相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區海洋與漁業局執法大隊、海洋管理科和各相關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區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海洋與漁業局和各相關街道辦事處分別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

    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海岸線巡查監管,有效監控我區海岸線、海域、海島、濱海濕地保護區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情況,及時發現、制止、舉報、查處和糾正海洋違法行為,實現對我區海洋資源、海洋環境的依法管理和有效保護。

    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開展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

    監管內容

    海岸線巡查監管包括海域使用監管、海島保護監管、海洋環境保護監管和用海設施改造監管四方面內容。

    1、海域使用監管:未經批準非法圍海建設養殖池、填海建設碼頭和蝦池回填行為;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行為;擅自改變海域使用用途行為。

    2、海島保護監管:未經批準在海島周邊海域進行填海、圍海活動;未經批準在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或者組織開展旅游活動;是未經批準海島采石、采挖海砂海泥、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樣本;其他未經批準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行為。

    3、海洋環境保護監管:非法采挖海泥、盜采海砂行為;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

    4、用海設施改造監管:用海設施包括養殖池、漁港碼頭、港池、船塢等,其改造必須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和區海洋與漁業局逐級報告,經核準后實施改造,并填報《用海設施改造備案表》(附件2)備案,實行用海設施改造備案制度。

    監管方式

    以屬地化巡查監管和海監執法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海岸線巡查監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實施岸段負責制度。建立“區-街道-社區”三級海岸線巡查監管網絡,實施岸段負責制。各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海岸線的日常巡查、監管、聯絡和信息報送工作。

    第3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關鍵詞】海洋工程;施工期;環境監理

    1前言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迅猛發展,國家對海洋經濟的投入和發展也越來越重視,不難看到我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數量呈快速上升的趨勢,同時也可以看出海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環境監管任務也相應的增多了。盡管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進一步發展,但有不少的開發者和經營者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背景和專業的環保人才,政府的時間和精力都有限,由此帶來了海洋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階段的環境管理存在不少的漏洞,造成了建設項目中所謂的“啞鈴”現象。直接帶來了海洋工程施工階段極其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換現象,并且近年來這樣的現象經常發生,有的影響采用現有的科學技術可以進行有效地遏制和補救,但有的影響超出了現有的補救水平。為了使監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能夠做到有據可依,應在監理過程中開展必要的環境監測。

    2工程環境監理的內涵和監理工作的相關目標

    所謂的工程環境監理, 是在施工過程中通過監理進行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與整個施工組織管理緊密結合。涵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工程監理的主體施工要順應環保的時代要求,譬如污水排放量、廢氣排放量和噪音污染要達標;其次,各環境保護單項工程管理之下的保護運營期和施工期的環境質量也需要進行監理,稱為“環保工程監理”。總而言之,環境工程監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公開公平性和科學性。

    環境監理工作目標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一工程環保的設計方案和相關的監理文件提到的工作要得到落實,環保要求要切實地執行。這是環境監理工作的核心目標, 也是各項環保政策法規的基本要求; 第二,要進一步宣傳環保的理念,提升人們的環保意識,這就需要相關業主的參與管理;第三,對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進行科學的監管,確保施工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在可控制的范圍內,同時要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維護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3海洋工程環境監理中環境監測的主要內容

    海洋建設項、目的施工期承擔的工作主要有:海地拆遷、清理、水域面積的擴大或縮減、建立施工駐地等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和施工過程兩項重要的活動,因此,海洋施工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有幾方面的內容:

    3.1對水位環境的監理監測

    在施工期間需要對廢水進行處理,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海洋工程施工期的水文環境監測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讓工業生產和生活廢水的排放量達到專業化標準,并且保證其對海洋水域面積的影響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同時對周圍敏感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有所保證,從這兩方面進行實時監測。

    3.2對大氣環境進行監理監測

    海洋工程施工期的大氣環境監理監測涵蓋了兩方面的內容:第一,要保證海洋工程施工過程中排放的廢氣量進行達標檢測;第二,要確保海洋施工周圍的大氣敏感指標諸如居民社區、學校、醫院等的大氣環境進行監測,其中部分的數據可以參照相關的定點監測指標。

    4海洋工程施工期環境監理的原因

    4.1環保管理水平的提高、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采用項目責任制和法人制的方式

    海洋環境建設帶來的一系列環境問題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量,僅僅依靠項目監護者很難做好。但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將海洋工程環境監管單位和項目法人進行更好的結合共同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的策劃和管理,必然會帶來雙贏的后果,這于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也是相當重要的。

    4.2當前海洋工程環境管理方式需要進一步完善

    當前的海洋環境管理方式也很好,但因為海洋環境類建設涉及的范圍不同,項目一旦投入到建設中帶來的影響比較小,重要的工程量是在正式施工時期,尤其是對于一些復雜的施工項目來說。作為生態類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對環境影響比較嚴重。當然當前的管理方式比較合理,但長遠來看會造成海洋工程施工期的管理漏洞,如果施工階段不進行有效地控制會導致日后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難以控制。產生的諸如海底采砂、海洋清廢工程、人工島嶼工程等環境影響的殘尾一發不可收拾。

    4.3施工期環境保護方案的調整需要環境監理

    海洋工程的施工期會考慮諸如場地條件、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需要在正式施工時對相關的輔助設備進行整頓。海洋工程施工時期的環保方案需要進一步優化和改善,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環境監理產生的影響寶報告書可以有效地控制環保的深度。同時可以看到,有不少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必須在專業化的指引和監管下才能進行,這樣可以避免因方法不當而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5海洋工程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的重要方式

    5.1計算機技術的應用

    在海洋施工期間進行環境監理會產生一定量的數據,數據的處理僅僅依靠人工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各種數據的比較和推理必須需要計算機技術的介入,大型計算機可以處理各種復雜的數據,這樣才能保證得出的數據真實、科學與實時。

    5.2遙感技術的運用

    海洋工程開展施工期普及的范圍之大、廣度之深,大量的海洋面積所受環境的影響,要在短期內搜集到這么多的信息,僅僅依靠計算機技術是不夠的,遙感技術由于它的快速性、不受空間限制性,可以對海洋環境的變化、水域面積的變化以及擴散情況進行非常精確的監測,并且可以獲取各種類型的信息為海洋工程的施工帶來非常重要的作用。

    6結語

    環境監理需要準確的環境測試數據,監理監測在環境監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海洋環境監理對海洋施工產生影響,也給海洋建設提供了重要的線索。有效的環境監理對于實現海洋監管的多元化起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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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道軍.水利工程建設實施環境監理制的探討[J].人民長江,1998,2,29.

    第4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以往基層海洋站的建設主要集中在海洋水文、氣象要素的監測能力方面,缺乏基本的海洋環境監測儀器和設備。目前,北海區95%的基層海洋站不具備海洋環境監測能力,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存在著比較大的缺陷。面對日益加重的海洋資源環境監測需求和日益頻發的海洋生態災害,現有的海洋站只能開展部分監視工作,中心站能夠承擔部分監測工作,海區中心承擔了大部分海洋監測工作,基層監測機構受能力限制無法發揮地域優勢。因此,亟須填補基層海洋站監測能力的空白,完善增強海洋站海洋監測能力,使之能夠承擔海洋資源環境監測和應對海洋生態災害。

    2基層海洋站缺少應急監測能力,影響北海區應急監測時效性

    目前,北海區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業務由中心站和海區中心承擔,應急監測隊伍抵達現場的航渡時間較長等問題,成為影響應急監測時效性的重要制約因素。同時,由于中心站和海區中心的海洋環境監測業務工作繁重,近年北海區綠潮、赤潮、水母等海洋生態災害和溢油事故發生頻率居高不下,應急監測工作對日常業務工作的沖擊較大。亟須完善基層海洋站的應急監測能力,發揮其區位優勢,就近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以提高監測的時效性,實現3h內海洋監測技術平臺達到海洋生態災害現場并開展工作。

    3基層海洋環境監測站職能定位

    3.1外業樣品采集職能定位

    外業樣品采集是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海洋環境監測機構一般是由本單位自己完成外業樣品采集。外業樣品采集人力資源占用量大、耗時長、易受海況和天氣影響,是影響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效率的主要環節。基層海洋站承擔海洋環境監測的外業樣品采集任務,能發揮各海洋站的區位優勢和人員優勢,由海洋站承擔就近沿岸淺海的監測站點采樣工作,可大幅度減輕中心站、海區中心的現場監測采樣工作壓力,降低監測成本,提高監測效率。由于海洋環境監測外業樣品采集工作相對獨立,采樣操作有《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2007)和《海洋調查規范》(GB12763—2007)可依據,工作流程和技術要求明確。監測單位采用外包的形式完成海洋環境監測的樣品采集工作也符合計量認證的要求。因此,基層海洋站承擔其他單位的海洋環境樣品采集工作在監測質量控制方面也是可行的。美國、加拿大等國有志愿者采集養殖區水樣,郵寄至檢測單位分析的環境監測方式。根據目前的海洋環境監測業務需求和海洋站人員、裝備條件,添置采水器、采泥器、浮游生物調查網具等樣品采集儀器,配備手持GPS、絞車、樣品箱等采樣配套器材,形成海水、沉積物、浮游生物和底棲生物等生態監測樣品采集能力,可開展海洋環境趨勢性監測、海洋功能區環境監測、海洋環境監管監測等業務的樣品采集工作。

    3.2內業樣品分析及現場監測職能定位

    部分海水監測指標的樣品不易保存,需要進行現場分析。針對此類樣品,可采用現場監測儀器和室內分析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目前多參數水質分析儀等現場監測設備在pH、溶解氧、葉綠素a、濁度等指標的監測方面技術較成熟,設備性能穩定,易于使用和保養,且儀器購置費用較低。配備多參數水質分析儀,海洋站可完成pH、溶解氧、葉綠素a、濁度、鹽度等水質要素的現場監測。海水硝酸鹽、亞硝酸鹽、銨鹽、磷酸鹽、硅酸鹽等營養鹽監測指標,《海洋監測規范》要求其樣品保存時間不大于24h,而目前在線監測技術不能滿足規范質量要求,需要進行現場樣品分析。如果由于中心站或海區中心不在一地,則采樣工作完成后當天需要樣品運輸和交接耗時較長。配備常規水質項目采樣、預處理設備、分析儀器和多參數水質分析儀等現場監測設備,形成常規水質監測能力,滿足水文氣象、海水水質常規監測、資源與環境承載力監測的基本需求。近期需要具備的監測項目有海水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葉綠素a、鹽度、水色和透明度等。

    3.3應急監視監測職能定位

    近年來,北海區赤潮、綠潮及溢油災害等突發環境事件頻發,應急監測工作繁重。以2013年為例,北海區發生赤潮14次;綠潮災害影響到山東日照、青島、威海和煙臺市沿海[3],影響海域岸線近1000km;青島東黃輸油管線發生爆燃事故,造成膠州灣溢油污染。每年北海區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的應急監測都在100航次以上。大量的應急監測任務給日常監測,業務工作量已近飽和的海區中心和中心站造成較大的壓力,有時不得不推遲日常監測,以完成應急監測任務。有些環境事件發生海域距海區中心或中心站較遠,監測隊伍抵達現場路途遠,航渡時間長,降低應急反應效率。當前的海洋環境保護形勢亟須基層海洋站承擔起海洋環境應急監測職能。目前影響基層海洋站開展環境應急監測任務的主要限制因素有兩方面:一是缺乏應急監視監測的技術設備,二是缺乏從事海洋環境監測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海洋站現有技術條件,通過配備采水器、赤潮生物采樣網具和油指紋樣品采集器材、樣品瓶及GPS等相關配套設備,即能滿足赤潮、綠潮應急觀測和樣品采集能力的需要。專業人員可通過短期培訓和中心站技術指導等方式,解決應急監測技術人員缺乏的問題。海洋站應急監視監測能力的建設目標應是具備就近應對1個環境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監視任務,具備獨立開展溢油、綠潮、赤潮等環境突發事件的現場監視監測的能力,為形成北海區3h應急監測圈,提升海區環境監測覆蓋能力奠定基礎。

    3.4基層監測機構輔助監測業務職能定位

    建設通用實驗室,為中心站、海區中心提供通用實驗分析平臺,提高北海區海洋環境監測體系的整體業務能力。發揮基于海洋站現有基礎設施優勢,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改造,打造專業化通用實驗室。每個海洋站完成通用實驗室改造面積不小于150m2,以滿足海洋站開展監測工作的需求,并為海區中心、中心站就近開展常規項目現場樣品分析提供實驗條件,將海洋站實驗室打造成北海區海洋環境監測現場分析的通用實驗室。建設遠程生物鑒定信息采集終端,配備光學顯微鏡和顯微照相系統等相關技術器材,具備海洋生物樣品鑒定信息采集錄入及遠程傳輸能力。發揮中心站、海區中心的技術優勢和基層海洋站區位優勢,解決目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中生物種類鑒定的技術困難,提高北海區監測體系生物樣品的鑒定能力。

    4小結

    第5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設計

    一、開展海洋環境責任險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正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一些涉海企業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漁業生產、海洋生態及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漁民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開展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防范海洋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探索

    海洋環境責任險是環境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責任險又有“綠色保險”之稱,其定義各國不盡相同。參照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概念[1],海洋環境責任險可定義為“以企業發生海洋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一般認為,海洋環境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然,這種玷污和污染是有嚴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險公司只對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故意的、惡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也不涉及累積性的環境影響。

    關于船舶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我國于1999年成為《〈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的締約國,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5日對我國生效。同時,2010年國家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第二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同時要求中國籍船舶應當向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的保險機構以及境內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證等其他財務保證。

    關于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環境責任保險的施行情況。在國外,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的事故保險已經有一定的經驗。比如,2010年4月20日發生火災的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海地平線”這一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并引發大火事故。這一平臺屬于瑞士越洋鉆探公司,由英國石油公司租賃。瑞士越洋鉆探公司向英國勞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險商投保了7億美元的保單。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險市場,英國勞合社占據了市場份額60%~65%[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1980年開始開辦石油保險業務,第一張石油保險單承保了法國道達爾石油公司在南中國海進行的鉆井作業風險。但總體而言發展遠未達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關于陸上企業的環境責任險。2008年以來,我國江蘇、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試點開辦環境責任保險,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參保意愿薄弱、保險受益覆蓋面小、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污染侵害后果。

    從我國實踐看,目前海洋環境責任險僅在船舶油污責任、海上石油勘探和開采責任保險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狹窄,深度也很不夠,海洋遭受的損害并不僅僅限于油污染,還有諸如工業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體廢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三、拓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建議

    1.推動海洋環境責任險的立法

    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盡管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法律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個別條文顯然不能支撐整個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也僅是一個政策性的“指導意見”。因此,應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保險法》中加入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條款,并進一步進行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

    2.運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環境責任險制度

    政府在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應當明確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以政策文件或法規的形式予以確定。同時,政府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中,對企業污染情況進行監督,監管保險公司對污染事件的賠付情況。要加緊出臺有關技術指南,國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臺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這些尚不足以支撐環境損害的評估和鑒定,需要加緊出臺相關的技術評定細則;要盡快出臺《第三方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和《第三方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管理辦法》,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職責;要提供專項資金支持,專家的引進、第三方海洋環境風險等級評估機構、海洋環境損害評估機構的建立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等都需要專項資金作保障,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3.引導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

    海洋環境風險等級的劃分、海洋環境事故中損害的評估,需要專家的指導和技術標準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引進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專家團隊,為環境風險等級劃分、環境損害評估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行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4.保險企業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實行差別保險費率

    從我國率先展開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幾個城市來看,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率普遍較低,不僅低于國內其他一般的商業保險,也遠遠低于國外的高達70%―80%的賠付率。與賠付率低不相適應的是保險費率較高,我國目前實行的環境責任保險費率最低為2.2%,最高為8.0%,而其他險種的保險費率都在千分之幾[2]。市場經濟條件下,賠付率過低和保險費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另外,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試點企業普遍經營污染危險性較大的業務,容易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這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太大。

    由此,保險企業:一要拓展保險范圍與項目。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可以分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累積性的環境污染事故,相應的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也應包括這兩個方面,當然,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戰略。另外,海洋環境責任保險項目應該有:油污責任保險、流域環境責任保險、海洋工程責任保險、海洋傾廢責任保險四大塊;二要實行差別保險費率,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由于所屬行業的不同,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業就比港口行業更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較嚴重。因此,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確立“高風險、高保費、高賠付;低風險、低保費、低賠付”的原則,要運用科學的方法,對不同行業的風險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可實行“優惠費率”政策,對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少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享受相對較低的優惠費率;對于那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較多的被保險人,在續保時需要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率。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突擊檢查來監測被保險人安全防護設施的可靠性,及時警示被保險人的安全隱患。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對已經發現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險事故拒賠保險金,以及對有此情況發生的企業拒絕承保等方式來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5.建立巨災共保機制

    鑒于海洋環境責任保險的高賠付率、損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險人利益的風險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國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建立承保主體的共保機制。該機制要由保監會聯合推動,設立由多家公司組成的共保體,通過分擔風險,可以提高整體賠付能力。共保體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保費、承擔風險、享受政策,實施對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承保、理賠、結算等,共同提供服務。

    6.規范海洋環境責任險的模式

    目前,發達國家環境責任險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以美國和瑞典為代表的強制保險的制度;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的自愿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3]。考慮我國海洋污染狀況,可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層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嚴重、生態損害風險較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如濱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產、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大規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對環境的危害呈現出漸進的、持續危害的企業的承保機構,可采取美國式的專門保險機構,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嚴重、規模不大的企業適用強制責任保險。因為這些企業規模不大,技術和設備方面又缺乏足夠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發生事故,囿于其財力,無法獨自承擔損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較輕的企業適用任意責任保險,如餐飲、娛樂、商業等行業。任意責任保險模式在對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顯地弱于強制責任保險模式,但是,這種模式比較自由和寬松,對國家的依靠力也比較小,可以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保,由其自由決定一些除外責任和保險費率,體現一種市場化運作。

    四、結語

    作為海洋環境損害賠償的“第二道重要救濟防線”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有其獨特的優勢,雖然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走過一些歷程,總體水平不高,但我們已經看到了一些積極的有益嘗試。我國應當在綜合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健全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國家環保總局,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

    [2]鄭冬梅,海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邊界與運行機制,保險研究,2007(9):22-25

    第6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防治

    1引言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樣品包含海水、生物體、沉積物等,組成復雜,檢測項目多。在樣品的分析檢測過程中,會大量使用化學藥品,實驗過程中發生的化學反應會產生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其在監測海洋環境狀況的同時,本身也成為了一個典型的污染源。隨著人們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實驗室的污染問題備受關注。本文分析了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的主要污染來源,并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2污染來源及危害

    2.1廢液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廢液分為三類,即實驗原廢液、一般實驗廢水、生活廢水,來源于多余的樣品、標準曲線及樣品分析殘液、失效的貯藏液和洗液、大量的洗滌水等。幾乎所有的常規分析項目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廢液污染問題。這些廢液成分復雜,包括最常見的有機物、強酸堿廢液、重金屬離子和有害微生物及相對少見的氰化物、細菌、藥殘等[1]。目前,我國部分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未具備良好的廢液處理條件,甚至有直接排放的現象,對環境造成污染。

    2.2廢氣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廢氣主要集中在樣品試劑、分析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物、有機溶劑的揮發及標氣的泄漏等。室內空氣污染物的種類較多,成分復雜,排放具間歇性,主要有有機氣體和無機氣體兩大類,如酸霧、甲烷、正己烷、乙醚、鹵化氫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若直接排放到大氣當中,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質量造成危害。

    2.3固體廢棄物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來自多余樣品、分析產物、殘留失效的化學試劑、消耗或破損的實驗用品等。這些固體廢物成分復雜,涵蓋各類化學、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處理稍有不慎,即容易危害土壤以及地下水環境,導致較嚴重的污染事故。

    3防治措施

    3.1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為了降低實驗室對環境的污染,應把實驗室環境保護系統納入實驗室設計與建設中,使之成為實驗室建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從而有利于貫徹落實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2]。建設廢水處理系統,一般實驗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綜合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通過酸堿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鈉氧化處理、生物接觸氧化等工藝措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建設實驗室廢氣處理系統,具體根據實驗室廢氣的特點來選擇處理方法,如建設酸霧凈化塔,采用濕法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氣,建設活性炭吸附裝置,采用干法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機氣體。建設專門分類存放點,用于貯存、管理固體廢棄物。

    3.2妥善收集、貯存、處置實驗室廢棄化學品

    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原廢液、固體及可收集的氣體等廢棄化學品應遵循科學的收集技術規范[3]。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化學品分為無機濃酸溶液及其相關化合物、有機酸、有機堿、自燃物質、遇水反應的物質等19類。執行廢棄化學品分類的人員應熟悉其物理、化學、毒害等特性,并做好分類。實驗室應在合適位置明示《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分類表》,以方便相關操作人員正確分類識別和棄置廢棄化學品,并做好標識。如需對廢棄化學品進行混合收集,收集前應明確其成分,以確保它們之間的相容性,使當兩種以上廢棄化學品混合,或與收集容器、材料接觸時不會發生放熱、著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質產生等反應。在進行相關操作時,應做好個體防護。盛裝廢棄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張貼規范的標簽,貯存設施或區域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志。若無妥善處理的技術設施,應將廢棄化學品收集交給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經營者進行轉運、處理處置,對不明廢棄化學品不得擅自處理,嚴禁擅自傾倒、排放或交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3.3推行清潔實驗

    將清潔生產的先進理念引入實驗室檢驗檢測過程中,以綜合預防的環境保護策略,實現實驗室廢棄物減量化,以期減少對環境的風險。一般一個項目的檢測方法有多種,在保證監測質量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和調整化學藥品的用量,選擇污染較小的分析方法,優先選擇無毒害、無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試劑,保證好用藥的順序,對于其中即將過期的一些化學試劑,必須優先使用。積極采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儀器設備,替代傳統的化學試劑法,減少化學試劑的用量[4]。在滿足檢測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樣,控制多余樣品的廢棄量。

    3.4強化監管力度

    將實驗室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實驗室管體體系,形成《環境保護管理程序文件》和制度,將該項工作貫穿實驗室整個管理過程,以對檢測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處理進行控制,保障實驗室安全、衛生、整潔有序,保證廢棄物處理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要詳細記錄,廢棄物處理過程要填寫設計好的《實驗室廢棄物處理記錄表》,做好臺賬,使每批廢棄物從產生、收集、轉運、處置情況可追溯。

    3.5提高環保意識,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

    應使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牢固樹立自己是環境保護工作的踐行者,不是環境的破壞者的意識,在工作中自覺地按相關規定適量取用藥品和試劑,規范操作,不隨意傾倒實驗廢液,不隨意丟棄固體廢棄物,及時妥善的處置好實驗廢棄物,養成良好的實驗作風和工作習慣。充分考慮實驗室工作中的各個環節是否實現了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否對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杜絕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4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作為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技術支撐機構,其不應該反而成為一個典型的環境污染源。采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好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三廢”污染,減排控污,最大限度的減小對環境的破壞,是其貫穿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基本要求。

    參考文獻:

    [1]廖京勇.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環境污染分析及防治探討[J].廣東化工,2015(42):194~195.

    [2]黃家聲,譚錦春.實驗室設計與建設指南[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1:102~105.

    [3]GB/T31190-2014.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范[S].

    第7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基礎上提出了安全監管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以期對威海轄區乃至全國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提供借鑒和指導,助推

    船舶修造企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實現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目標。

    關鍵詞:船舶修造業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近年來,威海轄區船舶修造業快速發展,企業生產能力大幅提升,僅2012年新造船舶65艘,給地方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但是轄區部分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隱患依然存在。如何加強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船舶修造船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特點及主要問題

    一是試航船舶多。2012年威海轄區試航船舶93艘次,試航類航行警告量占山東海事局的75%,試航船載運總人數達4850余人次,平均每艘試航船載人52人,最多時達80余人。

    二是安全風險度高。轄區成山頭水域是我國北方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是船舶進出渤海及黃海北部各港口的必經之路,每年威海轄區過境船舶12萬余艘次,漁船50萬余艘次,海上客運船舶流量大,年運送旅客750余萬人次,對試航船舶安全影響很大。威海轄區水域通航環境復雜,氣象條件惡劣,冬季大風、春季大霧、夏季臺風對海上試航船舶航行安全影響巨大。

    三是環境敏感度高。威海市在加快文化產業發展中大力推進雙島灣、文登南海、乳山銀灘等涉海旅游區建設,水上運動項目逐漸趨向多樣化、規模化,濱海旅游休閑度假基地發展方興未艾。海上體育賽事頻繁,濱海休閑旅游及體育運動游艇等新興產業發展迅猛。同時,威海市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生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和敏感資源不受船舶修造企業及試航船舶污染的任務十分艱巨。

    近年來,威海轄區船舶修造企業及試航船舶違章行為和險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在以下9個問題:一是無許可證件、超許可范圍、違規從事船舶試航影響通航安全。二是試航船舶不按要求配備船員、船員證書不齊、船員不適任、或無證書上崗違章航行操作。三是試航船舶未按設計規定配置救生設備設施、纜繩等安全設施或救生設備和救生屬具不滿足適航要求。四是試航船舶載人超載、非法上下人員。五是船舶修造企業未編制試航船舶海上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應急演練。六是試航人員航前安全教育機制不健全、培訓不到位,瞞報、謊報船載人數,船舶動態報告不及時,違章指揮,違反航行、安全作業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七是違反防污染管理條例規定違章排放污油水,應急裝備、溢油器材不健全。八是是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隱患整改不到位。九是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重點任務

    針對威海轄區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海事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嚴格落實修造船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海事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推動建立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強化船舶修造企業責任制落實。嚴格落實船舶修造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一是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有關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安全投入、管理、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將試航船舶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管理,確保試航船舶安全技術狀況、配員、載人滿足要求。二是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試航人員等從業人員培訓和教育。三是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定責任,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注重崗位和制度的日常落實,做到從業人員適任、生產作業安全。四是督促企業落實保護海洋環境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要求,督促修造船企業應制定安全運營與防治污染管理制度,編制有關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切實提高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

    強化安全規范化建設。一是加大推行修造船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力度,進一步提高修造船企業規范化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嚴格試航船舶各項審批工作程序和標準,嚴把安全準入關。三是嚴格執行試航項目的審批條件,對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試航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四是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促進各項審批工作程序和標準落到實處。

    強化事故預防。一是認真分析影響試航船舶安全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大風、大霧,通航環境、沿海公共航路、客運航線多、海洋資源多,養殖密布、漁汛季節漁船眾多等因素,提高安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強化轄區內修造船企業參與試航人員的海上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應急知識和應變能力。三是全面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標準,積極構建轄區船舶修造企業船舶污染防治體系。四是強化船舶修造企業預警預防措施落實,健全試航船舶海上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應急演練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按照滾動式安全隱患排查機制的要求,結合影響試航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突出船舶、船員、修造企業和通航環境等重點環節,深入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一是加強修造企業和試航船舶隱患排查,加大對船舶機修造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和震懾作用,減少違法行為生存空間。二是加強通航水域安全隱患排查。積極開展海上巡航執法行動,嚴格排查責任海區的海產養殖、定置網具情況以及通航環境、通航秩序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轄區非法養殖清除工作。三是加強對試航船舶的動態預控和通航秩序管理,督促修造企業、碼頭經營人整改安全隱患,優化通航環境。

    強化安全監管。海事部門要堅持關口前移,嚴格源頭管理,加強日常安全監管,把監管工作落實到安全生產的每一個關鍵環節。一是強化船舶動態報告制度,加強現場巡航力度,發揮“三巡”模式優勢,加強船舶修造企業無動力船舶、試航船舶等動態監控。二是嚴格落實試航制度規定,準確把握試航船舶的船況、船員、載人等監管重點,細化關鍵環節監管措施。三是加強試航船舶管理,規范船舶試航申請、辦證、審核;四是認真做好海事執法人員走訪修造船企業工作,現場為企業提供水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方面的咨詢服務,推動企業和船舶落實安全責任、治理安全隱患。五是嚴厲打擊在試航期間擅自上下人員行為。六是加大船舶防污工作力度,提高船舶油污應急處置能力。七是加強督促檢查和行政執法,強化修造船企業有效監管。督促企業對其試航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救生屬具等試航關鍵環節進行把關,加強修造企業發生安全與防污染重大事項報告制管理,不斷提高修造企業安全效益意識。

    強化事故處理及問責。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每一起事故。加強事故調查工作,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徹底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議。加大海事調查公開工作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建議落實機制。建立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機制,認真總結海上交通事故教訓,分析事故發生的特點規律,找出共性問題,并結合實際,制定出舉一反三的改進措施,汲取教訓,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為切實做好轄區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監管,既要堅持認真履職、有效監管、優質服務、安全發展的原則,又要落實安全監管保障措施,推動建立船舶修造船企業海上安全管理體系。

    基層基礎保障。將修造船企業安全監管與基層海事處規范化建設和標準化建設結合起來,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大力提升基層綜合管理水平。一是海事部門要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監管責任和具體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快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安全文化保障。一是切實加強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應急避險教育,提升安全文化建設水平。二是宣傳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典型經驗,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增強從業人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大力營造社會關注安全、重視安全的良好氛圍。

    安全科技保障。加大科學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力度,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效能。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強化海事執法力量、執法手段和執法裝備建設,加強信息資源整合,推進科學監管綜合信息平臺管理運行;二是加強動態監管與服務能力建設,完善網格監管與服務機制,加強對試航船舶實施跟蹤監控。強化網格管理,完善“三巡”機制,強化對重點區域和試航船舶的“三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違章及其他異常情況,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三是加強VTS“四型海事”品牌建設,以科技信息化帶動監管現代化,強化海上動態監管,提供助航和信息化服務。

    應急救援保障。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切實加強應急預案編制和。一是推進應急預案進船舶修造企業,宣貫《威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督促修造船企業編制有關搜救應急、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在應急管理和處置的實踐中不斷完善預案。進一步整合現有應急裝備和隊伍資源,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8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兩法律”指《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海總隊第八支隊為例(2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目前,我國海關、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保現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論[M].海洋出版社,1998.

    [2]國家海洋局.海洋監察相關法規釋義[M].海洋出版社,1998.

    [3][4][5][6]鄭敬高.海洋行政管理[M].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2.

    [7]范志杰,周永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與展望[M].海洋出版社,1999.

    [8]劉惠榮,高威,楊益松.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探討[J].法制論叢,2006,21(3).

    第9篇: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關鍵詞:跨界水污染;制度缺失;防治制度

    1引言

    目前杭州灣水質是全國12個主要河口、海灣中最差的一個。受到污染的水質影響了沿岸地區的工農業供水數量和質量,降低了生物多樣性,對杭州灣的航道資源、灘涂資源、旅游資源以及潮汐能資源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為減少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對沿岸地區的負面影響,保護海域水環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綜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2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狀況

    杭州灣地處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東臨舟山群島,西有錢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寧波、紹興、嘉興4市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擴大,兩岸陸源污染不斷加劇。而大面積的濕地圍墾,使得有著特殊喇叭狀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灣對陸源污染物的自凈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來,杭州灣水質整體劣于國家海水標準中第四類海水標準。海水富營養化嚴重,水質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其中,威脅最大的是無機氮。杭州灣水污染還呈現近岸海水污染重于離岸,內灣污染重于外灣的特征。據2009年《浙江省海洋環境公報》顯示,重點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等級處于極差和差的比例分別達到4.7%和25%,較我國其他主要海灣河口,杭州灣位居最差之列。

    3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靈及原因

    3.1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靈表現

    目前,杭州灣沿岸各地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現狀每年削減一定比例進行任務分配和污染物總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政策,對于沒有報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報批立項。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以此加強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監測和保護管理。四是啟動并實施了《2010 年“浙海網”工作計劃》和《2010 年“浙海網”數據共享計劃》,初步構建 “浙海網”數據共享技術平臺,推進海洋環境監測與觀測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臺《杭州灣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規定了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具體方式。

    但這些實施辦法很多都處于探索階段。例如杭州灣海域中的嘉興市,作為中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開設了國內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但這個實踐處在讓原先零散的、個別的排污權交易向制度化、規模化轉變的初期階段。其他地區雖有排污權交易的實例,不過都是在環保局撮合下,企業間點對點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規模的排污權交易平臺。

    3.2政策失靈的原因分析

    3.2.1跨區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灣沿岸城市中,杭州、寧波、紹興、嘉興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上海為直轄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協調和組織方面,各種研究大多要考慮各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問題。政府官員以短期的GDP為升遷考核標準,因而忽視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區劃主導區域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下,各城市對流域內水資源的利用,往往只考慮本地的經濟發展,而不考慮整個流域對水資源的利用情況。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領域,兩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陸統籌制度,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兩省市五城市的杭州灣水污染防治管理機構。

    3.2.2部門協調管理問題難度大

    在部門協調方面,杭州灣水環境管理制度上存在著職責不明、機構薄弱等多個問題。雖然浙江省設有海洋漁業局、環保廳、錢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個行政機關來管理杭州灣水環境,但部門之間缺乏聯合工作機制,且真正具有行動力的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排放標準的動力和機制。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難下海,許多跨部門海洋環境問題難以及時解決。從市級部門來看,杭州灣沿岸五城市各自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門,這些部門大多缺乏海洋環境專業人才,每年的海洋環境公報是有償委托寧波一家專業部門完成的,這樣的機構設置無法擔當起杭州灣及錢塘江河口環境管理的重任。

    3.2.3海域污染物評價指標缺乏

    各地對水污染排放沒有形成完整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進速度不斷增加及農業集約化生產的不斷提高,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增加。而尾水排海標準低于排河標準實際上市誘導了各地在杭州灣岸邊增設污水處理廠。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是1998年實施的國家標準,缺乏對有毒有機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評價指標及標準。“十一五”期間,浙江省將化學需氧量作為杭州灣陸源污染物的監管和考核重點,而忽視杭州灣地區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導致杭州灣水環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態沒有一個完整的綜合評價體系,目前的監測體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質量狀況,不能科學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總體質量。

    3.2.4監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和應急能力不足。杭州灣監測站點和監測項目偏少,缺乏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狀況的在線監測,更缺乏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仍處空白,難以反映杭州灣不同海域的環境質量和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賦予公眾監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種權利和途徑,沒有形成水污染損害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形成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環境訴訟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業對于水環境的不當行為。

    4以波羅的海為例的經驗借鑒

    波羅的海位于歐洲北部,海岸線曲折,與外海的通道又淺又窄,屬于歐洲北部的內海。二戰后,隨著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城市規模擴張,加上波羅的海水體交換緩慢,大片的海底區域沒有生命跡象。氮負荷過大被認為是波羅的海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這也最終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沒有納污容量,生態環境極其惡劣。

    波羅的海與9個國家接壤,這些國家對波羅的海水體的富營養化都有責任。一個國家單方面的努力不足以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程度。這意味著,有效和高效的氮還原需要他們聯合行動。針對上述情況,1974年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在歐盟領導下,簽署了《赫爾辛基公約》,該公約是針對陸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個區域性條約。到20世紀80年代后,波羅的海水質和生態環境逐漸得以改善。波羅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國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經驗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4.1制定區域性條約,預防跨界損害

    保護跨界水資源首先意味著跨界地區需要履行預防損害的義務,而不是事后對損害進行賠償、補救的義務。因為在造成損害之后再補償,往往無法恢復之前的狀態。環境影響評價是最重要的預防措施,它結合了預防原則和預防環境損害原則,也考慮到了公眾的參與。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步驟,監測也是防止、減輕損害的關鍵步驟。1974年波羅的海國家簽署的《赫爾辛基公約》聯系了近20個不同的科學或行政團體處理波羅的海事務,如國際海洋研究協會、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經濟互助會等,以及若干個雙邊和多邊的機構。根據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沿岸國應當制訂和實施監測跨界水體環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響的聯合方案,并制訂和實施有關監測方案、測量程序等的統一標準。

    4.2加強援助與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長期污染問題,與波羅的海接壤的國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國流動,通過支持北歐環境金融公司(NEFCO)建設,由該公司通過市場交易行為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收費,同時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稅收刺激。各政府通過立法規定了不同類型企業和設備的最大污染物允許排放標準,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同時加強農業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在污水處理廠中配套建設污泥處理、沼氣發電裝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5基于制度創新視角的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針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鑒波羅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從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綜合調控制度、排污權交易創新制度3方面設計杭州灣海域水污染綜合防治的新制度。

    5.1改進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中國現行有關水污染的標準制定參照了歐美20世紀的排放標準,以控制排放濃度為主,難以適應總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標準進行濃度控制,而不考慮水體納污能力,即使達標排放,水污染程度也會加重。因此,對允許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進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

    實施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處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達標為控制目標,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作為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明確污染控制重點海域的功能定位,調查沿岸地區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環境容量。根據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五城市各排污單位。對水污染物達標排放量仍不能達到規定的區域,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進行削減或通過生態修復等措施,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同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5.2完善源頭減排管理制度

    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物和營養物質很大一部分來自陸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兼顧海源污染控制的減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要求,根據水體功能的水質要求及其自凈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總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應削減措施。

    從源頭上控制水污染,嚴格環境準入。按照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和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兩評結合”的環境準入制度,嚴守生態紅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根據水環境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重新規劃生產力布局。同時規定,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審批。

    2014年11月綠色科技第11期5.3健全末端治理監管制度

    制定與完善末端治理監管制度,按照海陸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通過水質自動監測技術實現水質的實時和遠程監測,監督總量控制制度落實情況、排放達標情況,及時預警重大水質污染事故。提升海陸統籌環境綜合監測能力,保護杭州灣海域環境質量。

    統一污染物排海標準與排內河標準。控制重點污染物氨氮和總磷,糾正因污水排海標準低于內河而產生的沿岸污水處理廠增設過多的趨勢。嚴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對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采取更高的排污標準。同時,設立執法監督小組赴各地監督,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環境違法行為。

    優化杭州灣兩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數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況。根據海洋功能區劃調整、取締,重新設置入海排污口。其次,優化整個海灣尤其是跨區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著重推進杭州灣沿岸5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同時,加強對入海口已有濕地的保護,增強河口濕地的清污能力。

    5.4創新排污權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環境污染嚴重。水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水排污權的二次分配手段,發展空間巨大。杭州灣沿岸5城市應加強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按照市場原則公開交易水權。同時,建立各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廣域網,形成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和可供網上查詢的信息網站,及時提供排污權交易的信息、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也要為排污權交易提供價款結算服務。沿岸各市應確立跨城市交易的價格比例機制。政府部門采取激勵機制以促使買賣雙方參與交易,引導成立各類中介組織并激發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費用,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交易。

    為了解決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應要求新建和擴建的企業必須向現存的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新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的資金可以用來治理現存企業的污染。其次,允許將一個工廠內部的多個排放點或者一個公司下屬的多個工廠看作一個整體,允許一些排放點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點則要更多地削減排放量,這樣,排放量從整體看是減少的。最后,應建立銀行儲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污染物削減信用可以存入經認可的銀行,銀行方面負責之后的儲存、使用和流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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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興市環境保護局.嘉興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R].嘉興:嘉興市環境保護局,2011.

    [3] 施祖麟,畢亮亮.我國跨行政區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機制的研究――以江浙邊界水污染治理為例[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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