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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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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水利工程;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造價;質量機構

    根據水利部近期通報的自2009年9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的一系列問題。2009年9月至今,在排查的29095個項目中,共累計發現了12402個問題,盡管近90%得到了整改,但有些問題仍然繁復出現,甚至性質相當嚴重。這些質量問題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期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勘測工作、初步設計存在錯誤或缺陷,不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意見,或是施工單位不按程序進行設計變更;二是在工程制度方面,工程的項目法人組建不規范,招投標工程不合規,監理工作不到位。

    針對水利工程存在的以上普遍問題,結合自身多年來的工作經歷及體會,談談我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粗淺看法。

    1 工程項目能否按質按量完成主要體現出前期組織部門及業務專業情況。

    項目的實施階段包括設計前的準備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等。項目管理的核心任是項目的目標控制,如果一個項目沒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沒有明確進度目標和沒有明確的質量目標,就沒有必要進行管理,也無法進行定量的目標控制。工程項目往往由多個參建單位承擔不同的建設任務和管理任務,各參建單位的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和利益不盡相同,因此就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項目管理。各參建單位應選派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按職能分工,各負其責,使項目管理運行高效有序。

    2 進行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為按設計要求施工打好基礎。

    主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技術人員通過熟讀圖紙、規范往往會發現各種對施工質量有一定影響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可在設計交底會議中得到研究與處理。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會議由建設、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質監等單位參加,通過會議磋商使各方明確設計意圖、設計要求、施工技術參數,經設計單位對各方提出的圖紙、設計等方面相關問題進行解釋,澄清歧意,最終形成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會議紀要,指導工程施工。

    3 擇優選擇承包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是確保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前提。

    建設一處好的工程,施工企業的隊伍素質和管理水平是最重要的因素,承包者既要有精良的設備,優秀的施工隊伍,又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和科學的管理手段,還必須有經驗豐富的領導群體,協調各方關系,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因此,在工程實施階段要嚴格按國家規定開展施工招標,認真審核投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質量保證措施和施工方案能否按合同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作為選擇承包商的重要依據,在此前提下以合理報價擇優選擇承包商。

    4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機構。

    4.1 建立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施工單位與工程質量關系最直接、最密切,其活動直接影響工程建成后的工程質量。強有力的項目部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關鍵,因此,建立高效、多能的項目經理部顯得非常重要。根據項目對人力資源的要求,擇優選用技術能力高、質量意識強的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班子,提高工作效率;項目部要成立必要的下屬機構,確定以項目總工為首,技術科、質檢科、財務科和實驗室為輔的技術管理系統,為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奠定堅實的基礎。

    4.2 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項目部應建立以項目總工為首、專職質檢員為主、以質檢員和施工員為骨干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完善質量控制手段。施工中,嚴格按照規范、基本建設程序和施工合同進行施工,認真執行施工質量“三檢制”,實行逐級檢查逐級簽字制度,確保質量保證體系的良好運行。

    5 提高施工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技術能力。

    施工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能力,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首要條件,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加強質量意識教育和質量技能訓練,嚴格施工人員的資格考核,堅持按規定持證上崗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施工隊伍,并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施工作業環境,調動施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高質量地完成施工任務。

    嚴格管理項目部成員,明確每個項目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任務。調動所有人員的積極性,并輔以必要的激勵機制,使成員的潛在能力得到充分的發揮,建立項目成員之間進行溝通和解決沖突的渠道,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工作氛圍,形成有效的內部團隊機制,使項目部能夠高效運轉。

    6 嚴把控制好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關。

    原材料、半成品是構成建設工程實體的基礎,材料的質量也就形成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因此,對原材料質量的控制是提高工程質量的必要條件和前提。施工過程中,首先要控制材料的性能、標準與設計文件是否相符,然后從材料的采購、運輸和保管上嚴格控制材料的質量、及時掌握材料的價格變化、供貨能力等信息,選擇信譽好的供貨廠家,取得質量好、價格低的材料資源。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材料的存放,對用量大、進貨渠道暢通的材料,可定期進料;對用量較少供貨緊張的材料,適當多進或一次進足,確保不誤工需。進場材料要求提供出廠合格證和化驗單,質量人員按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嚴把進料關,杜絕不合格材料應用于工程建設中。

    7 了解施工地理環境。

    施工環境因素主要包括地質水文狀況,氣象變化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施工現場的通風、照明、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和作業環境等內容。環境因素對工程施工的影響一般難以避免。要消除環境對施工質量的不利影響,主要是采用預測預防的方法進行控制。對地質水文等方面的不利影響的控制,應根據工程要求,分析基地地質資料,預測不利因素,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如降水排水加固等技術控制方案;對天氣方面水利條件,應落實人員器材等方面的各項準備以緊急應對。

    第2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證體系,監督管理

    20世紀80年代我國建筑業引進了土木工程施工的合同條款(FIDIC條款),開始與國際上先進的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方式接軌,實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將現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工程實踐中加以應用,明確質量管理工作中的監理負責制,制定各級質量制度,強化質量管理意識,努力推行工程質量管理方式。

    一 當前工程質量管理突顯的幾個問題

    1、參建各方未能真正認識或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職責

    參建各方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各方質量責任和義務上存在有意規避各自責任現象。各方只管自己,對他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行為不制止、不舉報,未能形成參建各方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此規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還錯誤地認為建設工程質量是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

    2、在工程質量驗收工作中,參建各方履行質量驗收責任不到位

    參建各方在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單位工程驗收時,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是質量驗收的責任主體,沒有很好地按照相應的驗收標準要求參與和進行驗收,而是等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派出的質量監督人員來發現問題。強制性條文《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第6.0.4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有關單位對這一規定要求沒有很好地理解和執行。

    3、受地方保護影響,質量狀況信息不暢通,違法行為難查處,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均建立了工程質量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并按時組織了監督檢查,也確實發現和解決了一些問題。但事實上,有的地方為了本地區的政績和榮譽,有意隱瞞質量狀況,使檢查難以獲得壘面、客觀、真實的質量狀況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區的發展需要,對出現的各種各樣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或出臺地方政策給予保護,使問題無法得到查處和解決。

    4、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設工程建設周期長、環節多、點多面廣,政府部門沒有足夠的人力進行日常檢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來代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能。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承擔監督職能時,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之前的工程質量監管方式的影響,將工作重心放在監督檢查上,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而在對違法查處方面力度明顯不夠,甚至還等待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客觀上造成知情者不查處(有的地方也存在未辦委托,不能行使查處職能),而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違法情況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 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內容

    1、工程質量管理的思想理論基礎

    管理思想理論對質量管理起決定性作用。質量意識應是許多單位工作的靈魂,是競爭的實力,是效益的主鏈,是企業形象和信譽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合同,以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合同條款以及強制性標準為工作準繩,明確責任制和獎懲辦法,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以試驗室為主要質量檢驗和控制手段,服從監理制度,才能將全面質量管理落到實處。

    2、工程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

    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管理方法,必須具備自身的條件、手段及完備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礎工作有機結合而成的。具體如下:職工的普及教育:須對全體職工人員進行工程質量管理知識教育及有關數理統計方法的學習培訓。標準化:這項工作始于標準,終于標準,是質量管理的評判依據和基礎,據此指揮實施方案,應始終放在應用的高度上。要根據有關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結合工程特點,擬定施工管理細則(如材料、鉆孔灌注樁、混凝土結構、屋面防漏、裝飾及電路等)報監理工程師認可后,組織各施工隊的承包人、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和工班長分別進行學習和考試,以達到標準化的目的。

    3、檢測計量: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檢測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和質量控制的有效途徑。用先進可靠的檢測方法檢驗產品,經檢驗合格才能計入完成的工程量。具體實施中,各施工隊配有測量組和工地試驗室,以便及時提供準確的試驗數據,承擔每道施工工序的檢驗任務,并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抽檢和驗收,每道工序檢驗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資料:進行工程管理必須掌握大量準確齊全的施工現場情況和資料。這些資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饋是至關重要的。有機結合:要把工程質量管理與國際ISO 9000有機結合起來,共同執行,細化方案。工程開始施工前,由監理工程師統一印發每道工序的質量檢驗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時填報,按規定由監理工程師簽證認可。這樣才能在各分項工程中及時、齊全地記錄第一手原始資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動態、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

    4、質保體系及其運轉形式

    質量保證體系是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須把施工單位的各部門、各環節質量管理職能組織起來,形成整體,使其管理制度化、標準化。質保體系運轉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國數理統計學家戴明創立的,共有“計劃(P)、實施(D)、檢驗(c)、處理(A)”四個階段,簡稱PDcA循環。第一階段是查問題,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階段是按計劃執行實施;第三階段是對實施結果進行測試檢查;第四階段是處理階段,使問題標準化,遺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環。如此周而復始的運轉,從而達到工程質量管理的目的。

    三 工程施工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

    第3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建筑工程法定建設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中出現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新建工程的施工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城鄉統一標準,嚴格實施法定建設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開工的工程,必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質監(安監)登記、施工許可、定點放樣、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組織定點放樣;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市質(安)監應加強跟蹤監督,對施工時發生施工單位更換、合同終止及工程長期停工等改變施工許可條件的,應及時督促建設單位變更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市房管處不予受理房產登記手續。

    二、加強建設法規及法定建設程序的宣傳,建立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公示制度。

    局屬各科室、單位及365建設窗口應加強建設法規、基本建設程序的宣傳,在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手續時,預先告知業主下一程序的辦理要求、依據及違法行為的后果。及時將工程建設相關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在《建設(規劃)局網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單位之間齊抓共管,跟蹤監督。

    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報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更、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情形當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規定嚴肅查處,并將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規范施工企業市場行為管理。

    施工企業參與違法建筑施工,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擅自開工的,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與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相掛鉤,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五、強化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簽發開工令;對建設、施工單位擅自開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許可條件變更的,應及時發出停工令,對拒不停工的,必須及時書面向市質(安)監站、市建設局報告。監理企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時報告,繼續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六、加強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

    經審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其外立面、層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隨意更改,涉及房屋結構、強制性條文、節能標準等內容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將修改后施工圖紙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勘察設計單位應確保設計圖紙的質量和深度,不得違反強制性條文隨意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否則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七、規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第4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省質監中心)是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省局委托依法實施**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并參與全省通信建設市場管理。

    第二條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網絡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負責,并依照本實施細則接受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進行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條省質監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省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結合**省實際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二)負責辦理建設單位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質量監督申請申報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具體負責省內和進入**省從事通信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審查、年檢、備案的初審等工作。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概預算員)、評標專家等執業資格進行培訓、認證、咨詢服務和日常管理。

    (四)監督和檢查在我省境內通信工程參建各方執行建設程序、工程標準、規范和定額等情況,監督檢查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設備質量及進網許可證的核驗,指導省內通信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開展通信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五)組織省級優質工程、優秀設計和優秀施工評審。參加在本省行政區實施的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驗收、質量評定等會議,依法行使工程質量否決權。

    (六)參與監督和檢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工程的承、發包和招、投標工作。負責自行招標單位和招投標機構的資格初審和咨詢服務工作。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對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參與**省內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查處在**省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質監中心根據**省通信行業實際情況和需要可在省內主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

    第六條省質監中心的監督方式重點是對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參建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和資格、執行工程標準等情況的監督。工程實體的監督,主要委派相關分支機構和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省質監中心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或違反通信工程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從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的專(兼)職質量監督工程師及質量監督員資格按信息產業部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后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7日以前向省質監中心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總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級電信運營企業在年內分兩次集中申報。在本省境內實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質監中心申報的同時,必須抄報省質監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須在規定時效內申報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省質監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用,其計費標準按政府物價部門批準文件執行,質量監督費由建設單位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報出30日之內繳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取),對內部質監機構健全的電信運營企業,將按其應繳納質監費的適當比例留給企業開展質監工作,專款專用。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需要省質監中心進行調查和處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工程開工報告;

    (三)工程施工圖設計批準文件和全套預算表;

    (四)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實施監理的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標通知書;

    (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

    外埠、境外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在**省承包工程的,還須提供市場準入(備案)審批文件。

    第十二條省質監中心受理申報后,及時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將《**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見附表二)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包含以下內容: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建設項目審批及質監手續齊全,已確定工程項目編號,無肢解工程及招標中的違規行為,使用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符合國家資質管理的規定,并有合法的經濟合同;

    2.按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的工程,已經按合法程序實行了招標,無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價格競標及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

    3.按規定由建設單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機構和執業資格人員,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

    4.按規定必須委托監理的工程,已經合法委托了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不干擾監理單位和人員的正常業務;

    5.使用的通信設備、器材和備品備件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標志,需要進網許可的必須有進網許可證;

    6.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按期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對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未辦理工程驗收及竣工備案手續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決算和工程消號,檔案部門不得接收工程檔案資料。

    (二)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單位資質及承包的工程范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續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認真遵守通信建設市場的各項管理規定,無違法分包和轉包的行為;

    3.施工管理機構人員配套齊全,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落實,項目經理、質量檢查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及上崗證書;

    4.具有規范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部頒規范、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技術交底,做到按圖施工等;

    5.對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設備必須進行進場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進入現場機器具的性能、狀態良好,嚴禁把功能失常的機器具運入施工現場;

    6.做好分項工程、隱蔽工程檢驗項目的原始記錄,且記錄真實、齊全;

    7.嚴格執行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操作規范;

    8.做好工程竣工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做到數據準確、竣工資料齊全、圖實相符;

    9.參與工程初驗和竣工驗收,認真處理工程返修或遺留問題。

    (三)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與本單位資質相符;

    2.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應已建立、質量責任制已落實;

    3.設計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應與承擔任務相符;

    4.圖紙及設計變更、勘察、設計人員簽字蓋章等手續齊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設備的供應商;

    7.有無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勘察設計的行為;

    8.是否認真做好施工圖交底和技術規范書的編制等工作。

    (四)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

    1.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合法、完整、齊全的監理手續及合同;

    2.工程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質量責任制落實,認真執行質量例會制度;

    3.有規范的監理大綱和監理規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合同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不與任何單位和個人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4.現場實施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通信產品生產廠家及供應商的行為。嚴格執行材料、半成品,設備和備品備件等進場的檢驗、驗收制度及見證取樣制度。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設備及發生的質量事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6.配合建設單位或受建設單位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7.核驗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質檢員、試驗員及操作人員的上崗證書;

    8.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十四條在工程中對涉及通信網絡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省質監中心可以進行強制性檢查、抽查,內容包括:

    (一)涉及網絡運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重要項目;

    (二)可能影響通信質量、使用壽命和設備安全的薄弱環節;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機、線、設備和器材,包括核查相關的出廠合格證件、技術文件和進網許可證等。

    第十五條國家及省級重點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7日,書面報告省質監中心,省質監中心將依法對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資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進行監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驗收,省質監中心可以委派相應分支機構或人員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省質監中心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填寫《**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責令其改正。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表四)和工程驗收證書等資料,到省質監中心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省質監中心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后15日內向省局報送《**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見附表五),并同時抄送建設單位。報告中應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抽查該工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對該工程質量監督的結論意見以及該工程是否具備備案條件等內容。

    第十九條省局依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綜合評定意見,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到備案材料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和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未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評優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以內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省局和省質監中心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可以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設計、施工、監理,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一)無證設計、施工或監理;

    (二)超業務范圍設計、施工及建設監理;

    (三)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

    (四)出賣、出借、出租、轉讓、涂改、偽造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圖簽等;

    (五)利用行賄,給予回扣等手段承攬工程任務,或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六)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只收費不監理,或委托建設單位代行的;

    (七)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或手續不全無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建設項目應該招標而未實行招標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選擇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承擔通信建設項目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通信工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省局或省質監中心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發生重大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省質監中心工作人員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三十四條搶險救災通信工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5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主要特征表現在四個方面:(1)在組織體系上。實行了施工企業自評、監理單位把關、建設單位驗收、監督機構監督、使用單位評價的管理體制,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了強制性監督制度。從1984年至2003年,近20年的時間里,全國已成立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達到2500多個,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人員達到近4萬人。這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建立及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為我國建設工程質量健康穩定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組織保證。十幾年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真履行政府委托的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職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有效實施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等重點環節、部位實體質量及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在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在社會上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已成為我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質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2)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質量責任為核心、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為基礎的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明確了工程建設各方的法律責任和應盡的質量義務。(3)在管理方法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后,我國政府管理工程質量的方式也由過去的微觀管理為主基本實現了向宏觀管理為主的轉變。(4)推行了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制的推行,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靠行政命令進行項目建設的管理模式,實現了對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進度的有效控制,轉變了政府在工程建設中的職能。建設監理制的有效推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旁站監理的實施,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工程建設體制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工效不高的狀況;政府工程、形象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施工質量問題。(2)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操作方面的困難與不足。一些條款內容在語言表達上不明確,過于籠統、抽象,執行時難于準確把握;一些條款規定不完整,只有行為模式,沒有后果模式,使得觸犯這些命令性、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無法事實處罰;一些條款可操作性普遍欠缺,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責一章中所涉及的經濟處罰條款,在工程質量監督實踐中幾乎很難操作下去。如《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以下兩種行為都屬于未按圖施工:把一個柱子的尺寸澆錯了10cm和把一根管道的位置埋錯了10cm。如果對這兩種行為都同樣處以總工程價款2%的罰款,顯然是不科學的;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性文件,也是建設各方的行為規范,《條例》明確規定了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這項規定符合實際,也便于操作,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規劃、消防、環保驗收等要求。致使許多住宅小區及群體工程中的單體工程應無法滿足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需對使用半年驗收的要求,雖竣工卻無法驗收,即使組織了驗收,也無法辦理備案手續。另外我國建筑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未結合,不配套,覆蓋面窄,不利具體的操作。(3)現行的市場準入制度,由于未建立對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以質量行為主要內容的科學信用評價機制,使得現行的資質管理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隨意性和不公正性,導致許多質量責任事故得不到追究,大量在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不良質量行為問題,不能真正體現在企業的資質年檢中,必然導致有資質無能力或高資質低能力的現象發生,從而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效性。

    3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思路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首次提出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明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性質、內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均發生了變化,提出了工程質量監督的層次。(1)由授權執法轉變為受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執法,監督部門要對受委托的機關負責。(2)由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為主,轉變為監督工程建設有關責任方的質量行為為主,通過監督和規范各責任方的工作,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的目的。(3)由對工程全過程的質量監督,轉變為對重要隱蔽工程和環境質量的監督與隨機抽查監督。這種監督一是對工程實體的質量監督不能放松,重點監督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隱蔽工程部位;二是在對實體質量監督中,監督和規范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三是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影響人們生產、生活和健康的環境質量實施監督;四是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有隨機性,其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要采用科學的檢測儀器和設備,出具準確、具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和權威性。(4)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發合格證書,轉變為竣工驗收備案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制度,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由責任主體轉為管理機構,明確了工程建設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主體。

    4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探索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委托經考核合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說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執法機構,是工程質量的警察,而不是其他性質的機構,不是建筑市場的競爭主體。目前,我國基本建設的規模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房地產業方興未艾,但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一線操作人員技能普遍不高,中小型施工機械、裝備水平較低;先進建筑技術推廣應用進程較慢,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管理手段,僅在少數大型、重點工程中應用;項目經理綜合管理水平和素質不高,承接項目往往是憑關系、憑不正當手段獲得;施工工效低,建筑材料質量合格率低,偷工減料、招標活動中明招暗定、肢解工程、暗箱操作、陰陽合同、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所有這些因素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化進程的加快,現行質量管理體制不相適應的矛盾呈現出來。因此,如何借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推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改革是值得探討的一個課題。(1)切實轉變觀念。認清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能和地位,變監督機構對建設方負責為對社會負責,變對實物質量抽查為對參建各方質量行為監督和實物質量抽查,改變以往的傳統思路和工作方法。質量監督機構不再是工程建設的主體,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才能更超脫、更客觀地行使監督職能,才能建立更權威的監督形象。質監員不再是工程建設場上的運動員、守門員,而是更高層次上的裁判員。也就是說,質量問題的出現,不應視作質監員的過錯,而發現質量問題應是質監員的工作職責。(2)尊重主體地位。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任主體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他們對工程質量負責,而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能就是檢查并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其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只有參建各方切實履行了其責任和義務,工程的質量才有保障。例如,工程竣工驗收是建設單位組織的,是否具備驗收條件,什么時候驗收,質量監督機構不應該去審批,而應該由建設單位自己把關,質量監督機構接到通知驗收就行了;至于驗收時達不到驗收標準,質量監督機構可對驗收結論進行否決,不同意備案就是了。只有這樣,才稱得上監督,才會促進各方質量責任主體認真嚴格履行其質量責任。(3)規范質量行為。規范人的質量行為對于保障工程質量有著十分重大的作用,質量監督機構不但應當監督工程實體質量,而且應當監督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并要把其放在重要位置上,這是質量監督工作的經驗總結。監督質量行為的本質是監督各方主體責任,使整個工程建設操作管理處于質量標準的受控狀態,使完成的工程實體質量達到預期的質量目標。針對目前的建設狀況,質量監督機構應切實加強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重點安裝工程和竣工驗收等階段的質量驗收監督工作,監督的重點應放在建設單位的驗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體的資格是否與工程相適應;各類專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監理人員資質與到位情況;工程建設過程中和驗收過程中責任主體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發生;通過對實物質量的抽查來檢驗各方質量行為是否規范,質量保證體系及責任制運行情況是否健全和正常,建筑材料使用前是否復驗,施工技術資料是否與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內容是否真實。(4)改變監督方式。為有效貫徹《條例》精神,結合《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達到切實控制質量的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應采取重點監督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并輔以必要的儀器監測方式進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環境質量的重要部位、關鍵工序和使用功能的質量監督控制點監督方式進行調整,狠抓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質監人員要嚴格按照標準把關,當好質量衛士,同時要督促參建各方學“標準”、用“標準”,將每道工序都控制在“標準”中。“質量管理條例”已四年多,相當多的管理者和生產作業人員不了解、不重視、不掌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為此,要通過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來加強對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有關單位和個人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并與年檢掛鉤,記入“企業不良行為”手冊,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以確保強制性標準在工程建設中的貫徹落實。確保結構工程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重中之重,首先應針對工程特點認真編寫監督計劃,確定具體的控制點和關鍵工序,把好關鍵環節,特別是對直接影響結構安全的梁、板、柱等重要部位,應嚴格監督檢查;其次是嚴格實行施工現場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堅持上一道工序不經過驗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結構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切實監督驗收的程序是否正確,驗收結論的依據是否真實。隨機抽查是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當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采取巡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式,對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涉及安全、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主要部位、關鍵工序的實體質量,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改變原來的預約式、式檢查,加強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可要求在上述部位隱蔽前電話或書面等形式通知責任監督員,通知中部位要清楚,隱蔽時間要準確,并且隱蔽施工前應完全具備施工條件,符合質量標準;改變以往下道工序隱蔽施工前到位為下道工序隱蔽施工過程中到位并視具體情況增加到位次數,保證檢查內容和部位反映施工真實的質量狀況。加大處罰力度。沒有處罰,就沒有監督。對檢查出來的質量問題必須進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嚴格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做出處罰。如在尚未隱蔽部位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要將已隱蔽部位全數落實整改,該返工的返工,該處罰的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制約和規范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使工程質量處于受控狀態。在處罰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監督,達到監督整個工程全過程建設質量的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應提高自身素質。沒有高素質的監督隊伍,就沒有與監督職能相適應的權威,必須做到知法守法,加強質量管理、質量控制的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具備明確判斷質量問題嚴重程度的能力,定性準確。質量監督機構還應完善質監手段,改變傳統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檢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監督水平。

    5制定工程質量監督規范,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監督管理模式;統一和規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內部制度的建立,提出對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知識結構、工作能力、專業水平、政策水平、綜合素質和工作業績的評價標準;進一步統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內容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信息技術和科學手段對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水平的作用,不斷完善監督手段,調整監督重點、方法、程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使用功能、環境質量以及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環節,對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并對承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樓板厚度、承重砌體的砂漿強度、建筑和安裝工程中影響安全、使用功能的部位,如標高、垂直度、軸線、幾何尺寸、防水、絕緣電阻、室內環境質量以及有懷疑的工程實體部位等進行監督檢測,作為監督檢查的輔助手段,提高監督檢查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本文來自于《江蘇建筑》雜志。《江蘇建筑》雜志簡介詳見.)

    6結語

    第6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工程質量;質量監督

    1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

    近些年來,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程加快,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并逐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同時,伴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我國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政府工程質量監督也從此開始依法執監。但是,伴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質量監督領域的發展也出現了很多的矛盾和問題。

    社會上過多依賴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這樣就客觀的將工程質量機構當作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工程質量“誰核定,誰負責”,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而建設工程的主體建設責任人,反而“袖手旁觀”,這樣就顛倒了在市場經濟中產品的制造者應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負責的規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是政府授權的,質量監督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延伸,政府同樣也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客觀上造成了從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從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變的政府管理體制改革與現行三部到位等級核定的工程質量監督運行方式的矛盾與不和諧。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無法實現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的全面監控。

    建筑工程工期長、多專業、多工種和材料設備多品種的特點,決定了我國傳統的單一方面的質量監督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整理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單純依賴質量監督的幾步到位。施工幾百天,“判斷”一陣子,難免會造成工程質量監督不能夠全面的進行,并且不能夠保證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效果。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現有素質,尚不能保證政府監督的有效性。

    當前大量未經規范化培訓和考核的人員涌入建筑市場,不但生產不出高質量的工程,而且這會嚴重制約有關行業的健康發展。所以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逐步實行職業證書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的素質,逐步實行職業證書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的管理,已成為提高工程質量至關重要的保障問題。

    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質量不斷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2解決我國質量監督領域問題的具體措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斷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監督制度,嚴格遵循質量監督程序,充分發揮各方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依靠先進的建筑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技術和信息網絡技術,充分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工程質量活動,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高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質量監督真正成為“陽光監督”。工程建設各方從建設工程活動一開始,就應享有知情權,了解監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內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調動工程建設、監理和施工等受監單位自查自糾、自我約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規范質量行為,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

    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保證執法監督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提高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監督執法。應改變現有的監督方法,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一個專業配備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并規定要持證上崗。在日常工程質量監督和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推行“一人為私,兩人為公”的執法理念。同時規定不同級別的監督文書分別由各科室的監督人員、科長以及站領導按權限范圍簽發,保證執法檢查和處罰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建立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做到服務與執法有機結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針對工程質量的事前控制、過程過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環節,在做好過程監督和工程違規行為的嚴肅查處的同時,加強工程質量的事前監督,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服務性。當工程質量出現下降的趨勢或工程施工到難點部位、易出現質量通病的部位時,監督人員應及時到現場提示和指導,以此扭轉滯后監督、被動應對的局面。

    建立行為監督與實物監督并重的監督運行機制,實現從單一實物監督向工程建設各方質量行為監督的延伸。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以及其結果,即工程產品質量,均列為監督對象,將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推向工程質量責任第一線,通過日常監督、監督巡查與結構工程季度大檢查相結合的監督形式,對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全要素實現全覆蓋的監督。對于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工程”,除嚴格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會的質量意識。

    第7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建筑項目;保修階段;工程監理

        工程建設監理組織機構是一個依據監理委托合同進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按工程項目或部位分別設置的,由多個監理單位組成的工程建設監理體系。他們在服務工作內容上實行著“全過程的監理”,可概括地表述為:監理單位在施工合同簽訂前,主要協助業主單位做好施工招標準備的各項工作;在施工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則在業主的委托和授權范圍內,以施工承包合同為依據,對工程的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即對所監理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造價的全面控制,對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對工程項目參與各方進行組織協調工作等。實行監理制度,便在業主與承建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便高工程建設水平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新的建設項目管理體制。事實證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確保工期、控制投資、增進效益,是工程建設實現速度與效益,數量與質量有機結合的重要措施。現就如何有效地開展工程建設完工后的監理工作,進行下一步探討。

        一、監理依據和工作重點

        1、工程保修監理依據。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質量保修,監理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深圳市施工監理規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設計文件、工程質量驗評標準進行。為了確保保修及時保證質量施工合同還應規定工程質量的保修金額(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和保修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經過業主方與承包商協商,也可以簽訂專項工程保修合同。

        2、關于工程保修期的計算。關于工程的保修期限應依據監理單位與業主方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期限。監理合同中規定的是監理業務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監理定為1年,而施工合同規定的是承包商對工程負責報修的期限,但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故施工合同規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為2年。

        3、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重點應根據具體工程對象和工程使用狀況確定。筆者認為以下內容應列為監理重點:

        ①對應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應關注其觀測成果和觀測方法、技術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穩定,如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設計和質監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處理;

        ②對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缺陷進行調查,重點是樓地面、墻面、天棚以及門窗工程;

        ③調查屋面、浴廁間、外墻面防水效果;

        ④給水管及排水管有無滲漏以及衛生潔具使用狀況。

        二、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進入保修階段,承包商已撤離現場,而監理單位則應根據工程項目大小(可以不設項目監理機構)宜在參加該項目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的人員。

        2、監理人員要漁業主方密切聯系,關注工程使用狀況是否正常,隨時聽取用戶意見。同時,與有關承包商保持電話聯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聯系人。

        3、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承包商向業主方提交《質量保修書》,其內容為具體保修項目,期限以及有關承諾。

        4、組織承包商對工程使用情況進行質量回訪,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為宜。并在氣候突然變化(臺風、冬季低溫)如臺風暴雨過后組織使用單位進行檢查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按單位工程進行登記。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將到期的前1-2個月,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對工程進行全面目測檢查。發現的問題及需要維修的內容按單位工程列表登記。

        6、監理人員對用戶反饋的意見和以上質量回訪與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與缺陷發現的原因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并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比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應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設計人員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確定原因。關鍵是要確定該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生的。因為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均應由承包商負責,無條件保修。監理人員及時發出《工程維修通知書》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書十日內派人進行維修。比較重大的質量缺陷,如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滲漏等質量問題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經過監理、設計人員、業主方共同審批后,由監理人員監督實施處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監理人員要求及時進行維修,監理人員應書面通知業主,可由業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時,監理人員要與原承包商溝通)。其維修處理發生的費用依據施工合同規定在質量保修保證金中扣除。

        8、當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監理業務過期后,承包商應按施工合同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仍需對工程繼續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三、關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問題:

        1、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筆者發現目前(下轉第55頁)(上接第51頁)設計施工圖紙文件中,均未有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說明。據國家《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規定的3類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設計年限為50年,并明確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才能滿足的條件。

        2、在保修階段監理工作中發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單位后,有的使用單位擅自改變設計使用功能,即出現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條件,增加了結構的活荷載甚至破壞了屋面和外墻面防水功能等情況。舉例說明:

        ①樓層辦公室改為檔案資料室,宿舍改為文具倉庫;

        ②屋面上加設太陽能熱水器,電視等無線接收設備,屋面和外墻面設置大型廣告牌;

        ③室內進行二次裝修擴門拆墻,改變水、電管線;

        ④屋面天溝灰塵和生活垃圾堆積,天溝流水不暢,個別水落堵塞等。

        監理人員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即應書面通知業主或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意見,引起重視。

        3、關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分部保修如何實施,缺乏具體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輩子。歲月滄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責任人?又如何分清責任工程是否屬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

        四、應采取的措施

        1、監理單位把工作重點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中,無疑是正確的。只有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嚴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質量隱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質量均達到設計和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同時滿足用戶的使用功能要求,使業主放心使用。實踐證明,施工階段監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監理工作量就會大大減少。

        2、當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過程中,由于荷載對結構構建產生時間效應和構件在溫度和濕度變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會產生變形。同時,在建筑物協調變形過程中會產生次應力的不利影響。(當然,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維護條件下,以上結構、構件不會發生超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質量問題。)故工程在使用一階段后,會出現這樣、那樣質量小問題是正常的,也是難免的。所以說工程質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驗收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也不例外。

        3、監理單位對保修階段也要像施工階段監理那樣重視,就像工業產品售后服務那樣,想用戶所想,急用戶所急。搞好保修階段監理工作,也是監理單位提高資信度保持監理行業形象,創監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第8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撫順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遼寧撫順113000)

    【摘要】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是保證工程質量優劣的首要前提,工程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生存發展,而且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現階段我國工程質量形勢不容樂觀,本文將從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現在建筑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解決的途徑與方法、建筑工程質量發展趨勢等幾方面略述一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以提高人們的質量意識。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控制

    1. 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1.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原則。

    對項目施工而言,質量管理與控制,就是為了確保合同、規范所規定的質量標準,所采取的一系列檢測、監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質量管理與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堅持“質量第一”的市場經濟經營的原則;二是“用戶至上”的基本原則;三是“以人為核心”的原則,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人的責任感,樹立“質量第一”觀念,通過提高人的素質來避免人的失誤,要以人的工作質量保證各工序的質量,促進工程質量;四是以預防、預控為主的原則,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前提,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堅持質量標準,嚴格檢查,一切用數據說話,遵守國家的規范、設計文件、合法的合同規定要求,貫徹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范。

    1.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責任主體。

    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是工程建設過程的總負責方,擁有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選用材料設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選擇承包單位的權力。

    (2)勘察單位是指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資料的單位。設計單位是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單位。

    (3)施工單位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4)工程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5)設備材料供應商是指提供構成建筑工程實體的設備和材料的企業,包括設備材料生產商、經銷商。

    建筑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點,不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都會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重大質量事故的產生。

    1.3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

    (1)人員素質。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員的素質都將直接和間接地對規劃、決策、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質量產生影響。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選用是否合理、產品是否合格、材質是否經過檢驗、保管使用是否得當等等,都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結構剛度和強度,影響工程外表及觀感,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影響工程的使用安全。

    (3)機械設備。機械設備可分為兩類:一是指組成工程實體及配套的工藝設備和各類機具,它們構成了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或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機具設備,簡稱施工機具設備,它們是施工生產的手段。機具設備對工程質量也有重要的影響,工程用機具設備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

    (4)工藝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操作是否正確,都將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5)環境條件。環境條件是指對工程質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環境因素,它往往對工程質量產生特定的影響。

    1.4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壓縮、成本的降低、技術水平的滯后、企業組織機構的不健全、工人隊伍的素質低下、建筑業市場的不良競爭等因素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突出。

    2. 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途徑與方法

    2.1建設單位的行為有待規范。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范疇,不僅指施工質量,還包括建設單位的組織管理質量、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所以工程有了問題不能只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即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都要對工程質量負責。但是在工程質量管理實踐中,當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誰都不主動承擔質量責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負責、共同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主要責任人負責制,來承擔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建議這個主要責任人由建設單位來擔任。

    2.2加強對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的審查。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設計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建設產品的最終質量。據人們對有關工程事故的調查分析,約有近4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源于設計。所以,加強對設計單位及設計者的資格審查十分重要,還有要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核,確保設計方案滿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嚴格實行設計質量內審制、專業之間會審、會簽制,改變目前設計審核走過場,工種之間相互撞車、打架,設計粗略不詳等狀況;嚴禁非法設計和出讓圖章,限制業余設計,強化設計現場服務制度,實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責任制,特別是設計單位對指定的工程設備和工程材料的質量負全責,把質量隱患消除在設計階段。

    2.3加快推行建設監理制的步伐,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

    監理制的推出能夠保證從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能夠加強對質量形成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在對工程領域實行宏觀調控時,應加快推行監理制,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地位。同時要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強對監理的考核約束,實行質量追償制度。質量監理人員簽字的項目,如出了質量問題,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記入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工作檔案,作為對本人工作考評的依據。同時要加強監理人員資質的審查,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受賄、嚴重失職的監理人員,要及時取消其監理資格,追究責任。

    2.4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約束。

    要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尤其是非法掛靠單位)對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全面落實動態管理,保證進入工程領域的企業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技術、管理素質和適應不同工程規模、技術管理等級要求的不同綜合等級水平評判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全員培訓上崗制度,考評企業人員綜合素質、技術、管理和能力,推動企業建立自檢、自測、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時候都必須注重工程質量管理過程控制關鍵點,由此入手,發現按資質標準淘汰或考評降級或者停業整頓的問題嚴重的企業。

    2.5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管。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特別是在目前建設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應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2.6推進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

    (1)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有限度地開發勞動力資源,整個工程產業的發展從注重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要求工程領域風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使農民工的進入有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2)要依據法律、法規、條例確立并加強對材料、機械、現場的規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態化,加大技術投入,提高質量意識。

    3. 結論

    第9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一、總體工作要求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易地扶貧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方案,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自覺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本方案所稱的質量監督管理,是指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的行政執法行為。

    二、監督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3、《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鄂建〔2011〕79號);

    6、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點》。

    7、現行建筑工程相關標準、規范、規程及設計文件。

    三、監督工作程序

    1、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填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并按規定提交相關報監資料。

    2、監督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后,監督機構按工程具體情況確定項目監督組,具體實施監督工作。

    3、項目監督組根據監督工作相關依據及工程具體實際情況編寫《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要求、監督抽點、頻次及相應監督方式,并與工程開工前進行監督工作交底,并下發《工作計劃》。

    4、項目監督組根據擬定的《監督工作計劃》確定的監督抽查內容、頻次、節點開展監督工作。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按規定下發監督處理文書或上報上級部門實施行政處理措施。

    5、按要求填寫監督工作記錄,收集整理質量監督檔案。

    6、項目竣工驗收后,根據監督工作有關規定,填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完善監督檔案,在規定期限內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檔案室移交。

    四、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內容

    1、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

    2、抽查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3、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4、抽查地基與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5、對工程竣工驗收組織程序及組織形式進行監督。

    6、依法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監督方法

    1、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天通知監督小組,原則上應到場參與監督驗收過程。對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現場管理規范的項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點檢查驗收參與人員資格、組織程序及行為和重點部位的實體質量。

    2、實施重點控制的原則。根據工程特點,設置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當施工至規定必檢質量控制點部位時,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前通知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到現場抽查。

    3、項目監督小組應對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結構砌體材料、鋼筋等實行現場抽樣檢測,抽樣數量參照市建設工程監督抽測有關文件執行。

    4、除對質量控制點實行定點檢查外,監督小組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隨機抽查。隨即抽查內容為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狀況。

    六、監督措施

    質量監督工作小組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各責任主體應予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文件,并最其真實性負責。發現質量問題,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對一般質量問題,簽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由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完成,報建設(監理)單位復查后上報監督小組留存備案。

    2、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質量問題,應下發暫停施工通知,在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和監督部門未下發復工通知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恢復施工。

    3、監督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瞞手段上報處理結果的,一經查實,監督小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4、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違法法律法規的質量行為及重大質量問題的,將按照市建設工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七、監督要求

    1、工程參建各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參建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執行,整改結果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及時回復質量監督工作小組。

    4、工程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按規定程序上報縣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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