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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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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設施管理范文

    1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意義大

    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是水利工程建設的基礎內容之一,也是提高水田糧食產量,加大水田建設力度的基本保障之~。近年來對于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可謂是各個地區各級政府所重視的推進農業改革與創新的基本工作之一。

    1.1依我國農業國情水利建設凸顯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是由一個農業大國向工業國的轉變時期,在全國范圍內的我國的農業生產較新時期以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可以稱之為奇跡,然而由于我們的歷史原因:農田基數大、部分土地質量差、全國的降水量不均、農業機械化程度水平低等等一系列的問題就造就了我國目前的農業轉型存在困難。對于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建設是基于這樣的現狀而展開的措施,它有利于我國目前農業建設存在的困難的解決。例如:在農業灌溉問題的解決,糧食產量的提高,滿足人們對于農產品的需求,保證我國糧食安全等等重大問題上都有重要的作用。

    1.2“水利是農業的命脈”這一概念準確而具有高度的概括了水利在農業發展中的重要的作用。在我國更是如此。我國的水資源緊張、一年四季的降水量分布嚴重的不均,南澇北旱的事情經常發生,這也是我們面臨的嚴峻的自然那環境的挑戰之一,因此建設水利工程尤其是以小型農田的水利設施是值得我們探究和發展的重要問題,因為小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以便捷的建設在田間地頭,耗費的資金較小,如果只是小水庫,小的池塘,或者水坑等等易于建設。這樣一來農村的農業就會發展的比較順利,能夠大力的帶動農村經濟的增長,為我國的農業轉型奠定基礎。

    2小型農田水設施利建設與運營管理問題

    水利工程的合理、安全有效的運用、正確的操作、定期維修和后期的保護是水利工程運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及其運營當然也離不了這樣的運用、操作、維修與保護。但是又有區分,這是因為小型的農田水利建設的特點所決定的。

    2.1掌握小型農田的水利建設、運營的特點是進行合理、準確管理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有效地灌溉面積在一萬畝以下,渠流量在一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地方很多,但是具有這兩方面的情況,除澇面積在三萬畝以上的這種小型的農田水利建設與實際情況相比還是很少的。所以我國要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空間很大,同時也面臨著困難。這與我國目前的農業政策和實際情況是相關的,因此要較好的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就必須以我國目前的狀況為基準。

    2.2我國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應以政府大力支持與私人管理和建設為統一體。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促進水利建設管理與運營、提高農田的質量,更好的為農業發展服務、為農民的收入增長發現新的途徑。我國的政府具有強有力的宏觀調控能力這是我們進行集體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重要保障,在建設過程中能夠提供資金、人力、物力的支持也可以有效地進行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工程監督等等,可以組織起來專業的建設隊伍、維修隊伍和保護隊伍,增強小型農田的水利工程的建設。例如:水坑、池塘、堤壩、水庫等等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同時應該發揮民眾的作用,因為在我們這些水利工程的運用當中,農民是直接接觸者和利用者,對于水庫等小型農田的利用是具體的執行者,發揮他們的主人翁精神能夠更好更到位的更加有力的將這一工程的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成立私人承包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水庫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保護和管理,并在施工的過程中將民眾的意見進行采集,為以后的工作奠定方向,也可以將最后的形成的意見上報給政府的有關部門。政府以條例或規定的方式盡量短時間的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

    第2篇:設施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改造規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第十一條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建和維護,應當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桿和合用桿。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和無軌電車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條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能方式:

    (一)根據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二)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三)采用先進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四)推廣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繁榮,根據國務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以下統稱廣告、霓虹燈),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條廣告、霓虹燈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第四條廣告、霓虹燈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經批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議的,由協議規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經常檢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及時修飾。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霓虹燈,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七條城建檢察人員,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圖氨、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不整潔、影響市容觀瞻的,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責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限期修飾直至拆除。

    第3篇:設施管理范文

    關鍵詞: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人民群眾消防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建筑消防設施在建筑設計中已被廣泛使用。這些消防設施在預防和撲救火災,特別是重特大火災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使其始終完整好用,成為當前社會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面臨的一大難題。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概念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消防設施的內涵。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設施,一般分為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兩大類。公共消防設施是指為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公共財產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設施及消防裝備。建筑消防設施指建(構)筑物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用于防范和撲救建(構)筑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常用的建筑消防設施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安全疏散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設施,是現代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消防設施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滅火系統;另一類為安全疏散系統。建筑消防設施主要是由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來操作控制的。加強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于完好有效的狀態,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六、十八、二十條等條款對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職責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第七、八、九條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職責和方法。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一些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臺。河北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于2011年1月28日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使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現實操作層面,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一些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明顯沖突,如《行政許可法》,屬于廢止的范圍。又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質量技術評價標準、消防設施維護規程和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管理上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規規章,特別是高層建筑消防設施,造成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參差不齊的局面。

    (二)責任不夠明確,管理不到位。大多數建筑在修建時,施工單位投資建造好建筑消防設施后,一旦經過建設、消防等部門單位驗收后,立即將后期使用管理的責任移交給建設單位或者是使用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不再負責后期的維護保養工作。在移交過程中,一些單位存在嚴重形式化,沒有把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保養方法教授給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從而導致建設和使用脫節現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但是,一些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尚未健全,沒有發揮應有職責,不能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更無從談起定期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難以保持完好有效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資金不到位,維護保養難。許多單位對于火災事故存在僥幸心理,對于消防安全重視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建筑消防設施的重要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對于難以直接創造經濟利益的消防設施的投入,認為可有可無,甚至看成是一種負擔。對于剛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由于性能良好,維護保養費用較低,單位領導還能接受少量費用。但是,一旦建筑消防設施出現大問題時,單位領導常常以經濟狀況不好,資金緊張等理由,想方設法砍掉或者是減少消防設施資金投入,使得建筑消防設施,特別是自動消防設施,不能完整好用,無法實現聯動目標,難以發揮甚至是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四)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主要表現在監督執法中指導思想不端正、監管中受行政干預較多、監督人員數量少、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方面。一些基層單位和消防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受經濟利益驅動,存在亂罰款、亂拉贊助、亂攤派的現象,服務意識差,親民愛民意識不強。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等情況。部分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往往是先建設后審批,先開業后驗收,消防監督部門難以從源頭上杜絕建筑消防設施先天隱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監督人員的增長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防監督管理的盲區不斷增大,再加上監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使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管難以到位。

    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隨著新修訂《消防法》的頒布實施,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行業標準也相繼出臺,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這為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是,消防法律體系的建立,與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隨著我們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加快,消防法律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健全。新《消防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職責。各級政府要統籌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之間的關系,加強對轄區消防工作的宏觀調控;公安、教育、新聞、安檢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督促社會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社會單位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逐漸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消防監督檢查力度,徹底整治建筑消防設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管,提高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率。眾多周知,消防管理部門的任務就是“防”和“消”,在預防火災方面,既要檢查可能存在的火災隱患,也要保障建筑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從而能夠有效控制火災蔓延、撲救火災、實施內攻。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消防部門一定要用足用好這一手段,督促社會單位整治建筑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等問題。

    (三)加大消防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縱觀近幾年火災發生的原因、火災危害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發展,無不與人們消防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相關,提示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是火災防控的源頭。為進一步提升全民消防素質,公安部消防局于2010年提出的重在提高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的“四個能力”建設,已經在全國推廣開來。只有堅持拓展宣傳渠道,擴大培訓范圍,不斷提升全民“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引導人員疏散、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逐漸形成人人關注消防,人人重視消防的良好局面,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作者單位:1.張家口市公安消防支隊;2.河北大學經濟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陸幕權.建筑消防設施施工的通病、原因及對策[M].民營經濟.

    第4篇:設施管理范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重要的實驗設施、工藝設備、試驗及測試設備等專用的軍工設備設施。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目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武器裝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條 國家對軍工關鍵設備設施實行登記管理,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用于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處置實行審批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全國軍工關鍵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有關軍工關鍵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五條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應當遵循嚴格責任、分工負責、方便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 占有、使用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中央管理的企業負責辦理所屬單位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登記。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所屬高等學校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登記。中國科學院負責辦理所屬科研機構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登記。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文件材料,辦理登記手續:

    (一)企業、事業單位的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

    (二)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名稱、產地、價值、性能、狀態、資金來源、權屬等基本情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結登記,并對軍工關鍵設備設施賦予專用代碼。

    第十條 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登記的具體內容和專用代碼,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和分配。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損毀、報廢、滅失或者權屬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報告。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登記信息。

    第十二條 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登記信息報送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對登記信息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軍工關鍵設備設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對其占有、使用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名稱、規格、性能、狀態、數量、權屬等基本情況作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軍工關鍵設施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改變其占有、使用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用途的,應當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提交有關文件材料,辦理補充登記。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報送補充登記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改變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用途,影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完成的,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擬通過轉讓、租賃等方式處置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用于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批準。申請批準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文件材料:

    (一)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名稱、數量、價值、性能、使用等情況;

    (二)不影響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情況說明;

    (三)處置的原因及方式;

    (四)受讓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批準文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征求軍隊武器裝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國防科研生產能力、結構和布局調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軍隊武器裝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批準文件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決定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涉及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用于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權屬變更的,應當征求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登記,或者其占有、使用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損毀、報廢、滅失或者權屬發生變更未及時向負責登記的部門、單位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提交虛假文件材料辦理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處置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用于武器裝備總體、關鍵分系統、核心配套產品科研生產的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有關軍工關鍵設備設施處置的批準文件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取得的批準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決定。但是,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決定。

    第5篇:設施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共資源,確保公共資產不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配套設施是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主次干道、后街背巷、居民小區)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農貿市場、人防、消防、停車場、社區服務用房、幼兒園、市民活動場所、廣場、游園、公共場地,以及市政、綠化、給排水、燃氣、公交、照明、橋涵、電力、有線電視、通訊等公共配套設施。

    第三條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由區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區城管辦、城建辦、住建局、城管局、規劃分局、國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教育局、工商局、商務局、衛生局、藥監局、人防辦等單位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做好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管理工作。區城市公共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共配套設施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牽頭、監督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公共配套設施管理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城市公共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聯席會(無特殊情況每月召開一次),討論、研究、審核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情況,協調會辦相關問題。牽頭組織對房地產、商業項目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竣工驗收,跟蹤督查公共配套設施的啟用與管理情況。每月形成督查通報,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城市長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二章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城區舊城改造,新建居民小區,開發新區和新建、擴建城市道路等工程建設時,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農貿市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人防、消防、停車場、社區服務用房、市民廣場、游園、公共場地等城市大型公共配套設施。

    (一)區規劃部門應對竣工核實前的城市公共配套設施規劃建設項目跟蹤監督,不得隨意變更、調整和刪除城市公共配套設施規劃建設項目,特殊情況需報區政府批準。

    (二)區國土、規劃部門對城市公共配套設施項目應在建設用地許可、規劃建設用地許可及相關資料中標明用途;建設單位在新建道路和樓盤時應在模型或施工圖中標明具置,并對外公示。

    (三)區公共設施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已建成的城市公共配套設施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驗收合格的,移交相關部門管理。

    (四)區國土、住建部門在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產權登記發證中,應按規劃用途標注,未經批準不得出售、轉讓,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禁止分割出售。

    (五)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人防工程、停車場、社區服務用房、幼兒園、市民廣場和游園(含附屬設施)等大型城市公共配套設施使用性質,不得分割出售。

    (六)區城管部門應對竣工驗收后的城市公共配套設施和公共場地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改變規劃建設用途;嚴禁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拆毀、開挖建筑底層地面;嚴禁在公共場地搭建筑物、構筑物;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道路、廣場、游園、綠化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和促銷活動。

    (七)區工商、衛生、藥監等部門和鄉鎮在審查和登記經營場所與經營范圍時,發現擅自改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用途的,不得出具相關證明和核發相關證照。

    (八)區消防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和居民小區消防設施及安全通道的跟蹤監督管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嚴禁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行為。

    第三章環衛設施的管理

    第六條已建成并驗收合格的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環境衛生設施(含安置小區、開發小區)無償移交給區城管局或鄉鎮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停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移動或停用的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的,須報批準機關同意。拆除的,應按方便使用和不低于原有標準、規模的原則先建后拆。

    第四章農貿市場的管理

    第八條新建的農貿市場用房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不論產權性質,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經營,不得分割出售。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范》要求建設市場內部設施,劃行歸市,建立健全市場規章制度,規范經營。

    第九條安置小區和區政府投資建設的農貿市場,建成后由市楚城公共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接收或回購管理。

    第十條開發小區或社會投資獨立新建的農貿市場,無論是自主經營、整體出售,還是出租經營,必須報經區公共配套設施管理辦公室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部門發證經營。

    第十一條區工商局、商務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嚴格執行《市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嚴禁違規經營、無證經營,嚴禁在農貿市場周邊300米范圍內設置與農貿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

    第十二條區城管局應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衛責任區的監督管理,嚴禁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占道經營;農貿市場的權屬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嚴禁場外經營。

    第五章社區和物管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條規劃建設的居民小區社區用房產權歸鄉鎮人民政府所有;物管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售、改變用途,不得出租從事非小區居民活動。

    第六章幼兒園的管理

    第十四條區教育局應對新建居民小區幼兒園進行核查,并提出使用意見。規劃建設的居民小區幼兒園,無論產權歸誰所有,均不得改變幼兒教育用途。

    第七章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十五條人防部門應加強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及時做好產權界定,需要開發利用的,應履行審批及使用權變更備案手續,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停車位使用,但不得影響防空效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影響人防工程的使用和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危險品。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章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七條公安交巡警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商業街區和居民小區專用停車場的監督管理,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章其他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

    第十八條城區的道路、景區、河道、綠化、給排水、燃氣、公交、交通標識、照明、橋涵、電力、數字電視、通訊等公用設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權屬單位或主管部門定期維護、保養或更換,確保設施完好,干凈整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和擅自占用、挖掘、拆毀。

    第十九條居民小區的道路、廣場、綠化、游園、給排水、路燈、監控、消防等公共配套設施由物業服務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主管部門應敦促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維護好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居民小區的燃氣、通訊、數字電視、二次供水設備及其運行費用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規劃、國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商務、衛生、藥監、消防、教育、人防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強占、故意毀損、破壞公共配套設施,以及妨礙本辦法實施的行為人,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共配套設施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設施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愿捐贈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并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第七條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文化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優化配置,并符合國家關于城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具體設計規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預留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用地定額指標,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審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文化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三章使用和服務

    第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特點相適應的服務,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用于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十九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將設施出租用于舉辦文物展覽、美術展覽、藝術培訓等文化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是,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公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名錄。

    第二十五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用于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侵占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的各項收入或者有條件維護而不履行維護義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7篇:設施管理范文

    【關鍵詞】:山區地區;水利設施管理;水庫管理

    中圖分類號: TV69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有史以來,水利設施一直是影響人類的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貴州山區地形各異,水庫眾多,分布廣泛,水庫工程在農業發展、防洪、水力發電等領域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特別是在山區地區的農業發展方面水利設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歷史的種種原因,導致我國農村水庫的建設標準及工程質量相對較低。另外,加上管理力度不夠,水庫工程建筑被破壞現象嚴重,給水庫的使用帶來了諸多的隱患,不但影響了水利設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還給下游居民帶來生命財產威脅。因此,加強山區水利設施的管理工作,是保證水利工程可持續運營的關鍵。

    山區地區水庫管理現狀及存在問題探討

    據近年的工作總結,我省山區地區水庫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工程質量差,安全隱患大

    許多水庫建造于20世紀50~70年,由于當時經濟條件較差,建造的技術水平落后,因而許多水庫的質量和建設水平都很低,大部分都是土石壩,目前多數處于病險狀態。這些水庫基本分布在農村的村鎮上游,還有的在縣市上游,安全隱患極大,一旦發生險情,其后果不堪設想。

    1.2管理設施落后

    很多山區水庫設立偏僻,遠離交通干線,無進庫公路,交通很不方便,既不便于管理,也不便于維修,更無法進行搶險。其次是水庫與管理單位的辦公地點距離遠,辦公條件落后、安全監測設備缺乏等。此外,山區水庫大部分交通不便、通訊不佳。由于資金的缺乏,導致一些管理設施不能滿足水庫管理需求。對應洪澇災害發生時,無法及時解救及處理事故。最后是沒有明確的責任人,沒有固定聯系方式,因此一旦水庫出現險情,在交通和通訊又不順暢的情況下容易貽誤搶險時間,造成嚴重后果。

    1.3地方配套資金不到位

    由于地方資金配套問題,導致了財權事權不匹配,從而影響了地方和群眾對水庫管理的積極性。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縣一級的資金配套顯得尤為艱難,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配套資金緊缺的問題。越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越希望國家的資金來投入,但國家的資金都需要配套,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財力各異,國家優惠的政策不同,因此各地的處境也不盡相同。

    1.4管理隊伍不完善

    山區水庫管理中,只有極少數的水庫專門設立有管理部門或安排有定量的管理人員,很多水庫沒有專業人員管理或者采取承包商管理措施。因此,水庫管理部門以及管理人員的缺乏已經成為一個大問題。由于水庫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偏遠,加上當地的自然環境比較惡劣,交通通訊比較落后,很多專業的水庫管理人員不愿意留在那些地方工作,使水庫部門管理人員匱乏,整體員工素質低,管理隊伍不全面、不專業、創新能力低,最終導致水庫管理工作滯后或缺乏經驗,對相關問題無法及時有效解決,不能滿足現代水利管理的需要。另外,水庫管理人員的收入主要來自于水庫的綜合經營。所以,一些管理人員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增加水庫收入方面,而很少與其它單位就水庫管理方面進行交流。再加上資金的不足,單位很少派相關管理人員出去學習,最終致使水庫管理水平低下,制約了水庫的進一步發展。

    1.5水庫資源的忽視

    水庫是山區地區的農村及農業的發展的一大保障和資源,但當前現狀忽視了水庫管理部門應有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水庫工程運行開始,水庫管理部門就要擔起維護水庫工程安全的責任。但是,水庫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效益都是公益性的,基本上不需要任何報償。但有很多水庫管理部門沒有能力去遏制這種現象和行為。當水庫資源被其它不法機構或單位非法占有,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甚至是一些不可預測的危害。另外,水管部門無力阻止水庫兩岸的樹林被砍伐和水庫受到工業農業的污染,從而導致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破壞水庫的使用,甚至影響居民的人生財產安全。難以保證庫水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山區地區水庫管理措施探討

    針對山區水庫的普遍問題,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其管理措施分析如下:

    2.1完善工程和非工程設施

    以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改善水庫的交通和通訊設施。保證水庫防洪標準及安全運行。另外,要提高水庫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硬件設備,水庫的監管是水庫管理工作中一項很重要的的工作,一定要增設監測設備,加強監測力度,進行壩體、壩基圖紙的檢測,增設滲透壓力等觀測設施,及早發現水庫隱患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癥下藥。一定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事后一定要做精密的分析和總結,以便為以后的工作積累相關的經驗。可以考慮增設一個資料收集與匯總的科目,對水庫的信息做定期的匯總,為科學的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

    2.2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進行對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養,加強專門員工的學習和培訓力度。定期組織與其它單位之間進行工作經驗交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學習水庫安全方面的教育課程,強化每個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警惕。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條件,增強他們的主動性,這樣將會更有利于提高水庫的管理水平。

    2.3保護水庫資源

    目前,工業、農業排污等現象十分嚴重,造成的水庫資源浪費和污染十分嚴重。針對這些現象,水庫管理人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制定具有權威性的水庫資源保護制度;制定水庫環境保護條例和措施,并通過相關法律部門認證;加強水法執政力量,做好水庫工程的保護工作;做好對水庫資源的研究,合理地分配和安排各區域的功能,可以與農業水產部門進行協商,開展水產養殖事業,加強水庫環境的監測力度,強化水資源的保護監管力度;合理地控制水價,形成制約;做好宣傳工作,使得每個公民和單位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的意識。

    2.4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排除隱患

    水務管理部門要把水庫的安全檢查和日常管理提到工作日程上來,改變以往完全由村集體人員“管理”的現狀。由于農村集體人員主要忙于生產,基本無暇真正管理水庫,思想認識上也體會不到水庫存在的安全隱患,因此應由水務部門專員定期檢查區域內水庫安全現狀,及時排查、報告整改安全隱患。避免因水庫漫頂垮壩帶來的農田毀滅、群眾受災、生命財產受到侵害等災難。

    2.5做好山區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

    水庫管理人員在日常巡查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理形成書面報告,定期匯報水庫的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例如壩堤滲漏、溢洪道欠寬、壩高不夠、壩頂寬偏小等問題,政府和水務管理部門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去除隱患,做好維修和加固工作。

    2.6加強資金統籌管理

    水利是公益性很強的事務,搞好水利利益核算和補償是協調好防洪、灌溉、生態、發電、航運各方面的利益的關鍵措施。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落實水利資金配套措施,督促水利項目配套資金的嚴格到位。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建立專項資金,加強水庫加固等工程的招投標、資金分配使用、工程驗收等監管工作,避免資金的挪用。

    3、結語

    山區水庫管理上存還在許多的問題,處理好水庫管理問題,有利于促進地方的農村、農業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各地政府要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健全水庫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做好安全巡查檢查、除險加固、交通通訊設施建設和資金統籌等工作。科學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庫資源,保證水庫的正常運行,提高水庫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尹成杰.建立健全農村基層水利管理服務體系走中國特色水利現代化道路[J].中國水利,2011,(6):7-9.

    戴凌君.水利管理中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分析[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8).

    王雅琴.傳統水庫管理向現代水庫管理的轉變探析[J].科技創新導報,2012,(9):218-218.

    第8篇:設施管理范文

    污染防治設施是城市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的基礎性設施之一,在減少環境污染,創造良好的生活條件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設施的監管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執行能力不強等因素的影響,導致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不能夠滿足規定的排污標準。本文首先對當前污染防治設施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然后總結了相應的制度完善以及改進措施。

    關鍵詞:

    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

    0.引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對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帶來的污染問題愈加突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借助污染防治設施降低工業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的排污量,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但是由于設備的運行管理質量較低,導致污染防治效果有限,需要根據防治標準,制定標準化的設備運行流程,并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1.監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

    1.1科學原則

    監督管理的制定應該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與我國國情,并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確保制度的科學性。此外,還應當建立科學的保障機制,確保制度的落實實施,避免因制度設立的主體多元化導致矛盾的出現,確保各項制度之間的協調。統一。

    1.2發展原則

    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制度的制定要與時俱進,將創新與發展作為制定原則。制度不僅要符合當前實際情況,還要具有長遠眼光,契合我國社會發展趨勢,更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得到補充、完善,具備良好的預見。

    1.3個性原則

    由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文化不同、習俗不同,在制度制定中,我們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管理模式。我們要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考慮環境問題的特點、嚴重程度,制定符合我們地區特色的監督管理制度,確保制度的實效性。

    1.4效益原則

    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目的,就是改善當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緩解環境形勢,促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監督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始終將效益作為最根本的原則。

    2.污染防治設施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運行管理制度不健全

    排污單位沒有針對污染防治設施制定有針對性的運行監督管理措施,導致在設備運行的過程中操作程序不規范,違規操作頻繁等問題時常發生。污染防治設施投入運行的根本目的就要控制各個工業企業的生產行為,減少排污量,維護環境質量,但是隨著設施的良好運行,需要利用完善的管理制度監督去制約,如果制度不健全,那么會出現設施閑置、排污量抄表等現象,對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危害較大。

    2.2排污單位內部監管不力

    部分單位雖然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但是執行力度較差,各項措施也沒有落實到位,這樣一來,各項制度條例就形同虛設。除此之外,污染防治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為了保證其穩定性和安全性,需要利用在線檢測儀器對其進行實時地檢測,這樣能夠及時發現存在的故障或者其他突發性情況。但是,由于目前的監控設備比較落后,監測質量不達標,這就導致環保監管部分難以及時發現污染防治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2.3設施老化,缺乏必要的維護和檢修

    目前正在投入使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比較老,運行質量比較差。還有一部分設施是按照前期的污染防治標準制造的,已經不能滿足現在的排污要求。再加上缺乏日常的維護和檢修,導致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故障頻發。

    2.4操作人員的技術有待提升

    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需要有專業的操作人員按照嚴格的操作規范和程序進行,上崗之前一定要進行技術培訓,取得操作證書之后,才可以獨立負責設施的運行和管理。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操作人員技術不達標的現象,沒有掌握設施的運行參數以及控制節點,對于很多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了解得也不夠全面。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多操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2.5監控手段落后

    很多單位缺乏有效的監控設備,不能及時發現設施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缺乏對突發狀況的處理能力。例如常用的檢測儀器包括溶解氧檢測儀、流量計、COD檢測儀、遠程監控設備等,多數單位都不齊全,不能夠做好設施運行的實時監測工作,也無法充分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不能夠為相關的環保部門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影響環保工作的開展。

    3.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3.1制定標準的污染防治設施標準化管理流程

    第一,檢查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以及運行記錄和工藝流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第二,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嚴格地檢查;第三,對污染方式設施進行技術評估,測試其性能是否滿足當前的排污標準;第四,對于老化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并建立相應地維護和檢修制度;第五,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并定期開展技術能力考核;第六,落實污染防治設置運行報告制度,也就是說值班人員每天都要針對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記錄,然后遞交給相應的管理部分;第七,在各個污染防治設施上安裝運行監測儀器,保證儀器能夠穩定運行,并完善監測手段;第八,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業績考核以及等級評比獎勵;第九,提高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水平并調動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下文將提出詳細且具有針對性的制度完善措施。

    3.2制定污染防治設施管理標準

    首先,建立污染防治設施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對于原有的制度內容進行審核,根據當前的設備運行需求以及具體的排污標準,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制定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從而使設施管理人員以及操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規可依。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設備的操作規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制度、操作人員的違規懲罰措施、崗位責任制、監測化驗制度以及設備的運行情況記錄與報告制度。其次,制定操作規范以及作業指導。操作人員需要根據作業指導了解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原理以及操作步驟,并對重要的控制節點加強注意,同時,在后期的操作過程中,還要嚴格按照操作規范,不能盲目進行。再次,建立記錄、臺賬以及檔案。記錄內容包括設備日常的運行情況、操作記錄、交接班情況以及具體的維修保養情況。對于設備的購置以及更換情況,要及時記錄到相應的臺賬和管理檔案中。最后,實施污染防治設施評估制度。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質量是否良好,能不能滿足排污標準、設備的性能是否穩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對于評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進行及時的處理和改善,直到滿足評估標準。

    3.3實施污染防治設施標準化管理

    首先,檢查各項規章制定的落實以及執行情況。具體的檢查內容包括:制度中要求的各項記錄是否完整、設備的維護和檢修措施是否執行到位、操作人員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操作設備,操作流程是否規范。其次,檢查監控設備的安裝情況。監測設備的安裝是否到位,有沒有監控死角,監測性能是否良好。將監控信號和環保監管部分連接,提高問題的及時發現能力。最后,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人員進行定期的業務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夠發放上崗資格證書,并注意完善持證上崗制度。對于在崗人員也要定期考核其工作能力,不斷提升操作技能和業務素養。

    3.4做好基礎工作,為制度的實施營造良好的環境

    基礎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做好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很多新技術、新儀器被應用到污染防治設施中,這就對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因此,環保部分應當重視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定期開展培訓學習工作,并加強對培訓結果的監督檢查,從而不斷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二是加強宣傳工作。環保部門應當把宣傳工作放到重要位置,通過各種途徑擴大宣傳面,增強宣傳效果,從而提升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以及人民大眾的環保意識,提升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估計人民大眾監督環保工作成效,加大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的落實開展。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污染防治設施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由監管不到位、人員操作能力不足等問題引起的,因此要根據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嚴格的運行標準和制度管理措施。除此之外,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注意總結污染防治設施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對于現有的管理標準進行修改和完善。認真分析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制定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從而降低后期的維護成本,并提高設備的穩定運行能力。

    作者:程磊 單位:新余市環境保護局高新區分局

    參考文獻

    [1]徐睿楓.論我國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依據[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15(4):73.

    [2]李紀峰.試論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J].科技創新導報,2014(4):185.

    [3]董麗.強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的對策和建議[J].水污染防治,2010(4):185.

    第9篇:設施管理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開展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年為載體,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切實提高現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水平,確保實現“十一五”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任務目標。

    二、工作目標

    (一)縣城北部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體制健全,實現規范、穩定、達標運行;縣城南部污水處理廠加快建設進度,按期通過環保驗收。按照省市要求,建成后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到設計能力的60%或達到應收水能力的75%以上。

    (二)對各類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做到環境執法監察到位,運行管理臺帳健全,運行情況良好,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三)加強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規范建設。三陽焦化有限公司、吉泰特鋼有限公司和天福水泥有限公司要按期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安裝和聯網。奎山冀東水泥有限公司要定期進行在線校驗比對,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充分發揮監控作用。

    (四)全縣各重點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和操作人員按時參加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的專業崗位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三、工作重點

    (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包括運營標準、崗位職責、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監測辦法、安全要求等在內的系統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包括進出口流量和水質、運行時間、處理水量、生產用電量、污泥產生和處理量、藥劑投加量、自動監測儀器的校驗報告等在內的運行檔案,落實制度要求,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污染防治設施規范、穩定、達標運行。

    加強對進入縣城排水管網和縣城污水處理廠的企業污水水質的排查,嚴防超標污水進入城市管網,確保城市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同時,加強和完善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污泥產生、運輸、接收臺帳,確保按環評批復要求和有關規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規范處理處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鄉鎮和部門全面開展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專項執法行動,定期和不定期對重點污染源進行現場監察,加強節假日期間環境現場執法檢查,及時對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后督查,以暗查為主,明查和暗查相結合,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建立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帳。

    各類重點排污企業都要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檔案或臺賬,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建立崗位責任、操作技術規程、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制度,特別是要建立和落實定期維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檢修計劃,落實維修資金,備足維修配件,確保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關閉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確保污染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達標運行。

    (三)各類環境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縣環保局要負責和監督有關重點排污企業按期完成不符合穩定運行要求的自動監控設備更新改造;積極配合由省、市統一招標確定的自動監控設備運營單位做好運行管理工作,確保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按要求建設到位。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要保證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規范,定期進行污染物排放監測和自動監控設備校驗比對,保證設施完好和與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運行,保證自動監測頻次,數據全面、準確、可靠和規定保存期限。嚴禁擅自停運自動監控設備或更改、設定監控數據,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監控系統穩定運行,為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和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執法監察。縣環保局具體負責日常檢查工作,對全縣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和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檢查,每月不少于兩次,對其它重點污染源每月不少于一次,對一般污染源每季不少于一次。環境執法的檢查應以突擊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為主,并現場填寫監察報告,記錄現場執法檢查情況,依法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

    (二)切實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督性監測。縣環保局要加強對重點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督性監測工作,建立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庫,對占轄區內污染負荷80%以上的污染企業的監測每季不少于一次。

    (三)切實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的監督作用。縣環保局負責對新調整的重點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動監控設備重點污染源的安裝督導,保證自動監控設施與省市環保部門實現穩定聯網運行,縣環保局負責自動監控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五、時間安排

    自方案印發之日起開始,至12月底結束,各重點排污企業自查與自我整改貫穿始終,各有關部門檢查與監督整改貫穿始終。

    (一)動員部署。縣政府制定印發實施方案,進行工作部署。縣環保局認真落實方案要求,積極動員,各企業要提高認識,在廠區醒目位置至少刷寫兩條以上的標語,營造開展強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年活動的濃厚氛圍。

    (二)企業自查自究。時間為3、4月份。各重點排污企業要對照環保法律法規要求,自行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重點排查,看設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滿足現有排污負荷需要,技術和管理人員是否能熟練操作,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實現主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設施有故障的要盡快檢修,不能滿足現有排污負荷需要的要盡快報請深度治理,人員不適應崗位需要的要及時進行培訓調整,制度不健全的要盡快完善,確保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三)環保部門檢查。時間為5、6月份。縣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對照環保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對各重點排污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逐個檢查,發現和梳理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分析原因,拿出解決辦法,明確工作標準,制定具體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四)企業對照整改。時間為7、8月份。各重點排污企業根據查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實措施,逐項整改到位,確保設施完好,管理規范,運行正常。縣環保局要全程參與企業對照整改,全面開展督查督辦,督促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要求整改到位。

    (五)環保部門驗收。時間為9、10月份。縣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專項驗收,看企業是否整改到位,沒有整改到位的進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實施限期、停產治理,直至關閉取締;對于已經整改到位的,適時進行環保后督查,確保穩定運行。

    (六)總結評比。時間為11、12月份。縣環保局要在全面檢查驗收的基礎上,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建立健全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的長效機制。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結合環保專項行動、污染減排、建設項目“三同時”檢查等,適時抽查工作開展情況,并將檢查情況作為評比依據,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有效開展強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年活動,縣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年領導小組,縣委常委、政府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環保局局長擔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環保局副局長同志擔任。同時,各鄉鎮、縣直有關單位和排污企業也要成立相關機構,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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