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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理念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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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理念論文

    第1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數學概念有什么特點呢?一是抽象地反映某一類事物內在的本質的屬性;二是表現形式準確、簡明、清晰;三是具體性與抽象性統一;四是具有較強的系統性。

    明確了數學概念的特點,在教學中就要根據不同概念所呈現出的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教學方法,從思維的基本單位開始,逐步開拓學生的思維發展領域。

    一、抓住概念的本質屬性,突破抽象關

    概念有內涵和外延。內涵揭示概念的本質屬性,外延則指概念所包含的對象范圍,就是指具有這種本質屬性的那些對象的集合。如果用p(x)表示某一共同本質屬性,用集合A表示某一概念的外延,則可以表示成:A={x∶p(x)}。例如方程這一概念的外延用文字寫成集合的形式則有:

    方程={含有未知數的等式∶P(含有未知數的等式)}

    抓住了方程概念的本質屬性,對概念的理解就比較容易了,例如給出5+4=9是不是方程呢?學生就能準確地給出答案。

    二、從運動變化的觀點掌握概念

    數學概念由于數學知識的逐漸復雜與深化,原有的數學概念就引起了其含意的變化發展。例如整除的概念在數的范圍內與代數式的范圍內就有所變化;又如角的概念,在初中只接觸正角而范圍有限,到高中之后,對角又重新定義;不僅擴大了范圍,而且又有負角,同時將銳角三角函數擴充到任意角三角函數。因式分解的概念隨著代數的內容逐漸深化而變化,關于一元二次方程的根的概念,按著數的概念的擴充而發生變化。而冪的運算法則,其定義則開始在正整數范圍內,隨著負整數、指數和根式的引入,冪指數便擴大到任意實數,其運算法則靈活自如。這樣,在運算當中,掌握好概念,便增強了解題的靈活性。

    三、明確概念間的對立統一關系

    正數與負數,正角與負角,旋轉的逆時針與順時針,平面幾何中定義的角與三角函數中的任意角等概念,都具有相互矛盾對立統一的性質。如:ax2+bx+c=0(a≠0),在b2-4ac≥0時才有意義;隨著知識的完備性和科學發展的需要,不得不將實數集擴大到復數集。這就是實數與虛數的對立雙方轉化統一于復數集。又如函數和反函數、指數函數與對數函數、微分與積分等概念,都體現了對立統一和相互轉化的關系。

    第2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21世紀是一個多元化的世紀,以計算機和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異軍突起,在社會各個領域廣泛應用。作為引導時代新潮流的教育行業,必然首當其沖的受其影響,這就要求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要迅速更新自己的教育思想理念,發展現代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

    縱觀全國的教育改革,正是如火如荼之時:開創校園網站,建立計算機網絡教室,網上教學,多媒體課件等等,多種形式齊頭并進。在這種探索過程當中,也清楚地讓我們看到:現代技術應用于教育是對教育本身一個質的突破。

    舊式的教學,課堂是教師的舞臺,一本書,一塊黑板,一支粉筆,就要“獨攬天下”,沒有給學生充分自由思考的時間,沒有讓學生有創新的機會,更不利于挖掘學生的潛能,培養學生的能力,現在我們把它叫做“說教式”、“灌輸式”,看來是無可厚非的。那又是不是說只要在教育中應用現代技術就可以改變這種局面了呢?我認為也不然,光有現代的技術,沒有先進的思想同樣是不行的。如今,在我們教師隊伍中,還存在著這種現象:有教師認為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占用了教學時間,影響升學率;大部分教師對現代技術的駕駛水平還偏低;有的教師雖然會使用現代技術,但不會處理它與教學之間的關系。針對這種現象,我們就只有在發展現代教育技術的同時,努力的改革教育思想理念。

    那要從哪些方面來改革教育思想理念呢?我認為:

    一、教育觀念的轉變

        要發展現代教育技術,首先廣大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什么是現代教育技術?為什么要發展?以及怎樣發展的問題?”我們要加強這方面的理論學習,明確現代技術在教育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要不斷完善自身素質,使自己能游刃自如的操縱各種現代化教育手段。

    二、教學方法的改革

    1.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學生的學習態度有兩種:主動的學習和被動學習,一個樂意學習的人,肯定要比一個免為其學的人要學得更好,要讓學生由“強學”變為“愛學”,這就需要充分抓住小學生的心理特點,創設他們喜愛的事物與情境。例如:小學數學在所有學科中,它是最抽象化,概念化的一門學科,模糊的數字概念,枯燥的定義定律,不適合小學生的特性,如果我們能將這些數字的定義、定律等轉變成生活中生動、鮮明的形象,必然會激發學生的興趣。我覺得:教師在設計教學方法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這一點,讓學生在輕松的氛圍中愉快的學習。

    2.教學方法要側重培養學生創新精精神

    第3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公司資本制度 立法理念 三大資本制 價值分析

    公司資本制度作為整個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范疇和核心內容,它貫穿于公司設立、運營和終止的整個過程。從全球范圍來審視公司資本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歷程,我們發現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念與具體資本制之間有著內在的邏輯關聯性。一方面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念趨導和決定著具體資本制的創設與生成;另一方面,具體資本制的演進軌跡不僅映射著公司資本制度法律規范寬嚴程度的不同,而且還關涉著公司資本制度立法理念和設計功能的深刻變革。

    一、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分析

    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價值取向,背后也都滲透著立法者的價值理念和目標追求。公司資本制度作為我國整個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范疇,也有其自身的立法基本理念,也都是基于一定的立法基本理念而展開安排設計的。

    (一)公平

    公平、正義是人類和法律自誕生以來所孜孜追求的理念和目標。公司法自身以“法”作為后綴,其旨在通過法律系統的良性規制來平衡與協調公司內部之間、公司與外部之間的利益沖突,并為權利受損一方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公平原則不僅是我國民商法的立法宗旨、執法理念和行為人的守法指針,也是民商法活的靈魂。而公司法作為我國整個民商法的一個主要分支,理應體現公平這一“法”本身應有的基本價值理念。

    (二)安全

    維護交易安全是整個民商法體系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律重要的價值功能。正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公司資本作為公司的責任財產是公司債權人的最好擔保,公司的信用基礎與公司債權人的擔保皆系于公司資本。所以,避免公司資本的隨意增減變化以及確定和維持公司一定的資本數額是保障公司履行其基本的債務清償能力和保護公司、股東及其債權人利益的有效途徑。這樣一來,“安全”就成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一個重要立法理念。

    (三)自由

    自由是商法天生的價值取向,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之一。就法律意義上而言,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或者說是可以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權利。自由與權利屬于同質的東西,自由是權利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公司的契約本質在當下社會經濟領域中已經得到充分的彰顯,公司法也應更多的體現契約的內涵和權利本位的理念。公司法應當充分尊重股東的自由意志,賦予其更多的授權性規范,使公司及其股東享有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間。

    (四)效率

    自從法律經濟學誕生以來,效率觀念幾乎成為了與公平、正義并駕齊驅的法律價值目標,這也就要求商法確認交易便捷原則(注重效率),要求商法的各項具體規則反映商事活動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的特征。在現代的商事交易活動中,重在簡便,貴在迅速。效率是衡量一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程度的重要因素。而作為現代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資本制度,不僅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和交易安全的重任,而且也應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會資源獲取最大效益方面體現其重大的立法理念。

    (五)兼顧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

    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等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是我國公司資本制度重要的立法理念。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兩者以各自不同的行為激勵機制促使著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其外部之間的交易與合作。但在這一交易與合作的過程當中,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時常發生分裂、矛盾與沖突。面對這一現實問題,在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立法理念的設計與安排上,首先應兼顧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建立健全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體系,多方位、多角度地為社會提供權利救濟渠道,促使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相關矛盾沖突的順利解決。其次,在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念上不僅要對社會個體利益進行正當合理地規范,也應對公共利益進行嚴格的規制,防止其肆意侵犯社會個體利益,從而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等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實現。

    二、我國公司三大資本制的價值分析

    “三大資本制”是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的合稱,它蘊含著各自不同的立法理念和價值訴求,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等社會主體的行為選擇和各自的利益保障力有著不同的影響模式。

    (一)法定資本制——偏好“公平”與“安全”的選擇

    法定資本制又稱資本確定制,它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得成立。法定資本制對公司的運作經營、社會的經濟發展和交易合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價值功能:(1)法定資本制有利于公司資本的穩定性、確定性和真實性,在商事交易活動中使交易相對方獲取利益保障的信任力。特別是在經濟轉軌階段社會經濟秩序較為不穩定和市場調整機制較為不完善的狀態下,法定資本制能夠促使整個商事交易活動有序進行,提高市場交易的安全性。(2)法定資本制框架下的特殊信任和合作關系能夠有效降低公司運作實施中的欺詐行為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和道德風險,保障社會經濟交往合作的順利進行,避免了機會主義的欺詐和背叛行為。(3)法定資本制為“社會本位”理念的擴散和溢出提供了有效的輸出渠道,是反映社會整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價值取向的主要平臺。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融資渠道的多樣化,法定資本制的弊端也日益得到暴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定資本制雖然在社會經濟秩序不穩定的交易環境中作為一種債權人利益的保障機制,但它卻并不是一個良好的資本制度模式,它往往給公司的自由發展空間和社會的經濟發展帶來高成本、低效率等各種損失。(2)法定資本制通過嚴格的管制程序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整個社會交易秩序的安全,長期以來由于利益的驅使必會形成一種反饋機制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系統和整個社會的集體利益保護系統不斷自我強化,即便存在具有更高經濟效率的新型資本制度模式,公司債權人和整個社會成員的既得利益群體也會阻止向新型資本制度模式的轉變。(3)法定資本制將強制性義務規則分配給公司及其股東以及增資、減資必須履行繁雜程序,從而加大了公司及其股東的負擔。

    (二)授權資本制——偏好“效率”與“自由”的選擇

    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盡管要求在章程中載明公司資本總額,但不必發行全部資本,只要認足或繳足資本總額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對于其余部分,授權董事會在認為必要時,一次或分次發行或募集。授權資本制的價值功能主要體現在:(1)授權資本制符合現代公司的經濟發展理念,沒有繁雜程序的規制以及公司設立成本較低,有利于刺激社會公眾的投資熱情,促使股東投資尋求其利益最大化。(2)授權資本制不僅擴大了公司的自由發展空間,也增強了公司的自由商業判斷能力。董事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發行資本,既適應了公司經營活動的需要,又避免了大量資金在公司中的凍結和閑置,能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益。(3)授權資本制秉承“個人本位”或“權利本位”理念,是尋求公司效率化運營和切實保障債權人利益的主要途徑。

    然而,授權資本制也有其缺陷和局限性:(1)授權資本制由于對公司資本的發行數額、期限等缺乏程序上的有效規制,常常導致公司資本不實和商業交易關系的扭曲發展,滋生欺詐性的商業行為,給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帶來風險性沖擊,以致危及整個商事交易活動的安全性。(2)授權資本制模式彰顯“自由”,過于偏重和追求“效率”和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與“公平”和“安全”立法理念發生了疏離。(3)授權資本制有其特定的社會生存土壤,適用于發達的信用經濟社會,對誠實信用欠發達的社會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危害和沖擊,也可能削弱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

    (三)折衷資本制——公平、安全、自由與效率的兼顧

    折衷資本制是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有機結合,是在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基礎上演變而成的一種新的資本制模式。折衷資本制框架下的公司資本是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精華結合:(1)折衷資本制既保障了公司設立時資本的確定,也適當放開了公司增資、減資等程序上的嚴格管制,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自由空間。(2)折衷資本制整合和平衡了公平、安全、自由與效率之間的矛盾沖突,兼顧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等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但是,一種制度模式必須有與其相適應的社會生存環境,折衷資本制畢竟有一部分屬于“舶來品”,這一部分的生存與發展還須依賴于本土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法治等諸多因素的支持和配合,否則折衷資本制模式的推行也必將會在一個特定的具有濃厚本土特色文化的場域中受到阻礙甚至失去其應有的價值功能。

    三、結論

    第4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一、標題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文章內容必須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內容或觀點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別人的,要能區分,反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風。

    第5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抗訴 調查取證權 邊界

    檢察機關審查民事抗訴案件時擁有一定的調查取證權是其履行法定職責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能否進行有效的調查取證是維系抗訴正當性與有效性的關鍵所在。離開了調查取證,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則會成為對人民法院審判過程的簡單復核,難以實現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既然調查取證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到底賦予檢察機關多大范圍的調查取證權才是合理的,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看法也很不一致。2001年,高檢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制),該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可以行使調查取證權的四種情形。這一由司法解釋對檢察機關民事抗訴中調查取證權邊界的劃定,雖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但其在抗訴實踐中的積極意義顯而易見,確立了有限的和規范的調查取證原則,體現了權力防控的自我意識和限制權力的法治精神。然而,隨著政治環境的變遷、審判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法治進程的加快推進,檢察機關的這一司法解釋沒有做出系統性的修改,無法體現司法解釋鮮活流動的本性,致使檢察機關的這項職權在實踐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進行重新梳理和整合,盡快進入民事訴訟法規制層面,以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一、檢察解釋中調查取證權行使情形的梳理

    《辦案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調查取證的四種情形,其中有“(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惫P者認為這兩項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項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我國民事審判事實探知絕對化理念的具體體現。傳統訴訟制度以客觀真實作為訴訟的首要目標,強調審判人員認識案件事實的能力和責任,并在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時,要求審判人員以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長期以來,我們黨“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指導著我國的法制建設,并且這種路線滲透到法律制度本身之中。這種政治路線與民事司法實踐相結合的具體產物就是法官對民事案件客觀事實的執著追求,并逐步演變為指導民事審判的理念。這種事實探知的絕對化理念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特征和客觀實際,并成為阻礙我國民事審判制度發展的瓶頸。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不斷完善和現代民事訴訟理念的引入,2001年最高法通過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摒棄了這種理念,而是吸納了事實探知相對化的理念,確立了法律真實的價值追求,使證明責任從概念轉化為民事訴訟制度?!蹲C據規定》第73條的規定集中體現了這一點。在當事人舉證互相矛盾以致難辨時,法院不是必須對該事實存在與否做出主觀判斷,而是通過“證明責任”這樣一種“裝置”將真偽不明的事實擬制成“真”或“偽”并做出裁判。相應地,檢察機關也必須按此規則行事,而不應越俎代庖、包攬調查,去探索和查證客觀事實。這樣既違背程序公正,也降低了訴訟效率,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由于《辦案規則》的制定先于《證據規定》,《辦案規則》在設定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時仍然建立在事實探知的絕對化理念之上。在理念發生轉化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已經失去存在的基礎。對于第(一)種情形,2007年民訴法修改時已經列為檢察機關的抗訴事由,即遇到法院應當調查取證而未調查取證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提出抗訴,無需補充調查取證,這主要體現了實體與程序并重現代司法理念,對法院侵害當事人程序權利的通過再審程序予以救濟,凸顯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是民事抗訴制度的一大進步。

    二、現代檢察監督理念與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

    檢察機關在代表國家進行法律監督時,須堅持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使命。檢察機關由人民選舉產生,理應執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宏觀表現則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檢察機關有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神圣職責。民事抗訴制度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是理所應當的,這也是現代檢察監督理念的重要內容。由于抗訴權與調查取證權之間的主從關系,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制度與抗訴制度兩者的價值追求應當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調查取證制度也要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追求。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化,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常常受到損失。因此,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調查取證權。這一點在《辦案規則》中未有涉及,應該說是一大遺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更在《證據規定》中得到了印證?!蹲C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賦予了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實質上采取了國家干涉主義,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中立是法院的生命,法院調查取證實質上有違中立的法律地位,因為證據本身就具有黨派性,要么支持一方訴訟請求,要么反對另一方訴訟請求,反之亦然。司法解釋之所以賦予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職權,這表明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比保持中立更重要的價值。既然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都有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更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抗訴事由的修改與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

    承認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是現代民事訴訟理念的重要特征,程序正義受到了理論界和實務界越來越廣泛的認同。正如有學者所言“程序正義具有自身的獨特優勢,是可以把握的具有可檢閱性的法律規則。”法治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程序之治。由于我國法治社會尚不成熟,程序的獨立價值還未得到廣大法官特別是基層一線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的內心認同。因此,民事審判實踐中法官違犯法律規定,侵犯或剝奪當事人程序權利的情況常常發生。鑒于此,在程序與實體并重的立法理念下,2007年民訴法對檢察機關抗訴事由的規定突出了程序的重要地位,細化了法官違反程序的具體情形,使得程序的獨立價值在立法層面得以體現,并將檢察機關抗訴的事由由原來的4種拓展為15種情形,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統一。立法的這些變化必然影響到抗訴中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的設置,這是因為調查取證權依附抗訴權,并為抗訴服務的。因此,在民訴法對檢察機關抗訴事由作出修訂的情況下,有必要對檢察機調查取證權行使的具體情形做出進一步的規范和明確。從司法實踐來看“(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檢察機關需要調查取證才能查證是否屬于法定情形,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的職權,否則抗訴事由的規定只能停留在紙面上。這是因為認定審判組織的組成是否合法,需要查明審判人員是否具有審判資格,對這一問題的調查,需要檢察機關到相關機關調閱個人檔案材料來證明;對于審判人員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需要查明審判人員與當事人的具體關系,這既是一個極具隱蔽同時又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需要檢察機關尋找證人或調閱戶籍等材料認定,對這些問題的證明都是申訴人所無法完成的;當事人有無訴訟行為能力是個極具專業性的問題,必須通過專業機構來進行鑒定,同時,對于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何原因未參加訴訟通過審查案卷也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檢察機關找相關證人了解情況,以便判斷是否屬于客觀原因。

    四、程序彈性與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

    證據收集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在立法層面很難窮盡檢察機關應當調查取證的所有情形。為了提高立法的科學性,防止漏洞出現,有必要提高立法的程序彈性,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調查取證自由裁量權。程序彈性在現行的立法中有兜底條款、形容詞條款、基本原則條款和漏洞四種表現形式。設置檢察機關調查取證程序彈性條款時,可以這樣表述“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中認為有必要調查取證的其他情形”。我國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在設定法院調查取證邊界時就采用了這種模式來提高程序彈性。實踐證明在對證據收集的規律認識還不到位的情況下,采用這種模式能夠避免立法漏洞,有力地提高法律程序的彈性和包容性。筆者認為在借鑒這種立法模式的同時,更有必要吸取其經驗教訓?,F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調查取證自由裁量權,但是未能設置條文其予以限制,以致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出現權力濫用的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在立法層面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自由裁量權予以限制,防止其濫用。從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和民事抗訴的基本規律出發,應對這種自由裁量權作如下限制:(1)不能代替當事人舉證;(2)維護審判權威;(3)不能破壞法定的舉證責任;(4)檢察機關不調查取證有損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的;(5)保障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第6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法定人 到場制度

    一、法定人到場的積極意義

    未成年人從心理、生理都處于不成熟、不完善的階段,對社會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不高,使得自身防御能力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因此,法定人到場確保了涉案未成年人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一)有利于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對于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的未成年人,對于生活常識、法律規定以及自身行為的認知等都處于相對較低的水平,在接受審訊、審判等訴訟程序中不了解或者不知道怎樣運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來保護自己。因此,法定人到場制度的設立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可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訴訟程序中行使自己的權利。特別是新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且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該規定,代行訴訟權利的提出體現了我國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力度和決心。例如,涉罪未成年人與法定人都閱讀并認可了訊問筆錄且簽字確認,確保了訊問程序合法性和筆錄意思表達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二)有利于體現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體現司法機關教育、挽救的工作,但是長期形成的犯罪人員與司法機關形成的對立思維影響著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效果。從這方面來說,法定人與未成年人有著親密的親情關系,代表著未成年人的利益,且從親情關懷來說他們更希望未成年人能夠悔過自新、受到從輕處罰,因此,法定到場主動配合司法人員開展說服教育工作,消除抵觸情緒,有利于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與法制教育效果。

    (三)有利于協同解決案件相關的問題

    未成年人解決處理問題能力欠缺,經濟不獨立,缺乏獨立解決與案件相關問題的能力。例如,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獲得經濟賠償,涉罪未成年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法定人到場能夠從與被害人進行溝通、是否同意和解、協商和解條件等方面做工作,從而達成和解意向,幫助未成年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獲得從輕處理。

    二、法定人到場在司法實踐存在的弊病

    未成年人適用法定人到場制度,與成人刑事案件相比增加了訴訟程序和訴訟時間,例如,訊問或詢問時需要與法定人取得聯系并進行事先溝通;協調法定人的時間進行訊問、詢問時間;與看守所進行溝通協調進入看守所的手續等。這些工作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落實法定人到場制度卻出現了影響正常的訴訟進程的問題,且在現有司法環境中無法避免的問題。

    1.干擾司法機關審訊,為涉罪未成年人脫罪。一般情況下,法定人主要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為主,由于與未成年人之間的親情關系,他們在出現在詢問場所時會出現各種心理反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不理性的袒護、恨鐵不成鋼、完全否定、過度悲傷以及因過分溺愛而不能理性地對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等。由于存在這些錯綜復雜的心理因素的影響,在辦案人員進行訊問時會故意或下意識地做出某些不理影響正常的訊問。如,恨鐵不成鋼的父母在聽到自己的孩子犯罪過程時處于極度氣憤出現激烈訓斥、辱罵等言語,導致涉罪未成年人不敢或者不愿再繼續陳述事實,干擾其回答問題;極度溺愛型的父母在聽到孩子陳述犯罪過程時出于回避心理,主動做出一些暗示性動作、語言企圖改變涉罪未成年人的陳述內容或者與辦案人員胡攪蠻纏,企圖干擾正常的訊問進程等;過度悲傷的父母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因個人情緒悲傷、激動、憤怒等原因而產生過激表現,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產生不穩定的心理因素,而致涉罪未成年人思維混亂無法正面接受訊問。

    2.影響證人提供真實證言,給司法機關辦案增加難度。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以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作證時,法定人應當到場。一般情況下,法定人并不會干擾證人作證,但是涉及到個人利害關系或者名譽等問題,未成年人極易受到法定人的干擾,出現與事實不符的證言。例如,在辦理性情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些未成年人女性與男性發生性關系是基于雙方自愿交往并發生性關系的,但是這種自愿交往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一旦案發,父母在場接受詢問時通常會做出違背客觀事實的陳述,影響對案件的準確定性,主要表現處一下幾種情況:

    一是被害人出于羞愧心理不愿意陳述或者隱瞞關鍵情節陳述,具體到詢問中多表現為不愿意作證、在詢問時不作回答等;二是被害人出于對父母可能帶來,處于恐懼心理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陳述。具體表現為一邊陳述一邊觀察父母的眼神、臉色等動作,如果父母有瞪眼、咳嗽等異樣的表情或動作,立即停止或者改變陳述內容;三是遵照父母意愿做非真實的陳述。具體表現為被害人一旦做出真實陳述的苗頭,其父母當即采取粗暴打斷陳述并對被害人進行訓斥。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正常的訴訟程序造成了極大的干擾。

    三、法定人到場司法實踐應對

    1.堅持少年司法理念,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突出強調了要全面貫徹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予以確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既然確立了未成年人的人權保障理念,司法工作中應當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改變根深蒂固的成人司法理念為少年司法理念,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在公權與私權有所沖突時,不能單純為了打擊犯罪的需要而忽視私權。法定人到場的制度設計初衷就是為了限制公權,因而我們應當秉承保護未成年人的執法理念充分認識到該制度的積極作用,并從立法高度予以認真貫徹。

    第7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量刑建議權 檢察機關 公訴權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檢察機關享有量刑建議權是國際司法界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都存在檢察官行使量刑建議權的事實。量刑建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見的訴訟活動,因此量刑建議權是指作為公訴機關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或出庭支持公訴時,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社會反映等就被告人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意見的檢察權,它是公訴權的一部分,屬于司法請求權中的刑罰請求權。

    二、量刑建議的現實價值

    (一)有利于發揮檢察機關審判監督職能,提高案件質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應當對判決、裁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及量刑理由、依據進行審查,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出入較大,法院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確有錯誤時,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依此作為抗訴理由,有效地啟動二審程序,提高了抗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辦案質量。

    (二)有利于強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訴訟效率

    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就量刑意見辯論后形成內心確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決書中對是否采納各方意見的依據和理由進行說明和闡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減少濫用上訴、申訴權,也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畸輕畸重行使抗訴權更具針對性,提高訴訟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機關執法水平,進一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

    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實質上是在現行刑事審判程序中明確了一個相對獨立的量刑環節,是我國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過規范的量刑程序,將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和對具體量刑的論證更加突出地置于訴訟程序中,這是公訴工作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對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要牢固樹立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執法理念,進一步提升公訴隊伍素質;通過嚴格的程序設置,同時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通過清晰明了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是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完善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更有助于公眾對法院判決的認可度,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三、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權威的量刑建議制度規定和統一具體的實施細則

    量刑建議權雖已作為檢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部分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認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致使實踐中遭遇制度障礙;同時因缺乏指導量刑建議運行的統一具體規則,造成適用中的混亂。其中在學術界、實務界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的性質及適用。有學者認為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不是司法解釋,僅是人民法院的內部指導性文件,僅對法院系統內部量刑有約束力,不對外產生約束力,故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不需要參照。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大多囿于法院系統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統的量刑指導意見確定量刑情節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與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審判監督權不能充分發揮。若不參照執行,又面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與法院審判有較大偏差時無應對措施的尷尬局面,庭審中更容易出現被動局面,長此下去,量刑建議的采納率會隨之降低,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二)量刑建議工作缺乏相關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納量刑建議沒有保障,缺乏相關的判決說理制度。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不夠充分,使得量刑建議的提出經常受到突襲證據的干擾。從而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量刑建議與抗訴之間缺乏應有的制度安排。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圍之內,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圍,很難以判決 “畸輕畸重”為理由進行抗訴。因為缺乏法定的說理制度,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不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予說明論理;因缺乏量刑建議制度和抗訴制度的銜接機制,在量刑建議不被采納,法院量刑雖符合法定量刑范圍,但量刑確有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時糾正,故檢察機關在何種情形下針對量刑行使抗訴權缺少法定的抗訴規格。

    (三)量刑情節的檢法認定標準不統一

    從審查案件的角度看,檢察機關更重視主觀情節,法院更重視客觀情節。如檢察機關對與財產犯罪中的犯罪數額以行為時的數額為準,盡量要求行為人對犯罪總額負責,但法院重視退贓數額,可能根據犯罪人的辯解縮減犯罪數額,這也會導致檢法量刑的差異;對關鍵量刑情節的掌控標準看,對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檢察機關把握相對嚴格,而法院掌握標準則過于寬泛,檢法兩家對關鍵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導致雙方量刑的不統一。檢察機關重視量刑建議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輕量刑,有時可能遺漏某些量刑情節,出現量刑失衡;檢法兩家的量刑就出現差異。需要相關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認定的標準更加明晰、統一。

    四、完善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統一干警思想認識,適應新形勢下公訴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正確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轉變陳舊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定罪與量刑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社會主義刑事執法理念,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切實將量刑與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調研,不斷積累經驗,借鑒江蘇常州市檢察院在量刑建議試點中形成的“回頭看”機制。同時結合辦案工作實際,歸納總結量刑建議的指導經驗。通過召開對具體案件量刑建議的分析會,主訴檢察官會議等不同方式,加強業務培訓,確保公訴辦案人員掌握科學量刑建議方法,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刑事辦案質量。并結合以往的判例,對多發性、常見性的案件分析總結,提高對類罪量刑情節、量刑幅度的整體把握,對特殊量刑情節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議法律的規范體系

    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觀點,我國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應積極商討,達成共識,形成規范性意見,對量刑建議制度的具體運行規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詳細規定,制定統一的量刑建議工作實施辦法,圍繞公訴案件量刑建議的試行范圍,對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審批程序等具體問題規范、完善。為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還要建立、健全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行使的監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議權的濫用。筆者贊同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以及近年來推行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建立“分級決定”的量刑建議決定程序??梢詮娜齻€方面考慮內部審批程序的設置:一是主訴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主訴檢察官在授權范圍內享有起訴權,故包含了對其辦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議這一內容。二是重大復雜案件,適用減輕、免除處罰的案件以及非主訴檢察官辦理的案件設置相對嚴格的審批程序;三是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設置更加嚴格的審批機制。

    (三)加強量刑監督機制的銜接

    第8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一、民事裁判文書存在的理念缺失及表現

    (一)權利理念的缺失。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以法律規范和強制的形式使其正當權利得到法律的確認、尊重和保護,其權利被確立、尊重和保護的過程構成訴訟的全部。而權利理念的閃光點,突出表現訴訟中當事人主義的凸現,民事裁判文書作為當事人權利確認的載體,應當無遺地將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分配予以全程的展現。這也是職權主義逐步向當事人主義轉化的本質要求?,F行的民事裁判文書未能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有的民事裁判文書對當事人的起訴、答辯意見沒有完整、準確的歸納,或在歸納時偏離了當事人本來的主張和理由,甚至遺漏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和理由;有的在事實認定部分采用“經審理查明”這種單一的結論性的敘事方式,不寫明當事人各自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及內容,訴辯雙方的主張過于概括、抽象,看不出訴辯的過程及雙方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裁判文書中當事人主義即權利理念的缺失,是審判主體權力本位突出的集中表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審判主體的職責權力所吸收和消融,為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公正性不強、程序性不嚴等諸多問題埋下了伏筆。

    (二)程序理念的缺失。庭審在整個訴訟程序中處于核心階段,是解決糾紛的中心環節,但實踐中卻普遍存在著庭審形式化的現象,而且在民事裁判文書中也可以清晰地表現其痕跡。民事裁判文書作為民事訴訟過程的記錄,應當真實、動態地反映訴訟全過程,但現行民事裁判文書對導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訴訟過程缺乏全面、客觀的交待,不能反映庭審的全貌或過程,不能體現審判程序的公開性和流程的連續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程序公開性不夠。有的民事裁判文書只看到判決結果,看不到結果形成的過程,這就在客觀上剝奪了當事人的判決的知情權;有的不能公開訴辨意見、舉證和質證的要點及認證過程,整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認證及法官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和結果這一動態過程沒有反映出來,看不到案件事實在訴訟程序中如何被證明的,只看到十分簡單的演繹推理的證明。二是流程的連續性不強,有的裁判文書不能詳細說明案件立案受理情況、開庭的時間、次數,當事人主體的變更、追加、合議庭成員的變更、審限中止情況等基本流程,其結果是無法突出時間主線和案件的立審流程,不利于規范化的流程管理和審限監督,不能正當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三)公正理念的缺失。裁判文書的公正理念,主要表現在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上。裁判文書的公正和權威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裁判文書的結論和理由上,而“裁判文書的公正性是靠理由支持的,理由越充分,越能使當事人相信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雹乓恍┎门形臅嬖诘恼f理性不強的問題,極大地妨礙了裁判文書權威性的提高。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缺乏對證據的分析和判斷。多數民事裁判文書在證據的表述中都是僅僅簡單列出證據,而缺乏對證據的分析論證,大大削弱了判決書的可信度。如現行民事判決書的格式包括六個部分:首部,當事人訴辯主張及證據,事實,理由,判決主文,尾部。其中第四部分理由,只是對案件事實、性質、適用法律和處理方式的論述,并不包括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和評判。二是說理不充分,缺乏針對性。民事裁判文書在說理方面一直非常薄弱,不能根據特定案件的事實,進行有條理的,有邏輯性的分析,以明辨是非責任。許多判決書在敘述認定事實以后,直接得出判決結論,究竟怎樣由事實導出結論,判決書不予論證,造成判決理由空洞無物、缺乏針對性。三是法律條文解釋不夠。民事裁判文書的結論部分,要求法官準確援引法律條文,并對這些條文的含義尤其是對處理案件的可適用性作詳細的解釋和說明。然而,許多判決書在援引法律條文方面十分簡略,對條款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卻不予闡述,使裁判文書的說服和解釋功能缺失,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確判斷,同時也抑制了法院公正司法和司法權威形象的樹立。

    (四)合理形式理念的缺失。裁判文書合理形式包括簡約的語言和嚴謹的結構兩個方面。簡約的語言要求裁判文書必須具有一般文書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即語言文字的專門性、準確性、規范性、簡潔性和歸納性,能夠被最廣大的公眾群體所理解和認知,體現其公示文書的性質。合理的結構要求裁判文書具有敘述說理循序漸進的方式,體現裁判文書從事及理的依序遞進、相互對應的邏輯關系。但現行的裁判文書在這兩個方面均存在形式理念的缺失。在語言方面,語言語法運用不足、文字使用不當、語句使用不準確、語意表達模糊,“法言法語”運用欠缺普遍存在。在結構方面,現行的裁判文書寫作結構過于生硬、機械,難以容納和展現訴訟活動所反映的程序內容和特點,整體結構缺乏嚴密的邏輯和緊密的銜接,在部分職能的承擔上模糊不清,存在重復或重疊現象,既影響了裁判文書的整體結構,又影響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二、民事裁判文書理念缺失之反思

    (一)傳統法律文化的制約。法律文化是一個民族或國家自進入文明時代起在自己特有的土壤、氛圍、文化模式等交互作用下孕育和生成的法律制度以及其相適應的法律理念的總稱。⑵ 我國的法律傳統自春秋戰國以來,在“法禮并重、出禮入刑”、“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法律理念的制約下,一直在自我封閉的價值體系中演繹,“泛刑主義”、“專制主義”和人治思想在法律中占據統治地位,同時伴生等級主義、厭訟輕法思想,法治環境缺失。在此條件下,法律的規范、強制作用雖然可以發揮至極致,但法律只是少數統治階層手中的玩物,廣大底層只能敬而遠之。新成立以后由于長期指導思想和政策的失誤,市場經濟的運作模式被否定,在法律上全面移植前蘇聯模式,法律被完全政治化,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改革開放后,中外法律交流頻繁,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國”等原則逐步深入人心,審判制度的日益完善,現代司法理念也逐步確立,但傳統的法律文化意識仍然在發揮著重要作用,舊的思想和舊的觀念也不可能在一個不是很長的時間內徹底地消散,裁判文書作為法律制度和意識的雙重載體,不可能不受到制約。

    (二)訴訟行為模式的衍生。我國在訴訟模式上采用的羅馬法系模式,職權主義是其主要最大特點,而職權主義的最大特點又是由法官控制和主導整個訴訟過程,法官不僅有權組織訴訟活動,并有權直接詢問當事人,而且可以根據其職責進行事實調查,也可以依據職權獨立地對證據進行評價和采用做出決定。在這樣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受到限制,特別是法官采用的是自由心證的證據標準,加之長期形成的職權主義作風,在裁判文書的證明風格上“權威色彩”較重,在解釋和適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證明性,而是結論性,很少客觀地對證據進行客觀分析、認定。在此模式特征下,我國現行的民事裁判文書還是跳不出這模式固有的限制,一些現代司法理念的植入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三)主體職業素質的映照。裁判文書是法官群體的學識、業務水平、人格魅力的綜合反映,就好象是一面鏡子,折射出法官群體的綜合文化素質。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的要求只強調政治覺悟,不注重法律水平和業務素質,大多數法院對法官的選用和考核過于隨意化,缺乏一個規范的選優劣汰機制。⑶ 如全日制法律院校法律專業年輕本科畢業生難以進入法院實現“為法律生存”或“靠法律生存”的愿望,而多數在部隊已過而立之年的退、轉軍人卻可以任意自由地被選擇進入法院,冠冕堂皇的做了法官。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地方三級法院中具有退、轉軍人身份的法官(含工作人員)占法院總人數的比例不少于50%,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由此可見一斑。多數法官在法律專業知識、審判、職業道德、邏輯思維能力、文化功底、語法修辭素養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欠缺,在民事裁判文書寫作方面,不能很好地領會法律、法規的立法意愿,不能準確地適用法律條款和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不能熟練地掌握法律語言與術語,難以制作高質量的“論文化”的裁判文書。

    三、裁判文書改革中的理念移植及凸現

    第9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期待可能性理論 刑法理論 刑法體系

        期待可能性屬于責任論的問題,但是在責任論的何處位置,意見還不一致。由于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有很大的差別,期待可能性在大陸法系構成要件中的有責性當中找到了一個很好的安身之所,但是期待可能性卻不能在我國的犯罪構成要件中找到一個合適的位置,加入四個要件中的任何一個都有不妥之處,而因為理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又不能把它歸入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中,如果一定要把期待可能性加入我國犯罪論體系中考慮,那么它只能作為一般的超法規阻卻事由,而超法規阻卻事由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這與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產生沖突。

        雖然期待可能性理論來源于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與我國的刑法理論體系存在重大的差異,這也只是說明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它移植過來而已,況且我國的刑法規定中也有體現出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精神,故不能否認該理論對我國刑法的重要價值。將期待可能性理論引入我國,既有理論上的必要,而且具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期待可能性理論引入刑法的意義

        (一)促使刑法規范作出更完滿的解釋

        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脅從犯等法定情節從寬處罰的理由,以往都是僅僅停留在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險小的粗淺層面,而用期待可能性理論則能從人性的角度,結合法規條文,得出更加合理貼切的解釋。例如像司法解釋中規定的關于因遭受自然災害流浪謀生或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又與他人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的規定,這個規定缺乏堅實的學術支撐,缺乏富有說服力的理論解釋,如果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論的話,則比較容易就說明行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用負刑事責任。

        (二)促進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條文是立法者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發法定的程序上升為國家的意志的產物。立法者的預見能力和文字本身的表述能力都是有限的,他不能把所有的情形都規定在法律里,而現實生活又是無奇不有的,它與法律條文的僵硬性是對立的。但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要保持其穩定性,不能經常變動,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原有的犯罪構成要件基礎上,考慮行為人在當時做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判斷責任的有無或者大小。

        (三)促進刑事立法的合理化

        刑法總是限制或者命令人們干某類事情,如果一旦觸犯了刑法,人們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如果現行的刑法是一部嚴苛的、毫無人情可言的法律時,那么人們的權利、自由等都將會受到更大的剝奪,而這樣的一部法律并非是人們所期待的,它將不會被人們長久地遵守。而期待可能性理論背后所體現的人性化的刑法理念,可以融入到刑事政策的層面,并指導刑事立法的完善,使立法中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現實及倫理基礎,從根本上減少情與法的沖突,抵御濫刑、重刑的不良傾向。

        (四)調適刑事個案處理中情與法的沖突

        刑事法規多是基于普通情況而做出的規定,依據刑事法規得出的判決結果也是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但是有時候,嚴格遵循法律所得出的結果又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正義的,這時我們需要變通。在個案處理中引入期待可能性,可以軟化刑法的僵硬性,使刑事判決建立在情理的基礎上,顯示出刑法的溫情一面,拉近民眾同刑法之間的心理距離,進而增強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和實效性。

        二、期待可能性理論如何引入中國刑法

        (一)運用期待可能性理論指導刑事立法

        上面已經提及過,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脅從犯等的規定中已經體現了期待可能性的精神,但是綜觀我國刑法的法條,有一些條文還是不太合情理的,像《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和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人的親屬為上述行為的時候,我國刑法并沒有對此區分對待。這明顯是不符合人性的要求的,我國古代就有“親親得相首匿”的說法,親屬之間互相幫助隱瞞是不為罪的,因為親屬之愛是最本能的愛,不可能期待人們為了遵守法律而忍心將觸犯法律的親屬交付給國家審判。我國古代和許多西方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我們應該以缺乏期待可能性為由,由法律規定減免行為人的形式責任。此外,還可以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部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加以類型化,并規定在我國的刑法中,使刑事法律規范更加有正義性。

        (二)運用期待可能性指理論導個案實踐

        有時候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得出的結論是不合情理的,很難令人信服。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王某因父親修房子腿被砸斷了,急需醫藥費,便向包工頭要上一年的工資4000元,老板卻給了50元,經勞動部門調解,包工頭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算工資,當天晚上,王某去找包工頭要錢,發生了爭吵,王用刀子連捅5人。二審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殘忍,情節惡劣,犯罪后果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i。這個案件又是一起民工討薪的極端行為的典型。我認為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不太合理的。民工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他們文化不多,往往不會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而我國的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司法救濟的道理對他們來說太繁雜,在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道路上付出的成本也比較大。所以這群討薪群體往往那個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遇到欠薪時,容易采取極端手段。他們的這些行為都是可以被社會大眾所容忍的,這筆薪酬可能不多,但是這是他們唯一的生活來源,做出這種極端的行為也是人性使然。所以可以以不具有實施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較小為由,從而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但是要注意的是,期待可能性不能被濫用,必須有一套有效的標準去限定它的使用,從現行的刑法中找到使用期待可能性的依據,如《刑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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