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電力法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電力法實施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電力法實施細則

    第1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責任與債從融合到分離

    研究民法典中的民事責任體系,需要研究民事責任的立法例,把握其脈絡,才能了解其發展趨勢。民法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體系包括其民事責任體系,主要受羅馬法的影響。因此,首先需要從羅馬法的民事責任體系講起。在羅馬法上,責任不是一個獨立的概念,它是與債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債權、債務、債之關系,夫此三種不同之名詞,拉丁文均作‘obligatio’”。(注: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上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44年發行,頁123.)債,在羅馬法上有時是指法律關系。債是“當事人之一方依法得請求他方為一定給付之法律關系也。”(注: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上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44年發行,頁123.)有時是指履行義務的法鎖。“優帝法典所述之定義曰:‘債者,依國法而應負擔履行義務之法鎖也。’”(注:丘漢平:《羅馬法》,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年版,頁604.)“有時(至少在優士丁尼法的文獻中)還指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注: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頁283.)學者在論述羅馬法時,也是從不同的角度講債的。有時將債務與責任混用,例如說:“債之關系有兩方面:一方面系要求對造履行約定或法定之義務,他方面系向對造盡履行之責任。”(注:丘漢平:《羅馬法》,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年版,頁604.)有時將權利與責任相對比而言。例如說:“侵權云者,謂對于個人法益受侵害而發生損害賠償之權利也。衡之羅馬法例,權利之侵害有可以回復者,有不能回復者。其可以回復者,則為契約上之請求權;其不能回復者,則發生賠償之責任。”(注:丘漢平:《羅馬法》,會文堂新記書局1937年版,頁708.)“在昔羅馬法,債務與責任合而成為債務之觀念,責任常隨債務而生,二者有不可分離之關系。”(注:史尚寬:《債法總論》,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頁3.)在羅馬法上,責任體現在債的效力之中,體現為“債受法律保護。債務人如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訴請法院強制履行或賠償損失。”(注:周@①:《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頁629.)

    近現代各國民法典將責任與債務兩個概念區別開了,但是,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一切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在債務人不履行之場合,均引起損害賠償。”(注:這里依據由羅結珍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的《法國民法典》。由李浩培等翻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的《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的譯文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形,轉變為賠償損害的責任。”)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該他人負賠償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國民法典把義務、債務與責任作了區分。但是,并未作嚴格的區分。例如,該法第1382條規定侵權行為的后果是負“賠償之責任”。第1370條第4款卻明文規定侵權行為屬于“由于債務人本人而發生的債”。

    德國民法典第2編第1章第1節的題目是“給付義務”。其中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有義務依誠實和信用,并參照交易習慣,履行給付。”第249條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義務的人,應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第276條第1款前段規定:“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負責。”第280條第1款規定:“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給付不能時,債務人應對債權人因不履行而產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值得研究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不同,沒有將損害賠償明確認定為責任,而是有時將損害賠償認定為義務,有時將損害賠償認定為責任。從立法例考察,德國民法典“設有損害賠償之債之一般規定(249-255條),蓋損害賠償之債,不僅可由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發生,此外依法律之規定及當事人之法律行為亦均可發生,自應設有一般性之規定,以資適用。”(注: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印行,1978年版,頁282.)

    在上述立法例中,責任與債務經常相混。鄭玉波先生對此作了鮮明的解釋。他說:民事責任之意義,得分為二:第一種意義,“民事責任乃某人對于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法的加以侵害,而應受民事上之制裁也。”這種“民事責任乃債務(損害賠償債務)之成立的因,亦即‘責任為因,債務(損害賠償債務)為果。”第二種意義,“民事責任乃債務人就其債務,應以其財產為之擔保之謂。此種民事責任乃債務成立之后之結果,亦即’債務為因,責任為果‘”。“民法上所謂之’債務之一般擔保‘,即指此種意義之民事責任而言。在現行民法中,以有債務即有此種民事責任為原則,故債務與責任兩者,常混而為一,互相代用”。(注: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灣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頁113-114.)

    在責任與債的關系上,日本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相同的是,設債編總則。不同的是,沒有設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而與法國民法典一樣,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分別規定。日本民法典第3編債權共5章,其中第5章是侵權行為。由此可見,日本民法典與法、德兩國民法典的共同點是將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視為債,對責任與債未作嚴格的劃分。

    以上是民法法系國家民法典中,關于責任與債的立法體系的三種基本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頒布的蘇俄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該法典有3編債權共27章(第15-42章),分兩部分:第一部分關于債的一般原則(第15-20章),第二部分債的種類(第21-42章)。第19章題目是違反債的責任,專章對違反債的責任作了規定,突出了責任的地位。第40章是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該法第444條規定:“對公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對組織造成的損害,都應當由造成損害的人全部賠償。”該章其他各條均從不同的角度規定損害賠償問題。該法與其他各國民法典不同的是,不用“侵權行為”,而用“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它的特點是不籠統地規定侵權行為之債,而直接規定侵權行為的后果即損害賠償之債。該法將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作為債的分則中的一章,即認定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責任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這與其他國家民法典將侵權行為認定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大體相同。1994年和1995年先后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了債的全部規定,保持了原蘇俄民法典將違反債的責任及因致人損害而發生的債獨立成章的特點。

    我國至今尚未頒布民法典,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一般法。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章(第6章),將責任與債分離。該章分四節,即一般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995年頒布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第3編規定民事義務與民事合同。該編第1章是總的規定,其中第3節是民事責任,內容是規定“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該編第5章是合同外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第609條規定:“任何人故意或過失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威信、財產及其它合法權利、利益,侵犯法人及其它主體的名譽、威信、財產并引起損害時,必須賠償損失。”該編規定的“民事義務”的定義在第285條作了規定:“民事義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或數個主體(稱為義務人)必須為了另一個主體或另一些主體(稱為權利人)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由此可見,這里講的“義務”,與其它各國民法典中的“債務”的含義相同。該法明確使用“損害賠償責任”的

    概念,而不用“損害賠償義務”的概念。該法與民法通則的相同點是,一是將責任與義務(債務)區分開了,二是對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規定(獨立成節,而不是成章)。不同之點是越南民法典用“義務”而不用“債務”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法國、德國、日本三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三種立法例,關于責任與債的關系的規定在體系上的共同點,是對責任與債作了區分,明確提出了責任的概念。同時,又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產生債務,這就說明該三國民法典對責任與債務未作嚴格的區分。在體系上的區別是德、日兩國民法典都設有債的通則,法國民法典沒有統一的債的通則,而是設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第3卷第3編),與之相并列的是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第3卷第4編)。這樣規定表明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不適用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從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開始,進一步突出了責任的地位。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章,從整體上突出了民事責任的地位,并將民事責任與債作了區分,形成了另一種民事責任體系。

    從立法例考察說明責任與債的概念由不分到區別,責任與債的關系由融合到分離,是個合理的發展過程。

    二、民事責任的本質及其與民事義務的區別

    -民事責任都能轉化為債嗎?

    (一)民事責任的本質

    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探討民事責任的本質,需要從民事權利、民事義務以及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本質講起。關于權利、義務、責任的概念與本質,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對此本文不作詳論,僅就與民事責任的本質有關者作簡要論述。

    法理學上對權利的釋義有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尺度說、選擇說、手段說等多種學說。有學者認為,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03.)有學者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86.)上述兩個關于權利的釋義強調權利是一種手段,這種手段要達到的目的是使權利人獲得利益。由此可見,權利的本質是利益。民法學上對民事權利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的手段說,對民事權利的定義表述如下: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賦予民事主體滿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權利的本質是民事利益。

    什么是義務?有的法理學者說:“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由國家規定或承認,法律關系主體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05.)另有學者認為:“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86.)前一個定義所說的對主體的限制或約束,目的也是保障權利人獲得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權利的必要條件。在通常情況下,權利人實現權利,也以自己履行義務為條件,這正是權利與義務對立統一的表現。在民法學上關于民事義務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對義務的釋義中的手段說,對民事義務的定義表述如下: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

    法理學上對責任的釋義有義務說、處罰說、后果說、責任能力說、法律地位說、“含義組合說”等。我國法理學界有代表性的學說是后果說與義務說。有學者認為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504-505.)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122.)前一釋義所說的后果的內涵也包括了賠償、補償或懲罰。與權利和義務的本質相比較而言,應當說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輔助條件。從宏觀上講,責任的本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措施。民法學界對民事責任的釋義也有多種。本文參考法理學界的后果說,認為: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使權利人實現其民事權利的輔助條件。

    (二)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區別

    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民法上兩個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關系看,義務的本質是權利人實現民事權利的必要條件。民事義務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是為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義務是義務人“應為”(傳統術語是“當為”)的行為。應為而為,即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則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從權利、義務、責任三者的關系看,民事責任的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的輔助條件。義務人應為而不為,即不履行民事義務,其結果是權利人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因此,義務人則應當承擔其后果,即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對應關系不同。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通常,有民事權利即有民事義務,有民事義務即有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相對應,但不完全對應。說其對應,是指在通常情況下,有民事義務才會有民事責任,沒有民事義務就不會有民事責任。說其不完全對應,是因為在多數情況下,民事主體能自動履行民事義務,因而不發生民事責任問題。傳統民法學說強調民事責任與債務(民事義務的一種形式)的統一性,認為二者以合一存在為原則,而忽視二者的區別。“債務與責任原則上系相伴而生,如影隨身,難以分開。”(注: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臺灣版,頁116.)如果說債務與責任以合一存在為原則,是指責任是“債之一般擔保”,“在現行民法中,以有債務即有此種民事責任為原則”。(注: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灣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頁113-114.)確切地說,把責任視為“債之一般擔保”是學理上的概括,正如史尚寬先生所說:“債之效力最重要者,為給付之強制執行與其利益之損害賠償,……然強制執行,除以物之交付為標的者外,仍系命債務人為金錢之支付(代執行及間接強制),而損害賠償亦多以金錢填補,故民法債之效力,結局歸于請求金錢之支付。在現今法制,為使債務人支付金錢,惟有處分其財產以換取之。古代法之強使債務人服役,或以之為奴隸出賣,而以其所得清償債務,或拘押債務人,而迫其親友代為清償之手段,在今日已摒而不用。故債之效力之最后手段,乃不出于債務人之一般財產。”(注: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328-329.)由此可見,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之一般擔保”,實質是指“債之效力的最后手段”,或者說是以“一般財產”為極限,這顯然不是法定意義上的民事責任的概念。責任是不履行債務的后果,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就無責任可言。實踐中通常是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而沒有責任,少數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責任。應當說責任與債務相分離為常態,合一存在是例外。

    從另一個角度看,民事義務又是與救濟權相對應的

    概念。(注: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93.)但是,這種對應是存在責任的情況下派生的對應概念。先有責任,后有救濟權,而不是相反。

    三是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范圍不同。民事義務通常與民事權利相對應,在財產關系中,義務與權利有對價性。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也有對價性。但是,責任的范圍不限于對價,當事人約定的責任可以有懲罰性,例如懲罰性違約金。民事法律規定的責任也有懲罰性的,例如,故意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他人精神損害,情節嚴重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裁決侵權行為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民事責任不限于賠償,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四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義務產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擔民事責任。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自愿原則,對義務的履行沒有強制性,權利人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司法機關也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實質是強制義務人承擔責任)。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重要意義。

    首先,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完善民法理論的需要。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民事義務(債務)產生民事責任,又說民事責任產生民事義務(債務),如此循環,那么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債務)還怎么區別?

    其次,區別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正確處理民事法律關系的需要。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本質的不同,對于不同質的問題應當用不同的方法解決。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能請求司法機關強制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民事責任的范圍基本上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是,民事責任形式則只能由法律規定。

    三、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的區別

    -民事責任的自動承擔與強制承擔

    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是否同一概念?為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弄清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是否同一概念。法理學界對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關系的認識不同。有學者將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等同,認為:“法之有效推行亦必以實力為其后盾,當法規范的內容受到違反時,它就要借重實力,對于違反者實施處罰或強制,這種處罰或強制,統稱為制裁”。(注:韓忠謨:《法學緒論》,臺灣雨利美術印刷有限公司1994年版,頁69.)“法律的制裁,乃指國家對于違反法律者所予的懲罰”。(注:管歐:《法學緒論》,臺灣藍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2年版,頁191.)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是與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行為負責,或者他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505.)以上三位學者都只講法律制裁,而不講法律責任,顯然是把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等同。有學者把法律制裁看作“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對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不作嚴格的區分,認為:“懲罰即法律制裁,是國家通過強制對責任主體的人身、財產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列舉的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即懲罰、補償(賠償)、強制。(注: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127-128.)沈宗靈教授明確提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不同。他說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版社2000年版,頁505.)“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他指出:“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有著緊密的聯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否定的法律后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法律責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他還明確提出了法律責任的承擔分主動承擔和被動承擔兩類。他說:“法律責任的承擔是指責任主體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分為主動承擔和被動承擔兩類。……主動承擔的方式,是指責任主體自覺地承擔法律責任,主動支付賠償,補償或恢復受損害的利益和權利。……被動承擔的方式,是指責任主體根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確認和歸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527-528.)沈宗靈教授提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區別,并將法律責任的承擔區分為主動承擔和被動承擔兩類,是對法律責任學說的發展。這一發展對于深刻理解法律責任的本質和內涵,對于立法和司法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對于完善民法典中的民事責任體系具有指導意義。

    為了弄清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的區別,有必要對制裁的概念作進一步推敲。制裁一詞與懲罰、強制兩個名詞相關聯。懲罰一詞又與處罰一詞相關聯。處罰是一個內涵較廣的概念,如對罪犯的處罰,對犯錯誤的人的處罰等。懲罰比處罰的程度重,可以說懲罰就是嚴厲的處罰。懲罰可能是對人身的拘束,如拘役;也可能是對責任主體的財產予以沒收,或使其承擔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強制,是強迫的意思。強制可以用人身的力量、政治的力量、法律的力量強迫某人作為或不作為。懲罰與強制的內涵有共同點,側重點不同。懲罰側重在其后果;強制側重在行為,在于其強制力。有學者在解釋權利時,主張“法力”說,認為:“權利是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實力。”(注:施啟揚:《民法總論》,臺灣大地印刷廠1993年版,頁25.)也就是說,為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對不履行義務的人或違法行為人,應當施以法律實力,即法律的強制力。由此可見,制裁的特點在于強制力。制裁一詞從詞義上講,是指用強力管束并懲罰有不法行為的人。法律制裁包括違憲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什么是民事制裁?對此民法學界論說不一。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了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人們對第3款的理解差別較大。有學者不把第3款的規定看作是民事責任,也不認為是民事制裁,有的大學教材不寫第3款的內容。(注: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頁43-50民事責任一節。)有學者把第3款理解為“強制措施”。(注: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701.)有學者將第3款理解為“民事制裁的方式”。(注: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下)》,頁1069.)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第3款是“承擔民事責任的特殊方式(民事制裁)。(注:楊振山主編:《中國民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611-612.)參考沈宗靈教授關于法律制裁的定義,本文認為對民事制裁的定義可表述如下:民事制裁,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時,由

    司法機關對其實施的強制或懲罰措施。本文認為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是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學理上又稱民事責任形式)。對此該條第3款有明確規定:”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3款則是10種民事責任形式之外的規定。該條規定有民事制裁與行政制裁不分之嫌,今后制定民法典時,不宜再作這類規定。

    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具有明顯的區別。區別之一是后果不同。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表現為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各責任人的具體責任則因違約或違法的形式、程度等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民事制裁是使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強制措施。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民事義務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措施使民事責任的承擔得以落實。

    區別之二是發生的根據不同。民事責任是因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而產生,民事制裁是因不自動承擔民事責任而產生。

    區別之三是實現的主體不同。民事責任實現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即責任人,民事制裁實現的主體是司法機關。

    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有利于深刻理解民事責任的本質與內涵,對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均有實際意義。其次,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有利于鼓勵民事主體自動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民法自愿原則的體現。第三,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為完善民事責任體系提供了理論根據,為將責任與債區分開提供了理論根據,也為在民法典中將侵權行為獨立成章提供了理論根據。有學者說,民法通則把侵權行為規定在民事責任一章中,“立法者的意圖是強調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加重民事責任的強制意義,但是,實際的后果卻使侵權行為喪失了其他的債權保證形式,削弱了對侵權受害人債權的法律保護。”(注:楊立新:《侵權特別法通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頁21.)從傳統民法學理論對責任與債不分的觀點看,這種認識有其合理性。但是,從區分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的理論看,這種觀點有其局限性。因為“侵權行為法律后果的實質是責任不是債”(注:魏振瀛:“論債與責任的融合與分離—兼論民法典體系之革新”,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頁17-29.),民事責任不等于民事制裁。將侵權行為從債中分離出來,在侵權行為人主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并不妨礙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過程中,在與債的本質不相違背的情況下,適用債編通則的有關規定”。(注:魏振瀛:“論債與責任的融合與分離—兼論民法典體系之革新”,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1期,頁51.)

    四、在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責任體系的必要性與設想

    -在民法典的總則編、債權編與侵權行為編分別規定民事責任

    參考外國立法例,總結我國的經驗,本文認為未來我國的民法典應當建立新的民事責任體系。

    民法法系各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責任形式,通常有損害賠償和違約金兩種。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羅馬法的影響,責任與債不分,或不作嚴格的劃分。二是傳統民法重視財產權而不重視人身權,因此,為保護人身權的多種責任形式,就不會產生。立法與司法實踐發展到今天,傳統的民法典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現代民法發展的需要。

    近代各國民法典包括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的民法典,雖然區別了責任與債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民法典中對責任關系與債的關系并未作區分,對責任關系并未作規定。那么,關于債務關系的規定是否能直接適用于責任關系?對此各國民法典均未作規定。由此可見,未將責任關系與債的關系作明確區分的立法體系不無問題。

    根據現代民法發展的需要,我國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建立新的民事責任體系,理由如下:

    理由之一,是民事責任與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性質不同。

    權利、義務、責任是法律上三個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說全部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都是圍繞這三個概念展開的,全部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關系都是圍繞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這三個概念展開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民事權利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享有的一種權利,民事義務是一方為了他方民事權利的實現而應有所作為或不作為,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明確區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明確區分責任與債,在立法體系上順理成章,在實踐中也便于理解和適用法律。

    理由之二,是民事責任制度發展的需要。

    傳統的民事責任形式基本上是損害賠償。從各國立法例看,損害賠償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原狀回復主義,一是金一賠償主義。“原狀回復主義,謂應與如無發生損害之原因事實原應存在之狀態,回復同一或同種之狀態。例如返還奪取之物,重新設定被剝奪之權利,撤回繼續加害之侮辱或侵害信用之主張,毀棄侵害書信秘密之抄錄,返還因違反委任義務而不以委任人之名義而以自己名義所取得之物,償還與被毀損書籍同種之書籍,重新配上破碎門窗玻璃,重建被撞倒之墻壁。”(注: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295.)我國通常習慣說的損害賠償是指金錢賠償。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形式之一的賠償損失指金錢賠償,本文稱之為狹義的損害賠償,原狀回復主義的損害賠償為廣義的損害賠償。今后,損害賠償(狹義的)仍然是民事責任的基本形式之一。同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將日益顯示出其重要性。特別是在現代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情況下,侵害民事權利尤其是侵害知識產權、人身權的方式方法越來越多。因此,除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形式外,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強制履行等就成為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鮮明地規定各種民事責任形式,突出民事責任的地位,有利于增強人們的民事責任觀念,有利于保護民事權利。

    理由之三,是健全侵權行為制度的需要。

    傳統民法典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債編規定,稱侵權行為之債。這樣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從現代民法的發展看,并非最佳選擇,因為:

    首先,將侵權行為的后果看作是債,混淆了責任與債的區別。債務是民事義務的一種,民事義務有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侵權行為通常是義務人違反了不作為義務。有學者認為債的重點在于損害賠償之債,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權利性質相同。本文認為在一定意義上說,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權利有共同點,例如買方請求賣方交付標的物與因賣方不交付標的物而買方請求損害賠償,在價值形態上相一致。但是,兩者更有不同點。買方請求交付標的物的權利是原權利。交付標的物是賣方的義務。賣方不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時,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是救濟權,賣方賠償損失是責任。

    其次,侵權行為的后果是責任,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大都不宜轉化為債,債法主要是調整財產流轉關系的。即使將損害賠償視為財產流轉關系,也不同于基于交易而產生的財產流轉。損害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適用債的一般規定,但不能全部適用。至于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強制履行等責任,則不能適用債編通則中關于種類之債、利息之債、選擇之債、連帶之債、代位權、撤銷權、不安抗辯權、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的清償、提存、抵銷等的一般規定。

    第三,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逐步豐富,人們的權利意識會隨之提高,民事權利的種類也會增多,從而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形式也會增加。特別是由于現代科學技術高度發達,侵權的方式方法隨之現代化,人

    們時時面臨受到侵害的危險。傳統民法將侵權行為限于債的發生根據,強調財產責任,忽視非財產責任,已距離現實甚遠,不利于對民事權利特別是對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保護。為充分保護民事權利,需要健全侵權行為制度。我國民法典中應當將侵權行為獨立成編,將侵權責任在該編作較為詳細的規定。

    未來我國民法典的民事責任體系應有新的架構。初步設想是,在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事責任的一般問題作出規定,將違反債的責任在債編規定,將侵權責任在侵權行為編規定。

    在民法總則部分,民事責任不能離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獨立出現,民法總則部分應對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均作一般性規定:

    一是對民事權利的種類作概括性規定,明確民事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發明權、發現權、人身權、親屬權、繼承權等。還應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外,還保護應當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二是對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的根據作出規定,可列舉:(1)依法取得財產;(2)著作、發明和其他智力成果;(3)合同和其他民事行為;(4)無因管理和其他事實行為;(5)不當得利和其他事件;(6)違反合同的行為;(7)侵權行為;(8)產生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其他事由。

    三是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包括民事責任的形式和適用。《民法通則》規定了10種民事責任形式,這10種民事責任形式基本上是可行的,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作適當的調整。

    關于民事責任的適用,可沿用《民法通則》的原規定,即以上民事責任的形式,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在債編通則部分規定違反債的責任的一般規定,主要有:賠償損失的范圍的原則性規定;賠償損失與違約金和定金的關系;承擔責任與實際履行的關系;遲延履行責任;債權人的責任等。對違反各種債的具體責任,在有關部分作規定。

    侵害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的責任,在侵權行為編作規定,包括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侵害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的責任、特殊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競合等。

    將侵權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后,對物上請求權可不再在物權編作為獨立的制度規定。但是,對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或稱妨害除去)和消除危險(或稱妨害防止),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應作出特別規定。這里講的三種請求權,是指因被請求人的行為或與其行為有關的事實而引起的。純粹自然原因引起的當事人一方的物對他方的物造成的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問題,這種現象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個案處理。

    第2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論文摘要:國內大多數火力發電廠的輸煤系統的清掃管理方式可分以下三種:全系統采用水力清掃,全系統采用水力清掃加真空氣力清掃,全系統采用真空氣力清掃加人工清掃。國內多個大、中型火力發電廠的調查情況表明:70%以上的電廠推薦水力清掃,20%以上的電廠推薦水力與真空清掃相結合,只有少部分電廠推薦采用真空氣力清掃加人工清掃,從本人十多年的發電廠的輸煤系統清掃實踐來看,雖然出真空氣力清掃有避免防塵二次污染的優點,但相比之下,水力清掃的管理方式更方便便捷、清掃效率高、對清掃人員要求低,所以還是深受火力發電廠的歡迎,還是目前電廠輸煤系統煤塵清掃的主流方式。所以本文對火力發電廠的輸煤系統和含煤廢水處理從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角度來闡述其管理方式選擇。

    論文關鍵詞:火力發電廠;輸煤系統;廢水處理;管理方式

    燃煤火力發電廠是那些最早使用工業真空清理系統的用戶,最初的系統是采用風機作為動力,用來清理煤粉塵從而減少火災危害,目前越來越多的火電廠使用定容羅茨真空泵作為動力設備,一般在電廠輸煤區域,使用吸塵車并配合管網的,用來清理輸送機、輸煤廊道、轉運站、碎煤機、取樣間、卸料輸送機等工作場所,移動式吸塵車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是因為,傳送帶通常超過1英里(1.6KM)長,單一的固定式設備是不現實的,并且多個固定式的價格也非常昂貴。

    水力清掃管理系統是指在輸煤系統的各轉運塔、棧橋、碎煤機室、煤倉間等處設置單獨的沖洗母管,并每隔20米左右引出一路支管并接好沖洗器,一般水力清掃水壓力要達到0.7MPa左右清掃效果最佳,當系統中的各轉運站和棧橋需要清掃時,使用沖洗器對積塵部位進行水沖洗,各轉運站均設有積水坑,沖洗水匯入積水坑后,再用污水泵打入煤泥沉淀池,此外,為便于水沖洗,還需對相關的輸煤土建結構進行改善,如:樓板和棧橋面的防滲漏,棧橋與轉運站接口處的過水措施,樓面空洞四周的護沿和擋水檻設置,地面排水坡度的調整,排水溝道的疏通,墻面的防水處理(貼瓷磚或耐水油漆)等等。

    火電廠運煤建筑物地面的水力清掃是目前大多數電廠所普遍采用的除塵方式。此種管理和運行方式與真空氣力相比清掃,簡單易行,清掃徹底,但是由此產生的含煤廢水的一系列問題,這種廢水是電廠經常性排放污水中水質條件最差的,由于懸浮物粒徑小甚至呈膠體狀態,難于處理,又必須處理,在有條件時,可考慮將含煤廢水經沉淀處理即排至灰渣泵房前池,送至貯灰場補充除灰水間接起到重復利用的作用,節省處理的投資及運行費用, 據試驗及實測,動態沉淀池的出水懸浮物可達1000MG/L以上,靜止沉淀池的上清水懸浮物可在700 MG/L~800MG/L以下,對于擬排放的含煤廢水,經初沉、混凝沉淀可望達到排放標準,沉淀池的設置以靜止沉淀為宜,靜止沉淀池沉淀時間長,容積的利用率高,去除率無疑較平流沉淀池要高,一般常規電廠每次沖洗水量為150T/次, 若采用平流沉淀池按流量150T/H計,有效容積亦在150立方左右,排除上清水時應特別注意對沉積煤的攪動避免將沉淀煤泥帶走, 如何將煤泥移至煤場,有各種方式,各行業應用較多的為抓斗,亦有推土機、刮泥機、泥渣泵,采用何種方式應慎重,應采用簡便易行的方式,幾個電廠設計曾采用刮泥機配合泥渣泵,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已拆除,煤泥在沉淀池的沉積厚度不宜過大,超過2米底部即可能板結,特別是含水率低時,抓斗亦難以施展。既應保持一定含水量,又不能沉積太厚。  含煤廢水進行二級過濾處理,一般處理流量較小,若采用一體化凈水器既節約占地,又可以方便操作,電廠含煤廢水的產生主要是由于煤場噴淋防塵產生的滲漏水和輸煤棧橋沖洗產生的沖洗廢水,其廢水的主要特點都是濁度、色度都比較高,導致濁度和色度的大幅度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廢水中的高濃度的懸浮物,在含煤廢水的處理系統中,處理工藝選擇的關鍵將針對其主要污染因子懸浮物和色度的去除進行設計,設計的處理工藝將保證對懸浮物具有穩定的、很高的去除效率,保證出水水質達到濁度≤10NTU的要求,燃料系統沖洗廢水中,顆粒物的比重一般為2.3g/cm3,含煤廢水經過預沉池的預沉淀后,大顆粒的煤粉顆粒物均能沉淀下來,剩余的煤粉顆粒懸浮物其顆粒的直徑都在50微米以下,根據燃料品種、來源不同、含煤廢水的水量變化以及預沉池的沉淀效果不同,一般電廠含煤廢水初沉后的懸浮物濃度在2000-5000mg/l,根據物理、化學處理的原理,將直流混凝、離心分離、重力分離、動態過濾、污泥濃縮等處理技術有機地組合集成在一體,使污水的多項凈化功能在同一個反應器內快速完成,代替了傳統混凝沉淀加過濾工藝的反應池、沉淀池、濃縮池、攪拌機、刮泥機、過濾器等設備,減少了占地面積,且凈水水質遠遠優于傳統處理工藝出水水質。設備采用旋流離心分離技術,懸浮物的動態過濾新技術,使濾料不易堵塞,吸附的懸浮物微粒易脫落,因此反沖洗的周期長,一般1~1.5個月左右才反沖洗一次,而且反沖洗的運行實現自動控制,另外濾料使用壽命長,無需更換,凈化裝置底部的污泥濃縮區在離心力和重力的作用下,污泥得以沉淀濃縮,污泥濃度高,含水率相對較低(90-94%),排泥實現自動定時排放。凈化裝置的設備本身基本不需要維護和保養,設備運行安全,基本在常壓狀態下運行。

    第3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電力營銷;在線稽查;抽樣規則

    中圖分類號:TM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32-0045-02

    1 概 述

    電力營銷是供電企業的核心業務,是體現供電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的最終環節,也是直接面對廣大電力客戶反映供電企業形象的窗口環節。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用電客戶對供電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同時,供電企業自身做大做強的內部需求和電力體制改革所帶來的挑戰等等,也要求供電企業要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因此,如何加強電力營銷工作的內部監管,強化自我約束機制,成為近年來供電企業日益關注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所謂電力營銷稽查,是指稽查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電力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對本企業從事電力營銷工作的單位或涉及電力營銷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營銷制度建設、工作質量、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的檢查和監督,是供電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和管理手段,對推動企業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提高執行力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2 實現在線稽查抽樣規則快速定義和配置的意義

    電力營銷工作具有業務種類繁多、業務量增長迅速、業務數據龐大等特點,傳統的稽查手段主要是通過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一定數量的業務樣本,由稽查人員到工作現場對相關的設備、業務表單、業務檔案等進行檢查,從而依據檢查結果對被稽查對象的工作情況作出評價。隨機抽樣雖然較為客觀地反映了被稽查對象的工作質量水平,但并不利于對業務中一些主要風險點和典型問題的系統排查和整改,同時由于人工作業的傳統工作方式,也存在效率不高問題。

    隨著國內電力營銷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目前,電力營銷各項專業業務已全面實現信息化、系統化管理,各類客戶用電信息以及電力營銷工作信息,均通過數據庫的形式被保存在信息系統中。

    電力營銷在線稽查,實際就是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提前設計和預置一些邏輯規則,由系統定期按照這些規則,對保存在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字段進行篩查,找出符合特定邏輯規則的樣本,并對這些樣本進行稽查流程化處理,由于其具有自動化程度高,樣本篩查準確、及時、快捷,針對性強等優點,已逐漸成為電力營銷稽查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技術手段。

    但是,要在電力營銷系統中實現在線稽查,其前提條件是在系統中預先開發和部署了可以使用的抽樣規則,因此在實際工作應用中,存在一定滯后性,不能及時適應業務的變化,使其應用受到很大局限。如果能找到一種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快速自定義和配置抽樣規則的方法和工具,使稽查人員可以利用該方法和工具,在稽查工作中結合實際需要,簡單、快速地創建在線稽查規則,對電力營銷系統海量業務數據信息進行實時檢索、篩查,并可將篩選出的樣本數據導入系統在線稽查業務流程,進行相關業務處理,從而突破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快速增加、調整和部署在線稽查規則的技術瓶頸,將可以大大減少在線稽查工作對專業IT技術人員的依賴,降低開發成本同時,對拓展電力營銷稽查技術手段,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 在線稽查規則快速定義、配置的原理和方法

    如上所述,電力營銷在線稽查的原理實際上就是通過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提前設計和預置一些邏輯規則,對保存在信息系統數據庫的特定信息字段進行篩查,找出符合邏輯規則的樣本,并對這些樣本進行稽查流程化處理。如果我們能設計一種有效方法和工具,快速對電力營銷系統保存的各類信息字段進行實時檢索和提取,并且篩查條件可以進行簡單、方便的邏輯條件組合,實際也就解決了在線稽查抽樣規則的可自定義問題。具體實現方法如下:

    ①首先,需要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建立一套可對各專業特定業務數據進行檢索的工具。我們知道,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保存著海量的用電數據,但并不是所有數據都具有進行稽查的意義,因此為提高可操作性和效率,需要結合日常的實際稽查經驗,識別和選取一部分關鍵和具有邏輯判斷意義的數據字段,分類預置到檢索工具中,以便于稽查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快速、簡單地選取需要判斷的信息字段。由于電力營銷信息系統的各類數據信息字段,在系統設計之初已基本固化,雖然隨著業務調整略有變化,但總體變化不大,因此信息檢索工具應選取哪些數據字段,完全可以在工具開發時就預先設計好,并且相對固定。例如:【客戶名稱】、【用電戶號】、【用戶狀態】、【合同容量】、【用電類別】、【計量方式】、【抄表周期】等等。

    ②為了實現按自定義規則進行數據稽查,這套工具還應具有可以按稽查員設定的各數據間邏輯組合條件進行數據檢索、提取的功能。具體邏輯條件主要包括:對數據值本身的判斷條件,如“等于”、“大于”、“小于”、“包含”、“不包含”等;以及數據字段間邏輯關系的組合條件,如“或者”、“并且”、“條件分組”等等。自定義數據檢索工具例圖,如圖1所示。

    通過這樣一組邏輯組合條件,稽查人員就可以利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合同容量】、【用戶類別】、【計量方式】、【用戶狀態】4個數據信息字段,進行邏輯組合條件檢索,快速篩查出符合“【合同容量】大于100KVA,并且【用戶類別】為公變客戶或采用了低供低計的【計量方式】,并且【用戶狀態】不為銷戶”這一特定邏輯規則的異常用戶數據樣本,從而實現在線稽查抽樣規則的自定義和靈活配置。

    4 抽樣數據的流程化處理方法

    提取了需要稽查的異常樣本數據之后,還需要解決如何將樣本數據導入電力營銷信息系統在線稽查流程,以便進行數字化、流程化處理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隨著信息化技術在電力營銷工作中的廣泛應用,目前各專業電力營銷業務已全面實現信息化、流程化處理,營銷稽查業務同樣不例外。

    在線稽查的流程化處理主要包括了:分發核查異常數據樣本-差錯判定-整改記錄-統計評價-歸檔等環節和功能。由于在線稽查處理流程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開發建設時已經固化,對于系統原來預置的在線稽查規則而言,處理流程已針對性地作了相應的數據處理配置,包括每條規則需要展示哪些數據字段信息、哪些數據可以通過鏈接打開相應的信息頁面(如戶號、計量點號)等等。而對于自定義稽查規則所篩查出的數據,系統無法直接進行流程化處理,這就需要設計一個數據導入工具來實現,其作用是告訴系統處理流程,導入的是什么類型的數據,需要怎樣進行展示等,以便系統可以識別和處理。如圖2所示。

    我們可以針對前面自定義數據檢索工具中固化配置的數據字段,在導入工具中預先配置好每個數據字段的流程處理方法,例如哪些數據字段只作為文本處理,哪些數據字段需要作為鏈接數據處理,需要鏈接打開什么信息頁面等等。稽查員只需根據稽查規則的異常數據特點,在導入工具中建立規則名稱,并簡單地選取需要的展示的數據字段后,就可以為每條新增的稽查規則完成數據流程處理的配置工作,利用系統原有的在線稽查處理流程,導入異常數據進行核查、判定、記錄等數字化處理。

    5 結 語

    本文從技術可行性、數據處理方案等方面,對自定義電力營銷在線稽查規則的原理和方法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對進一步完善供電企業營銷稽查技術手段,提升稽查工作發現問題的能力和效率,具有現實意義。下一步將繼續深入研究實現多專業、多維度檢索、提取營銷稽查數據的可行方法。

    參考文獻:

    第4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限電 風險 方法

    一、具體問題描述

    近些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政府開始側重民生問題,對涉及民生的環境、逐漸稀缺的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城市的整體規劃建設等等方面進行重點關注。從07年開始逐漸開展了礦產資源整合、打擊“兩違”建筑、關停“五小”企業、并州環保行等等一系列的關停行動,電力關停也成為政府相關部門的開展執法關停的一種手段,電力企業社會壓力逐漸增大。尤其今年開始太原市進行整體開發,“四環兩路”等重點道路的建設拆遷、各個主要街道的改擴建拆遷涉及企業、居民戶數很大,在濱河公司管轄范圍內,涉及了東西北環的建設、東西北山綠化整治等,企業配合政府執法限電工作量大幅上升,由此也產生了在配合政府執法停限電時電力企業存在的風險。

    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在配合政府執法停限電的過程中經過多次的現場實施,形成了從可能產生問題而找解決方法的思路。經過思考,電力企業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安全風險。在配合政府執法中風險最大的是配合拆遷,拆遷的建筑會涉及高低壓的電力設施,尤其是當涉及客戶自備電力設備時安全風險最大,很多客戶的自備電力設施管理混亂,電纜線路走向不明,最容易在拆遷時發生機械設備誤碰帶電設備的情況。09年在配合拆遷一個違法市場時,政府的挖掘機誤碰了一個高危客戶的備用自備線,造成該客戶停電,沒有咱們的責任但也引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光溝通協調就白白浪費的幾天時間。另外,由于電力企業沒有執法權,而部分政府部門存在不作為的情況,于是造成政府執法簡單的停留在給違法違章企業等采取停電措施,這樣造成了我們企業成了執法單位,政府和違法違章企業都將矛盾集中到了我們企業身上,在現場停電的職工會有人身安全的風險。

    2.電費風險。在政府拆遷關停時,部分客戶會有逃避電費的意識,存在人走費不交的風險。

    3.后期索賠風險。部分客戶認為誰停的電,造成的損失誰賠償。今年年初有個在08年在配合環保局關停“五小”企業的一次活動中被拆除電力設施并銷戶的客戶來索要當年停電后造成的損失。由于公司留有當年配合停電時環保部門出具的文件,且反復跟該客戶說明停電的實施主體是環保局,我們企業是配合執行單位,造成的損失我企業沒有法律責任,目前沒有出現什么狀況。但在解決這個問題過程中我認真反思,如何在今后配合政府執法停限電的整個過程中,避免同類問題的發生。今后類似的配合政府執法停限電該如何進行?

    4.媒體輿論風險。由于執法停電的現場,政府相關部門現場負責人為便于被執法對象配合執法,會保留部分電力供應;由于政策的變動可能會存在無文恢復供電的情況;不屬于供電企業監管,對是否違法無法辨識等等,造成違法違規不同程度的用電,存在媒體輿論風險。

    三、解決問題的實踐過程描述

    1.制定自己配合政府執法限電的實施細則,明確職責和配合流程。太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下過《關于規范執法限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文件要求政府部門要求供電企業配合執法限電時要提前一個月報太原經信委,由太原經信委給我企業統一下文配合執法。但實際中其可操作性不強,尤其作為屬地單位配合執法,有推諉不作為的嫌疑。為此,我們公司結合實際制定了實施細則。明確接發文的部門為辦公室,對文件備案,并經分管以上領導簽發,由用電檢查班統一牽頭線路班和供電所進行實際配合工作。明確執法牽頭單位為來函申請配合單位,我公司為配合執法停限電單位。明確配合執法停限電操作范圍。確定現場取證內容,規范停限電企業(個人)的歸檔資料。

    2.加強平時交流,及時掌握關停信息,針對停電范圍和客戶,分析電費風險。多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確立在進行執法中我公司是配合單位,無執法權。提前與停電客戶溝通,加強電費回收。在平時加大預付費的收取,防范電費風險。在西中環拆遷前期,東社供電所所長收到信息后及時找到公司說明涉及的東社村拆遷范圍大電費風險高的情況。公司相關人員立即去東社街辦找到街辦書記說配合拆遷的事,同時說明需要街辦幫助進行電費風險防范的事,街辦看到我們主動配合拆遷很高興當即答應配合。出來后為了雙保險又去了東社村,與該村書記協商該村拆遷事宜,通過交流協商該書記答應了所有由于此次拆遷造成的欠費均由村委會出資,有效的解決了電費風險。

    3.規范現場取證,防范企業的后期法律風險。在配合取證中除攝像拍照外,增加了現場配合單,將停電的范圍、采取的措施、現場執法人員等信息進行登記,并由牽頭的政府部門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在進行恢復供電時,明確哪個部門發文要求配合關停的,哪個部門發文申請配合送電,同時開展相關證件的檢查,避免重復停電。

    4.主動履職,加強客戶全過程用電管理。加強政策學習,規范業擴報裝手續,嚴格執行;應用營銷系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和稽查監控系統,使客戶用電管理常態化,建立規范的用電環境;對已關停戶定期檢查并將用電情況及時上報相關政府部門。

    四、對實踐過程的思考和對效果的評價

    通過多次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執法停限電,我公司已建立了誰牽頭誰負責,電力企業為配合單位的執法思路。同時我們加強了恢復送電所需手續的完整性,比如停電時一次停到位的實施措施,恢復送電的函告,恢復送電時所有資料的完整性等等,使政府及相關部門不會輕易將停電作為簡單的執法方法。

    這樣,我公司即履行了作為國企應有的社會職責,獲得當地政府的支持,又避免電力企業的相關風險,合理的將企業脫離出執法的矛盾焦點。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2]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 《常用電力法律法規匯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2.

    [3] 李軍華 編,《電力營銷必備法規與技術標準》.北京:中國水利水電, 2011

    第5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論文摘要】天生橋地區電網處于黔、桂、滇三省交界地,電網具有電壓等級復雜、交直流混合運行、接線方式特殊等特點。是西電東送的主要出口和通道。本文根據輸電線路近年來發生的外力破壞情況,對其規律及特點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一些有益的措施和對策。

    2003年9月25日.500KV天平二線048塔因地方政府擴建新公路(隆林~者保公路)時,野蠻施工嚴重破壞山體原狀土,導致鐵塔B腿角近300m2的山體滑坡,致使輸電線路被迫改塔,造成直接損失和送電損失200多萬元。2007年4月23日,500KV馬百線039號塔附近由于農民燒山開荒.造成線路導線對地放電,導致線路A相故障跳閘。2007年3月220KV天馬一線12—18號塔連續7基接地引下線被盜等等。

    近年來.外力破壞輸電線路設施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線路的安全運行,給線路運行維護、電網安全運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隱患。據統計,2004年全國平均供電可靠率出現了十年來的首次負增長。下降為99.866%.相當于我國城鎮地區10KV用戶的年平均停電時間為11小時43分.而7O%的停電事故都是因為外力破壞電網引起的。為了進一步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有必要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情況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1外力破壞對輸電線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壞的特征

    外力破壞是指人們有意或無意而造成的線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壞是由于人們疏忽大意、蓄意或對電的知識了解不夠而引起的。近年來,輸電線路遭到人為過失破壞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例如:砍伐樹木、引發山火、野蠻施工、機耕作業、放炮取石、交通事故、以及小孩放風箏等等。

    1.2輸電線路外力破壞的危害

    由于輸電線路長期裸露野外,而且、面廣、線長有的還處于人口密集地區,輸電線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壞.不僅僅影響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給生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制約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輸電線路上輕輕一觸碰即可導致整段線路的更換,若是帶電線路后果更為嚴重:而盜走一基桿塔上的幾塊塔材則會導致整條線路的坍塌。甚至導致整個電網的瓦解癱瘓,后果不堪設想。輸電線路的掉閘原因分為4類輸電線路的掉閘原因分為4類:

    第1類是由于設備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即外力短路。如金具磨損導致掉線或斷線、接管過熱導致導線跳線燒斷等。第2類是自然外力引起的,如雷擊、冰雪、大風、鳥糞等;第3類是人為外力引起的.如吊車類大型作業機械碰線、灰桿拉線等設備被人為破壞等:第4類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據統計近幾年由外力短路、人為外力引發的故障占全年外力破壞的71%,由此可見這兩類原因是造成外力破壞事故的主要因素。

    2原因分析

    2.1設備被盜

    近年來少數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標盯準了輸電線路.進行瘋狂盜竊,給線路的安全運行造成了極大的威脅。這些犯罪分子有的盜竊停用的輸電線路,有的對運行的帶電線路也進行盜割。他們對電力設施進行瘋狂的盜竊和破壞,給國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活和社會的安定團結。如2000年l2月5日~500KV貴廣0071號耐張塔引流線被盜,2006年6月19日5ookV安天線在叮r接過程中發生243—248號塔之間21個間隔棒被盜,248號塔被盜塔材1O塊等情況。

    2.2機械碰撞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輸電線路走廊周圍的施工越來越多,全國各地大規模興建,各種大型機械、吊車等大量分布在輸電線路走廊附近。吊車等施工機械碰撞導線的事情時有發生,電網頻頻“受傷”。新建、改建的輸電線路大量跨越房屋、樹林,給線路運行維護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有時基建期間協調工作未做到位,造成與當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決,使一些違章建筑和線下樹木在投入運行前得不到拆除和處理。而新的違章建筑和新種植的樹木又會不斷出現,新舊問題交織在一起。加大了線路運行維護工作的難度。

    2.3宣傳力度不夠.現行法律、法規不全,缺乏專業執法隊伍

    對《電力法》的宣傳力度遠遠小于《森林法》、《土地法》。近年來,國家對《森林法》、《土地法》的宣傳力度是很大的,執法是嚴格的,更重要的是林業部門有自己的公安執法隊伍,使人們自覺執行《森林法》的意識不斷加強。電力設施遭到破壞,很少有新聞媒體進行深層次的報道,他們對這些事件的報道沒有造出聲勢,宣傳力度不夠、宣傳范圍不廣,宣傳效果不佳。方面對輸電線路的反外破工作.從思想意識上重視不夠,使這項工作長期處于一種似有實無的狀況。

    3措施及對策

    3.1廣泛爭取各級政府的支持,加強電氣知識和電力、法律、法規等的宣傳

    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積極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請他們想方設法幫助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避免和減少外力損壞事件的發生。加大打擊力度廣泛持久地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張貼《電力設施保護公告》,刷寫宣傳標語,豎立禁示公告牌等,有針對性地在沿線村莊、工礦企業、居民區進行經常性的深入宣傳,使得電力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3.2對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進行修改。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較差。建議南方電網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適應今后社會發展的需要。

    3.3對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性足夠重視并建立專業律師隊伍

    電網公司內部各級領導應對反外破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視。要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體系.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使輸電線路的反外破工作始終處于有序的狀態。進一步落實運行維護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把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著力點放在基層,抓管理、抓防范。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電力設施被破壞現象的發生。責任到人,分段包片,把安全風險與運行維護人員的收入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3.4為電力設施投保.保證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電力設施受到外力破壞,無論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為外力,不僅會給電力企業自身利益帶來損害,而且有可能給廣大用戶帶來巨大的損失。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為電力設施進行投保。當電力設施由于受外力破壞,而給電力企業和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可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或全部。若屬于人為外力侵害.電力企業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挽回經濟損失。

    3.5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措施

    制定群眾護線管理辦法,規定護線組織和人員的形式、權利、義務和待遇等,給他們頒發統一的護線證件,確定護線經濟補償辦法,并定期檢查評比,對做出顯著成績的護線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針對風箏等外力破壞因素,應對當地放風箏的時間、規律、人員特點進行了解,在每年的高發期前針對重點地段,按時段派人嚴密監視;還應成立一支監督隊伍(可選用退休線路工人參與),采取蹲點守護、巡邏等方式,防止發生此類事故。

    第6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電力;行政執法;難題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B

    一、引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各種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雖然全國各地都在嘗試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電力行政執法力度,但就實踐效果來看,并未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文章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二、目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電力工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個時期以來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屢禁不止,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1998年至2002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有32907起,因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累計造成停電次數2.2萬次,直接經濟損失4.4億元。2003年全國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達到31771起,直接經濟損失3.15億元,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總數和直接損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還將破壞整個社會法治環境,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三、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具體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電力行政處理。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處理相對人特定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通常的表現為行政驗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

    2. 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電力行政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的形式主要有沒收、吊銷證件、拘留等剝奪權利性的處罰,以及罰款、責令停業、限期完成等,還有警告、批評教育等影響聲譽性的處罰。

    3. 電力行政檢查。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對電力行政事務實行管理和監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現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某種臨時性限制。實施電力行政檢查可以通過實地檢查方式、書面檢查方式、特別檢查方式進行。

    4. 電力行政處置。通常行政處置形式有封存、扣留兩種。電力行政處置一般發生在緊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處置將有可能導致危害后果發生,但這種處置并不是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最終處分,而只是一種臨時性約束或限制,并體現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單方強制性。

    四、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雖然《刑法》對涉電刑事案件已有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的不力,使得電力行政違法案件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處理,未能在行政違法案件和涉電刑事案件之間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續演化,從而導致涉電案件頻發。由于電力體制深化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我國電力行政執法的體制環境和法律環境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文章將從電力執法管理體制和電力立法兩個方面進一步展開分析。

    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須為經合法成立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與接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同,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該條款內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以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至少法律、法規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是明確的。需要說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監管條例》將電力監管權授予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電力監管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故認為,《電力監管條例》所述行政執法職能,是指在電力監管過程中電力監管部門相對于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行政執法權,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電力監管規章行為的行政執法。而文章所述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法》的規定,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方面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依法授權給了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因此,隨著政府體制和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電力行政執法職能的歸屬呈現不穩定的狀態。

    (2)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發[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而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相應的電力行政管理職能在中央層面移交給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

    以陜西省為例。2000年陜西省電力政企分開改革以前,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由原西北電管局(省電力局)和各市、縣電力局、供電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電力工業局撤銷,將原實行政企合一的省、市電力局、供電局的行政管理職能改由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行使,省電力局改為省電力公司。在隨后的幾次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各省及其所屬地(市)、縣機構設置情況不盡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別有發改委、經貿委、經委、國資委、工交辦等部門,關于電力管理這部分職能則是在不同市、縣,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由不同部門進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雖然電力體制改革已基本完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仍然處于不明確狀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就難以有效展開。

    (3)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就目前電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而言,相對于其所對應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來說,可以說是杯水車薪。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2. 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另外,《電力法》與其他專門法律之間也時有沖突,如《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

    (2)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執法過程中,與公安部門和電力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收集證據的工作困難更多,而對電力企業所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予以采信又惟恐違背證據采信原則;又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從而實踐中無法看到地方立法的顯著突破。

    五、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對策與措施

    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工作現已提上日程,在修訂中須注意,《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單位竊電的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

    市場經濟的一個表現是市場各種要素按照市場的規律進行組合,以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法律資源的配置機理雖然與此尚有區別,但在達到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發揮的目標要求上是一致的。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執法待優化,而電力行政執法效能低下,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應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共生現象,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應當承認,目前我國有關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的宣傳,有關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人們對電力法規的知曉程度不夠,對電力設施破壞帶來的嚴重后果缺乏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電力行政執法形勢嚴峻的客觀因素之一。盡管電力主管部門與電力企業都應當成為進行電力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主體,但從可操作的角度來看,電力企業更容易把提供電力服務與進行相關宣傳相結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現涉電案件的農村地區實現宣傳工作與設施護理工作相結合;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因此,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電力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結合實際,認真作好宣傳工作,對解決目前的電力行政執法難題而言,亦不失為一種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第7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電力產業 政府規制

    政府規制是現代政府管理市場經濟的主要職能之一,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其基本含義是政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直接對微觀經濟主體以及活動進行規范、約束和限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并保障市場機制的良性效能,通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效率最優化和福利最大化,實現國民經濟的和諧發展。政府規制市場準入規制、價格規制、質量規制和環境保護規制等。電力行業,既作為壟斷行業,又作為基礎設施產業,關系到國計民生,所以政府對其規制由來已久并無可厚非。

    電力行業政府規制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國有電力公司占據壟斷①地位。在中國的電力市場中,國有電力公司占市場主導地位,輸電近100%,發電80%以上。電力行業的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結構單一,民間資本比重很小的現狀,影響了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完善,也從根本上影響了這些企業建立現代制度,健全法人治理機構。在國有股占據了絕對控股地位的單一股權結構下,很難說能夠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有效制衡機制,甚至很難說做到了政企分開。而且很多電力企業,主要是發電企業(因為輸電、供電是特許經營的概念)的市場操縱力很大,單個發電主體所占份額通常在省的范圍內都超過了20%,有些超過一半以上。

    電力規制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國電力法規體系存在較大程度的缺失,許多重要的領域存在著法律真空,造成監管無規可循、無法可依。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第一部專門針對電力行業而制定的國家法律,在我國電力工業發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該法律對電力市場的建立、運作以及開展有效競爭等內容基本沒有涉及,特別是缺乏有關電力監管的機構、原則、權力、手段和對監管者的監督機制的規定。因此,隨著電力改革進程的發展,該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復雜環境。

    電力規制權不統一。電力規制權不統一,特別是電力規制最重要的手段準入規制和價格規制還不完全屬于國家電監會管轄,仍然保留在國家綜合經濟部門。這對于電力規制機構行使規制職責是非常不利的,大大影響了規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電力行業政府規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電力改革的根本目標,就是要建立市場化的運作機制,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們必須全面認識電力市場的深刻內涵,從更高的視角認識電力市場建設的意義,把握市場建設與電力改革的辯證關系,通過市場建設,系統推進各項電力改革。

    確定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以兩部制上網電價取代以前的還本付息電價和經營期電價。兩部制電價定價規則仍由政府主導,采用的具體思路是在知道回報率的基數和運行成本的前提下,采取報酬率法。目前,由于信息不對稱,合理的投資基數和運行成本的數字基本上沒有。最終導致電力企業的成本跟著電價走,電價漲多少,成本就漲多少。

    同時,風力發電、核電、太陽能電站以及新能源的開發使用,應當排除在兩部制電價之外,利用消費型增值稅來調節發電結構,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比率。為了降低兩部制電價的風險,可以考慮不但在發電側實行兩部制電價,在用電側也實行兩部制電價或期權電價,同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②,科學合理地引導電力消費,推出有效的峰谷差別電價來調節用電時間實行用電側的主動調節。用經濟杠桿撬動需求側管理,實行峰谷差價,有力地調動了企業利用谷電的積極性。同時,還實施了“政府購買用電權”計劃,由政府向實施可中斷用電方案避峰讓電的大型企支付讓電補償金。

    進行電力投融資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深化電力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核心是改革電力項目審批制度,通過市場來配置電力資源。電力工業是資金密集型產業,總成本的很大部分是固定成本。國家宏觀管理部門應該通過民主程序,科學規劃未來電力規模及其布局,每年根據電力實際情況進行滾動調整,經過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根據電力供需形勢規劃布局,定期公布電源項目,通過市場招投標競爭確定電源投資者,各類電力企業均能利用財政、金融等手段與政策,實現投融資主體多元化與投資方式多樣化,以解決電力建設資本金短缺的問題,實現電力工程建設收益與風險對等。

    加強電網建設,優化配置資源。管制電網價格。在電網價格管制的基礎上,實行聯網基礎上的電網經營性拆分。輸配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原則制定。然而合理成本難以衡量,根據西方國家對電網的管理經驗,采用價格上限控制法、特許投標權法或者區域比較競爭管制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對電網經營產生激勵作用。同時積極推動電廠與用電方的直供工作,給電網以激勵。

    加強電網硬件建設和改造。近期對電網環節的管制方式,宜采取回報率管制方式,以鼓勵企業對電網的投資,遠期采用基于業績的收入上限制管制方式;核心問題是解決好電網的資產回報,以保證電網正常、健康發展。

    輸電網絡拆分。由于我國地域廣闊,輸電網絡的技術特征決定了長途輸電經濟性較差,未來相當長時期,我國電力市場仍舊是區域電力市場為主。因此,應該在聯網的基礎上,將輸電網絡進一步拆分,實行區域比較競爭管制法對電網進行管制,以提高電網的競爭效率。我國完全可以容納不止兩個電網公司。

    引入合理的競爭機制。西方經濟發達國家電力改革的實踐表明,僅僅對電力產業實行縱向分離,發電、輸電、配電、供電業務的簡單分離,它們之間是不可能產生競爭的。同時,由于電力產業的規模經濟性,業務的分離還帶來相互協調的問題。縱向和橫向分離相結合才能達到引人競爭、抑制壟斷的目的。橫向的分離是在發電側引人競爭,形成多元化的產權格局,同時在供電市場引人競爭,并且采取激勵性規制措施促進電網運營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新的對國家電力公司的改革就體現了這一原則。把國電公司拆分為11個公司,實現了橫向和縱向的分離,市場結構有了根本性的改變。規制的方式也應相應地做出改變,在競爭和壟斷的不同領域實行不同的規制政策,采取不同的規制手段。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以發展、效率、公平為出發點,以引入競爭為目標的電力改革的推進離不開電力法規的完善和監管的合法、有力。對電力法規修訂應該按照我國電力行業改革的目標進行電力法的修訂,針對電力行業的特點,明確自然壟斷部分和非自然壟斷部分,對其中不適應規范管制的內容予以修改,制定明確、詳細的實施細則,增加可操作性。

    完善電力監管體制。目前,新發電企業的項目審批(即市場準入)是由發改委和國務院分別負責,電價審批(即價格管制)大部分是由發改委或各級物價局分別案管理權限審批,與電力行業垂直管制相適應,電價管制也應采取垂直管理的管制體制。如果不垂直管制,在將來全國電力聯網時,會造成電價管理的混亂。由于市場準入和價格管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電力監管職能中權力最大、相關利益最大的一塊,統一由電監會統管,會使電監會具備一定的改革激勵。對電監會權力的制約,由司法裁判和人大進行更為合適。

    根據世界電力工業市場化改革的趨勢和中國電力改革的實踐,對電力產業政府應改變以前的管電方式,對競爭環節應放松準入監管,將生產經營權和投資決策權交還給企業,確保電力市場的公平和有效競爭;同時加強對壟斷環節的監管,強化價格監管,在輸電和配電環節規定詳細的接入條款,對這一瓶頸網絡設施進行廣泛的直接監管,以保證輸電網的公平接入。根據中國電力市場改革現狀,電力監管應該主要從市場結構的監管、進入監管、價格監管、社會性監管等方面著手。(作者單位:山東大學經濟學院)

    注釋

    第8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配網供電;10kV;可靠性;線路故障

    中圖分類號:TM7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26-0042-02

    1 工作思路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發展的進步,對供電企業的優質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市場競爭力,提高配網供電可靠性,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需求。各行業、各部門對電能供應有很強的依賴性,降低配網線路故障率,提高配網供電可靠性,是供電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不僅能減少企業經濟損失,增加企業經濟效益,而且能滿足客戶用電需求,保障廣大客戶正常生產和生活用電,提升企業形象。綜合來說,配網的安全運行與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以及人們正常的生活息息相關,降低配網線路故障率,提高供電可靠性尤其重要。

    2 主要做法與經過

    2.1 加強線路清障

    架空線路走廊環境復雜,供電企業應積極協調縣政府及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對線路進行清障,按照電力法規關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有關條款,制定相應的定期巡查制度,對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及時進行修剪或者砍伐。

    2.2 加強線路改造力度

    針對部分線路沒有改造徹底的情況,及時制定計劃,進行線路改造,把頻繁因為斷線跳閘的線路作為重點改造工程來抓,使這些跳閘線路及時得到改造,有效避免斷線引起的線路跳閘,保障線路的正常運行。

    2.3 加大巡視力度

    應對運行單位線路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過硬的業務技能,制定嚴格的定期巡視制度,并著重做好夜間巡視及特殊巡視。做到線路和設備缺陷發現及時、準確,為線路和設備檢修及時處理故障提供可靠依據。

    2.4 深入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最具廣泛性和群眾性,只有不斷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深入持久的做好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才能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少數林木所有者在植樹時忽視了電力設施的安全,在高壓線下或電力設施附近栽植高大喬木樹種,針對這種情況我局應加大對電力設施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在進行植樹活動時,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嚴格按照電力法規中的規定,確保電力線路暢通和電力設施安全。

    2.5 經常進行線路跳閘分析和總結

    每月應規定時間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跳閘專題分析會,總結線路跳閘特點,對每條線路跳閘原因進行認真分析、總結,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同一原因再次引起線路跳閘。應制定嚴格的線路跳閘管理制度,對頻繁跳閘的線路應制定相應的處罰制度。

    2.6 建立配電網絡自動化

    主干線路增設線路開關,架設分支把分支線路故障停電范圍限制在支線范圍內,減少停電時間。選擇合理的與本地相適應的綜合自動化系統方案,配網自動化在實施一整套監控措施的同時,加強對配網實時狀態、設備、開關動作次數、負荷情況,潮流動向等數據進行采集,實施網絡管理,擬定優化方案,提高供電可靠性。

    2.7 制定10kV線路運行管理辦法

    根據《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試行)、《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深化、細化工作內容,以控制人的行為、提高工作質量為目標,規范配網線路故障安全管理流程,建立配電線路故障績效考核體系,保證配電線路故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續改進,制定10kV線路運行管理辦法。

    各個運行管理部門應根據所轄10kV線路基本情況,分段制定責任人,實行屬地化管理。10kV線路分段責任人責任如下:

    2.7.1 電力設施保護。

    第一,防止盜竊破壞。根據各自情況采取措施防止盜竊破壞,配合安全監察部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實施細則》的宣傳工作,擴大宣傳面,提高全民依法用電,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積極性。

    第二,防護區巡視:一是對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的高大樹木與房屋;二是對樹木和房屋與電力線路較近,期間的安全距離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三是對即將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和房屋;四是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取土、蓋房、栽樹的;五是對可能威脅線路安全運行的各種施工或活動,應進行勸阻或制止,必要時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下發事故隱患通知書。分段責任人應做好林木和房屋所有者的工作,盡快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沒有辦法進行及時整改的,各運行單位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運行管理部門。

    第三,定期巡視。根據《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試行)和延津縣電業局《輸配電線路運行管理維護規程》的規定,每月進行一次線路巡視,掌握線路各部件運行狀況,沿線環境變化情況,并認真填寫10kV巡視記錄,詳細登記巡視中發現的線路缺陷、異常情況及其他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措施,及時上報運行單位負責人。

    第四,故障巡視。各所負責人根據值班調度員的命令在線路故障停電5分鐘內,通知到各線路分段責任人并說明線路故障停電原因。分段責任人應及時按照各自負責的線路段,查明線路發生故障的地點和原因,及時處理故障。對沒有辦法及時處理的應立即向所長報告,所長應根據巡視故障原因及時制定搶修措施,盡量縮短停電時間。對在巡視中發現的問題不能及時處理的,所長應在3分鐘內上報局主管領導。

    各種巡視的周期規定如下表:

    表1

    第五,根據《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各所負責人組織對線路進行預防性檢查和試驗,并確定檢修項目及其工程量。填寫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統計表,做好10kV線路絕緣電阻等預防性試驗工作。

    2.7.2 分段責任人區間劃分。各運行單位應按照所轄各條10kV線路指定具體分段責任人分段分工,實行分段具體到線路幾號至幾號桿,責任段內包括線路上的隔離開關和真空開關等設備,各單位負責人應考慮到分段責任人能在很短時間內完成線路故障巡視為準,指定分段責任人。分段責任人由各運行單位負責人根據每個員工的工作水平、業務素質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段分工。分段分工明細表由分段責任人和所長簽字,一份由運行單位保存,一份由運行管理單位保存,以便及時進行考核獎懲。

    2.7.3 巡視工作標準。為了掌握線路的運行狀況,及時發現缺陷和沿線威脅線路安全運行的隱患,分段責任人應嚴格按照《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試行)和局里的有關規定,必須按期進行定期巡視、特殊巡視、夜間巡視、故障巡視、監察巡視工作。巡視內容嚴格按照局里的有關規定執行,巡視人員在外出巡視之前,必須攜帶10kV線路巡視記錄以及必要的工具,在進行巡視時,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做到認真檢查,發現缺陷、隱患、防護區內的異常情況做好記錄、提出對策及時匯報。通過查閱巡視記錄,檢查巡視人員對每條線路開展的定期巡視、特殊巡視等巡視情況。針對巡視中發現的問題和設備缺陷,本單位負責人應全面分析,及時研究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保證可靠供電。加強績效考核的過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巡視、消缺、清障人員與管理人員的溝通和反饋渠道,做到指標考核進一步量化和細化,促進10kV線路故障管理的持續改進和配電線路維護水平的不斷提高。

    3 取得的成效

    通過對10kV配網線路整改治理,我局10kV線路跳閘故障率明顯降低,達到了降低10kV線路事故率的目標,保證了配網的安全穩定運行,探索和總結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提高了對客戶持續供電能力,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樹立了良好的電力企業形象。

    參考文獻

    [1] 何仰贊,溫增銀.電力系統分析[M].武漢: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2002.

    第9篇:電力法實施細則范文

    2005年,在省、市公司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國網公司建設“一強三優”供電企業目標、嚴格按照公司年初制訂的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思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牢固樹立省公司“沒有消除不了的隱患,沒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以務實的工作作風強化安全生產的基礎管理,積極認真地進行電網建設和設備改造,并通過:反事故斗爭、“零違章”工作、“安全月”活動、安全性評價、季節性安全大檢查等活動的開展,公司全體員工的綜合安全素質得到提升,電網結構更加堅強,主設備更加安全可靠,為全面完成年度計劃和安全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現將一年來的重點安全工作總結如下:

    一、各項指標完成情況:

    公司順利實現了各項安全奮斗目標,未發生人身事故,未發生電網事故,未發生設備事故,未發生交通事故,無火險,無內部治安案件。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連續安全無事故記錄達1877天。創本公司連續23個、與市公司同步的第1個百日無事故周期。

    系統運行情況:全年未發生設備一類障礙,發生設備異常和ⅱ類障礙37次,去年63次,同比下降了41.3%。其中:今年發生變電設備異常情況共有6次,4次雷擊,2次設備故障,去年共發生6次,戶外小動物影響2次,雷擊1次,設備原因3次,同比持平;線路設備異常情況、ⅱ類障礙共有31次,其中:外力破壞1次,設備故障7次,雷擊13次,故障跳閘重合成功的原因不明6次,飛鳥影響4次,去年共發生57次,外力破壞3次,設備原因6次,用戶影響4次,戶外小動物影響3次,雷擊21次,故障跳閘重合成功的原因不明17次,同比下降了45.6%。實現了各類障礙同比下降30%的目標。

    “安措”計劃完成情況:公司全年下達“安措”計劃26項,完成26項,完成率達100%。完成市公司下達“安措”計劃25項,完成率100%。

    二、完成的主要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1、建立建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執行力建設

    制度是企業管理的依據,執行制度又是企業面貌最直接的體現。2005年上半年,公司在現有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現實情況經安委會討論,完善了以下幾項制度:安全生產各級人員責任制、現場到位制度、安全績效考核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工程協調會制度、管理人員定期設備特巡制度、調研制度、黨員安全示范崗位制度等。并通過制度的執行,體現出如下成效:建立了總經理負責下安全責任體系,建全了有效的安全責任傳遞機制,形成了“事事有人關心、事事有人負責”良好安全氛圍,增強了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感和危機感;通過“調研月”活動的開展,基本摸清了公司安全生產現狀,為公司安全生產決策提供最可靠的依據,也為各級人員明確工作方向;通過例會、協調會,進一步強化了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和可行性,并能及時解決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存在問題,使工程中各項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落到實處;通過定期開展管理人員設備巡視和反事故演習,引起了主管部門的重視,提高了運行人員責任心和巡查質量,同時發現了一些設備上存在的問題并得到及時消除,從而為公司安全生產起到推動作用。

    2、嚴格生產、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加強多經、基建等交圈地帶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兩票三制”

    在現場安全管理中,公司以反事故斗爭和創建“零違章”供電企業為重點工作,以反違章為切入點,強化對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考核,全面開展標準化作業,切實維護好生產現場的安全秩序。一年來,公司各施工現場都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訂“三措”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如××變35kv母聯間隔工程、××變110kv接線完善工程、××變10kv變電設備改造、35kv××變技改工程、××石10kv電容器技改工程、××輸變電工程、××輸變電工程、××變10kv電容器更換工程、××石變35kv電纜更換工程、35kv開發區變增容改造工程,35kv××線改造工程,35kv××線改造工程,220kv××線大修工程,110kv××線大修、改造工程等。對一些較小工程和生產施工現場,公司進一步強化了反違章監督機制,以“三不傷害”為前提,以“二票三制”為保證,嚴格開收工會、安全交底和危險點分析預控制度,現場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安全互保。達到了保障電力生產中職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社會安全有序用電,保障供電設備安全運行的預期目標。

    在城、農網改造、多經基建施工中,嚴格按施工規范操作,加強了承、發包工程隊伍資質審查,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實行施工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加強了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督,特別是對“三措”計劃的制定和執行上從嚴要求,確保了公司各項基建、技改工程的安全順利進行。

    一年來,公司領導和安監部人員督查各類施工現場共161次,其中變電施工現場147處,線路施工現場190處。截止12月底,公司處罰安全違章6人,共計罰款3100元。獎勵9人和一個班組,共計5000元。

    公司全年兩票執行情況統計如下:線路第一種工作票204張,變電第一種工作票230次,變電第二種工作票335張,變電操作票1482張,調度操作票2090張。

    3、做好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今年公司安全培訓工作的主要特點是注重工作實際,注重培訓實效,并實行考核嚴格。培訓主要內容有:國網公司新頒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市公司新頒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的有關規定、防止誤操作的有關規定、各專業事故案例和案例防護知識、觸電急救知識、兩票的正確填寫、線變設備運行維護的專業知識等,培訓人員達381人次。按計劃全面完成了培訓內容,完成率達100%,具體培訓如下:1)、安全生產法培訓一期,共29人參加,合格率100%。2)、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一期,共45人參加。3)、駕駛人員轉崗安全技術培訓,共14人參加。4)、變電運行工崗位培訓班,共32人參加。5)、國網公司新頒《安規》宣貫學習,共176人參加。6)、消防培訓4期,共85人參加。

    為了檢驗公司對突發事故(電網頻發性事故、外破)的快速反應能力,公司于今年3月、8月進行了反事故演習,演習前進行了預案設計和布暑,演習中進行全過程監督,演習后進行及時總結,通過演習,提高了我公司報修、調度、監控中心、搶修人員的實戰水平和快速反應能力,同時各部門的協調性得到提高,為9月份在抗擊“麥沙”臺風等自然災害的實戰中積版權所有累了寶貴的經驗,真正做到了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有效事故搶修要求。

    4、嚴格要求,高標準完成了春、秋檢及迎峰度夏工作

    季節性安全檢查是一項傳統、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今年的春、秋檢工作公司還是以安全性評價為依據,以整治輸、變電設備,加強規范化管理,提高設備健康水平為重點,以防人身傷亡事故、防電網事故、防人員責任重大設備事故為目標,嚴格執行安全大檢查實施細則而開展。春、秋檢工作公司從組織領導、宣傳布置、計劃落實、過程控制、檢查驗收、缺陷整改等有序進行,公司各部門把生產與安全檢查進行有機結合,做到了在生產中進行檢查,在生產中自我提高,避免了麻痹和厭煩情緒的產生。

    今年春檢共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和缺陷274條,已整改274條,整改率達100%。秋檢中發現各類缺陷59條,已整改56條,整改率為95%。余下的3條已列入大修計劃。

    迎峰渡夏工作是公司每年的重要任務之一,也是檢驗公司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標準,為此,公司在總結以往迎峰渡夏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本著“超前預控,統籌安排,科學調度,平穩渡夏”的原則,并根據國網公司和省、市公司的要求,采取了八條措施,用八個“加強”認真組織落實了今年的迎峰渡夏工作:1)、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公司成立了以總經理任組長,黨委書記和各副總任副組長的迎峰渡夏防汛防災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下發了《××縣供電公司2005年迎峰渡夏防汛防災實施細則》,領導掛鉤到部門落實責任。2)、加強基建、技術改造力度,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任務:為提高電網抵御能力,我們未雨綢繆,按計劃完成了年度電網技改、城網、農網、配網等改造工程,按期順利投運了35kv椏溪變電站,增強了電網的供電能力。3)、加強運行維護,確保設備健康水平:為提前做好迎峰渡夏工作,公司于3月份開始加大了對全縣設備運行狀況的巡查和維護,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和各供電所對全縣泵站進行了一次全面檢查。4)、加強調度管理,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在公司迎峰渡夏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下,組織編制了“兩票”、“兩表”,即《主設備(主線路)事故預案》、《變電站全停事故預案》、《電網事故停電序位表》、《超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其中“兩表”已報政府審查和批準。5)、加強需求側管理,確保有序供電:按照“缺多少,錯多少”,“先錯峰,后避峰,再限電,最后拉路”的原則,切實做到“限得住,放得出”,做好有序供電和平衡工作。6)、加強三個“十條”的貫徹落實,提高優質服務水平:公司制訂了用電高峰和防汛防災期間進一步做好優質報服工作的具體措施,完善了95598客戶報務系統,加強了搶修中心和各供電所的值班力量,確保及時處理各種用電故障搶修。7)、加強防范外力破壞,提高自防自衛能力:公司為了進一步做好自防自衛能力,對各種電力設施標志加強了檢查和完善,在市公司保衛部的大力支持下,對4個供電所管轄范圍內的配電變壓器試點安裝了防盜報警裝置,對交通要道附近的桿塔涂刷了夜間反光漆,為了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力度,公司在電視臺專門制作了一部專題片進行宣傳,受到了好評。8)、加強責任制的落實,嚴肅紀律,加大考核:根據國網公司*總、省公司*總、市公司*總的要求,公司規定了迎峰渡夏防汛防災時期各級領導要堅守崗位,各有關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偏年迎峰度夏工作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沒有發生35kv及以上設備故障跳閘、沒有發生事故緊急拉閘、沒有發生外力破壞等事故的發生,做到迎峰度夏平穩過渡。版權所有

    高淳公司雖然沒有“××”保電任務,但××××節保電工作作為××一項重點政治任務,公司提前介入、周密謀劃,安排人力對涉及到的重點地區用電設施進行地毯式檢查,對公司管轄的設備及時安排檢修,對用戶設備主動向縣主管部門匯報檢查結果、迅速安排缺陷整改,開幕式當天還在每個用電點上駐守人員重點看護,通過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協同配合,圓滿完成了今年螃蟹節保電任務,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評價。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四虎成人精品在永久免费| 成人看片app| 亚洲精品成人久久|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狼人影院 | 国产成人v爽在线免播放观看| 亚洲色成人网一二三区| 久久久噜噜噜www成人网| 成人合集大片bd高清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理在线观看视频| 久久久久免费看成人影片| 国产麻豆成人传媒免费观看| 久久亚洲AV成人无码| 国产成人无码av在线播放不卡| 欧美成人777|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狼人影院| 成人免费在线视频网站| 色偷偷成人网免费视频男人的天堂|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二三区波多野| 欧美色成人综合| 亚洲国产成人高清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网站视频www| 毛片基地看看成人免费|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网|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视频免费| 成人午夜精品无码区久久| 色噜噜成人综合网站| 69国产成人精品午夜福中文| 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片|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区一区二区| 国内外成人免费视频| 成人在线手机视频| 成人国产在线24小时播放视频| 成人黄色激情视频| 成人年无码av片在线观看| 成人动漫h在线观看| 成人无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成人污视频网站| 国产成人精品亚洲一区| 国产日韩成人内射视频| 国产成人无码A区在线观看导航| 国产成人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