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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原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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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你有沒有被丈夫打過?”有一些婦女隱瞞了自己被毆打的事實。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婦女顧及臉面,怕旁邊人笑話。當問及“有沒有被打過”的這個問題時,她們顯得猶豫,最后才說“沒有”。二是農村婦女對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厲害,丈夫打老婆的事不值一說,尤其是年紀大些的婦女,她們很爽快地回答:“都過去了,不算啥。”甚至于還有的婦女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因為自己確實做得不夠好。第三,對家庭暴力有一個識別的敏感度和認定的標準問題,農村婦女把丈夫的小打輕罵稱之為“扯皮”、“脾氣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圍。調查中,詢問被打的理由時,回答千差萬別,最主要的還是因為家務瑣事或觀點不一致。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婦女在遭受家暴后認為,“肉體的傷是輕,精神的傷害最重”。

    1、封建思想殘余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國封建社會有幾千年的歷史,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思想意識根深蒂固,尤其在廣大農村和邊遠地區更為突出,做丈夫的將打老婆視為天經地義的事。而有些婦女在封建思想影響下,也認為只要不過分,丈夫打妻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毆打,只好自認倒霉。這樣,就為丈夫的施暴行為創造了條件。

    2、立法不足和現行的司法舉證制度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目前為止,我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法規還沒有做具體規定,大部分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注意及時取證,導致在訴訟中難以舉證。婦聯作為維護婦女權益的主要組織,沒有相應的執法權,多數情況只能接待和傾聽受害婦女傾訴,指引其依法解決;司法機關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影響,一般不愿介入家務糾紛,致使反家暴聯合機制難以有效落實。

    3、農村基層干部重視程度不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升級和蔓延。農村傳統觀念中有這樣一種認識,即“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許多農村基層干部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家事,別人管不了,也沒有必要管。由于基于這些模糊認識,直接影響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積極性和公正性,對家庭暴力案件調處中存在“勸和不勸離”傾向。

    4、受害婦女的軟弱和一味忍讓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成因。一些受虐待婦女往往因為考慮到子女和社會輿論壓力而一忍再忍,導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95%的女性是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后,才要求調解,她們中的多數人認為,男人脾氣上來了打一下是正常的,她們一般都不會想到要用法律來解決,其結果是一而再,再而三,從而導致家庭暴力越來越頻繁,越來越無法忍受,直到男方要以暴力趕自己出門或者危及到生命安全時,才會想到尋求法律保護。試想,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就能冷靜地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那么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5、喜新厭舊和婚外兩性關系的發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富起來的人,腰纏萬貫后,就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為了踢掉原配偶,人為地制造矛盾,采用毆打、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離婚或原配偶無法忍受時主動提出離異。當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采用武力解決的。總之,哪里有喜新厭舊或第三者,哪里就很有可能出現暴力,這是當前家庭暴力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此外,一些家庭中,由于女性經濟不獨立或經濟收入偏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夫妻間對問題的看法和處理不一致,夫妻之間的性格及關系不和諧、愛好不同等等也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

    1、嚴重地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相當多的農村家庭中丈夫處于主導地位,受傳統觀念影響,加之個別男性倚仗自己是體力上的強者,對妻子破口就罵,動手即打。妻子在暴力侵害中失去了人格尊嚴,失去了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

    2、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由于家庭暴力影響了夫妻感情,很容易導致家庭破裂。在這種家庭環境下長大的孩子,容易產生恐懼、焦慮和厭世心理,他們感到自卑、孤寂,變得情緒低落,不相信任何人,會嚴重影響學習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鬧、打架而離家出走,流落街頭巷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傷殘甚至死亡,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和社會不安定因素。個別的還會引起家庭之間的暴力沖突,釀成血案,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1、廣泛開展男女平等國策的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是反家庭暴力的關鍵。要廣泛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切實糾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難斷家務事”等錯誤觀點,使大家都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家暴也是違法的這一淺顯道理。要大力開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導在家庭內發揚民主,男女平等觀念,應通過開展“平安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評選活動,促使婚姻美滿、家庭和睦。

    2、加強立法,從源頭抓起。一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真正落到實處的少。為此,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案件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建立維權聯席會議制度。應建立公、檢、法、司、婦聯參加的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婦女維權的政府行為,做到維權工作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各級婦聯組織要定期向有關黨政部門匯報和通報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政法部門的支持配合,使嚴重侵害婦女權益

    的重大案件、疑難案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三是建立婦聯干部特邀陪審員制度。應當在各級人民法院成立婦女維權法庭。審理維權案件時,婦聯干部以特邀陪審員的身份參加審理。四是對受害婦女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經濟條件差,用法律手段解決時,受到很大局限,各級婦聯和司法部門要及時掌握情況,盡量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如:法律咨詢、訴狀、代為辯護等等,使受害者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3、設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離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難以索賠。而家庭暴力因其發生場合的隱蔽性和私人化,難以尋找證人,而受害人的傷情鑒定是最好的證據。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的建立應選擇在司法機關設立,傷情鑒定應做到及時、快速、準確、科學可信,同時還應做到保密和對受害人應有的關心和尊重。

    第2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呈現的特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問題愈發凸顯出來,筆者根據遼寧省近幾年對婚姻家庭的調查數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見微知著,分析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表現出的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僅以遼寧省為例就能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據全省縣以上婦聯近3年來接待婦女兒童來訪情況統計顯示,在每年約15000多件來訪總數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23%以上,在鞍山市城鄉122萬戶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每年解體的家庭中有1/4緣于家庭暴力。同時家庭暴力也呈逐年增長態勢。僅鞍山市婦聯近4年來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訴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是女性

    據省婦聯統計,2000年全省接待由女性投訴的家庭暴力案件1599件,占上訪總數的16.8%;2001年2368件,占上訪總數的18.9%;2002年2922件,占上訪總數的23.1%。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

    (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遠比調查數據高,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暴力的發生一般不為人所知。據遼寧省的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狀問卷調查顯示:有52%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私事。另有27.5%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本人求救時法院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發生嚴重暴力時才應適用法律手段。①因此,暴力發生時,受害者經常處于無防備狀態,一旦發生傷害等后果,也常以“家丑不外揚”的陳舊觀念而委曲求全,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

    (四)家庭暴力的情節日趨嚴重,手段殘忍,致使“以暴制暴”現象增多

    據調查發現,家庭暴力已由常見的辱罵、捆綁、拳打腳踢發展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潑硫酸及殘忍地傷害器官等殘害女性身體的方法進行施暴,并常致受害人受輕微傷、重傷甚至于死亡。據統計,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性,其身心都受到了嚴重摧殘,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身體、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礙,也使得“以暴抗暴”來解決問題的事件逐年增多。遼寧省司法廳2004年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60%的女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導致的以暴制暴惡性案件。(五)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暴力出現新的趨勢,形式更具多樣化

    1.“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逐漸浮現出來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婦聯在2003年對我省家庭暴力情況的聯合調查報告顯示,家庭暴力正在由傳統的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等表面形式,發展到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不與妻子說話、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暴力,而且精神暴力已超過了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發生率。

    2.一些男性也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來,隨著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婦女在家庭的主導地位日益顯現,雖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占大多數,但也不可否認,確實有許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頭”且有上升趨勢,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數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過威脅,恐嚇,奚落,嘲笑,諷刺,肆意男性人格等方法,造成男性精神痛苦,心理壓抑,神經極度緊張。

    (六)施暴者的文化和職業呈多元化

    據遼寧省婦聯的統計,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家庭中,事實上,家庭暴力在社會各個階層中都有存在。2009年數據顯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的50%以上,從事個體經濟的為35%以上。據沈陽市婦聯權益部部長趙麗華介紹: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而知識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而文化程度低、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庭以肉體的直接施暴為主。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產生涉及諸多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經濟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等等,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封建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文化,獨特的文化體系,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不僅變成封建階級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而且還成為了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觀念,“父權至上”和“夫權至上”的封建思想仍然十分濃厚。因此在家庭中,丈夫采取暴力,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而妻子在這樣的傳統觀念影響下,對丈夫的暴力行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態度,很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選擇逃避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尋清靜的方式,這更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不平衡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這種經濟收入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婦女的經濟收入不高,經濟地位較低,因此,這便為家庭暴力的發生埋下了危險的種子。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夫妻之間存在著實際的收入差別,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傳統文化的夫權觀念作祟,很容易強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發生在所難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村貧困婦女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根源和家庭經濟支配權,妻子在經濟上必須依靠丈夫生活,這種依附關系致使丈夫在施暴時更加有恃無恐、理直氣壯,而妻子基于無奈,只能一忍再忍。

    (三)現代人社會壓力過大,心理負擔沉重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現代人的生活、工作以及情感壓力也隨之增大。沉重的社會壓力使一部分人產生急躁情緒,甚至人格扭曲,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難以克制,發生爭吵。尤其是近年來,知識分子所面臨的社會競爭和壓力越來越大,而他們的期待值也比過去高。過高的期望與殘酷的現實對比使很多男性知識分子產生雙重性格或者說分裂的人格。再基于工作壓力大、或女強男弱等原因,他們無法感受生活的幸福,于是用虐待對方的方式來發泄,而通常情況,知識分子比文化層次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家施暴之后,在外人面前卻還要裝出一副很幸福的樣子,進而導致了他們心理極度壓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或者說所謂的“粗人”卻更容易外露,這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社會的寬容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

    “家庭暴力屬個人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等意識,在社會上占據有很大的市場。因為家庭暴力不但關系到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的因素。鄰居不勸,社區委員會不聞不問,司法機關也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所以堅持“不告不理”。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都等同于對暴力的默許,對施暴者的寬容。

    (五)缺乏有效解決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

    研究發現,當遇到家庭暴力時,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傾訴,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服務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夠離開家庭或到社會福利部門短期居住。但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暫不能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六)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法律原因

    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狀的調查顯示,在遼寧省,74.9%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比例高于男性(73.2%),兩性相差6個百分點,這足以看出當前關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程度,當前立法并不能使女性權利得到很好地維護,女性更需成為家庭暴力立法著重保護的對象。

    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特點的解決對策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曾經說過:“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利。”柏拉圖也說:“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但法諺也告訴我們:“權利依賴于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法律對公民權利設計得無論如何全面,如果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后,公民卻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助,那么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通過前文的分析,要想解決我國家庭暴力表現出的問題,首要的就是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控制與司法救助,輔以必要的社會管理,才能進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制定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雖然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過于分散,并存在許多漏洞與缺失,不利于司法及社會實踐的進行。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應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救助機構、求助程序和制裁機構以及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而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晰。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又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更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中,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二)完善司法救助,加大司法干預力度

    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寫道: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推動機器的運轉,因為法律規則自身是不會自動執行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司法系統中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這樣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我們還要重視和加強司法干預力度,特別是司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必須轉變執法的觀念、及時干預并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將家庭暴力簡單地當成“家庭內部矛盾”、“家庭生活隱私”和不可避免的社會疾病而不加追究。否則當視為執法人員的不作為而追究其行政責任。基于此,一方面應通過立法將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義務規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強化公安機關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應通過擴大公安機關的拘捕裁量權,來確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幫助、支持和保護,確保公安人員獲得將施暴者繩之以法所需的權力。可依情況不經檢察機關的捕而先行逮捕,但事后應立即報檢查機關批捕,如察機關不予批捕應立即將當事人釋放。

    第3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摘要: 家庭是維系社會穩定的基本單位,因此家庭成員內部的和諧相處不僅關系到內部成員的身心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社會穩定。但隨著社會發展加快,社會中的各種因素導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現很多問題,本文中筆者試從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發,提出相應對策,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暴力給受害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 家庭暴力; 法律規制;法律界定

    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理論上,我國的法律學者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據((解釋(一)))做出的,認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還包括精神上的壓迫。

    筆者認為,關于家庭暴力的理解應對家庭和暴力兩個概念分別進行廣義理解。所謂家庭,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基于婚姻、血緣和收養關系的長期居住的共同體。而且隨著社會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現,還包括目前社會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與繼父母家庭等等。所謂暴力,從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暴力。暴力,從概念上講包括身體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因此,我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

    (二)我國法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部門法,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我國的現有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規》。

    (三)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首先,幾千年的封建傳統思想根深蒂固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須遵守的三從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處于主導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其次,社會相關部門的懲治力度和監管力度不足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內部之間,具有隱蔽性使得相關部門介入較難,除非當事人自己去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再加上,社會相關部門缺乏針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范。

    再次,我國現有的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相關的懲治措施,并且法律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可操作性差,這些都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二、 家庭暴力存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模糊,給法律適用帶來難題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家庭暴力一般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但由于社會的多元化的發展,家庭的形式的多元化的出現,那么家庭成員的具體標準出現不確定性,使得在司法判定時出現難題。其次,家庭暴力的手段的多樣性和隱蔽性,使得家庭暴力的手段的界定模糊,解釋一中僅列舉了幾個暴力手段,在實踐中并無多大意義。最后,解釋一中規定了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但對具體傷害的界定標準和鑒定方式很難確定。

    (二)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是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并且此種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具備下列條件:存在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錯;離婚。

    從上可知,首先,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也就是說只有離婚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相反,不離婚的而導致的損害賠償會受到共同財產的制約,這使得執行出現困難。其次,關于主觀過錯的界定出現問題,法律沒有對過錯的程度作出解釋,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同一的界定標準。

    (三) 立法分散,缺乏系統性,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的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比較原則化,缺乏具體性,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模糊,不便于當事人知法、守法,也不便于執法部門執法,給立法、執法帶來困難。從立法內容上看,盡管有很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但是沒有專章專節規定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暴力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三、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

    (一) 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針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制定一部切實可行的供當事人維護權益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很有必要,在這部防治法中,我覺得應重點規定以下內容:第一,明確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擴大家庭成員的概念,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家庭,還包括社會上新出現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繼父母家庭等等。第二,具體闡明家庭暴力的具體特征及界定標準,給廣大群眾和受害人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第三,規定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具體防治措施,規定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司法對家庭暴力的制約

    在完善立法的同時,還需要相應的執法措施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加強相關司法部門對執法的干預,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切實加強司法機關對法律的監督和實施。首先,加強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監督與制約,要求公安機關對受害人關于家庭暴力的報案和控告時及時做出相應的處理,不拖延,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在相應場所設置相應的應急措施來為受害者提供便利。其次,加強法院對家庭暴力的監督,基于家庭暴力而訴至法院的案件,若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的文書規定的內容,法院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對當事人進行相應制裁。最后,加強檢察院的監督,要求檢察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不僅要正確履行監督職責,而且要針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進行法制宣傳,使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時使用正確的維權渠道。

    (三)構建多渠道、多方式解決糾紛的途徑

    和諧社會的建設不要求任何問題的解決必須權力的部門的干預,當然,首先要充分發揮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過程中的威懾作用,但是當此種方式不能夠很好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需要社會組織,如婦聯,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組織的積極配合,同時作為受害者個人也不能只依靠別人,受害者應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積極搜取相應證據,提供自己人身權受到侵犯時的權益的相應證據,也可以通過網絡來維權。同時,我們社區應積極履行基層組織的職能,社區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方便與受害人進行聯系,與當事人進行充分協商,有利于迅速、及時的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作者單位:新疆師范大學法經學院)

    參考文獻:

    [1]趙紅.家庭暴力及其解決機制的法律思考〔J〕. 2010,(1)

    第4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論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刑法 量刑標準 入刑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中第1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此外,聯合國在《清除對婦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從以上關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涵義在世界范圍的解釋有所不同。歐美國家明確指出了家庭暴力的行為人以及受害人同時指出了在家庭暴力行為中性暴力以及經濟暴力也應當歸為家庭暴力的范圍,而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暴力的范圍及行為,規定過于寬泛,容易讓施暴人逃避法律的規制。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

    從家庭暴力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進行分類,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與精神暴力。身體暴力即指行為人對任何身體上的侵略行為,直接或間接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傷害的行為。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精神迫害。

    (三)我國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的現象,在世界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的家庭暴力絕對不是個別現象。廣州市婦聯1999年對于廣州地區家庭暴力的一項問卷調查表明,有37.7%的被訪者承認自己的家庭有暴力情況存在。該調查還顯示。施暴手段出了采用傳統的拳打腳踢外,還有用棍、繩、鐵器等工具施暴,用凍、餓、罰跪等方法懲罰以及害。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個別地區達到50%,而其中95%以上的家庭是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已經呈現出多發和高發的趨勢。如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豍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從古有之,但從以上數據不難發現,我國當下的家庭暴力問題的廣泛性高發性可能遠超過去的任何時期,并且正在呈現上升趨勢。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演變為一個全社會范圍的普遍問題,在社會道德已經不足以改變這種社會問題的前提下,刑法對于這一問題及時的做出規制的行為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家庭暴力問題與刑法之間的關系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的聯系與內在原因

    家庭暴力問題的發生有著復雜的原因,包括家庭成員之間性格的差異、家庭財務問題、家庭對于家庭成員的負擔等等一系列現實原因。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家庭暴力問題的頻頻發生與現行刑法缺失之間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原因。

    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禁止了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則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較弱,致使施暴者過后變本加厲,無法真正的遏制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從現有法律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規制不難看出,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絕大部分只能依靠社會道德、社會治安條例進行教育,對于施暴者并未有實際的懲罰措施,對于受害人也并未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護,當受害人收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時,難以找到可靠的法律保護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這也就從另一方面讓施暴者得以在下次施暴時毫無顧忌,甚至會變本加厲。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并未對于這種暴力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施暴者缺少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錯誤的認為法律并未規定甚至不能規制家暴行為,施暴者心中缺少對與法律的敬畏也就使得家庭暴力行為一旦發生,只會一次又一次助長施暴者的暴力行為。

    (二)我國刑法中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研究的現狀

    在法學界,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的研究重點多集中于民法、婚姻法等領域。其實,家庭暴力與刑事法律的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對嚴重的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理應納入刑法學的視野進行評價。但是目前,我國對家庭暴力犯罪存在著立法上的缺失,具體表現在:從罪名的屬性上來看,只有遺棄罪和虐待罪屬于完全意義上的家庭暴力犯罪;從刑罰配置上來看,沒有一個專門性的家庭暴力犯罪刑罰配置體系;從法定刑的設置上看,制刑標準的科學性有待考證。因此,有必要健全家庭暴力的刑事規則。

    我國目前刑法中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十分缺乏,首先,在立法上并無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只有遺棄,虐待行為屬于刑法規制的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是復雜多樣的。其次,正是由于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適應也就導致沒有完善的罪刑制度對家暴行為進行規制。最后,在立法與罪刑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制刑標準與量刑標準也無法確定。

    三、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以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問題入刑的必要性

    從我國現行刑法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缺少明確的規制上來看,刑法的明確規制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產生以及循環發生有著重要的遏制作用。從家庭暴力問題在我國的現狀來看,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廣泛性已經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最直接也是最快速的解決辦法無異于讓家暴行為入刑,在刑法中明確的規定何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何種行為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問題雖已在《婚姻法》、《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文件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缺少嚴厲性,整治方法只能是教育、批評,缺乏刑法的強制性與刑罰的嚴厲性,從而導致施暴者產生法律無權干預家暴行為的錯覺。而刑法規制在法律效力上有著以上法律文件無法比擬的優勢。具體體現為刑法具有刑罰的懲罰措施,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在家庭暴力出現后,通過刑法的規制能夠有效的讓施暴人及時中止暴力行為,及時的保護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通過刑罰的形式讓施暴人深刻的認識到家暴行為對于他人造成的傷害、以及暴力行為不只是與社會道德相抵觸,同時也也是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行為。以刑法規制家庭暴力,有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家暴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在根本上預防家暴行為的發生。

    (二)家庭暴力問題入刑后的量刑標準

    在家庭暴力犯罪的認定上,應以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為判斷標準。在對婚內行為的認定上,認為在婚姻關系正常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一般不宜作為罪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構成罪或其他犯罪。在對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認定上,認為應從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上、施暴人與受害人在家庭中的關系上、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上加以區分。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本文認為家庭暴力犯罪應從重處罰,但應當考慮法定或酌定從寬情節。在對家庭暴力正當防衛的認定上,認為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嚴格適用。在對“以暴制暴”者的量刑上,認為應從寬處罰。豐對于家庭暴力問題的量刑標準與原則,應當采取從重原則。由于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上缺少管制由來已久,施暴者在初期對于家暴行為可能仍存在僥幸心理,無法在短期內對家暴行為起到遏制作用,且刑法的價值在于預防,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并非一味的懲罰,對家暴問題采取從重的量刑標準有利于在短期內讓家暴行為發生的頻率減少,從而有利于從根本上杜絕家庭暴力問題。

    (三)家庭暴力問題在刑法中完善

    首先,要對我國現行刑法進行適度改革,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罪這一類罪,適用于發生在家庭領域中所有嚴重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利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具體而言,應做到如下幾點:

    (1)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2)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3)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刑罰規定應遵循“從重原則”。

    其次,家庭暴力罪在類罪的基礎上應當制定細致明確的具體罪名,如規定“強制墮胎罪”、“婚內性暴力罪“等。

    再次,提高現行刑法中與家庭暴力有關的犯罪的法定刑。家庭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明確,具有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施暴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提高與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應的法定刑,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在刑法上,對家庭暴力進行具體的規制應做到如下幾點:

    明確家庭暴力的涵義,從刑法的視角對家庭暴力做出詮釋,以便相關罪名的確立。

    細化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便于在刑法中對不同種類、程度的家庭暴力的行為分別作出具體的、相適應的刑罰。

    第5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家庭暴力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世界性社會問題。據全國婦聯的調查顯示,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暴力而解體。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家庭中對女童的待、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婦女的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和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個國家應負的責任,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到來之日,律師給出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

        許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不愿意投訴;也有許多婦女是懾于施暴者的威脅恐嚇,不敢求助,習慣逆來順受、委屈求全。據調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癮一次,往往有了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當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來,對家庭暴力堅決的說"不"。

        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

        根據《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全國婦聯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等相關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如下維權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應當及時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婦女輕微傷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

        4、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可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在離婚時獲得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內的離婚損害賠償。

    第6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它不利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回收問卷5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可見,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可見,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2】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張亞林.論家庭暴力[J].中國行為醫學科學,2005,14(5):385

    【2】何蕾.家庭暴力的狀況[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1(1):39

    【3】馬發騰.潮地婚姻庭觀念剖析[Z].

    Abstract

    第7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一、基本情況

    涉及家庭暴力的38個家庭中,城鎮家庭2個,占5%,農村家庭36個,占95%。施暴者中年齡在35歲以下有2人占5%,36-50歲的34人占90%,51歲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專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對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癥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無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戀行為的26起占68%。

    在這些家庭暴力中,結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動愿意離婚的婦女(包括解除同居關系的)的15人,占40%,可離可不離的12人,占31%,不愿意離婚的有11人,占29%。

    婦女掌握家庭主要經濟權力的5人,占13%,妻子無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閑,主要靠妻子養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認為家庭暴力違法,25%的人認為不違法,8%的人認為正常現象,13%的人說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爾(3次—5次)占50%,經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覺得丟臉的占35%,感到恐懼的占57%,想自殺的占8%。

    二、家庭暴力產生原因

    調查顯示,家庭暴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一些男性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導致家庭暴力不斷,有的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逼迫妻子離婚的主要手段。

    2、男權主義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幾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影響,“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意識在廣大農村和部分城市家庭還很強。一些男性將妻子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攻擊的對象,有的因妻子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

    3、社會的寬容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數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經地義,只要不打成重傷,是沒有人會去遺責施暴者。甚至連受害人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偶爾打一兩次都可以忍氣吞聲。其結果是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4、婦女經濟不能獨立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農村婦女成家后依賴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識,缺少自強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厭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確實沒有感情了,作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離婚,導致家庭暴力。另外還有一些因婆媳之間、與婆家親戚之間的關系處理得不好導致家庭矛盾,進而引發丈夫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婦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發生,輕則表皮紅腫發青,重則致殘、重傷,甚至是鬧出人命,嚴重損傷婦女的身體健康。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家庭暴力還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以暴制暴等消極反抗方式。

    2、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美滿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是建立在溝通協調基礎上。家庭矛盾一旦演變成家庭暴力,這種和諧也就失去了平衡,雙方關系轉變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夫妻感情必然會出現裂痕,即使受害婦女可能還愛著丈夫,但是她們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脫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約社會和諧發展。建設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包括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和諧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是平安社會的堅固防線,唯有家庭的和諧,才能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婦女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是物質生活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在其人身權利、生命、人格、尊嚴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婦女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4、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后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問題

    1、法律宣傳不到位。雖然已進入“五五”普法階段,但農村及偏遠貧困地區法律宣傳普及和法律培訓仍存在死角,農民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難。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適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處罰的尺度和依據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真正達到《刑法》規定的輕傷和重傷程度的不多,往往難以對施暴者進行依法處理。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也只能是進行說服教育和司法調解,解決不了根本矛盾。

    3、維權工作經費緊張。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沒有足夠的經費。有些受害婦女被丈夫打出家門,身無分文,無處安身、沒有路費,婦聯沒有辦法幫她們出資。有的婦女特別希望婦聯能夠出面去教育批評丈夫或去進行調解,但婦聯沒有經費去進行調查,調解,開展維權工作難度很大。各級政府應從財政撥付一定經費,為婦聯組織開展維權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五、對策和建議

    第一,建立有效預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現有法律的有關內容,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顧忌。同時積極鼓勵受到傷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們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三,將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范圍。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村和社區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生即妥善處理。執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法監督系統,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第四,援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暴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機構來達到這一目的。

    第8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一)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根源。中國封建社會有幾千年的歷史,封建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夫權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發生在機關干部、知識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斷增多,大多數就是受夫權思想的影響。

    (二)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四)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度。

    (五)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現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見,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及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狀、危害和成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這就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共同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其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境。

    (二)加強和完善立法,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沒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難以想象的。目前,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法條中存在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因此,預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條款,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同時,建議制定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類型、施暴人應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執法工作人員職責及相應監督機制作明確的規定,使執法部門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變目前對家庭暴力避而不管、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的狀況。

    (三)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反家庭暴力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執法部門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徑。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設“家庭暴力報警點”,“110”工作人員對家庭暴力報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解救受害婦女,對施暴者進行嚴肅查處。社區(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發生地,是保護婦女人身權的第一道防線。社區(村)要關心所在地每一個可能發生暴力的家庭,調解家庭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扼殺在搖籃中;充分挖掘社區的

    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識并熱心這項工作的維權志愿者隊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服務活動,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及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婦聯組織要履行好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有效地為受害婦女伸張正義,討回公道,優化家庭氛圍,加強家庭倫理道德建設,創造有利環境,促使家庭成員間地溝通與和睦。形成一個社會、社區、司法、婦聯齊抓共管的社會網絡。 (四) 建立社會救助機構,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家庭暴力發生后,婦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傷害,束手無策,甚至是流落街頭,無處可逃。如何救助這些受害婦女,讓她們得到心靈上的撫慰和實際幫助顯然十分必要。建議設立婦女維權站、心理咨詢站、婦女庇護中心等婦女救助機構,工作職責是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咨詢,介紹反家庭暴力的常識,提高維權意識建議;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緒,給以心理疏導與治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第9篇:家庭暴力的原因范文

    1、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婦聯干部卻力不從心。從近年來婦聯接訪的來訪案件中,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主要部分,約占30%以上。即使是其他類別的涉及到婚姻家庭類的投訴案件,如婚外情、經濟糾紛等,家庭暴力也貫穿其中。家庭暴力是農村婦女的主要原因。遇到此類案件,婦聯組織難以有較大的作為,有力不從心之感。往往是與鎮、村干部聯系,深入家庭調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惡習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離婚,也只能教給她一些自我保護措施,如再打你時,可以向110報警,向村委會求救,打傷了要做傷情鑒定,或者及時呼喊,讓其他人知道等。但報了警,找了村委會,也只能管一時,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時是越報警,越找村委會,打得越厲害,反正夠不上判刑的條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沒有其他辦法。

    2、經費緊張,給反家庭暴力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在經濟落后地區,辦公經費緊張成為制約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瓶頸。婦女維權有時需要深入基層,調查了解情況,做當事人工作,這樣就需要一些交通費。來婦聯求助的婦女,多數既無錢,又不懂法,有許多連費都交不起,更不用說請律師了,而法院對免交、緩交訴訟費的條件要求比較嚴格,這樣受害婦女就要求婦聯給予幫助,但婦聯沒有辦案經費,根本無法滿足這些婦女的要求。

    3、家庭暴力沒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在現實生活中,部分群眾甚至一些政府部門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只能由婦聯進行調解,助長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1、婦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

    2、暴力家庭中的孩子,是直接或間接的嚴重受害者。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帶來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暴力家庭中成長大的孩子營造的家庭,也可能會出現暴力,惡性延續現象。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3、暴力的發生,常常會傷害很多人,包括夫妻、子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等,影響一個家庭甚至整個家族和睦。

    4、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導致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筆者認為,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理所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侵害婦女、子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化。直至今天,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家庭。

    2.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3、婚姻質量低,夫妻間相互調適能力差是自身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維持型婚姻現象較為常見。由于婚姻基礎不牢固,又不能共同努力的建造感情,婚姻主體無力使婚姻關系健康發展,不能妥善地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出現的各種矛盾,而且對待事實上的死亡婚姻不能采取理智的態度,夫妻雙方的思維方式和意識慣性使之對解決這類婚姻問題時,多表現為感情沖動,缺乏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因此,在矛盾激化時,雙方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不理智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對方,導致暴力行為發生和升級。

    4、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社會原因。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官員,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

    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的滋長。無主管部門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據,這使家庭暴力成為一個難以制止的社會死角,也是家庭暴力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要有效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從如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1、完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近年,由、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以及全國婦聯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出臺后,針對家庭暴力屢禁不止的狀況有所緩解。但長期以來,有的施暴者認為他打妻子,根本沒有涉及到違法、犯罪的問題,所以才肆無忌憚。如果有了法律的制約,那些施暴者是會考慮打妻子的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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