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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就是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做好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逐步理順收入分配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概括而言,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就是要使社會充滿活力,實現公平正義,保持安定有序。這對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制建設應當使社會充滿活力。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目前,在經濟領域,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包括保護產權、加強宏觀調控、維護公平交易和市場秩序等制度的較為完整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這些制度體現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在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的同時,提供了廣闊的自主創業、自我發展空間,從而保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蓬勃生機。而在社會領域,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現有制度更為側重于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主體主動創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積極性。
法制建設應當有利于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很大程度上反映為利益關系的平衡。馬克思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是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因此,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如何正確處理紛繁復雜的利益關系,兼顧公平正義,是制度建設必須認真回答的問題。這些年,我國的法制建設是比較重視體現公平正義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同社會主體之間機會不公平、規則不公平、分配不公平的現象還較為普遍。比如,教育和衛生事業關乎每個社會成員切身利益,目前,還存在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城市與農村、城市不同群體之間受教育、接受醫療衛生服務的水平還存在較大差距。又比如,近年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社會的城鄉收入,不同地區、不同社會群體、不同職業的收入差距逐漸拉大的趨勢,貧富差距擴大。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關收入分配調節的制度還不夠完善。
法制建設應當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禮記·禮運》中描繪了理想社會的圖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在這樣的社會里,每個人各得其所,安定和諧,秩序井然,這是一個良好的社會境界。近年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我國社會出現了許多不和諧、不穩定因素,社會管理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關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是一個重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的制度不健全,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得不到便捷、及時的反映,滋生不少矛盾。二是,社會矛盾調處機制不完善。隨著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逐漸多樣化,我國社會矛盾和糾紛呈現出利益性、群體性、危害性強等特點。及時化解糾紛、保持社會穩定,需要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包括訴訟、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在內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但還不夠完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社會矛盾的壓力過大,其他矛盾調處方式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成本很高。三是,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沒有形成。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公共衛生事件和事故災難也逐漸增多,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也面臨一些新的挑戰。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這些年,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還存在不少問題: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制度、機制不夠完善,應對突發事件中對公民權利的限制缺乏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缺乏明確的法律救濟渠道,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危機意識有待提高,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
二、加強法制建設的指導原則和重要工作
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加快發展社會事業,首先要求要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客觀實際、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完備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說,加強法制建設的過程,就是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落實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法制建設中,應當始終堅持以下指導原則:
堅持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在發展社會事業中的作用。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發展教育、公共衛生等社會事業的責任,加大對社會事業的支持力度。政府發展社會事業,并不意味著要自己建學校、辦醫院,而是應當充分運用經濟扶持(花錢買服務)等手段,鼓勵、支持各類社會事業主體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此外,一些社會事業領域也要引入必要的市場機制,通過競爭,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積極性。要妥善處理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系。原則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 自主解決的事情,不要由政府管理,盡可能留給社會自律解決;應當主要由政府管理的事情,也要盡可能發揮社會自律的作用,徹底改變政府包打天下的局面。
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改革進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度建設的基本著眼點,充分考慮、兼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群眾的利益和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
按照上述指導原則,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落實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力口強法制建設,要緊緊抓住以下幾個環節:
加強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法制建設。要建立健全現代國民教育制度和體系,優化教育結構和教育資源配置,特別是發展義務教育、農村教育、職業教育與培訓。要加強科技制度建設,推進科技事業發展。要加快公共衛生制度和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體系,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要加強文化制度建設,發展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不斷繁榮社會主義文化。
完善社團、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管理制度。要積極培育各類社會組織,加強和改進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它們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努力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
完善收入分配調節制度。要強化政府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切實解決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和分配不公的問題。要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法,完善社會補償、社會救濟方面的制度,逐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保障各方面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當前,要進一步抓緊制定、完善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法規。要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制訂或者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建立健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完善我國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應當在明確各類社會矛盾解決方式性質、特點和功能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它們在整個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注意處理好相互之間的銜接配合關系,保證整個機制有效運作。各級行政機關要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建立健全社會矛盾排查制度,及時發現矛盾隱患,及時化解。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調處機制。首先,要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研究解決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民間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其次,要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行政機關解決社會矛盾的機制。關于行政裁決,在完善有關行政裁決組織、行政裁決程序等制度的同時,要重點研究行政裁決與訴訟的銜接問題。
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制度建設和重大決策要切實做到廣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切實珍惜民力。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求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程度;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
三、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法制建設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加強法制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妥善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要按照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要求,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為此,在經濟領域,要盡量減少政府對經濟生活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調動各類市場主體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合法致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在社會領域,要切實發揮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公共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公平是再次分配的生命所在。制度建設要特別注意避免再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從根本上消除教育、醫療的城鄉差別、區域差別等現象,
二是,活力與有序的關系。活力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有序則是社會發展的前提。缺乏活力的社會必然停滯不前,而沒有秩序的社會則會陷入混亂。因此,制度建設必須體現活力與有序的平衡。要放松對社會主體的規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制度環境,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進發,不斷繁榮各項社會事業。同時,要特別注意到,轉變對社會事業的管理方式,需要在不斷探索、積累經驗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因此,發展社會事業,要采取循序漸進的原則,做到通過改革促進發展,在發展中保持秩序。
一、上半年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年初以來,全縣上下按照縣委的總體部署,執行縣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議,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壓力,認真組織實施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計劃。全縣地區生產總值實現41.82億元,同比下降3.9%,其中: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實現4.02億元、21.84億元和15.9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5.7%、下降9.3%、增長3.2%。農村經濟平穩發展,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升。農業總產值實現8.13億元,同比增長5.5%。畜牧業總產值實現7.08億元,同比增長5.2%。全縣農作物播種面積155萬畝,其中綠色(有機)食品面積24.5萬畝,綠色(有機)標識9個。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達到25戶,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到163個。土地流轉面積50萬畝,規模經營面積達35.4萬畝。累計轉移勞動力4.7萬人次,實現勞務收入3.5億元。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農機化生產及農業技術應用水平進一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步提升。工業經濟逆勢運行,各項指標大幅下降。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總產值、增加值、主營業務收入、利稅總額和稅金分別實現13.2億元、4.39億元、3.04億元、-5450萬元和577萬元,同比分別下降49.8%、37.2%、87.6%、121.1%和96%。在當前原煤、洗煤、焦炭、石墨等主導產業產品市場需求乏力,價格持續走低,重點企業增長動力不足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新建重點項目拉動作用沒有顯現的情況下,造成工業經濟運行異常艱難,各項指標大幅下降。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減緩,重點項目建設進展順利。上半年,全縣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不含農戶)完成11.5億元,同比增長7.7%。今年實施重點產業項目20項,計劃總投資52.3億元,全年計劃完成投資27億元。上半年已完成投資4.18億元,其中:博旺飼料二期工程、綠泰生物菌液生物菌肥、奧宇球形石墨擴建、興農鎮北藥生產加工項目、黑珍菌業黑菌木耳生產加工、雞西故香米業改擴建、永安糧油儲備物流中心二期工程、興安煤礦改擴建等18個項目開復工建設;龍昌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低階煤礦井建設項目正在進行前期工作。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公司PCCP生產線項目未能在興凱湖飲水工程中中標,該項目沒能在落地。上半年,完成招商引資項目16項,到位資金25.4億元,完成年計劃65.6%,同比增長22%。全縣爭取國家、省各類專項資金2.55億元,完成年計劃46%。城鄉消費穩定增長,財政收入同比下降。上半年,全縣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實現7.69億元,同比增長13.1%。進出口總額實現717.5萬美元,同比增長27.5%。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53.42億元,同比增長13%。金融機構貸款余額29.56億元,同比增長6.1%。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完成13557萬元,同比下降26.3%。上半年旅游業實現收入4678萬元。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民生保障不斷加強。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第二批國家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穩步實施。完成了全縣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基礎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污水處理廠已正式在線監測運行。實施了中心大街東段等4條鎮內道路改造,丹阿公路至雞西機場段改擴建工程、鎮排水工程、新城區配套設施、新建熱源及供熱管網工程、銀峰路西段工程、客運西站等一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正在做施工前準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一步加強,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3%。城鄉居民醫療、養老等各項保險及城鄉醫療救助、低保、防災救災、優撫、高齡補助等工作進展順利。文體、廣播電視、計生、交通、郵政、電信等各項事業不斷進步。從總體看,上半年我縣經濟多年來首次呈現下降態勢,工業產品市場持續走低而且短期內難有起色,煤炭企業開工不足、產品積壓,建筑市場銷售不暢等諸多因素疊加,也將成為下半年工作的巨大壓力。一是產業結構有待于進一步優化調整;二是多年來的重點項目建設未能對經濟增長形成支撐;三是企業內生動力不足、創新能力薄弱,產品研發數量少層次低,沒有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延伸及相對穩固的區域內產品上下游供求關系,總體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不強;四是缺少戰略投資者,項目引進落地難度大,部分資源性項目審批周期長,致使項目建設延遲。
二、下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工作
著力抓好農業生產,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加強農業防災減災和田間管理,采取相應措施穩定糧食總產;繼續抓好以農田水利工程為主的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進一步抓好綠色食品、畜牧養殖基地建設,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繼續落實農村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積極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強化工業經濟運行,全力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加強對工業經濟運行的監測,特別是加強對規模以上企業的協調服務,穩定主要行業和重點企業生產,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加快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延伸及相對穩固的區域內產品上下游供求關系,增強總體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大力度推進重點項目建設,鼓勵民營資本進行接續替代產業開發,努力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努力抓好稅源建設,全力促進已建重點項目盡快達產達效,形成新興稅源,扭轉財政減收不利局面。切實抓好招商引資和對上爭資工作,為重點項目、民生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城鄉面貌。重點抓好以供排水、供熱、污水垃圾治理等為重點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區改造續建項目盡快竣工并交付使用。加快旅游、商貿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環境保護和環境綜合治理,為城鄉居民打造宜居宜業新環境。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落實各項就業政策,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千方百計拓寬就業渠道。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全面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積極推進醫改工作;認真做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著重抓好以煤礦安全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為經濟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穩定和諧的發展環境。
近幾年,煙臺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主動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到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審視定位,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努力促進機構編制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一)在機構設置上,注重因時因地制宜。牢固樹立與時俱進理念,服從和服務于全市發展大局,根據經濟體制改革進程,適時調整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該撤銷的機構堅決撤銷,該設的機構積極主動地設上去。努力做到"兩個適應":一是,機構設置與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市場主體的培育和市場秩序的監管,是盡快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兩個重要方面。近幾年,我們按照市場經濟要求,一次性將8個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全部撤銷,授權十大企業集團經營國有資產,把政府與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轉變為資產紐帶關系,提升了市場主體的發展活力和市場競爭力。上輪機構改革,我們審時度勢,創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從財政部門獨立出來,設成政府工作部門,代表市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職能。二是,機構設置與煙臺實際相適應。根據省委、省政府東部突破煙臺的要求,適應煙臺擴大對外開放和打造面向日韓制造業基地的需要,在具體機構的設置上,既堅持上下對口,又注意因地制宜。適時設置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服務機構,部分經濟部門內部增設了外經服務機構,為推動招商引資,實現煙臺突破提供了組織保障。信息產業和汽車制造行業是煙臺近幾年異軍突起的新興支柱產業,為促進其旺盛的發展勢頭,我們強化政府信息產業和汽車制造行業的管理職能,適時設置調整和加強了相應行業管理機構,充實了工作力量,加速了這些新興支柱產業的急劇膨脹。為加快城市現代化建設,振興港口經濟,理順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體制和港口管理體制,消除了影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體制,為建設現代化國際性港口城市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在事權劃分上,注重減少推諉,有利于管理。立足于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從降低行政運行內耗、提高政府效能的目標出發,著重理順好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理順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相同或相近職能交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調整理順了部門職能交叉的問題。先后將城管部門承擔的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能劃歸交通部門,實現了"一城一交"的管理體制;將規劃的監督檢查和亂搭濫建查處職能交由城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實行了審批管理與監察執法相分離;將土地、地質礦產和測繪職能合并,實現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二是,理順市與縣市區之間的關系。本著市級主要抓宏觀,區級側重抓具體管理和社區服務的原則,結合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共向縣級下放權限100多項,真正做到了該由縣一級辦的事項,堅決放到縣級去辦;依法合理劃分市與區的職責權限,先后理順了廣播電視、海洋管理、房產管理等方面關系,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市區公安等工作,實行了集中統一管理,下放了城市管理執法權,中心下移,較好地調動了市區兩級積極性。三是,理順縣市區與鄉鎮之間的關系。縣(市)直部門派駐鄉鎮直接為農業和農村工作服務的機構,盡可能地下放鄉鎮管理,健全了基層政權功能,促進了城鄉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
(三)在事業單位管理上,注重資源優化整合。適應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按照提高公共服務效能的要求,以資源整合和改企改制為重點,確定事業單位調整方案,該弱化的堅決弱化,該退出的堅決退出,該強化的堅決強化,以弱化和退出的資源支持重點發展的領域。先后將5所中專學校合并成立了煙臺職業學院,將2所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合并到煙臺技術學院,將600多所中小學合并重組,整合了教育資源。將分散的部門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建立了政府信息平臺,降低了行政成本,促進了信息資源的高效利用。全市先后撤銷了100多個重復設置、職能消亡和長期不能正常運轉的事業單位,凍結了70多個職能萎縮、任務不足、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差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充實完善了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公用事業、安全監察、社會治安等公共服務領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最大限度地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在整合完善的同時,較早地探索將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將規劃建筑設計、地質勘探、審計會計中介機構等轉為股份制單位。截止目前,全市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達330多家。
關鍵詞:人口;社會組織;階級結構
中圖分類號:F129文獻標識碼:A
當前中國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建設中,越來越多的人,希望更多地了解和學習一些經濟的發展歷史,以企在通古今經濟之變的過程中獲得教益,增強自身對復雜經濟問題和理論的理性認識能力。
一、人口數量的發展
(一)人口數量增長的歷史軌跡。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歷代統治者往往將戶口的多寡作為國力盛衰、社會治亂的重要標志。更為重要的是,戶口是政府征收賦稅、征發徭役的重要依據之一,因此對戶口的統計和調查極為重要。
(二)人口數量增長的階段與特點。中國傳統社會人口的增長過程可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商、周、秦至公元初西漢末年,人口增加到約6,000萬人。
第二階段:自東漢至8世紀中葉的盛唐,人口增加到約8,000余萬人。
第三階段:從中唐經五代,至北宋期間的12世紀初,人口突破1億人,在13世紀初達到近2億人。
第四階段:明末清初人口的下降在17世紀初得到恢復,至19世紀中葉達到4.3億人的高峰。
特點:1、人口自然增長緩慢;2、人口數量增長呈現大起大落的階段性特征;3、人口增長的不平衡性。
二、社會組織與階級結構
(一)家庭、宗族與聚落。家庭是基于婚姻關系、血緣關系和收養關系而形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人口再生產的單位,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在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中國傳統社會中,家庭也是一種基本的經濟生產單位。而宗族則是由若干個有父系血緣關系的家庭在宗法觀念的規范下組成的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由于中國傳統社會屬于宗法社會,宗族血緣關系就構成各種社會關系的基礎和主體。宗族作為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長期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
(二)中國古代的宗族組織。殷商時宗族就已誕生,到周代宗法制度就相當完備和盛行,上至天子下至庶民無不建立自己的宗族組織。
周代宗法制度的特點是大小宗法制和分封制相結合,且大宗、小宗等級森嚴。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宗族制度也隨之發生變化。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廢除了分封制,全面推行郡縣制,建立起中央集權制,這使固有的宗子宗族制不復存在,但在官僚體制下,一批世代為宦的官僚家族又逐步發展起來,經兩漢時期的發展,到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形成了士族宗族制。
東漢末年,豪族大姓已經空前膨脹,他們控制地方民眾,左右中央政局。曹魏時代曾經推行強化政府對官員選拔的九品中正制,即郡置中正、州置大中正,中正由官吏兼任,其主要任務是評定人物,并以此作為政府用人的依據。
西晉政府還給予士族以一定的蔭族、蔭客以及免役等特權。士族以家庭為單位,擁有各種特權,中古時期尤受推崇。
東晉南朝時的譜牒之學極盛,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分辨族屬支派分化之殊,以明親疏貴賤、保障士族自身的特權為主旨。
宋代是我國宗族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階段,即由門第等級型宗法制度向庶民型宗法制度過渡。
宋元時期宗族制的實踐者主要是官僚士大夫階層,到了明清時期才真正出現宗法理論庶民化,祭祖活動普及于民間。
清康熙九年(1671)頒布“上諭十六條”,前二條即為“敦孝第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以孝治天下的宗族政策十分明顯。國家基層政權和族權漸趨合一,宗族逐步成為維系王朝統治的基層社會組織。
(三)聚落形態。一個血緣群體往往集中居住在一個點上,形成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態。這一現象自東漢以后已較為普遍。宋代以后,特別是明清時期,這種聚族而居的風氣更為盛行,清代張海珊在《聚民論》中說“今者強宗大姓所在多有,山東、西江左右以及閩廣之間,其俗尤重聚居,多或萬余家,少亦數百家”。直到20世紀初,各地村落家族聚族的現象依然沒有實質性的改觀,可以說家族聚居是中國鄉村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
這種家族聚居的聚落形態是與特定的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相聯系的。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塢堡以及后來的山水寨等一般與社會動蕩不安有關,宗族聚居便于保障本族人的安全,而承平之時的聚居則是受農耕經濟、宗法觀念的影響,這種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態使得血緣與地緣達到統一,在增進宗族凝聚力的同時,也強化了宗族組織對族眾的管理和控制,從而使家族組織成為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基礎。
(四)聚落與環境。聚落是人類聚居和生活的場所。聚落環境是人類有意識開發利用和改造自然而創造出來的生存環境。早期人類的聚居地一般都選擇在地形、氣候等自然條件比較優越、自然資源比較豐富的地點。例如,我國陜西藍田猿人的遺址,就在一條河流最高的階地上,當時那里的氣候溫暖濕潤,有較多的動物可供捕獵(僅考古發現被捕獵的動物種類就有42種)。隨著人類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斷提高,人類活動的領域不斷擴大,由熱帶、溫帶逐漸擴展至寒帶,創造出各種形式的聚落環境。
綜上所述,人的需要及其滿足方式的社會歷史性決定了人與社會都處于變化發展之中。因此,需要從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歷史進程中考察人和社會,探討人與社會交互作用、演化發展的規律性。聚落的外部形態、組合類型無不深深打上了當地地理環境的烙印。同時,聚落又是重要的文化景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風土民情等。當然,聚落也對地理環境和人類的經濟活動發生作用,城市聚落對經濟的發展和分布有著巨大的影響。人口數量的變化,往往是與一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關聯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類利用自然環境從事物質生產的能力。聚落作為人類適應、利用自然的產物,是人類文明的結晶。
(作者單位:北京工商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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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轉型期 職業教育 問題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4)35-0178-02
從社會學視角來看,社會轉型是指社會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轉變的過程。中國社會學者對于社會轉型的理解可分三個方面:體制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和社會形態變遷。社會轉型從本質上講應該是社會結構的整體變遷,這種變遷包括很多層面: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轉型等。社會學者認為中國經濟轉型期大致是以1978年改革開放為起點,從那時起,正是基于對市場經濟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更優的判斷局勢下,選擇市場經濟作為經濟體制轉軌的目標。
中國學者從當前的社會實際出發,認為社會轉型期的主要標志是“中國社會正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正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化,從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化,正從同質單一性社會向異質多樣性社會轉化。”在此過程中,職業教育面臨的問題和挑戰是什么,怎樣適應社會的轉型,怎樣才能有效發揮其在社會經濟中的有效性,怎樣提高其自身的吸引力,是一個迫在眉睫需要探討的現實問題。
在社會經濟轉型期,職業教育不僅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沖擊、緩解就業壓力,也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作為與經濟聯系最直接和最緊密的一種教育類型,職業教育必定會受其影響,主要包括職業教育發展的適應性、有效性、吸引力、體系建設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 職業教育適應性問題
職業教育對社會具有適應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社會經濟轉型帶來產業、行業結構調整與升級,這對職業院校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數量與質量提出要求。在適應性問題上,職業院校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專業設置與產業結構調整的適應度不高
職業院校的專業設置與經濟發展之間,尤其是與產業結構之間并未形成一種良性的相適應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影響了產學研合作在職業院校中作用的發揮。產業調整包括產業合理化和高級化,相應地,人力資源也應隨之實現合理化和高級化,也就是對人才培養的結構進行調整,具體到職業院校就是在專業結構的設置上進行調整。學校的發展與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緊密相連,其專業設置須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務地方”之路,主動適應地方經濟與人才結構調整的要求,通過科學預測和論證來設置專業,才能更好地爭取地方支持。而目前不少院校專業結構的調整與新的產業集群形成不斷壯大、產業鏈逐漸延伸等特點不相適應。
2.人才培養數量、質量與企業需求的適應度不高
人才培養數量、質量應與企業的需求密切相關。現在有些職業院校不了解企業的價值鏈和價值趨向,不清楚企業價值鏈的各個環節對人才的需求狀況。學校與企業聯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虛化和形式化現象,培養的人才與企業用人要求有一定的距離,培養的學生專業不對口,通過2~3年的學習,畢業出來不能學以致用。除了一些品牌企業,更多企業對職業院校一無所知,用人標準等信息更多靠行業協會、教科院等機構來傳遞。久而久之,學校抱怨企業不熱心,企業埋怨學校不主動,校企合作不能“遍地開花”。
二 職業教育有效性問題
長期以來,因學校作為事業單位的公益性質使然,很少談論效率和效益。隨著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職業教育發展的模式也應從外延擴張到內涵建設,職業院校應注重人才培養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所謂職業教育有效性,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職業教育目標的實現程度和對受教育者全面發展需要及社會發展要求的滿足程度。職業教育有效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指向職業教育效率本身的有效性;指向職業教育效果的有效性;指向職業教育過程方式方法的有效性,這里主要指職業院校教學的有效性。
從生存階段進入發展階段,社會成員溫飽問題等基本需求得到解決,私人物品短缺已成為歷史,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成為這一階段的主要目標。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人們的需求也發生了巨大變化,由原來的成長型需要過渡到對教育的需求。作為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職業教育在經濟的推動上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部分學校由于在教學目標定位、教學觀念、教學質量等方面存在著錯位和越位現象,職業教育教學的有效性仍然不高。
1.教學目標定位有失偏頗
在目標定位上,部分學校存在偏差,仍然以向學生傳授系統的知識體系為主,以學科為中心構建課程體系,與普通學歷教育雷同,結果培養出來的學生既無精湛和熟練的技術,又缺乏職業競爭力,在后續的職業生涯和個人潛能的挖掘上較困難。
2.教學觀念落后
在傳統教學觀的支配下,不少高等職業院校的教學觀表現出諸多詬病:一是對教學價值缺乏全面的認識,忽視實踐操作,以知識理論為價值中心。使學生不能將理論運用于實踐,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不具備應有的職業崗位能力。二是教學效率、教育效益等觀念不強,一味強調學習時間和精力投入,忽視對教學手段、教學結構和教學設計等的反思和優化,一些職業院校還是依靠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方式,不能很好地貫徹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學校和教師在教學發展過程中發揮著引路人的重大使命,故其教學觀念的落后陳舊限制了學生積極能動性的發揮,拖曳了教學變革的步伐。
3.教學質量不高
對教學中理論知識部分而言,當前高職院校普遍存在專業設置缺乏適應性及課程體系缺乏職業性等問題,教學內容與實習實訓脫節、與企業用工需求脫節,學生的理論學習長期局限于舊概念、老知識,與社會勞動力市場發展實際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而對教學中實際操作部分而言,實踐教學設備更新速度嚴重滯后于現代企業的生產設備升級速度,實訓基地建設缺乏規范性、實用性和可持續發展性,導致教學質量不高。
三 職業教育吸引力問題
1.職業教育社會聲望不高,學生、家長不愿就讀職業院校
社會學的大量調查數據顯示,人們在選擇職業時會考慮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等因素,而人們對職業的集中選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職業的吸引力狀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財產層的分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迅速。社會分層對教育產生的影響是以教育促進社會分層和流動為前提的,人們渴望通過一定程度的教育進入一定的社會階層,獲得或改變某種職業以向更高的階層流動。也就是說,職業教育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能為接受過職業教育的人獲得某種職業的吸引力。職業教育主要培養技術工人,越來越多的社會調查數據表明,當前各大階層的收入差距在加大,產業工人的收入和社會地位都比較低,職業教育的社會聲望不高。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職業教育存在偏見。受“學而優則仕”傳統文化觀念和國家高等教育政策對普通高等教育重心傾斜的影響,加之學歷仍然是學生升學或就業的法寶和用人單位選擇人才的基本標準,許多家長對職業院校“另眼相看”,認為職業教育低人一等,不如讀高中上大學體面。由于職業院校招生制度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職業院校錄取的學生成績偏低,綜合素質不高,職業院校的社會評價相對較低。有研究者指出很多學生選擇職業學校并非出自志愿,他們對專業認同度不高、學習動機不強。
2.生源質量下降,從業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長期以來,“重普教,輕職教”的觀念使很多學生家長認為上職業學校沒有前途,是不得已的選擇,與此對應的問題就是職業學校生源質量下降,畢業生從業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20世紀末,職業學校分配制度實行全面改革。鑒于目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變革時期,經濟體制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向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職業學校也徹底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坐等生源的局面。
一方面,社會上熟練掌握新技術的一線勞動者嚴重缺乏,俗稱“技工荒”,另一方面職業教育生源缺乏及培養的學生是否瞄準了產業發展方向也有很多疑問,供需似乎陷入了矛盾的怪圈。
3.高職畢業生回爐,教育資源嚴重浪費
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人們對于教育的要求更高,高等職業教育的競爭加劇,不少技校為了增加招生吸引力,這幾年紛紛改成高等職業學院。可高職的課程設置缺乏職業教育特色,不少學生畢業后,還得去中職學校“回爐”才能找到工作,這是教育資源的嚴重浪費。
四 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問題
職業教育在縱向上分為職業啟蒙教育、職業準備教育、職業繼續教育。關于職業教育體系問題,盡管許多學者各抒己見,但其觀點主要集中在目前在職業啟蒙教育重技能、輕意識,重單一技能、輕廣泛職業探索;職業準備教育除初、中、高職層次外,缺乏本科、研究生層次的構建,不能使接受職業教育的人獲得更高層次的學歷文憑;職業繼續教育體系缺乏;橫向上普職溝通不夠,學生缺乏多次選擇的機會。狹義的職業教育體系屬于從教育內部,且以職前教育為主來構建的體系。
可以看出,適應性和吸引力屬于外部因素,主要是從職業教育與社會發展關系層面提出的,適應性側重于職業教育對社會需求的適應,更傾向于被動層面,吸引力側重于職業教育自身魅力,更傾向于主觀層面;有效性和體系構建屬于內部因素,有效性是指職業教育對社會發展需求的滿足度,側重于教學的有效性,體系構建也是有效性的主要方面。
就本人看來,研究從這四個方面來構建社會經濟轉型期的職業教育發展面臨問題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從職業教育國際化方面探究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國際型人才的培養、國際辦學理念確立等面臨的問題;從職業教育現代化方面研究課程、裝備、信息化等面臨的問題,這樣有助于研究的全面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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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紅、呂紅.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與技能人才成長“立交橋”的構建――來自重慶的經驗[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13(3):26
一、提高認識,扎實安排。
2014年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的攻堅之年,全面抓好各項重點工作落實,全力推進縣域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任務艱巨,鶉沃卮蟆8饗繒頡⑾卣髯槌剎棵乓浞秩鮮蹲齪媒衲旯ぷ韉鬧匾庖澹哉?/SPAN>《2014年市對縣下達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分解表》、《2014年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表》、《縣十四屆三次黨代會代表提議辦理任務分解表》、《縣十七屆三次人代會代表意見建議辦理任務分解表》、《縣政協八屆三次會議委員提案辦理任務分解表》、《2014年縣政府承諾十件惠民實事任務分解表》,對各項目標任務逐一進行細化分解,認真研究制定落實推進方案,做到責任領導、責任人員、目標任務、工作措施、進度安排、時間節點“六明確”,確保各項重點工作、任務指標按層次、有計劃穩步推進,高效落實。
二、科學調度,全力推進。
各鄉鎮、縣政府各組成部門要根據指標、任務分解安排,進一步建立健全目標任務落實臺賬,按月對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和各項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匯總監測,認真分析研判,深入查擺指標落實和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加強運行調度,適時調整工作部署和措施辦法,確保各項指標、任務穩步有序推進。縣上每季度將對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鄉鎮、縣政府各組成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匯總評比,以下發工作通報、下達整改督辦通知、召開推進會等方式,進行運行調度,督促工作落實。
三、主動作為,密切協作。
各鄉鎮、縣政府各組成部門要立足本職,主動作為,對于分解下達的經濟指標和工作任務不推不托,不等不靠,積極行動,全力推進。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緊盯全縣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總目標,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堅決杜絕出現推諉扯皮、相互掣肘等問題。縣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切實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加強與各鄉鎮的銜接溝通,幫助和指導各鄉鎮確定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力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各鄉鎮在抓好工作落實的同時,要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對接溝通,及時反饋工作情況,努力形成上下聯動、協調共進的工作落實機制。
摘要:制度是維系一個組織正常運行的基礎,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促進社會或組織向著正確的方向前進,但如果社會和組織內的實際執行者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勢必會脫離制度的有效規范,從而嚴重阻礙事物的正常發展,甚至會產生許多影響深遠的惡果。本文以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兩個最根本的制度即自然資源和土地國有或集體所有,堅持按勞分配的分配制度為例,闡述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經濟學方法論;思維方式;制度;背離;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憲法對土地所有和分配制度都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運行中,無論是管理者和被管理1者都無視這一基本制度,讓許多順理成章的事情無法正常運行,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
一、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的現象
在我國實際生活中,普通百姓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學習理解存在不準確,不深入,絕大部分還是沿襲傳統的認識,按照民間約定俗成的慣例在工作和生活,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錯把國有或集體所有理解為私人所有。按照《憲法》規定,自然資源和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或經營權,而且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根據用途分別明確有具體的使用或承包經營時間年限,這些規定或道理,無論是管理者、被管理者或普通群眾都是應當知道或實際知道的,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運行中,具體到不同的地點或區域,國有的自然資源或土地,被實際使用或承包經營者將其看成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根據個人喜好隨意定價或有償非法轉讓,特別是在國家公益事業或產業發展中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和自然資源時,實際使用或承包經營者忽視對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或承包經營權,處處以所有人的姿態漫天要價,以獲得高于土地和自然資源使用或承包經營的利益,致使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受損。其實,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無論是用于公益設施還是產業發展,除了投資人獲得相關收益外,還包括廣大群眾的利益,因為,用于公益設施可以直接服務于普通大眾,用于產業發展可以帶來稅收,政府利用稅收發展教育、醫療、交通等民生事業,可以間接服務于普通大眾。由于社會大眾思維方式與相關制度的背離,容易使經濟社會發展受某個人或某一群體的錯誤思維干擾甚至被導向制度的反面,從而削弱制度的規范效用,影響或阻礙社會經濟快速發展。
(二)錯把按勞分配理解為政府保障兜底。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這充分說明個人取得財富,必須付出實實在在的勞動,這種勞動可以是智力的,也可以是體力的,但必須付出勞動,才可能取得收益,只是收益的多少與投入的有效勞動密切相關。政府目前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安全網”、“穩定器”,是加強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同時,又是在鼓勵競爭,追求效率的同時,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措施。社會保障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從維護人權的角度出發,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權得到尊重和保護。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部分居民把政府的社會保障看成理所應當,鉆政策的空子,甚至以生活無法保障為由索取不勞而獲的利益,這是對按勞分配政策本質的歪曲理解和錯誤認識,是按勞分配政策在錯誤思維背離制度設計情況下的社會扭曲反映。
(三)錯把使用權和經營權轉讓理解為所有權轉讓。按照《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處分。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普通居民對所有權的理解十分粗淺,有的故意裝糊涂,非法將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有償轉讓,這種現象最突出的體現在農村。由于受交通影響,許多偏遠地區的居民希望能在靠近交通方便的區域居住,這種需求十分巨大。同時,交通方便區域的居民,由于進城務工、從事公職等離開了原居住區域,宅基地和承包經營的土地、山林閑置,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給,在錯誤思維的支配下,私下土地、宅基地交易市場形成,從而造成土地承包經營的混亂。當遇到高速公路、鐵路、城市建設、工業等項目建設時,多個主體在利益動機驅使下,錯把使用權和經營權轉讓理解為所有權轉讓,提出許多非法無理的要求,影響工程進度,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這是明顯的所有權思維方式背離制度規范。
二、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一)影響國有或集體財產收益的公平分配。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第一個要素突出的表現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財產收益無法達到公平分配,出現一夜暴富和國家社會保障風險增加。比如:房屋拆遷和土地征用,補給土地使用或經營者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或經營的收益,土地本身的價值應該由所有人獲得。但實際工作中,使用或經營土地者在錯誤思維的影響下,無限放大土地的收益和延長承包經營的時間,造成一夜暴富。國家不僅要付出多的成本,而且同一個地域的其他居民不僅無法獲得收益,還要承受一夜暴富對當地物價影響的其他支出。更難于控制的是由于一夜暴富,錢來的太容易,有的開始從事黃、賭、毒等違法或影響社會公德的事情,短時間花光補償所得,造成生活無法為繼,國家還要承擔失地保障額外的風險和社會不穩定帶來的其他影響。
(二)影響社會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按勞分配是社會穩定的十分重要的制度根基,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人力資源成本評價的標準,有利于促進社會財富增長、推進科技創新和提升社會分工合作的水平,也是一個社會進步與否的衡量標準。如果按勞分配的制度被錯誤思維裹挾,帶來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一部分人不愿意就業,指望國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的供養;二是對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沒有正確的評估,對工作挑三揀四,對工資提出超出自己實際能力的要求;三是在工資期望的牽引下,不斷的跳槽和尋找新的就業機會,造成就業人員的頻繁流動;四是社會一方面大量缺人,另一方面又大量人員失業,造成人力資源市場的倒掛;五是推高人力資源成本,影響實體經濟發展。諸如這些現象的出現,使得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源開發和就業無法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對教育等其他方面產生影響,阻礙社會就業和人力資源開發。
(三)影響國有或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一方面可以促進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如果思維方式背離制度設計,又阻礙經濟社會發展,不利于國有和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自然資源和土地國有,這是國家和集體的一筆寶貴財富,如果經營得當,可以無限累加財富,同時也是最穩定的國家稅源基礎,可以有效保障國家不斷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比如:城市國有土地,如果保持有償使用,國家可以穩定城市稅源。農村集體土地,如果使用得當,通過發展生產,可以源源不斷的帶來財富。但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生活中,一方面我們會看見農村大量田地的拋荒,另一方面又看見許多農產品企業面臨土地流轉的壓力和困境,同時國家還要對拋荒土地付出農業補貼成本,這種政府和企業都含無奈的“冤大頭”的現狀,不僅使集體土地無法產生效益,實現增值,國家還要蒙受損失,嚴重阻礙國有或集體財產保值增值。
三、破解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影響經濟發展的對策
(一)調整國家的稅收政策。思維方式與制度背離不是說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對制度實際保障的配套政策必須設計科學。制度其實大家都知道,實行過程中為什么會受思維方式的影響,關鍵是落實制度的體制機制必須科學可行,促使相關人員不會產生與制度相背離的思維方式,即使產生了相關思維方式,也無法取得相關收益。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的稅收政策,建立具有社會主義法理基礎的新稅收政策。筆者建議,建立“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此稅收在城市可以通過房產、頻率、空間使用等多種途徑收取,提供穩定可靠的稅源,同時也可以破解房產稅難收和國有土地使用時間限制難題,也可以促使房地產市場回歸正常。農村同樣可以征收“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可以通過有效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通過發展產業、頻率使用等途徑收取。也許有人會說,這樣不利于農牧業發展,解決這一困難很容易,國家可以出臺促進農牧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實際投入農林牧魚等生產的,國家可以免征“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利用稅”,如果是拋荒地,必須按章納稅,促使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者考慮稅收成本,讓土地產生實際效益。如果有稅收杠桿調節,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就會趨于正常,土地流轉也會容易許多,有利于農村土地集約經營和合理利用,消除國家取消農業稅政策讓部分土地拋荒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內需不足;失業;社會保障;經濟增長
中國經濟自2003年開始新一輪經濟增長周期以來,GDP年平均增長率在10%以上,增長很塊,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的增強。但是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我國的經濟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如預防性儲蓄過過多,消費需求疲軟,國內需求不足;消費品存在價格上漲較快和通貨膨脹的壓力,居民的實際收入減少;我國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越來越大,政府養老負擔大,可用勞動力減少等。政府的收入增長快于居民的收入增長,政府的經濟實力已經到了很強的水平,所以政府要增加其支出,在這里要強調的是增加政府的轉移支付。政府的轉移支付是指政府在社會福利保險、貧困救濟和補助等方面的支出,是一項重要的財政政策工具。在現階段,我國的政府要在城市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對于我國的民生和經濟的發展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一、社會保障制度與消費需求
影響居民消費的因素很多,而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現階段我國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雖然說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正在向有利的方向轉變,而這種轉變必然會影響到決定居民消費和儲蓄行為的各種因素包括當期可支配收入、預期未來收入、對私人養老儲蓄的替代、未來不確定性的預期、等多方面,最重要的是,我國的農民占我國的人口很大的成分,對農村的社會保障支出和消費需求增長有重要的相關關系,建立能替代農民的土地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對農村消費需求的增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政府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那么居民在沒有教育、醫療、養老后顧之憂后,人們會減少儲蓄而進行消費,拉動國內的有效需求。國內的消費需求的繁榮市場,促進經濟增長發展的根本動力和源泉。資料顯示,消費每增長1%,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為0.6%。在我國的國名收入核算中,消費占很大的比重,社會保障可以提高邊際消費傾向,促進消費并保護市場,刺激生產力發展。同時,這部分增加的消費就會通過乘數的作用,使社會總需求提高,促進我國的有效需求增加。[2]
二、社會保障制度與儲蓄
在生命周期假說的情況下,居民可以自由地在金融市場上借入和貸出,但由于流動性的約束,老年人在退休后,若是儲蓄很少,維持自身的生活是有困難的,更談不上增加消費了。但是有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即使養老保險對儲蓄的替代效應的影響是沖突的,但是總體上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增加養老保險金不僅對于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對經濟增長促進作用的舉措。
政府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增加社會保障制度的支出,提高居民的養老保險金,讓我國的居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在現階段增加消費,這樣不但有利于國內的團結,縮小社會成員、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增強社會凝聚力和促進社會和諧,更對于我國經濟的發展起著更好的推動作用。[1]
三、社會保障制度與就業
當市場機制無法使經濟達到充分就業均衡時,政府要干預經濟以實現充分就業的經濟增長。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實現以下的就業效果。
一、社會保障的提高,可以給失業者增加收入,利用這些收入去學習新的技能,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勝任新的工作。這樣不但保護社會人力資源,保障勞動力的生產和再生產,提高我們國家的就業率,而且對我國的經濟增長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二、新劍橋學派認為:國民收入在工資和利潤之間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國家必須采取措施,使國民收入再分配趨向合理,使個人收入趨向“均等化”,就能保持社會的長治久安。提高福利可以增加公共開支,從而刺激消費和投資,促進生產,從而促進就業率的增加。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增加全社會的福利,就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就如馬克思說過,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同時,就業保障資金也來源于就業所創造的價值,因為國內生產總值是工資、利潤、租金和利息等形式的生產收入的總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拉動有效需求,讓宏觀經濟增長更快,企業的投資增加,對社會的勞動力需求量增加,社會的就業就增加,就業增加反過來又促進我國的經濟增長,這樣社會財富又增加等等,這樣就使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促進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進入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
綜上所述,在建立起以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為中心的社會保障體系后,能夠解除居民的部分憂愁,使居民成為具有健康心態的消費主體,不僅可以大幅度增加現期的消費,而且敢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會適時地善意地透支未來,用明天可以預見的收入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當然,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障體系需要雄厚的經濟實力,我們國家的政府經濟實力已經很大的提高,更相信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中心的社會保障體系會逐步健全,不用降息的辦法,良好的消費態勢就會形成。我國的內需會不斷的擴大,促進我國經濟更好更快更穩的發展。[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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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間組織;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
1對相關基礎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撰文對上述概念進行了比較梳理和辨別分析,最終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含義,比較而言,這是一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筆者建議,在談及作為公民社會主體的組織或團體時,盡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間組織”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術語上的不必要爭議和混亂。
研究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英譯仍為NGO)作為規范性用語,但并不試圖對其進行界定,因為“理解非政府組織的社會作用比確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比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間組織應具備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個特征。
1.2農村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對社會上的老弱病殘和生活困難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的人員或者家庭,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救濟和社會福利的總稱。具體到該文的農村社會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為農村弱勢群體提供的各種救助和福利服務的總稱。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戶制度、農村扶貧開發、農村急難救助、農村法律援助、農村危房改造、農村特殊人員救助等諸多方面。
農村社會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對象具有選擇性。古今中外,尤其是農村地區總會有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孤、老、幼、殘、病或因突發性災難而陷入困境的人,國家和社會應給予相應的救助。②社會救助的標準較低。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履行的最起碼的社會保障職責,提供滿足受助對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會救助具有臨時性。社會救助形式多種多樣,除部分長期救助對象外,大部分的社會救助對象,是臨時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對其社會救助就不再繼續。
2民間組織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確定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主體的構成還沒有高度一致的認同和普遍的使用,與傳統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直觀、明了相比,經濟法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要對這種復雜、多維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抽象并類型化,極易出現概括不全和類型交叉的缺陷。這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現實情況。
客觀的說,對于民間組織的研究,政治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已頗具規模,相對封閉的法學對此的關注與探討已大大滯后。近年來,經濟法學界開始對民間組織進行研究:有的學者將社會組織列為與國家、國家機關、內部組織等并列的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經濟團體明確為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經濟行政主體置于“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3層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確了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有的學者從“公共管理觀點”對社會自治組織進行經濟法審視;有的學者提出了市場、社會、國家三大經濟法主體群的分類觀點;還有的學者從經濟法中法律機構的特點和第三部門的經濟法功能分析,探討第三部門的經濟法意義。
以上學者的研究盡管在稱謂或側重點上不盡一致,但他.們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重新設計經濟法主體制度,確立第三類主體(民間組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該研究持同樣的觀點,并認為理解民間組織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和把握。①民間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特殊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的出現既能克服“市場失靈”,又能克服“政府失靈”;既能規制私權濫用,又能遏制國家干預。民間組織的宗旨與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說民間組織是為了實現經濟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動的,其應當屬于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應該定位為獨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場主體自成一類的經濟法主體。對于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簡單替代,也不能過度擴大,而應在經濟法所建立的體系結構中,保持適當地位,發揮應有作用。②民問組織是經濟法的特別調節機制。弗里德曼曾經指出:“法律與所有的有機體相同,必須隨著環境之更易而變化,并在變化中求其生長,否則難免限于僵化,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當前法律體系已經從公私法二元結構向三元結構嬗蠻,經濟法成為獨立于公法與私法的第法域,面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民間組織成為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特殊調節機制。一方面民間組織承擔了越來越多原由政府部門履行的諸如消除貧困、環境保護等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務職能,彌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約政府權力。另一方面民間組織作為利益化的代表,通過自律協調以及與政府的溝通盡可能地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克服市場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義上,民間組織顯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顯了作為經濟法特別調控機制的深刻價值。
3社會救助法的經濟法體系范疇歸屬的確立
社會保障法可分為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3個相對獨立的領域。結構上,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是以勞動法為基礎,社會救助法為底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以社會福利法為輔助。社會救助法目的在于通過提供救濟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處于困境中的人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一方面,社會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眾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法是在社會救助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起來的;另一方面,社會救助是保障社會成員生存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成員中總會有部分人因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難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過社會救助得到幫助。
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同樣表現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方面基本達成共識,而在市場主體(或稱經濟法主體)規制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觀點則不統一,對于社會救助法的歸屬研究的代表性觀點有以下幾種。第1種認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法律形式。社會保障法為解決社會分配矛盾,滿足社會成員生存需要;經濟法則為排除經濟發展之障礙,滿足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之要求。兩者的基本價值不同,社會保障法側重于謀求社會公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則為經濟效率。兩者同為市場經濟的雙翼,相輔相成,同屬社會法范疇。第2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以社會法屬性為主,兼具經濟法屬性。此觀點與上述第一種觀點類似。第3種認為社會保障法中僅有社會保險法可以成為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并不能全部的構成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第4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認為社會保障法是強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之法,社會保障法體現了社會分配領域的國家干預或協調,因此從屬于經濟法”…。目前這種觀點影響較大,許多高等院校法學院系都把社會保障法作為經濟法系列課程開設。
具體到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筆者根據以上觀點的梳理認為,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種國家對社會再分配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制和調控。不僅僅追求社會穩定、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而且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市場機制對社會被救助對象的可能損害,彌補市場調控缺陷和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追求經濟效益當然為其應有之義。其中運用經濟法理念實施的國家干預不僅以經濟性為手段,而且也是以經濟性為目的——即使這些接受社會救助的當事人盡快渡過難關,重新投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繼續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時也獲得自己應得的財富分配額。因此,從社會分配法的角度和經濟性的緯度分析,包括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中強制性分配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可以獲得正當性理由和根據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是國家干預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統,更是整個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線,當然從屬于經濟法范疇體系。
4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的意義
4.1廓清認識誤區,豐富經濟法理論內容①進一步充實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內容。通過對民間組織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確前者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后者的經濟法體系歸屬,相信會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進一步充實豐富作出貢獻。②進一步豐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成果。一般學界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包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3個層次。其中社會救助為社會保障的底線,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的對象往往是社會最弱勢群體。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繼續,統一的“社會救助法”迄今仍然沒有出臺。因此,梳理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論解釋,以期為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論支撐。
4.2提高重視程度,促進經濟法良性發展①有利于確保經濟法合理運行的方向。通過民間組織這種組織化的形式與國家干預機構進行交涉協商,可以有效避免單個預者勢單力薄、信息不對稱等弊端,使干預決策立法符合社會利益,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遏制“惡法”出臺無疑具有現實意義,從而確保經濟法運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監督、糾正不正當的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權威。民間組織由于自身資源優勢,所以在行使監督職能,與干預機構的溝通、協商、談判中效果會更好,糾正不當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有效運行和權威。③有利于降低經濟法運行成本。民間組織積極參與立法過程,提高經濟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進而使預者樂于遵守這種于己有利的法律規定,增強其合作意識,減少經濟法執行阻力,降低經濟法執法守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