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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法條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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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筆者以往的印象中,專家都是以一副學者之風、埋頭做學問、文質彬彬書生氣示人,但是徐偉院長卻給筆者一種風度翩翩、談笑風生而且又是“飽讀詩書”的感覺。這也讓筆者感受到:與智者交談,受益良多。

    “大咖”在人們的心中,往往都是會讓人感覺可望不可及,但是當筆者與徐偉院長面對面交談的過程中,仿佛是在聽他在給筆者傳道授業。奈何時光飛逝,總是感覺和智者的交流太少太少。

    綠色建筑是國際發展趨勢

    當筆者和徐偉院長在聊到綠色建筑在中國的發展現狀時,他向筆者道來:“首先,我們要界定綠色建筑的范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簡稱“四節一環保”),包括室內環境和室外環境的營造。綠色建筑發展是國際發展趨勢,在當前的中國市場來說又特別的急需。經過30年的高速發展之后,我們發現過去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代價非常之大。中國未來要走可持續發展的話,選擇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趨勢。”

    綠色建筑的終極目標是近零能耗建筑,而近零能耗建筑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集中體現現有技術先進性和產業發展水平的建筑節能技術集成;第二,適度提高現有室內環境舒適度;第三,能耗比現行居住建筑節能標準節能80%以上,比現行公共建筑節能標準節85%以上;第四,不再需要傳統的集中供熱。

    建筑的建設和使用過程會產生能源消耗以及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傳統的高消耗發展模式必然要向高效的環保型發展模式轉變,綠色建筑的發展是實現這種轉變的必由之路,也符合現今世界建筑行業發展的潮流。可以說,綠色建筑給我們帶來生活品質的提高、環境的保護、能源的節約,總結為一句話,就是帶來了建筑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西方差距慢慢縮小

    1978年的之后,中國推行了改革開放政策,中國開始了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文化交流學習。在談到中國的綠色建筑節能發展過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之時,徐偉院長表示:“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起步晚了10—15年左右,但是在最近的5年里,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在國務院出臺了《綠色建筑行動方案》之后,包括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落實行動方案中,都出臺了舉措,所以說綠色建筑這幾年處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

    但如果說和歐美先進的綠色建筑發展國家相比的話,在全社會范疇內,首先是我們國家人們的認識和意識方面有差距。對于行業內的專業人士而言,綠色建筑的認識和意識已經得到了普及、提高。但是在百姓參與綠色發展綠色建筑等方面,應該說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其次,從產業角度來講,特別像歐美國家,比如說美國這樣綠色建筑比較先進、比較早的國家,我們產品的性能和質量還有差距。在綠色建筑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的設計行業,也還是有一定差距。

    總體來講,我們大多數綠色建筑設計,包括實施方面都還處于一種不完全的自覺行為,有一定的政府導向,或者以一種特殊的需求為主。那我們在綠色建筑的建造、運行方面來說,這個距離就更大了一些,這和我們當前建筑粗放式的發展模式是分不開的。綠色建筑除了“四節一環保”以外,在施工方面講究綠色化施工。施工過程也要強調節能、廢物利用,或者對環境保護來講,差距仍然很大。平時我們從周邊看到的一些在建的項目中,這些都是很有體會。

    綠色建筑就是要求我們在生產建設全過程中做減法。樹立正確的觀念,竭力避免浪費,同時注意投資分配的合理性,將投資轉到提高建筑節能品質和節約資源的技術上,使得建筑工程總造價增量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況下實現綠色建筑理念。在建筑全壽命周期的時間里持續保持低能耗,從策劃、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維護運營,一直到拆除的全過程中都應該貫徹綠色建筑的低能耗理念。建筑設計在建設過程中一直都是最關鍵的環節,尤其是在目前的中國國情之下,建筑設計對綠色建筑能否順利推行至關重要。建筑師需要改變創作理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反復推敲,讓建筑設計精細化。只有經過嚴謹的定性分析和科學的定量驗證,才能勾勒出合理的設計方案。

    目前來講,暖通空調的運行并不被人們所重視,包括人才、專業技術等,還有我們的調試技術以及財力方面的支持都不夠,差距就會拉開得更大一些。總體而言,國內綠色建筑發展很快,進步很大,但是差距還是有。

    建筑節能&暖通

    通常,人們的印象中建筑節能和暖通是兩碼事兒。但是兩者之間的關系,徐偉院長為筆者上了一堂課:綠色建筑講究“四節一環保”,而且節能在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是重要的一方面,占比也最高。在節能方面來說,供暖供冷又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暖通空調關注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的。這個關系就像在綠色建筑“四節一環保”中,節能是它的主要方面,而節能很大一部分是體現在暖通空調上,因此可以說暖通空調和綠色建筑密不可分,而且是貢獻率非常高的一方面。國際上,一些大型跨國性暖通空調公司,無一例外對綠色建筑非常關注,大家有目共睹。

    從上游產業來講,首先是綠色建筑的需求,建筑的發展帶來新的產業,包括我們的設計、施工、運行等。實際上,機電、暖通空調的產品,是我們整個建筑產業發展中的基礎。所以說,暖通行業的節能性、性能、質量,包括對上游的建筑需求必須有更好的融合,或者獎勵。綠色建筑發展是我們當前發展的一種大趨勢,在這個趨勢下,應從建筑的解決方案、能源的解決方案、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上多做文章。作為設備供應商來講,要有這種視野和眼光,如何去響應,如何去提升自己的產品,來滿足它的需求。

    從當前角度來講,當下正是中國的轉型關鍵時期,不管是結構轉型、社會轉型還是產業轉型,中國的制造業和產品,都要去適應這種轉型時期帶來的變化及影響。

    第2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一、律師的角色定位

    我國學界有四種觀點來描述律師的特性:一是以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來定位律師;二是以社會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來定位律師;三是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特性來定位律師;四是以通過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特性來定位律師。正是這些有差異的描述、概括,折射出的正是人們在不同時期、基于不同的意識形態對律師的不同認識,在這些不同認識的基礎上,發展出對律師職業發展規劃和律師制度建構的不同思考和效應。從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和社會背景來看,更多人習慣把律師看作是為提供法律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筆者認為對律師的這種定位是不太準確的。通過比照我國《律師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雖然在現行法律的法條中將律師劃為社會服務人員,但是這種描述非常淺顯,并不能給律師一個全面的定位。通觀世界各國的律師行業,律師除了是“經濟人”外,更重要的還是個“法律人”。在我國,比較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幾種較有代表性的法律執業者之后,我們發現,通常人們將法官、檢察官列為國家司法人員,認為其作出的有關法律的專業行為代表國家,更具法律權威,而律師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間司法人員,僅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報酬生存的一種普通職業。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標準來要求律師太過嚴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法律為委托人爭取權益,這是律師作為“經濟人”的出發點。看上去,這有點太過利益化,但其實與法治進程并不沖突,卻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種體現。因此,對于律師這種職業的經濟性,我們必須給予應有的寬容和尊重。綜上,我們在為律師劃分義務時,既要顧及其“法律人”的解勸,也要顧及到“經濟人”的角色,二者兼顧,相輔相成。

    二、法律援助與律師義務

    在我國年輕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僅僅是人們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項“權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國的人民民主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負著將法律援助成為一種法制化的國家保障行為,以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規定,確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種政府責任,比照《條例》中的其他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這種政府責任轉化到律師身上,以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來要求律師為受援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還要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出在我國目前律師需要承擔的法律援助強制義務的概貌。在筆者看來,律師義務,是一種復合型義務,兼有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不能無限擴大任意一個層面,必須合理兼顧,適度推進,才能達到相輔相成,發揮最大作用。我們前面提到律師既是“經濟人”,也是“法律人”,這兩種角色定位就必然導致律師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擔更多的道德義務。對此,學界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律師僅僅是社會勞動者,既然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就應當盡最大限度為被援助者服務、爭取更多權益,而不是承擔除此之外更多的道德義務;當然,也有人認為律師承擔法律義務是回報社會的一種方式。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稍有偏頗:與政府責任相比,律師義務只是處于輔助和從屬的地位,因此,律師承擔的義務不能混同一般公民,但也絕不能無限制的放大。在《法律職業主義》這篇文章中,作者李學堯指出“有些律師認為維護公正比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甚至有人認為辯護律師的職責是與公訴機關相配合等等”。筆者認為,這些認識都是非常片面的,且對于律師來說,這些要求也是非常苛刻和不公平的。其實,律師就是一種職業而已,只不過它依靠的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技巧,不能用評判法官和檢察官公正和邪惡來評判律師。盡管,現實中有很多主動承擔起更多道德義務,為弱者維權的律師,但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或者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律師是以賺錢為目的的法律工程師,也就不難理解這項職業最主要的目的是賺錢、謀生,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律師也就不能為公眾承擔過多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我國的律師最理想的境界便是:既有像法官、檢察官一樣的社會地位和保障,又有像鐵路、郵政行業一樣的市場壟斷與獨立狀態,同時還有理想化社會的經濟自由與無道德責任感。這就是中國律師典型的技術性職業主義觀。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在法制發展尚待完善的社會主義轉型中的中國,律師業的發展還非常混亂,律師作為“法律人”和“經濟人”的角色矛盾突出,一邊是自身的生存需要,一邊是法治環境下的道德承擔,律師作為一種中間角色我們確實難以去單純地判斷法律援助是不是強制律師必須履行的義務。在現行法治環境下,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角色和責任亟待明確,律師作為這一制度最強有力的執行者,法律賦予其的義務又不得不發行,法律援助因此陷入了極其尷尬的局面。服務是律師的天職,但服務的背后是幫助;法律是律師的靈魂,而律師的背后永遠是法律;正義永遠是律師追求的目標,而正義的背后則是真理;律師是一個“看上去挺美”的職業,但美麗的背后則是責任和使命。

    作者:潘雪薇 單位: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第3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在國際法教學中應用的可行性

    在實踐中,診所法律教育往往與法律援助相結合,所以目前這種模式主要運用于國內應用法學教學方面,許多高校建立了刑事辯護診所、勞動法診所、消費者權益診所、婦女權利保護診所等,開展了一系列援助行動。那么,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能否應用于國際法教學呢?這似乎是一個很合理的疑問,因為與國內法教學相比,在國際法教學中,法律規則相對而言是比較陌生和空洞的;更重要的是,教師不可能找到需要國際法幫助的當事人,學生也更不可能當事人到海牙國際法院去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如果我們進行冷靜的分析,或許就不會表現得如此失望。雖然診所法律教育往往與法律援助相結合,但進行法律援助只是教學的途徑和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診所課程都必須開展法律援助。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完全可以適應不同的法學課程。它不一定非得通過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援助來開展,也可以是和一個村莊或一個企業的有效合作;不一定需要訴訟案件,也可以是形式多樣的社區法律服務;不一定要求學生面對真實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場景模擬或者角色扮演。事實上,現在有很多曾被人們認為不適合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也開始運用這種模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西北政法學院的立法診所。在國際法教學中可以采用模擬審判的方法開展診所教育,也就是說,不辦理針對具體當事人的法律服務或法律援助,而是就專門案例開展模擬仲裁或模擬審判。基于國際法學科的特殊性,模擬審判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功能。因為模擬審判不僅是一種教學方法,而且在國際事務中也是一種重要的影響國家行政、司法決策的國際行動,是一種法律宣傳的重要手段。比如,日本東京的慰安婦模擬審判、世界法律大會的模擬審判……,這些模擬審判實際上是法學家和社會輿論對具體問題或現象的民間裁判,是法學界表達態度和呼聲的特殊形式,它往往會對國內和國際立法、行政與司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可以說,在國際法領域,專門機構或團體開展的模擬審判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針對社會不公正現象的“公益訴訟”和幫助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此外,國際法中的模擬審判或模擬仲裁比較接近國際司法的真實情況。與國內司法及仲裁的嚴格的法定性和程序性不同,在國際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仲裁還是國際法院及專門法庭的司法審判,其處理程序相對而言是比較自由的,而據以裁判的規則又往往比較含糊。與此同時,各國的政治力量對比會對處理結果產生重要影響,而法官或仲裁員的國籍、母語、教育背景乃至都是裁判結果的影響因素,因此結果是,國際糾紛解決往往不像國內仲裁或司法那樣明確、及時和嚴格依法辦事。在這種情況下,學生開展模擬仲裁或模擬審判就沒有太多具體規則的限制,他們在大原則、大框架之內可以有較大空間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辯中也可以表現出自己的智慧和能力。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在國際法教學中應用面臨的主要問題

    雖然在國際法教學中可以通過開展模擬審判的方式應用診所式法律教育,但是要想在高校的法學院系中廣泛應用仍面臨著諸多的困難。

    (一)缺乏合格的指導教師一般來說,要有效開展國際法診所教學,國際法診所教學的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教師必須要理論功底扎實,尤其要具備豐富的國際法理論知識;第二,教師要具備相當的司法實務經驗,尤其要有國際法實務經驗,這一點特別重要;第三,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具備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就現實情況來看,目前許多從事國際法診所教育工作的教師在理論知識方面都比較扎實,但一般缺乏國際法實務經驗,而且對國際法實踐教學也缺乏應有的熱情。

    (二)缺乏足夠的資金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高成本模式,其所需要的費用主要從兩個途徑產生,第一是國際法診所建設中產生的辦公費用,如場所建設、租賃費用、辦公耗材費用;第二是診所運作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主要是維持診所運作的各項開支。從這些費用的來源來看,目前我國各個高校開展的包括國際法在內的診所教育經費主要來自國家教育經費和國外基金會的援助,但是國家的教育經費畢竟有限,能接受到國外基金會援助的高校法學院更是少之又少。這樣就導致國際法診所教育經費捉襟見肘,難以取得預期效果。

    (三)交流上的障礙閱讀外文資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語言限制,而獲取法律資料與文獻的渠道相對比較狹窄;在具體案件中,證據收集和信息獲取的難度非常大,而且主要是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學生對國際法律事務的了解比較缺乏,導致他們在具體模擬中往往依賴自我想象并流于表演;教師在某些具體問題上不能給學生及時和詳細的指導。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在國際法教學中應用的對策

    (一)診所教師的來源目前的教師主要是法學院的教師,理論知識多但實務經驗有限,這樣的教師結構顯然不利于診所教育的開展。我們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通過外聘有國際法實務經驗的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彌補法學院教師實務經驗不足的問題。這些外聘的兼職法律工作者必須是真正具有國際法實務經驗,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的優秀法律工作者。其次,支持那些理論功底深厚的國際法教師積極從事司法實踐兼職工作,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并將這些經驗進行理論升華,傳授給學生。

    (二)診所經費的來源國際法診所教育主要是通過模擬審判的方式實現,因此,診所經費主要包括診所教室的設立和教師經費。而目前我國幾乎所有的法律院系都有規模不一、面積不小、檔次不低的模擬法庭,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國際法診所課程的上課地點、辦公地點、辦公設施等問題。同時,學校管理層可以從有限的教育資金里拿出一部分支付參與診所教學的教師的報酬。

    第4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刑法學是高等學校法學教育中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一向在法學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開設法學專業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視刑法學的教學,力求不斷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刑法學的教學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的指導性教學計劃,刑法學課程一共6學分,這在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是學分最多的。一般的法學院系開設刑法課程都歷時一學年,將刑法總論和刑法各論分成上下兩學期分別進行講授。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刑法學的內容也占有相當大的分值。以上無不說明刑法學在法學教育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法一般是以課堂講授式教學為主,輔以模擬法庭、案例教學等方式,個別院校還開設了刑事法律診所,進行診所教學,作為刑法學教學的必要補足。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才培養目標決定了法學院系要采用的具體教學方法,因此,對于人才培養目標,也就是培養哪一種類型的人才,必須要有合理的定位。從目前法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來看,能夠到司法機關工作的畢竟只是少數,培養復合型人才是當前很多法學院系的培養目標。而刑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這就要求在刑法學的教學中,要突破以往以講授式教學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學教學面臨的現實問題

    當前在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普遍問題是忽視實踐教學環節。純灌輸式、說教式的講授式教學法往往在刑法學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案例教學、模擬教學、討論式教學采用較少或者有些教師嫌麻煩干脆棄之不用。這樣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教學方式過于呆板,難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實務操作能力,將來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刑法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還表現在從教學效果來看,學生對刑法學知識體系掌握不夠。一些學生的學習方式基本是上課聽老師講,記筆記,下課之后看教材復習。雖然刑法學課程一般都歷時一學年,但其體系與理論內容都十分龐雜,課時還是遠遠不夠的。例如,講到刑法各論時,一般教師的做法都只能選取其中的一些重點罪名進行講授,有些罪名因課時原因幾乎根本無法涉及。況且,自我國1997年刑法典頒布之后,到現在已經有八個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與此同時為了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具體操作,還出臺了若干司法解釋。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與本文由收集整理時俱進,而刑法學教學推陳出新的步伐卻相對緩慢。例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雖然引用了某些司法解釋,但作為本科生來說,很多人并不重視司法解釋的作用,學習的內容跟不上司法的動態變化。因此,學到的理論知識還是書本上的、刻板的、教條的。甚至也有學生反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太多,在學習的過程中無所適從。

    二、對傳統教學方法的分析評價

    作為當前在各法學院系中廣泛采用的教學方法,講授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模擬教學法、討論式教學法都應被紛紛引入刑法學的教學當中,而現有的各種教學方法的優勢和弊端,有必要在這里進行分析和評價。

    (一)講授式教學法

    講授式教學是最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式。顧名思義,該種教學方式以教師的課堂講授為主。和大陸法系國家相同,我國的《刑法》是完備的成文法典的形式,立法的指導思想長期以來都是“宜粗不宜細”,以適應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的需要。因此,刑法典中法律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對于普通高校的刑法學教學來說,是以解釋刑法學為主,即注重對于刑法條文本身的解釋,這也跟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主流觀點相一致:法學是一門邏輯自足、體系完整和真正的科學。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傳統教學模式的講授式教學仍然具有實踐式教學方法所不具備的優越性。任課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完整、系統、按部就班地講解刑法學知識體系中的具體內容,可以讓學生在短時間內掌握刑法學的基本概念、一般理論、原則、制度、具體罪名的認定等等,即是先有理論,再將理論應用于實踐。這樣的教學方式是符合認知規律的。因而,不能忽視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式的優勢。但是,講授式教學法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講授式教學以課堂面對面的講授為主,是一種被動的學習方式,學生是否真正獲取了教師在課堂上所傳授的知識,除了考試和考核外無從得知,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于教學質量的提高非常不利,同時也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講授知識輕能力培養的不足”[1]。因而,各大高校都在不斷提倡對講授式教學法進行改革,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效果。

    (二)案例教學法

    長期以來,學界一直提倡在刑法學的教學方法中要加入案例教學,并且,案例教學也逐漸成為了刑法學教學的一種常規方法。一方面,案例教學可使刻板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使得學生通過案例深入淺出地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案例教學法確實也能夠有效地調節課堂氣氛,提高課堂教學的效果。在加強刑法學的應用性方面,案例教學法確實功不可沒。

    然而,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表現出來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教師選取的刑事案例大多是兩種,要么重大,要么疑難。聯系到司法實踐,課堂上選取的案例總是體現出“以偏概全”的特征,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實踐中形形的刑事案件的全貌。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刑法學的實踐性特征體現得尤為突出。司法實踐中的刑事案件形形,不可能形成某種固定的模式而加以表現,因此,對法科的學生進行素質教育,使其掌握實踐技能尤為重要。此外,當前在刑法學教學中所采用的案例教學法,通常也是夾雜在講授式教學法當中,仍然是通過教師講授的方式來向學生介紹案件的整個過程。很少有學校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因此,案例教學法在刑法學教學中的地位也近乎不言自明,也僅作為講授式教學方法的某種補充。

    (三)模擬教學法

    模擬教學法,也稱為模擬法庭教學法,同樣也是各法學院校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方法,其特點是,選擇典型案例,將學生置于仿真環境之中,由學生來扮演控、辯、審三方的不同角色,身臨其境地學習刑法學的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模擬教學法自推廣以來,一時之間風靡于各大高校。其優勢顯而易見:能夠在組織模擬法庭活動的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也能夠有效地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和創造力,使得書本上呆板的理論知識活化起來,在模擬庭審的過程中對刑法學知識活學活用。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在刑法學的教學中采用模擬教學法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劣勢在于,正如前述,刑法學的教學周期一般都長達一學年,本科階段的刑法學教學主要涉及的是刑法解釋學,內容紛繁復雜,單純采用模擬教學法顯然不能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多數高校采用的做法都是一學期舉辦一兩次模擬法庭而已,涉及到的理論內容不會太多,故此,模擬教學法不可能成為刑法學教學的主要方法。

    (四)討論式教學法

    討論式教學法采用的步驟一般是,教師先行布置一個或者幾個論題,學生在上課之前先行準備,主要是準備發言的內容。之后在課堂上,由教師主持,學生依次發言,最后教師總結學生們的發言內容。簡單地說,是以學生為主、教師為輔的教學方法。討論式教學法特別適應刑法學理論紛爭較多的現狀,對同一種理論,不同的學者可能有不同的觀點。學生對各種學說也有可能抑或支持抑或反對。因而,采用討論式教學非常符合刑法學科的特點。并且,在此過程中,可以使得學生鍛煉法律人才必備的兩種素養:思辨的能力與雄辯的口才。也可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調動學習積極性。但是,該種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也是十分突出的:學生畢竟仍處于學的階段,對于刑法學整個的知識體系不可能十分了解,發言的內容難免有所偏頗,如果教師不能對學生發言的內容進行有效引導,導致的結果往往就是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離題太遠,不知所云。因此,在適用討論式教學法的時候,雖然教師只是處于輔助的位置,但是其作用是不可取代而且非常重要的。討論式教學法同樣也只能作為刑法學教學的輔助方法,課堂教學不可能主要以討論的形式展開,只能針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討論,且必須強調在討論式教學中教師的重要地位。

    三、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思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實現不能只依賴法律體系和法律規范的完善,法律人才和全民法律素質的提高也是其中關鍵的一環。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改革法學教學方法、使其與人才培養目標相一致,這個環節非常重要。如上所述,傳統的刑法學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急需對刑法學的教學方法進行適當的變革。“對于刑法學本科教學而言,不僅要使學生掌握法學的理論知識體系,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只有學會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規范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才能成為社會的有用人才。”[2]

    (一)推進對話式、互動式教學

    在刑法學教學中,講授式教學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但其主導地位也不能斷然否認,這是結合我國法律體系的特點所得出的結論。在繼續推行講授式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的過程中,必須要對講授式教學法進行改革,才能更好地發揮自身優勢,盡量克服不良因素的影響。講授式教學法的弊端主要在于在教學的過程中扼殺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筆者提出的改革方法就是在講授式教學方法中推進對話式和互動式的教學,變教師的“一言堂”、“獨角戲”為師生共同參與對話和互動的課堂教學方式。但采用這種教學方法時必須要注意與講授式教學相結合,單純令學生進行互動只會讓互動的內容漫無邊際。因此,進行討論和互動應具備一定前提,即學生對互動的內容所涉及領域的知識已經有所了解。這種了解可通過教師事前的講授或者令學生自學的方式加以實現。該種教學方法的優勢是可以在對話和互動的過程中加深對所學知識的掌握,尤其是當理論學說存在爭議時,可通過討論的方式各抒己見,最終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二)加大對實踐教學環節的投入

    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方法有多種,如舉辦模擬法庭、開設法律援助公益網站、刑事法律診所,等等。舉辦模擬法庭一度也被視為在刑法學教學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教學方法,但筆者認為,單純的“模擬”,實踐教學效果欠佳,應當選取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件來進行模擬法庭實踐教學。模擬法庭教學方法曾經一度主要被應用在程序法的教學當中,主要強調審理案件的程序,使得學生了解庭審的各個環節。在刑法學的模擬法庭教學過程中,應當重視實體法的作用,如在宣讀起訴書、發表辯護詞或者法庭辯論環節中,對于案件的定罪與量刑問題,結合刑事實體法,由模擬的控辯雙方各自陳述意見,展開辯論。

    第5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育方法;講授法;案例教學法;診所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240-02

    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經歷了前蘇聯教學模式到大陸法系教學模式,再到英美法系教學模式借鑒。近二十年,我國法學者和法學院非常重視法學教育方法的研究。大量的研究成果推動了我國法學教育方法的改革與進步。然而在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尚未走出困境,仍然處于探索之中。有必要對法學教育法方法進行梳理和比較,以期尋找一條符合我國法學教育現實的法學教育方法。

    一、法學教育方法的梳理

    通觀全球法學教育,教育方法主要包括“講授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和“診所式教學法”三種方法。不同的教育方法有各自的側重點。

    “講授教學”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所普遍使用。我國全面的法學教育開始于建國之初,是對蘇聯“講授教學法”的全面學習借鑒。該教學方法強調對法律規范背景和含義的講授,對法律概念和具體理論進行梳理、分析和闡釋[1]。講授教學法只能在教室課堂進行,教師是課堂的主角,學生更多是接受和吸收。學生參與較少。

    “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開創。真正將案例教學法引入法學教育并將其推廣,歸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哈佛法學院院長克里斯托弗?各倫斯布斯?蘭德爾。其后,美國的其他法學院紛紛效仿,并為其他國家的法學教育所學習借鑒。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法學教育過程中,大量采用課堂案例分析、案例專題討論、現場案例教學、司法實踐等多種方式,通過引導學生研究和分析案例,生動形象地解釋法律的內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內涵,幫助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和提高法律職業素質的教學方法[2]。

    “診所式教育法”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建立在對案例教學法的批判的基礎上提出的。診所式教育法產生的背景是當時美國對法律現實主義的強烈要求和法律應用性的重視,與此同時,美國法律界認識到法律應當為更多的平民服務,尤其應當為貧窮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在多種條件的推動下。美國的法學院紛紛設立了診所法律課程。診所法律課程效仿美國醫學院的課程設置,學生在法律教師和職業律師的指導下,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參與真實案件,從中理解法律知識的含義和應用,并且掌握法律應用的知識和技巧。該方法的互動性和真實性縮小了法學教育和法學職業要求之間的距離,提高了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由于此方法的巨大成功,診所式教學方法逐漸被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所采用。

    在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下,以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代表的7所法學院校于2000年開始試行法律診所教育嘗試。此后,其他部分法學院校陸續學習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然而在目前,法律診所教學模式未被我國法學教育廣泛使用。我國還處于對診所式教學的嘗試和摸索階段[3]。

    二、不同法學教育方法的利弊分析

    講授法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的傳統教學方法。該方法注重法律基礎知識的系統理論,注重法條的內涵闡釋。該方法對于理論的系統講解有助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和法條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學生開展系統的法律理論研究。然而,講授法受到了更多的是詬病:該方法偏重于老師的講授,學生參與程度低,師生互動少;在教師的講授內容中,重理論,輕實踐;學生多被動接受,主動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機會少。因此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未得到培養。盡管理論基礎對于法律適用具有重要前提性作用,但是由于理論與千變萬化的實踐有著巨大的差距會導致教學與法律實務工作脫節。此教育方法下的法學學生在工作中往往感到理論的無用,無法很快適應法律實務工作的需要,甚至在工作中無法開始新的法律適用的學習。因此講授法被批判“過于務虛”。

    案例教學法普遍運用于英美法系國家,這與英美法系判例法律淵源有很大關系。判例法要求使用案例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注重運用案例對法律知識進行講解,注重學生的討論和參與。該教學法因形式的多樣性、靈活性,注重鍛煉學生實踐思考能力而被稱贊。但其也容易導致所授知識缺乏體系性,對于法律基礎理論的掌握不夠全面;案例的非真實性和靜態性也致使案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針對性和時代性。且法理學和法制史等純粹理論法學學科無法進行案例教學方法。此外,案例教學復雜耗時,對法學課程要求高,很多時候無法達到預期效果[4]。

    相較于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方法在課程的安排、教學內容和師資構成方面均有很大改進。這種教學模式將學生置身于真實的案件環境之中,從中引導學生掌握法律規律和原理,并且掌握法律職業的技巧和方法。該方法強化了法科學生處理法律糾紛、適用法律規則的實際應用能力,縮短了法學院校的教學與真實法律事務之間的距離,增強了法學畢業生對法律實務工作的適應。診所式教學方法在美國大受推崇,但是在我國還處于推行階段。診所式教學方法已經經歷了十余載的探索和推廣。截至行文之時,診所式教育方法在我國并未獲得美國式的全面成功,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診所式教學方法的部分弊端。相較于其他法學教學方法,診所式教學方法對課程安排、任課教師和社會支持的要求更大。此外,診所式教學方式立足于美國現實的需要,其更多的站在培養律師的角度出發的,學生的診所式教學中,以準律師的身份提供法律援助,從中掌握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律師思維和職業道德[2]。對于培養法官、檢察官職業的法學教育而言,此方法并不能全盤接受。

    三、我國法學教育方法的選擇

    前述不同法學教育方法的利弊是對法學方法的直接比較結果。具體的法學教育的優劣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不同法學教育背景和教育目標出發進行選擇。域外經驗能夠提供有力說明。

    德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其理論的博大精深要求講授法是該國法學教育的主導方法。盡管為了法律職業的要求,德國也引入了英美國家的案例教學法,但是對該方法進行了很大的變通,而對于診所法卻未大力的提倡。這緣于德國的司法考試是從培養法官出發的,因此,案例教學法和講授法更符合這一法學教育目標。美國盡管大力的推崇診所式教育方法。但是至今,案例教學法仍然是美國的主導教學方法[5]。這緣于診所式教學法盡管對于律師職業的培養具有重大成效,但是并不能完全滿足法學基礎理論的傳授和培養法官、檢察官的法律職業技能要求。

    我國法學教育不能一味追求新方法,而應當從我國法學教育的需要以及我國的法制環境出發。我國法學教育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背景和現實。第一,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且傳授法的教學方法根深蒂固;第二,我國法學學生不斷擴張,法學學生數量大;第三,我國法學學生就業困難,以法官、檢察官就業為主;第四,我國法學教育從大學開始,學制和課程安排不同于歐美國家;第五,受社會就業的影響,我國法學學生攻讀研究生的比例越來越大,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型目標已經更改。盡管我國的法學者對于我國的法學教育目標有著大量的爭論,不可否認,因為社會現實的需要,我國的法學教育不能采取單一的法學教育方法,而必須采取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法學教育采取不同方法。

    在本文看來,我國法學教育本科階段初期1~2年級應當注重基礎理論的傳授,其中貫穿適當簡單的案例。在學生具備基本基礎理論和思維之后,逐漸加大案例教學法,加大案例的真實性和復雜性。在本科大四階段,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進行不同的實習。美國的律師職業實習雖然區別于診所式教學。在我國,由于法學院校與社會法律資源的共同利用不多的現狀下,診所式教學在實習中才能夠真正實現。我國的診所式法學教育不能完全照搬美國站在律師角度的診所式教學,還應當加強法官、檢察官職業思維和技能的教育。因此,我國仍然應當保留傳統的實習工作,且應當加強。對于立志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官檢察官職業的,應當安排在法院、檢察院進行實習工作。立志從事律師職業的,應該安排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我國應當將實習納入課程安排和學生學分計量中。將實習作為教學的一部分,改變現有法學教師不再對實習學生進行指導的做法,加強法學教師對實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實習中通過具體案例進行法學教育。

    在研究生階段。法學碩士應當綜合講授法和案例法,運用案例法引發學生對于發現問題和研究問題的能力,運用講授法引導學生的法學研究能力。對于法律碩士,應當進行區分,法學法律碩士應當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對于法律法學碩士應當在講授法講解法學基礎知識的前提下再進行診所式教學方法。

    法學教育改革是一個宏大的教育工程,教育方法僅僅是實現法學教育改革目標的一部分。要實現法學教育的改革,還需要在法學培養模式、課程安排和師資力量的配套措施以及社會法制環境、就業形勢等社會力量的支持。

    參考文獻:

    [1]于博.德國的法學教育及對我國的啟示[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0,(3).

    [2]王宏亮.案例教學法的含義及其利弊分析[J].當代教育科學,2009,(21).

    [3]江國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研究[J].河北法學,2012,(4).

    第6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從某種角度來說,其意在強調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法律本身是來源于實踐而又服務于實踐的。相應地,對于法學本科生來說,只學習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通過四年學習塑造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學技術應用能力)、心理素質和基本道德。而這些也正是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養法律人才時要切實考慮到本學科的社會需求,所培養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務于法律的應用和實踐,要將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級應用型法律人才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教學的主要目標。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是指法科生實現專業就業目標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學專業技術應用能力的綜合體現。專業就業是指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從就業前景來說還是非常廣泛的,比如做法官、檢察官、警官、行政機關公務員,到公司法務部門從事法律事務,到律師事務所做律師,到高校去做法學教師,到科研院所做法學研究者等等,都是實現專業就業的不錯選擇。從具體就業能力來看,法科生通過四年學習實踐的積累,應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識。要求學生掌握我國相關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法制史和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并力爭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第二,具備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基本能力。要求學生通過各種渠道(實習實踐、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診所等)積極參與具體法律事務的解決,并具備基本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第三,形成嚴謹的法學思維能力。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說:“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的思維、透徹的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要求學生初步形成法學思維方式,能從法學專業角度運用法律實務工作基本方法,創造性地解決各種問題。第四,具備堅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法科學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樣虔誠地去信仰法治,堅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執法人員會嚴格執法、司法人員會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國的美好未來;學習在社會變革中運用法律、學習處理復雜的職業道德困境。

    二、在勞動法教學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專業就業能力

    勞動法學作為一門與大眾日常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學科,是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勞動法課程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勞動保護法律制度等內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會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勞動法課堂教育教學活動中提升法科生專業就業能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調整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

    使課程教學更利于學生能力的發展。勞動法教學的課程設置和課程內容應緊貼社會生活實際和大學生生活實際,不斷改革、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課時安排上,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應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以2學分30學時的教學設計為例,可將理論課安排18~20學時、實訓課安排到8~10學時。其次,在課程內容上,理論知識講授應與司法考試考題講解緊密結合,促使學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識。最后,課堂案例教學內容可以大學生勞動爭議問題和社會熱點問題為重點組織相關教學案例,比如大學生校外兼職“洋快餐”的法律問題、畢業生實習與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問題、“黑磚窯”事件等等,從而引起學生共鳴,使其主動思考,逐漸養成基本的法律思維能力。

    2.提升教師教學綜合素質、改革教學方法

    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教師水平直接影響教學質量。由于我國當前年輕一代法學教師多是“校門到校門”,畢業就進校執教,缺少行業實踐經驗,專業理論功底強而實踐應用弱。由此導致教育教學中,法學教師重理論、輕實踐,法科生記筆記、背法條、少自主獨立思考。法學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職業基本素質的畢業生“,難就業”成為必然。因此,高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打破政策壁壘,多渠道培養“雙師型”教師,促使教師積極提升教學綜合素質,主動改進教學方法,使法學教育更貼近法律職業的實際要求,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在勞動法教學中,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可采取“案例-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法律實務的解決,從而培養學生的創造性、靈活性,最終培養學生自主做事和主動學習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授課中,筆者曾將一起正在處理中的案件作為課堂教學討論內容,這是一起本校法學大三學生校外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參與案件處理的學生講述了事件處理過程,教師進行適當引導,通過事件發生后的處理流程、證據搜集障礙、雙方當事人談判焦點、涉及法律理論及法律依據、困惑問題等環節的討論,最后總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和談判策略。這次案例教學使學生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知識的把握更直觀、深刻,由簡單識記層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運用層面,而且鍛煉了學生的運用知識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課堂氣氛也十分活躍。

    3.加強勞動法實踐教學

    推動學生參與實踐、積累職業經驗。勞動法的實踐性很強,尤其是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內容,如果沒有具體案例的引入或學生親自參與實踐,學生很難深入理解這些內容,更談不上掌握和具體應用相關知識。在勞動法教學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診所教育或社會調研等形式,推動學生親身參與實踐,積極積累職業經驗。比如在前述學生兼職遭遇交通意外傷害的事件處理中,筆者要求學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參與案件的處理過程。通過實踐鍛煉的學生,意識到專業知識在實踐運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動充電學習、查找法律條文,積極與專業教師、執業律師、在職法官聯系、咨詢,制定談判方案、談判思路和策略。通過真實案例,鍛煉了學生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能力、談判能力、文書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質,堅定了學生們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結語

    第7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在商法教學課堂,案例教學主要是由教師與學生兩者共同來完成的。從教師對案例的積極態度來看,案例教學已經被教師廣泛接受,并形成自己的教學風格。但問題是,大部分商法教師在使用案例進行教學時,對案件實際場景被可以避免的信息,比如在證券、保險等專業性與技術性較高的案件上,法官適當隱藏的商業機密亦或是其他不能表達的信息未能合理把握,導致其無法引導學生真正理解案件,使學生對商法實踐作用無法把握。加之法學院的教學規定、教師背景及教師的考核標準限制,使得教師深入探究案例的興趣遭到限制,對實務研究的能力也無法提高。而在學生方面,許多學生對教師給出的商法案例的興趣點并不在于專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思考,而在于案例中出現的各種故事情節。因而,在案例講解完畢,或講解中途,老師提出需解答的問題后許多學生無法作答,甚至無人回答。雖然有些學生對商法的法律條文與業務領域已有基本的理解,但在課后復習時卻多忽視對案例的閱讀、分析與思考,更未參看其他案例,導致學生在案例教學中明顯呈現功利化與膚淺化,理論色彩偏重。

    二、如何改進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作用

    目前,案例教學已經逐步在我國商法教學領域占據比重,但基于案例教學目的缺失、案例資源匱乏與案例教學主體適應性考驗不過關等問題,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并未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為此,在多重教學困境下,兼顧理論與實踐的案例教學對商法教學非常有優勢。因而,筆者提出以下三個針對性解決方案:

    (一)首要明確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作用

    商法教學作為我國法律教學體系的重點內容,其引入案例進行教學輔助的目的必須要明確,這也是商法教學的首要任務。這也要求高校在實際商法教學課堂中,要在對學生進行知識傳授的同時多進行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對此,商法教師可以在法學教學體系的基礎上,整體引入案例并對其做適當的編排,積極發揮案例教學對學生思維能力與表達能力的培養與提高作用。比如,在合同法教學中,適當舉例當前較為大型的房地產違約現象,如不動產登記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讓學生從客觀的實例將理論轉化為實踐。與此同時,在學生理論掌握的基礎上,老師還可在課下指導開設自由發言與討論小組、模擬法庭辯論等多種實踐形式,讓學生在“事實”案例分析中把握理論的應用,從而實現課上理論與課下實踐相結合的案例教學目的。此外,教師必須打破理論對應案例的教學方式,多從案例出發,指導學生發現理論所在,并了解理論的實際應用。可以說,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的本質目的。

    (二)積極整理商法案例資源

    在分析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出現的問題時,筆者已經提到案例教學資源缺乏且質量不高的狀況。因而,為了改進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所起的作用,當務之急是建立完整的案例庫。必須注意的是,案例庫是一種大工作量的建設工程,如果單憑個人或某個部門是難以實現的。為此,商法教學者應積極鼓勵全國各地法學教學體系的商法部門,以部門為單位搜集國內外商法案例并合理整理;同時,在整理商法資源時,教師應對每個地區法院整理資料的商字類案號充分了解,從而在匯編與排列時為商法教學提供相關案件容易辨識的條件;而對于某個商法部門內部,需積極搜集較新的法條與案例,且由于這些案例數量并不多,整理工作相對簡單,需規劃好典型案例的排放;此外,在整理商法資源時,教師與商法部門需避免對案例做刪減或增添等加工工作,盡量保持案例原貌,如果判決書證能夠一并納入,案例教學效果將更好。案例庫建設完成,商法教師與商法部門還需定期對其更新,不能大架構完成后即置之不理。目前,在我國法律教學體系內,只有北大法律信息庫已經啟動了商法及其他法律案例整理成庫、成集的建設工作。但資源庫因未采用有序排列,檢索與歸屬等方式未完善,資源匯編整理工作并不健全。因而,若其他商法體系能及時加入,必將有助于商法大資源庫的完善。

    (三)改進法學教學的組織體系

    第8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您所在學校/單位是否舉辦過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由表3顯示可知,對于您所在學校/單位是否舉辦過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制知識講座、法律咨詢、法制文藝演出的頻率,18%的被調查對象選擇經常開展,46%的被調查對象選擇定期開展,36%的被調查對象選擇只是偶爾有。受調查對象對其學校開展的法制教育評價數據顯示:16%的被調查對象認為非常有用,41%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比較有用,24%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幾乎沒用,還有19%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根本沒用。對于學校法制教育課開設情況調查數據顯示:21%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法制教育課開設內容老套,不符合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現實需求;15%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法制教育課開設形式太死板,自己認為索然無味;23%的被調查對象選擇法制教育課開設流于形式;竟然在學生青少年受眾中,竟然有41%的學生青少年選擇其法制教育課被認為是“副科”,課時經常被其他科目占用。

    二、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1.法制教育為應試教育讓路,各方主體對法制教育重視不夠。誠然,囿于教育資源限制,當前我國青少年教育現狀基本以“應試教育”為中心。在此大背景中,合肥市也不例外。調查問卷顯示,合肥市中小學都開展了法制教育,但在與受訪的學生青少年交流過程中,我們得到了以下第一手資料:學生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課基本涵蓋在德育教育課中,學生青少年在小學和初中階段并不能學到學校單獨開設的法制教育課;與學生青少年受訪對象交流結果顯示,學生青少年在小學和初中階段確實學習了《思想品德》課,在高中階段學生青少年確實也學習了《思想政治》,但我們隨機要求看一下受訪對象的相關書籍,發現關于思想教育的教材中,法律知識含量很少。另外,通過交流發現,高中階段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課開設情況最令人擔憂:特別是高中階段的理科學生,認為法制教育課是“副課”且“會考”結束后不會再學,在思想上對該課程不重視;學校為保證升學率,認為法制教育課是“副課”,在制定教學計劃時就有讓法制教育這門“副課”為“正課”讓路的傾向,事實也確實如此;受訪的部分學生家長有表示,法制教育課雖好但考慮到孩子升學問題,還是贊同學校的這種做法。

    2.法制教育教材編排,忽視青少年認知事物發展規律。以現階段合肥市青少年法制教育用書為例,通過交流得知合肥市的法制教育教材采用的是人教版教材,我們隨機翻看高中階段受訪青少年《思想政治》書籍發現,高一年級的教材中就有《稅法》《銀行法》《勞動法》的相關內容,詳細翻看,在該書中的勞動法中,竟然原文引用有勞動法的法條,在稅法中對諸如稅率以及稅種做了介紹。在此,筆者不想質疑教育本身的問題,而想表達這樣一個現實,即即使經過大學法學教育的畢業生,他們對這些內容所知幾何尚不能定,何況是身處高中階段的學生,如此編排法制教育教材,是否有忽視學生青少年對法制教育的認知規律嫌疑呢?3.法制教育形式單一,很難實現預期目標。通過與青少年直接交流和有效調查問卷數據顯示:39%的受眾認為其接受的法制教育活動形式比較單一、死板,自己不感興趣;抱無所謂態度的受眾竟然達到有效數據的四成,這對于法制教育希望達到的目的而言,應該說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聚焦到當前學校的法制教育現狀,盡管表2可以成為該現狀最好的背書,但與學生青少年直接交流中,還是得到了學校的法制教育課基本采用說教式、灌輸式實現教學計劃的說法。基于教育手段能達到教學目的程度的不同的分析,不能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的、令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方式效果如何,教育者與教育主管部門應該是很清楚的;能達到實現法制教育目標、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效果如何,也是很清楚的。

    4.法制教育局限于學校,青少年家庭與社區法制教育功能普遍缺位。表5雖然顯示了學校法制教育的形式單一特征,相比學校法制教育令人堪憂的結果,家庭法制教育現狀著實令人更為擔憂。數據顯示:只有4%的家長向自己的孩子經常介紹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竟然有近六成的家長從未向自己的孩子介紹過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數據顯示的結果不能不令人為之震驚。我們知道學校教學目的的實現,只有學校與學生家庭教育實現無縫對接,才能達到預想效果,青少年法制教育亦應如此。通過與學生青少年和相關學校負責人交流,我們統計到了下列內容:學校一方雖然開設了法制教育課程,也聘請了相關司法部門的同志進校園宣傳法制,部分學校也設置了法制負責人,但是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法制教育效果不能有效實現。另外,學校與家庭在法制教育上缺乏有效溝通,使學校與家庭都成為法制教育效果難以有效實現的“短板”。被調查對象都屬于“95”后,以此推斷青少年家長年齡段,大多居于上世紀70-80年代間。因此,青少年家長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家長的文化程度也就直接影響孩子法制教育效果的實現。表1就是對此現狀最好的背書。

    三、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的對策

    1.教育者應充分重視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為教育主管部門一方應當充分認識到,當前我國青少年犯罪呈現的年齡小、校園暴力多及團伙作案頻發的新特征,應加強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督查、管理。組織由教育部門專家、預防青少年犯罪法律專家、甚至吸收學生與學生家長代表參與的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機構,開展預防青少年犯罪交流、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教材編排等工作;作為學校一方,應當改變以往以“應試教育、升學率”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認識到法制教育對于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其應當對法制教育課時予以充分保障,或者在有條件的學校單獨組織學生青少年參加模擬法庭活動;根據學生青少年年齡段的不同印編不同的法制教育教材,盡量實現因人施教目標;加強法律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對授課教師加大培訓力度,使之盡快更新法律知識。

    2.重視隱性法制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識。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學校是培養祖國未來希望的搖籃,學校有義務也必須為學生青少年營造遵紀守法、法律意識提高的氛圍。通過調查問卷的第19題(為開放性題目)統計,可以采取如下對策。學校在開設專門法制教育課的同時,各文史科教師有必要在該課程的開設過程中以一條主線或是以專題的形式將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貫穿其中,進行隱性教育、滲透式教育;在校園舉辦的學術活動與慶典活動中植入諸如要求學生遵紀的法律價值觀教育;教師應當加大法制教育案例教學力度,盡量摒棄那種灌輸式、主動式的法制教育模式,使學生喜歡法制教育課,在有條件的學校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關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庭庭審旁聽活動;在日常教學中學校要通過完善規章制度和嚴格管理,要通過經常性的校規校紀教育,及時糾正學生小的不良行為,做到防微杜漸,使學生能夠主動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為等。總之,通過重視隱性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識。

    第9篇:法律援助的法條范文

    一、建立各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1、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能設置,南開區司法局設行政處罰職權執法主體1個。執法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其中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法條共10條,細分為70項87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定權改革和優化我區軟環境建設,加強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行的約束和監督,形成公正準確、科學詳盡、分層、決策和管理落實的行政處罰權機制,結合我部門行政處罰執法實際,制定《南開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見附件)。

    2、劃分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依據《天津市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標準》中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幅度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劃分為3檔,即最低限度處罰標準、中間限度處罰標準、最高限度處罰標準。

    (1)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低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最低限度:

    (一)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中間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一)主動退還部分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時改正的;

    (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上述從輕情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最高限度處罰標準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得高于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限度。

    二、建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項制度

    1、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公開制度。將區司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標準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裁量結果應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處罰釋明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決定中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

    3、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法律審核制度。加大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審核力度,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經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律審核后才能報局領導簽發。未經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的,局領導應不予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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