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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政治形勢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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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政治形勢

    第1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關鍵詞:管制性征收;界定標準;私人財產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管制征收指行政機關采用強制性權力對私人使用不動產進行管制的時候對私人財產權益造成類似于征收的損失,從而認為該管制轉化為征收,對該被管制人財產價值的減損需要參照征收進行公正補償的法律制度。管制性征收的理論與判例最早出現于美國,隨后影響到全世界。中國目前尚未建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而管制性征收的現象卻隨著中國城市化及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且對社會造成一些重大影響,因此,研究管制性征收的問題日益重要。該問題研究的起點首先從美國開始,探討美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從而為中國建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提供借鑒。

    一、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產生之前

    美國在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產生之前存在著傳統的行政征收法律制度。美國行政征收方面的判例出現得比較早,1871年PumpeNy v.Green Bay&Mississippi Canal Co.案中,法官就作出要實施公正補償的判決。在該案判決之時,美國還沒有制定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征收條款,當時法官依據與征收條款性質比較接近的Wisconsin州憲法作出判決。因而在美國征收案件一開始,就存在濃重的法官以司法審查形式,對征收條文進行解釋與判斷的傳統,該傳統一直影響到了20世紀才出現的管制性征收。

    此后美國于1791年通過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時候,規定了征收條款(takings clause):“私人財產沒有得到公正補償則不得被征收作為公共使用?!北M管該條款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公正補償的前提之下實施征收,但是并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具體內容。在當時美國學術界的共識是,憲法中的征收條款只能限制行政機關對私人財產的征收。因此通常將該法律制度中的征收,理解為行政機關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財產,即我們傳統上所理解的征收,即剝奪所有者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所有權方面的征收。

    管制性征收與傳統的行政征收并不一樣。管制性征收只是行政機關對不動產所有者的不動產利用行為實施了管制,并沒有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財產,但是該管制對所有者卻造成了類似于征收的權益損害。所以,即便在美國憲法中出現了征收概念,管制性征收的概念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也還不存在。在美國傳統中,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對私人財產行使廣泛的管制權力,這些管制不需要進行任何的補償。例如,1887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行使管制權力阻止對公眾有害的行為合法,典型的案例是Muder v.Kansas。在該案中,Kansas州以喝酒有損于公共安寧(Public nuisance)為理由,通過了一個禁止釀酒的法律。原告Mugler認為,他的釀酒廠建立早于該法律的頒布,且沒有構成對公共安寧的損害。大法官Harlan認為,州行政機關對土地利用活動中有害于公共福利的行為,有權實施管制,因此判決支持Kansas州不用對原告補償。該案中法院認為,如果管制是為了“禁止有損于社區的健康、道德以及安全”的土地利用的話,則不產生管制性征收行為。這些判決被認為是所謂的“有害使用”(noxious use)理論,構成了行政機關實施管制的重要基礎。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基于管制的本質或者目的來考慮是否需要補償,而不考慮管制對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有害使用”理論導致美國法律司法界與理論界長期以來認為,行政機關對私人財產使用方面的管制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因此該管制自然不用對私人進行任何的補償。該觀念一直到1922年管制性征收的經典判例出現之后,才發生了改變。

    二、美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

    管制性征收的基礎在于,如何認定行政機關對私人的不動產利用實施管制所造成需要補償的損失,即管制性征收的認定標準問題。該認定標準的演化是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變革的主要脈絡與線索,因此美國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簡史以管制性征收認定標準的演變為主要依據進行階段劃分。

    (一)第一階段:管制性征收理論的初創(1922年至1977年)

    這一階段美國以判例突破“有害使用”等理論的約束,開始承認行政機關的土地利用管制等財產利用管制行為會造成被管制人的經濟損失,對于該損失應當類比傳統行政征收進行補償。這一階段的管制性征收并沒有改變土地等財產的所有權,行政機關也沒有在物理上侵入被管制的財產。本階段主要解決了理論與實踐中管制性征收的“有”與“無”的根本問題。

    管制征收的奠基性案件是1922年的Mahon案,在該案中,Holmes法官認為,當行政機關管制行為“過度(too far)”減損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的時候,土地利用管制就視同為征收,應當給予補償。該案標志著法院第一次認識到,行政機關的管制雖然不會導致行政機關在物理上侵入所有者的土地,但是該管制仍然可以產生類似于征收的財產權益損失,可以被視同為管制“產生”征收,從而要進行補償。在該案之后,法院確立了行政機關對不動產的管制行為,即便是合法有效的管制,在導致不動產所有者的利益減損過度的情況之下就視同為征收,從而需要補償。該案確定了管制性征收的價值減損標準,即美國行政機關對私人使用不動產管制“過度”以至于減損了所有者財產價值的時候需要進行補償。在該案之前,美國的征收理論局限于行政機關對私人不動產的物理性取得或者侵犯之時才認為產生征收;該案之后行政機關對私人使用不動產的管制造成私人權益損失的被視同為“產生”征收。

    但該案中法官Holmes并沒有明確提出管制到什么程序的時候才構成“過度”,因而法院將認定過度的標準,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問題留給了以后的法院來解決。Holmes寫到:“既然財產可能被管制到一定的程度,那么當管制過度的時候,管制將會被視同為產生征收。”他只提出了認定管制性征收質的標準,而沒有提出量的標準,因此,他的標準并不是判斷價值減損的一般性定義。對于什么情況之下才能構成管制“過度”,需要法官在不同個案中單獨認定。Holmes之所以對“過度”不作具體的定義,是因為這樣行政機關“可能會因為法律的稍小變化都將帶來補償而無法開展工作”。同時Holmes也承認如果對管制的損失不補償的話,可能會使得行政機關基于“人類本性”而導致過度管制,最終結果是“私人財產消失”。因而,Holmes采取了在補償的不利(制約行政機關有所作為)與補償的有利(保護私人財產以及限制行政機關越權)之間進行平衡的方式來作出判斷?;诖怂J為:“原則上所有財產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管制,但是如果管制過度則視同為征收。”

    在中國法律語境下,管制并不存在一般化的“過度”標準,管制主要存在成功與否的標準,因而由中國法律語境來理解的話,Holmes的“過度”實質上是指管制對被管制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是否過于巨大,即在行政機關對私人使用不動產的管制造成私人的財產權益較大的損失之時,該行政機關管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類比于征收,對被征收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應當對被管制一方進行補償。

    (二)第二階段:管制性征收認定標準的具體化(1978年至1986年)

    這一階段美國管制性征收的發展主要是制定了一些具體標準,以判斷什么情況之下才是管制“過度”,從而產生管制性征收。

    Mahon案之后大約60年間,美國的管制性征收一直沒有太大的發展變化,直到1980年左右才連續發生了兩起重大管制性征收案件。先是1978年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v.New York City案提出了三個新標準,以認定管制性征收是否發生。隨后在1980年Agins v.City of Tiburon案中,提出了由兩部分構成的標準,即“Agins標準”。

    1978年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v.New York City案產生了三個重要的標準,以此來判斷管制對被管制人權利造成的損失達到什么程度的時候就會產生管制性征收。這三個標準在法院的多數意見中有清晰的描述:“管制措施對原告的經濟影響以及管制措施對原告的投資回報期望的阻礙程度當然是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同樣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當這些因素對財產權利的影響如同行政機關實施傳統征收一樣的時候,包含這些因素的管制……會更易于被認為構成征收(管制性征收)?!币簿褪钦f,在法院看來,經濟影響、投資回報期望受阻程度以及行政機關行為的性質這三個因素,可以用來認定行政機關的管制行為是否產生管制性征收。在該判決中,法官并沒有對這三個標準的具體內容進行仔細的描述,但是基于美國判例法的傳統,隨后在美國的下級聯邦法院以及各州的法院,不斷地將這三個標準應用于實際的審判中。這些審判不斷地完善了三個標準的具體內容。

    1980年,Agins v.City of Tiburon案涉及限制在一塊荒地上建筑房屋的管制命令。法院提出了由兩部分構成的標準,即所謂的“Agins標準”,來認定行政機關的管制是否過度,從而產生管制性征收。該標準中行政機關的管制是否產生管制性征收取決于:首先,是否不合理地使用了管制權力;其次,是否排斥了所有者對自己土地的有效經濟利用。如果這兩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是肯定的話,則行政機關的管制產生管制性征收,必需對財產所有者進行補償。

    在法院看來,合理使用管制權力指的是行政機關的管制必須實質地促進了正當國家利益;否則是不合理地使用了管制權力。為了進一步說明什么是不合理的使用了管制權力,法院提出了兩個判斷條件:其一,必需在管制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之間有必要聯系;其二,管制措施必須有利于公眾利益(public benifits)。也就是說,一旦管制與公共利益之間存在必要聯系的話,該管制就是合理的,不需要進行補償。

    法院對其所提出的第二個有效經濟利用標準并沒有進行擴展解釋。該標準后來在Lucas案中得到了說明。

    (三)第三階段:管制性征收范圍的擴展(1987年至1991年)

    這一階段主要是擴大了管制性征收的認定范圍。如將行政機關對被管制人土地利用權利的一部分進行管制之時,也會構成部分管制性征收。1987年出現三個新的管制性征收重大案件,分別是Keystone Bituminous Coal Ass’n v.DeBenedictis案、First English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v.Los Angeles案以及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n案。這三個案件被稱為1987年的管制性征收“三重唱”。雖然在這些案件中,法院一直在試圖挑戰傳統的管制性征收標準,但是這些法院的判決都沒有提出一個精確的標準來說明哪些因素才能產生管制性征收。

    Keystone Bituminous Coal Ass’n v.DeBenedictis案涉及傳統土地利用管制方面的權力。在該案中,Pennsylvania州通過了Bituminous煤碳資源保護法(Bituminous Mine Conservation),該法的目的在于防止Bituminous地區的煤礦開采所導致的坍塌、沉陷等災害。依據該法,Pennsylvania的環境資源廳要求,在開采煤礦的時候保留一些煤炭不動,以保護地下結構不會坍塌從而產生地面的沉陷。該管制導致占全部可開采煤礦的2%,約270,000,000噸的煤不能開采,因而當地的煤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的管制產生沒有補償的征收行為,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補償。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管制過度,可能會產生管制性征收。但是Keystone案與Mahon案的不一樣之處在于,在Keystone案中,管制并沒有對所有人的財產造成足夠的減損,所有者所不能開采的那部分煤炭,只是其所有的土地權利中的一小部分。法院認為判斷行政機關的管制是否產生管制性征收,需要將所有者的財產視為一個整體,來評估管制的影響程度有多大。既然被限制開采的那270000000噸的煤,僅僅是所有者財產的一小部分,即2%,那么行政機關的管制就不過度,沒有影響到所有者的財產的主體部分,所有者仍然可以開采煤炭并且獲利。因此,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管制,阻止了私人對自己財產的有害使用,從而促進了合法的公共利益,該管制不構成管制性征收。

    法國的管制性征收發展比較緩慢,因為法國有對土地利用管制造成損失不補償的傳統。在1932年法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通過第一個分區規劃的時候,規定因為分區規劃而導致土地發展權等權利受到損失而不予補償,即使該土地利用管制導致土地發展權完全喪失也不補償。二戰后該不補償原則依然有效,且于1943年擴展適用到法國全國,并由行政法規升級為法律。雖然該不補償原則受到法國國內學者及司法實踐的不斷質疑,但是法國傳統上比較保守,社會革新比較慢,因此該原則一直沒有得到清算。直到歐盟成立之后,歐盟的人權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對法國的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改變了法國的不補償原則。歐盟人權法院將保護財產的權利規定在歐盟人權協議(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中,作為歐盟成員的法國,必須將歐盟法在其國內實施,因此不補償原則開始被放棄。雖然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表面上堅持說,法國的不補償原則與歐盟的補償要求并不矛盾,但是在判決中已經開始修改不補償原則。如在Bito-uzet案中,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機關設立的行政地役權,給被管制者造成了“與土地利用管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比特別嚴重的負擔”之時,需要對被管制者進行補償。

    德國的管制性征收被稱為“準征收”。德國于1952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基礎性判決中,基本認定了管制性征收,即行政機關對土地利用的限制產生管制性征收。判斷行政機關對財產利用行為實施管制是否導致損失的標準是,對財產造成“無論是從內容還是從效果方面都可以視為征收,實際上具有給關系人造成特別犧牲的效果”的損失。隨后這些演化發展出了說法不同但實質相同的標準,即特別犧牲、嚴重性理論和財產狀況約束性理論。

    加拿大的管制性征收制度通過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而規定,受美國的影響,加拿大的管制性征收標準與美國的差別不大。但是加拿大的司法界,在管制性征收理論中不愿意變革得太激烈,因此對管制性征收的認定有一些限制。比如,必須是法定權利范圍內的權利受到管制產生損失,而且沒有從行政機關那里得到利益的才能補償。因此,在實踐中,加拿大法院傾向于給因土地利用管制而受到損失的被管制一方少量的補償。

    四、管制性征收簡史的啟示

    從管制性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來看,傳統的征收理論認為,征收后私人的土地財產全部成為公共財產,即對財產的價值影響是一種全有或者全無的狀態。傳統征收通常導致被征收人的財產所有權消失,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美國行政機關作出一系列新類型的社區風貌管制(zoning)、住宅標準管制(housing codes)、環境管制(environmental regulateons)等土地利用管制行為,這些行為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給土地權利所有者造成了一定損失,以傳統征收概念來判斷的話,難于判斷是否需要補償。因為這些行為實施的管制,沒有如同傳統征收那樣,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但是這些管制對私人財產的使用實施了一定限制,通常會導致不動產所有者的不動產權益損失。美國傳統上對此類行為,并沒有規定是否要補償,因此當這些管制行為造成私人損失之時,在什么情況下補償,在什么情況下不補償,就成為了一個問題。管制性征收理論出現之后,認為這些土地利用管制給土地所有者造成利益上的損失,這些損失與土地征收所造成的損失性質是類似的,因此應當按照類似于征收進行補償。

    管制性征收需要針對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的土地利用管制實施補償,這就與美國傳統征收理論中補償只能針對所有權的消滅存在巨大的沖突。所以管制性征收理論在美國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一些反對管制性征收的意見,甚至極端的意見認為管制性征收理論應當被廢除,就一點也不奇怪。這些反對意見改變不了美國學術界認為該理論解決了社會現實問題,并且支持該理論的主流看法。實際上,不論在州一級的法院還是在聯邦一級的法院都在不斷地應用該理論。

    雖然“當代美國法律最主要的淵源是成文法”。但是在管制性征收領域,美國的法律淵源卻是經由判例法,其后才演化進入到成文法中的。美國的管制性征收判斷標準,全部出現在判例法之中,因此研究美國的管制性征收判斷標準,就必須要研究美國的管制性征收判例。美國的管制性征收判例的發展,一直是由法官基于憲法的規定,對行政征收權力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權力的相互關系進行各種不同的解釋而產生。也正是因為判例法中各個法官的法哲學觀點不同,對法律的認識不同,因此判例中的管制性征收的標準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但是美國法治傳統的基本精神不變,因而法院不斷地在自己問自己,行政機關的管制是否“強迫某些民眾獨自負擔了應當由社會整體來公平、公正負擔的義務”。為了判斷是否出現了不公平的負擔,“公平與正義就成為了法院區分合乎憲法的征收與違憲征收的終極標準?!痹谶@些終極性的標準指導下,美國在實踐中發展出來了一系列的管制性征收標準,通過這些標準來判斷管制是否產生管制性征收。因此,考察美國管制性征收的發展簡史有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各國的管制性征收發展情況都不一樣,沒有統一的模式,但是各國都基于權利保護與本國的法治環境,規定了自己的管制性征收制度。Rachelle Alterman教授在對10個國家的管制性征收進行比較之后得出結論:盡管這些國家都有類似于管制性征收的制度,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與其他國家對管制性征收采取相同的態度;對于土地利用管制所導致的同一程度的損失,有些國家認為可以產生管制性征收,而有些國家則認為不產生,各國根據各自的政治與法律對同一程度的損失作出自己的判斷。

    第二,財產權利的范圍不斷擴展,尤其是土地利用權利的擴展要求對財產權利實施廣泛保護,在這個趨勢之下,行政機關對財產的任何形式的損害都會被要求補償,這樣才促使管制性征收產生。土地利用權利的擴展體現在該權利不僅是局限于法律規定的權利類型,而是由法官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土地權利所有者是否因為行政機關的管制行為而承受了一定的損失。當損失出現的時候,該管制行為就要類比于征收造成的損失而對被管制人進行補償。因此承認財產權利的多樣化,尤其是土地利用權利的多樣性與廣泛化是管制性征收產生的必要前提。如果在法律制度中對于財產權利中的土地利用權利規定得比較狹窄,就無法出現管制性征收。

    第2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關鍵詞: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 國際競爭力 比較分析

    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競爭力已經逐漸成為知識經濟背景下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國經濟增長的制高點。為研究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文章選取歐盟、美國、日本、印度、新加坡、瑞士、中國香港、加拿大、韓國這九個樣本經濟體作為參照,以各經濟體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出口額為依據,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RCA)和凈出口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NRCA)來對這十個國家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以及各分項目進行測算并比較,確定中國在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領域的國際地位和差距。

    中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各分項目顯示性比較優勢比較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即RCA指數,是1965年美國經濟學家貝拉·巴拉薩采用的一種測算部分國際貿易比較優勢的方法,該方法能夠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某一產業貿易在國際市場中的比較優勢,它主要通過該產業在該國的出口中占有的份額與世界貿易中該產業占世界貿易總額的份額這二者間的比例來表示的,這種方法排除了國家和世界總量變化的影響,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出某國家某一產業的出口與世界該產業平均出口水平相比較所得出的相對優勢。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一個國家的RCA指數大于100時,說明其在該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顯性”的比較優勢;若一個國家的RCA指數大于250,那么就說明這個國家的該產業在國際上具有極強的競爭力;若RCA指數處于125和250之間,就說明該國的該產業在國際上具有比較強的競爭能力;若RCA指數處于80-125之間,則我們認為該國該產業在國際上略具有競爭力;若RCA指數小于80,則表示該國的該產業在世界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

    從表1可以看出,2010年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的RCA指數為99.00,整體排名倒數第三,與2005年的71.66相比較,我國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有了較大的提高,但是介于80與100之間,仍然不具備顯性比較優勢,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較,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建筑(333.24)和廣告、咨詢、宣傳(143.05)這兩項是我國目前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項目,依次排名位于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第一和第二。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的RCA指數比前幾年有所下降。通訊、保險、金融、專利和電影這幾項我國處于國際劣勢,尤其是電影和專利這兩項,甚至不足10,國際競爭力極弱。

    從各國之間的整體及各分項目的橫向比較來看,我國在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上排名倒數第三,通訊服務和電影倒數第二,保險服務倒數第四,金融服務倒數第一,計算機服務排名第五,專利排名倒數第三,建筑、咨詢、廣告、宣傳排名第一。印度、瑞士、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這幾個地區的RCA指數都大于100,印度排名第一,瑞士、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緊隨其后。其中,印度和瑞士的RCA指數分別為146.00和136.00,均大于125,反映了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這10個樣本國家和地區RCA指數大于100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分項目的分布情況為:印度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的國際競爭力最強,但是其只有計算機和信息服務這一項的RCA指數大于100,為323.01,其余的幾項均低于100,顯示了印度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發展相當不均衡;其次是瑞士,瑞士有3項的RCA指數均大于125,分別為金融、保險和專利權服務;歐盟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RCA指數大于100的有5項,美國有4項,其中,美國的金融服務、專利權使用服務和電影音像服務的RCA指數均大于125,具有極強的國際競爭力;新加坡有3項的RCA指數大于100,其中金融服務和廣告宣傳服務的RCA指數均大于125,具有極強的國際競爭力;中國香港有2項的RCA指數大于125,分別為金融和廣告服務;加拿大有4項的RCA指數大于100,其中通訊、保險和電影服務的RCA指數均大于125;韓國的RCA指數大于100的只有1項,為建筑服務,其他項目的國際競爭力較弱。中國和日本比較相似,中國的RCA指數大于100的有2項,分別為建筑和廣告咨詢服務,日本有3項,分別為建筑、專利權使用和廣告宣傳咨詢服務。這反映了中國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競爭力較差,各個行業間的差距也較大,尤其是在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電影這兩個方面,我國明顯處于劣勢地位,發展不均衡。

    中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各分項目凈出口顯示性比較優勢比較

    凈出口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即NRCA指數。在1989年,貝拉·巴拉薩又提出了一個改善了的指數——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用來衡量貿易進口對出口的競爭力的影響,即用一國的某一產業出口在該國總出口中的比例與該國該產業進口在該國總進口中的比例之間的差來表示該國該產業的貿易競爭能力。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NRCA指數值大于0時,表示該國該產業具有競爭優勢;當NRCA指數值小于0時,則表示該國該產業處于競爭劣勢;當NRCA指數值等于0時,說明該國該產業貿易處于自我平衡的狀態。NRCA指數將產業內貿易或分工的影響排除了,其反映的是來自進出口兩個方面的影響,因此,用NRCA指數來判斷產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要比其他的指數能更加真實的反映進出口狀況,NRCA指數值越高,說明某產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越強;該指數值越低,表明其在國際競爭中的能力越弱。如果同時來考慮服務貿易壁壘的影響,那么這種方法測算的比較優勢與真實的比較優勢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偏差。

    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NRCA指數為1.44,說明我國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在國際上具有一定的競爭力。2010年,我國的通訊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以及電影服務這5項均小于0,均處于國際競爭劣勢地位,尤其是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16.7),其國際競爭力最弱;我國的建筑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以及廣告宣傳服務均大于0,尤其是廣告宣傳服務的NRCA指數為21.53,已經具有極強的國際競爭力。

    從這10個樣本國家的橫向比較來看,由于NRCA指數考慮到產業進口的影響,我國的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NRCA指數排名倒數第二,再次驗證了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較弱。我國的廣告、咨詢服務排名第一,計算機和信息服務排名第二,這體現了我國在這兩方面的競爭力較強,已經具備與其他國家抗衡的能力。我國的專利權使用費和特許費、金融服務排名倒數第三,處于比較劣勢地位;其他項目的排名均屬中后的位置,未能顯示出比較優勢。

    結論

    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總體缺乏競爭力。RCA和NRCA指數均說明了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目前在國際競爭中還處于比較劣勢的地位,整體上競爭能力不足,這與我國國內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發展尚未形成成熟的體系密切相關,在服務業領域,我國缺乏大型標桿企業和國際化的大型跨國公司,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知識密集型企業不多;與發達國家比較而言,我國國內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發展也相對滯后,自主創新的力度不夠,取得的效果并不突出;我國在近些年來所取得的經濟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賴于自然資源、資金、勞動力等較為初級的生產要素的粗放型投入來實現的,而知識的傳播、人力資本、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卻是偏低的。

    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以及電影、音像這些附加值高的行業的劣勢明顯。RCA和NRCA指數都說明了保險服務、金融服務和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的競爭劣勢明顯,與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差距仍然很大。一方面來講,我國這幾個項目服務對國外市場的需求是比較大的依賴的;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國制造業的生產技術跟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是有較大差距,并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存在人才發展瓶頸,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發展是以知識和人力資本為基礎的,從我國的人才素質的結構來看,國內發展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缺乏的是在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方面具有豐富經驗,且諳熟國際法律、國際貿易慣例及國際市場環境的人才,比如金融、保險、咨詢等專業型人才,因此我國的人力資源目前還難以適應國際大環境的需求,從而限制了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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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論文關鍵詞]遺產稅;稅權;社會公平

    一、我國征收遺產稅的必要性分析

    (一)理論依據

    根據羅爾斯的《正義論》,對于公民無償轉讓財產征稅,需要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他的理論主要可以總結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當下社會應享有同等權利;二是因每個人天生的稟賦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財富、聲望上有所差異;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為國家的代言人有責任對此種差異進行調整,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遺產稅則是對此差異進行調整的手段之一。

    而國內外眾多學者對于遺產稅課征的法理基礎的分析,其中又以國家共同繼承說及權利說為主流。

    1.權利說,亦稱法律說,是最早的正統學派學說。認為繼承遺產有賴于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承認人應當為此交納一定的補償費用,或者國家對遺產擁有領地權、部分支配權,并可以通過對遺產征稅實現這些權利。

    2.國家共同繼承說,以德國法理學者布蘭奇里為代表,理由是:私人積累的財產有賴于政府的幫助和保護,因此政府有權從私人處取得一部分財產。

    (二)現實需要

    1.我國當前的貧富分化現狀使得我們必須重視對居民收入進行有效的調節。2010年我國家庭基尼系數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標準。

    日益嚴重的貧富分化,處理不當有可能導致一些社會問題。在貧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背景下,開征遺產稅可以部分消除社會分配的不公、緩和社會階層的對立關系,起到維持社會穩定的效果。

    2.從地方財政體制運行來看,目前我國地方稅制體系還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規范性較高的稅收收入源泉。并且,隨著營業稅部分稅目改為征收增值稅,部分地方財力出現了“吃緊”的狀態,地方財政部門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稅源”。在此背景下,積極拓寬地方稅制范圍,形成更多的“稅源”將是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3.隨著國際交往的頻繁和跨國資產的頻繁流動,涉外因素的遺產繼承將日益增多。在國外多數國家開征遺產稅而我國不開征遺產稅的背景下,外國公民在中國繼承遺產無需納稅,中國公民在國外繼承需要向所在國納稅,這有悖于國際間的公平,也有損國家稅收利益。因此,為實現與國際稅制的同步,加強對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維護,我國有必要開征遺產稅。

    二、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國的財產登記、管理制度日益完善,這有利于各類財產稅收的開征

    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和《婚姻法》都對遺產的繼承做了相應的規定,這為遺產稅的開征提供了較好的法律基礎。而《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和出臺對我國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和財產繼承、分割、轉移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有利于我國遺產稅制的建立與完善。

    (二)對高收入者的稅收信息管理為遺產稅開征提供了便利

    自2007年開始,我國稅務部門明確要求年所得收入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自此之后,國家稅務總局開始逐步掌握我國高收入者的信息??梢钥闯?,稅務部門已經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信息進行了重點建檔和逐步掌握,這項工作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提供了較多的信息資料。

    (三)國外遺產稅為我國遺產稅制建設提供了借鑒

    目前,大多數的工業化國家開征了遺產稅,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開征了遺產稅。這些國家遺產稅的制度設計、遺產稅豁免額的選擇、贈與年限的設定等為我國遺產稅制的選擇提供了借鑒。

    1.從部分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

    (1)美國實行的是“總遺產稅制”,對美國公民、居民、非公民和非居民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在征收遺產稅的過程中,美國政府會定期動態地調整遺產稅的免征額和最高邊際稅率,以適應社會經濟形勢、政治選舉形勢的變化。

    (2)日本采取的是“分遺產稅制”,采取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共分13個檔次。日本遺產稅的最低邊際稅率級次為10%,最高邊際稅率級次為70%。在日本,每一個稅率級次都有相應的抵免額度。日本的遺產稅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進行征收。

    2.從經濟發展水平與我國相近的部分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來看

    (1)俄羅斯聯邦政府的遺產稅采取的是“分遺產稅制”模式。俄羅斯遺產稅的納稅人是在本國境內以繼承或者贈與方式獲得財產的自然人,具體財產包括不動產、土地資產、存放于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財產股份。俄羅斯聯邦政府的遺產稅稅率同德國較為相似,同樣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受贈人與贈與人的親疏關系設計稅率等級,相對較為復雜。

    (2)巴西的“遺產贈與稅”由各州負責征收,是根據不動產轉讓或是捐贈行為進行征稅。巴西遺產稅采取的同樣是超額累進稅率,各州的稅率不同,譬如,根據遺產的價值多少,巴西圣保羅州的遺產贈與稅稅率介于2.5%-4%之間。

    三、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制度設計

    (一)將遺產稅定位為“地方稅”,但由中央統一稅權

    為了充實地方財政實力,增強地方政府征收遺產稅的積極性,我國應將遺產稅定位為“地方稅”,使其成為地方財產稅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有利于地方政府部門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管理優勢落實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地方稅制體系。但當前在財政競爭壓力之下,我國“中央-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而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遺產稅的基本稅收制度。這既可以避免地區間惡性競爭造成的稅收流失,又可以避免政府間稅收競爭帶來的不必要的人口流動和資本流動。

    (二)完善死亡申報制度,及時掌握居民死亡信息

    現行的公民戶籍制度中對于死亡注銷戶口的規定,已經完全能核實被繼承人死亡的信息,應該進一步明確公民死亡申報制度辦理的具體期限并明確有關責任制度。

    (三)完善以存款實名制為基礎的個人信用體系,保證個人金融資產的真實合法性

    主要嚴格落實實名制規定,推進支付手段的完善以合理規制大量的現金支付和計算,以及整合個人在不同金融機構的相關信息,實現銀行間個人信息的聯網以及稅務機關與各個相關機構的信息互聯。

    (四)明確與“贈與稅”的關系

    第4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關鍵詞】自然壟斷產業 政府管制 激勵性管制

    中國電信產業的管制改革是由引入中國聯通開始的,而中國聯通的固定本地網、移動網能與原中國電信的固定本地網、移動網互聯互通,完全是政府干預的結果,否則原中國電信不會與中國聯通互聯互通,中國聯通也就發展不起來。但是,到目前為止,競爭在我國電信產業開展得并不理想,電信市場仍然是不對稱的寡頭壟斷格局。競爭不僅不能完全代替管制,還需要通過管制來實現,這也就是在電信產業引入激勵管制的目的??梢哉f管制方法的規范化和使電信產業向更激烈競爭發展,是電信產業激勵管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從我國電信產業政府管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入手,按照激勵管制基本模式的路徑,我國電信產業政府管制改革應重點考慮三方面的問題。

    一、完善價格管制機制

    目前我國電信產業價格管制的制定基本上是按成本加利潤的方式進行的,但無論是成本的審核還是利潤的確定,都無明晰、規范的方法。從成本審核上看,主要是以企業上報的調價前或執行期成本為依據,價格管制部門本身受種種條件的限制,一般很難做執行期成本預測,也沒有規定明確的成本降低指標;從利潤額確定上來看,至今沒有明確規定任何產業的合理利潤率標準,更不用說對企業自有資本和負債資本分別核定公正的投資回報率了。因此價格定得是否合理,事實上并沒有可資鑒定的判斷標準。由于缺乏科學的價格管制模型作為基礎,政府制定或調整電信產業產品的價格時,難免存在較大的主觀性,缺乏準確度。筆者認為在電信產業管制改革中引入價格上限管制是提高壟斷價格的透明度,評估投資回報率、控制投資風險的重要依據。

    價格上限管制,最早是由李特查爾德(LittleChild)于1983年在英國電話通信公司實行民營化時提出的。其目的是通過刺激企業提高內部效率從而減少行政費用。它具體是指管制者與被管制企業之間簽訂一份價格變動合同,該合同規定了企業平均價格變動的上限,在這個上限價格以內,企業可以自由變動價格。在確定價格上限時,它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管制企業的生產率上升率與一年的零售物價上漲率。其中,第一個因素是由管制者與企業事先以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的。當企業的實際生產率上升率超過它時,由此產生的利潤增加額便歸企業所有。因此,價格上限管制可以看作是一種剩余索取合同。一般而言,一份管制合同的有效期即價格上限調整周期為3-5年。它的意義在于一方面激勵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另一方面通過賦予企業定價權從而更好地展開競爭。

    英國是實行價格上限管制最典型的國家,它曾在20世紀80年代末對電信產業與煤氣業實施了這一管制方式。美國也曾在1989年7月對電信產業實行了價格上限管制?;镜挠嬎愎饺缦?

    Pt=Pt-1(1+RPI-X)+A

    其中,Pt表示t時期電信產業實行價格上限管制的各種服務的加權平均價格,Pt-1表示上一期即t-1時期價格變動的上限,RPI(Retail Price Index)為零售價格指數,表示一年的零售物價上漲率即通貨膨脹率,X表示電信產業的生產率上升率,A表示根據不同自然壟斷產業特性所確定的一些相關因素的變化值。假設某年的通貨膨脹率RPI為6%,固定的生產率上升率X為4%,那么,企業提價的最高幅度便為2%(不考慮因素A的影響)。

    該模型假定影響被管制企業產品價格的因素主要是各種生產要素的購進成本以及生產成本,而體現購進成本高低的便是零售價格指數RPI,與此同時反映生產成本變化情況的是生產率的上升率X。不難發現,管制者是利用控制一定時期內的價格上漲幅度(RPI-X),以至管住價格變動上限,從而鼓勵自然壟斷企業把提高經濟效益的重點放在降低自身成本上。

    中國電信市場的放開,并不意味著放開價格,對電信產業零售價格進行價格上限管制十分必要,如對本地業

    務、長途業務。政府制定一個一攬子價格上限可以迫使電信運營企業不斷提高生產率,且在實際中,由于每隔4-5年就要修改價格上限,因此在價格修改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有關企業的信息,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預測成本、企業的資產、投資計劃、需求等。

    二、適當放松進入管制

    從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中國電信產業目前仍然是不對稱的寡頭壟斷市場,如:移動電話市場上的中國移動的綜合實力遠遠超過中國聯通。這就說明僅有市場可競爭性是不夠的,還需要政府制定促進競爭的管制政策。為了使電信產業的新進入者盡快達到合理競爭的位置,以提高移動市場的效率,政府必須利用激勵管制中的不對稱管制方法。

    具體內容包括:新企業進入電信產業市場之初,由于其自身建立的通信基礎設施網絡較小,難以向廣大消費者提供服務。這就要求政府對原有在位企業實行強制性聯網,且新企業在使用原有在位企業網絡的付費價格上采用邊際成本付費,即新企業不必承擔基礎網絡的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另外,政府還可以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新進入企業可以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使其有財力拓展業務范圍。同時,不對稱管制還表現在定價政策上,政府可以允許新企業采用比原有在位企業更為靈活的價格政策,利用價格優勢爭取顧客。

    當然,不對稱管制的運用只是一種短期行為,當新企業具有一定競爭實力后,政府應該逐漸取消這種不對稱管制,實行中性管制,以實現公平競爭。

    三、區域間競爭管制

    目前,中國電信產業市場存在六家公司,分別是: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鐵通、中國衛通,形成了“5+1”的市場格局,而且分別在各自領域在全國各省建立了分公司。引入區域間競爭管制,就是要在各公司之間(相同、相近業務)和公司內部各省分公司之間建立區域間競爭。

    第一,按照業務把不同電信公司的各省公司的環境外部特征建立起比較關系。以移動通信業務為例,就是指把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的各省級分公司其環境外部特征,也就是不同地區的不同自然經濟特點、不同的人員組成結構等所造成了經營成本的差異建立對比關系。

    第二,令?茲為移動和聯通的省級分公司所面臨的可觀察的外部環境特征向量。電信管制機構運用線形回歸方法Ci=?琢+?茁?茲i來估計外部環境特征向量?茲i對單位成本Ci的影響程度。然后,管制者以Ci決定各分公司的移動服務價格。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間競爭管制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茲的確定。如果?茲能夠包含各省級分公司面臨的所有的外部環境特征,而且這些特征是可以觀察到的,那么區域間競爭管制方式就是有效的。

    四、結論

    以上中國電信產業激勵管制改革的想法是筆者根據中國所處轉軌時期的經濟大環境和電信產業管制的現狀提出的。當然,激勵管制政策不僅僅只是價格上限管制、進入管制和區域間競爭管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包括一些其他管制方式,如:電信產業的質量管制、互聯互通管制等。中國的經濟改革是一種漸進式的改革,激勵管制制度改革也是如此,也就是說,在激勵管制制度建立的過程中,各項具體的改革措施應該有其先后順序,并非一蹴而就。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電信產業管制制度的改革應該從法制建設入手,首先頒布《電信法》,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一個獨立的電信管制機構,然后在適當的時候有步驟地推出電信產業的價格上限管制制度及其他一些激勵管制改革措施。

    (注:本文為山東科技大學“春蕾計劃”資助項目,編號:2008AZZ113。)

    【參考文獻】

    [1] 王俊豪、周小梅:中國自然壟斷產業民營化改革與政府管制政策[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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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丹尼爾?F.史普博:管制與市場[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9.

    [4] Laffont, J. -J.、J. Tirole: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M].Cambridge:MIT Press,1993.

    [5] Crew、M.A.,P.R.、Kleidorfer、E. F. Sudit:Incentives for Efficiency in the National Industries [J].The Journal of Industrial Affairs,1979.

    第5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

    行動計劃提出,到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 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是:

    到2020 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 類)比例總體達到70% 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 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III 類比例總體高于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 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 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于V 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 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到2030 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 以上, 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III 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為實現以上目標, 行動計劃確定了十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針對工業、城鎮生活、農業農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來源,提出了相應的減排措施。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以工業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動循環發展。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強水量調度,保證重要河流生態流量。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

    推廣示范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基礎研究和前瞻技術研發,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促進多元投資,建立有利于水環境治理的激勵機制。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嚴懲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和違規建設項目,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健全水環境監測網絡。

    七是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強化環境治理目標管理,深化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各類環境風險,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科學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和海洋環境保護。整治城市黑臭水體,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于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國家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計劃實施情況,督促各方履責到位。

    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國家定期公布水質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市)水環境狀況。

    第6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目前,運政管理部門在道路運輸管理、執法中所運用的的各類法律、法規及規章正在逐步健全、完善。反之,若用之不善的話,將會對行政機關包括個人都帶來影響及危害,本文所提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正確理解正是一個比較嚴肅的問題。

    一、首先談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問題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組織和個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第三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三大要素(主體、客體、內容)中的第一要素。研究行政法律關系,首先必須從研究主體入手,如果沒有主體,由行政法律關系客體反映出來的內容就無所歸屬,行政法律關系就無法成立。要解決行政法律問題,首先要弄清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否則只能使問題陷入混亂而不能把握問題的脈絡和發展線索。例如,在行政訴訟關系中,不弄清原先和被告是誰,行政訴訟工作就無從入手;在行政處罰關系中,不弄清行政相對人是誰,就有可能出現錯案,使不該受罰的參與人受罰,該罰的當事人卻未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再談運政執法中的行政相對人的確認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中,行政相對人的情況較為復雜。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成為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的對象。如我單位曾處罰過的從業人員曾某駕駛所有人為自[:請記住我站域名/]己本人的車輛未攜帶道路運輸證從事營運一案,行政相對人就是公民,處罰直接下達,執法文書可直接對其本人送達并簽收;在曾處罰某城市運輸公司在所轄區不按核定站點上下乘客一案中,行政相對人就是法人,處罰對單位下達,執法文書應交由法人本人送達并簽收。在目前交通運輸管理中,涉及沒有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違章處罰中,公民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情況日漸較多,而在其他違章處罰方面,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相對人的情況多些。尤其是目前,經許可從事旅客、危險品貨物運輸的大部分都是法人或組織,個人從事道路運輸已受到嚴格限制。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五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的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可以成為我國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但《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則明確了行政處罰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提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在我國加入WTO后,外國組織和外國人在我國從事經濟活動的越來越多,在交通領域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也會不斷出現,從國家和國民待遇原則出發,將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納入交通行政處罰相對人范圍是毫無疑問的,今年六月施行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就已經有所證明。

    筆者認為,在交通行政處罰中必須分清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參與人,以確保處罰的準確性。在當前發生的運輸違法案例中,一般行政相對人大多不參與,而是雇傭的司機在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違章司機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只是參與人,行政相對人是車輛所屬的公司。接受處理及調查的又可能是親屬或第三人等,這時就更應該搞清楚處罰相對人,否則就會造成錯案。

    要分清行政處罰中的行政相對人,關鍵是要搞清楚誰是違反法規的當事人,按照法規應該追究誰的法律責任。這就要求在立法上明確規范主體,不能用模糊性表述,否則會增加執法難度,甚至造成錯案。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中就存在這樣的問題。例如:在不按核定站點客這一違章行為中,到底誰是行政相對人?當前,許多運輸公司的車輛承包給個人經營,掛靠經營屢見不鮮,執法單位對其區分是比較困難的。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中則使用客運經營者來表述行政相對人,那么,公司把車輛承包給車主,車主又雇傭司機,在不按核定站點上客的違章案例中,到底誰是客運經營者?我所在進行運政執法時,一般把公司作為行政相對人,但從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角度出發,車主(承包者)也是經營者,是否也應把車主列為相對人?對執法者來說,這是個比較麻煩的問題,在立法上就為執法增加了難度。

    即將實施的《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則比較明確地使用經營者和駕駛人員來表述行政相對人。最主要的是,此條例已逐步規范主體確定化。例如,對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駕駛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違規行為,處罰主體是駕駛人員,對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或者初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處罰主體是經營者,所以,基本不存在對某一違規規章行為可能出現不同規范主體的擴大性解釋。這對執法者來說,執行起來就比較容易,不會出現搞錯處罰相對人的問題。

    第7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關鍵詞] 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方式;效果

    [中圖分類號] R74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6)12(c)-0094-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schizophrenia negative symptom treatment and effect. Methods Convenient selection our hospital in March 2015 to May 2016 schizophrenia patients with refractory symptoms of 88 cases were negative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Treatment group(44 cases) treated with medication, drug rehabilitation group(44 cases) received drug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treatment. Compared two groups of patients refractory schizophrenia negative symptoms of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treatment TESS scale;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reactions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GQOLI-74 quality of life scale in material life, mental health, physical health and social function score difference. Results The results of drug rehabilitation group patients refractory schizophrenia negative symptoms total treatment efficiency is higher than the drug group,(P < 0.05); two groups of patients with TESS scale adverse reaction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drug group 1 patients complained of headache and drug rehabilitation group showed no abnormal symptoms, All patients can tolerate and to complete the course, before and after the treatment, electrocardiogram, blood biochemistry, blood routine and EEG were normal,(P > 0.05); two groups before treatment GQOLI-74 quality of life scale in the material life, mental health,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physical health and social function score(P>0.05); after treatment of two groups of related index were significantly improved, but the drug rehabilitation group improved more significantly(P

    [Key words] Schizophrenia; Refractory negative symptoms; Treatment mode; Effect

    陰性癥狀為精神分裂患者常見癥狀之一,對患者社會功能的康復和生活質量的提高造成極大影響,是導致精神分裂癥患者殘疾的主要原因。因而,在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治療中,有效治療陰性癥狀是加速患者康復的重要目標。目前,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尚欠缺有效方法,需尋求新治療方法[1]。該研究將該院2015年3月―2016年5月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患者88例隨機分兩組,擬結合藥物和康復治療方法,對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的治療方式及效果進行分析,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方便選取該院收治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患者88例隨機分兩組。所有患者符合精神分裂癥診斷標準,且符合難治性陰性癥狀診斷標準,在5年內采用3種神經阻滯劑(不同化學結構)治療且每種藥物治療時間不低于6周,劑量充足且精神癥狀無明顯減輕,社會功能無明顯改善,因陰性癥狀為主,入組前陰性癥狀評分≥60分。藥物+康復組患者男23例,女21例;年齡39~64歲,平均年齡(49.34±11.13)歲。發病時間7~34年,平均(13.51±4.29)年。藥物組患者男25例,女19例;年齡38~64歲,平均年齡(49.15±11.92)歲。發病時間7~33年,平均(13.83±4.34)年。兩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藥物組單純采用藥物治療,保持原有抗精神病藥物種類和劑量(奧氮平、阿立哌唑、利培酮),在此基礎上用小劑量氨磺必利口服,初始劑量0.05~0.10 g/次,2次/d,1周后可增至0.15~0.20 g/次,共治療12周。藥物+康復組采用藥物治療和康復治療。藥物治療方法同藥物組??祻椭委煼椒ú捎媒涳B刺激儀,運動閾值100%,選擇左側DLPFC,通過10/20國際腦電圖標準電極放置方法,選取F3點,將“8”字型刺激線圈緊貼頭皮放置,用10 Hz高頻刺激,序列20,每個序列4 s,刺激間隔時間為56 s,治療持續20 min/次,5次/周,治20次。

    1.3 觀察指標

    比較兩組患者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總有效率;TESS量表不良反應發生情況;治療之前和治療之后患者GQOLI-74生活質量量表中物質生活、心理健康、軀體健康和社會功能評分的差異。顯效:陰性癥狀評分減少≥50%;有效:陰性癥狀評分減少≥等于25%;無效:陰性癥狀評分減少

    1.4 統計方法

    采用SPSS 22.0統計學軟件統計數據,計數資料予以χ2檢驗。計量資料予以t檢驗。差異有統計學意義的標準: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總有效率相比較

    藥物+康復組患者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總有效率高于藥物組(P

    2.2 治療之前和治療之后GQOLI-74生活質量量表中物質生活、心理健康、軀體健康和社會功能評分相比較

    治療之前兩組GQOLI-74生活質量量表中物質生活、心理健康、軀體健康和社會功能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之后兩組相關指標均顯著改善,但藥物+康復組改善幅度更大(P

    2.3 兩組患者TESS量表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相比較

    兩組患者TESS量表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藥物組有1例主訴頭痛,藥物+康復組無異常癥狀,所有患者均可耐受且堅持完成療程,治療前后心電圖、血生化、血常規和腦電圖檢查均正常(P>0.05)。

    3 討論

    近年來,精神分裂癥影像學研究顯示,陰性癥狀的出現和患者額葉興奮性降低相關,且嚴重程度和額葉異常程度密切相關。有研究顯示,經顱刺激儀治療可提高額葉皮質興奮性,有效改善陰性癥狀[3]。經顱刺激儀治療是一種無創治療方法,可增加腦缺血患者血流灌注,促進神經元增殖和功能的改善,對缺血-再灌注損傷急性期單胺類神經遞質大量釋放進行抑制,減輕單胺類神經遞質對神經細胞所產生的毒性作用,有利于腦組織的保護,因而,可推測經顱刺激儀在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患者中的作用可能跟提高局部腦血流量、代謝水平和加速腦補血液循環,為腦代謝提供充足養分,減輕神經元損害相關,有助于神經元功能的改善,加速神經元增殖,促進皮層興奮性的提高[4]。

    氨磺必利為苯甲酰胺類衍生物,其跟多巴胺D2和D3受體親和力高,可對多巴胺D2和D3受體發揮選擇性拮抗作用,改善精神分裂癥患者陽性和陰性癥狀[5-6]。在小劑量應用情況下,其可優先將突觸前D2樣自身受體阻斷,增加多巴胺能神經遞質,改善陰性癥狀。且對邊緣系統具有相對選擇性,有助于減少錐體外系反應的發生[7]。

    該研究中,藥物組單純采用藥物治療,藥物+康復組采用藥物治療和康復治療。結果顯示,藥物+康復組患者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治療總有效率高于藥物組,兩組患者TESS量表不良反應發生情況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藥物組有1例主訴頭痛,藥物+康復組無異常癥狀,所有患者均可耐受且堅持完成療程,治療前后心電圖、血生化、血常規和腦電圖檢查均正常,治療之后兩組GQOLI-74生活質量量表中物質生活、心理健康、軀體健康和社會功能評分均顯著改善,但藥物+康復組改善幅度更大。

    綜上所述,精神分裂癥難治性陰性癥狀給予藥物和康復治療效果確切,可有效改善陰性癥狀,提高患者生活質量,且無明顯不良反應,值得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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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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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國際政治形勢范文

    關鍵詞:信貸政策;效果評估;基層央行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0)09-0039-03

    一、對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的基本認識

    (一)開展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的必要性

    信貸政策是貨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我國已出臺的信貸政策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類別。一是扶助弱勢群體、薄弱環節的信貸政策,包括支持“三農”、助學和支持就業等方面:二是配合宏觀調控的信貸政策,目前主要是房地產貸款:三是配合產業政策的信貸政策,包括綠色環保、節能減排等方面;四是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信貸政策。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是指人民銀行通過建立包括評估主體、對象、范圍、方法、步驟及運用的機制,對銀行類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信貸政策的有效性進行系統、客觀的分析判斷。

    信貸政策著眼于解決結構問題,引導信貸投向,促進地區、產業、產品結構的調整,防止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信貸政策執行中,往往遇到市場機制失靈問題。一是與商業銀行追求收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不完全一致,與其內生性的需求存在沖突,導致弱勢群體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投放不足:二是與區域利益不完全一致,節能減排、綠色環保信貸政策的執行中會遇到一定的阻力:三是市場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對實現信貸政策目標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金融機構對信貸政策指向領域的信貸投放和信貸產品的主動性不強。

    上述問題的解決,僅靠窗口指導和道義勸告等約束力明顯不足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信貸政策中的限制性和禁止性內容,需要有必要的約束激勵機制才能確保其有效執行。因此,為了提高基層人民銀行貫徹實施信貸政策的效果,需要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分析信貸政策落實效果在不同地區、不同金融機構的差異性,針對性地解決各種制約因素,形成長效機制。

    (二)評估的主體和對象

    信貸政策是金融政策,主體除人民銀行外,還需要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和執行。如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共同制定行文、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及其他政府部門共同制定行文、以國務院名義行文等。信貸政策的執行客體主要是金融機構,但也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支持和配合。因此,在確定評估的主體和對象時,需要把握兩點。一是信貸政策評估主體以人民銀行為主,其他部門作為外部評估因素。二是信貸政策的執行客體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是評估的對象,與信貸政策相關的其他政策執行部門不是評估對象。

    (三)評估方法

    評估是對信貸政策實施的實際結果與預期目標差異性的判斷分析。信貸政策的目標有其獨特性,包括直接目標和最終目標。在信貸政策的實施階段,銀行類金融機構調整信貸投放結構,是信貸政策的直接目標。在政策效應階段,通過信貸投放配合實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和扶助弱勢群體政策的目標,是信貸政策的最終目標。目前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主要針對信貸政策直接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分析判斷,與貨幣政策不同的是,信貸政策的直接目標一般不以具體的數值來衡量,而不同的信貸政策,其目標的差異性也非常大。

    因此,評估的方法應當采用定量評估與定性評估、客觀評估與主觀評估、自我評估與人行評估、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相結合的綜合評估方法。

    1.定量評估。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正向引導的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薄弱環節和弱勢群體的信貸投放。因此,評估的核心指標是信貸投放的增加程度。各地計算的方法有多種,但是比較合理的指標應該是各金融機構增量所占地區比例變化指數,或者是各金融機構信貸增量對地區信貸增量的貢獻率指數。

    在核心指標的基礎上,再結合各地不同特點加上具體信貸種類指標、利率優惠指標、貸款單戶指標和貸款質量指標,構成了定量評估指標體系。其中貸款單戶指標很重要,因為薄弱環節和弱勢群體往往數量大、貸款需求數額小,既要看貸款的戶數,也要看貸款單戶額度。通過這項指標引導金融機構擴大貸款的受益面和貸款單戶額度來增加信貸的投放。

    第二類是與宏觀調控密切相關的消費信貸政策。主要包括住房信貸政策。這類信貸政策與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密切相關,目前住房信貸是宏觀調控的重點,兼具了“有保有壓”的性質。對投資性的資金需求,根據宏觀調控政策進行貸款條件上的寬松度調整,屬于限制的、“壓”的范圍。提高弱勢人群住房機會的金融支持和提高居民消費能力的資金需求,則屬于正向鼓勵的、“保”的范圍。

    在進行定量指標評估時,對被調控部分應采取時間劃段分界的方法。即按照調控政策出臺實施的時間,對已發生的貸款余額(存量部分)反向評估,持續減少加分。增加則不加分:對調控政策出臺實施后的貸款累放數(增量部分)以是否為零作為加分的標準,是則加,否則不加。對鼓勵類的消費信貸政策則采取和支持薄弱環節和弱勢群體相同的評估方法。

    第三類是與產業政策相配合的信貸政策,主要包括綠色環保信貸政策和節能減排信貸政策。國家產業政策淘汰和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技術落后的企業和項目,信貸上相應采取禁止和退出的政策;國家產業政策積極鼓勵低耗能、綠色環保、技術先進的企業和項目。信貸政策相應予以支持。在進行定量評估時,對信貸禁止和退出的企業和項目,以國務院公布實施《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時間為準,之前已發放的被列入到淘汰限制目錄的企業和項目,貸款存量只收不貸,余額持續下降則加分,余額不變或增加則不加分,貸款增量即貸款累放數為零則加分,發生新增貸款應扣分。

    2.自我評估。自我評估就是由金融機構通過自查,對落實各項信貸政策的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進行自評,使其更加清楚地認識自身貫徹落實各項信貸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手段。

    金融機構自我評估適合采取問卷評價的方法。將金融機構落實信貸政策需要具備的工作制度、措施和條件,逐一列出由金融機構對照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勾選,必要的話可以要求其提供補充材料。最后匯總問卷的結果進行打分評估。

    3.人民銀行評估。人民銀行從信貸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政策意圖的角度,衡量各家金融機構對信貸政策認識和理解上的差異,并對金融機構落實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諸如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會議活動、相關報表報告的報送情況、各種培訓的參加效果以及開展政策宣傳的情況進行評估。

    4.外部評估。外部評估是由各項信貸政策涉及的政府部門、企業、農戶等對信貸政策和金融機構落

    實信貸政策情況進行主觀評價。采用抽樣問卷調查的方式,然后對問卷進行匯總打分評估。

    (四)評估計分方法

    為了便于將不同金融機構的不同評估指標進行綜合比較,得到合理直觀的評估結果,在取得各項評估指標的分值后,需要對各項指標的數值進行科學的數學方法處理,將不同類型的數值轉換為同質的數值。根據我們工作的實際操作情況,對單項指標適合采用熵權法中的“極差”方法進行數據標準化,確定單項指標加分值。計算公式如下:

    W為轉換后的評估分值。j為被評估金融機構,y為評估指標值,f為該項指標的權重系數。這個公式是對正向評估指標的計算公式。數值越大越好。對于反向評估的指標,則調整“Y*-最小的(Y)”為“最大的(Y)-Y”即可,數值越小越好。

    二、評估效果

    開展評估工作對推動信貸政策的有效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09年包頭各金融機構各項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除助學貸款因受第一批國家助學貸款中標承辦銀行合同到期暫未進行新的招標導致效果一般以外,其他信貸政策均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09年末,全市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超出各項貸款增速4.24個百分點:中小企業貸款增幅大于各項貸款增幅1.77個百分點: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高于各項貸款增速69.11個百分點:房地產信貸政策得到各家金融機構的嚴格執行,未發生評估辦法中“一票否決”條款的貸款,也未發生符合扣分條款的貸款,房地產信貸資產質量正常,不良貸款率僅為0.2%:節能減排信貸政策得到各金融機構的嚴格執行,未發生考核辦法中扣減分條款的貸款業務。對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節能減排效果顯著并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加強了授信,為包頭市順利完成全年節能減排目標做出了貢獻。

    三、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機制的路徑分析

    (一)按照公共政策逐步完善評估體系的全面性

    信貸政策屬于公共政策的范疇。按照公共政策評估的理論,公共政策評估是對某一現行的公共政策在達成目的的效果所進行的評估。對公共政策的評估包括公共政策執行評估、公共政策影響評估和公共政策經濟效益評估。

    公共政策執行評估是對政策的執行者貫徹落實政策的態度、能動、手段、措施等情況的評估。目前,基層人民銀行開展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動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信貸政策。例如,《包頭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辦法(暫行)》中,就將評估的目的定位于“為全面評估信貸政策導向在包頭市的實施效果,推動銀行類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落實各項信貸政策,大力發展民生金融、普惠金融”。基層人民銀行信貸政策評估更注重信貸政策執行過程和直接效果,主要針對信貸政策實施階段進行評估。因而目前所開展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是公共政策評估中的公共政策執行評估,信貸政策經濟效益評估和影響評估依然是空白。

    公共政策經濟效益評估是對公共政策進行成本與收益、成本與效能的評估。公共政策影響評估是對政策的發散程度、輻射范圍和作用效果進行衡量的過程,是將政策本身作為評估對象。這兩項評估十分重要,前者體現了信貸政策的市場效益,更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后者體現了信貸政策最終目的的實現。因此,在充分做好公共政策執行評估的基礎上,再先開展經濟效益評估,其后進行對信貸政策影響評估,使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更科學、更準確、更權威。

    (二)評估數據的真實性需以制度來確保

    數據的真實性,直接關系到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目前,評估數據主要來源于各金融機構。出于對評估結果的考慮,金融機構難免采取趨利避害的態度,盡可能地在不違反現有規定的前提下少填或不填報負面類的數據。

    對此建議:一是每一表格的數據要有全面的平衡校驗關系,防止數據錯誤、漏數。二是加強與人民銀行相關統計數據的核對校驗。三是合理行使《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的監督檢查權利,開展評估數據的檢查核對,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四是總行盡快明確規范如綠色信貸等未列入金融常規統計的指標的統計口徑,從制度建設上促進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三)評估的規范性需進一步加強

    規范性往往影響數據的準確和工作的效率。信貸政策導向實施效果評估中存在的不規范,首先是信貸政策歸類的不一致。比如住房信貸政策。有的歸于消費類信貸,有的歸類于產業信貸政策。歸類方法不合理,就會使評估的角度產生偏差,影響評估的結果。其次評估指標不一致,特別是核心的評估指標,各地有很大的不同。這就需要多組織開展相互觀摩學習、研究探討的活動,各取所長,相互促進。最終形成總分行評估核心指標,基層行在核心評估體系基礎上增加地域輔助修正評估指標的評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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