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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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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第1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一、工作目標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局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中;縣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食品安全專題工作會議;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覆蓋至各企業及購銷加工經營業主。

    (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通過質量安全認證;對企業及經營業主實施分類管理;食品抽檢合格率*到95%以上。

    (三)流通環節特別是加工企業的食品產品銷售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落實日常監管和經營自律制度。

    (四)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產品的銷售記錄齊全,可追溯率*到100%。

    (五)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按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安排開展信用體系建設。

    (六)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健全。食品安全案件查處率*到100%。

    (七)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生動活潑、形式多樣。食品安全知識進企業和經營業主*90%;公眾對食品安全滿意度*70%以上;對系統內的食品安全監管員、協管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二、具體措施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完善責任體系。

    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本行業的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明確協管員、信息員的職責范圍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二)健全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長效機制。

    按照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要求,制定好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職責,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使本系統的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形成綜合監管合力。

    (三)推進食品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食品安全行業自律。

    按照“政府推動、部門聯合、企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原則,強化“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在全縣大米加工銷售企業中篩選確定10家大米質量安全放心企業,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并制定專門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建立企業生產經營檔案和監管信用檔案,制定和落實信用信息征集、分類、評價、披露等制度,堅決取締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和經營業主。

    (四)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預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本系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完善事故處理機制,并嚴格執行應急預案規定的各項措施,加強食品安全檢測監測,及時預警,預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嚴格、合理的食品安全應急管理組織網絡及人員、物質及技術保障措施,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應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強食品產品檢測。

    按照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要求,加大對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各環節食品的檢測力度,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廣泛發動群眾,提高公眾食品安全科學消費意識和維權意識。

    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積極配合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科普常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群眾的消費信心,確保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率*到70%以上。

    (七)認真實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強化食品的日常監管。

    一是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使生產加工行為得到有效規范。食品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制定規范、統一的進貨登記制度,食品信息可追溯率*100%;縣局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并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監督企業產品抽檢,抽檢合格率*95%以上。

    二是嚴格實施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開展查處無食品生產加工相關證照的食品加工違法行為,確保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堅持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和生產加工的設施、設備、衛生安全狀況,以及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品種、重點項目、重點區域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加強食品安全巡查、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確保產品抽檢合格率*到95%以上。

    三是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如原料材、包裝物等)的備案制度。查處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四是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召開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和工作協調會議,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制定本部門具體實施方案,并對工作進行廣泛發動和宣傳并與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和個體經營業主簽訂目標責任書。

    (二)實施階段(20*年4月1日至8月31日)。

    根據工作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深入扎實地開展各項工作。

    (三)自查整改階段(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進行自查,并向縣政府上交自查報告。

    (四)總結階段(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寫出工作總結上報縣政府,整理歸檔示范縣建設工作的各種資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縣局成立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縣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示范縣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二)提高認識

    充分認識創建食品安全示范縣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把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縣建設活動作為“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做好我系統創建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把此項工作納入縣局領導班子的工作議事日程,加大人員和資金的投入力度,真正實現食品安全工作“機構、人員、責任、措施、經費”五到位,確保創建工作圓滿成功。

    (三)落實責任

    強化責任意識,全面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創建工作抓實抓細抓出成效。對行動不力或行政不作為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

    第2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1.3.2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1.3.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采用先進科技,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處置。

    1.3.4預防為主,全程控制。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強日常監測和宣教培訓,及時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和因素開展風險評估分析和預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1.3.5反應迅速,應對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做出反應,研判風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并做好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具體分級標準按國家、省、市專項預案的規定執行。

    1.5適用范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突然發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市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實施。

    2.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屬于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主任擔任總指揮,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服從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由區食安委分管副主任任總指揮,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安辦)主任任副總指揮,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食安辦。

    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部署;

    (3)負責事故的重要信息;

    (4)審核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

    (5)向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2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食安辦、區委宣傳部、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區教育體育局、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農林局、區海洋與漁業局、區商務局、區衛生局、區旅游局、質監分局、工商分局、食藥分局、公安分局、環保分局等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組成。

    成員單位職責:

    區食安辦負責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協調調度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組工作進展情況,負責上級應急指揮部文件辦理等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信息方案的制定及統一外宣報道口徑;根據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信息;負責受理事故發生現場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管理。

    區發展和改革局(糧食局)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區教育體育局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行政督導工作;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對市直駐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查處。

    區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無證流動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區農林局負責種植環節農產品食品安全事故及養殖環節畜牧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養殖環節水產品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及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區商務局負責生豬屠宰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病員救治,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種類、程度和規模。

    區旅游局(啤酒節辦公室)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大型節慶活動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質監分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工商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食藥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環保分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污染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各街道辦事處應按事故級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協助處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3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區食安辦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辦公場地、辦公設備要落實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檢查督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向區委、區政府、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經應急指揮部同意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

    (6)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4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及其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報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區食安辦會同衛生、公安、監察及相關監管部門,或由應急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監察部門進行調查,依法依紀進行問責。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相關醫療機構,負責建立救治綠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4)專家咨詢組。

    由區食安辦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新聞信息組。

    由區委宣傳部會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并采用適當方式做好信息工作。

    (6)檢測評估組。

    根據工作需要,指揮部成立檢測評估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7)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加強對事故發生地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2.5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1)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系,實行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管理和綜合利用。

    (2)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檢測資源,按照各自的監管職能,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食品質量監測檢驗,掌握食品安全狀況,分析和預測食品安全形勢,并及時向區食安辦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3)區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處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勢,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在食品安全風險檢測信息確認后,各相關單位應及時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風險動態情況和變化趨勢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

    (5)對于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預警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2.1建立食品安全預警體系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為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一般(Ⅳ)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預警

    (1)Ⅰ級、Ⅱ級和Ⅲ級預警信息由上級食品安全機構或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區食安辦按照預警信息組織區內預警信息。

    (2)Ⅳ預警信息由區食安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區食安委領導批準,報經市食安辦核實后,由區政府組織。

    (3)預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

    (4)對于食品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區食安辦在上報的同時,要及時向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5)對于可能影響我區以外其他區市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經區食安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區食安辦及時上報市食安辦,并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區市進行通報。

    3.2.3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后,區食安辦、各街道食安辦、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信息的收集、宣傳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適時對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判;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進展情況、評估結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實信息的傳播。

    (2)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于備用狀態,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

    (3)對于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措施,并同時公布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范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措施的信息。

    3.2.4預警調整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影響程度和專家咨詢組的意見以及上級預警信息的變化,區食安辦提出預警調整的建議,經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通報相關部門。

    3.2.5預警解除

    依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變化情況,經確認事故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預警信息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4.信息報送

    4.1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區食安辦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與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舉報電話,并保障系統有效運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向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舉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及隱患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4.2.1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企業及餐飲服務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4.2.2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知情人。

    4.3報告范圍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發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食安辦、區衛生局和有關部門報告、舉報。接受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局、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在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應及時向區食安辦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時內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對經核實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報請區食安辦協調監管職責部門處理。對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實、處置過程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區食安辦應及時報請上級食安辦協調。

    事發地街道、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或報告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區食安辦報告,區食安辦及時報區應急辦,并同時報市食安辦。區食安辦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向區食安委領導報告,并在1小時內向市食安辦報告。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通報。發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故結束。

    4.4報告內容及要求

    4.4.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4.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4.4.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先期處置

    5.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后,事發地街道及有關部門在做好事故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信息進行評估,并按規定上報。

    區食安辦對于初步判斷為Ⅳ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應迅速做出綜合分析,按照分級響應權限通報各相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同時做好啟動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

    5.2.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發生后,應在上級政府及上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成立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上級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指揮部各專業小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為上級政府及上級指揮部排除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保障。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要求認真履職,落實有關工作。

    5.2.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1)區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轄區內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區食安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區食安委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向區政府和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3)區食安辦應立即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向區食安委提出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經批準后,由區食安委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4)Ⅳ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分管領導趕赴現場。事發地街道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要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5)應急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迅速到位,并根據需要啟動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專家咨詢組、新聞信息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等處置小組。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工作。

    (6)應急指揮部加強與上級政府、食安辦以及事發地街道、現場指揮部的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應急機構、救援隊伍等提供增援或保障。

    (7)應急指揮部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為事發地街道、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5.2.3未達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的應急響應

    對于未達到一般級別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確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區食安辦會同農林、海洋、質監、工商、食藥、衛生、商務等部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范》的規定處理,不需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3應急處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檢驗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抽樣檢驗,盡快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有關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設備、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予以解封。

    (4)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向上級報告,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通報工作。

    (5)依法從嚴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哄搶財務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6)必要時,啟用區財政應急資金和應急儲備的救援物資。

    5.4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性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級別降低。

    對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的,并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經過最長潛伏期后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4.2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響應級別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實施。級別提升的需向上級指揮部報告,并按照上級指揮部響應級別的調整組織實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實施,并向上級指揮部報告。

    5.5信息

    事故信息由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區政府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6.2獎懲

    6.2.1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6.2.2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救援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同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逐級報送區政府、市政府。

    7.應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街道辦事處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設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7.2醫療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7.3人員保障

    根據需要區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輔助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4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的委托,檢測機構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7.5物資和經費保障

    區發改、財政等部門應當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區政府財政預算。

    7.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7.7演習演練

    指揮部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區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街道食安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7.8宣傳培訓

    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

    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食安辦備案。

    第3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工作安排還要求,今年年底前,所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并明確辦事機構;修訂《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和程序。

    “嚴打食品安全違規”居首

    從2009年至今,國辦已經連續三年對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作出部署,今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將從五方面入手,“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被排在首位。如在食用農產品環節,針對飼養環節使用違禁藥品的行為,今年將深入排查并堅決打擊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在畜禽飼養、販運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行為。

    另外,強化食品重點品種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企業安全管理能力、加強日常監管工作等,也以較大篇幅列入今年五項重點工作之中。

    【解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從去年情況看,在種植養殖、食品生產加工、商貿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13萬起,重點查處食品的嚴重違法犯罪案件11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締和停產違規企業單位10余萬家。

    數據說明,當前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現象確實還比較嚴重。這些違法違規活動,是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

    監管部門嚴禁以罰代刑

    工作安排要求,今年年底前,所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并明確辦事機構。切實保障執法辦案和監管基礎能力建設經費投入,并且,嚴禁各種形式的保護主義。

    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成為通知中的重點內容之一。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一負責。

    另外,今年還將實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及時對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和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并且要加快組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

    同時,監管部門要嚴把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餐飲服務許可關,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許可后續監管和執法檢查。對不能持續滿足許可條件的企業,要依法撤銷許可;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要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直至停產整改、吊銷證照;對隱瞞食品安全隱患、故意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嚴禁以罰代刑。

    【解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對日常監管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的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以及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及時查處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地方及其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專家建議,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應回歸一個部門。從“假葡萄酒”到近期被曝光的“瘦肉精”事件,2011年還未過去四分之一,食品安全問題,就一次次地被社會關注。對于頻頻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有關專家認為,分段管理的模式應有所突破,因為它難以起到有效管理作用。

    應加大企業違法成本。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未來五年,我國將建設食品藥品的質量追溯制度,健全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加強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以及監管執法和基層快速檢測能力。有專家提出,除了制度建設外,應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讓造假者“付出足夠的代價”,讓涉嫌瀆職者得到“依法嚴懲”。

    第4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一)校園環境和教學環境

    1、政教處、總務處負責學校的衛生工作,學校有《環境建設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分工合作,責任明確,有檢查,有通報,有評比。校園內無垃圾、無雜物、無紙屑,校園環境達到了美化、硬化、綠化、亮化。

    2、教室:地面干凈整潔;窗臺無雜物;墻壁無灰塵、無蜘蛛網無亂貼亂畫等;學生課桌擺放整齊,無亂放書籍、紙張等雜物;衛生工具整齊存放在指定位置。

    教室面積96平方米,各班平均45人,人均2.1平方米;黑板無破損,發射系數<20%,長寬符合衛生要求;前排課桌與黑板的距離2米以上;黑板上方設置2盞燈;教室前窗配有窗簾。

    (二)操場:有300米環形跑道,3個籃球場地;操場平整、干凈,體育文化有特色。

    (三)功能室

    1、圖書館為省級圖書館,藏書50662冊,人均42冊,達到省定標準;館內整潔、溫馨,書香氣息濃厚,制度完善,手續齊全,師生借閱常態化。我校是“閱讀課示范學校”“閱讀試點學校”。

    2、我校是寄宿制學校,設有專門的醫務室,醫務室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衛生室有工作人員1 人,承擔學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

    并為師生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四)學生宿舍:

    地面清潔干凈,無紙屑等雜物;墻壁沒有亂貼、亂涂、亂掛等現象;被辱、枕頭、衣服、鞋子、臉盆、牙具等擺放一條線;室內外天花板沒有蜘蛛網跡;宿舍內通風效果好,無異味,室內環境布置優雅。

    (一)學校食堂管理

    1、組織制度建設

    學校成立了以校長__為組長、副校長__、__、__為副組長、______________等為組員的食品安全管理小組,校長為學校衛生、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李書祥為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學校制訂了較嚴格的《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制度》及《消毒保潔制度》,明確了每一個崗位、每一個環節的責任,定期檢查食堂食品安全,留有記錄。

    2、許可證和食堂環境

    學校食堂有《衛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了定時進行年度檢查;學校食堂不存在超范圍經營的情況。

    食堂場所隨時保持了整潔、美觀、明亮,通風、排煙裝置良好,做到了無鼠、無蟑螂、無蒼蠅等有害昆蟲,衛生條件良好。

    3、健康管理

    學校出臺了《食堂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并不間斷的對食堂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所有從業人員建立了健康檔案,并定期培訓定期體檢, 食堂從業人員均持有健康體檢合格證。

    4、落實索證索票制度

    學校建立了《食堂進貨臺帳制度》,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均一一驗收,并詳細記錄了食品的供貨單位、時間、數量、保質期等,索證求票率為100%;進貨時,嚴把質量關,無假冒偽劣食品“三無”食品和過期變質食品。食堂不存在國家禁止使用或來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

    5、清洗消毒

    食堂嚴格執行《消毒保潔制度》,嚴格采購、貯存、留樣、保管和消毒制度,配備有消毒柜,有專人(韓建芳)負責管理,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事故處理在第一時間。

    6、食品加工制作和食品添加劑

    儲存食品原料的庫房干凈整潔,沒用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嚴格實行生熟食分開,切實保證食品衛生,嚴防食物中毒;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留樣設備運轉正常。

    (二)小賣部管理情況:

    1、學校小賣部有《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持證上崗,持證率達100%。

    2、學校與小賣部簽訂食品衛生安全責任書,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小賣部沒用“三無”食品(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過期食品、假冒偽劣食品和散裝食品;

    3、小賣部貨架、食品擺放整齊清潔,食品存放、儲存符合國家食品存放、儲存的有關規定,室內通風干燥,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學校領導十分重視師生飲水衛生工作,進一步完善《飲用水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師生飲用水有專人(__老師)管理,管理人員身體健康,持證上崗,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飲用水有檢驗合格報告,并定期消毒。

    1、學校制定了《:請記住我站域名食品衛生安全與傳染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了《疫情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落實了責任,校長為第一責任人,主管副校長為直接責任人,食堂管理員為主要責任人,

    2、建立了學生缺勤登記記錄,建立學生健康記錄卡制度,及時掌握學生健康情況。學校沒有患傳染病的學生。

    1、學校醫務室有專業技術人員1人(__),每年接受教育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全體學生每年進行體能測試。積極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衛生安全、禁毒控煙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證必要的健康教育時間,學生健康教育知識知曉率達90%。

    第5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一、整治范圍

    市轄區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

    二、整治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突出重點、科學治理的原則,加快完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強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健全餐飲服務監管長效機制,強化行政監管和技術監督能力建設,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通過整頓,使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自律意識增強,無證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廣大職工飲食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三、整治內容及措施

    (一)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立情況。認真核查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組織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主管領導負責制,是否將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對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持證情況。認真核查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否過期,是否存在超范圍、超能力經營問題;對新開辦的食堂,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許可,對設計布局不合理、設施設備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到位、不具備相應條件的集體食堂,一律不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對因許可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延續、補發或注銷手續的,責令其及時辦理;對未經許可從事餐飲經營的,嚴格依法進行查處。

    (三)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情況。認真核查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的采購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嚴格索證索票,貨證票是否相符,是否建立進貨驗收臺賬,食品倉儲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過期食品,使用的植物油是否為散裝或周轉桶裝植物油。大宗食品采購是否相對定點,有無采購協議。重點檢查有無來源不明的禽畜肉制品、食用油脂、散裝調味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等。

    (四)加工場所及過程衛生情況。認真核查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的內外環境是否整潔,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孳生條件的防護措施;通風和排氣是否良好,食品加工過程能否做到標志明確,分開使用,定位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場所各功能間是否齊全;食品加工過程能否炸熟煮透。能否保持冷藏設施定期清理。是否配備有效消毒設施和保潔設施;衛生清掃工具是否有專用存放場所。

    (五)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情況。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崗位衛生知識的熟知情況;工作時是否穿有潔凈的工作衣帽;是否留有長指甲、戴首飾;是否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等。

    (六)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認真核查食品添加劑采購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使用品種和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是否達到專店采購、專柜存放、專人負責、專用工具、專用臺賬要求。

    四、時間安排

    本次專項整治從年4月至年7月,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自查階段(4月15日~5月15日)。各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要認真進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索證索票管理、加工制作衛生、健康證明、使用食品添加劑等六個方面進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并認真進行整改。

    (二)整改階段(5月16日~6月15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對各企事業單位的自查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監督整改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對存在發生過食品安全隱患的單位,要進行重點檢查,并將協查及日常監管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檢查階段(6月16日~7月16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要高度重視集體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食堂自律與強化監管有機結合,把集體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將宣傳教育貫穿始終、完善制度貫穿始終、落實責任貫穿始終、檢查指導貫穿始終,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二)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效果。要根據本次整治的要求,開展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在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中創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食堂,爭創省(國家)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市,充分發揮示范食堂的引領和輻射作用,不斷提高各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設施。

    第6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帶著希望,帶著憧憬,我們迎來了新的學期。新學期,新起點,我們面對的是嶄新的一頁。為了給孩子營造一個安全、舒適、衛生、健康的環境,我們全園教職工在開學前做了細致、全面的工作。

    為了強化幼兒園的安全工作,增強師安全意識,確保幼兒人身、飲食安全,保證幼兒快樂健康成長,根據教育局對幼兒園安全工作規定的指示精神,我園針對自身情況進行詳細周密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總如下:

    一、安全制度保證,實施扎實到位

    1、建立安全保衛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由幼兒園法人代表姚波親自負責,將安全保衛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并進行嚴格考核,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2、簽訂責任書。幼兒園與教師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將安全教育工作作為對教職員工考核的重要內容。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3、不斷完善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安全保衛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門衛值班、巡邏值班、防火防災、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大型玩具檢查、健康體檢等規章制度。

    二、各項檢查匯報如下:

    1、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幼兒園集體對活動室、食堂等重點防火場所進行排查,對電源、電線進行改裝處理,對教室內的插座進行“不用即封”處理,將墻面外漏的插座用膠帶封住,將拖線插座放在高處(孩子夠不著的地方)使用,消除一切不安全的隱患。檢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并對幼兒及教師進行應急預案知識教育,確保緊急情況下幼兒和教職工能夠有秩序地安全撤離、疏散。

    2、晨檢、午睡值班工作情況管理。

    做好幼兒入園、帶藥、不安全隱患記錄工作,防止漏失。對于不熟悉的幼兒接送者要謹慎對待,不能有一點失誤。違反規定交接幼兒接送的要嚴肅處理,嚴格控制接送人員常規管理。對于未到園的幼兒,教師要及時做好家園聯系工作,并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匯報,有異常情況應馬上請示幼兒園領導,以防各種大的傳染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的蔓延。幼兒午睡值日教師應盡職盡責,根據季節變化和幼兒具體情況做好保育工作,讓每個幼兒健康安全地午休。

    3、食品安全管理情況。

    幼兒園對食堂衛生情況進行了一次深入地檢查,徹底清除衛生死角,對于各種不衛生的隱患和習慣及時進行處理更新。廚房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加強對食品采購、供貨等關口的管理,確保所購食品和原料衛生安全,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存放食品和原料的場所有專人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員不得接近;嚴格生熟分放和加工處理制度,嚴格執行飯菜當日制作,當日食用制度,以防隔夜飯菜對幼兒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對幼兒園進行滅鼠除蟑,清除各種寄生蟲,防止各類傳染病的發生。滅蠅藥專人專點妥善保管,單獨存放,嚴格執行用藥、清理和管理制度。

    4、交通安全

    我園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較大的時間是學生上學、放學兩個時段,地點是校門口出去的馬路。為加強學生的出入管理,每天上學、放學時間都安排值周教師和門衛在校門口監督學生,確保交通安全。

    5、溺水防范

    我園開展了以“預防溺水,關愛生命”為主題的系列活動,如通過致家長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學生宣傳防止溺水的基本常識,內容豐富,力求實效,讓學生充分體會到安全的重要性。

    6、踩踏的事件防范

    我園每次在集體活動時,都按照固定的順序進出,每個班級都有老師跟班負責幼兒有序進出,總體由值周教師負責看管監督,以確保安全。

    7、用電安全

    每月2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幼兒園各種電器進行檢查,如教學樓的電燈、電風扇、空調外機、掛機的吊掛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線路老化裸露,插座、插頭有安全隱患,在及時上報的同時,由幼兒園領導安排人員立即解決。幼兒園里禁止使用電爐子、電暖器、電水壺等電器。教學設備及設施,執行誰主管或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如發生安全事故,將視情節追究責任人、當事人的責任。

    8、校園安全傷害事故防范

    第7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技術機構;危機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5-0083-02

    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食品安全危機處理涉及五大類主體,分別是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類規模不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食品檢驗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行業協會等各種身份出現的技術機構及其技術人員;中國消費者與社會公眾;國外、國際有關機構、組織與個人,而現代食品安全危機中出現的非法使用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過量農藥殘留等等情形,使消費者和行政監管者對技術機構及其人員的期望與依賴大大增強,在這一背景下,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未來的發展走向,成為食品安全危機管理的重要關注點。

    一、體制上的發展趨勢——公營與私營并立

    在社會體制中,食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機構處于何種定位,對其資金來源、工作重心、責任承擔方式等等內容都有根本性的影響。目前情況下,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質量檢測、疾病控制等技術機構的性質尚未完全統一,有些機構仍劃歸國家行政機關的直屬單位,有些機構則含糊稱為行政機關所屬的技術組織,當然也有些民營企業已經進入了食品安全技術服務領域,但從總體而言,我國的大部分食品安全技術機構多多少少還帶有行政或事業單位的色彩,這種體制可以應對越來越受公眾矚目的食品安全危機嗎?

    在計劃經濟體制已經被打破的情況下,食品安全的技術監測、檢驗、評估等工作實無全部納入行政體制(基于我國事業單位與行政權的緊密關聯,本文使用行政體制這一概念時包含事業編制概念,下同)之必要,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行政體制下機構運轉須遵循科層制原則,上級的意見對下級來說有著重要影響,不利于增強技術意見的科學性與中立性;二是行政體制內慣例的匯報批示程序,不利于技術機構迅速及時地對社會和委托檢驗人作出反饋;三是行政體制下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沒有生存壓力,也就容易缺乏創新動力,不利于解決越來越多、越來越難的食品安全技術問題。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應當將食品安全技術機構一刀切地、一步到位地全部剔除至行政體制之外。2011年7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11〕37號)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并對這三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做了不同規劃,食品安全技術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是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同時此類機構又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因此,該類機構將來的改革方向尚不能完全確定,但市場主體可以提供該類服務是毫無疑問的;2012年2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布置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時又一次明確指出,要完善和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從諸多信息可以判斷,一段時期內,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的體制會呈現公營與私營并立的狀態,而民間資本甚至國外資本進入這一領域將成為不可遏止的大趨勢,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滿足社會總體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夠促使公營技術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工作態度和作風,更好地配合行政權完成預防和應對食品安全危機的任務。

    二、運行上的發展趨勢——進一步市場化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也就是說,消費者個人是完全有權委托檢驗的,但實踐中仍然存在大量不接受個人送檢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帶有行政或事業單位色彩的檢測機構,這種情況更加突出。難道技術機構不想多開展業務賺取利潤嗎?最深層的原因恐怕就是怕直接卷入糾紛和承擔法律責任。不單食品安全領域存在此類情形,“據調查,80%以上的政府主導建立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負責人承認,自己的業務大多集中在原有的行政管理范圍內和上級指派的任務。”[1]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仍需法治保障下的市場化,也就是說,需要將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推向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民間資本經營的技術機構拒絕個人送檢的可能性非常小,就是因為其必須最大化地實現設備、人員的效用,眾所周知,專業技術設備的淘汰期間較短,即使使用率低,其維護、折舊費用也不會相應節省,到期之后仍需淘汰,拒絕檢驗委托絕對是成本大于收益的;而對于享受國家固定撥款的技術機構來說,承擔行政機關、尤其是本系統各行政機關的委托任務進行法定檢測是更安全、更有保障的選擇,如果不將其進一步推向市場,強化其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不但消費者個人的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食品安全危機預防和處理時間被迫拖長,也不利于此類機構的健康發展。

    在公營與私營主體可同等地、競爭性地承接法定檢測和社會委托業務的前提下,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的具體運轉方式就會有相應的改變。國家權力和社會公眾都越來越關注食品安全,各類委托業務量必然大增,食品生產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委托要求往往與法定檢測要求不完全重合,這就要求技術機構靈活機動地應對市場需求,找準自己的定位以求勝出,或者走集團化道路,多個技術機構建立起相對固定的合作關系,強化整體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或者走小而精路線,只針對某一類常見檢測要求進行設備和人員配置,在該技術上做到最精最快最有口碑,從而在滿足社會總體需求的基礎上提高自己的總體收益。

    三、資源配置上的發展趨勢——布局科學、資源互通

    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總體數量并不算特別少,但在食品安全危機管理與應對過程中卻總顯得不敷使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布局不夠科學、資源配置不夠合理。這種缺陷體現在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差異,食品安全領域的儀器設備生產商、檢測服務機構基本都分布在東部城市,中西部地區力量薄弱;第二個層面是城市與鄉村的差異,也就是技術機構尤其是大型技術機構基本都在大中城市,鄉村基本不屬于輻射范圍;第三個層面是已有機構的資源配置同化度高,同一地區的質監系統、檢驗檢疫系統、農業系統、藥監系統等下屬檢測機構,往往擁有相同的檢測設備、能力和相同的檢測空白區。

    這種資源配置上的不科學,即使西部地區和廣大農村的食品安全危機難以及時得到遏制,也容易造成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互不認可,各依本系統檢測結果開展執法工作從而產生沖突,還造成了設備資源的浪費和資本的占用。《十二五規劃》提出“加快消除制約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統籌城鄉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一體化”,有利于解決食品安全危機預防和處理機制上的城鄉差異問題;提出“適應城市群發展需要,以軌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為骨干,以國省干線公路為補充,推進城市群內多層次城際快速交通網絡建設”則有利于較大區域內的食品安全技術機構溝通互補,從監管部門的角度出發,還可以“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型企業的技術設備和專業性優勢,采用聯合、租用等方式方法開展檢驗業務”[2];另一方面,民間資本的經營不受行政任務局限,更注重市場需求,更能發現新的空白點,也有利于食品安全技術領域社會總體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就總體上的發展趨勢而言,科學的布局、互通的資源應當是更加可及的目標。

    四、危機處理中責任承擔方式的發展趨勢——明確化與獨立化

    食品安全危機的事前預防與事后應對,都有技術機構的身影,但其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往往模糊復雜,難以厘清。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標準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指標,直接決定著何種質量等級的食品可以合法地進入消費領域,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危機預防機制,《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將大量的行政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和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都納入進來,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當然是想使標準更為全面、科學,但標準出現問題的時候,就出現了貝克所說的“有組織的不負責任”狀態。

    要使各參與主體能夠真正重視食品安全危機的預防與應對,就必須有切實的責任確認機制和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技術機構與行政權的分工而言,就是要首先將各自的責任明確化,技術機構對自己出具的專業意見負責,清晰陳述在現有科技水平下何種風險是可避免的何種風險不可避免,出現風險的幾率多大,可能的有效預防與處理措施為何等等,這些陳述如果出現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上的錯誤,技術機構承擔責任;行政權則對自己的實際選擇和判斷負責,向公眾公開陳述在各技術機構、專家等提供的或同或異觀點之間、在可能的利弊之間自己做出了什么決定,做出該決定的理由有哪些,如這種選擇與判斷明顯偏離了普通共識,由行政權承擔責任。對技術機構自身而言,作為一個市場競爭主體,與其他生產經營性企業一樣,應當以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合伙等各種組織形式,依照常規的公司法或企業法承擔獨立責任。

    參考文獻:

    第8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一、趁勢而上,切實發揮食品安全“抓手”作用

       半年來,我們繼續認真貫徹《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抓住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工作措施,務求實際效果,不斷提高綜合監管能力,提升組織協調水平,使我市的食品安全狀況出現持續好轉局面。

       一是組織召開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會議。組織召開了兩次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會議,總結回顧了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并就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分析部署。

       二是出臺各項工作制度并扎實開展市場整治。我們先后制定了《##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辦法》、《##市食品安全信息報送制度》以及各重大節假日的整治通知等文件,市政府出臺了《##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部署,我們制定了《##市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先后牽頭組織農業、質監、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開展了元旦、春節、“五一”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和整治,尤其突出了對農村兒童食品的整治,根據##市長的批示精神,結合我局、工商、衛生、教育等九個單位專題調研結果,制定了《##市農村兒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從6月1日開始,對農村兒童食品安全進行為期3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較好的成效。6月初,根據省局《關于組織開展劣質奶粉核查的緊急通知》的要求,我們高度重視,立即將《通知》精神下發各相關部門,并組織協調工商、衛生等部門,緊急核查“東方牌”劣質奶粉。

       三是認真開展自評及迎評工作。為科學評價我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市食品放心工程量化考評實施細則》及量化考評標準,對各部門實施食品放心工程情況進行了檢查和綜合評價,為迎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今年1月份,順利通過省食品放心工程綜合評價組檢查,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是對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考核。3月份,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會同目標辦對全市21家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了考核,通過聽匯報、看資料、查記錄、查案卷、實地察看等形式,全面了解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并及時將考核結果反饋。各縣區政府和各職能部門都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目標考核,極大地提升了食品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的效能。

       二、打假治劣,切實加大藥品市場監管力度

       藥品監管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半年來,我們堅持以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為目的,始終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突出“四抓”,取得可喜成效。

       一是抓整治。我們先后開展了藥品包裝說明書、疫苗質量、醫療機構用藥用械、“齊二藥”、魚腥草注射劑、A型肉毒素等多項專項檢查。“齊二藥”假藥事件發生后,我們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核查工作,并堅決做到“三個不準”:一是對“齊二藥”生產藥品進行全面清查,不準有疏漏;二是對“齊二藥”生產藥品進行有效控制,不準再使用;三是對一旦確定是假藥的,要進行徹底處理,不準出現傷害事故。在一個多月的核查中,共查封扣押9個品種、共計13169支“齊二藥”生產藥品,未發現國家局公布的12個批次、5個品種的“齊二藥”假藥。除此之外,我們對藥品生產企業和醫院制劑室開展了從原輔料到產成品的全面檢查。進一步加強與公安聯合打假的工作機制,制定了《聯合開展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活動的若干工作規范》。上半年,共出動執法人員400余人次,車輛近100臺次,檢查涉藥單位139家,立案94起,端掉4個地下藥械窩點。

       二是抓規范。根據《藥品管理法》對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準入要求,我局配合“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開展“百城萬店無假藥”活動,規范企業的購進、驗收、儲存、養護、銷售等重點環節。實行藥械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將企業藥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對于守信企業給予表揚、鼓勵和政策支持;對于嚴重失信企業,將列為重點檢查的對象。加強特殊藥品監管,指導市醫藥公司對麻精藥品臨時庫的搬遷和改造,省禁毒委充分肯定了我局禁毒嚴管牽頭工作。充分發揮快檢車的作用,做好快檢車的運行工作,上半年完成檢品279批次,不合格46批次,不合格率為16.5%。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上半年共上報ADR病例報告152份,報表的質量和數量明顯提高。推動規范藥房建設工作,召開了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現場會,力爭到年底所有縣級以上醫院藥房、70%的鄉鎮衛生院藥房和40%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藥房都達標。強化對藥品廣告的監測,堅持本局監管與有關部門聯合監管、專人監管與全局人員監管、廣告監管與稽查工作相結合,先后發現了12起違法藥品廣告,均已及時移送工商部門。對全市40余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全部建立監管檔案,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日常監管率達100%。加強認證后企業監管,對##藥業等生產企業進行飛行檢查,確保已通過認證企業持續規范化管理和標準化運作。

       三是抓兩網。在扎實推進農村“兩網”建設工作中,我們突出了“五個重點”:即重點開展藥品安全宣傳活動,運用各種形式把用藥安全知識交給農民;重點加強“兩員”培訓,進一步發揮農村藥品監管網的作用;重點做好所屬縣局“兩網”建設示范縣工作,推動全省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深入開展;重點推進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及個體診所等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工作;重點促進藥品零售向鄉村延伸,方便農民購藥。共2頁,當前第1頁1

       四是抓幫促。我局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優化醫藥企業發展環境。建立了重點藥企聯系點幫扶制度,多次深入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為企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藥業一期工程有望今年建成,##藥業建成了非PVC袋裝輸液生產線,填補了我市的空白。吸納###大藥房、##醫藥等藥品經營企業落戶我市。上半年,新增零售藥店11家、藥品批發企業2家,從而壯大了我市醫藥經濟總量,增強了民營醫藥經濟發展后勁。

       三、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部署,扎實開展“轉變觀念、提高效能”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制定了實施方案,進行了廣泛動員,深入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向社會公開承諾辦事事項;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和程序,將原有的 13項行政許可精簡為3項,全部由行政服務大廳一站辦理,實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和責任追究制,增強全體干部職工的工作責任心,規范了執法程序和行政行為。按照“四聲”、“四個一”的要求,統一佩掛工號牌,置牌上崗,規范使用機關文明用語,做到誠以待人,用心服務,熱情周到。建立了重點藥企定點聯系幫扶制度,我局干部職工與我市62家重點醫藥企業建立對口聯系,圍繞企業發展和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具體困難,有的放矢的提供服務,受到企業的好評,推動了機關作風的進一步改善。

       四、周密部署,切實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

       根據省食局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部署,在市治賄領導小組的幫助指導下,成立了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制訂了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重點,進行了全面的動員和部署。積極開展調查摸底工作,確定了全市重點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15家企業作為我局開展“治賄工作”重點對象。認真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各企業都按要求成立了組織,制定了方案,召開了治賄工作會議,并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分析了工作重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組織召開了座談會,了解了藥械生產經營企業中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發生的主要環節和重點崗位。建立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聯系點制度,并深入企業調研督促指導治賄工作,確保取得實效。我們較好地完成了第一階段的工作,我局的治賄工作在全市治賄工作會議上作經驗交流。

       五、加強基礎建設,改善辦公條件

       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國債項目為契機,編制了《##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政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并已按規定要求上報,積極從地方財政、省局和國家國債三個方面爭取資金支持。目前食品藥品檢測中心的建設已進入實質性階段。為各科室配備了電腦、打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施,逐步改善了辦公條件。

       上半年,我局全體干部職工精誠團結,勤奮工作,確保了全市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和食品安全形勢的總體好轉,但是,當前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仍然不容樂觀,存在不少問題和隱患,主要表現在:宣傳力度不夠,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立進展緩慢,藥品市場監管力度亟待加大,部門的影響力還有待提高,下半年,我們必須突破瓶頸,攻堅破難,力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

       XX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精心組織、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繼續實施食品放心工程,穩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功能建設,進一步落實食品監管部門責任,有效規范全市食品市場秩序,切實保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繼續強化藥品市場監管,及時查處假劣藥

       強化藥品市場監督管理,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繼續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管,繼續抓好農村藥品“兩網”建設工作,進一步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三)積極搞好幫促服務,努力推動醫藥經濟持續發展

       強化服務意識,熱情幫促醫藥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正確實施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確保企業按GMP、GSP要求組織生產、經營。

          (四)狠抓機關效能建設,嚴格依法行政

       要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進機關效能建設,簡化辦事程序,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事效率,促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再上一個新的臺階,保證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促進醫藥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9篇: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食品安全抽檢經費、風險監測經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應當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重點協助做好農村、農村中小學(托幼機構)、城市社區、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糧食、鹽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沒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出具體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范和加強本行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溝通聯絡機制。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及經費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與本省經濟、社會和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飲食習慣和飲食安全。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處理的食品;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具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公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根據食品特性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并設置醒目標志告知消費者;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過期變質食品銷毀及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或者運輸食品和存貨人或者托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貨人或者托運人身份證明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之外設有倉儲設施的,應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運輸食品的存儲設施和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存儲、運輸;對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冷凍設施及運輸工具,冷藏冷凍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標示的溫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質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和銷售日期等內容,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使用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制度,專柜貯存,專人保管、配比和領用,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召回食品應當制作召回記錄,召回記錄應當包含召回食品名稱、數量、批次和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召回人、召回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內容。召回記錄應當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沒收或者監督其銷毀。

    第二十八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組織食品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公布相關食品信息;

    (七)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檔案;

    (二)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前核實生產者身份、場地使用權;

    (三)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匯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相關信息,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誡,及時向質量監督部門通報;

    (四)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將生產場所建于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能夠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第三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其生產場所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場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生產經營場所條件或者生產的產品類別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質量監督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產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工具、容器等清潔、無毒、無害;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條 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條 采購、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應當索取其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學校和單位等集體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業、超市、酒店采購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實行定點采購并建立進貨驗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每年主動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不得銷售,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標注登記編號、產品名稱、配料、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以上內容。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的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檢,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絕質量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

    (二)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九)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備防蠅、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索取采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專供嬰幼兒、老年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章 餐飲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條 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樓內,距離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產車間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衛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避免交叉污染;

    (三)設置成品檢驗室,配置能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四)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運輸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監督審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現場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和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其復印件;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防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 衛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逐步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作為監督重點,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抽樣檢驗。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對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六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利,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吊銷、注銷、變更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餐飲具集中消毒審核合格證后,應當于7日內書面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及被撤銷登記后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產品質量抽樣檢驗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擅自開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四)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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