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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發給你們。
該“規程”是加強我市建設項目用地管理,保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具體實施的一項新舉措,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意見,使該“規程”不斷完善,以利于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的不斷提高。
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強化建設用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統服務,依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凡需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均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審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基本做到“三參與”,即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參與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審查。
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用地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按照法定批準權限,向市或區、縣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核定用地面積、簽訂征地協議書、落實勞動力安置方案和建設資金,按土地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后期管理,做好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情況檢查和驗收,對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蕪費;批準后兩年未用土地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擅自改變用途或未經批準出、轉讓土地作用權的,由區、縣土地管理局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后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局負責重點項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區、縣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批后的統一管理。
第二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礎,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動配合,系統服務,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體現建設用地的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
第六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需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其報批設計任務書和可行性研究時,均應對建設項目用地列專章評述,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時,應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見。
第七條 建設用地評述的內容和要求
一、選址方案要有選擇性,對方案進行評述、說明擬定方案在節約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條件。
二、對項目用地數量、土地利用系數,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化面積,廠區道路,廠前區等應該說明確定的依據。
第三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管理
第八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是依法進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為國家建設征地做好服務,依法協調好部門間關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第九條 建設項目審核內容:
1.建設項目是否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過批準的項目;
2.建設項目用地數量是否符合計劃控制指標;
3.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有無選址紅線圖、平面設計圖和規劃條件;
4.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農田保護區;
5.建設項目用地區域環保評估;
6.建設項目建設資金是否落實;
7.建設項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建設項目用地類別,特別對非耕地的認定;
9.建設項目征地的補償安置、農轉非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10.建設用地可行性報告。
第十條 市土地管理局經對上述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報征地地塊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務管理處會同區、縣土地管理局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簽定征地協議書,并按市有關規定,落實補償安置方案后,上報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對上述材料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對征地中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嚴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細則》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壓低,以保證被征地集體組織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因建設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安置應按有關政策規定,本著誰占地誰安置的原則(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徑),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建設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后,市、區(縣)征地事務管理部門處理征地事務工作,辦理補償安置、農轉非等具體工作。處理建設用地和驗地釘樁劃界撥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據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批劃撥土地,向用地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四章 建設項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證。建設用地單位從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開始進行跟蹤管理至建設項目竣工復核,驗收。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監督土地使用情況,及時處理、解決用地中出現的問題。跟蹤管理重點內容是:(1)是否按用地計劃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準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無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問題;(4)有無荒蕪土地的問題;(5)劃撥的土地有無轉讓、出租、抵押的問題。對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處。對擅自異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處,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六條 國家建設項目用地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一年以上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建設造成土地荒蕪的,由市、區(縣)土地管理局按照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蕪費。如不按期繳納土地荒蕪費,給予適當罰款,直至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撤銷,建設項目停建或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建設用地、對擅自改變批準用途的建設用地,及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后期跟蹤管理檢查工作,根據市、區(縣)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每半年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的檢查驗收:
一、檢查驗收主要內容:
檢查建設用地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情況、面積、界址,用地性質和土地利用情況。
二、檢查驗收合格后,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檢查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寫明情況,區別對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