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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關系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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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關系論文

    第1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一、由誰來按國際慣例辦事

    按國際慣例辦事主要是對涉外經濟活動的要求,而涉外經濟活動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一類是私人(包括個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按國際慣例辦事的主體分別是國家和私人。私人所從事的是國際商業活動;而國家在國際經濟領域中除可從事國際商貿活動之外,主要是以者的身份進行國際經貿管理活動。這樣就在實踐中產生了適用于不同主體的兩類國際慣例。

    私人所遵行的國際慣例為國際經貿慣例,即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投資等國際商業活動的慣例。國際經貿慣例為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提供約束手段。這些慣例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他們在確立其經濟交往關系(合同關系)時就可以對各自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時有所遵循,而在當事人之間出現爭端時,國際慣例又可成為解決爭端的依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不完全靠國際慣例予以確定。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權利,并以合同條款予以確定;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例如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適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文本。

    當國家以者的身份在國際經濟領域中行為時,國家所遵循的國際慣例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①這方面的國際慣例在三種情況下約束國家:一是在國家相互交往時(例如在兩國之間確定對對方的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的承認和保護程序和措施時),國家可依據國際慣例來約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彼此對對方國民在專利權申請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并通過條約予以確認;二是在一國對其涉外經濟活動實施管理時,可參照國際慣例來制定其有關的法律,使其涉外經濟管理行為與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實踐相一致;三是當國家之間出現經濟領域中的爭端時,爭端當事國或處理該項爭端的機構依據可適用的國際慣例來解決此項爭端。

    國家也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國際經濟交往,例如以政府的名義從外國商業銀行借款。這時,國家與對方當事人自然可以選擇國際經貿慣例(而不是國際公法上的慣例)來確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情況下所適用的慣例的性質和作用與私人之間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所適用的慣例是一致的,除非參加該項經濟交往的國家不放棄豁免的權利,從而拒絕第三方(外國法院)對該項慣例的強制適用。

    國際慣例的適用主體除國家和私人之外還有另外一類特殊機構,即國際經濟糾紛的處理機關,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按國際慣例辦事與前兩類主休不同,因為它們不是以這些慣例來約束自身,而是依此來判明有爭議的當事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利益受到不當侵害的當事者予以救濟。

    二、什么是國際慣例

    前面已經說到,國際慣例因適用主體的身份的不同而分為兩類:即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和國際經貿慣例。

    國際公法上的慣例(internationalcustom)也稱國際習慣,是指“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②可以看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的確立需具備兩個構成要件,即各國反復的類似的行為和被各國認為具有法的約束力。國際慣例在歷史上曾經是國際公法的主要淵源,但由于其具有的內容不易確定及形成時間緩慢等缺陷,所以,其地位目前已由國際條約所取代。國際公法上的慣例能否無一例外地約束所有國家?這需要視慣例所包含的內容而定。一般地說,國際慣例不能約束一貫地反對這一慣例的國家,③因為國際法規范從總體上說屬于國家之間約定的規范,也就是說,在國際社會中沒有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構不管個別國家的意志而制定必須由各國一體遵行的規則。但自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正式提出了國際法強行規范的概念之后,④我們就不能一概地說任何一項國際慣例都可因為某一國家的反對而對其不予適用。如果一項國際慣例反映的是一項國際法強行規范,那么,無論哪個國家是否反對這一慣例,這一慣例對其都是適用的。

    在國際經濟領域,由于各國利益的直接沖突,國際慣例的確立十分困難,更不用說屬國際法強行規范的國際慣例。例如關于一國對外國投資進行國有化的補償標準問題,盡管廣大發展中國家都認為應適用適當補償原則,并把該項原則視為國際慣例,但發達國家卻并不將其看作是國際慣例。許多發達國家的國際法學者還進一步指出,即使適當補償原則是一項國際慣例,那么它也不能約束反對它的國家,因為不能證明它是一項國際法強行規范。⑤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國際慣例的形成過程直接受到各國的經濟實力的影響。仍以國有化的補償標準為例,盡管多數發展中國家都主張適用適當補償原則,但這些國家在同發達國家所簽署的投資保護協議中卻時常接受發達國家提出的補償標準,即充分、及時、有效補償。

    國際經貿慣例是經過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反復實踐所形成的一些通行的規則。這些慣例往往經過某些專業行會的編纂而表現為書面的規范,如經國際商會編纂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及《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經貿慣例在效力上有別于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如果一個國家不是經常地反對一項國際公法上的慣例,那么該慣例對其便是有效的;而國際經貿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則通常只能基于當事人的明示的同意。例如,《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本《通則》的商人,應在他們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受《1990年通則》的管轄。”在通常情況下,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不僅可以決定是否采用及采用何種國際慣例,而且可以在采用某一慣例時對其內容加以修改。所以說國際經貿慣例經常起著一種標準合同條款的作用。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有時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但法官或仲裁員卻可能主動地依其認為應適用的國際慣例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⑥這時所適用的國際慣例便更具法律規范(而不是合同條款)的性質了。

    三、怎樣按國際慣例辦事

    怎樣按國際慣例辦事其實是如何適用國際慣例問題。在這方面我們應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國際慣例的辨別,不要把那些不是慣例的規則或做法當作是國際慣例。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兩種國際慣例的性質和特征,但時下的許多著述所介紹的“國際慣例”并不符合國際法學界的公認標準。經常出現的誤解是:第一,把一些國際經濟的基本概念作為國際慣例來加以介紹,例如介紹什么是外匯、什么是提單。第二,把多數國家的國內法所確認的某些原則和規則籠統地稱為國際慣例。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到,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能形成國際公法上的慣例,但前提是這種立法會涉及到國家之間的關系的處理。例如多數國家有關專屬經濟區的立法實踐可能導致這方面的國際慣例的生成,而各國有關合同、公司、保險等方面的立法實踐則極少有機會形成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對于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來說,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不能、至少是不宜看作是國際慣例,因為各國的國內立法通常只是大體上相近,不可能不存在細節方面的沖突,而國際經貿慣例的價值則是其內容的確定性。而且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國內立法與國際經貿慣例在效力程度上是有區別的。當事人可對國際經貿慣例任意取舍,但合同的準據法(通常為某一國內法)卻是相對確定的,無論它是當事人所選定的法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應該適用的法,因為從法理上講,每一合同關系一定是處于某一法律的統轄之下。如果當事人愿意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他們可以選擇其為合同的準據法;如果這種選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許多國家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設有限制),那么當事人可以將類似的內容規定到合同中去,這比將多數國家的立法實踐當作國際慣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穩定性。第三,把一些標準合同籠統地稱之為國際慣例。在國際經濟交往的各個領域中,如融資、海運、工程承包等,都存在著一些標準合同,對這些標準合同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標準合同經行業協會制訂或推薦在很長的時期被廣泛地采用,的確可稱為國際慣例;而有些標準合同只是個別公司單方面制訂,并在有限的范圍內使用,這時就不能認定其為國際慣例。如果把那些不屬國際慣例的標準合同當作國際慣例對待,我們顯然會失去合同磋商過程中的談判力量。

    其次,應注意國際慣例的選擇適用。適用國際慣例本身不是目的,適用國際慣例是為了更有效地獲取利益。而且,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或當事人,這樣,我們就應該而且可以有選擇地適用國際慣例。作為國家而言,對那些被一些國家稱之為國際慣例而不能被我國所接受的規則或實踐,我(下轉第71頁)者有時甚至也不是追求短期能看出的整體效益,而是“公平”或者“秩序”。尤其是經濟法的重要規范體系-競爭法更少有這種“效益”的傾向。另一方面,以效益為根本取向也極易導致與民法的混同。民法所取的根本價值-“自由”,其最終的目的在于民商事主體與民商事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實現“效益”的最大化。民法雖然是所謂的“非經濟手段”,但它自產生以來,尤其是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更是以典型的實現效益的價值之角色出現,特別是在經濟性內容的民事關系中體現得更為明顯。相反,經濟法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出現,倒是從適當地協調效益與公平、局部效益與整體效益、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的矛盾而生成、發展的。這正是導致有的學者把“公平”視為經濟法根本取向的原因。

    概言之,如果把公平列為經濟的根本取向,極易導致經濟法的“行政化”或“非獨立化”;而把“效益”列為經濟法的根本取向,又會走向民法與經濟法不分的道路。有鑒于此,我們把具有系統化特征的“秩序”范疇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既便于使經濟法與其所調整的獨特的社會關系相對應起來,又便于把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界限劃出來。

    鑒于經濟法已具有了獨具特色的社會關系,且以全新的根本價值取向為基礎,我們認為它理所當然地應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注釋:

    ①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國際公法與國際經濟法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但應看到國際經濟法在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時與國際公法所適用的原則和規則并無二致;又因為國際經濟法對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慣例在原理上又無新的發展,所以本文將這方面的國際慣例稱之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

    ②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③參見聯合國國際法院就英挪漁業案(AngloNorwegianFisheriesCase)和哥倫比亞訴秘魯的庇護案(ColombiaPeruAsylumCase)所作的判決。載《國際法院公報》,1951年,第131頁;1950年,第211頁。

    ④《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對國際法強行規范的表述是:“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不是說需要每個國家都予以接受,按照公約起草委員會主席的解釋,個別國家的反對并不影響國際法強行規范的性質。參見Henkin:InternationalLaw,CasesandMaterials,WestPublishingCo.,1980,P.167.

    第2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一、中國與歐盟之間的貿易發展問題

    1.技術性貿易壁壘.歐盟各國經濟、技術實力普遍較強,因而歐盟國家是最先意識并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簡稱TBT)的國家,同時也是設置TBT最嚴重的國家。調查表明TBT已成為阻礙我國出口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的非關稅壁壘。 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歐盟是最早發起對華反傾銷的地區,也是外國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案訴訟最多的國家。截止2003年底,歐盟已發動98起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申訴。進入2004年,這一勢頭有增無減,年度立案數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產品包括手動叉車、鑄鐵井蓋、碳酸鋇、聚酯長纖維面料、三氯異氰尿酸、鎂磚、不銹鋼緊固件、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酒石酸等,這些產品均屬中國出口歐盟的重要產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從1995年開始,歐盟分兩階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漸了削減對中國產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產品從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優惠安排的基礎上,削減50%的優惠幅度,并從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優惠安排。這意味著大量的中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關稅的大幅度提高,必將影響中國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影響中國多歐盟出口貿易的發展

    二.對策

    從目前來看,美國、歐洲和日本經濟的衰退已成定局,依賴國外經濟的出口和投資則會出現滑落,那么擴大內需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首選。首先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網絡,讓城鄉居民擁有同等的養老保障,這樣可以將城鄉居民的儲蓄轉化為消費;其次,開拓農村市場,進而帶動整個產業的發展,當然這是一個長期收效的過程;最后,加大農村、城鎮、小城市等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開發西部的力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平衡中國地域的經濟發展。 提供政府信用擔保,協助出口企業融資。

    第3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國家審計管理創新實踐與思考》一文,在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的理論基礎進行闡釋的基礎上,分析了現有國家審計管理模式現狀與弊端,結合陜西審計管理工作實踐,從計劃管理創新、現場管理創新和審理稽核創新等三個方面開展了實證研究和探討,在法律政策、機制制度、組織管理和技術操作層面,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進行了梳理提煉和經驗歸納,針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的構成要素,提出了進一步強化審計管理創新的保障機制,主要包括:組織、技術、制度和人力保障機制,具有較強的應用價值。

    《政府審計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徑與實現機制》一文,基于國際金融危機的視角,從金融危機理論及其生成機理分析入手,提出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的戰略目標;對政府審計維護金融安全的免疫功能進行了定位;分析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發揮免疫功能的自身優勢;在描述當前我國金融安全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影響因素的基礎上,探討了政府審計維護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徑;構建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維護金融安全的機制框架;并從審計理念、方式方法與技術手段等層面提出相應策略和建議。

    《經濟案件線索審計研究及其案例分析》一文,以研究經濟案件的本質屬性、特征、表現形式為切入點,從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點上,探尋挖掘經濟案件線索的有效路徑,并通過大量的審計案例,對審計在發現經濟案件線索的總體思路、主要方法和技巧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多層次分析和論證,運用多種學科及相關理論,歸納、梳理和提煉發現經濟案件線索的科學有效的審計方法,為審計查找經濟案件線索、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提高審計監督水平提供了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聘用審計風險防范研究》,主要從聘用審計的委托關系、聘用審計的動因、聘用審計的作用、聘用審計的過程管理和基本指標評價等方面構建出了一套國家審計機關聘用審計風險防范體系,充實和豐富了現有國家審計理論,同時為構建合理科學的聘用審計風險防范體系提出了科學的建議。

    這次由審計署組織的2010年至2011年全國審計機關優秀審計論文評選活動中的參評論文共193篇,其數量與規模較以往明顯增多,經專家評委匿名打分評審,通過審計署領導批準,共評選出優秀審計論文70篇(其中一等獎10篇,二等獎20篇,三等獎40篇)。從這次論文評選結果的分布情況看,主要包括審計署機關7篇;地方審計機關40篇;特派辦和派出局19篇;審計署4篇。

    第4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內容提要:18世紀的英國是離婚法改革的前夜。舊的離婚法頑固地的限制著人們的離婚行為,新式便捷的離婚習慣卻逐漸成為被人們普遍認同的規則,這種在社會中衍生為社會所廣泛接受的習慣法的廣泛存在顯示了大部分的離婚行為游離于國家法律之外。通過梳理18世紀離婚的國家法與習慣法,我們可以看到新舊觀念的沖突和新舊力量的消長,并可以發現其所孕育的19世紀離婚法改革的必然趨勢,體會習慣法和國家法的對立、妥協以及推動制度創新的互動過程。

    18世紀是英國離婚法史上一個新舊混雜的時期,如果把19世紀離婚法的改革看作一場革命的話,18世紀則是革命的前夜。通過梳理18世紀離婚的國家法與習慣法,我們可以看到新舊觀念的沖突和新舊力量的消長,并可以發現其所孕育的19世紀離婚法改革的必然趨勢,認識習慣法和國家法的對立、妥協以及推動制度創新的互動過程。

    一、英國18世紀離婚的國家法

    18世紀英國還沒有關于離婚的成文法,國家法認可兩種合法的離婚方式:教會法院司法分居和國會獨立法案離婚,然而這兩種離婚方式程序繁雜、費用昂貴,不過是特權階層的又一特權,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合法離婚遙不可及。

    1.司法分居(AMensaEtThoro)

    18世紀的英國,壟斷婚姻事務的教會法院在離婚方面仍然奉行不可解除原則。“教會的不可解除原則是其婚姻思想不同于所有其他婚姻法的最明顯的一個特征,是與近代以來大多數離婚法的最大區別,也是與世俗社會的婚姻習俗最不相容的地方。盡管天主教會在諸多婚姻問題上存在著模棱兩可性,以至于使它有充足的可能性與世俗社會妥協與調和,但在婚姻的不可解除問題上,雖然也有一時的倒退、偶爾的搖擺和對條件的爭論,卻從未向世俗社會松口,即提出合法的婚姻可以被解除。”〔1〕然而,不準離婚并不能阻止婚姻的破裂。“不離婚固為理想,但是一旦婚姻發生破綻時,禁止離婚亦無法解除婚姻之破綻。人死亡,有死亡證書,婚姻生活共同體破滅時,亦應發給婚姻死亡證書。不發死亡證書亦無法降低死亡率,同理,禁止離婚亦無法減少婚姻破綻的產生。”〔2〕因此,雖然法律上不準許離婚,但婚姻破裂的現象普遍存在。為此,教會不得不采取妥協的辦法,在特殊情況下,對有效成立的婚姻,教會法院可以判決雙方司法分居,即不完全離婚,夫妻分居分食但不解除婚姻關系,更不得再婚。

    提起司法分居訴訟的,一般是以下三種人群:一是私下已經分居的妻子不滿意丈夫的撫養費數量,希望通過訴訟改善經濟上的狀況。二是提起分居訴訟的丈夫,實際上大多數司法分居由丈夫提出,他們的目的往往是通過司法途徑和通奸的妻子分居,并不用支付分居后的撫養費。三是雙方共謀下提訟,目的是為將來提起國會離婚做準備。〔3〕

    可以提起司法分居訴訟的理由只有兩個:通奸和虐待。抗辯理由,首先是針對原告的訴狀,否認通奸或虐待。其次,如果原告在知道被告通奸或虐待后繼續和原告發生同居或生活,則被認為已經寬恕了原告,寬恕會使原來的過錯無效,成為原告以被告原來的過錯為理由訴請分居的障礙。第三,原告必須自己沒有過錯,原告的過錯會抵消被告的過錯。第四,如果原被告存在共謀情節,比如為了達到分居的目的,雙方共謀一方通奸或虐待假相等等,都使原告的無效。第五,原告如果對被告的過錯有縱容情節則使原告不能。

    司法分居判決會解除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雙方分居分食,但并不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仍然互守義務,和第三方發生性關系,就構成通奸。如果是妻子提訟并取勝的話,那么丈夫要負擔妻子終身的撫養,給予她撫養費。“因為丈夫因結婚而對妻子的財產和收入自動享有控制權,且該控制權不受分居的影響,所以分居后丈夫要繼續對妻子承擔撫養義務。因為當時對分居的妻子來說,幾乎沒有就業機會,所以得到生活費就成為妻子的惟一生存手段。”〔4〕因此,為使妻子在離開后仍能維持生計,法律允許妻子從丈夫處獲得生活費,從本質上說,“生活費只不過是丈夫的婚姻義務在分居之后的延續。”〔5〕如果丈夫因為妻子的通奸而在訴訟中取勝的話,丈夫就不用向妻子支付撫養費。

    中世紀以來有關婚姻是否有效的訴訟占據教會法院婚姻訴訟的主流,大約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件是關于司法分居的訴訟。隨著1753年婚姻法的通過實施,契約婚和秘密婚都失去了法律效力,到教會法院區分婚姻是否有效的需求迅速下降,18世紀晚期,司法分居的訴訟占據婚姻訴訟的主導地位,19世紀司法分居的訴訟占到了婚姻訴訟的90%。〔6〕不過這一比率并不能表明司法分居訴訟的急劇增多,高昂的訴訟費用使大多數配偶在婚姻破裂時并不選擇到法庭訴訟。統計數據顯示,17世紀晚期窮人們還能支付訴訟費用,比如倫敦法院在1671~1705年間有超過五分之一的原告來自于社會上最貧窮的階層,仆人、船員等等,但是一個世紀以后,1760~1805年,窮人在法庭就基本消失了,訴訟人大部分來自于中等以上的社會階層,專業人士或地主等。17世紀末到18世紀中期,婚姻訴訟的社會階層的上升更為明顯,到了18世紀末,進行婚姻訴訟成了富人的奢侈品。〔7〕同時17世紀末18世紀初英國教會法院出現了癱瘓,所以17世紀以來教會法院的婚姻訴訟案件實際上是很少的。比如1660~1830年間約克主教區法庭平均每年只有3-4例婚姻訴訟的案例;1820年代后期,除坎特博雷主教法庭外,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平均每年只有不多于50例的婚姻案件;1845~1850年包括所有法院內,平均每年只有54例婚姻判決,其中大約十分之一案件是為了提出國會離婚做準備;19世紀上半期,每3000個婚姻中只有一個是在法院解除〔8〕(包括無效和分居)。

    2.國會私人法案離婚(ParliamentaryDivorce)

    18世紀唯一一種完全離婚的途徑就是獲得國會私人離婚法案,這種離婚被稱為國會私人法案離婚。這是一種通過國會立法程序實現完全離婚的特殊方式。夫妻之間的關系徹底解除,并可再婚。但這并不意味著離婚的障礙已經終結,只不過是通過議會私人法案繞過了這些障礙。這同樣也不是說有權離婚的原則已經得到確立,而是表明假如哪個人下定決心要擺脫自己的婚姻,那他就會找到一個自行其是的辦法。〔9〕它是援引議會法案對教會精神權利挑戰的一種手段。從1670年第一個法案被通過到18世紀,這種國會私人法案離婚已經規范化。

    通過國會私人法案離婚一般要經過三道程序:首先,申請國會離婚的人要以妻子通奸為理由向教會法院提出訴訟,并獲得教會法院的分居判決。其次,受到傷害的丈夫在普通法院進行通奸之訴(CriminalConversation),狀告與妻子通奸者并獲得賠償損害的判決(或者提供未獲得這些判決的正當理由)。因為已婚婦女屬于丈夫的私有財產,與她通奸就是侵害了她丈夫的財產,因而要賠償損失。賠償的金額,要考慮到被告的支付能力、妻子的身份、通奸發生前的婚姻幸福程度等,情況不同,罰金數目也不同,從20000英鎊到一先令或四分之一便士不等,有時只不過是個象征意義。最后,由丈夫再向國會提交要求離婚的申請狀,獲準離婚只是離婚原告必須通過的最后一道程序。

    國會批準離婚的理由,也逐漸標準化:一是妻子通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證人證明。二是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妻子通奸以前有著良好的夫妻關系,即證明妻子的通奸不是由于極端的受忽視或分居所導致。三是確保沒有丈夫的通奸或虐待行為(導致妻子通奸)。四是根據1798和1809年的議事程序,上議院還要求有教會法院判決分居的證據和普通法判決通奸之訴的證明(如果沒有,則應該有個為什么沒有的說明)。五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間沒有合謀的情節,實際上合謀情節很難被發現。〔10〕

    通過的離婚法案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解除原來的婚姻,允許無辜的丈夫再婚。(2)上議院的草案中總是包括禁止通奸的妻子再婚的條款,到下院又程序化的被刪掉(妻子的除外),一般離婚后妻子可以和她喜歡的任何人結婚,特殊情況下例外(1771~1809年間離婚婦女被剝奪與通奸的情人結婚的權利,有時還規定如果再婚將停止撫養費供給,這都限制了離婚妻子的再婚權)。(3)1700年以后,一般規定丈夫不再歸還妻子的嫁妝,但作為補償,丈夫應該為妻子準備終生的年金作為她的撫養費,即使她有過錯。〔11〕離婚后孩子歸丈夫撫養,妻子一般不讓和孩子有任何來往,這往往是妻子不愿意離婚的最主要原因。1735年一個婦女寫道,我不能想象在人類生活中,有什么能比我不近人情的丈夫完全奪走了我的孩子更令人痛苦。〔12〕獲得國會私人離婚法案顯然是一個費時費錢的過程。通過議會離婚的標準收費為200英鎊~300英鎊,再加上司法分居和通奸之訴的前期費用,這遠遠不是普通老百姓能負擔得起的。例如1840年,蘭開夏郡波士頓地區有個叫做喬納遜沃爾的石板商向法庭提出訴訟,要和1827年起就已經分居、但兩年后又為他生了孩子的妻子離婚。沃爾在申訴中說,在他發現老婆的通奸行為時,他只是個鋪石板的短工,因此,沒有足夠經濟能力來負擔打官司的開銷,但是從這以后,他通過勤奮和節儉改善了自己的狀況和生活條件,所以等到攢夠了錢他馬上就向議會提出離婚申請。〔13〕離婚幾乎成了英國社會那些已經屬于特權階層的人所享有的另一個特權。正是由于這種特權性,在1670~1799年間,只有131個這樣的法案,全部都由男子提出,而且在1750年前,只有16樁獲得通過。〔14〕雖然在18世紀中期以后申請者數量有所增加、更多的中產階級加入申請者的行列,申請者的目的也大多由保護財產向追求個人幸福轉移,但總的來說并沒有改變其作為有錢人特權的性質,程序的繁瑣、費用的昂貴使得私人法案離婚成了有錢男人的奢侈品。〔15〕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渴望擺脫不幸婚姻追求個人幸福的人與日俱增,“眾所周知,在英格蘭,在婚姻關系中,離婚只能通過議會私人法案,且只有極少的情況:費用特別高。超出廣大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導致沒有離婚的第二次結婚、通奸、私生子每天都發生。重婚罪也時有發生。”〔16〕

    二、英國18世紀離婚的習慣法

    習慣意識和習慣使用法在18世紀的英國表現特別強烈,著名學者湯普遜在《共有的習慣》中指出,習慣既可以被看作慣例,也可以被看作法律,習慣的一般發展、培育和形成,都是在世俗之人中發生的,因此,被稱為一般大眾的習慣法。它有4個標注:古風性、持續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因為習慣以這種方式為肇端并發展成熟。當一項合理的法令在實施中被證明是適當的并有益于人民時,對它的性質和處理便得到一致贊同,然后就會周而復始地運用它并付諸實踐,如此頻繁重復地多次使用這項法令,它便成為一種習慣,而它很久以來便持續不間斷地存在,從而便獲得了法律效力。這一表述形象的概括了18世紀典妻和協議分居這兩種習慣因其合理性而在民眾之中獲得“法律”效力,成為一般大眾的習慣法的過程。

    無論是司法分居還是國會私人法案離婚,18世紀關于離婚的國家法只是提供了部分貴族以及逐漸富裕起來的資產階級解除婚姻的合法方式,對于絕大多數中下層人士而言,那是可望不可及的,為了實現解除破裂婚姻的愿望,他們不得不尋求規避法律的簡易辦法,包括典妻和私人協議分居。

    1.典妻(Wife-Sale)

    在無力支付撫養費的窮人中間,夫妻和平分手很普遍。但是如何保障在分手后相互不打攪,如何使丈夫不用擔心分手后妻子的債務仍由自己負責,不用擔心分開后的妻子在自己死后又來主張寡婦所得產,如何使妻子不用擔心丈夫再來主張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用擔心再婚后前夫提起通奸之訴?當然,最好的辦法是簽訂分居的契約,規定好違約的罰金,但是實際上很多人無法承擔違約后的罰金,使得契約失去了意義。所以在近代英國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私下離婚的方式——典妻,即買賣妻子。

    典妻現象出現于16世紀晚期至17世紀早期契約出現并逐漸盛行的時候。在教會法院的衰落和1753年嚴格婚姻法的刺激下,18世紀典妻數量出現了迅速的增長。〔17〕可以證明典妻在1790年前廣泛的存在著。〔18〕牛津大學社會人類學系的梅尼菲1981年在博士論文《賣妻》中專門討論了這一現象,但真正就此進行全面深入研究的則是著名歷史學家湯普遜。湯普遜搜集了大量的案例,并一一甄別,考證確實在1760~1880年間發生賣妻的案例有218件。他對這些案例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發現買賣妻子的人五花八門,有農業工人、礦工、手工業工人、工廠工人、紳士、職員、水手等等。賣妻的價格高低變動不居,一般在2先令到5先令之間。有時只換一塊表、幾件衣服、些許煙草。〔19〕最低價格幾乎降到分文不取的程度,可見丈夫是多么渴望擺脫妻子。賣妻要么由丈夫用繩索把妻子牽到集市上公開進行拍賣,要么通過有證人簽名的文本合同完成交易。

    在正式的妻子買賣中,必須履行以下的某些形式,當然,因為地區間的差異,不是每種形式都必須做到:首先,買賣必須在公認的市場或類似的交易關系中進行。其次,有時候,這種買賣舉行前先有某種公告或廣告進行宣傳。第三,儀式的中心部分是韁繩,即妻子是套著韁繩,通常是圍在脖子上,有時是圍在腰間,被帶到市場上來,這在英國許多地方被看成“合法”轉讓的一種必要的組成部分。第四,在市場上,必須有人履行拍賣人的職務,至少必須有一種公開拍賣的外表,大多數是丈夫親自擔任,有時也由某個有官員身份的人比如市場管理員、濟貧法官員、拍賣商等擔任。這些官員的行為也表明在當時典妻曾被看成是公認的習俗。第五,儀式要求花費一些金錢即支付購妻費,通常是一個先令左右,“為了吉利”,賣主常常要向買主歸還一部分購妻費,這是古老的流行的牛馬市場上歸還“運氣錢”的交易方式。第六,有時還通過一種類似于婚姻儀式的相互發誓來使實際轉讓韁繩的時機顯得隆重起來。〔20〕

    對于典妻的性質,有兩種意見,一是傳統的觀點認為典妻是一種典型的動產交易,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擁有和權力;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把典妻放在離婚和再結婚范疇內來看待。〔21〕梅尼斯博士的論文《賣妻》,其副標題就是“對英國大眾離婚的人類學研究”。斯通指出:在公眾心目中,這種認真進行的儀式解除了丈夫對妻子全部的未來義務,允許兩人重新結婚。〔22〕在英國19世紀中期正式確立離婚制度之前,賣妻成為丈夫與妻子脫離關系的一種手段,以此規避當時婚姻契約從法律上講不能任意打破的規定。在很多案例中,表面上是有公開拍賣和競價,實際上買主是事先安排好的,他已經是這名婦女的情夫,此前有的已經在一起生活了3年之久,有的女人“很高興”甚至是“迫不及待地”和買主離開。有的妻子被賣給她自己的親戚,如她的兄弟、母親甚至姐夫,這也說明賣妻是擺脫現存婚姻的一種方式。賣妻的時候,有時雙方都承認厭倦了對方,都沒有信守婚誓。在1760~1880年的218件賣妻案件中,妻子同意的有41件、妻子不同意的有4件、賣給情人的有40件、安排離婚的有10件、信息不詳的有128件。湯普遜一針見血地指出,即使我們把賣妻重新定義為答應離婚,這是一個婦女在兩個男人之間的交易,而不是一名男人在兩名婦女間的交易。〔23〕

    從典妻的儀式、目的來看,筆者認為典妻是禁止離婚時代的特殊產物,是民間離婚的一種方式。首先,由于教會法禁止離婚,但并不能阻止夫妻關系破裂,在沒有分居理由發生的時候,當然即使有理由可以訴請司法分居,對于大多數窮苦人來說,他們也沒有這個經濟能力提訟,同時分居后不準再婚的限制也不符合窮人的生活狀態,古今中外,長期的自給自足的經濟時代,窮人都只有夫妻組成家庭共同勞動才能勉強養家糊口,人們只有另辟蹊徑重組家庭。其次,從典妻儀式中賣主買主間象征性的金錢交易可以看出,賣出好價格并不是典妻的目的,他們最主要通過一些公開的儀式和象征,比如市場交易、金錢給付、套上繩索等等,使婚姻解除得到公眾的認可。正如斯通所說,買賣背后的動力是對個人幸福的追求。〔24〕第三,買賣中,必須經過女方的同意,否則交易無法進行,在許多買賣中,買主是事先安排好的,甚至已經是該妻子的情人了。〔25〕

    典妻借用了動產交易的形式,兩個男人用買賣牲畜的形式交換一個女人,實際上當時妻子在家庭中正是處于是丈夫財產的地位。這不能不視為對女性的侮辱,妻子買賣發生在這樣一個社會中,顯然是法律、教會、經濟和習慣使婦女處于一種低下的或(形式上)無權的地位。不過退一步講,相比有些窮人采取的另一種擺脫婚姻的方式遺棄來說,典妻顯然比遺棄更能保障妻子將來的生活。

    直到19世紀教俗雙方都沒有對典妻事件進行積極干預。〔26〕一個地方官員說:至于買賣行為本身,我認為我沒有權利制止……因為它建立在人民保持著的一種習慣上,或許,剝奪他們的這種權利將是危險的。〔27〕教俗官方的態度表明了對典妻的默許和認可,并反襯出典妻雖然在國家法上不被認可,其被群眾認可的合理性和由此而產生的合法性,卻使它得以長期持續的存在。

    2.協議分居(PrivateSeparation)

    1650年代,出現了婚姻管理的混亂,傳統的教會法院系統被破壞,共和國沒有同時建立起有效的機制,為了實現離婚再婚的目的,有錢人中間興起了一種私下簽訂協議規定雙方解除關系、權利義務然后自由再婚的一種協議分居的行為習慣。17世紀晚期18世紀初期,契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深入政治法律領域,人們的個人主義傾向也越來越明顯,所以協議分居行為日漸盛行起來。17世紀中后期,感情破裂而又沒有通節的夫妻日益增多,協議分居正好迎合了他們的需要,18世紀中后期,在中產階層這種協議分居越來越普遍。直至1857年離婚法通過,這種狀況仍然沒有改變。1908年據估計每年仍有2000件協議分居,相比之下,司法分居只有100件。〔28〕

    協議分居的盛行除了以上原因外,首先還在于當時法律規定申請司法分居者只能以通奸、致命虐待為理由,實際上很多時候,夫妻之間只是感情已經破裂,但并未有以上兩種情節,這就使他們無法通過司法分居獲得相對的自由,這也是1857年過錯主義離婚法的通過,沒有改變協議分居狀況的原因。其次,這種協議分居行為省卻了訴訟費用,便宜實用。第三,通過協議,雙方彼此都可再婚,約定互不控告對方,為私自再婚提供了便利。第四,通過協議,雙方不僅實現了簡便離婚并自由再婚的目的,而且較少的相互傷害和暴露隱私家丑。

    協議分居的雙方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第一,丈夫以年金的形式給予妻子撫養費,持續整個分開期間或妻子生存期間。第二,約定妻子的債務不再由丈夫負擔。第三,雙方具有簽約、訴訟和被的自由權利。第四,妻子享有免于丈夫騷擾和要求重新同居的權利。第五,雙方自由選擇居住何地,與何人一起生活的權利。第六,相互不對方的自由。第七,許多契約還約定,較小的孩子由父親將監護權轉給母親。〔29〕

    這種協議,顯然使雙方獲得了自由,有很多吸引人之處。最主要的優點在于可以使雙方的家庭避免因為司法訴訟暴露家丑,避免尷尬。其次,對于妻子而言,她可以獲得完全的經濟自由,可以避免司法分居訴訟中對妻子的羞辱和折磨。不過這種契約與普通法、衡平法以及教會法的規定是有矛盾的。尤其是有一天卷進訴訟時。大法官法庭一般接受關于財產的約定,但是否認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性。對于妻子而言,丈夫可能隨時訴請重新與其同居,或者提起通奸之訴;對于丈夫而言,可能面臨妻子和別人同居后生的孩子成為自己合法繼承人的危險。

    以上18世紀英國離婚的國家法(司法分居和國會私人法案離婚)和習慣法(典妻和協議分居)并非并行的兩條主線,實際上,正是國家法的局限使得它不能適應當時已獲得相當發展的個人主義的追求婚姻幸福的要求,不適應宗教影響日益削弱的新形勢,為了幸福和自由,婚姻破裂中的人們不得不另尋他途,或典妻或協議分居。當然,習慣法的形成及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使得大部分事實離婚行為在國家法控制之外,使得立法機關和司法部門不得不認真考慮國家法的改革問題。

    某些習慣實際上是在要求新的“權利”。從以上司法分居和國會私人法案離婚的局限,典妻和私人協議離婚的盛行,可以看出人們對離婚權利的訴求的強烈,透露出離婚法改革的必然,一定意義上促成了19世紀離婚法改革的浪潮。就國家法與習慣法的關系而言,可以說國家法的局限使習慣法得以出現并盛行,而習慣法的盛行又迫使國家法不得不做出回應。習慣權利的規范載體是民間規范;民間規范的重要規范內容是習慣權利。“事實上,國家法在任何社會中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無論其作用多么重要,它們只能是整個法律秩序中的一部分,在國家法之外,還有各種各樣的其他類型的法律,它們不但填補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30〕在作用上,民間法主要是補充、修正、反對甚或是破壞國家法的一種規范;在與國家法的關系上,民間法表現為與國家法既有共生又有沖突,最重要的是民間法相對于國家法來說具有獨立性,是相對于國家法的又一獨立知識系統,并不依賴國家法而存在。”〔31〕

    從世界各國法律發展史看,習慣法、民間法都曾經是成文法、國家法的基礎和來源,也是成文法、國家法的外部參照和社會文化環境,習慣法(民間法)實際上是社會中的活的法律。“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國家制定法與民間法的相互溝通、理解及在此基礎上妥協和合作將是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并且必然是一種漸進式的制度創新。”〔32〕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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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LawrenceStone,RoadtoDivorce,England1530-1987[M].OxfordUniversityPress,1990:144;[英]愛德華·湯普森著,沈漢,王加豐譯.共有的習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66.

    [30]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35.

    第5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關鍵詞]教育國際化;地方性;地方文化;高等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712(2013)25-0064-04[作者簡介]李徽昭(1975―),男,江蘇泗洪人,博士,淮陰師范學院國際交流處副處長,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周睿(1984―),男,江蘇泗洪人,碩士,淮陰師院文通學院講師。

    當前中國,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豐富、多元,為改革開放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撐與發展動力。在此過程中,教育國際化意識逐步增強,對教育國際化的認知有更多深刻感受。但仍還有不少辦學單位的教育國際交流參與者依然存在著結構性思維定勢,抱守著“國際高于地方”的思想觀念,忽視了教育立足地方辦學的實際。交流合作的過程中,地方文化得不到凸顯,國外合作院校與人員不能深層感知教育所在地的文化特色,也就無法推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深入發展。

    一、教育國際化的思維誤區

    近十多年來,隨著中國綜合國力提升,教育加速發展,教育國際化已經成為各級辦學機構推動本地教育發展的重要發展策略。各大高校也出臺了許多措施促進本單位教育的國際化,尤其是在教育教學中不斷引進新的教育理念,但“國際高于地方”“他國文化優于我國地方文化”依然是眾多辦學單位主要的思維方式。由此在教育中出現了忽視地方文化,盲目無主地參與國際化的現象。

    (一)國際高于地方的思維誤區

    教育國際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教育從大國向強國邁進的重要舉措。在全球化為主要發展趨勢的21世紀,教育國際化并非某些發達國家所特有的教育,而是世界各國在經濟一體化環境下對教育提出的發展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各國經濟相互聯系、相互依存與合作互助程度的不斷提高,高等教育乃至于基礎教育不得不日益走向國際化。早在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便發表了《關于高等教育的變革與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將高等教育的“國際化”與“適切性”“質量”相提并論,認為它們是世界高等教育變革與發展的三個主要方面。也就是說,教育國際化對教育變革與發展是其必不可少的步驟。由此可見,各國對教育國際化已達成一種共識和認同,教育國際化勢不可擋。

    面對洶涌的教育國際化潮流,我國教育國際化也陷入了西方化、美國化誤區,表現出文化弱勢的卑微心態,使我們在比較和評價中外教育時失卻了客觀標準,失去了立足本地發展的文化主體性。各教育機構辦學地方的文化無法在全球化的文化體系中與西方或美國文化比較,無法凸顯本土文化價值。尤其是,不少辦學機構對教育國際化的認識出現了誤差,認為既然教育已經走向了國際化,那地方文化就沒有意義了,教育國際化主要在于吸收西方文化,引進他國先進的教育教學體系。更有一些辦學單位簡單地把教育國際化理解為聘請外籍教師上幾堂課、選派學校的一些“達標(達到西方高校的入學要求)”學生出國交流或留學,這就是教育國際化,或者認為與國外高校進行一些合作和交流、舉辦幾場訪談,就叫國際化。

    上述理解都是喪失本土文化自主性的陷入誤區的教育“國際化”,他們把教育國際化的內涵變成了簡單而狹隘的片面之詞,人為地把教育國際化和地方文化分離。對此,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國際化”不僅僅只是一個向強勢國家學習并吸納、融匯本土文化的過程,同時也是我們在與強勢文化比較中重新觀照自身、向西方國家推介地方文化使雙方互動交流融匯并適應的過程,這樣的教育國際化才是教育思想、經驗及資源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對話、交流的真正的國際化。教育國際化是地方文化與西方互動學習借鑒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形成自己的東西,因此,可以說國際化同時也是一個地方化的過程。

    (二)國際與地方的文化辯證關系

    教育國際化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真正融于全球意識環境中的教育體驗。它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課程中的國際內容;二是與學者、學生的國際流動;三是國際技術援助與合作。[1] 地方文化是地方教育機構辦學的立足點,各教育機構立足地方,為地方培養人才,地方文化是中華文明多元一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其特殊性蘊含著豐富的地域文化積淀,向人類展示著特殊而多彩的地域文化精神。教育國際化與地方文化具有內在統一性,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兩者可以互相促進。一方面地方文化通過教育受惠于國際化,吸收國際化的養料,顯現出地方文化的價值與特性;另一方面地方文化又能很好地為教育國際化吸收,由此促進地方文化與國際教育的互動,推動地方教育國際化。

    魯迅曾說:“愈是民族的,愈是世界的。”今天我們對這句話的理解顯然已經更為深入,民族的東西必須具有世界性、全球共融的文化特質才真正具有世界意義,否則只會被時代和世界淘汰。因此,地方文化只有通過國際化與全球其他異質文化不斷碰撞,才能找到地方文化的獨特位置。也可以說,國際化與本土化之間應該保持一種必要的張力,既要在兩者之間堅守科學合理的文化立場,更要以本土化為目標,以國際化為手段,保持一種胸懷開闊的批判理性,通過全球化壯大地方文化。正因為如此,教育本土化不能代替國際化 ,教育國際化也不能排除本土化,兩者必須是相輔相成、對立統一的。

    二、高等教育中的地方文化與國際化

    (一)大學教育具有地方文化屬性,教育內涵于地方文化中

    “教育既是文化的產物,又是文化的動因。從廣義上說,高等教育是制度文化的組成部分,其發展變化也必然要受文化的制約和影響。”[2]教育的過程就是文化傳承的過程,教育活動的各個層面都蘊含著文化因素。文化功能是教育眾多功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地方院校在地方文化領域也進行了一些嘗試,比如利用地方深厚的文化資源開展名人研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江蘇淮安各高校對精神的研究,對大學生人格的塑造起到重要作用;有的高校通過博物館、圖書館等載體,宣傳地方文化和歷史傳統,使地方文化深入人心;有的高校設立專門的地方文化研究機構,把地方文化作為校本課程的一部分,與地方開展深度合作,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和實踐成果。

    大學文化既是地方文化的組成部分,又明顯區別于地方文化,高校四大職能中的人才培養以及文化傳承和創新功能,對地方文化的宣揚與傳承起到了重要作用。大學作為向社會輸送專業人才和提供高科技服務的教育機構,與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人文素養的提升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大學教育與地方文化的交融應該愈加深入。大學教育內涵于地方文化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對地方文化的挖掘。高校具有豐富的人力資源和科研條件,為地方文化開發和保護提供智力支持,地方文化應該成為各高校學科發展的新的增長點。二是對地方文化精神的研究。地方文化資源豐富多樣,但同時文化發展問題也很多,高校對地方文化的整理、考證研究將起到重要作用,高校通過地方文化精神的梳理推動學校校風與辦學精神的深入發展。三是對地方文化創新和宣揚的作用。地方文化既有與時俱進的內在價值追求,也有發揚光大的內在需要,高校作為人才和技術匯集地,創新地方文化、宣揚地方文化責無旁貸。

    (二)教育國際化首先須本土化

    高等教育國際化指的是“將大學教學、學習、研究及管理等置于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及世界教育和文化的大環境中去進行建設與管理”[3]。高等教育國際化是文化融合的過程,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基礎上,多樣化、民族化的地方文化逐步凸顯出來。從教育本身來說,它具有對文化的生產、傳播、創新功能,這就要求它既應該有“兼容并包”的系統,又要具有“海納百川”、吸納各民族或地方先進文化的度量。

    高等教育的國際化與本土化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兩者可以互相促進。為了形象地理解上述高等教育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關系,麥當勞的本土化策略成功的事例也許是最有說服力的。首先是麥當勞公司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市場的本土化服務營銷組合策略。麥當勞公司根據不同國家與民族的消費者在飲食習慣、飲食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差別稍作變化。在中國,麥當勞就推出了麥樂雞、麥樂魚、麥辣雞腿漢堡、麥香豬柳蛋餐等符合中國消費者飲食習慣的快餐食品。其次是制定本土化的促銷組合策略。本土化促銷組合策略必須考慮當地的文化、風俗和傳統。麥當勞公司的員工都是經過標準化培訓的當地人,本土化促銷主要是通過在電視、報紙、互聯網上做廣告,廣告主角都是普通的中國本土人民,廣告充滿地方文化氣息。在教育國際化過程中,無疑應該學習麥當勞的本土化經營策略,不斷在國際化過程中凸顯地方文化,將西方先進的教育理念逐步本土化,使之適應地方學生、辦學環境等,這樣的國際化才能真正符合地方文化的發展,也才能推動各個立足辦學地方的高校的發展。

    三、教育國際化的地方文化方式

    (一)在全球文化中找到地方文化定位,突出地方特色

    在全球化背景下,地方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地方文化是一個地區的教育、風俗、人情、物質的綜合體現,也是中國國家文化多元性的根本表現。地方文化是地方高校發展的血液,是地方高校形成辦學特色的源泉。地方高校和地方文化建設應該相互推動、相互促進、相互發展。以蘇州地方文化發展與蘇州大學建設之間的關系為例:20世紀初,蘇州得海外風氣之先,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使蘇州文化重煥生機,蘇州文化中的精致優雅、爭先發展等因素成為蘇州大學的重要特質。[4]

    在全球文化中找準屬于自己地方文化的定位,在國際舞臺上展現地方文化特色,在此方面,不少地方做出了嘗試和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揚州立足自身地理、歷史和文化特點,抓住“京杭運河沿岸眾多城市中的一顆璀璨的明珠”這一亮點,通過“世界運河名城博覽會”這個平臺,推動自身走向世界,使揚州文化獲得國際化發展。揚州是世界最早也是中國唯一與運河同齡的城市。歷史上,揚州因運河之利幾度成為中國乃至世界的經濟文化中心,與世界其他國家交往頻繁。揚州的鑒真東渡日本、韓國崔志遠來揚為官、意大利馬可?波羅旅居揚州,不僅向世界介紹了揚州,也促進了揚州文化與國際文化的交流。2007年以來,揚州先后與31座外國城市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成功向世界展示揚州地方文化魅力,成為讓本土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方式。[5]

    (二)辦學單位應以地方文化建設推動學校國際化

    地方院校要傳承、發展地方文化,必須結合課程教學,將地域文化內容靈活地融入到課程內容中。文化與課程存在著天然聯系,作為學校教育核心內容的課程與當地的社會文化處于不斷的互動之中。學校應該引導教師、學生正確對待地方文化、發展地方文化。比如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安排介紹地方文化的課程,可以在課程教學中融入地方文化的相關內容,增加學生對地方文化的了解,加強學生對地方文化的認同,確保傳授國際文化知識與提高地方文化知識儲備并重。具體而言,語言文化類選修課可以在英語閱讀教材中設置地方文化為主的文章,介紹典型的地域特色文化;地方文化類選修課可以讓學生了解、認識、傳播地方的傳統文化,能用中、英文雙語表述地方文化的主要內容,其根本目的是達到語言學習與文化傳播雙贏局面。地方文化是內容,英語是形式,兩者的結合可以使外語學習言之有物,更有現實意義,既滿足文化傳承的需要,又能避免學生對單純的英語基礎學習產生倦怠。[6]

    除此之外,地方文化建設可以從教材建設入手,注重地方文化品牌的外譯和輸出,將本地的歷史、民俗等具有特色的文化內容翻譯成英語,推廣本地文化。通過這些方式可以有效地提升地方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并將這種地方文化融入教育的各個環節。

    在教育日益走向國際化的背景下,只有凸顯地方文化價值,增強地方文化與國際化思潮的互動交流,才能深刻感知教育辦學所在地的文化特色,才能在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上得到深入發展,從而更好地以地方文化建設推動教育國際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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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數字鴻溝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和商務理念,不僅改變了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與管理,而且給傳統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促進了貿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貿易成本,簡化了交易過程,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對國際貿易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對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沖擊

    1.1對傳統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沖擊。

    傳統的比較優勢包括自然資源、資本、勞動力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差異。而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貫穿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始終,信息是電子商務重要構成要素,信息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信息比較優勢正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決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較優勢是指國與國之間對信息的生產、傳播、反饋與使用能力上的差異,信息技術因素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力和一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國家或企業的信息處理效率成為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條件,信息基礎設施的發達程度和信息產業的規模比重都極大地影響了一國在國際貿易甚至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實力和競爭地位。這種情況也使發展中國家原來具有的自然資源及廉價勞力的比較優勢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動的自由貿易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少好處的同時,機遇與挑戰并存。

    1.2對赫———俄新古典理論的沖擊。

    赫———俄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各國的要素豐裕程度不同,從而產生要素價格的差異,結論是一國利用相對較低價格的要素生產產品并進行國際貿易就可以獲得比較利益。該理論主要側重從供給方面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發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電子商務的交易迅捷性和網絡互動性使需求成為一種主動創造性的行為,電子商務更加強調企業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企業的生產成為按需生產,定制生產,即可以根據網絡匯總的需求和市場信息的變化來迅速調整全球范圍內的生產,需求對國際貿易生產和流向起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為修正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發來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和流向應當是現代國際貿易理論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需要。

    二、數字鴻溝可能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益廣泛,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斷加深的“數字鴻溝”。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文件,“數字鴻溝”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術在全球的發展和應用,造成或拉大國與國之間以及國家內部群體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尤其表現在掌握、應用信息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以及發展信息產業方面的差距。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發達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網用戶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發展中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網用戶的0.2%。從中我們很容易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信息化領域的差距遠遠大于目前南北經濟總量的差距。

    發達國家經濟實力強大,技術發達,電腦普及率高,企業人員素質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先入為主的優勢,牢牢占據了信息革命和電子商務的制高點,也必將在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中占據有利的地位。而發展中國家目前大多尚處于工業化階段,部分國家處于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型時期,而在新一輪的電子商務競爭中,信息、人才、技術等成為生產函數中極為重要的內生變量,這客觀上弱化了發展中國家原有的普通勞動力、土地和資源優勢,降低了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新的國際分工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

    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要發展電子商務,在前期需要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高投入,背負重債和財政困難的發展中國家無力承擔大規模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因此,發展中國家在與信息秩序和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則制定中幾乎無發言權和影響力,在發達國家制定的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中,發展國家容易被邊緣化,客觀上提高了他們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

    這對原本處于劣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導致在新一輪的貿易利益分配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距的拉大,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擴大“南北差距”。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影響

    當前的有關國際貿易法律、法規大多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多應用信息技術,以計算機網絡作為交易媒介,突破了傳統的有紙貿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規很多已經與這種貿易方式不合拍,這必然對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形成挑戰。

    3.1電子合同的法律規范問題。

    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不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現有合同法,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外,世界各國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3.2電子商務中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國際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3.3知識產權問題。

    1994年GATT/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新問題隨之出現。(1)版權問題。如何解決網上版權保護問題已經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問題。(3)出版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臨的政策挑戰主要有:如何修訂TRIPS協議,使之能夠全面陳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何和WIPO合作,對電子商務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問題進行統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國際通行的準則來保護知識產權。

    3.4其他問題。

    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市場的法律規范問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等都是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不容回避的問題,世界各國必須在這些方面加強立法,才能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四、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現行的稅收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適應于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尤其是電子商務應用到國際貿易領域之后,使得原本復雜的問題更加煩瑣,引發了現行稅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問題之一,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體有按照稅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機構、收入來源實行三種或兩種管轄權的,也有實行一種的。但不管實行怎樣的管轄權,大多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地域的界限,商業交易已經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難確定,大大加劇了跨國家、跨地區交易的發生。但是稅收還是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收入來源地和住所來源稅收,因此會引發一些沖突,例如重復征稅的問題。假設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而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法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該公民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住所稅收管轄權,中國政府將有權向該公民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話,法國政府也有權向其征收流轉稅;而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其征稅。在傳統貿易中,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解決,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來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難以判定,從而增加了解決國與國稅收沖突的難度。

    4.2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賦稅不公。

    首先,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網絡交易,網絡貿易與服務經營往往比較隱蔽,一般稅務機關很難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難以對網上交易進行稽查,導致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現行稅制難以對網上交易征稅,使得從事網絡交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稅。其次,有些國家比如美國等國家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在線交易免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稅率。上述情形導致即使相同性質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擔了輕重不同的賦稅,有悖稅收中性和平等原則。

    4.3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轉移問題。

    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更多依賴于軟件、計算機和通信網絡來進行,這樣必然增強了商業的流動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對高稅率的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而言,會促使他們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購買商品,此外電子商務加速了跨國公司的一體化,鼠標一點即可將其在高稅收國家和地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綜上,電子商務對不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產生了影響,使得不少國家國際貿易稅款流失,電子商務導致的國際貿易中的稅收轉移問題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4國家之間尤其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稅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電子商務能降低貿易成本,提高效率,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而且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信息產業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已經在未來的電子商務領域占據了比較有利的位置。

    為了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一直堅決主張電子商務免稅。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免稅區存有戒心,因為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稅基的大幅縮小,稅收流失增加,財政實力大為削弱,從而南北經濟實力差距將進一步拉大。:

    五、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是國際貿易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隨著Internet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它所面臨的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尤其是近年來,在國際國內有關非法侵入計算機網絡的事件層出不窮,給各國的經濟造成了重大損失。在Internet上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要解決商務活動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電子商務系統必須在安全策略的指導下建立一個完整的綜合保障體系,來規避信息傳輸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滿足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機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御性、不可否認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滿足這些條件,電子商務活動才能順利開展,與此相關的貿易活動才得以順利展開,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1]周升起等著:《國際電子商務》[M].中國對外貿易出版社2002年版。

    [2]婁策群,王偉軍著:《電子商務政策法規導論》[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劉剛著:《網上支付與電子銀行》[M].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齊玲:《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及國際貿易立法的影響》[J].《江漢論壇》2000年第12期。

    [5]王有剛,龔應梅:《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帶來的影響》[J].《商業研究》2004年第18期。

    第7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由于日本獨特的地理位置和歷史背景,使其在造型、建筑、園林等設計美學上與其它國家相比有其獨特之處,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

    1、反映人性的美學觀——瑕疵美學

    瑕疵的美學觀,是認為完美是不切實際的意念,轉為欣賞殘缺的事物,這種美學觀強調的是“不完整的狀態”也就是在事物不完整或不足的情況下,借由“缺”“拙”來表現美,因為有瑕疵,缺憾或不完美才有余韻的空間來體會感受不足之處,進而延伸、體悟物象傳遞的觀念或涵義,通過觀者與物象的互動將這種“不完全”的空白空間加以“完全”。瑕疵因為不完美才更具有人性化,正如禪學所主張的不完全的形式與有瑕疵的狀態更能表達精神特性,因為完美的形式容易使人僅僅注意形式本身,而忽略內在的精神。“沒有終極”的理念代表著未完成的狀態,也因此預留了極大的空間予觀者來演繹這個未完成的空間。同時因為不足衍生出無限增進的可能性,帶給觀者更大的想像空間。

    這種“未完成”的設計觀念,傳達出“設計的開放性”,在這種設計理念中一直存在著正向和反向的思維,設計者面對正反的設計思辨扮演著詮釋的角色,注重平衡完成與未完成的狀態,并利用不同的正反假設來評估最終完成的形態。在我們長期接受的知識與訓練追求完美無暇之際,接受這種從日本文化涵構所衍生的瑕疵美學,使我們能從不同角度及觀點去欣賞、學習不同文化所衍生的美學及美學背后的人文思想,進而創造出更體貼人性的設計哲學。

    2、極少主義

    魯道夫.阿恩海姆曾論述:“一個物體用盡可能少的結構把復雜的材料組織成有秩序的整體,我們說這個物體是簡化的。”特征是事物的結構特質,結構特征因總體式樣而確定,局部成分的特征越少,其總體結構的特征的數目反而會越多,換言之,局部越簡單,整體反而越復雜。這就是“極少主義(Minimalism)”的美學宗旨。即“少即是多”的設計理念。

    西方這種簡單的、功能性的美學精神,與當代日本的設計理念相對照,二者殊途同歸。

    在這種近乎禪宗的設計理念影響下,日本的建筑設計、園林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及平面設計產生了獨特的美學觀。在建筑設計方面,房子的規模一般適中與周圍環境共融共生甚至建筑延伸至環境中去。建筑的外觀形式也最大限度地與環境相融,體現了“所有事物的和諧價值,都是以自然為基礎并順應自然、與自然共存的和諧之美。”的美學思想。

    由于日本環境空間的狹小,同時受禪宗的影響,日本的室內設計表達出對簡樸信念的尊崇。簡樸的精神體驗是清除多余物質回歸本質。因而日本室內空間中的視覺符號很精煉,由于被減至最基本元素,因此設計元素之間的平衡關系就變成設計中的關鍵,極少主義在室內設計細節上的處理上十分低調,以似無設計中體現出設計感,無聲的闡述抽象、無形的難以言傳的美學精神。這種方式體現出極少主義的最本質特征。

    極少主義用簡潔的方式回到了設計的起點,在設計形式的表達上由于去掉了多余的元素,因此無論立體和平面空間的都顯現得異常純凈。如同美國建筑師萊特所言:“瑣碎的排除“。當物體的所有組成部分,所有細節以及所有連接都被減少或壓縮至精華時,它就會擁有這種特性。這就是去掉非本質元素的結果。這種減退的狀態促成精煉的形式,將內在特征隱藏在表象的特征上,以最少的元素表現豐盈的內涵意義。其形式表征即呼應了“極少主義”美學觀,也體現了日本講究和諧論與折衷論的形式原則。設計語言能夠達到精煉的狀態,無疑是藝術層次中的最高表現——恰到好處,任何增減都會破壞它的純粹之美。精煉的美學不僅是外觀表征上的簡約,在內在層面的思維中亦傳達出一種精煉的思想層次。日本當代的平面設計正是以這種樣式在多元化的世界平面設計中獨樹一幟,一般來說設計者很少以開門見山的明喻方式呈現符號的意義。常借用造型、色彩等設計元素,以暗喻的手法運用符號的觀念讓觀者自行去轉譯。使得觀者借由符號的點狀暗示,進而連成線,并由線構成面,最后縱觀整個設計的全貌。在設計中出現的諸多隱而不顯的設計傳達,除了表現傳統文化的智能外,更展現了設計師匠心獨具的巧思。

    3、陰陽美學

    日本的陰陽思想來自于中國的宇宙論,其論點就是宇宙間的所有現象以陰陽二元論來加以說明,因為各類事物,現象都具有陰陽兩極,且彼此對立,但到達另一極的頂點時即相互轉化達到統一的狀態,亦宇宙的和諧狀態。此極具哲學意念的宇宙觀,日本將之運用在設計美學、設計思維上,就形成了獨特的美學主張。即所謂的均衡與和諧的日本設計美學。陰陽美學是相對兩極的和諧論,從理性與感性的角度來解釋:理性著重“邏輯、技術與功能”的運作,感性則著重“意象、精神”的塑造,因此可將“理性/感性”的表征延伸為“功能/美學”的對照,并進一步地對應“形隨機能而走的設計主張。由于必須兼顧功能與美學上的協調,前者著重“外在的秩序”,后者著重“內在的混沌”,因此陰陽美學亦可稱為“折衷美學”。依照陰陽美學的詮釋以及形態學的意涵,屬于陰性的圖案設計,形態以圓形或曲線為設計表征,屬于陽性的圖案設計,則以直線或以直線所構成的尖銳形態為主,使得日本在處理圖案的構成設計與西方有所不同,同樣裝飾一個以直線構成的表面,西方會傾向水平或垂直的平行分割,以達到平衡的狀態。而日本設計家在設計中更傾向于在畫面上采用對角線不對稱的分割,以留白空間造成對比的豐富性。這種模糊的邊界既避免了直接的分界,又使得圖案具有視覺動感。

    日本的陰陽美學觀主張利用對立的兩個元素取得和諧的理想狀態,極力避免對立的狀態的產生。縱貫日本設計中利用表面肌理的光滑與粗糙、造型的曲線與直線、主體與局部的形態呼應,圖形與畫面留白的配置,都是通過陰陽元素的調和傳達出感官之美,使對立狀態相互和解。正如日本傳統的各類容器、櫥柜大多以直線構成,訴求秩序性的理性表征,呈現陽性美學的表征。而這些傳統器物的表面由漆器工藝表現,上面綴以細致、精巧的以流暢性曲線構成的圖案,呈現高雅、陰柔的陰性美學意象。

    當下設計的全球化是一種趨勢,但設計的民族風格和人文特色在多元化發展中卻隨之增強.日本的平面設計用30余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近一個世紀的發展路程。并形成了獨特的日本風格,就是因為他們在吸收外來文化的同時,更加強烈的意識到弘揚本民族文化傳統的重要性,在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之間找到了一條適合本國設計文化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1.李佩玲著《和風賞花幕:日本設計的文化性格》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

    2.斯蒂芬•貝利、菲利普•加納著羅筠筠譯《20世紀風格與設計》.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第8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關鍵詞】WTO體制/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

    在烏拉圭回合協定中,包含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協定)等涉及投資的規范。隨著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不斷發展,繼投資成為“新加坡議題”之后,①發達國家進一步力主在WTO體制下開展多邊投資協定(MAI)的談判。在國際實踐中,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連結點亦悄然發展。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究竟如何,這個看似不言自明的問題變得模糊不清,值得國際法學界認真關注和探討。

    一、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在體制上的分立

    (一)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是分立的兩種經濟活動

    眾所周知,WTO體制調整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直接投資(以下簡稱“國際投資”)關系。在這個意義上,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取決于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關系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一般認為,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兩種主要方式。兩者的基本區別在于:首先,從經濟活動內容看,國際投資指資本的跨國流動,通常表現為一國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外國投資經營企業,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投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國際貿易指貨物、服務或技術的跨國交易,通常表現為不同國家私人之間的貨物、服務或技術的交易。其次,從經營或交易時間看,國際投資一般是長期的經營項目,在投資合同中規定經營期限(如20年)或未規定經營期限,意味著永續經營;而國際貿易則一般是短期或一次性的交易行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交易期限,取決于交易的標的、環節等因素,在數日或數月內完成交易。再次,從東道國的管制方式看,國際投資活動經歷準入和經營兩個階段,涉及外資審批和投資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國際貿易活動通常只經歷交易一個階段,一般涉及關稅和非關稅措施。

    另一方面,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又是緊密聯系的,有時甚至是相互交融的。從歷史上看,國際投資活動是國際貿易活動的發展和延伸。在國際經濟實踐中,實物投資本身也是一種變相的國際貿易活動,而作為國際服務貿易形式之一的“商業存在”方式本身就是國際投資活動。《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認為,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都是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提高各國的經濟業績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日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為因果,促進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化。作為向國外市場交付商品和勞務的主要方式和國際化生產的主要因素,國際投資及有關政策日益影響國際貿易的規模與構成,與此同時,國際貿易及有關政策也對國際投資的規模、流向和構成產生重要的影響。傳統理論認為,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既存在替代性的關系,也具有互補性的關系。《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對不同行業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具體的分析,結論是,國際貿易最終必然導致國際投資,而國際投資將會帶來更多的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的相互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高關稅的國際貿易政策可能促進國際投資,而出口要求、外匯平衡的國際投資政策可能促進國際貿易。國際貿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動國際投資自由化政策的發展。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融合和相互聯系要求進行國家之間的政策協調以增強國際投資政策與國際貿易政策的一致性,避免政策效應的相互抵觸或抵消,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反映在法律上,調整國際投資關系和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一些國內法或國際法規范是相互滲透、相互作用的。

    由上述可見,無論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如何緊密聯系,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如何相互影響,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畢竟是分立的兩種主要經濟活動,國際貿易政策與國際投資政策畢竟是分立的兩種主要經濟政策。這似可作為考察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的基本出發點。

    (二)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兩個體制

    在國際經濟法體系中,以“顯著的經濟特征”為標準,主要有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等。所謂國際貿易法,指調整跨國貨物、服務和技術貿易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其淵源首先是國際貿易協定,而WTO體制是當前影響最大的國際貿易協定群。WTO體制屬于國際貿易法范疇,應當是沒有疑義的。

    歷史上,GATY/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各自循其特定的方式發展。雖然,試圖調整國際投資的努力可追溯到1947年GATT成立之初和流產的國際貿易組織(ITO),GATT作為《哈瓦那》和ITO的遺產繼承人,顯然與國際投資無關。或者更準確地說,GATT的管轄范圍并未擴及東道國對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所規定的條件。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分立,對脆弱的GATT是有益的。長期以來,在東方國家與西方國家之間、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之間許多最基本的爭議問題,諸如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責任、征收的法律后果、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起草《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等,GATT均置身事外。這些問題曾在聯合國大會及其下屬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旨在簽訂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和雙邊投資條約(BITs)的談判中辯論,但從未發生于GATT。[1]94

    就國際經濟法體系而言,WTO體制屬國際貿易法,而國際貿易法與國際投資法分立,同樣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分支。兩者雖然不是涇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隸屬。當前,由于發達國家的強力推動,WTO已涵蓋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領域,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涵蓋內容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然而,這并不能改變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兩種分立體制的基本分野。

    二、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在內容上的聯系

    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作為可獲得的投資和金融資產競爭集中的結果,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可選擇的范圍日益縮小。另一個重要特征是各國受外部力量驅動作出其經濟決策。得益于全球自由貿易的發達國家,控制了充足的政治和經濟力量以確保推行其有關自由化、私有化和外國投資的政策。它們通過創設WTO等國際組織及其體制和有關投資的雙邊或區域性條約來達到其目的。[2]83

    發達國家將投資議題納入GATT/WTO體制的企圖由來已久。早在1982年12月GATT部長級會議上,美國作為主要倡議者,首次提出了將投資議題納入GATT體制的建議。由于歐共體成員和發展中國家反對,該提議被取消。在烏拉圭回合中,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強力推動下,產生了TRIMs協定等涉及投資的規范。隨著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不斷擴張,投資已然成為WTO體制下多邊貿易談判的議題之一。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涵蓋內容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

    烏拉圭回合的成果涉及投資的主要規范包括TRIMs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其中,GATS和TRIPS協定只是部分內容涉及國際投資。GATS中涉及國際投資的主要內容是,“商業存在”作為服務提供方式,本身也是一種投資方式。而TRIPS協定通過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IMs)問題,則直接涉及各國外資法的“履行要求”。TRIMs協定專門調整各成員的TRIMs,是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重疊的最典型實例。顧名思義,TRIMs協定是規范TRIMs的協定,不是一個有關投資的綜合性多邊法律框架,比之OECD主導的《多邊投資協定》(MAI)和各國普遍接受的BITs,其適用范圍極為有限,只能視為朝向有關投資的多邊管制框架邁出的一小步。[3]116-117

    WTO成立之后,WTO體制有關投資議題有兩個重要的發展。其一是根據1996年WTO《新加坡部長理事會宣言》第20節設立了“貿易與投資關系工作組”(WGTI),專門研討貿易與投資的關系。在該會議上達成的決議是,WTO應研究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系,由WGTI開展專門研究。其研討范圍限于WTO成員提出的同“貿易與投資的關系”相關的議題。其研討工作雖然不具有立法或立法建議的性質,只是一種啟發性、指導性工作,但反映了WTO體制內對“貿易與投資的關系”的持續關注。[4]98-105同時,也反映了WTO力圖將投資議題納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趨向。

    第二個重要發展體現于WTO《多哈部長理事會宣言》有關投資的內容。WTO成員同意多哈回合有關貿易與投資關系的討論集中于澄清范圍與定義、透明度、非歧視、基于GATS型“積極清單”(positivelist)的設立前承諾、發展的規定、例外與收支平衡的保障以及協商與成員之間爭議的解決。在該框架中沒有BITs等傳統國際投資條約包含的重要問題,如給予外國投資者的保護性待遇、貨幣轉移、針對征收的保護以及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議的解決。該宣言未規定傳統國際投資條約有關投資保護、促進和自由化的宗旨,而是強調其他新目標,即“任何框架應以平衡的方式反映母國和東道國利益,并適當考慮東道國政府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它們為公共利益的管制權利”。上述新目標涉及的三個因素值得注意:一是促進的利益限于國家利益,而未提及私人投資者的利益;二是適當考慮的國家利益主要是東道國的利益,而不是投資者母國的利益;三是堅持“管制權利”意味著界定外資財產權利與東道國管制外資的權利是WTO多哈回合有關投資議題談判的爭議焦點。[5]86

    顯然,目前WTO體制的投資議題仍然限于“與貿易有關”的領域,不能等同于BITs等傳統國際投資條約或MAI,兩者不能混淆。需要特別引起警惕的是,在WTO體制中,發達國家看來是采取“步步為營”和“得隴望蜀”的策略,從投資議題的談判談起,一俟時機成熟即轉為NAI談判。

    應當指出,在貿易談判中涉及投資,并非GATT/WTO的獨創。一些涉及投資的多邊經濟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NAFTA)和《能源條約》等都是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產生的。其原因是,在多邊經濟談判中將貿易與投資問題相聯系,提供了支撐條約談判的寬廣的交易基礎,這是單純的多邊投資談判無法企及的談判方式。這是基于貿易的投資談判方式。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增加其在發達國家市場的貿易量,將導致它們對外資采取更自由的保護性政策。不僅如此,從談判理論的觀點看,在多邊談判中涉及的問題越多,當事方就可能設計越多的協調點(trade-offs)。而當事方擁有越多的協調點,就越可能發現達成協議的基礎。[5]87

    三、WTO體制連結國際投資及其規范的新動向

    近年來,在發達國家的推動下,WTO體制的基本原則、規則及其相關案例與國際投資活動和國際投資法各種淵源正在形成新的連結點,將對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這一新的發展動向值得密切關注和跟蹤研究。

    (一)WTO基本原則對國際投資活動的適用問題

    WTO基本原則指WTO成員普遍接受的調整相互之間貿易關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則。WTO基本原則是在GATT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來自歷次多邊貿易談判,特別是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一系列協定。關于WTO基本原則,學界有不同的見解。多數學者基于WTO是GATT的繼承和發展的認識,將GATT基本原則作為WTO基本原則。②少數學者強調WTO基本原則的普遍適用性,認為在《WTO協定》中明文規定并普遍適用于WTO各個領域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是WTO體制的三項最基本原則。[6]19盡管對WTO基本原則見仁見智,貿易自由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學者普遍認同的。

    WTO貿易自由化原則包含了市場準入、關稅減讓和取消數量限制等內容。鑒于前述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基本區別,不能簡單地援引WTO的貿易自由化原則,推而廣之,主張國際投資自由化。國際投資因涉及國家的經濟要害或敏感部門,加之長期性質,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涉及國家問題。鑒此,各國對外國投資的準入,一般保持和行使充分的管轄權。對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對西方國家的投資自由化的要求不能無原則地遷就,更不宜作為多邊投資談判的“首要目標”。②有西方學者指出,OECD的MAI試圖對國際投資提供與國際貿易和國際服務相同的自由環境,其失敗原因是未能充分考慮不同的非生產商的利益,部分地是由于OECD國家的環境和勞工權利倡導者的極力反對。[7]57

    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構成的WTO非歧視原則也不能完全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其理由首先是,在WTO體制中,除了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之外,非歧視原則主要適用于國際貿易的“產品”和“服務”,兩者均為“物”,而在國際投資領域,非歧視原則主要適用于“投資”和“投資者”,即包括了“物”和“人”。其次,國際貿易一般是一次易,而國際投資包含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兩個階段,在外資準入階段,可能牽涉國家問題,各國對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一般尚無法實行國民待遇原則。

    (二)WTO體制下啟動MAI談判問題

    制訂一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綜合性、實體性的多邊投資協定,是發達國家長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實現的目標。OECD的MAI談判失敗后,隨之產生了WTO能否接此重任的問題。日本和歐共體極力推動在1999年11月召開的WTO西雅圖部長理事會會議上啟動MAI議題的談判,這一企圖因受到一些發展中國家代表團和非政府組織的反對而偃旗息鼓。2001年12月召開的WTO多哈部長理事會會議仍未達成明確啟動多邊投資規則框架談判的最后決議,只是提及正式決議留待坎昆部長理事會會議決定。在2003年9月召開的WTO坎昆部長理事會會議上,多數發展中國家表示尚未做好MAI談判的準備。[8]316由于各成員在農產品議題和新加坡議題的尖銳矛盾無法調和,坎昆會議重蹈西雅圖會議無果而終之覆轍。[9]1332005年12月,在WTO香港部長理事會會議上,投資議題仍未能取得進展。[10]盡管發達國家一再強調MAI對于促進國際貿易的重要性,在WTO體制中是否需要MAI,尚未達成共識。[3]122

    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在WTO體制中提出投資議題,只是“投石問路”,其更重要的目標是將MAI納入WTO體制。早在1998年,時值OECD的MAI談判陷入困境,法國政府委托進行的一項有關MAI的研究結果認為,OECD不是MAI的適當談判場所,不能在已有基礎上繼續該談判。法國總理進一步指出,MAI的適當談判場所不是OECD,而“很自然地是WTO”。[5]84面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反對的情況,一些主要發達國家提出了看來較具彈性的兩項建議:一是將MAI定位為“復邊協定”(PlurilateralAgreement)。④依此定位,對WTO投資議題談判感興趣的WTO成員可啟動并持續進行MAI談判,達成協議后,由希望成為MAI當事方的WTO成員簽署并加入。這樣,未參與談判的其他成員不會受到損害,因為它們可自主決定選擇保留在MAI之外,甚至是MAI談判之外。二是MAI采用CATS“積極清單”的承諾方式。該方式意味著,MAI的約束力不會自動延伸到締約方所有行業和所有投資領域。相反,各締約方可規定承擔義務的行業和承擔義務的種類。[11]94-95

    有西方學者在預見MAI談判的前景時指出,MAI或類似的條約,最終將在WTO體制下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在WTO受阻,則會在其他現有的或未來新設立的體制結構中達成。[12]243還有西方學者更為樂觀地預測,很有可能甚至可以肯定,有關投資議題的談判最終將在WTO體制中完成。[7]58顯然,一旦發達成員的主張占上風,發展中國家被迫接受,WTO將成為催生MAI的溫床。

    應當指出,GATT/WTO體制是發達國家主導的體制。在對GATT/WTO體制作歷史考察之后,印度WTO專家哈吉拉·勞·達斯指出,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歐共體一直在GATT/WTO體制中追求其自身的發展利益和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已獲得了成功。歷史表明,GATT體制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和創建的,②發達國家無論何時意識到某些對其有重要利益的議題,都會將其納入GATT/WTO談判議程。因此,GATT/WTO體制一直以來幾乎都承載著發達國家的利益主題,而GATT/WTO體制的主要特點是依據主要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的法律和慣例模式而形成。[11]16-19將MAI納入WTO體制,同樣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其主要目的是,通過WTO的貿易自由化機制擴大投資的自由化,確保其海外投資者能在發展中國家自由進入和經營,從而消除或削弱發展中國家調整外資準入和外資經營的權力。如果在WTO體制中形成MAI,其義務將如同WTO其他協定一樣約束各成員。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是十分困難的局面,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將喪失其在發展過程中調整外國投資政策的所有靈活性。此外,將MAI納入WTO體制所產生的嚴重后果之一是,使發展中國家因外國投資問題而面臨交叉報復的風險。⑥

    筆者以為,能否在WTO體制中啟動MAI談判的基本問題在于,該談判有否WTO法上的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下簡稱《WTO協定》)第2條題為“WTO的范圍”,第1款明確規定:“WTO在與本協定附件所含協定和相關法律文件有關的事項方面,為處理其成員間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該基本規定表明,WTO的管轄范圍是“其成員間的貿易關系”。顯然,WTO是調整其成員間貿易關系的國際組織,而不是富有夸張意味的所謂“經濟聯合國”。⑦《WTO協定》第3條進一步規定了WTO的職能,指出WTO“應為其成員間就多邊貿易關系進行的談判提供場所”。關于未來的談判議題和協定,“WTO還可按部長級會議可能作出的決定,為其成員間的多邊貿易關系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并提供實施此類談判結果的體制”。顯然,無論是當前或未來的談判議題,都必須在“多邊貿易關系”的涵蓋范圍之內。由于MAI并非“多邊貿易關系”的一部分,MAI談判顯然不屬WTO的職能范圍。

    (三)區域貿易協定中的“WTO適用條款”

    早期的區域貿易協定(RTAs)一般只調整締約方之間的貿易關系。隨著RTAs在世界范圍的發展,已包含了廣泛的經濟領域,特別是有關國際投資的規定。有的RTAs甚至專章規定外國投資問題,如NAFTA第11章。

    在WTO體制中,有關規范RTAs的規定,主要是GATT第24條、《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和授權條款、GATS第5條等。WTO通過對RTAs的規范,進一步直接或間接影響了由WTO成員組成的RTAs中的投資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的RTAs中,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同時對成員之間的貿易和投資產生影響。如2003年7月生效的《東南亞國家聯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FACEC)第1條規定的宗旨是:(1)加強和促進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2)逐步促進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創設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資體制;(3)開辟新領域和發展締約方之間的更緊密經濟合作的適當措施。由上述宗旨可見,“投資合作”、“投資體制”表明了投資在FACEC中的重要性。FACEC第5條進一步專門規定投資體制、投資合作與投資保護事項。⑧

    在FACEC中,許多條款受WTO規則調整,涉及GATT的傳統領域,如貨物貿易,或涉及烏拉圭回合的新領域,如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FACEC第6(3)(d)條題為“WTO規定的適用”,明確反映了FACEC將某些WTO規則作為締約雙方直接適用的第一選擇。不僅如此,FACEC締約方還同意根據WTO有關規則談判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可見,FACEC的一些條款與WTO規則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FACEC的一些條款是以WTO規則作為依據、基礎或補充。鑒于“投資合作”是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重要內容及貿易與投資的相關性,WTO規則對FACEC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知識產權問題的適用也必然直接或間接影響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有關投資規范的形成和發展。

    在RTAs實踐中,對WTO成員而言,需要區分“WTO調整范圍之內”和“WTO調整范圍之外”的概念。毋庸置疑,在WTO規則調整范圍之內,各成員應嚴格遵循規則,履行承諾,在RTAs中重申或強化WTO規則。另一方面,由于各成員的履約責任以其承擔的WTO義務為限,在WTO規則調整范圍之外,如投資領域,各成員可根據一般國際法,通過RTAs調整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

    (四)BITs中的“WTO相符性條款”

    在近年的BITs中,也出現了涉及WTO的條款。如加拿大2004年6月提出的《某國與加拿大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草案》(NewtextproposedbyCanadaasofJune2004,Agreementbetween……andCanadaforthePromotionandProtectionofInvestments)第5條第2款涉及“間接征收”條款的適用范圍。該款特別規定:“本條規定不適用于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以此種頒布、撤銷、限制或創設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簽訂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為限。”

    該條款規定的重要意義首先是,雖然表面上排除了該條款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的適用,但實際上表明了該條款仍具有適用的可能性。換言之,締約方“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授予的強制許可的頒布或知識產權的撤銷、限制或創設”如不符合《WTO協定》,特別是TRIPS協定的有關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間接征收”。更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征收認定直接與“WTO相符性”相聯系,反映了BITs實踐與WTO體制掛鉤的新動向。

    應當指出,BITs是傳統的雙邊條約安排,是締約雙方平等協商談判的產物。締約雙方如同為WTO成員,愿意在BITs引入“WTO相符性”要求,無可厚非,但締約雙方必須接受者,當以“WTO調整范圍之內”為限。而在“WTO調整范圍之外”的投資領域,是否規定“WTO相符性”要求,則完全取決于締約雙方的真實意愿,不可強求。

    (五)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問題

    有學者認為,在近五年的實踐中,有關法律語境意義的最具爭議的問題是,WTO體制的相關性及WTO有關“同類產品”(likeproducts)的案例對BITs的解釋。近年國際仲裁實踐反映了這方面的新發展。

    在S.D.Myers,Popev.TalbotandFeldman案中,NAFTA仲裁庭的裁決看來是主張WTO有關案例確實是適于指導NAFFA仲裁庭。與此同時,有關國民待遇的理解也有了重要的發展,趨向于反對在BITs的解釋和適用中考慮WTO有關案例。其主要理由是,WTO爭議解決實踐是朝一個要求有特定目標的具體方向發展,各成員政府承擔了對其政策合法性的舉證責任。2004年,仲裁庭在OECPv.Ecuador案中駁回了有關WTO爭議解決實踐應適用于厄瓜多爾與美國之間BIT爭議的主張。該仲裁庭注意到,與WTO有關的是“同類產品”,而BITs的相關規定是“同類情況”(alikesituation),認為WTO有關競爭和替代性產品的政策與BITs有關“同類情況”的政策不能同等對待,WTO規則適用于受來源國措施影響的進口產品,而BITs是用于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地位的保護。2005年8月,在Methanex案中,仲裁庭對NAFTA條款與WTO條款進行了詳細的比較分析,認為NAFTA當事方認識到WTO體制中“同類產品”與NAFTA有關外國投資的“同類情勢”(likecircumstances)用語的不同。根據傳統的國際法解釋規則,仲裁庭裁決,外國投資語境中的“同類情勢”不能視為與WTO體制的“同類產品”概念相同,因此,BITs應以自主的方式解釋,獨立于WTO爭議解決實踐。[13]

    上述國際仲裁實踐否定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的基本立場是值得肯定的。由于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兩個體制,WTO爭議解決機制與國際投資爭議解決機制是分立的兩種機制,主張WTO案例對國際投資案的“先例”價值實屬牽強附會。

    四、結語

    誠然,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關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相互融合,相互影響。反映在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的關系上,兩者在內容上也出現了某種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然而,由于WTO體制與國際投資法是分立的體制,分別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兩者不能相互取代。兩者在內容上某種程度的連結、重疊或交叉并不足以否定兩者在體制上的分立。正如國際貿易不能取代國際投資一樣,WTO體制也不能取代國際投資法。反之亦然。鑒于WTO體制連結國際投資法的種種新動向,WTO各成員應依據《WTO協定》的有關規定,堅持將WTO體制的投資規范嚴格限于“與貿易有關”的范圍,并避免WTO體制“與貿易有關”領域的過度擴張。在當前的相關國際實踐中,特別要審視將MAI納入WTO體制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關注WTO體制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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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國際關系論文范文

    【關鍵詞】本科畢業論文;過程管理;成績評定

    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環節是本科生在校的最后一個學習環節,也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學習環節。它是學生在系統學習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程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按照科學的思維方法和規范化的研究進程,系統完成的一項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的科研活動。[1]因此,畢業論文的質量也成為衡量教學水平,學生畢業與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2]然而,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檢查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開展的一系列專項調查顯示,近年來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普遍呈下降趨勢,大學生畢業論文整體水平不高已成為不爭的事實。[3-4]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套科學的成績評定體系。

    評價是關鍵,如果不能評價,你就不能控制;如果不能控制,你就不能管理;如果不能管理,你就不能提高。任何活動領域要保持較高水平的成就,評價就不可或缺,本科畢業論文當然也不例外。[5]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是本科畢業論文的一個關鍵性環節,這一環節的工作直接影響教師指導本科畢業論文的責任度和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認真度,從而直接影響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因此,一套科學合理的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對于提高本科畢業論文質量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一、現有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分析

    當前各所高校都對本科畢業論文的成績評定設定了一整套形式上比較完備的程序,但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評價主體單一。有些高校由指導教師直接評定成績,有些高校由指導教師的成績綜合答辯成績,由指導教師、評閱教師和答辯小組綜合評價的方式相對較少。評價主體單一在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過程中比較容易操作,但結果不夠客觀。

    (2)評價內容不全面。當前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涉及內容不夠全面,很多高校只是單一的評價畢業論文本身的質量及答辯的質量,而忽視對畢業論文撰寫過程的評價。評價內容不全面在實踐中也引發了另外一個問題,即畢業論文成績評定指標不科學。

    (3)權重的確定存在隨意性。高校在確定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的權重過程中存在隨意性,一般由教務科直接給出,缺乏科學的調查,缺乏精確的測算。

    (4)評判標準模糊。對于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很多高校只有指標和權重,但是沒有評判標準,有些高校雖然有評判標準但是也比較模糊,給予了評定教師太大的操作空間,易于因主觀因素妨礙他們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正因為當前本科畢業論文的成績評定體系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才使得有太多價值不大的論文得以僥幸通過,從而導致本科畢業論文整體質量的滑坡,因此,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更好地控制和管理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環節工作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構建思路

    本科畢業論文是一個綜合性和系統性很強的教學環節,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包括選題、前期材料準備、開題、撰寫論文、答辯等環節,如圖1所示。如果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就會給畢業論文的最終完成情況造成影響。畢業論文的質量取決于各個環節的質量,畢業論文應該注重全程化的管理,因此科學的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應對每一名學生畢業論文的全過程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每名學生的畢業論文成績,即通過控制過程提高本科畢業論文教學質量。

    因此本文對于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的構建思路是基于本科畢業論文的過程管理構建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同時兼顧以下原則:

    (1)評價主體多元化。本科畢業論文的成績由三部分主體給出,指導教師、評閱教師和答辯小組教師,減少指導教師評分所占份額,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畢業論文成績的客觀性。

    (2)評價內容全面性。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內容全面性,涉及學生在畢業論文整個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開題質量、畢業論文本身的質量及答辯的質量等。

    (3)權重確定的科學性。本文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采用科學的方法確定權重。

    (4)評判標準的明確性。盡量使成績評判標準明確化,以使成績評定體系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學生在撰寫畢業論文過程中的行為,也便于成績評定教師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基于過程管理的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

    1.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的指標

    基于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的構建思路,本文確定了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的指標,由四個部分組成,即前期成績、態度及表現、論文成績和答辯成績。具體如圖2所示。

    2.確定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指標的權重系數

    本文采用強制確定法(Forced Decision)確定指標的權重系數,根據各層次評價指標對于上一層次指標的重要性程度,給予一定的權重。本文選擇高校15位本科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有5年以上指導經驗)用(0-4)強制確定法進行各層次指標的重要度比較。將15位指導教師的評分值作綜合統計,可計算出指標的權重。0-4打分方法為:A1和A2比較,如果A1非常重要,則A1的分值是4,A2得0分;如果A1比較重要,則A1得3分,A2得1分,如果同樣重要,就各得2分。

    如對于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一級指標有四個,前期成績A1,態度及表現A2,論文成績A3,答辯成績A4,表1是某位指導教師的評分值,表2是15位指導教師評分值的綜合統計結果及權重系數,同理可求出其他指標的權重,如圖2所示。

    3.確定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的判定標準

    本科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為5檔,優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各個指標的評定也分為5檔,這樣使得成績評定有據可依,比較好地指導教師評定成績,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畢業論文成績評定的客觀性。這里我們以“論文成績”這一指標展開分析,其判定標準如表3所示,其他指標的評定標準這里限于篇幅不再贅述。

    4.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的說明

    (1)體系操作說明。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過程中,“前期成績”,“態度及表現”得分由指導教師單獨評分;“論文成績”由指導教師和評閱教師分別評分,各占50%,取加權得分;“答辯成績”由答辯小組教師綜合評分。各個二級指標按照評判標準打分后,依據層次分析法計算總評分,確定每位本科畢業生的畢業論文等級。

    (2)體系實施的保障措施說明。一套科學合理的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的成功實施離不開相應的激勵措施作保障。①教師方面,適當增加指導畢業論文的教學工作量,使教師愿意在指導畢業論文方面下功夫。同時,把指導畢業論文的成績作為教師評選優秀教學質量獎、職稱晉升和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據,使教師負起指導和督促的責任,真正地承擔起畢業論文質量把關人的角色。②學生方面,建立嚴格的獎懲制度。畢業論文優秀的同學,可采取提前參加答辯、推薦免試研究生、評選優秀畢業生、頒發物質獎勵等措施;畢業論文質量差的同學,可采取推遲答辯時間、取消優秀畢業生、免試研究生資格等措施;答辯不合格的論文安排二次答辯,甚至參加下一屆畢業論文環節;學術不端的論文,不能參加正常答辯并給予處分。這樣一方面可提高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能對那些態度不端正,存有僥幸心理的學生起到警示作用。

    四、結束語

    質量是教學的生命線,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所學校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從整體上反映高校人才培養水平的高低。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涉及畢業論文寫作的全過程,包括選題、開題、撰寫、答辯等環節。因此,基于過程管理完善本科畢業論文成績評定體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堅持執行本科畢業論文評判標準,規范本科畢業論文成績的評定,可以充分調動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積極性,可以增強教師指導的責任心,可以對本科畢業論文的成績加以客觀、科學地評價,從而更好地控制和管理本科畢業論文工作,最終實現本科畢業論文整體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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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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